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工業設計) 專利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甲為 A 生物科技公司的研發工程師,其發現某人體器官癌症 C 之細胞含有抗原 AG,該抗原會干擾與弱化人體內對抗癌症 C 的免疫系統。因此,甲針對病體抗原 AG,研發出能「拮抗」(antagonistic)抗原 AG 的抗體 AB。
該抗體 AB 植入人體後,會附著在前述抗原 AG 之特定「氨基酸殘基」(amino acid residue)上,破壞抗原 AG 對於免疫系統的干擾和弱化。A 公司遂就此研發成果申請抗體相關專利 P,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授予專利。
該專利之請求項為 AB 抗體的分子結構與功能,專利說明書關於前述抗體 AB 的實施例僅有 AB1、AB2 以及 AB3 三種抗體作為例示,以及抗體 AB 之相關製備方法與程序。
為拓展抗體 AB 的市場運用,A 公司遂將抗體專利權讓與於乙以開發相關生物藥劑。經多年之產品研究,乙最終開發出抗體 AB 相關之藥品 M1,且獲得藥品的許可證,並自行產銷藥品 M1。
然而,丙開發出藥品 M1 的生物相似性藥品 M2,藥品 M2 於藥品許可證申請中。乙遂依專利連結相關規定,對丙就其藥品 M2 之許可證申請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主張藥品 M2 是以抗體 AB4 為核心,而 AB4 可以讀入抗體專利請求項之內容,構成文義侵害。
丙則辯稱,其藥品 M2 產製中雖可依專利說明書製備 AB4,且 AB4 製成後有拮抗抗原 AG 的功能,但 AB4 植入人體後會產生莫名的嚴重發炎反應。專利說明書並無記載該反應之因應之道,而是由丙透過額外研發手段且花費相當資源,於藥品 M2 中加入特定成分方能緩解炎化作用,故認為抗體專利權應為無效。
試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專利權之文義侵害?(10 分)
(二) 關於本題丙所提出專利權無效抗辯之理由,其法規依據為何?該規定於我國專利審查或法院實務應如何解釋適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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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兩個層次:第一,確認被控產品是否落入專利請求項的文義範圍;第二,即使落入範圍,專利說明書是否已充分揭露該發明,使通常知識者能據以實現。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則將違反第 26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列為發明專利得提起舉發的事由。第 26 條第 1 項的揭露要件,於本題也就是「可據以實現要件」。
(一)專利權之文義侵害
文義侵害,是指將被控侵權物或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逐一比對後,被控對象具備該請求項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且各特徵的意義依請求項解釋均相符,因而落入請求項的文字範圍。
判斷時應先解釋請求項用語,並以每一項請求項作為比對單位。若被控產品缺少請求項中的任一必要技術特徵,即不構成該項請求項的文義侵害;若所有必要特徵均具備,則成立文義侵害。專利說明書和圖式可用來理解請求項用語,但不能僅因實施例列出的例子較少,就把請求項沒有記載的限制加入請求項。
套用本題,若 AB4 具備請求項所界定的抗體分子結構與功能,乙即得主張 AB4 落入請求項文義範圍。至於 AB4 植入人體後產生嚴重發炎反應,以及丙必須另行加入成分緩解該反應,屬於專利說明書揭露是否充分的效力問題,不會單憑此點改變文義比對結果。
(二)專利權無效抗辯的依據及解釋適用
1. 法規依據
本題丙主張專利無效的理由,是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的可據以實現要件。依該項規定,說明書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能瞭解發明內容並據以實現。
丙在侵權訴訟中提出專利無效抗辯,法院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規定,自行判斷專利有無應撤銷的原因。此一抗辯的效果,是法院認定有撤銷原因時,專利權人不得在該訴訟中對丙行使專利權;法院並非在該民事訴訟中直接對世撤銷專利。另可依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
2. 可據以實現要件的判斷方式
可據以實現的判斷對象,是請求項所界定的整體發明,而非只看說明書能否製出一、兩個實施例。審查時應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的整體內容為基礎,參酌申請時通常知識,判斷通常知識者是否無須過度實驗,即能製造及使用請求項涵蓋的發明,解決所欲處理的問題,並產生預期功效。
因此,須同時注意請求項涵蓋範圍與說明書揭露的內容是否相稱。功能性特徵可以界定發明,但若請求項以廣泛功能涵蓋許多不同抗體,說明書只提供少數實例與製備程序,仍須判斷通常知識者能否從這些揭露,合理實現
第 二 題30 分
甲為風力發電機之「具避電功能葉片」相關物品發明專利 P 之專利權人,已授權乙製造 F1 葉片,供風力發電機製造商丙使用。
丁為甲之市場競爭者,亦生產 F1 葉片之替代產品 F2 葉片,而 F2 葉片之避電功能有限,無法充分發揮 F1 葉片所展現之避電功能。
丁為拓展市場,取得與政府機關合作之機會,未經甲同意,不法實施前述專利 P 之相關發明而產製 F1 葉片,售予風力發電機製造商戊,以製造風力發電機 E,共 100 台。
該 100 台發電機 E 之製造是基於 TPC 公司採購合約之需求,但目前尚儲存於戊之倉庫,一個月後方交付於 TPC 公司。
甲知悉丁不法生產 F1 葉片,並配置於戊所生產之發電機 E 上,遂於法院起訴而對戊主張專利 P 之侵權,請求法院判決此 100 台發電機 E 不得交付於 TPC 公司,並全部銷燬。
試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請求法院判決該 100 台發電機 E 不得交付於 TPC 公司,是否有理由?(15 分)
(二) 甲請求法院判決銷燬該 100 台發電機 E,是否有必要?(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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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第 58 條的專利權效力,以及第 96 條第 1 項、第 3 項的排除、防止侵害與侵害物處置請求,並須衡量專利權人利益、侵害情節及第三人利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第 3 項則規定,專利權人為第 1 項請求時,得就侵害專利權之物或侵害行為所用原料、器具,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第 58 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得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該專利物品等行為。惟本件專利標的是 F1 葉片,並非整台發電機 E;因此須分辨「侵害專利的葉片」與「裝有該葉片的發電機」是否為同一處置標的。
解題方法
分別判斷兩項請求:
- 禁止交付:先確認戊製造 E、裝入 F1 的行為是否涉及專利權,再判斷一個月後交付 E 是否仍會使侵害持續或發生,以及是否有防止侵害的必要。
- 全部銷燬:確認 E 是否屬侵害專利權之物,並依比例原則衡量銷燬整台發電機是否必要;若可藉由替換葉片或其他措施有效排除侵害,通常不必採取破壞程度更高的手段。
(一)甲請求 100 台發電機 E 不得交付,是否有理由?
甲的請求有理由。
丁未經甲同意製造並出售 F1 葉片,已侵害甲就 F1 葉片所享有的專利權。戊將 F1 葉片裝入發電機 E,亦涉及對專利物品的使用;而目前 100 台 E 仍在戊的倉庫,預定一個月後交付,侵害狀態尚未終止,且交付後將使裝有未經授權 F1 葉片的產品進入流通。故甲得依《專利法》第 96 條第 1 項,對戊請求除去現存侵害,並防止即將發生的侵害。
第 1 題2 分
下列關於藥品專利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品專利的三個規範:藥品上市許可試驗的專利權例外、藥品專利連結制度下專利權人的救濟,以及醫師處方調劑的專利權效力限制。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專利法第 60 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所從事的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專利法第 60 條之 1 第 1 項則規定,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藥事法第 48 條之 9 第 4 款聲明時,專利權人接獲通知後,得依專利法第 96 條第 1 項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同條第 2 項並明定,專利權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訟時,申請人得提起確認之訴。
解題方法
先比對每個選項所述權利種類與法條用語是否相符:藥品許可試驗例外限於「發明專利」;處方調劑例外也涉及「發明專利」,且規範的是混合二種以上醫藥品;藥品專利連結則依專利法第 60 條之 1 判斷。最後留意選項是否把法條效果顛倒,或把明定可以提起的訴訟說成不得提起。
選項分析
(A) 錯誤。專利法第 60 條規定的是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例外,並非設計專利權。題目將「發明專利權」改成「設計專利權」,與法條不符。
**(B) 正確。**依專利法第 60 條之 1 第 1 項,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所登載的專利權,依藥事法第 48 條之 9 第 4 款為聲明者,專利權人接獲通
第 2 題2 分
下列關於共有新型專利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權共有時,整體專利權的處分與共有人個別應有部分的處分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專利法第 64 條及第 65 條,規定內容雖以「發明專利權」為例,依新型專利權相關規定,適用於本題的新型專利權共有情形。
- 整體專利權: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等,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
- 個別應有部分:共有人要讓與、信託或設定質權,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談的是「整體專利權」還是「個別應有部分」,再對照專利法第 64 條、第 65 條的同意要求與拋棄效果。題目問何者正確,關鍵在於不要把「全體共有人同意」與「其他共有人同意」混為一談,也不要把拋棄部分誤認為歸國庫。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經形式審查之新型專利申請案,而應為不予專利處分之情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112條所列的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不予專利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不進行新穎性、進步性等實體專利要件的審查;但法定事項仍須審查。
第112條列明的相關事由包括: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揭露明顯不清楚;以及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上述文件所揭露的範圍。條文規範的是「明顯超出」,沒有把修正後的揭露範圍變小列為不予專利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落入第112條列舉的情形。判斷修正時,關鍵在於修正是否加入申請時未揭露的內容,造成「超出」原揭露範圍;單純縮小範圍並不當然構成該項事由。
選項分析
(A) 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範圍之修正:錯誤。 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屬《專利法》第112條列定的不予專利事由。
第 4 題2 分
下列關於申請設計專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設計專利的申請日認定,以及說明書、圖式的揭露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適用專利法第 125 條及第 126 條。
專利法第 125 條第 2 項規定,設計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第 3 項另規定,符合條件時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作為申請日。第 126 條則規定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並由施行細則規範其揭露方式。
解題方法
先辨認設計專利申請日所需的文件,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把申請日誤認為只看申請書。接著以專利法第 125 條第 3 項檢驗外文本情形,並以第 126 條檢驗揭露要件及施行細則的授權規定。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關於設計專利申請日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128條的設計專利先申請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相同或近似的設計有二件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原則上僅得就最先申請者准予設計專利。
但有例外:後申請案所主張的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案的申請日時,不受前述限制。同日申請或優先權日同日的案件,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原則上均不予專利。原設計與衍生設計,以及同一原設計的二件以上衍生設計,另有不適用先申請原則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是否在考《專利法》第128條,再逐項比對條文的原則與例外:
- 相同或近似設計有二件以上申請案:原則上只准最先申請者。
- 後申請案有較早的優先權日:適用例外。
- 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同日:協議不成時均不予專利。
選項分析
(A) 錯誤。《專利法》第127條規定,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選項寫成「不得晚於」,方向相反;
第 6 題2 分
下列關於設計專利改請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改請設計專利」的申請日效果及法定期間。依民國 114 年法規,須分清兩種改請:
- 設計專利與衍生設計專利間改請:專利法第 131 條。
- 發明或新型專利改請設計專利:專利法第 132 條。
改請案原則上承接原申請案的申請日,但須在法律所定期間內提出;逾期即不得改請。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敘述的改請類型,再對照專利法第 131 條、第 132 條的申請日及期限:
- 發明、新型改請設計:原申請案申請日作為改請案申請日;新型案於不予專利處分書送達後,逾 30 日不得改請。
- 設計與衍生設計互相改請:以原申請案申請日為改請案申請日;原申請案准予專利的審定書送達後,不得改請。
本題關鍵是選項 (C) 把新型改請設計的期限寫成「逾 90 日」,而法定期限是逾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關於設計專利繳納費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設計專利申請及維持專利權時的規費規則,主要依據《專利法》第 94 條,以及《專利規費收費辦法》與《專利年費減免辦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專利法》第 94 條規定,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相關事項,應依規定繳納規費;專利年費則可逐年繳納,也可一次繳納數年。若預繳後年費金額調整,應依調整後金額補繳差額。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敘述是否符合規費規則,特別注意年費繳納方式的法律用語:年費可以一次繳納數年,因此若選項稱「不得一次繳納數年」,即與法定規則相反。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 31 條規定,下列關於未經權利持有人授權而為「其他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 31 條「未經權利持有人授權之其他使用」,也就是會員得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使用專利發明。解題應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31 條的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 31 條要求此類使用須依個案情況許可,並受目的、期間、權利移轉及供應市場等條件限制。特別注意:使用的範圍與期間,應限於許可所依據的目的;因此,選項若說「不應限於所許可之目的」,即與條文相反。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關於「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國民待遇、工業財產權保護範圍,以及專利獨立性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巴黎公約》第 4 條之 2,對同一發明在不同同盟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及取得的專利權,彼此獨立。各國的審查與核准結果不必一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正確表述《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專利具有地域性,各國依本國法獨立審查;再檢查其餘敘述的年份、保護標的及外國人享有國民待遇的條件是否符合公約。
選項分析
(A) 錯誤。《巴黎公約》於 1883 年簽訂,並非 1886 年。1886 年與《伯恩公約》有關,該公約主要處理著作權保護;本選項將年代與公約混淆。
第 10 題2 分
下列關於專利權權利耗盡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權的「權利耗盡」,又稱「首次銷售原則」:專利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將專利物合法投入市場後,對該特定專利物的專利權即告耗盡,原則上不能再以專利權禁止該物後續轉售或流通。權利耗盡可分為:
- 國內耗盡:僅本國市場的合法首次銷售會使專利權耗盡。
- 國際耗盡:專利物在任何國家經專利權人或其同意之人合法首次銷售,均可能使本國專利權耗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我國《專利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專利權人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的專利物,經販賣後,專利權不及於該物的使用或再販賣;但該物為以違法方法製造者,不在此限。該款未明定首次銷售須在國內,實務上採國際耗盡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國內耗盡還是國際耗盡,再檢查首次銷售是否經專利權人同意。權利耗盡的關鍵在於「合法首次銷售」,而非專利物是否曾在外國製造,或後手買受人是否知道專利權存在。真品平行輸入的專利侵權判斷,也因此會受到本國採取何種耗盡原則影響。
選項分析
- (A) 錯誤。《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沒有要求會員國必須採取國際耗盡原則。
第 11 題2 分
甲提出「彩虹生乳酪」蛋糕的設計專利申請案,該說明書之設計名稱中指定設計應用的物品為「蛋糕」。在設計說明中表示設計之創作特點在於圖面所揭露之色彩,同時在圖式中,以彩色圖分別繪製「彩虹生乳酪」的立體圖、前視圖、俯視圖,另提供切開的蛋糕片的剖面圖像為輔助圖。下列關於設計專利保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間、設計標的與色彩保護,以及判斷設計專利侵權時的判斷主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專利法第 121 條,設計是對物品的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所作的創作;申請設計專利須指定所施予的物品。設計專利不能脫離物品,單獨保護色彩或花紋。專利法第 135 條規定,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15 年屆滿。
判斷被控侵權設計與專利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時,通常以普通消費者選購相關商品的觀點,觀察兩者整體外觀所產生的視覺印象。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常見考點即可:設計專利期間是否為 15 年、色彩能否脫離物品單獨受保護、侵權近似判斷主體是否為普通消費者,以及純功能性造形與可視覺辨識的外觀設計如何區分。題幹指定物品為蛋糕,並以圖式揭露蛋糕外觀與色彩,這符合「設計須應用於物品」的基本架構;剖面輔助圖是否能納入保護範圍,仍須依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的設計內容判斷,不影響本題各選項的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14 年專利法第 135 條規定設計專利權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 15 年,不是 10 年。10 年是新型專利權的期間,容易與設計專利混淆。
第 12 題2 分
下列關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申請時點、法律性質及急速處理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專利法》第 115 條,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可由任何人申請;新型專利權消滅後,仍得申請。技術報告是供公眾及專利權人參考的專業比對資料,並非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三個關鍵:新型專利權消滅後能否申請、技術報告是否可提起行政救濟,以及急速處理的法定要件與期限。尤其要注意,題目所稱「三個月內完成」與專利法的急速處理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是專利專責機關所作的技術性比對,並非行政處分。申請人不服比對結果,不能據此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技術報告可作為後續民事爭訟等程序的參考資料。
第 13 題2 分
甲於 114 年 5 月 2 日收到發明專利初審的核駁通知後,決定申請再審查。下列關於再審查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明專利初審核駁後的再審查程序,以及新型專利是否適用再審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專利法第 46 條,申請人不服發明專利不予專利之審定,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依同法第 66 條,再審查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對新型不予專利之處分不服,循訴願程序救濟,並無再審查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幹所述為發明專利,再逐一核對再審查的期間、逾期效果、審查人員要求及適用專利類型。題目說甲在 5 月 2 日收到「核駁通知」,但申請再審查的法定期間是從「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起算,不能把核駁通知直接當成審定書,也不能據此認定期間起算日。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關於專利之分割申請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申請案分割的申請方式、專利種類、申請期間,以及分割案發明人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專利法》第 34 條、第 108 條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分割,是將原申請案中實質上包含二個以上發明的內容,拆分為不同申請案。分割案的揭露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依施行細則,分割申請也不得變更原申請案的專利種類。發明人則限於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四個容易混淆的規則:
- 誰可以提出分割: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申請人自行申請,兩者擇一即可。
- 能否變更專利種類:分割不得變更原申請案的專利種類。
- 新型分割的期間:原申請案處分前,或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 分割案發明人範圍:只能是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權舉發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明專利舉發的提起資格、專利權消滅後的舉發要件、舉發聲明的變動限制,以及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專利法》第 71 條,發明專利權原則上得由任何人提起舉發;但專利權人不得自為舉發,且專利權當然消滅後,須由對撤銷專利權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的利害關係人提起。依同法第 73 條,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
解題方法
先分辨舉發制度中「任何人」的範圍,再區分專利權仍存續與已當然消滅兩種情形。最後核對第 73 條的兩項程序規則:聲明可否變動,以及補提理由、證據的期間。選項 D 與法條所定三個月期限相符。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關於進步性審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上的進步性判斷,以及擬制喪失新穎性、複數引證結合和請求項間進步性判斷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依專利法第 22 條第 2 項,發明雖具新穎性,但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能輕易完成者,仍不具進步性。審查時應以請求項所載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並依相關先前技術及其組合關係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描述的審查原則:擬制喪失新穎性處理的是特定在先申請與後申請間的新穎性問題;複數引證的結合則要看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結合;進步性不能只拆開個別特徵判斷;而獨立項與附屬項須各自依其限定內容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擬制喪失新穎性是指後申請案的請求項內容,與先申請、後公開或公告的專利申請案所揭露內容相同時,依專利法第 23 條排除後申請案的新穎性。它處理的是新穎性,不涵蓋進步性審查;不能把先、後申請案的技術內容拿來合併評價進步性。
第 17 題2 分
下列關於專利權授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上的專屬授權、再授權及共有專利權行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專利法第 62 條至第 64 條判斷。
專屬授權是在約定範圍內,由專屬被授權人取得排他實施權;專利權人及第三人都不得在該範圍內實施。專利法另明定,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受授權利再授權第三人;若契約未約定再授權相關權利,法律仍允許再授權。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的爭點,再對照法條:
- 專屬授權是否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
- 授權契約是否須登記才生效。
- 專屬被授權人是否能再授權。
- 專利權共有時,個別共有人能否單獨授權他人實施。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專利法第 62 條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選項稱不排除專利權人實施,與法條明文不符。
第 18 題2 分
下列關於專利年費補繳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關於專利權取得及年費維持的期限與逾期補繳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專利權人取得專利時,須繳納證書費及第 1 年專利年費;第 2 年以後的年費,則應於各年屆期前繳納。逾期時,要區分「取得專利權時的第 1 年費用」與「維持專利權的第 2 年以後年費」:兩者期限及補繳方式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述的年費年度,再核對三件事:應繳期限、逾期補繳期間、逾期加繳比例。第 2 年以後年費逾期,可於期限屆滿後 6 個月內補繳;逾期部分按月加繳,每逾 1 個月加繳 20%,最高加繳至原年費的 1 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證書費及第 1 年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 3 個月內繳納,不是 2 個月。屆期未繳納者,原則上不予公告。
- **(B) 錯誤。
第 19 題2 分
下列關於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53條至第54條的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制度目的在補償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因依法須取得許可證、在取得許可證前無法實施發明而損失的專利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延長申請以第一次許可證為依據,且一件專利權及一張許可證各限申請一次;若專利專責機關在原專利權期間屆滿時尚未審定,依專利法第54條,專利權期間視為已延長。但若最後審定不予延長,其專利權期間仍至原屆滿日止。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談的是「可申請延長的標的」、「延長後的權利範圍」、「提出申請的時間」,還是「屆滿時尚未審定的法律效果」。再對照專利法第53條、第54條:第53條規定適用標的、申請期限及延長範圍;第54條規定尚未審定時的擬制效果。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關於專利申請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明專利申請的單一性、申請案公開、優先權回復,以及相同發明有多件申請案時的先申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專利法》規定,特別核對優先權回復期限。申請時漏未聲明優先權,法律另設回復機制,但期限不是題目所述的 18 個月;因此選項 C 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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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專利法》第 33 條規定,原則上每一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但二個以上發明若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這就是發明單一性原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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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專利法》第 37 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原則上於申請日後經過 18 個月公開;但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機密者,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