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計算機結構) 專業英文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專利師・高等考試・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計算機結構)
試題代碼 專業英文

第 一 題30 分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pplies to industrial property in the widest sense, such as patents, utility model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Under this Convention, there are certain provisions relating to the national treatment rule. Please elaborate, in about 250 words, on this rule which has guaranteed the right to national treatment in each of the countries to which the Convention app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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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民國 111 年專利師高等考試《專業英文》考題,涉及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之基礎制度。相關國際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以 1967 年斯德哥爾摩修正文本為準)為審查基準,公約相關核心條文迄今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考查考生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三大支柱之一——**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 Rule)**之法條內涵、涵蓋範圍及例外規定的掌握程度與專業英文論述能力:

  1. 同盟國國民之同等保護(Article 2(1)): 同盟國(countries of the Union)任一會員國之國民,在同盟其他所有國家內,就工業產權之保護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或將來賦予其本國國民之同等權益、相同保護及相同法律救濟,且不得以互惠(reciprocity)為前提。
  2. 禁止課予住所或營業所要件(Article 2(2)): 同盟國不得要求外國國民必須在尋求保護之國家內設有住所(domicile)或營業所(establishment),始得享有工業產權之權利。
  3. 程序法與代理人制度之保留(Article 2(3)): 國民待遇原則並非毫無限制。公約明文允許各國保留其有關「司法與行政程序」、「管轄權」以及「指定送達地址(address for service)」或「指定代理人(appointment of an agent)」之本國法規定。
  4. 非同盟國國民之擬制/同等待遇(Article 3): 非同盟國國民,若在同盟任一國家領域內設有住所,或設有「真實且有效之工商營業所」(real and effective industrial or commercial establishments),亦享有與同盟國國民同等之國民待遇。

解題方法

本題為限定字數(about 250 words)的英文專業申論題,切入與鋪陳架構應採「倒金字塔式法學申論架構」:

  1. 主題句與法源依據(Introduction & Legal Basis):點出國民待遇為《巴黎公約》基石,援引 Article 2 及 Article 3。
  2. 本體論述一:權益平等與禁止實質限制(Substantive Equality):闡述享有與本國國民相同的權益與救濟,並特別強調 Article 2(2) 不得以未在當地設有住所或營業所為由拒絕保護。
  3. 本體論述二:程序例外與管轄保留(Procedural Exceptions):精準寫出 Article 2(3) 保留條款(送達代收人、專利代理人制度),展現實務法學深度,防止答題流於表面。
  4. 本體論述三:主體擴張(Assimilation of Non-Nationals):提及 Article 3 將保護擴及至在同盟國有住所或真實營業所的非會員國國民。
  5. 總結句(Conclusion):重申該原則在促進全球技術流通與保障跨國專利申請人權益之衡平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之專業英文申論題。評分指標取決於是否精準涵蓋法條四大得分要件,任一要件缺漏均會影響評分級距:

  1. 要件一:實體權利與救濟之同等性(Article 2(1))——【必備核心】 必須指明外國國民享有同等利益(advantages)、保護(protection)與法律救濟(legal remedies),不得強制要求實質互惠。若僅籠統說明「外國人受到平等對待」,缺乏法律術語,難獲高分。
  2. 要件二:排除住所與營業所門檻(Article 2(2))——【關鍵亮點】 必須提及外國人不必在受請求保護國擁有 domicile 或 establishment 即可享有權利,此為打破各國地域保護主義的關鍵防線。
  3. 要件三:程序法之保留(Article 2(3))——【專業鑑別度】 極多考生遺漏本款。各國要求外國申請人提供國內送達地址(address for service)或委任當地專利代理人(appointment of a patent agent),並不違反國民待遇。寫出此項方能展現專利師特有的法規整合能力。
  4. 要件四:非會員國人之準用(Article 3)——【完整性要件】 若能提及在同盟國境內具有 real and effective industrial or commercial establishments 之非會員國國民亦同受保障,論述即臻完備。

解題技巧

  1. 高分術語精準輸出:
  • 同盟國:Countries of the Union
  • 同等地位:On an equal footing with domestic nationals / no less favorable
  • 救濟途徑:Legal remedies against infringement
  • 送達處所與代理人:Address for service / appointment of an agent
  • 實質營業所:Real and effective industrial or commercial establishment
  1. 篇幅控制竅門: 題目要求「about 250 words」,最佳作答字數應嚴格控制在 220 至 260 字 之間。過短(少於 180 字)無法完整涵蓋 Article 2 與 Article 3;過長(超過 300 字)易造成文法錯誤且壓縮後續答題時間。
  2. 常見失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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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Please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into English:

(一) 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10 分)

(二)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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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台灣專利法條文之英譯能力」,考查考生對智慧財產權法規核心術語、權利請求架構及法律英文標準句型的掌握度。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專利法》為準:

  1. 第(一)小題:出自《專利法》第 72 條(現行法條文內容與規範意旨相同)。核心觀念為「專利權消滅後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舉發適格要件」。
  2. 第(二)小題:出自《專利法》第 96 條第 2 項前段(現行法條文內容與規範意旨相同)。核心觀念為「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與主觀要件」。

解題方法

法律條文英譯採「概念法學精確對應法」,首重權利性質(授權性規定)及法條固有句型(條件句或關係子句)的轉換:

  1. 第(一)小題句構拆解與翻譯策略:
  • 條件與主體結構:「利害關係人……者,得……」有兩種標準法律英文句型:
  • 條件從屬子句法:以 Where... 或 If... 引導情境子句,主句採 he/she may...。官方英譯多採此架構(Where an interested party has..., he/she may...)。
  • 限定關係子句法:以主詞帶關係代名詞子句(An interested party who has... may...)。
  • 關鍵法律名詞對應:
  • 「利害關係人」:interested party 或 interested person。
  • 「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restorable legal interest、recoverable legal interest 或 legally cognizable interest that can be restored。
  • 「撤銷」:專利權之行政撤銷對應為 revocation。
  • 「當然消滅」:法律上自然失其效力,標準法律用語為 extinguished ipso facto、extinguished of itself 或 extinguished by law。
  • 「得」:授權性權能,必須使用 may,不可使用表示義務的 shall。
  • 「提起舉發」:file an invalidation action、institute an invalidation action 或 file an application for invalidation。
  1. 第(二)小題句構拆解與翻譯策略:
  • 實體請求權結構:「發明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為主要句幹:
  • 主詞:An invention patentee(或 The patentee of an invention patent)。
  • 助動詞與動詞:may claim damages(或 may dem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 受侵害客體與相對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
  • 介系詞與對象:against any person who...。
  • 主觀要件:intentionally or negligently(或 willfully or negligently)。
  • 侵權動作:infringes [upon] his/her/its patent right。

關鍵詞彙與句型深入剖析

  1. 「舉發」不可誤譯:
  • 專利法制上的「舉發」是請求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專利無效之行政程序,標準英譯為 invalidation(舉發程序:invalidation action / invalidation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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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Under what circumstance should the R.O.C. Specific Patent Agency accept the patent application filed by a foreign appl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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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4 條關於外國人申請專利的互惠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外國人原則上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在我國申請專利:

  1. 其本國與我國共同為保護專利權的國際條約之同一締約國;或
  2. 其本國與我國有相互保護專利權的條約或協定;或
  3. 經我國主管機關認可的互惠國家。

題幹問何種情形下,智慧財產局應受理外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判斷重點是:相關安排必須提供我國與外國之間的專利權互惠保護;僅有單方承諾、其他國際條約,或外國拒絕我國人申請,都不符合題意所要求的條件。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是否具備「經主管機關認可、且互惠保護專利權」這項要件。選項 C 明確提到雙方的組織或機構締結專利保護協議,並經各自主管機關核准,符合題目所考的互惠協定情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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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Article 22, paragraph 1 of the R.O.C. Patent Act establishes conditions which, if all are present, establish a bar against the granting of a patent in this country.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one of the conditions established by this 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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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發明專利新穎性,以及同條第 3 項的優惠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第 22 條第 1 項列出三種申請前的公開情事:發明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只要存在其中一種,即構成新穎性障礙,原則上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但依同條第 3 項,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的公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該公開不作為第 1 項或第 2 項的不得專利事由。這就是「優惠期」。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的「which is not one of the conditions」理解為:哪一項不是第 22 條第 1 項列出的專利障礙。逐一對照三種公開情事,再檢查選項是否因優惠期而排除障礙。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正是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選項以 effective R.O.C. filing date 表達判斷申請前公開的時間基準;若刊物揭露在有效申請日前,原則上構成新穎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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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O.C. Patent Act, its enforcement rules and related regulations, the Specific Patent Agency may reduce the patent annuity for patentee even if the patentee does not apply in writing for reduction. Which of the following patentees should file an application for reduction of the patent ann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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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年費減免辦法》對「逕予減收」與「須提出書面申請」兩種程序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95 條授權訂定的《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

  • 自然人包括我國及外國自然人;專利權人是自然人時,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減收年費。
  • 我國學校包括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學校;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減收年費。
  • 外國學校須以書面申請減收年費。
  •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專利權人檢附證明文件。

因此,關鍵不是國籍,而是判斷專利權人屬於自然人、我國學校或外國學校。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按專利權人身分分類,再套用減免辦法第 3 條:

  1. 自然人,不分我國或外國國籍:機關得逕予減收。
  2. 我國學校:機關得逕予減收。
  3. 外國學校:須提出書面申請。

題目問「哪一類專利權人應提出減收申請」,符合條件的是外國學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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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O.C. Patent Act and its enforcement rule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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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8、19 條對「獨立項、附屬項及請求項記載形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獨立項須記載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必要技術特徵;附屬項則依附在前的請求項,並包含所依附請求項的全部技術特徵,再增加技術特徵。附屬項得依附一項以上請求項,但多項附屬項須以選擇式記載;多項附屬項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於另一多項附屬項。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是獨立項還是附屬項,再核對施行細則規定的限制。最容易辨識的切入點是 B:它提到多項附屬項之間不能直接或間接依附,正是施行細則的明文限制。其他選項則可用「獨立項定義」、「圖式符號能否限制請求項」及「請求項能否附插圖」逐一核對。

選項分析

**(A) 錯誤。**選項所述「記載標的名稱及申請人認為其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是獨立項的內容,不是附屬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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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On Thursday, February 9, 2021, an applicant files an application for a design patent in Country X, a member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O.C. Patent Act and its enforcement rules, what is the last date that the applicant can file a R.O.C. design application if he (she) would like to claim pri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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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計專利國際優先權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人於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 WTO 會員第一次申請專利後,得在法定期間內,就相同發明或創作向我國申請並主張優先權。專利法第 142 條準用該條,並規定設計專利的優先權期間為 六個月。

題目中的 Country X 是 WTO 會員,因此符合主張國際優先權的國家資格。計算期間時,以外國第一次申請日為基準,按曆月計算六個月。

解題方法

外國第一次申請日為 2021 年 2 月 9 日。設計專利優先權期間為六個月,逐月推算:

2021 年 2 月 9 日+6 個月=2021 年 8 月 9 日2021\text{ 年 }2\text{ 月 }9\text{ 日}+6\text{ 個月} =2021\text{ 年 }8\text{ 月 }9\tex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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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O.C. Patent Act and its enforcement rules, for an application to receive a filing date in the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all of the following must be filed exc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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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申請日」的取得要件:哪些文件須提出,專利申請才能在智慧財產局取得申請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25 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須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圖式;但判斷申請日是否成立時,須區分「申請應備文件」與「取得申請日所需文件」。

依同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摘要雖屬申請應備文件,卻不在取得申請日所列的必要文件之中。因此,本題問「all ... must be filed except」,答案是摘要。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 to receive a filing date,也就是「取得申請日」,而非詢問一般申請時應備齊哪些文件。再依專利法第 25 條確認取得申請日的文件: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必要圖式。題目選項中前三項分別對應前三種文件;摘要不屬於取得申請日的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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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O.C. Patent Act and its enforcement rules, claims in a patent application may not cont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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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施行細則》對請求項記載形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請求項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但不得附有插圖。請求項應以文字界定申請專利的技術特徵;圖式則是申請文件中另外用來說明發明的部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請求項「不得包含」何者,再對照施行細則的規定:化學式、數學式可以記載,插圖不得附於請求項中。因此,四個選項中,與「不得附有插圖」相對應的是 Drawings(圖式),選 B。

此處的 Drawings 應理解為請求項中附上的圖式或插圖;請求項得引用圖式中的符號,但這不等於可以把圖式附在請求項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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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O.C. Patent Act and its enforcement rules, an amendment filed after the applicant received a final notice was allowed under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exc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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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43 條第 4 項:發明專利申請案收到最後通知後,申請人只能在通知指定期間內,就申請專利範圍進行下列修正:

  1. 請求項之刪除。
  2.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3. 誤記之訂正。
  4.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這些限制是列舉規定,修正必須符合其中一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就本題所考的最後通知後修正限制並無重要變更。

解題方法

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上述四種法定修正事項。注意題目問的是 except,也就是找出不在允許範圍內的情形。題幹的「為釐清而增加請求項」仍是增加請求項,並非法律列出的修正類型。

選項分析

  • (A) Adding claim(s) for clarification. 錯誤,為本題答案。「增加請求項」不屬於請求項刪除、申請專利範圍減縮、誤記訂正或不明瞭記載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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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A patent application filed in the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IPO) contains the following dependent claim:

“Claim 2. The method of Claim 1, further consisting of the step of cooling the mixture to a temperature of 32° F.”

Following proper TIPO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 from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laims does Claim 2 not properly dep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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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附屬請求項的依附方式,以及請求項中表示「開放」或「封閉」範圍的連接詞。依附屬項的寫法,Claim 2 除了包含 Claim 1 的全部技術特徵,還增加「將混合物冷卻至 32°F」這個步驟。

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以 consisting of 表示的封閉式連接詞,代表方法僅包含請求項記載的步驟;被依附的請求項使用封閉式連接詞時,附屬項不得外加步驟。相對地,comprising、including 是開放式用語,允許方法包含額外步驟。

解題方法

先看 Claim 2 新增了什麼:它在 Claim 1 所列步驟之外,增加冷卻步驟。接著檢查各選項的 Claim 1 是否以封閉式用語限定步驟:

  • 若 Claim 1 將方法限定為「僅由所列步驟組成」,Claim 2 就不能再外加冷卻步驟。
  • 若 Claim 1 使用開放式用語,或未表達封閉限制,新增冷卻步驟不會違反該連接詞的範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Claim 1 使用 consisting of,意指方法只包含混合與加熱兩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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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Peter and Amy, who are not related, are trapped on an uninhabited mountain. In order to signal for help, Peter invents a signaling device using bamboo shoots. Amy witnesses but does not assist in any way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vention. The signaling device works and Amy was rescued only due to the capacity of the helicopter. The bad weather conditions have prevented Peter’s rescue to date. Amy would like to file a patent application for the signaling device and ask for your advic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O.C. Patent Act and its enforcement rules, is 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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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明人」與「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權人」的區別,以及他人能否代替真正權利人提出申請。

依民國 111 年《專利法》第 5 條,專利申請權是得依專利法申請專利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專利申請權人是發明人,或其受讓人、繼承人。依同法第 6 條,專利申請權得讓與或繼承。也就是說,知道發明內容、看見發明完成,或有能力製作使用,都不會因此取得專利申請權。

依當年《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申請文件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代理人辦理時,得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代理人代辦須基於申請人的委任,並不會因此成為申請人或權利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給出的事實:Peter 獨自構思並完成裝置;Amy 只是目擊,沒有參與發明,也沒有受讓或繼承專利申請權。題目沒有說 Peter 曾將申請權讓給 Amy,也沒有說 Amy 受 Peter 委任。

接著套用《專利法》第 5 條:原則上由發明人享有專利申請權;非發明人須有受讓、繼承等權利來源,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Peter 暫時無法聯絡,不會讓申請權自動移轉給 Amy。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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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the process by which a court determines the scope and meaning of a patent’s claims and then determine whether a patent has been infrin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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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侵權訴訟中的 claim construction(專利請求項解釋)。法院會先釐清專利請求項的範圍與意義,再將該範圍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比對,以判斷是否侵權。因此,題幹所描述的程序是 claim construction。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描述:法院要「determines the scope and meaning of a patent’s claims」,也就是判定專利請求項的範圍及意義。英文法律用語中,這項工作稱為 claim construction。題幹接著提到判斷專利是否遭侵害,則是請求項解釋後進行的侵權比對。

本題考的是專利訴訟用語,未涉及具體法條;依題意以民國 111 年的命題脈絡作答。

選項分析

  • (A) Claim determination(請求項判定):不是題幹所述程序的標準法律用語。題幹問的是釐清請求項的範圍與意義,應使用 claim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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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In the U.S. Supreme Court case, 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de Air Prods., Inc., the court held that “a patentee may invoke this doctrine to proceed against the producer of a device ‘if it performs substantially the same function in substantially the same way to obtain the same resul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this doctrine” referring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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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專利侵權法的「均等論」(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當被控產品沒有逐字落入專利請求項的文字範圍,但其差異只是非實質的變化或替換時,專利權人仍可能主張侵權。

題幹引述的判斷語句是:被控裝置若以「實質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以達成「相同結果」,即可主張該法理。這是 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de Air Products, Inc. 案中均等論的經典表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substantially the same function、substantially the same way、the same result。這組「功能、方式、結果」的三要素語句,直接指向均等論。再以案例名稱 Graver Tank 對照,即可確認選項 B。

選項分析

  • (A) All elements rule:錯誤。 全要件原則要求被控產品須具備請求項的每一項要件,或具備各要件的均等物。它是均等論適用時的重要限制,但不是題幹所稱「以實質相同功能、方式及結果判斷」的法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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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makes it possible to seek patent protection for an invention simultaneously in each of a large number of countries by filing an “internat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the advantage of the procedure under the PCT for applicants, patent office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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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的國際申請程序及其對申請人、專利局與公眾的效益。PCT 提供的是一套共同的國際申請程序,讓申請人先提出一件國際申請,再於後續進入各指定國家的國家階段;它不會直接授予全球專利,也不取代各國的實體審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程序為準,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PCT 提供的國家階段準備時間」和選項 (A) 所稱的「最多 12 個月」。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列的 PCT 效益:申請人可延後決定是否進入各國、專利局可利用國際檢索與審查資料、公眾可參考國際檢索報告。若選項把期限或程序效果說錯,即為題目所問「不是優點」的選項。

(A) 將申請人的準備期間說成最多 12 個月,是判斷本題的關鍵。PCT 程序通常讓申請人自最早優先權日起有約 30 個月的時間,決定是否進入各指定國的國家階段,並安排當地代理人、翻譯文件及繳納國家費用。因此,選項 (A) 的 12 個月並非此處所述的 PCT 優點。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稱申請人有「最多 12 個月」考慮是否在外國尋求保護、委任各國專利代理人、準備翻譯及繳納國家費用。PCT 的主要便利之一,是將進入各指定國國家階段的決定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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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Article 27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vided that “Members may also exclude from patentability: …(b) plants and animals other than micro-organisms, and essentially biological processe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lants or animals other than non-biological and microbiological processes. However, Members shall provide for the 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either by patents or by an effective sui generis system or by any combination thereof…. ” What does the phrase “sui generis” mean?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拉丁語法律用語 sui generis 的意思。它常見於智慧財產權領域,意指「特有的、獨特的、專門為某一類事物設計的」。題幹引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 27 條,談到植物品種可透過專利、有效的特殊制度,或兩者併用加以保護;其中 sui generis system 即指為植物品種設計的特別保護制度。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相關法規與協定內容解題。

解題方法

辨認 sui generis 的固定法律用法即可。此詞由拉丁文而來,字面義為「屬於其自身類型」,在法律英文中通常表示某事物具有自己的獨特性,或適用專門設計的制度,因此對應 unique。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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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members cannot normally discriminate between their trading partners. Grant someone a special favor, such as a lower customs duty rate for one of their products, and you have to do the same for all other WTO member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known as the aforementioned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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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WTO 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中的兩項重要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與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TRIPS 第 4 條規定,一會員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國民,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原則上須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 WTO 會員的國民。題幹所述「給某一貿易夥伴特別優惠,就必須同樣給予其他 WTO 會員」,正是最惠國待遇的核心。

本題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句:「不能在貿易夥伴間歧視」以及「給一方特殊優惠,也要給所有其他 WTO 會員」。這是在比較不同國家或貿易夥伴之間的待遇,因此指向最惠國待遇。

若題目改為比較外國人與本國人在同一會員境內所受的待遇,才是國民待遇。

選項分析

(A) Reciprocity(互惠原則)—錯誤。 互惠著重雙方相互提供利益或待遇,並非題幹所描述的「對一個貿易夥伴給予優惠後,須擴及所有 WTO 會員」這項非歧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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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compulsory licenses under Article 87 of the R.O.C. Patent Act i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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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87 條的強制授權事由,以及不同事由各自適用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87 條,專利專責機關得因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特定專利間的依存關係,或專利權人有經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認定的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依申請強制授權。另有兩項重要限制:

  • 半導體技術專利的強制授權申請,限於法定特定事由。
  • 因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或特定專利間的依存關係而申請者,申請人須曾以合理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無法協議授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哪一種法定事由,再核對該事由的額外條件:

  1. 公益非營利實施:仍須先以合理商業條件協商一段相當期間。
  2. 半導體技術專利:僅限第 87 條所列特定事由。
  3. 新型專利:第 87 條明文納入特定新型專利情形。
  4. 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須有法院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雖是強制授權事由,但依第 87 條,依該事由申請者仍須曾以合理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無法與專利權人協議授權。選項說不需要先行協商,與條文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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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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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對專利標的及可專利性例外的規定。解題時要分辨「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與「專利保護發明」的適用範圍,也要留意 TRIPS 對特定發明是規定會員國「得排除」還是「必須排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 TRIPS 第 9 條、第 27 條的用語與規範對象:

  • 第 9 條第 2 項的「表達」與「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區分,屬於著作權規則。
  • 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為保護公共秩序或道德,會員得排除特定發明的專利性;但不得僅因其商業利用受國內法禁止而排除。
  • 第 27 條第 3 項列出會員得排除的其他標的,例如診斷、治療及手術方法。
  • 第 27 條第 1 項禁止依發明地、技術領域,或產品為進口或本地生產而歧視專利權的可得性與享有。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項所述「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程序或操作方法本身」,是 TRIPS 第 9 條第 2 項的著作權原則,不是專利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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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with regard to the exclusive patent licensing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is in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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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對專屬授權的效力、專屬被授權人的權利,以及專利授權登記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專利法》第 62 條,專利授權得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得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專利授權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時,法律效果是「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授權本身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法律效果:授權是否成立、被授權人能否排除他人、能否再授權,或能否請求防止侵害。接著對照《專利法》第 62、63、96 條。

A 把「登記後始得對抗第三人」說成「登記後授權才有效」,混淆了授權效力與登記的對抗效力,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專屬授權並非只有登記後才有效。《專利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專利授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表示授權關係仍可能在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間成立,只是尚未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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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regarding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i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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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中「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性質,以及專利申請權的讓與、繼承、設定質權、共有與職務發明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專利申請權是取得專利權前,得據以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專利權則是專利核准後取得的權利。兩者均可依法讓與或繼承,但民國 111 年《專利法》第 6 條明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不得為質權之標的。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法律關係,再比對《專利法》的規定:

  • 第 6 條: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兩者均不得設定質權。
  • 第 12 條: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原則上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 第 7 條:職務上完成的發明,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

依此逐一判斷,只有 (B) 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專利申請權並非專屬於個人的權利,不能說「嚴格屬人」而不得讓與或繼承。《專利法》第 6 條規定,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因此,本選項對專利申請權的描述錯誤。

(B) 正確。 本選項指出專利權不得作為質權標的,專利申請權也不得作為質權標的,符合民國 111 年《專利法》第 6 條規定。須注意的是,兩者都不得設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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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patent exhaustion is in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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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ion),也就是專利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將專利物品投入市場後,專利權人對該特定物品的部分排他權利即受限制。耗盡的範圍通常包括使用、販賣或為販賣之要約等行為;它針對的是已售出的特定物品,不代表專利權人對該專利技術的一切權利都消滅。

依民國 111 年《專利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 款,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的專利物品,經專利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後,專利權不及於該專利物品。條文並未將銷售地點限於我國境內,因此我國採國際耗盡原則。

TRIPS 協定第 6 條則規定,在符合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等規定的前提下,該協定不處理智慧財產權耗盡問題。因此,TRIPS 並未要求會員國採取特定的耗盡制度,而是將制度選擇留給各會員國。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各國可自行選擇耗盡制度」說成「TRIPS 強制要求採行耗盡原則」。前者符合 TRIPS 第 6 條,後者不符合。

再以《專利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 款核對其餘選項:確認是否須經專利權人同意、耗盡效力是否及於該特定物品,以及法條是否限定銷售地點。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TRIPS 協定並未要求會員國必須採取專利權耗盡制度,也未強制會員國採國內耗盡或國際耗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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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regarding patent application with foreign element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i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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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專利法》中涉外專利申請(Patent application with foreign element)之主體資格、代理程序、平等互惠原則以及國際優先權(International Priority)之主張要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專利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無修正):

  1. 專利代理與主體要件(專利法第 11 條第 2 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採強制代理制度,非剝奪其申請資格)。
  2. 平等互惠原則(專利法第 4 條):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3. 國際優先權之要件(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或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專利申請日之次日起 12 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4. 準國民待遇(專利法第 28 條第 2 項):非 WTO 會員且無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國民,若在 WTO 會員或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依法亦得享有主張優先權之主體資格。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法理記憶與法條英文轉換的單選題。解題時應抓住各選項所涉及的核心法規關鍵字,並檢視其適法性:

  • 看到「境內無住所營業所 + 不得申請」,連結《專利法》第 11 條強制代理規則檢驗。
  • 看到「不論國籍一律受理」,連結《專利法》第 4 條平等互惠原則檢驗。
  • 看到「非會員國國民但於會員國有住所營業所 + 不得主張優先權」,連結《專利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準國民待遇檢驗。
  • 看到「WTO會員國第一次申請 + 12個月內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 + 得主張優先權」,連結《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檢驗。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專利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係「應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法律僅課予其「強制委任專利代理人」之程序義務,並非限制或剝奪其專利申請權。選項稱「not allowed to file an application for invention patent」(不被允許提出發明專利申請)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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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regarding patent rights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i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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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專利法》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專利法》中最核心的實體法概念,涵蓋專利權的取得原則、發明專利排他權限範圍、專利權效力之限制,以及侵權民事救濟要件之區別:

  1. 專利權取得原則:《專利法》第 10 條第 1 項(專利申請權)與第 52 條第 1 項(專利權之發生採登記公告生效主義)。
  2. 物之發明專利權之排他效力:《專利法》第 58 條第 1 項(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權)。
  3. 專利權效力之限制:《專利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專利權效力不及於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4. 排除侵害請求權與損害賠償之歸責要件:《專利法》第 96 條第 1 項(排除或防止侵害請求權為物上請求權性質,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與第 2 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始以主觀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解題方法

解答專利專業英文法規題時,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中文法條實體構成要件」與「官方英文法規專有名詞」的對應關係。解題流程如下:

  1. 抓取各選項核心主詞與動詞,辨識所涉法條主題(權利發生、實質權能、效力除外、侵權救濟)。
  2. 比對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特別注意法條中的否定詞(not, unless)、權利性質(patent right vs. patent application right)、以及救濟要件(物上請求權不問過失 vs. 侵權損害賠償須具過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原文:The inventor of the invention should enjoy patent right upon completion of the invention.

  • 理由:發明人完成發明時,取得的是「專利申請權」(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而非「專利權」(patent right)(《專利法》第 10 條第 1 項)。我國專利法制採「登記主義/登記生效原則」,專利權係自核准審定後繳費公告之日起發生(《專利法》第 52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發生」),並非創作完成時即當然享有專利權(此為著作權之創作主義)。

  • (B) 正確

  • 原文: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in the R.O.C. Patent Act, the patentee of an invention patent covering a product has an exclusive right to prevent others from importing the product for the purpose of offering for sale the product without the patentee’s consent.

  • 理由:依《專利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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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patent remedies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is incorrect?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專利法規為準(相關救濟法條現行法仍維持一致未修正)。 本題測驗《專利法》第六章「專利權之行使」中有關專利侵權民事救濟(Patent Remedies)的英文條文理解與規範要件,核心法條包括:

  1. 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專利法第 97 條第 1 項(民法第 216 條差額、侵害人利益、合理權利金,得三擇一)。
  2. 懲罰性損害賠償:專利法第 97 條第 2 項(限於故意侵害,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以上,但以已證明損害額之 3 倍為限)。
  3. 發明人姓名表示權之侵害救濟:專利法第 98 條(發明人人格權之回復名譽與表示姓名請求權)。
  4. 損害賠償之消滅時效:專利法第 96 條第 5 項(區分「主觀知悉」與「客觀行為時」之雙軌時效期間)。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專利法規英譯對照題」,題幹要求選出**不正確(incorrect)**的敘述。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比對各選項的法條要件,特別是「時效制度的起算點與期間組合」。專利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採雙軌制:

  • 主觀起算點(知有行為及義務人)→\rightarrow 期間為 2 年
  • 客觀起算點(侵權行為時起)→\rightarrow 期間為 10 年

審閱各選項時,逐一驗證法定數字、主客觀起算要件及主體權限,即可迅速找出矛盾之處。


選項分析

  • (A) 正確

  • 原文涵義:專利權人得自專利法第 97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中任選一種。

  • 法源依據:專利法第 97 條第 1 項明定:「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三、依授權實施該專利權通常可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數額。」

  • 解析:法條明文賦予專利權人選擇權(「得就下列各款擇一」),對應英文 "choose any one of the three available methods",敘述完全正確。

  • (B) 正確

  • 原文涵義: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為表示其姓名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 法源依據:專利法第 98 條規定:「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者,得請求表示其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 解析:本條保護發明人之人格權(Moral rights / Right of at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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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When a claimed invention is rejected because it is anticipated, it means that: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專利審查實務(Office Action)中的核心英文字彙與實體專利要件對應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美國專利審查實務(MPEP)為準:

  1. 新穎性(Novelty)與「被預期」(Anticipation): 在美國專利法(35 U.S.C. § 102)及國際專利審查慣例中,若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技術特徵(all elements)已被「單一先前技術」(single prior art reference)完全揭露,審查官便會認定該發明被該先前技術「預期」(anticipated)。因此,「anticipated」在專利法上是「喪失新穎性 / 不具新穎性」(lack of novelty / not novel)的專門法律術語(term of art)。
  2. 對應法規:
  • 美國專利法 35 U.S.C. § 102(Novelty; Prior Art)。
  • 我國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之新穎性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專利法規與審查實務名詞配對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審查意見通知書(Office Action)中核駁用語(grounds for rejection)的法律意義:

  • 題目關鍵字為 anticipated(被預期)。
  • 在專利審查標準中,當請求項被認定為 anticipated 時,法律效果等同於「不具備新穎性」(not novel)。
  • 考生只需將專利四大常見核駁理由的英文術語進行精確對應,即可直接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The claimed invention is not novel.(正確) 在專利審查中,「anticipated」即為「不具新穎性」的法定核駁用語。當先前技術完整揭露了請求項中的每一項技術特徵(identity of invention),該請求項即被該先前技術 anticipate,代表其不具備新穎性。

  • (B) The claimed invention is obvious.(錯誤) 「Obvious」(顯而易見的)對應的是專利要件中的「進步性 / 非顯而易見性」(Inventive Step / Non-obviousness),規範於美國專利法 35 U.S.C. § 103(我國專利法第 22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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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rights can be exercised by a non-exclusive licensee of an invention patent?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專利法規為準(現行專利法關於授權與侵害請求權之規定架構相同)。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專利授權(Patent Licensing)**之分類及其法律效力的掌握,特別是「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與「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之權利範圍差異。

所涉及之核心法條與觀念如下:

  1. 專利實施與授權(專利法第 62 條):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發明專利權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實施。授權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受授權範圍內,具有排他之實施權(排除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實施該發明);相對地,非專屬被授權人僅取得「不被專利權人控告侵權」之正當實施地位(債權性實施權)。
  2. 再授權限制(專利法第 63 條第 2 項):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就其受授權之權利再授權(sub-license)第三人實施。
  3. 侵害排除及防止請求權(專利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項):發明專利權人得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專屬被授權人在其受授權範圍內,亦得行使排除及防止侵害請求權;但非專屬被授權人並未享有此項法定請求權,不得以自己名義對第三人提起侵權訴訟請求停止或防止侵害。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辨識**非專屬被授權人(non-exclusive licensee)與專屬被授權人(exclusive licensee)**的本質區別:

  • 專屬授權具有準物權(排他性)性質,具備獨占實施權、排除他人(含專利權人)實施權,以及法定的侵權排除請求權。
  • 非專屬授權僅具債權契約性質(契約上的抗辯權/免訴權),其唯一且最核心的權能為「在授權範圍內實施該發明(To practice the licensed invention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license granted)」,不享有對外的排他權(Exclusionary right),亦不得擅自再授權。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原文:To sub-license a third party to exploit the licensed patent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invention patentee or the exclusive licensee.(未經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即得再授權第三人實施受授權之專利。)
  • 說明:依專利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就其受授權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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