111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計算機結構) 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專利師・高等考試・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計算機結構)
試題代碼 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第 一 題48 分

請依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詳細論述之。

(一) 當甲案為申請案,其申請日為民國 108 年 5 月 2 日;乙案為引證案,其申請日為民國 108 年 4 月 1 日、公開日為民國 109 年 11 月 1 日。

情境(A):甲案、乙案申請人為同一人。
情境(B):甲案、乙案申請人為不同人。

在無其他先前技術及不符專利要件之前提下,分別以情境(A)、(B),試論甲案是否可准予專利?(10 分)

(二) 當甲案為申請案,其申請日為民國 108 年 5 月 2 日;乙案為引證案,其申請日為民國 106 年 9 月 30 日、公開日為民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情境(A):甲案、乙案申請人為同一人。
情境(B):甲案、乙案申請人為不同人。

在無其他先前技術及不符專利要件之前提下,分別以情境(A)、(B),試論甲案是否可准予專利?(10 分)

(三) 當乙案為申請案,其申請日為民國 108 年 5 月 2 日;甲案為引證案,其申請日為民國 108 年 4 月 1 日、公開日為民國 109 年 11 月 1 日。

情境(A):甲案、乙案申請人為同一人。
情境(B):甲案、乙案申請人為不同人。

在無其他先前技術及不符專利要件之前提下,分別以情境(A)、(B),試論乙案是否可准予專利?(10 分)

(四) 當乙案為申請案,其申請日為民國 108 年 5 月 2 日;甲案為引證案,其申請日為民國 106 年 9 月 30 日、公開日為民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情境(A):甲案、乙案申請人為同一人。
情境(B):甲案、乙案申請人為不同人。

在無其他先前技術及不符專利要件之前提下,分別以情境(A)、(B),試論乙案是否可准予專利?(10 分)

(五) 甲案申請日為民國 108 年 5 月 2 日上午;乙案申請日為民國 108 年 5 月 2 日下午。

情境(A):甲案、乙案申請人為同一人。
情境(B):甲案、乙案申請人為不同人。

在無其他先前技術及不符專利要件之前提下,分別以情境(A)、(B),試論甲案、乙案是否可准予專利?(8 分)

【題組共用資料:甲案(本國專利案)】

甲案為一種雨傘,包括一自動展收裝置 1010 和伸縮傘骨裝置 2020。

自動展收裝置 1010 包括依序套接串聯的主桿 1111、中桿 1212 和下桿 1313 所組成的三段式伸縮中空桿體。主桿 1111 底部末端與中桿 1212 頂端形成卡擋作用,使中桿 1212 無法自主桿 1111 底部退出;中桿 1212 底部與下桿 1313 頂部間同樣設有卡擋作用,使下桿 1313 頂部無法由中桿 1212 底部退出。

主桿 1111 在頂端內、外部分別固設有承座 1414 和上巢 1515,且在主桿 1111 外部套有可沿其軸向滑動的下巢 1616。承座 1414 側邊設有上滑輪 141141,底部延伸有線管 142142;下巢 1616 側邊設有下滑輪 161161。

握把 1717 設有開口向上的軸孔 171171,供套接於下桿 1313 底部,並以插針 172172 或螺絲串連固定。握把 1717 側邊套設開關鈕 173173,開關鈕 173173 設有擋部 17311731,可容套在下巢 1616 的限位孔 162162。

中彈簧 1818 套於主桿 1111 內部,兩端介於承座 1414 與中桿 1212 頂部之間。小彈簧 1919 套於線管 142142 外部,兩端分別抵靠於承座 1414 與握把 1717 間。小彈簧 1919 在自然狀態下,其長度長於三段式伸縮中空桿體完全伸長後的總長度。

繩索 101101 以虛線表示,套於線管 142142 內部,一端固定在線管 142142 底部,另一端依序繞過上滑輪 141141 及下滑輪 161161 後,迴繞將末端固定於上巢 1515 預定的凹孔 151151 內部。

開關鈕 173173 的擋部 17311731,圖式中特別將握把 1717 和開關鈕 173173 旋轉 180∘180^\circ。於安裝時,必須再將前述兩零件旋轉歸位,才能使開關鈕 173173 的擋部 17311731 卡擋在下巢 1616 的限位孔 162162。

握把 1717 內部與開關鈕 173173 之間介置有彈性件 174174。握把 1717 的軸孔 171171 兩側設有對稱卡槽 175175,開關鈕 173173 兩側設有對稱凸耳 17321732,可分別扣套於對稱卡槽 175175 內部而呈不能脫離狀態。按壓開關鈕 173173 時,可藉由彈性件 174174 使其具自動復位功能。

上巢 1515 設有上環槽 152152,沿上環槽 152152 環繞分布有複數個上剖溝 153153,可供伸縮傘骨裝置 2020 容套樞接。下巢 1616 設有下環槽 163163,在下環槽 163163 周圍環繞分布有複數個下剖溝 164164,可供伸縮傘骨裝置 2020 容套樞接。

伸縮傘骨裝置 2020 包括支撐骨 2121、支骨 2222 及折骨 2323 連成的三折式傘骨。支撐骨 2121 一端樞接固定於下巢 1616 的下剖溝 164164,其中段連結有樑骨 2424,樑骨 2424 另一端連結於上巢 1515 的上剖溝 153153。

連動骨 2525 一端樞接於樑骨 2424 預定端,另一端樞接於支骨 2222 對應末端。鋼線 2626 一端樞接於連動骨 2525 預定端,另一端樞接於折骨 2323 對應末端。

當雨傘自動折收後呈折收狀態時,下桿 1313 和中桿 1212 收藏在主桿 1111 內部;小彈簧 1919 被壓縮而呈儲力狀態;上巢 1515 和下巢 1616 因伸縮傘骨裝置 2020 折收牽引,使上巢 1515、下巢 1616 的間距被拉開至最大距離;圈繞在上巢 1515 內部之上滑輪 141141 和下巢 1616 之下滑輪 161161 的繩索 101101 被牽引而呈拉緊狀態;開關鈕 173173 的擋部 17311731 卡擋在下巢 1616 的限位孔 162162。

按壓開關鈕 173173,使擋部 17311731 退出下巢 1616 的限位孔 162162 後,小彈簧 1919 釋放儲力,將主桿 1111、中桿 1212 和下桿 1313 推伸至最終長度。隨著主桿 1111、中桿 1212、下桿 1313 伸長,繩索 101101 往握把 1717 端延長,繩索 101101 另一端將下巢 1616 往上巢 1515 端拉近至相互抵觸。

此時,樞接於上巢 1515、下巢 1616 的伸縮傘骨裝置 2020,隨著下巢 1616 往上移動,使樞接於下巢 1616 的支撐骨 2121 往外展開;同時經由連動骨 2525 牽動支骨 2222 向外延伸展,再由連動骨 2525 牽動鋼線 2626 往支撐骨 2121 端縮移,以牽動折骨 2323 呈外展狀態。繼續按壓開關鈕 173173,即可牽動自動展收裝置 1010 和伸縮傘骨裝置 2020 折收呈最小體積狀態。

【甲案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雨傘,其包括:

一自動展收裝置,設有套接串聯之主桿、中桿和下桿,該主桿頂外部固設有一上巢;一下巢套於主桿外部;

一伸縮傘骨裝置,包括支撐骨、支骨及折骨樞接連成三折式傘骨,該支撐骨一端固定於下巢,中段連結有一樑骨,而樑骨一端連結於上巢;

一連動骨,一端樞接於樑骨,另一端樞接於支骨;

一鋼線,一端樞接於連動骨,另一端樞接於折骨。

【題組共用資料:乙案(本國專利案)】

乙案為一種雨傘。參閱圖 11、圖 22 及圖 33,手柄件 11 沿一軸線 LL 延伸,並包括三段式伸縮桿 1111 及套接在伸縮桿 1111 末端的握把桿 1212。

伸縮桿 1111 具有主桿段 111111、中桿段 112112 及下桿段 113113。下桿段 113113 穿設固定在握把桿 1212;中桿段 112112 穿套下桿段 113113 而伸縮;主桿段 111111 穿套中桿段 112112 而伸縮。主桿段 111111 的底端與中桿段 112112 的頂端具卡擋作用而無法脫離;中桿段 112112 的底端與下桿段 113113 的頂端具卡擋作用而無法脫離。

傘骨單元 22 安裝於手柄件 11 上,包括固定於主桿段 111111 的上安裝座 2121、可滑動設置於主桿段 111111 的下安裝座 2222、複數連結於下安裝座 2222 的主骨組件 2323、複數連結於主骨組件 2323 中段與上安裝座 2121 間的第一撐立骨組件 2424、複數連結於主骨組件 2323 末段的第二撐立骨組件 2525,以及複數個連結第二撐立骨組件 2525 末段的第三撐立骨組件 2626。

下安裝座 2222 於手柄件 11 的主桿段 111111 滑動時,可帶動傘骨單元 22 形成展開位置及收合位置。於展開位置時,傘骨單元 22 以手柄件 11 為中心朝外伸展;於收合位置時,傘骨單元 22 以手柄件 11 為中心朝內靠入。主骨組件 2323 與第一撐立骨組件 2424、第二撐立骨組件 2525、第三撐立骨組件 2626 會形成二次朝下安裝座 2222 移動方向折入的狀態,且第三撐立骨組件 2626 的末端朝向上安裝座 2121 的方向。

上安裝座 2121 具有位於頂部的槽孔 211211、設置於環周的環槽 212212,以及提供第一撐立骨組件 2424 樞接的複數個剖溝 213213。下安裝座 2222 設有限位孔 221221、設置於環周的環槽 222222,以及提供主骨組件 2323 樞接的複數個剖溝 223223。

主骨組件 2323 為一桿件,一端樞接於下安裝座 2222 的剖溝 223223。

第一撐立骨組件 2424 包括第一撐立桿 241241 及連動桿 242242。第一撐立桿 241241 一端樞接於上安裝座 2121 的剖溝 213213,另一端樞接於主骨組件 2323 的中段。連動桿 242242 一端樞接於第一撐立桿 241241 的下端段部,另一端與第二撐立骨組件 2525 樞接。

第二撐立骨組件 2525 包括第二撐立桿 251251 及連動鋼索 252252。第二撐立桿 251251 具有與連動桿 242242 樞接的前端樞接部 253253、與主骨組件 2323 樞接的中端樞接部 254254,以及提供第三撐立骨組件 2626 樞接的末端樞接部 255255。其中,中端樞接部 254254 鄰近於前端樞接部 253253。

連動鋼索 252252 一端繫結在連動桿 242242 的中段,另一端與第三撐立骨組件 2626 繫接。第三撐立骨組件 2626 為一桿件,其末端與連動鋼索 252252 繫結固定,鄰近末端處則與第二撐立桿 251251 相樞接。

驅動單元 33 包含設置於手柄件 11 的儲能組 3131、連結於儲能組 3131 與傘骨單元 22 的連結件 3232,以及用於定位儲能組 3131 形成預推力的定位組 3333。

儲能組 3131 包括設置於主桿段 111111 上的承座 311311、套入主桿段 111111 內且介於承座 311311 與中桿段 112112 間的回力彈簧 312312,以及套入伸縮桿 1111 的主桿段 111111、中桿段 112112 及下桿段 113113 內的驅動彈簧 313313。

連結件 3232 包括設置於承座 311311 側邊的上滑輪組 321321、設置於下安裝座 2222 的下滑輪組 322322、設置於伸縮桿 1111 內的線管 323323,以及繩索 324324。繩索 324324 的起始端 325325 固定於線管 323323 上,並沿線管 323323 向上依序穿繞過上滑輪組 321321、下滑輪組 322322,然後迴繞到上安裝座 2121 的槽孔 211211 固定。

定位組 3333 具有設置於握把桿 1212 上的軸孔 331331、穿過握把桿 1212 並定位穿置於軸孔 331331 內的下桿段 113113 的插銷組 332332、側向插入握把桿 1212 的開關鈕 333333,以及介於開關鈕 333333 與握把桿 1212 間的彈性件 334334。開關鈕 333333 具有檔止部 335335 及二個用於嵌卡在握把桿 1212 的卡栓 336336。

遮蔽布 44 具有密封固定於手柄件 11 頂端部的中央部 4141、圍繞於中央部 4141 外部的環周部 4242,以及至少包含複數個連結於第二撐立骨組件 2525 與第三撐立骨組件 2626 的繫結部 4343。遮蔽布 44 為特殊奈米金材質,具有不沾水即乾效果。

當傘骨單元 22 於折收狀態時,伸縮桿 1111 的下桿段 113113 及中桿段 112112 收入主桿段 111111 中,回力彈簧 312312 被壓縮而呈儲能狀態。上安裝座 2121、下安裝座 2222 因相對拉移而被拉到較大的相對距離,此時繩索 324324 被牽引而形成拉緊狀態。

於收折狀態下,開關鈕 333333 的檔止部 335335 卡擋在下安裝座 2222 的限位孔 221221。按下開關鈕 333333 後,檔止部 335335 退出限位孔 221221,驅動彈簧 313313 隨之彈回,使伸縮桿 1111 形成三段延展狀態而推伸至最大長度。伸縮桿 1111 伸張的同時,繩索 324324 將下安裝座 2222 拉近至上安裝座 2121,並使樞接於傘骨單元 22 的主骨組件 2323、第一撐立骨組件 2424、第二撐立骨組件 2525 及第三撐立骨組件 2626 撐張。

主骨組件 2323 隨著朝外伸展而頂推第一撐立骨組件 2424 展開,並藉由第一撐立骨組件 2424 的連動桿 242242 推拉第二撐立骨組件 2525 展開,再透過連動鋼索 252252 拉掣第三撐立骨組件 2626 朝外延展,使遮蔽布 44 透過連結於第二撐立桿 251251 與第三撐立骨組件 2626 的繫結部 4343 被拉動而展開。

本案特殊結構使遮蔽布 44 具向內二次凹折作用,致雨水可收集於遮蔽布 44 內部,避免收傘時水花到處流竄;遮蔽布 44 為特殊奈米金材質,具不沾水即乾效果。

【乙案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雨傘,包含:

一手柄件,沿一軸線延伸,包括三段式伸縮桿及套接在該伸縮桿末端的握把桿;

一傘骨單元,安裝於該手柄件,包括固定於該手柄件的上安裝座、可滑動設置於該手柄件的下安裝座、複數連結於該下安裝座的主骨組件、複數連結於該等主骨組件中段與該上安裝座間的第一撐立骨組件、複數連結於該等主骨組件末段的第二撐立骨組件,以及複數個連結該第二撐立骨組件末段的第三撐立骨組件。

該下安裝座於該手柄件滑動時,可帶動該傘骨單元形成展開位置及收合位置。於展開位置時,該傘骨單元以該手柄件為中心朝外伸展;於收合位置時,該傘骨單元以該手柄件為中心朝內靠入。該主骨組件與該第一撐立骨組件、第二撐立骨組件、第三撐立骨組件會形成二次朝該下安裝座移動方向折入的狀態,且該第三撐立骨組件的末端朝向該上安裝座的方向;

一驅動單元,包含設置於該手柄件的儲能組、連結於該儲能組與該傘骨單元的連結件,以及用於定位該儲能組形成預推力的定位組。於收合狀態操作成展開狀態時,由該定位組釋放該儲能組形成的推力,使傘骨單元得以撐張形成展開狀態;

一遮蔽布,具有密封固定於該手柄件頂端部的中央部、圍繞於該中央部外部的環周部,以及至少包含複數個連結於該等第二撐立骨組件與第三撐立骨組件的繫結部。該遮蔽布具向內二次凹折作用,致雨水可收集於該遮蔽布內部,可避免收傘時水花到處流竄,且遮蔽布為特殊奈米金材質,具不沾水即乾效果。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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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發明專利的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與先申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 《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新穎性):申請前已公開的技術內容,若已揭露請求項的全部技術特徵,該請求項不具新穎性。同一申請人也不例外。
  • 《專利法》第 23 條(擬制喪失新穎性):先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在後申請案申請後才公開或公告;若後案請求項與先案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的內容相同,後案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先、後案申請人相同時,不適用本條。
  • 《專利法》第 31 條(先申請原則):相同發明有二件以上申請案,僅得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同日申請時,不同申請人應協議;同一申請人應擇一。

審查「相同發明」時,應以請求項所載技術特徵逐項比對,並可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題示甲、乙請求項的雨傘骨架、上/下巢、連動構件及鋼線構成對應的核心技術組合;名稱不同不妨礙技術特徵比對。以下依題目設定,按該核心組合屬相同發明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申請日與公開日的先後,判斷先案在後案申請時是否已公開;再看兩案申請人是否相同:

  1. 先案在後案申請前已公開:以第 22 條的新穎性判斷,申請人是否相同不影響結果。
  2. 先案在後案申請時尚未公開,且後來才公開:不同申請人適用第 23 條;同一申請人不適用第 23 條,但同一發明仍須檢查第 31 條是否禁止重複授予。
  3. 兩案同日申請:依第 31 條第 2 項處理,不以同日上午、下午作為申請日先後。

各小題分析

(一)甲為後申請案;乙先申請、後公開

乙案申請日為民國 108 年 4 月 1 日,甲案申請日為 108 年 5 月 2 日;乙案於 109 年 11 月 1 日才公開。因此,甲案申請時乙案尚未公開。

  • **情境(A)申請人相同:**第 23 條明文排除同一申請人的情形;但甲、乙為相同發明且申請日不同,甲仍受第 31 條先申請原則限制。乙先申請,甲不得取得專利。
  • **情境(B)申請人不同:**甲案申請後乙案才公開,且乙案先申請。甲案依第 23 條不得取得專利。

(二)甲為後申請案;乙先申請且已先公開

乙案申請日為民國 106 年 9 月 30 日,並於 108 年 5 月 1 日公開;甲案於 108 年 5 月 2 日申請。乙案公開早於甲案申請日,已是甲案申請前的公開技術。

  • **情境(A)申請人相同:**甲案所請相同發明已見於乙案公開內容,依第 22 條欠缺新穎性;第 23 條的同申請人例外不適用於已公開的先前技術。
  • **情境(B)申請人不同:**同樣依第 22 條欠缺新穎性。

兩種情境均不得准予甲案專利。

(三)乙為後申請案;甲先申請、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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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2 分

美商 A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委由甲專利師,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1 日以電子申請方式傳送申請書、外文本(含英文摘要、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基本資料、委任書及申請規費,向專利專責機關提交發明專利申請案,同時主張於 2021 年 1 月 11 日申請之美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並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提出申請後,甲專利師於翻譯外文本時,始發現申請時漏未上傳全部圖式,爰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8 日以電子方式補正全部圖式(共 20 圖),並於同年 5 月 11 日以電子方式補正中文本。

請依上述情境回答下列問題並申論之:

(一) 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核有「美商 A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格之情事,並通知限期補正。試問甲專利師應如何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法律效果為何?(6 分)

(二) 甲專利師申請時漏未上傳全部圖式,於申請後始補正全部圖式,應如何主張始可援用原申請之日為申請日?(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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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專利法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迄今未有實質變更)。本題測驗專利程序審查之兩大核心實務要點:

  1. 專利申請人之權利能力與代理權補正:
  • 專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民法與公司法規定:專利權為私法上財產權,專利申請人必須具備權利能力(自然人或法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僅為總公司之分支機構,無獨立法人格,不得作為專利申請主體。
  • 專利法第 17 條第 1 項:程序不合與指定期間之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為不受理處分;但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1. 申請日之確立與缺漏圖式之補正程序:
  • 專利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3 項: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仍須備具必要之圖式始得審定其申請日。
  •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說明書缺頁或圖式缺漏之補正效果。原則上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例外得「援用原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之兩種法定事由(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或申請人撤回補正)。

解題方法

  1. 第 (一) 子題切入點:
  • 主體瑕疵補正:甲專利師應將申請人名義由「美商 A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更正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之外國本公司「美商 A 股份有限公司」(US Company A),並補正載明總公司之外國代表人姓名。同時,重新檢附由美商 A 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具名簽署之「專利委任書」,以補正代理權欠缺之程式瑕疵。
  • 法律效果:依專利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人不合程式經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為「不受理處分」。惟依同項但書規定,若遲誤指定期間但在處分作成前補正者,專責機關仍應受理。
  1. 第 (二) 子題切入點:
  • 原則效果:申請人漏未上傳全部圖式,於 111 年 1 月 18 日始補正全部圖式,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原則上應以「補正之日」(111 年 1 月 18 日)為申請日。
  • 例外援用原申請日之主張:
  • 途徑一(援用優先權先申請案,實務最佳途徑):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人主張補正之全部圖式(共 20 圖)「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即 2021 年 1 月 11 日申請之美國專利案)」,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專利專責機關聲明該 20 圖完全援用該先申請案。題示甲專利師於申請同時已檢送該美國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對確認無誤後,即可援用原申請之日(民國 111 年 1 月 11 日)為申請日。
  • 途徑二(撤回補正圖式):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申請人亦得向專利專責機關聲明「撤回補正之全部圖式」,並刪除說明書中對該 20 幅圖式之引述,此時亦得以原申請日(111 年 1 月 11 日)為申請日(但將承擔說明書欠缺圖式揭露之實體專利要件風險)。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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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利害關係人所提舉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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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利害關係人提起專利舉發的資格,以及資格證明不足時的審查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71 條,任何人原則上均得提起舉發;但專利權當然消滅後,只有對專利權撤銷具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的利害關係人,才得提起舉發。此外,專利權存續期間內,若依專利申請權歸屬或共有專利申請權等特定事由舉發,也限於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須就自己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主張並提出證明。僅有事實上、經濟上或間接的關聯,不能因此取得舉發資格。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情形:一是專利權存續期間內,特定舉發事由對舉發人資格的限制;二是專利權已當然消滅後,須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再檢視選項所述的舉發人,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以及資格證明不足時應如何處理。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專利權當然消滅後,舉發人須是對專利權撤銷具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的利害關係人,才有提起舉發的資格。此項符合專利法第 71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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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舉發人對專利權提起舉發,主張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而後專利權期滿,自期滿後消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下舉發程序的審查對象,以及專利權在舉發程序進行中消滅,對程序的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專利權期滿消滅,不會使已提起的舉發程序當然失去審查對象;專利專責機關仍續行審查,並於審定書敘明專利權消滅的事實。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專利權是否仍存續,二是舉發程序是否仍有審查必要。題幹指出,舉發人在專利權存續期間已就請求項 1 提起舉發,主張其不具進步性;其後專利權才因期滿而消滅。依當年專利審查基準的處理方式,權利消滅不使原舉發案當然終結,機關仍續行審查並作成審定。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專利權期滿消滅後,專利專責機關仍續行已提起的舉發案審查,並在審定書中敘明專利權消滅的事實。這符合本題所考的程序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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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對發明專利提起舉發,下列有關「舉發聲明」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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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舉發聲明」如何界定舉發範圍,以及舉發人能否減縮舉發聲明。舉發聲明須明確指出請求撤銷的請求項;舉發人減縮聲明至未請求撤銷任何請求項時,視為撤回舉發申請。若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須經其同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舉發理由」與「舉發聲明」混為一談,再判斷舉發範圍能否追加或減縮。A、B、C 都以概括說法描述舉發聲明的範圍或變更限制;D 則直接考減縮至零時的法律效果及專利權人已答辯時的同意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新穎性、進步性及一案兩請等理由,通常可以按請求項指明舉發範圍;但以「專利申請權之歸屬」為理由舉發時,涉及申請權人身分及權利歸屬,舉發聲明不得僅記載請求撤銷部分請求項。選項稱各類爭執「皆得」如此記載,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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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設計專利之「設計說明」記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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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計專利之設計說明」何時須補充說明,以及說明內容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專利審查基準》,設計說明用於解釋圖式揭露的設計內容,例如變化順序、不主張設計部分的表示方式,或變化狀態圖、使用狀態圖的內容;但不能用來補充「設計名稱」未能明確表達的物品類別或用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設計說明的記載要求。判斷關鍵在於:該事項是否是圖式中設計內容的必要說明,還是應由設計名稱本身表達。選項 B 把複數物品及其用途群組的說明責任放在「設計說明」,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圖像設計具有依序變化的外觀,且以多張視圖揭露時,應在設計說明中敘明變化順序,協助理解各視圖所表示的連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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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設計專利之「圖式」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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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計專利圖式的記載方式,以及各種視圖的功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專利審查基準》,圖式應清楚、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若基本視圖仍不足以表現設計特徵,得以適當的輔助圖補充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對圖式功能與權利範圍的描述是否符合審查基準,尤其留意「必要圖式」、「省略視圖」、「參考圖」與「輔助圖」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立體圖並非一律屬必要圖式,也沒有必須備具一個以上立體圖的通則。圖式應依設計內容及揭露需要,提供足以使通常知識者瞭解設計內容的視圖;立體圖可用來呈現整體外觀,但不能因此說成必備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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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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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申請時機、比對範圍、送達對象,以及引用文獻通知函的回覆程序。新型採形式審查,核准不代表已經實體確認其符合專利要件;技術報告是供權利行使及技術利用參考的比對報告,本身不會撤銷專利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當時適用的《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中的絕對用語與程序細節:

  1. 先看新型專利權消滅後,是否仍可申請技術報告。
  2. 再確認技術報告依法比對哪些專利要件,是否涵蓋「記載要件」。
  3. 核對報告作成前發生權利讓與時,應送達或副知的對象。
  4. 最後檢查收到「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後,是否能申請延期或面詢。

選項分析

(A) 錯誤。 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仍可由任何人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權利消滅後,相關救濟或爭議仍可能持續,因此仍有參考報告的必要;已提出的申請也不因權利消滅而應撤回。另技術報告申請不得撤回,題目所稱「不得申請」及「已提出者亦應撤回」均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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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請求項記載「一種化合物 A 之用途,其係用於殺蟲」,經認定屬「用途請求項」時,下列有關該請求項解釋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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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用途請求項」的解釋。判斷時須先確認題幹已將「一種化合物 A 之用途,其係用於殺蟲」認定為用途請求項,再依用途請求項的表達方式,解讀其所限定的技術內容。

本題涉及專利審查基準中用途請求項的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題幹已指明請求項類型,重點在於將「化合物 A 之用途,用於殺蟲」改寫成該用途所表達的技術內容,而非另行判斷其是否屬用途發明。

解題方法

先抓住「用途」所指向的行為:化合物 A 被用來達成殺蟲目的。依題目所採用途請求項的解釋,應將其理解為「使用化合物 A 進行殺蟲」的方法。

判斷時可區分幾種常見請求項類型:

  • 「使用化合物 A 殺蟲」:著重於以該化合物實施殺蟲行為。
  • 「使用化合物 A 製備殺蟲劑」:著重於製造殺蟲劑的製備方法。
  • 「含有化合物 A 的殺蟲劑」:著重於產品本身及其成分。
  • 「用於殺蟲的化合物 A」:著重於化合物作為產品的用途限定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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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以特殊態樣之請求項提出申請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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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審查基準》對特殊態樣請求項的界定方式,重點在於分清「以用途界定物」和「用途請求項」,以及用途特徵在專利要件判斷時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專利審查基準後續曾修正,解題仍依命題時適用內容。

  • 特性界定物:無法以化學名稱、分子式或結構式等結構特徵界定物時,可用物理或化學特性描述,例如熔點、分子量、光譜或 pH 值。
  • 製法界定物:請求項應記載製備步驟及重要參數;判斷新穎性、進步性時,仍以製法所賦予的物本身為判斷標的。
  • 用途請求項:基於發現物的未知特性,將該物用於先前未知的特定用途,例如化學物質的新用途。
  • 用途界定物:用途特徵是否限定所請求保護的物,取決於用途是否隱含該物具有特定結構或組成;用途並非一律具有限定作用。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審查基準對各類請求項的定義。判斷關鍵在選項 D 的「皆」:若用途界定物的用途特徵只表示目的或使用方式,未隱含物具有特定結構或組成,就不會對新穎性或進步性判斷產生限定作用。因此,不能說用途在進步性判斷中一律具有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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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甲公司於民國 109 年 9 月 6 日在國際展覽會展覽揭露發明 A 及 a,並於民國 110 年 8 月 5 日向專利專責機關以發明 A 申請發明專利,且以該國際展覽會展示公開之事實,作為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事由。

乙公司於民國 110 年 9 月 1 日向專利專責機關以發明 a 申請發明專利,且以其民國 109 年 9 月 6 日之美國申請案之發明 a 作為優先權基礎案,之後乙公司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公開。

在此,發明 A 與發明 a 屬於上、下位概念,發明 A 為上位概念,發明 a 為下位概念。如該發明經審查並無其他違反專利法事由存在時,有關甲、乙兩公司在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的發明專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項規則:新穎性優惠期、外國優先權,以及先申請、後公開案件造成的「擬制喪失新穎性」。並須判斷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的揭露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依當時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項,申請在先、但在後申請案申請日後才公開或公告的申請案,其先申請案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內容,得作為後申請案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引證。專利法第 30 條則規定,在法定期間內因特定事由公開者,申請人得主張新穎性或進步性優惠。

優惠期與優先權的效果不同:優惠期排除的是特定公開事實作為先前技術的效果,不會改變申請日;優先權則在其效力範圍內,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專利要件的基準日。發明的先前技術若是下位概念,通常會使對應的上位概念發明不具新穎性;反過來,上位概念的揭露通常不會使下位概念發明喪失新穎性。

解題方法

先分別確認兩案的基準日,再判斷公開與申請先後:

  1. 甲案的優惠期:國際展覽會揭露日為民國 109 年 9 月 6 日,甲於民國 110 年 8 月 5 日申請,尚在 12 個月優惠期間內。因此,甲可以排除該展覽揭露本身對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影響。
  2. 乙案的優先權:乙於民國 110 年 9 月 1 日提出申請,並主張民國 109 年 9 月 6 日美國申請案的優先權。依題目設定,乙案以該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基準日;乙案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才公開。
  3. 甲案是否受乙案影響:乙的申請日早於甲的申請日,但乙案在甲申請後才公開,符合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時間結構。乙案揭露的是下位概念發明 aa,甲案申請的是上位概念發明 AA,因此乙案的先申請揭露可使甲案擬制喪失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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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哪些申請標的應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

①血液透析方法 ②屍體防腐之方法 ③免疫方法 ④安裝假牙之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4 條第 2 款: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不予發明專利。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專利審查基準》,判斷重點是方法是否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並具有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性質。

治療方法包含疾病預防及免疫方法;有些方法雖在體外操作,只要屬於治療過程的一環,也可能落入排除範圍。相對地,處理已死亡的人體或動物體的方法,不屬於此款所稱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方法是否屬於上述法定排除標的:

  • 治療方法:血液透析及免疫方法均屬治療方法。
  • 處理對象是否為活體:屍體防腐處理的是已死亡的人體,不屬法定排除標的。
  • 是否為治療方法:安裝假牙屬治療方法,即使操作部位在口腔,也不因此排除於治療方法之外。

因此,應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標的是①、③、④。

選項分析

① 血液透析方法:應予排除。 血液透析是治療方法。即使血液在體外處理,只要方法包含將處理後的血液送回同一患者,仍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治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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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進步性之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①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種環氧樹脂印刷電路材料,先前技術揭露聚醯胺樹脂印刷電路材料,另揭露環氧樹脂材料具有可接受的安定性及某種程度的可撓性,但其較聚醯胺樹脂材料之性質為差。先前技術對申請專利之發明構成反向教示。

②申請專利之催化劑包含鐵與鹼金屬,引證 A 揭露將鐵加入催化劑,但明確排除將銻加入催化劑;引證 B 揭露銻與鹼金屬可作為催化劑之成分,二者具有相同的有利功效而有可替換性。引證 A 及引證 B 的揭露對申請專利之發明構成反向教示。

③為了節省元件,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將物品之部分元件予以省略且同時喪失所省略部分元件功能而完成者,屬於單純拼湊的實施態樣。

④為了易於組裝,將物品之部分元件以一體成型技術予以製作完成者,屬於簡單變更的實施態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第 22 條第 2 項的進步性判斷,以及《專利審查基準》所列的「反向教示」、「簡單變更」與「單純拼湊」。

進步性判斷須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時的先前技術及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判斷時,須注意先前技術是否排斥該發明,也須區分單一引證技術內容的簡單變更,與複數引證技術內容的單純拼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專利審查基準判斷;《專利法》第 22 條第 2 項是本題相關法源。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敘述描述的是哪一種判斷概念:

  • 反向教示:相關先前技術須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排除該發明,或使通常知識者受到勸阻而不會採取該技術途徑。僅揭露某種材料較差,未必就是排除。
  • 單純拼湊:通常是將複數引證的技術內容結合,且結合後各技術特徵沒有功能上的相互作用,功效只是原有功效的加總。
  • 簡單變更:通常知識者為解決特定問題,利用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對單一引證的技術內容作簡單修飾、置換、省略或轉用等,即可完成發明。

依此判斷,②描述反向教示,④描述簡單變更;①與③則分別錯在反向教示的門檻與單純拼湊的概念分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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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某甲於民國 109 年 8 月 5 日在日本申請一發明專利,其技術內容包含發明 A 及 B。某甲於民國 110 年 5 月 1 日至我國申請發明專利,並主張該日本申請案為其優先權基礎案,且於我國中文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僅記載發明 A。該案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公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3 條的「擬制喪失新穎性」,以及主張國際優先權時,優先權效力是否及於特定發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擬制喪失新穎性,是指先申請案在後申請案申請時尚未公開,但嗣後公開;若兩案涉及相同發明,且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的適用要件,後申請案仍不得取得專利。判斷時要確認:

  1. 先申請案與後申請案的申請人是否不同。
  2. 先申請案的申請日(或該發明有效的優先權日)是否早於後申請案。
  3. 先申請案是否已於後申請案申請後公開或公告。
  4. 兩案是否為相同發明,且該發明是否揭露於先申請案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效力,須逐項檢視發明是否同時揭露於外國優先權基礎案及我國申請案。題目所述日本案揭露 A、B,但我國案只記載 A,因此 A 可依優先權日判斷;B 未記載於我國案,不能僅因日本案曾揭露 B,就把日本案的優先權效果延伸到 B。

解題方法

先把日期與發明內容拆開:

案件/事件日期發明內容
日本優先權基礎案民國 109 年 8 月 5 日A、B
我國申請案民國 110 年 5 月 1 日只有 A
我國案公開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公開
後續各選項各自申請日期A 或 B

接著分別確認 A、B 的時間基準。A 同時見於日本案及我國案,可主張優先權;B 僅見於日本案,未記載於我國案,不能以民國 109 年 8 月 5 日作為本題我國先申請案中 B 的有效基準,也不能據此使 B 成為我國案揭露的內容。再依各選項所述撤回、申請人及申請日期,判斷第 23 條是否適用。

選項分析

(A) 正確。 某甲於民國 111 年 1 月 5 日撤回我國案,早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公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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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請求項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請求項的解釋原則,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解釋應以請求項文字為基礎,並得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原則上,請求項用語應採「最廣泛、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的解釋。

請求項技術特徵後的括號圖式符號,作用是協助讀者對照圖式中的構件,不能因此把圖式中的細節或符號本身加成請求項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哪一項解釋原則,再檢查是否符合審查基準。A、B、C 分別涉及解釋範圍、引用其他請求項的技術特徵,以及解釋時可參酌的資料;D 則主張圖式符號會形成限制,與基準明文原則相反,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解釋請求項時,原則上應給予用語最廣泛、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的解釋。「最廣泛」仍須合理,並須與說明書所揭露的發明相符,不能脫離說明書而任意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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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裝置,包含 A 構造。(A)

  2. 如請求項 1 之……裝置,另包含 B 構造。(A+B)

  3. 如請求項 1 之……裝置,另包含 C 構造。(A+C)

  4. 如請求項 1 之……裝置,另包含 D 構造。(A+D)

審查意見通知載明,引證文件 1 已揭露 A+B' 之技術內容,故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請求項 2 不具進步性;請求項 3、4 因本案各請求項所記載發明不具發明單一性而未進行檢索。

【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裝置,包含 A 構造與 C 構造。(A+C)

  2. 如請求項 1 之……裝置,另包含 E 構造。(A+C+E)

  3. 如請求項 1 之……裝置,另包含 F 構造。(A+C+F)

審查人員以揭露技術特徵 A+B' 之引證文件 1 與揭露技術特徵 C 之引證文件 2 結合,可輕易完成請求項 1 之裝置為由,以最後通知通知申請人修正後之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修正後請求項 2、3 因各請求項所記載發明不具發明單一性而未檢索。

請問下列何種情況得再發給最後通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43 條及《專利審查基準》關於「最後通知」的發給時機與最後通知後修正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審查意見通知後,申請人可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若修正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且該事由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修正,審查人員得發給最後通知。發出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則限於請求項刪除、申請專利範圍減縮、誤記事項訂正及不明瞭記載釋明等法定類型。

本題的關鍵是分辨:不准專利事由是否因申請人修正而新生,以及後續修正是否符合最後通知後的修正限制。

解題方法

先看修正前的審查狀態:請求項 1 因 A 不具新穎性,請求項 2 因 A+B 不具進步性;請求項 3、4 因單一性問題未檢索。

其後,申請人將請求項 1 修正為 A+C,審查人員以引證文件 1 的 A+B' 與引證文件 2 的 C 結合,認定不具進步性,並就此發出最後通知。修正後的請求項 2、3(A+C+E、A+C+F)仍未檢索。

判斷各選項時,依序檢查兩件事:

  1. 修正是否引入或改變了技術特徵,使審查人員因此發現新的不准專利事由?
  2. 該新事由是否可歸因於申請人修正,因而符合再發最後通知的條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申請人把請求項 1 修正為 A+C+E,並刪除請求項 2、3。相較於前次審查的 A+C,這次修正加入 E;審查人員因此以引證文件 1、2、3 結合,認定修正後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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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以下有關更正的敘述,何者為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①將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刪除操作條件等部分技術特徵。

②在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中,對於擇一記載形式的請求項,將說明書中記載之一個選項增加至請求項中。

③在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中,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

④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一種非水溶性單偶氮染料的製造方法,包括步驟……。」

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一種使用非水溶性單偶氮染料進行特定纖維的染色或印染的方法,包括步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權人更正公告後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是否違反「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的限制。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專利法》第 67 條第 2 項,專利權人得更正的事項包括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以及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但更正仍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

判斷時要區分兩件事:更正內容是否有原始揭露依據,以及更正後的請求項是否改變公告時界定的權利範圍。即使說明書已有記載,仍不代表該內容可以加入已公告的請求項而擴大或變更權利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更正前後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與發明標的:

  • 刪除限制條件,通常會使請求項涵蓋更多實施態樣,可能擴大範圍。
  • 在擇一記載的請求項中增加選項,會使請求項涵蓋原先未包含的替代方案,可能擴大範圍。
  • 單純調整二段式請求項的特徵在前言與特徵部分的配置,不改變其技術內容,通常不改變範圍。
  • 將請求項由一種發明標的改為另一種發明標的,可能構成實質變更。

選項分析

① **屬於實質擴大。**公告時請求項若包含操作條件等技術特徵,這些特徵會限制請求項的範圍。刪除後,原本不符合該條件的實施方式也可能落入請求項,因而減少限制、擴大範圍。縱使刪除後的內容仍可在說明書中找到依據,也不能因此排除實質擴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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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分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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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上的分割申請」,重點在分割時點、原案與分割案請求項是否相同,以及分割案能否承接原案的申請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專利法第 34 條及《專利審查基準》分割章節,分割案須以原申請案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內容為限;原案核准審定後提出分割,仍須符合分割要件,且不得因原案未繳費領證,就排除重複專利的審查。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設定的分割時點,再確認所稱效果是否符合法規與審查基準:

  1. 原案核准審定前分割:留意重複專利是否一律以違反先申請原則處理。
  2. 原案核准審定後分割:確認原案與分割案請求項相同時,原案是否已領證是否影響判斷。
  3. 分割標的:確認說明書或圖式已揭露、但未寫入原案申請專利範圍的發明,能否直接分割。

依官方答案,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並聲明日後以發明專利權接續新型專利權,涉及發明、新型同日申請及權利接續的規定。分割案若要承接原發明案的聲明,須符合相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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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甲公司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0 日申請新型專利,並於嗣後核准公告;甲公司並於之後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有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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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比對範圍、作成程序及再次申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當時適用的《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依《專利法》第 115 條,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是供公眾參考的技術比對資料,並非新型專利有效與否的最終判斷。其比對事項包括:根據刊物所揭露的先前技術判斷新穎性及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以及先申請原則。單純以公開實施或公眾知悉的證據主張欠缺新穎性或進步性,不屬技術報告的比對範圍。

另依《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三章,技術報告受理後,即使該新型專利全部請求項後來被舉發撤銷確定,仍應續行作成程序;已撤銷確定的請求項不賦予比對代碼,並在比對說明中註明撤銷事實。專利權人對報告結果不滿意,也可以再次申請技術報告。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幹涉及的制度即可:

  1. 遇到「全部請求項撤銷確定」,確認技術報告程序是否因此停止。
  2. 遇到「公開實施」證據,確認它是否屬技術報告的文獻比對範圍。
  3. 遇到「更正案與舉發案繫屬」,確認是否可先依更正前請求項作成報告。
  4. 遇到「再次申請」,確認技術報告申請是否有次數限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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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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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時的「誤譯訂正」,尤其是誤譯訂正的生效時點、適用範圍,以及審查意見通知後如何處理。

依民國 111 年《專利法》第 67 條,專利權人得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申請更正;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誤譯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揭露的範圍,且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相關審查細節見當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八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其中一項關鍵區別是:更正階段經核准的誤譯訂正,溯自申請日生效,不是溯自公告日生效。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誤譯訂正的審查規則:

  1. 先核對生效時點:誤譯訂正核准後,何時生效?
  2. 再確認是否屬於翻譯錯誤:中文本是否未正確、完整翻譯外文本中可對應的語詞或語句?
  3. 最後核對審查通知規則及訂正範圍:訂正是否與先前通知的事由有關、是否造成新事由,以及訂正後內容是否仍在外文本揭露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錯誤。更正階段核准的誤譯訂正,其准予訂正事項是溯自申請日生效,並取代申請時中文本及公告本的對應記載,作為後續更正審查的比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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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設計申請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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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設計專利的先前技藝、優惠期、一設計一申請,以及衍生設計的申請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當時適用的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設計專利的擬制喪失新穎性,是指在後申請的設計,與在先申請、但在後申請日後才公告的設計專利申請案所揭露內容相同或近似,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依專利法第 122 條第 3 項,這項規定所指的先申請案是設計專利申請案。

衍生設計則是與原設計近似的設計,須依法以原設計為基礎提出申請。它雖有自己的權利範圍,仍須符合衍生設計的法定申請要件,不能脫離原設計而獨立成立。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類規則:

  1. 先確認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設計專利的引證文件、優惠期間及一設計一申請審查範圍。
  2. 再檢視衍生設計是否可僅憑自己的權利範圍而不受原設計申請結果影響。
  3.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規或審查基準不符的一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發明專利已公開或公告的圖式,如果揭露了可供比對的外觀內容,可作為判斷設計新穎性的先前技藝引證。這與「擬制喪失新穎性」不同:後者依專利法第 122 條第 3 項,所指在先申請、後公告的案件須為設計專利申請案。因此,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的圖式可作一般先前技藝引證,但不得作為設計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先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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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同時申請相同創作之發明及新型案。新型案於民國 111 年 4 月 10 日公告。經審查發明案時,該新型專利權仍然存在,該發明案因已無其他不予專利事由,故發函請甲公司擇一申請。

此時甲公司回覆專利專責機關,並主張其就相同創作在申請該發明專利之同日,另申請新型專利的一案兩請之聲明。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申請人於申復理由書主張選擇發明案,此時,該發明案將會被核准,新型專利權將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②申請人於申復理由書主張選擇發明案,此時,該發明案將會被核准,新型專利權將視為自始不存在。

③申請人於申復理由書中並未擇一,該發明案將會被核駁,同時新型專利權續存。

④申請人於申復理由書中並未擇一,該發明案將會被核駁,並將公告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32 條的「同日就相同創作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俗稱一案兩請),以及申請人經通知後未擇一時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時應聲明一案兩請。若發明案審查時新型專利權仍然存在,且發明案已符合專利要件,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取得發明專利權時,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若申請人未擇一,發明申請案應予核駁,新型專利權則續存。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具備一案兩請要件:甲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同日申請相同創作的發明與新型,且發明案審查時新型專利權仍存在。題目又明示發明案沒有其他不予專利事由,因此進入《專利法》第 32 條的擇一程序。

接著分別判斷兩種情形:

  • 申請人選擇發明案:發明案可獲准;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 申請人未擇一:發明案核駁;新型專利權續存。

因此,②、③正確,①、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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