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物理化學) 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專利師・高等考試・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物理化學)
試題代碼 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第 一 題24 分

下述之發明專利被舉發,引證證據 2 與 5。

【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一種多媒體遙控器之資訊更新方法,係提供一資訊平台,並執行以下步驟:

  1. 建立一頻道資訊對照表,該頻道資訊對照表包含各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對應於各有線電視頻道的播放頻道編號。
  2. 接收並更新頻道節目資訊,係接收各家有線電視頻道在一定期間內的節目單。
  3. 產生一頻道資訊,包括一系統業者頻道清單及一頻道分類清單,該系統業者頻道清單係根據接收的頻道節目單參照頻道資訊對照表所產生。
  4. 接受下載請求,係與至少一多媒體遙控器建立連結後,依請求將前述頻道資訊傳送至多媒體遙控器。

【證據 2 重要事實】

  1. 說明書第 0290 段所說明之技術內容,均在使用者之手持裝置上,而非在資訊管理平台上。
  2. 說明書第 0086 段未提及電子節目表之分類由伺服器完成。
  3. 說明書第 0127、0128 段未說明其「頻道資訊包含系統業者頻道清單」。

【證據 5 重要事實】

「遠程控制應用軟件」位於 PDA1150,而非主服務站(1106);說明書第 6 頁倒數第 1 行至說明書第 7 頁第 2 行說明,「遠程控制應用」用於使 PDA1150 具有紅外線控制功能。

(一)請說明與本案進步性相關之判斷法則。

(二)請論述舉發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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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核心是:以電腦軟體實現的資訊處理方法,請求項中的資料內容或分類規則,是否與技術特徵協同運作而有助於整體發明的技術性;以及證據 2、5 是否足以使通常知識者輕易完成請求項 1。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審查基準為準。**依當時專利法第 22 條第 2 項,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舉發人主張專利違反該規定者,須以提出的證據及理由建立不具進步性的論理。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通常同時包含技術特徵與非技術特徵。例如,伺服器、網路連線及資料處理流程可能具有技術性;頻道分類方式、清單內容等資訊本身,則可能只是資訊揭示或人為安排。非技術特徵並非一概不納入判斷;應進一步判斷其是否與技術特徵協同運作,並成為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之一。若非技術特徵未與技術特徵協同運作、亦非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一部分,得視為習知技術的運用,並與先前技術結合評估進步性。

進步性的判斷步驟

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專利審查基準,通常依下列步驟判斷:

  1. **確定請求項範圍:**以請求項文字界定的內容為準,可參酌說明書及圖式理解,但不能把請求項未記載的限制讀入請求項。
  2. **確認先前技術揭露內容:**逐一確認證據 2、5 實際揭露的技術內容,不能把未記載的內容當作已揭露。
  3. **確定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準:**以申請時具有一般知識與普通技能,且能理解、利用相關先前技術的人為基準。
  4. **確認差異:**選一份適合的證據作為主要引證,與請求項比對差異;不能把兩份引證拼成一份「主要引證」。
  5. **判斷能否輕易完成:**依主要引證、其他引證及申請時通常知識,判斷是否有組合動機、簡單變更或單純拼湊等不利於進步性的因素,並綜合考量反向教示、有利功效等因素。

(二)舉發是否成立

解題方法:先比對請求項,再判斷差異是否有技術貢獻

請求項 1 的重點不是只有「有電子節目表」,而是由資訊平台執行一連串處理:建立頻道資訊對照表、接收節目單、參照對照表產生頻道資訊,再依下載請求傳送給多媒體遙控器。因此,應先查明引證是否揭露這些步驟及其執行位置,再判斷未揭露的部分是否形成有助技術性的差異。

證據 2 與請求項 1 的比對

證據 2 揭露節目選擇及電子節目表相關技術,但題示資料指出:

  • 第 0290 段的相關處理是在使用者手持裝置上,不是在資訊管理平台上。
  • 第 0086 段未揭露由伺服器完成電子節目表分類。
  • 第 0127、0128 段未揭露頻道資訊包含「系統業者頻道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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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6 分

請說明下列專利請求項是否明確,並請敘明理由。

(一)【請求項】

一種童車背靠架,……係由一立向框架二側底端分別朝同側延伸一適當長度之橫桿,……又該立向框架一側面可利用螺接件固接一適當高度之靠墊。

【說明書】

橫桿之功能,係指能將 ∩\cap 形座固定在後座的長度。

(二)【發明名稱】

側吹式風扇

【請求項】

一種側吹式風扇,包括:

  1. 一殼體,具有一主入風口及至少一副入風口;以及
  2. 一葉輪,設置於該殼體內,包括:
    • 一轂部;
    • 複數個葉片,圍繞該轂部;及
    • 至少一環板,該環板與該些葉片連接,其中該環板係遮蔽部分該副入風口。

【說明書】

專利說明書第 8 頁倒數第 2 段記載:

「……更增設環板,並利用該環板遮蔽部分該副入風口,以在不減少主入風口流量之情形下,改變該副入風口的流場變化,而達到大幅降低運轉噪音之效果。」

【圖式】

第 1 圖:側吹式風扇,包括主入風口 104、副入風口 106、葉輪 108、轂部 110、葉片 112、環板 114、第一殼體 102,以及第二殼體 118。

第 2 圖:側吹式風扇,包括第一殼體 102、主入風口 104、副入風口 106、環板 114、葉片 112,以及第二殼體 118。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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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請求項的明確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能否理解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及其範圍。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用的明確性要件,現行法仍同。

解題方法

逐一找出請求項中較具彈性的用語,例如「適當長度」、「適當高度」與「部分」,再看它們能否依說明書、圖式及通常知識取得可理解的界線。用語沒有數值限定,不當然代表不明確;關鍵在於通常知識者能否理解其技術意義與範圍。

(一)童車背靠架:明確

請求項記載橫桿具有「適當長度」,說明書進一步說明其功能是使 ∩\cap 形座能固定在後座。通常知識者可依此理解,橫桿須有足以完成固定功能的長度。

請求項另記載「適當高度」的靠墊。依童車背靠架的用途及通常知識,靠墊高度須足以支撐乘坐者背部,其技術意義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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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下列有關專利更正之案件。

一、更正案甲

(一)更正前之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去水劑組成物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去水劑組成物,包含化合物 A。

【說明書】

……該去水劑組成物用於乾燥劑、殺菌劑、清潔劑及其他利用其去水作用之一般情況,……此外,該去水作用更適用於殺菌劑。

(二)更正後之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用於殺菌劑之去水劑組成物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用於殺菌劑之去水劑組成物,包含化合物 A。

【說明書】

相同。

二、更正案乙

(一)更正前之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遮罩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遮罩,其係用於覆蓋在表面舖設有太陽能電池之車輛上,該遮罩係由透光性材質所構成。

【說明書】

……遮罩覆蓋於表面舖設有太陽能電池之車輛上,係用於保護太陽能電池免於風雨的影響,防止失去功能……,其餘無對應太陽能電池部分則由遮光性材質所構成,保護車輛免於受紫外線的影響……。

(二)更正後之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相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遮罩,其係用於覆蓋在表面舖設有太陽能電池之車輛上,該遮罩對應太陽能電池部分係由透光性材質所構成,其餘無對應太陽能電池部分則由遮光性材質所構成。

【說明書】

……遮罩係可拆卸,覆蓋於表面舖設有太陽能電池之車輛上,係用於保護太陽能電池免於風雨的影響,防止失去功能……,其餘無對應太陽能電池部分則由遮光性材質所構成,保護車輛免於受紫外線的影響……。

(一)專利法得更正之事項為何,請說明之。

(二)請說明更正案甲是否准予更正。

(三)請說明更正案乙是否准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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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專利權人申請更正時,能否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的內容更正,以及更正是否違反「不得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或「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專利法第 67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1. 請求項之刪除。
  2.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3. 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4.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同條另規定,更正除誤譯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更正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現行專利法第 67 條仍採上述四種更正事項及相關限制,解題結論相同。

解題方法

應分成三個層次判斷:

  1. 更正目的是否合法:是否屬刪除請求項、減縮範圍、訂正誤記或誤譯,或釋明不明瞭記載。
  2. 是否超出申請時揭露:更正內容須能由申請時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明確記載,或由通常知識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3. 是否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的範圍:比較更正前後請求項界定的標的與技術特徵。文字有所增加,不必然代表範圍減縮;也要看該文字對物的發明是否具有實際限定作用。

發明名稱或說明書文字本身有變動,不當然使更正違法;但仍須符合更正事項、揭露範圍及申請專利範圍的限制。

(一)專利法得更正之事項

依民國 109 年專利法第 67 條第 1 項,得更正事項如下:

  • 請求項之刪除:刪除一項或數項請求項。
  •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加入技術特徵或限縮既有技術特徵,使更正後的保護範圍縮小。
  • 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原記載顯有錯誤,且由申請時文件可明確判斷正確內容。
  •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原記載因表達不清而有歧義,但其固有涵義可由申請時文件明確理解;釋明不得藉機引入新的技術內容。

上述事項仍須同時符合不得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的要求。僅符合四種更正目的之一,並不代表更正必然准許。

(二)更正案甲

結論:准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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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設計專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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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計專利主張國際優先權時,後申請案與優先權基礎案是否屬於「相同設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設計專利依專利法第 142 條準用第 28 條,須在法定期間內就相同設計提出申請,才能主張國際優先權。

判斷「相同設計」時,應確認後申請案圖式所揭露的申請專利設計,是否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說明書或圖式的全部內容。設計專利須符合一設計一申請;若後申請案的單一設計只是取自外國申請案所揭露內容的一部分,或組合兩件以上外國申請案的設計內容,依當年審查基準均不屬「相同設計」,不得主張優先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上述判準:一設計由多件外國申請案組合而成,或僅有部分內容見於外國申請案,都不能認定為相同設計;反之,若外觀細節略有差異,但整體視覺效果未改變,且通常知識者依基礎案揭露即可直接得知,仍可能屬相同設計。此外,若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沒有相關前案,原則上不必先就兩案是否相同設計作實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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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以下列四種態樣之創作申請新型專利,哪些請求項符合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要件?

【態樣 1】

【請求項】

一種多媒體運算系統,係運作於一電腦主機內,包括下列模組:

  1. 一輸入模組,接收外界輸入資料,包含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
  2. 一記憶模組,連接該輸入模組,以作為暫存該輸入模組之資料;
  3. 一運算模組,雙向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資料取出進行運算,並將結果存回該記憶模組;
  4. 一輸出模組,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運算結果輸出;
  5. 一控制模組,分別連接該輸入模組、記憶模組、運算模組以及輸出模組,控制該輸入模組擷取資料、記憶模組與運算模組間的存取,以及由輸出模組將運算結果輸出。

【態樣 2】

【請求項】

一種絕緣安全鞋,其係由一乙烯酸乙烯酯共聚物、一聚烯烴彈性體、一天然橡膠及一軟化劑所組成,並經由加熱混合軟化後,再予以壓製成型。

【態樣 3】

【請求項】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態樣 4】

【請求項】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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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所稱新型專利的標的範圍,以及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中,請求項是否以形狀、構造或組合等物品的技術特徵界定。

新型專利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單純的方法、製程或物質配方,不是新型專利的標的。請求項是否符合標的要件,應看其實際界定的技術內容,不能只看名稱是否冠有「系統」「鞋」或「茶杯」。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請求項:若請求項以物品的構造或組合界定技術特徵,即符合新型標的的形式要件;若內容實質上只在界定資料處理功能、材料配方或製造方法,則不符合。

製造方式或材料資訊若只是附帶描述,不必然排除新型標的;關鍵在於請求項是否仍清楚界定物品本身的形狀、構造或組合。

態樣判斷

態樣 1:不符合。 請求項雖稱「多媒體運算系統」,並列出輸入、記憶、運算、輸出及控制模組,但其內容著重於資料的接收、暫存、運算與輸出等功能及流程,未以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界定技術特徵,實質上屬於資訊處理功能的描述。因此不符合新型專利標的的形式審查要件。

態樣 2:不符合。 請求項以乙烯酸乙烯酯共聚物、聚烯烴彈性體、天然橡膠及軟化劑界定材料配方,並描述加熱混合、軟化及壓製成型的製程。其技術內容著重於物質組成與製造方法,未以鞋的形狀、構造或組合界定特徵,因此不符合新型專利標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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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更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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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中,發明、新型專利「更正」的申請時點、審查方式,以及舉發與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程序間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發明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的時點,受案件程序狀態限制;在舉發審查期間,專利權人須於法定或指定的答辯期間內提出更正,並非可以隨時主動申請。另一方面,更正的審查結果以全案為之,不作部分准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與同時提出的更正,則有程序上的連動關係。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限定語:A 的「隨時」與 C 的「僅得」,都是在測更正申請的程序時點及範圍;B 測更正的審查方式;D 測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遭不受理時,併案更正的處理。依命題當年規定核對後,A 把「舉發審查期間得於特定期間申請更正」錯寫成「得隨時主動申請」,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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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設計專利之申請案:

【先前技藝】

「手機之圖像」

【案例 a】

設計專利申請案:「手機之圖像」。

【案例 b】

設計專利申請案:

  1. 「顯示面板之圖像」;
  2. 「洗衣機之圖像」。

【案例 c】

設計專利申請案:

  1. 「手機之按鍵」;
  2. 「手機之圖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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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計專利「圖像設計」的新穎性,以及判斷圖像所應用之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依民國 109 年《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第九章及《專利法》第 1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申請前已有相同或近似設計見於刊物等先前技藝,且設計外觀與應用物品均相同或近似時,申請案才不具新穎性。

圖像設計所應用的物品,不能只看名稱中是否都出現「手機」或「圖像」;須依設計名稱及圖式內容判斷。例如,「手機之圖像」所應用的是手機的顯示面板;「手機之按鍵」所應用的則是手機的實體按鍵。

解題方法

逐案將申請案與先前技藝比較兩項:

  1. 外觀:圖像是否相同或近似。
  2. 物品:圖像所應用的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

兩項都成立,才會因該先前技藝而不具新穎性。題目圖中各案的圖像可供比較,判斷關鍵在應用物品:

  • 「手機之圖像」與「手機之圖像」:都是手機的顯示面板。
  • 「洗衣機之圖像」與先前技藝「手機之圖像」:分別是洗衣機與手機的顯示面板,物品不相同、不近似。
  • 「手機之圖像」與先前技藝「手機之按鍵」:分別是手機的顯示面板與實體按鍵,物品不相同、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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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有關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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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明專利的分割申請時點、分割標的及母子案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專利法》第 34 條,分割案應以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的內容為限;分割申請時點則依原案處於初審或再審查階段,以及是否已獲初審核准審定而有所不同。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正確區分兩件事:一是可分割的內容須有原案說明書或圖式揭露;二是提出分割的期限。最容易混淆的是「再審查審定前」與「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兩種時點的適用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初審核准審定後仍可提出分割,但分割標的須是原案說明書或圖式已揭露、且與核准審定請求項所載發明不同的發明。這是核准審定後分割的限制,避免以分割案重複取得相同發明的專利。

(B) 錯誤。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已揭露但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的發明,申請分割的時點依原案審查階段而異:原案仍在再審查時,應於再審查審定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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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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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時,如何判斷中文本是否有誤譯,以及申請案審查階段與取得專利權後申請更正時,誤譯訂正的要件有何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外文本是取得申請日的依據,中文本則是後續審查所使用的文本。所謂「誤譯」,是外文本有相對應的語詞或語句,但中文本翻譯錯誤或未完整翻譯;訂正不得超出外文本揭露的範圍。

須特別區分兩個階段:

  • **專利申請案審查中:**誤譯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揭露的範圍。
  • **取得專利權後申請更正:**除不得超出外文本揭露範圍外,依專利法第 67 條,更正也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內容是否屬於誤譯,以及它適用的是申請案審查階段,還是取得專利權後的更正階段。關鍵在於:取得專利權後的誤譯更正,另受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的限制。

因此,若選項聲稱兩階段的誤譯訂正標準一致,即與法律及審查基準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eighteen」翻譯成「80」,是外文本語詞與中文本對應語詞翻譯錯誤,屬於誤譯。申請人得以外文本為依據,申請將中文本訂正為正確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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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不予專利的標的?

  1. 測量心電圖時之電極配置方法。
  2. 預防疾病之方法,例如蛀牙或感冒之預防方法。
  3. 在人體或動物體之外製造人造器官、假牙或義肢等之方法。
  4. 改變人類生殖系之遺傳特性的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第 24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的法定不予發明專利標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當時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 專利法第 24 條第 2 款排除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 專利法第 24 條第 3 款排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發明。當時審查基準將「改變人類生殖系之遺傳特性的方法」列為例示。

判斷醫療方法是否落入第 2 款,關鍵在於方法是否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且直接目的屬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只是在體外製造醫療用品,或僅為診斷所做的預備處理,不因此成為法定不予專利的醫療方法。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方法的直接目的與實施對象,再對照專利法第 24 條:

  • 心電圖電極配置是診斷前的預備處理,尚未包含完整診斷判斷過程。
  • 預防疾病的方法屬治療方法的範圍。
  • 在人體外製造人造器官、假牙或義肢,直接目的是製造物品,不是對人體實施治療。
  • 改變人類生殖系遺傳特性的方法,依當時審查基準屬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例示。

因此,不屬於法定不予專利標的是第 1 項與第 3 項,對應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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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數值之修正問題的敘述,何者正確?

  1. 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記載 X=9∼12X=9\sim12,若說明書之實施例有記載 X=7.5∼11X=7.5\sim11,但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並未界定 X=7.5∼11X=7.5\sim11,因此,不能將 X=7.5∼11X=7.5\sim11 重新界定修正於申請專利範圍中。
  2. 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記載 X=1∼10X=1\sim10 的整數,說明書雖未記載 X=2∼5X=2\sim5 的整數之範圍,但仍屬 1∼101\sim10 的範圍內,故可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 X=2∼5X=2\sim5 的整數。
  3. 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記載 X1=50∼100X_1=50\sim100,先前技術之範圍為 X2=40∼70X_2=40\sim70,申請案因此而不具新穎性,則可將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 X1=50∼100X_1=50\sim100,但不包括 50∼7050\sim70。
  4. 申請時之說明書記載「較高的溫度」之反應條件下進行聚合反應,審查意見通知函中所引證的先前技術已記載在 50∘C50^\circ\mathrm{C} 下進行了同樣的聚合反應,則可將「較高的溫度」修正為「高於 50∘C50^\circ\mathrm{C} 的溫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申請後,申請專利範圍的數值修正是否符合「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揭露範圍」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43 條規定,申請人得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但不得超出申請時所揭露的範圍;修正也須符合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等相關規定。

數值範圍修正的判斷重點,不只在新範圍是否落在原範圍之內,也要看申請時文件是否已直接、明確揭露修正後的數值或範圍。遇到先前技術與原範圍部分重疊,則另須判斷能否以排除重疊區間的方式限縮。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修正後的內容是否有申請時文件的揭露依據:

  1. 只在實施例記載的數值範圍,能否作為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依據?
  2. 原範圍內的子範圍,若未被具體揭露,能否僅因其包含於原範圍而加入?
  3. 原範圍與先前技術部分重疊時,能否排除重疊部分以限縮?
  4. 能否用審查意見所引用的先前技術,補足申請時未揭露的數值界線?

選項分析

1. 錯誤。 原申請專利範圍記載 X=9∼12X=9\sim12,說明書實施例另記載 X=7.5∼11X=7.5\sim11。題幹已指出,申請時文件有記載 X=7.5∼11X=7.5\sim11,因此該範圍有原始揭露依據;即使原申請專利範圍未採用這個範圍,也不能據此認定不能修正。判斷重點是申請時文件整體是否已揭露,而非該數值範圍是否原先寫在申請專利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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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裝置,包含 A 構造。(AA)
  2. 如請求項 1 之……裝置,另包含 B 構造。(A+BA+B)
  3. 如請求項 2 之……裝置,另包含 C 構造。(A+B+CA+B+C)
  4. 一種……裝置,包含 A 構造及 D 構造。(A+DA+D)
  5. 一種……裝置,包含 A 構造及 E 構造。(A+EA+E)

審查意見通知載明引證文件 1 已揭露 A+B′A+B' 之技術內容,故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請求項 2 不具進步性。因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各請求項間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而非屬同一廣義發明概念,不具發明單一性,因此請求項 4、5 無須進行檢索。請求項 3 除不具發明單一性外,暫無其他不准專利事由。

請問下列何種情況得發給最後通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最後通知」的發給時機,以及原先因欠缺發明單一性而未進一步檢索的請求項,經修正後出現不准專利事由時,應如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發給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限於請求項刪除、申請專利範圍減縮、誤記訂正及不明瞭記載釋明等事項。因此,最後通知會限制申請人後續修正的空間,審查時須確認申請人先前是否已獲得適當的修正機會,且最後通知所指的不准專利事由是否確實因申請人修正而產生。

判斷時可掌握兩個原則:

  1. 先前已通知的不准專利事由仍未克服:通常不能把同一事由當作因修正而新生的理由發給最後通知。
  2. 因修正而引進新的檢索對象,續行檢索後發現新的不准專利事由:若該新事由係因申請人修正所引起,得發給最後通知。

解題方法

先把各請求項的技術內容拆開:

  • 請求項 1:AA
  • 請求項 2:A+BA+B
  • 請求項 3:A+B+CA+B+C
  • 請求項 4:A+DA+D
  • 請求項 5:A+EA+E

先前通知已指出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請求項 2 不具進步性;請求項 4、5 因單一性問題未檢索。請求項 3 則除了單一性問題外,暫無其他不准專利事由。

所以逐一檢視選項時,重點是:申請人修正後,先前已通知的理由是否仍存在;以及新發現的理由,是不是由修正造成。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修正後請求項 1 對應原請求項 2,也就是 A+BA+B。先前已通知該項不具進步性,申請人又針對同一進步性理由提出申復;審查後仍認定不具進步性,表示先前通知的理由並未克服。此時不是「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不符合發給最後通知的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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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態樣,何者不具新穎性?

【態樣 1】

先前技術:「用於釣魚之吊鈎」;申請專利之發明:「用於起重機之吊鈎」。

【態樣 2】

先前技術:「用於殺蟲之組合物 A+BA+B」;申請專利之發明:「用於清潔之組合物 A+BA+B」。

【態樣 3】

先前技術:「用於機車之 UU 型鎖」;申請專利之發明:「用於自行車之 UU 型鎖」。

【態樣 4】

先前技術:「用於染料的化合物 XX」;申請專利之發明:「用於催化劑之化合物 XX」。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明專利的新穎性,以及請求項以用途界定物品或化學物質時,用途文字是否會使申請標的與先前技術有所區別。

依民國 109 年《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發明若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即不具新穎性。判斷時,須看請求項所限定的技術特徵是否已由先前技術揭露;僅改變用途名稱,通常不能讓相同的物品或化合物取得新穎性。

用途限定是否產生區別,須看該用途是否隱含物品或物質具有特定結構、組成或性質。機器、設備等物品通常有其固定用途,單純改寫用途不會改變物品本身;化合物或組成物的用途描述,也通常不會改變其化學結構或組成。相對地,若用途使請求項隱含特定的結構或性質,該用途就可能有限定作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先前技術與申請發明,先辨別申請標的是物品、組成物或化合物,再判斷用途文字有沒有帶來實質技術差異:

  • 物品的結構或組成相同,只換用途名稱:原則上不具新穎性。
  • 用途限定隱含特定結構或性質,且先前技術未揭露該限定:仍可能具新穎性。

態樣分析

  • 態樣 1:具新穎性。「用於起重機之吊鈎」相較於「用於釣魚之吊鈎」,用途不同,且起重機用吊鈎須符合承載及強度等需求,該用途可隱含不同的結構或尺寸限定。釣魚用吊鈎的揭露,不能直接涵蓋起重機用吊鈎,故本態樣具新穎性。

  • **態樣 2:不具新穎性。**先前技術已揭露組合物 A+BA+B,申請發明仍是相同的 A+BA+B,只把用途由殺蟲改為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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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之被告若為公司負責人,則可主張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以公司名義提起舉發。
  2. 舉發審查係就舉發證據與系爭專利比對,據以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審查之標的及方式亦然。
  3. 前舉發案以證據 1、2 及其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後舉發案復以證據 2 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將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4. 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優先審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舉發人的適格、舉發審查與侵害鑑定的差異、專利舉發的「一事不再理」,以及舉發案的優先審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專利法第 81 條規定,舉發案中,若同一請求項、同一舉發事由及同一證據所構成的爭點,已經審查不成立,任何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同一證據重提舉發。判斷時須看前後案件的爭點是否相同,不能只看證據編號是否相同。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時,可先確認各敘述是否把不同程序或不同主體混為一談,再檢查舉發案是否符合「同一請求項、同一舉發事由、同一證據」的要件。四項判斷結果為:第 1 項錯、第 2 項錯、第 3 項對、第 4 項對,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1. 錯誤。 專利民事侵權訴訟的被告,因專利權是否存在得撤銷事由與侵權責任相關,得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舉發。但若被告僅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並非侵權訴訟被告,不能因此主張公司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再以公司名義提起舉發。舉發應由實際具有利害關係的被告本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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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改請之敘述,何者正確?

  1. 由於改請案已與前申請案為不同的專利類型,可於改請案說明書或圖式增加新事項,而該新事項並以改請日為準。
  2. 若發明申請案尚未經實體審查,改請為新型後,可再改請為發明。
  3. 衍生設計經改請為獨立設計,可再改請為原設計以外之獨立設計的衍生設計。
  4. 申請案經改請後,申請人仍得撤回改請申請,回復為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改請」的適用方式與限制,包含改請後能否增加新事項、能否反覆改請、衍生設計改請的方向,以及改請後能否撤回並回復原專利種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改請的基本原則是:改請案原則上以原申請案的申請日為申請日,但改請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敘述是否符合改請規則:

  1. 改請日與原申請日的關係,不能據此增加原申請未揭露的新事項。
  2. 發明與新型間可以依規定反覆改請;題目所列由發明改為新型後再改為發明,屬可行情形。
  3. 衍生設計改為獨立設計後,在符合規定時,仍可改請為原設計以外之獨立設計的衍生設計。
  4. 改請不是可任意撤回的程序選擇;完成改請後,不能單純撤回改請而回復原申請案的專利種類。

因此,正確敘述為第 2、3 項。

選項分析

第 1 項:錯誤。 改請案雖然與原申請案屬不同專利種類,仍不得加入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揭露範圍的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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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先申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31 條的先申請原則。相同發明有二個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原則上僅能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同日申請時,則依申請人是否相同,以及是否已有案件公告,分別處理。

判斷「相同發明」時,審查對象是各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每一請求項所載的發明,逐項判斷。說明書揭露相同的技術內容,並不當然表示請求項所載的發明相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個判斷步驟:

  1. 先看請求項是否載有相同發明,而非只比較說明書內容。判斷相同與否時,可能涉及完全相同、文字表達不同但技術內容相同、相對應技術特徵屬上位或下位概念,以及依通常知識即可直接置換等情形。
  2. 再看申請日與申請人,判斷適用不同日先後申請或同日申請的處理方式。若同一申請人同日提出相同發明的多件申請,可能須限期擇一;其中已有案件公告時,還須處理已公告案件。

因此,本題的關鍵是分辨「請求項所載發明」與「說明書揭露內容」,並留意同日申請時上、下位概念的判斷方式。

選項分析

(A) 正確。 發明與新型均屬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設計則是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發明或新型與設計之間,並無先申請原則所要排除的相同專利重複授予情形,因此發明與設計、新型與設計之間,不適用先申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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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優惠期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的優惠期,以及申請人主張優惠期時的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發明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前 12 個月內,因自己的行為或違反其本意而公開發明,符合規定者,該公開不作為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的事由。公開事實發生在申請日前,才有適用優惠期的問題;申請日後才公開,則不影響申請時的新穎性、進步性判斷。

主張優惠期時,申請人應敘明公開事實及事實發生日,並檢附證明文件。判斷本題時,須分辨「公開是否發生在申請日前」與「公開者是否僅為申請人」;作者包含他人時,仍須依題示程序提出主張及證明。

解題方法

以申請日 2019 年 3 月 15 日為基準,逐項檢查:

  1. 論文集所載發行日期是在申請日前或申請日後。
  2. 若在申請日前,是否落在 12 個月優惠期內。
  3. 申請人是否需要主張優惠期並提出公開事實、發生日及證明文件。

2019 年 1 月的公開早於申請日,且在申請日前 12 個月內;2019 年 4 月的公開則晚於申請日。符合優惠期的公開並非一律由機關自動排除,申請人仍須依規定主張並提出證明。

選項分析

(A) 錯誤。 論文集於 2019 年 1 月發行,早於 2019 年 3 月 15 日的申請日,屬申請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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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假設有以下情況:

小明有三件發明申請案,分別為甲案、乙案、丙案。

甲案之發明內容為 A,乙案之發明內容為 A、B 及 C,丙案之發明內容為 A、B 及 D,其前提為 A、B、C 及 D 具有發明單一性。其中:

  1. 甲案於 107 年 1 月 10 日在美國提出申請並取得申請日,且於 108 年 7 月 11 日公開。
  2. 乙案於 107 年 12 月 1 日在我國提出申請並取得申請日,且針對其發明內容 A 以甲案為基礎案主張國際優先權。
  3. 丙案於 108 年 11 月 1 日在我國提出申請並取得申請日,且針對其發明內容 A、B 以乙案為基礎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下列有關小明對於優先權之認知的敘述,何者正確?

  1. 在判斷丙案之發明內容 A 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時,係以 107 年 1 月 10 日為基準。
  2. 由於乙案之發明內容 C 未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不會被視為撤回,且於判斷其新穎性及進步性時,係以 107 年 12 月 1 日為基準。
  3. 在判斷丙案之發明內容 D 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時,係以 108 年 11 月 1 日為基準。
  4. 丙案之發明內容 A 不具新穎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優先權不得累積主張,以及先申請案被主張國內優先權後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28 條,申請人得在法定期間內,就外國第一次申請的相同發明向我國申請並主張國際優先權;主張成立時,該發明的專利要件以其優先權日為判斷基準。

依同法第 30 條,後申請案得就我國先申請案所揭露的發明主張國內優先權;但已經主張國際或國內優先權的發明,不得再被後申請案累積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被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原則上自申請日起滿 15 個月視為撤回,效果及於該先申請案整體,並非只限於被主張優先權的部分。

判斷各發明內容的專利要件時,應分別確認該部分的優先權主張是否成立,再決定適用的基準日。

解題方法

先逐一追蹤 A、B、C、D 的優先權鏈:

發明內容申請及主張情形丙案判斷基準
A乙案已就 A 主張甲案的國際優先權;丙案再就 A 主張乙案的國內優先權,屬禁止累積主張丙案對 A 的國內優先權不成立,以丙案申請日為基準
B乙案有 B,且未曾主張優先權;丙案得就 B 主張乙案的國內優先權乙案申請日:107 年 12 月 1 日
C乙案有 C,但丙案未就 C 主張國內優先權不影響乙案因遭主張國內優先權而整體視為撤回
D只出現在丙案,沒有優先權基礎案丙案申請日: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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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一案兩請權利接續要件判斷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32 條的一案兩請「權利接續」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發明與新型要適用權利接續,須符合「同一人、同日、相同創作、申請時分別聲明」等要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並須依規定擇一,選擇發明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消滅。

判斷時要特別區分:分割案可在分割申請時援用原案的一案兩請聲明,但援用僅限一個發明分割案,以維持「一個發明申請案」與「一個新型申請案」權利接續的制度設計。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敘述是否符合審查基準對四項要件的定義,並留意「得援用原聲明」不代表所有分割案都能同時援用。A、B、C 分別對應「同一人」、「同日」與「相同創作」的判斷;D 則把分割案援用聲明的範圍說得過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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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衍生設計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衍生設計專利的申請程序,重點包括:申請人須與原設計專利申請人相同、提出申請的時間限制,以及原設計案在行政救濟期間對衍生設計案受理與否的影響。

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專利法》第 127 條,衍生設計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申請日,且不得在原設計專利公告後提出。程序審查基準另規定:原設計案經實體審查審定不予專利、仍在行政救濟中時,衍生設計案應予受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兩類規則判斷:

  1. 申請資格與形式程序:衍生設計的申請人是否須與原設計申請人相同;相關申請文件的簽章如何審查。
  2. 申請時點與原案狀態:是否已逾原設計公告日,以及原設計案在行政救濟中究竟應受理或不受理。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原設計案不予專利已確定」與「不予專利審定仍在行政救濟中」:前者可能導致衍生設計案不受理;後者依審查基準,仍應受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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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程序審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申請人的適格性、外國申請人主張國際優先權的身分條件,以及是否須委任代理人;另考國際優先權聲明事項的更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依當時專利審查基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原則上不具獨立法人格,不能以分公司自身名義作為專利申請人;外國總公司則可作為申請人。國際優先權方面,符合我國國民、WTO 會員或其延伸會員、互惠國國民等身分條件者,得主張優先權;在相關領域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也得以準國民身分主張。至於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原則上得自行辦理專利程序,不以委任代理人為必要。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四個判斷點:申請人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開曼群島國民是否符合優先權身分條件、香港公司在臺有營業所時是否須委任代理人,以及優先權聲明事項是否一概不得更正。A 涉及「臺灣分公司」能否成為權利義務主體,是辨識錯誤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原則上與總公司具有單一且不可分割的法人人格,不能獨立成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發明專利申請人應列外國總公司,而非其臺灣分公司。以分公司名義提出時,得補正為總公司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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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有關專利申請權人爭執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申請權人爭執」的舉發事由、審查範圍,以及真正申請權人的權利救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當時《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5 條,以及專利審查基準中關於「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的審查原則。

職務上創作的歸屬,依當時《專利法》第 7 條判斷。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原則上由雇用人取得專利申請權;但判斷時須確認僱傭關係、創作是否屬於職務範圍、完成時間及系爭專利與該創作的關係等事項。這些因素須綜合判斷,不能因其中一項不符合,就直接認定不構成「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稱「申請權人爭執」的核心:系爭專利是否由無權取得專利申請權的人提出申請,並因此成為專利權人。接著檢查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舉發的審查範圍、真正申請權人的救濟,以及相關期間。D 選項把職務創作的數項審查因素誤寫成「任一要件不該當,即應認定未違反規定」,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專利申請權人爭執所針對的是專利權整體,而不是單獨就某一請求項判斷專利權歸屬。因此,只要舉發人就任一請求項所主張的「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事由成立,舉發即有理由,應就全案作成「舉發成立」的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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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規定,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中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與圖式的功能,以及發明專利的「可據以實現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說明書須明確且充分揭露,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了解並據以實現;申請專利範圍則界定專利權的範圍。摘要的用途是提供技術資訊,不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或判斷專利要件的依據。圖式可補充說明技術內容,並可作為判斷揭露是否充分的參考。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文件的法律功能,再檢查選項是否把功能說得過廣或過窄。尤其要區分「說明書揭露是否充分」與「某一技術內容是否寫入申請專利範圍」:前者是可據以實現要件的判斷,後者涉及請求保護的範圍。說明書有記載、但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的內容,不因此成為申請專利之發明的一部分;然而,不能由此推論說明書揭露是否充分完全無關。

選項分析

  • **(A) 錯誤。**摘要是技術資訊的簡要概述,不得用來決定說明書揭露是否充分,也不是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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