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計算機結構) 專業英文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專利師・高等考試・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計算機結構)
試題代碼 專業英文

第 一 題30 分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priority right under patent law originates from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the Paris Convention). Since Taiwan joine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WTO), Taiwan Patent Act has directly found the support from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TRIPS Agreement) to implement such the system. Please elaborate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priority right according to Article 28 of Taiwan Patent Act, in terms of definition,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examination of paten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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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專利法第 28 條規定至現行法未有實質修正)。


核心觀念

  1. 國際優先權之法源淵源:
  •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第 4 條:確立國際優先權制度,旨在緩和專利屬地主義(Territoriality Principle)對跨國申請人造成的時空限制。
  • TRIPS 協定第 2 條第 1 項:明定全體 WTO 會員國均應遵守巴黎公約第 1 條至第 12 條及第 19 條規定。台灣加入 WTO 後,即以此為法源基礎,全面實施專利國際優先權制度。
  1. 我國專利法第 28 條規範架構:
  • 第 1 項(實體要件):就「相同發明」在「WTO 會員」或「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提出「第一次依法申請」,並於第一次申請日起算「12 個月」內向我國提出申請。
  • 第 2 項(設計專利期間):設計專利之優先權期間為「6 個月」。
  • 第 3 項(權利效果):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Priority Date)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專利師「專業英文」科目之典型申論題(Essay Question),題幹已明確要求從三大面向切入:

  1. Definition(定義)
  2. Legislative Purpose(立法目的)
  3. Examination of Patentability(專利要件之審查)

解題切入點採**「大前提法規定位 →\rightarrow 三核心要件開展論述 →\rightarrow 國際規範與國內法扣合」**的邏輯結構:

  • 第一部分(定義):完整拆解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之規範要件,包含主體資格(WTO 會員或互惠國)、客體要件(相同發明)、時間要件(第一次申請日起算 12 個月;設計為 6 個月)與法律效果(審查基準日回溯)。
  • 第二部分(立法目的):從跨國專利佈局之實務困境出發,說明屬地主義之緩和、給予申請人市場與商業化評估寬限期、防免因首次申請後之公開或第三人申請而喪失新穎性與進步性。
  • 第三部分(專利要件審查):闡明優先權日作為審查基準日(Reference Date)之後移效果,並詳細說明對新穎性(Novelty)、進步性(Inventive Step)及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 Rule)之實質拘束力,同時強調「相同發明判斷以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揭露範圍為限」。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要點與失分陷阱)

本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題旨指明之三大子題進行得分要點分析與考生常見失分陷阱剖析:

  1. 子題一:Definition(定義)
  • 得分要點:必須完整答出專利法第 28 條各項構成要件,包括:
  • 首次申請國為 WTO 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WTO member or reciprocating country)。
  • 必須為就相同發明之「第一次申請」(first application for the same invention)。
  • 優先權期間: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為 12 個月(twelve months),設計專利為 6 個月(six months)。
  • 效果為審查專利要件以優先權日為基準日(examination of patentability is based on the priority date)。
  • 失分陷阱:許多考生漏未提及「設計專利為 6 個月」,或漏掉「第一次申請案(first application)」此一關鍵要件,將遭酌扣分數。
  1. 子題二:Legislative Purpose(立法目的)
  • 得分要點:不可僅寫「保護發明人」等空泛字句,必須深入法理:
  • 專利採屬地主義,發明人若欲在多國獲准專利,需面臨跨國語言翻譯、資金籌措、外國法規理解之時間落差。
  • 賦予 12 個月/6 個月的「緩衝期(grace period / buffer period)」,便利申請人評估發明之商業價值與市場佈局可行性。
  • 確保發明人在優先權期間內的公開、實施,或第三人在該期間內的相同申請案與公開,不致對後續外國申請案造成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不利影響。
  • 失分陷阱:混淆「國際優先權」與專利法第 22 條之「法定優惠期(Grace Period for Exceptions to Lack of Novelty)」,兩者制度目的與適用對象不可混為一談。
  1. 子題三:Examination of Patentability(專利要件之審查)
  • 得分要點:
  • 審查基準日時點:由「我國實際申請日(Actual Filing Date in Taiwan)」擬制前移至「優先權日(Priority Date)」。
  • 先前技藝截止時點(Cutoff Date of Prior Art):新穎性與進步性之先前技藝檢索與認定,截至優先權日前一日止。優先權日至我國申請日間產生的公開文獻或公開實施,不構成阻礙專利之先前技藝。
  • 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 Principle, Article 31):涉及先後申請案之衝突時,有效申請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 比對範圍限制(Extent of Disclosure):優先權效果僅及於「優先權基礎案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已有明確揭露之技術內容」;新追加的技術特徵不得享有優先權,其審查基準日仍為我國實際申請日。
  • 失分陷阱:誤以為主張優先權後,我國申請日即等同優先權日(法律上我國申請日並未改變,僅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亦不可忽略優先權案與我國案「揭露內容一致性」之審查原則。

解題技巧

  1. 三段開展扣題法(PEEL 架構):
  • 申論專業英文時,段落務必緊扣題目三點(Definition →\rightarrow Purpose →\rightarrow Examination)。每段首句直接下明確主題句(Topic Sentence),讓閱卷委員一眼看到得分關鍵字。
  1. 核心英文法學術語精準運用:
  • 屬地主義:Territoriality Principle
  • 國際優先權:Right of International Priority
  • 審查基準日:Reference Date for Examination
  • 優先權日 / 實際申請日:Priority Date / Actual Filing Date
  • 新穎性 / 進步性:Novelty / Inventive Step (Non-obviousness)
  • 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 Principle
  • 揭露範圍:Scope of Disclosure
  1. 法律效果防呆查核:
  • 銘記專利法第 28 條第 3 項的精準用語為「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而非「申請日視為優先權日」。在英文作答時,應寫成 "the examination of patentability shall be based on the priority date",展現專業精準度。

【答案】

參考擬答(Model Answer in Professional English)

1. Defin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Priority Right System Under Article 28, Paragraphs 1 and 2 of the Taiwan Patent Act, an applicant who has first filed a patent application for the same invention in a member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or in a foreign country that reciprocally recognizes priority rights wit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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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Please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opinion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English:

關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符合明確且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審查,係指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記載之用語亦應明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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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專利師在行政救濟實務中,對於專利法法定要件、行政法院裁判要旨之專業法律英文理解與英譯表達能力。

  1. 法源依據與核心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本題引文出自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專利無效/撤銷訴訟之經典裁判見解,其法源基礎為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現行法此項文字與架構維持一致):「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 此一法定要件在專利法學與比較法(如美國專利法 35 U.S.C. § 112(a))上稱為充分揭露與可據以實現要件(Written Description and Enablement Requirements)。
  1. 核心專有名詞對應:
  • 系爭專利:the patent in suit / the disputed patent
  • 明確且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現要件:the requirement of clear and sufficient disclosure and enablement / the enablement requirement
  • 申請專利之發明:the claimed invention / the invention claimed
  •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 / a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 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on the basis of the specification, claims, and drawings as a whole
  • 申請時之通常知識:the common general knowledge at the time of filing
  • 無須過度實驗:without undue experimentation
  • 製造及使用:make and use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繁複法律長句中翻英」,解題關鍵在於句構解構與重組(Sentence Restructuring),切忌按中文語序逐字死譯。

  1. 主幹結構剖析:
  • 中文句型為「關於……之審查,係指說明書應……,記載之用語亦應……,使……即能……,據以……,解決……,並且產生……。」
  • 英文主幹宜採:The examination as to whether... refers to that the specification shall... and that the terminology... shall also be..., so as to enable [PHOSITA] to...。
  1. 邏輯層次拆解:
  • 審查標的:The examination as to whether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 patent in sui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clear and sufficient disclosure and enablement...
  • 揭露義務(兩項 requirement):
  1. 實質內容揭露:...the specification shall clearly and sufficiently disclose the claimed invention;
  2. 用語明確性:...and the terminology used therein shall also be clear...
  • 達成效果(Enablement 的要件標準):
  • 以使動結構 so as to enable [主體] to [動作一、二、三、四] 串接四個平行動作:
  1. 瞭解內容:to understand the content thereof;
  2. 製造及使用:to make and use the claimed invention accordingly;
  3. 解決問題:to solve problems;
  4. 產生預期功效:and to produce the expected effects.
  • 判斷基準與限制條件(修飾語): 將「在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作為修飾條件,以介系詞片語置於使動句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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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referred to in the Pat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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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中「主管機關」的法定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專利法》第 3 條第 1 項,專利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選項 (A) 的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MOEA)即為經濟部。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詢問的是法律明文指定的「主管機關」,而非實際承辦專利申請、審查或相關行政業務的機關。依《專利法》第 3 條第 1 項直接比對法定名稱,即可選出經濟部。

選項分析

  • (A)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MOEA):正確。 MOEA 是經濟部的英文名稱;依民國 109 年《專利法》第 3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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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an invention patent right shall become extinguished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i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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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關於發明專利權消滅事由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專利法》第 70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當然消滅:

  1. 專利權期限屆滿。
  2. 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3. 專利權人拋棄專利權;但有授權或質權登記者,須先取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並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表示。

判斷關鍵是:選項所述情形是否屬於法條明列的消滅事由。公司解散本身並未列入其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70 條第 1 項的三種情形:期限屆滿、專利權人死亡且無繼承人、專利權人拋棄。符合這三種之一者是消滅事由;不在列舉範圍內者,就是題目所問的「not included」。

選項分析

(A) Where the patent term has expired.

專利權期限屆滿,符合《專利法》第 70 條第 1 項所列的消滅事由。此敘述屬於法定消滅情形,故不是答案。

(B) Where the patentee has passed away without he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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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Customs shall repeal the detention of the imported articles that are suspected of infringing the patent right(s) in case of certain situation(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i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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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97 條之 2 所定海關應廢止專利侵權物查扣的情形。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法定情形包括: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起侵權訴訟並通知海關、相關侵權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法院確定判決認定查扣物不侵害專利權、申請人請求廢止查扣,以及被查扣人依法提供反擔保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疑似侵害專利權」的海關查扣,再將各選項與《專利法》第 97 條之 2 的事由逐一比對。判斷重點是:法條所列的是專利權侵害,不是其他智慧財產權的侵害。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於應廢止查扣的情形。 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的翌日起 12 日內,未依《專利法》第 96 條就查扣物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並通知海關,海關應廢止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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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the Specific Patent Agency may, upon request, repeal a granted compulsory license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i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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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89 條所定強制授權的廢止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的情形包括:作成強制授權的事實變更,致已無授權必要;被授權人未依授權內容適當實施;以及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的審定支付補償金。(《專利法》第 89 條)

解題方法

將題目各選項與第 89 條列出的三項法定事由逐一比對。題目問的是哪個情形「不包括」在廢止事由內,因此找出未列於條文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事由。 強制授權成立所依據的事實若已變更,且因此不再有強制授權的必要,符合第 89 條第 2 項第 1 款。
  • (B) 正確事由。 被授權人未依授權內容適當實施專利,符合第 89 條第 2 項第 2 款。
  • **(C) 正確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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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the right to apply for patent is not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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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重點是「專利申請權」的定義,以及它能否讓與、繼承或設定質權。

依《專利法》第 5 條,專利申請權是「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申請權人原則上是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繼承人。第 6 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但專利申請權不得作為質權標的。第 7 條則處理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其權利歸屬及受雇人的報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核心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即可:

  1. 第 5 條確認專利申請權的定義。
  2. 第 6 條分別確認「可讓與或繼承」及「不得設定質權」。
  3. 第 7 條確認職務上創作的權利歸屬與報酬。

其中最容易誤判的是 C:專利申請權不能設定質權,不代表不能讓與或繼承。兩者是不同的權利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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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the utility model patent is not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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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中「新型專利」的法定定義、不得取得專利的事由、專利權期限,以及行使新型專利時對技術報告的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新型專利的標的是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物品外觀因視覺訴求而創作」則屬於設計專利的概念。掌握兩種專利的標的差異,即可先判斷選項 (A)。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專利法》對新型專利的定義與相關規定:先確認專利標的是物品的功能性形狀、構造或組合,再核對不得授予專利的情形、期限,以及行使專利權時是否須先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描述的是以視覺訴求為目的,就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組合所作的創作,這是《專利法》第 121 條所定義的設計專利。新型專利依同法第 104 條,是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所作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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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patent infringement is not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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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關於專利侵害的民事救濟、損害賠償,以及進口侵權物的海關查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專利法》第 96 條,發明專利權人得對侵害專利權者請求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得行使這些請求權的專屬被授權人,限於其被授權範圍內。非專屬被授權人並未因此取得以自己名義行使這些侵權救濟請求權的資格。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主體與救濟內容:先確認誰能請求停止或預防侵害,再核對非專屬被授權人是否具有請求權;接著檢查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上限,以及專利權人向海關申請查扣的規定。選項 B 將非專屬被授權人寫成可依《專利法》主張侵權請求,與第 96 條明定的主體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專利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題目所稱 stop or prevent,對應排除侵害與防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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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may be granted a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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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4 條的「不予發明專利」事項,以及其中「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專利法》第 24 條規定,下列事項不予發明專利: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此外,依《專利法》第 21 條,發明須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創作;純粹的美術創作通常不具備發明所要求的技術性。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法定排除事項,還是排除事項的例外。A、B 分別對應第 24 條第 2 款及第 1 款;D 則直接對應第 1 款但書。C 所稱美術創作,通常不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創作。因此,能符合題意而得申請發明專利的選項是 D。

「得授予專利」是指該標的沒有因題目所列的法定排除規定而被排除,並不表示只要符合這一點就必然取得專利;仍須符合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等專利要件。

選項分析

  • (A) Diagnostic, therapeutic and surgical methods for the treatment of humans or animals:錯誤。 人體或動物疾病的診斷、治療及外科手術方法,屬《專利法》第 24 條第 2 款明定不予發明專利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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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ere a fund provider appoints another party to conduc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he ownership of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 and the patent right in connection with the outcome of such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hall be vested in the party as mutually agreed upon in an agreement between both parties. Without any mutual agreement, such rights will not be vested in the follo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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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關於出資委託研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專利法》第 7 條第 3 項,出資人委託他人進行研究、發明或創作時,相關權利由雙方以契約約定;未約定時,權利歸受委託人享有。

題目問的是:雙方沒有約定時,這些權利不會歸給下列哪一方。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Without any mutual agreement(沒有相互約定)」:依法定預設,權利歸受委託的研發者,而非出資者。因此,找出選項中代表出資人的一方,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 (A) Inventor(發明人):錯。發明人可能是受委託研究的一方;未約定時,權利依規定歸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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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R.O.C. Patent Act, where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echnical terminology has been made by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uch official translation shall prev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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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對技術用語中文譯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

因此,題目所問的官方翻譯機關是 National Academy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即「國家教育研究院」。要留意,法條用語是「應以該譯名為原則」,並非毫無例外、絕對不得偏離。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echnical terminology,即可聯想到《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的「技術用語之譯名」。再將法條所列的「國家教育研究院」與選項中的英文機關名稱配對:

  • National Academy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國家教育研究院

故選 D。

選項分析

  • (A)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MOEA:錯誤。 智慧財產局是專利專責機關,負責專利相關業務;第 3 條所指編譯技術用語譯名的機關是國家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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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an applicant may designate an agent to file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handle patent-related matters on his/her behalf.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qualified as an agent?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程序中,哪些人具備代理申請人辦理專利相關事項的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專利師法另有過渡規定,讓專利師法施行前已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繼續執行相關業務;律師也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專利代理事項。

專利審查人員則是專利專責機關內負責審查專利申請的人員,不是申請人所委任的代理人。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代理人的角色:代理人是受申請人委任,代為提出申請或處理專利程序;審查人員則代表機關執行審查職務。再逐一比對選項,找出不具申請人代理人身分的選項,即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Patent attorneys(專利師)—錯誤選項。 專利師是《專利法》第 11 條所定的專利代理人,具備代理申請人辦理專利事項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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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the patent term of a patent is not correct?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對三種專利權期限的規定,以及衍生設計專利權與原設計專利權的期限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
  • 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設計專利的十五年期限,適用於民國 108 年修法施行後提出的申請案;此前提出的申請案,期限規定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專利法》的期限規定。A、C、D 分別符合設計、新型與發明專利的法定期限;B 把衍生設計與原設計的期限關係說反了。題目問「不正確」者,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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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an invention which is industrially applicable may be granted a patent upon appl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an exception to patentability?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的新穎性與進步性要求,以及申請前已公開的技術是否構成專利要件障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22 條,發明須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者,原則上不具新穎性。相對地,發明若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即符合進步性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哪一項不是專利性障礙」。前三個選項都描述發明在申請前已向公眾揭露,涉及新穎性;第四個選項則表示發明不容易由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完成,正是進步性的肯定描述。因此,第四項不是例外,而是有利於取得專利的條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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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the design patent is not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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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設計專利的重複申請處理、設計專利標的,以及專利權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專利法》第 121 條第 2 項,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第 135 條規定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相同或近似設計的申請,則適用第 128 條的先申請及協議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規規則,再核對其敘述是否與條文一致。題目問「不正確」者,因此找出與法規明文相反的選項即可:Icons 與 GUI 若應用於物品,依法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專利法》第 128 條第 1 項,同一或近似的設計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選項所述「僅較早提出的申請案可以獲准」符合先申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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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the invention patent is not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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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中的發明定義、外國優先權、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時點,以及申請實體審查的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其中最關鍵的辨識點是: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的期限為三年,不是兩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專利法》相關規定,特別留意期間的起算點與長度。選項 D 把實體審查期限寫成二年,與當年《專利法》第 38 條規定不符,因此為題目所問「不正確」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專利法》第 21 條規定,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選項所述與法定定義相符。

  • (B) 正確。《專利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人若在互惠之外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首次申請專利,得就相同發明主張優先權;應於首次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在我國提出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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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Act of the Organ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under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is not in charge of which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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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所定智慧財產局的職掌,重點是辨別智慧財產局的行政業務,與法院行使的司法審判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智慧財產局負責專利政策與制度、專利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也辦理智慧財產權觀念宣導及侵權案件相關協助;但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由法院審理,並非智慧財產局的職掌。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智慧財產局不負責哪一項」,再逐項判斷業務性質:政策制定、專利審查及權利管理、宣導與行政協助屬於行政機關職掌;裁判民事訴訟則屬司法機關職權。因此,找出涉及「審判」的一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於智慧財產局職掌。 專利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及制度的研究、草擬與執行,均屬智慧財產局的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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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the patentee filing a request for amending the description, claim(s) or drawing(s) of a granted invention patent shall not condu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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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67 條第 1 項,亦即發明專利核准後,專利權人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法律允許更正的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限於:

  1. 請求項之刪除。
  2.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3. 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4.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因此,更正制度容許刪除或限縮,或修正錯誤、釐清不明之處;不得藉更正增加請求項,使專利權範圍擴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語句:專利已核准,專利權人提出的是 amending,對應專利法上的「更正」。接著將各選項與第 67 條列出的四種更正事項逐一比對。前三種合法更正情形涵蓋了 A、C、D;「增加請求項」不在法定範圍內,故選 B。

選項分析

  • (A) To clarify ambiguous statement(s):錯誤選項。「釐清不明瞭記載」屬於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是法定更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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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uidelines for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Invention Paten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written or electronic form of material is not a “printed publication” under the Patent Act Art.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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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第 22 條所稱「見於刊物」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刊物不以紙本印刷品為限,也包括網際網路等電子形式的資訊;判斷重點是資料是否具有公開性,使公眾能接觸其內容。

資料不必已經有人實際閱讀或取得,只要已置於公眾可接觸的狀態,即可能構成刊物。相反地,若資料僅在負有保密義務的人之間傳遞,未對公眾公開,就不具刊物所要求的公開性。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資料是否具備「公眾可接觸」的條件:

  1. 先看資料的形式:紙本、論文或網路資料都可能是刊物。
  2. 再看其流通方式:是否向公眾開放,或因保密限制而無法公開接觸。
  3. 最後區分「是否屬刊物」與「是否構成申請前先前技術」:即使是刊物,仍須確認公開時間是否早於相關申請日,才能判斷能否作為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引證資料。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會議僅邀請特定人士參加,且簡報資料附有簽署保密協議的限制,表示資料是在負有保密義務的範圍內傳遞,並未向公眾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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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Choose the best answer with respect to the doctrine of exhaustion under the Pat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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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權「耗盡原則」(doctrine of exhaustion),又稱「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專利權人或經其同意製造專利物,並將該物販賣後,專利權人原則上不能再以專利權阻止該物的使用或再次販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的專利物販賣後,對該物的使用或再販賣,專利權效力不及之;條文並明定相關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採國際耗盡原則。新型與設計專利也有準用相關規定。現行法在本題所涉耗盡原則上沒有改變本題的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耗盡原則的效果:它限制專利權人對「已合法售出的該件專利物」繼續行使專利權,使該物得以使用或再販賣。再核對兩個容易混淆的範圍:

  1. 耗盡的對象是售出的特定專利物,不代表整項專利權全面消滅。
  2. 台灣採國際耗盡原則,合法販賣不以在台灣境內發生為限。

因此,選項若把耗盡限定為境內銷售,或否認第一次銷售原則與耗盡原則的關聯,即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此項把耗盡限於「在台灣境內」的首次授權銷售,與《專利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 款「不以國內為限」不符。此外,「所有權利」容易造成專利權全面消滅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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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Choose the best description with respect to an inven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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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明人」的認定:發明人須是自然人,且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實質貢獻是指參與完成發明的精神創作,例如提出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達成的功效,並提出可實際實現的技術手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認定原則為準。專利法第 5 條區分專利申請權人與發明人;公司等法人可以是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但不能列為發明人。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發明人」與「專利申請人」:發明人回答「誰作出發明的精神創作」,申請人則是依法或依契約取得專利申請權、提出申請的人。再確認發明人是否對請求項中的技術特徵有實質貢獻。只提供資源、執行例行測試或協助撰寫文件,並不當然符合發明人資格;共同發明人也不必貢獻相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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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atent Act, the patent approval decision was made on Dec. 2, 2015 and served on applicant on Dec. 20, 2015. What is the deadline for the payment of patent certificate fee and the first-year patent ann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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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專利法》中有關專利核准審定後,申請人繳納「專利證書費」與「第一年專利年費」的法定繳費期間及其起算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專利法為準;現行專利法相關規範亦同)。

相關重要法條規範如下:

  • 《專利法》第 52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新型及設計準用之):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對應英文官方用語:...within three month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approval decision is served...)

  • 期日與期間計算之法理依據: 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及《民法》第 121 條規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曆法計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並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之日之前一日或相當日為期間之末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專利法規與期日計算題,解題切入點分為三個關鍵步驟:

  1. 鎖定法定起算時點(Starting Point): 行政處分以「送達」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依《專利法》第 52 條第 1 項,起算基準為審定書送達日(the date served on applicant),而非智慧財產局內部審定作成日(decision made date)。
  • 審定作成日(Dec. 2, 2015):為行政機關內部處分日期,不作為起算基準。
  • 審定書送達日(Dec. 20, 2015):為法律規定的法定起算基準日。
  1. 確認法定期間長度(Statutory Period): 依《專利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繳費期間為「三個月」(three months)。

  2. 計算屆滿期日(Deadline Calculation): 以送達日 2015 年 12 月 20 日為基準,加計 3 個月: 2015 年 12 月 20 日+3 個月=2016 年 3 月 20 日2015\text{ 年 }12\text{ 月 }20\text{ 日} + 3\text{ 個月} = 2016\text{ 年 }3\text{ 月 }20\tex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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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7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Rules, which is not a major factor to be considered if the court decides to grant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測驗智慧財產訴訟中**定暫時狀態處分(preliminary injunction)**之保全必要性審查標準及其專業英文用語。

依民國 109 年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7 條規定,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下列四大核心事項:

  1. 本案請求勝訴之可能性(Likelihood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 of the case)。
  2. 處分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Irreparable harm)。
  3. 兩造因處分之准駁所受損害或利益之衡量(Balance of hardships / equities)。
  4. 對公眾利益之影響(Impact on public interest)。

(註: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全案大幅翻修,相關審酌要件已自審理細則提升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2 條等法律位階,但其實質審查精神與四大要素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實質保全必要性之審酌事項(Substantive factors for granting an injunction)與擔保金之提供(Posting a bond)**之法律性質差異:

  1. 實體審查四大要件: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審查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實質引進英美法著名的四大衡量法則(Four-factor test),聚焦於權利存在可能性、損害不可回復性、雙方損益衡量及公共利益。
  2. 提供擔保之性質:提供擔保僅為程序上補足釋明或法院裁定命提供以防範相對人損害之手段,非屬法院用以評估「該處分是否應予准許」之法定實質審酌標準(major factor to be considered)。
  3. 題目詢問何者「不是(not)」主要審酌因素,逐一核對法條要件即可快速破題。

選項分析

  • (A) Whether there is a likelihood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 of the case. 不選(屬於主要審酌因素)。此項指「本案請求勝訴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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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s 62 and 63 of the Patent Act, which is the correct statement with respect to exclusive and non-exclusive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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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專利法》中「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與「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的法定權能、侵權訴訟實施權、登記效力及再授權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專利法》相關規定(現行法規定亦同):

  1. 專屬授權之排他效力(第 62 條第 3 項):專屬被授權人於被授權範圍內,排除任何人實施其專利發明;專利權人亦不得實施。
  2. 專屬被授權人之訴訟實施權(第 62 條第 4 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行使第 69 條之專利侵害請求權(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損害賠償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in its own name)獨立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
  3. 授權登記之效力(第 60 條、第 62 條第 1 項):專利權授權之登記採「對抗要件主義」(非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授權生效要件,亦非專屬被授權人提起侵權訴訟之程序合法要件。
  4. 非專屬被授權人之再授權限制(第 63 條):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實施權限再授權(sublicense)第三人實施。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對應與法律概念比對法」解題:

  1. 先判斷題目核心在於《專利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之法條要件。
  2. 檢視專屬被授權人是否享有法律賦予之獨立起訴權能(standing to sue in its own name)。
  3. 區分「專屬授權 vs. 非專屬授權」對第三人與專利權人之排他範圍,以及再授權權限的限制。
  4. 辨析「登記(registration)」在專利授權中的法律定位(僅為對抗要件,非提起侵權訴訟之前提)。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原文:The exclusive licensee cannot exclude the patentee from exploiting the patented invention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license.(專屬被授權人無法在授權範圍內排除專利權人實施該專利發明。)

  • 理由:依《專利法》第 62 條第 3 項規定:「專屬被授權人於被授權範圍內,排除任何人實施其專利發明;專利權人亦不得實施。」因此,專屬被授權人不僅得排除第三人,亦「得」排除專利權人本人實施,選項敘述與法律規定相反。

  • (B) 正確

  • 原文:An exclusive licensee can sue infringers in its own name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license.(專屬被授權人得在授權範圍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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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The right would be conferred on a patentee of a new pharmaceutical product patent as in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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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專利法上**專利權之法律本質(Nature of Patent Right)**以及國際智慧財產權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專利法規範亦同)。

  1. 消極排他權(Negative Right / Right to Exclude): 專利權的核心本質是「排他權(exclusive right to prevent others from exploiting)」,而非「積極實施權(positive right to exploit)」。
  • 我國專利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物之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權。」
  • TRIPS 協定第 28 條第 1 項 (a) 款亦明確定義:物之專利賦予專利權人之專屬權利,係「防止(prevent)未經其同意之第三人進行製造、使用、販賣之要約、販賣或進口之行為」。
  1. 醫藥品專利之法規管制特性: 取得醫藥品專利僅享有排他權,並不等於取得該藥品的「上市許可(Marketing Authorization / Regulatory Approval)」。專利權人能否在市場上製造、販賣該藥品,仍必須受衛生主管機關(如我國衛福部食藥署、美國 FDA)之藥事法規審查,且可能受制於前手之基礎專利(blocking/dominant patent)。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消極排他」與「積極實施」**的法律概念:

  • 第一步:識別主詞與客體 題幹問及「授予新醫藥品專利權人之權利(The right would be conferred on a patentee of a new pharmaceutical product patent)為何」。
  • 第二步:辨析權利屬性 專利法所賦予的法律權能為「排除他人未經授權實施其發明」(prevent third parties from exploiting without consent)。任何宣稱專利權直接賦予「專利權人自身得任意實施、上市或販賣」的選項,皆混淆了公法行政管制、民事相鄰權利與專利排他權之分野。
  • 第三步:定錨正確法條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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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If a patent attorney deceives her client when she handles a patent cas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isciplinary actions is not permitted upon her.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我國《專利師法》中有關「專利師之懲戒事由」與「懲戒處分之種類與期間限制」的法規英文對應理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專利師法》第 27 條相關處分種類與停業期間限制亦維持相同規定)。

相關法條依據:

  1. 《專利師法》第 26 條第 3 款:專利師有「業務上欺罔之行為」者,應付懲戒(即題幹所述 "deceives her client when she handles a patent case")。
  2. 《專利師法》第 27 條第 1 項:專利師懲戒處分之種類如下:
  • 一、警告(Warning)
  • 二、申誡(Reprimand)
  •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Suspension of the right to practice for a period of not less than two months and not more than two years)
  • 四、除名(Expulsion)

解題方法

  1. 題幹語意解析:
  • 「If a patent attorney deceives her client when she handles a patent case...」:專利師於受託辦理專利案件時欺騙委託人,構成《專利師法》第 26 條第 3 款之「業務上欺罔之行為」,依法應付懲戒。
  •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isciplinary actions is not permitted upon her.」:詢問下列何項懲戒處分「不被允許」(即非屬法定合法處分)。
  1. 法規比對與切入: 依據《專利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主管機關得作成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限制為「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因此,單次懲戒處分若停止執行業務超過 2 年,即屬逾越法定權限之處分,法律不予允許。

選項分析

  • (A) An expulsion.(不應選) 「Expulsion」意為「除名」,為《專利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法定之懲戒處分種類。專利師若情節重大,得受除名處分,屬於法律所允許(permitted)之處分,故不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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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