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生物技術) 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分別以〔先前技術 1〕、〔先前技術 2〕等 2 子題,於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詳細論述申請案請求項 1 是否可准予專利?
〔申請案請求項 1〕
一種抗 X 病毒醫藥組成物,其係由包括下列步驟之方法所製得者:
步驟 1:將女貞(Ligustrum lucidum)之果實粉末、日本女貞(Ligustrum japonicum)之果實粉末,或其混合物與水接觸而形成一水性懸浮液。
步驟 2:自該水性懸浮液分離出不可溶物質而形成一水性溶液。
步驟 3:將該水性溶液於 高溫加熱 20 分鐘,使之酸化至 ,以形成酸沉澱物。
步驟 4:自該水性溶液中分離出該酸沉澱物。
步驟 5:純化該酸沉澱物以得到該醫藥組成物。
〔先前技術 1〕
揭示一種抗 X 病毒醫藥組成物及其製備方法,與申請案請求項 1 間之差異僅在於步驟 3 之製備方法。其中,〔先前技術 1〕之步驟 3 係將該水性溶液酸化至 ,以形成酸沉澱物。
〔先前技術 2〕
揭示一種抗 X 病毒醫藥組成物及其製備方法,與申請案請求項 1 間之差異僅在於步驟 3 之製備方法。其中,〔先前技術 2〕之步驟 3 係將該水性溶液於 高溫加熱 4 分 35 秒,使之酸化至 ,以形成酸沉澱物。
(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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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product-by-process claim)的新穎性及進步性判斷。請求項雖以製備步驟描述一種醫藥組成物,判斷專利要件時,仍須看該製法所賦予的物本身是否與先前技術的物相同或具有差異;不能只因製法文字不同,就認定物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
依民國 113 年《專利審查基準》及當時《專利法》第 22 條,發明須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新穎性原則上以單一先前技術與請求項比對;進步性則須考量先前技術及申請時通常知識,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能輕易完成。以下均依題目所給「無其他先前技術」的前提,並假設先前技術已構成可用於審查的先前技術。
解題方法
先將請求項 1 讀作「由特定步驟製得的抗 X 病毒醫藥組成物」,再逐一比較先前技術揭示的產物是否相同,或是否具有由製法所造成、足以區別的物性或組成差異。
題目只說兩件先前技術與請求項的差異「僅在步驟 3」,並未指出步驟 3 的條件差異會使最終產物不同。因此,不能逕以製程參數不同推得最終醫藥組成物不同;應依題目所給資料判斷產物相同。
先前技術 1
先前技術 1 與請求項 1 的步驟 3 差異為:申請案將水性溶液於 加熱 20 分鐘,使其酸化至 ;先前技術 1 則揭示酸化至 ,但未記載相同的高溫加熱條件。
然而,請求項的標的是醫藥組成物,而非製備方法。依題目明示,先前技術 1 揭示的也是抗 X 病毒醫藥組成物及其製備方法,且與申請案的差異僅在步驟 3;題目未指出該加熱條件會改變最終產物的成分、結構或其他可辨識特性。因此,僅憑製程不同,不能認定請求項所界定的物與先前技術 1 的物不同。
第 二 題30 分
請依據〔A 技術〕、〔B 技術〕及〔C 技術〕作為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及請求項,回答以下問題。
【題組共用題幹】
〔A 技術〕
一種桌腳固定結合結構,主要是針對組合桌之桌面(30)與桌腳(40)的組裝結合而設計(如圖一、圖二),使其在組裝上更為簡速且穩固者;其特徵係在於:
該桌腳(40)乃具有中空之內徑孔,而該桌面(30)底部欲結合組設桌腳(40)的預定部位則預製有套合體(31),該套合體(31)上設有相對貫穿之栓孔(32)(41),套合體的型態及尺徑乃與桌腳的中空內徑相符,據以將桌腳套設於套合體的外部,再以螺栓(42)及螺帽(43)加以固定,即得快速取得套合體與桌腳套合關係之定位維持,進而以套合體為介面而完成桌面與桌腳的組裝結合,並賦予極佳之結合穩固性者。
圖一、圖二。
〔B 技術〕
一種桌腳固定結合結構,……,再以螺釘加以固定,……(省略段落如〔A 技術〕之文字記載,差異部分以方框標示),並賦予極佳之結合穩固性者。
〔C 技術〕
一種桌腳固定結合結構,……,再以固定元件加以固定,……(省略段落如〔A 技術〕之文字記載,差異部分以方框標示),並賦予極佳之結合穩固性者。
(一)張三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未主張優先權。李四以〔B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日為民國 113 年 3 月 1 日,未主張優先權,且無不予公開之事由。於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請論述〔A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可准予專利?
(二)張三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未主張優先權。〔C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於民國 113 年 3 月 1 日公開。於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請論述〔A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新穎性?
(三)張三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另,張三於同日以〔C 技術〕申請新型專利,並於申請時分別聲明一案兩請,兩案均未主張優先權,且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張三已取得新型專利權,且新型專利權並無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之情事。審查人員會核發何審查意見?請詳細說明其理由。
(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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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以民國 113 年有效的《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核心在區分三種效果:
- 專利法第 23 條的擬制喪失新穎性:先申請案在後申請案提出後才公開或公告,且兩案的發明內容相同時,後申請案不得取得專利。判斷「相同」時,除完全相同外,也包括差異僅是通常知識者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 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新穎性:以申請日前已公開的單一先前技術比對。先前技術揭露上位概念,不會因此使具體的下位概念發明喪失新穎性。
- 專利法第 32 條的一案兩請與權利接續:同一人同日就相同創作申請發明及新型,並於申請時分別聲明,且新型專利權於發明核准審定前仍有效時,才適用限期擇一及權利接續規定。是否為相同創作,須比較兩案請求項所載的發明或新型。
以下將「螺栓及螺帽」視為 A 的具體固定方式;B 的「螺釘」為另一固定方式;C 的「固定元件」則是涵蓋多種固定方式的上位概念。
(一)B 先申請、後公開:A 不得取得專利
李四的 B 案於民國 113 年 3 月 1 日先申請,張三的 A 案於同年 5 月 1 日後申請。B 案雖然在 A 案申請後才公開,但題目已說明沒有不予公開事由,故公開後得依專利法第 23 條審查其對 A 案的影響。
A 與 B 的桌面、套合體、桌腳及栓孔等技術內容相同,差異僅在固定方式:A 使用螺栓及螺帽,B 使用螺釘。依題示,兩者均用於固定桌面與桌腳;若此差異僅是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能直接置換的固定元件,兩案即屬第 23 條所稱內容相同。B 案申請人李四與 A 案申請人張三不同,因此不適用第 23 條但書的同一申請人例外。
**結論:A 案應以違反專利法第 23 條為由,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此處適用的是先申請案後公開的擬制喪失新穎性效果,不是把 B 當成 A 申請日前已公開的一般先前技術。
(二)C 已先公開:A 具新穎性
C 案於民國 113 年 3 月 1 日公開,早於 A 案的申請日,故 C 案可作為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新穎性引證文件。
C 以「固定元件」概括固定方式,A 則具體限定為「螺栓及螺帽」。依審查基準的上、下位概念判斷,先前技術揭露上位概念,不會使其下位的具體概念發明喪失新穎性。
第 三 題10 分
請依專利審查基準相關規定,詳細論述〔請求項 1〕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理由;並請說明如何協助委託人進行申復或修正?
〔請求項 1〕
一種體重推測裝置,包含:
一機器學習模組,係以人臉形狀的特徵量與身高、體重值作為訓練資料予以訓練,且訓練完成後之該機器學習模組係依據人臉形狀的特徵量與身高值,輸出推測的體重值;
一接收模組,接收受測者之臉部圖像及身高值;
一特徵量擷取模組,分析前述臉部圖像,並獲得人臉形狀的特徵量;
一處理模組,將前述接收模組所接收之身高值及前述特徵量擷取模組所獲得的人臉形狀的特徵量輸入該機器學習模組,輸出從該機器學習模組獲得之推測體重值。
〔專利說明書〕
本發明為一種體重推測裝置(1),包含:一機器學習模組(2)、一接收模組(3)、一特徵量擷取模組(4)及一處理模組(5)(說明書內已敘明各元件組成及其連結關係)。
本發明有關機器學習模組(2)及處理模組(5)之運作方式,係利用臉部圖像以推測體重值,其實施方式說明如下:人臉臉頰和下顎的夾角餘弦與 BMI(體重/身高平方)存在統計上的顯著相關性,故以機器學習模型分析人臉臉頰和下顎的角度,藉以推測受測者之體重值。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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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請求項的支持要件。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請求項須以說明書為據,並明確、簡潔地界定申請專利範圍。審查時,應以說明書、請求項及圖式的整體揭露為基礎,並參酌申請時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的知識,判斷該技術人員能否合理認知: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足以支持請求項涵蓋的範圍。
支持要件著眼於請求項範圍是否超出說明書所揭露、可合理推知的範圍。若請求項概括涵蓋多種技術手段,而說明書只揭露其中一種具體手段,且通常知識者不能合理預期其他手段也能達到相同效果,便有不受支持的問題。
解題方法與本題涵攝
應先比對請求項所涵蓋的技術範圍與說明書實際揭露的技術內容,再判斷技術人員能否由該揭露合理推知請求項涵蓋的其他情形。
本題請求項 1 概括記載:
- 以「人臉形狀的特徵量」及身高、體重值作為訓練資料訓練機器學習模組;
- 訓練完成後,以人臉形狀的特徵量及身高值輸入模型,取得推測體重值。
其文字涵蓋各種人臉形狀特徵量及相應的機器學習模型,並未限定特徵量種類、模型如何利用身高,或推測體重的具體方式。
說明書實際揭露的內容則較窄:人臉臉頰和下顎的夾角餘弦與 BMI(體重除以身高平方)有統計上的顯著相關性,因而利用機器學習模型分析該角度以推測體重。這只揭露特定臉部特徵與 BMI 的統計關係,並未說明其他人臉形狀特徵量也具有相同關係,或各種特徵量均可配合身高輸入模型而推測體重。
因此,通常知識者無從僅憑該單一特徵與 BMI 的相關性,合理推知請求項所涵蓋的各種人臉形狀特徵量及其模型,都能達成推測體重的效果。請求項 1 的概括範圍超出說明書具體揭露,故有違反《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的理由。
如何協助委託人申復或修正
**申復方向:**先確認審查意見是否具體指出請求項超出說明書揭露之處及其理由。若審查意見已指出「人臉形狀的特徵量」涵蓋範圍過廣,可提出申復說明,並以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說明書內容及可支持的技術資料,
第 1 題2 分
說明書應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的可據以實現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發明,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可瞭解其內容,並據以製造及使用。
判斷時須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的整體內容為基礎。可據以實現要件雖由說明書負擔揭露義務,仍須配合申請專利範圍確認所請發明的內容與範圍,因此不能說它與申請專利範圍無關。
解題方法
先區分「實質揭露不足」與「形式記載不合規」:可據以實現要件著重技術內容是否足以讓通常知識者實施,不是只看說明書格式是否符合形式規定。
再留意兩類特殊資料:
- 生物材料寄存可協助取得或重現材料,但不能取代說明書對相關技術內容的揭露。
- 申請日後提出的實驗數據可以輔助說明申請時的揭露已足夠,但不能用來補上申請時未揭露的技術內容,也不能作為判斷要件是否符合的基礎。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各請求項中「____」處之敘述,搭配前後文內容,何者未導致請求項不明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有關請求項明確性的判斷。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判斷時,須看請求項中的技術特徵與連接詞,能否讓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理解其範圍。
常見的不明確情形包括:方法步驟前後不一致、相對或程度用語欠缺判斷基準,以及封閉式組成物的成分比例彼此不合理。開放式連接詞「包含」則容許列舉成分以外的構件。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請求項中各技術特徵是否一致,並特別注意「由……所組成」與「包含」的差異。對於組成物,若採封閉式記載,還要檢視各成分比例範圍是否可能產生總和超過 100% 或不足 100% 的矛盾。
選項分析
**(A) 錯誤。**第一步驟是「從起始物 A 製造中間產物 B」,第二步驟卻是「從中間產物 C 製造終產物 D」。前文並未交代中間產物 C 如何取得,也沒有說明 B 與 C 的關係;兩步驟的產物與後續步驟的起始物不一致,使方法流程無法清楚界定。
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產業利用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產業利用性與說明書「可據以實現」要件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發明須為「可供產業上利用」。
- 《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要求,說明書應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過度實驗即可瞭解發明內容,並據以實現。
產業利用性著眼於發明本質上能否在產業上被製造或使用;可據以實現則著眼於說明書揭露是否足以讓通常知識者實際實施發明。兩者有關聯,但判斷層次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發明本身能否在產業上被製造或使用」,還是「說明書是否充分揭露」。若把兩項要件的判斷對象混在一起,或把「能被製造或使用」誤解成「已經實際製造或使用」,即屬錯誤。
依專利審查基準,發明若本質上不能被製造或使用,通常也無從據以實現;但發明本身具產業利用性,不代表說明書必然已充分揭露,仍須另行審查可據以實現要件。因此,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關於進步性之審查,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審查基準》中,判斷發明是否具進步性的審查方法,以及先前技術作為引證資料的資格。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專利審查基準》,進步性是以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判斷主體,評估其是否能依先前技術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審查原則上以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並以相關先前技術作為判斷基礎。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三項原則:
- 通常知識者是客觀、虛擬的判斷基準,不以特定個人的能力或人數為核心。
- 引證資料須能確認其屬於申請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術;未能確認公開日期的資料,不能逕作為核駁依據。
- 進步性應評價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並依適當的先前技術與通常知識判斷是否容易完成,不能把發明拆成差異特徵逐一孤立比對。
依此逐項判斷,B 符合題目所採的審查基準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通常知識者是虛擬的判斷主體,但不是「以一人為限」。通常知識者的技術能力,是依相關技術領域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客觀設定;審查重點在於以該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容易完成,並非限制為一名自然人。選項將「虛擬判斷主體」錯誤延伸為「以一人為限」。
第 5 題2 分
經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應符合修正限制事項,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收到「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能以哪些理由修正,以及各種修正理由的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法規與審查基準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43 條第 4 項,經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僅得作以下修正:
- 請求項之刪除。
-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 誤記之訂正。
-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誤譯之訂正」不在上述四種修正事由內。因此,最後通知後,不能直接以誤譯訂正為由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若誤譯訂正涉及說明書,則可先訂正說明書,再視情況以誤記訂正或不明瞭記載釋明為由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主張的修正理由,並檢查修正後的請求項是否仍屬最後通知後容許的四種事由。尤其要區分「誤譯之訂正」與法條列出的「誤記之訂正」:兩者名稱相近,但不是同一種修正事由。
選項分析
(A) 符合規定。
原請求項涵蓋請求項 1 至 3 任一項所述的壓縮機;修正後將其限定為請求項 1 所述的壓縮機,範圍較原來狹窄,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新增請求項則是把原有「任一項」所涵蓋的請求項 2 所述壓縮機另行列明,題目設定為減縮修正的組成部分,仍是將原請求項所涵蓋的技術內容分別表達,並未引入原範圍以外的內容。故符合修正限制。
第 6 題2 分
下列關於專利權移轉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權異動登記的程序要求,尤其是衍生設計專利權與原設計專利權的讓與關係。專利權異動涉及權利主體變更或授權範圍變動,登記須依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專利權之異動」章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審查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登記實務中明文要求的文件與辦理方式,特別留意選項有沒有把「全部」當成唯一授權範圍,或把查封的效果擴張到專利權更正。衍生設計則依專利法第 135 條關於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原設計專利權一併異動的規定判斷;原設計專利權消滅後,若仍有二以上衍生設計專利權存續,其讓與仍應一併辦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 讓與原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相關贈與稅證明,例如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副本。若不能檢附,讓與登記應不受理;並無以具名切結取代證明文件、即可受理的規定。
第 7 題2 分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單一性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明專利的「單一性」:二個以上發明若在技術上相互關聯,且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即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特別技術特徵,是指相較於先前技術,對發明有所貢獻的技術特徵,也就是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的技術特徵。
法源為專利法第33條第2項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至4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三個判斷原則:
- 單一性判斷看發明間是否有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不受發明寫在不同請求項或同一請求項影響。
- 檢索先前技術原則上從請求項1開始,但特定情形得改由其他獨立項開始。
- 單一性是為了有效利用審查資源;核准後才發現不具單一性,不因此構成舉發理由。
依此逐項檢驗,D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特別技術特徵須對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檢索時若引證文件揭露相關特徵,可能使該特徵不再具有特別技術特徵的地位;但「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引證文件,不作為判斷單一性中特別技術特徵的先前技術。
第 8 題2 分
關於發明專利主張國際優先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8 條及《專利審查基準》關於發明專利國際優先權的規定。判斷時要分清三件事:主張優先權的期間、申請人的身分資格,以及「相同發明」的揭露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審查基準的規定即可:申請人為複數時,要檢查每位申請人是否符合身分條件;認定身分的時間點是向我國提出申請時;「相同發明」則要檢查優先權基礎案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而不能只看申請專利範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發明專利的國際優先權期間為外國第一次申請日後 12 個月內,且應於該期間內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選項把「主張優先權」說成必須在 12 個月內完成,並額外要求優先權日必須早於我國申請日,均不符合規定。優先權日與我國申請日可能同日;
第 9 題2 分
有關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及專利審查基準「代理人」章的規定,重點有三:代理權可如何授與、哪些事項須特別委任,以及代理人資格與代理關係變動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採概括代理時,代理人原則上得辦理受任案件的全部程序行為;但涉及撤回特定申請或拋棄專利權等重要事項,仍須有特別授權。這正是判斷本題的關鍵。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與審查基準即可:先判斷選項 A 是否正確描述概括代理的權限,再核對 B 的代理人資格,以及 C、D 所述代理關係變動時的程序處理。A 將「概括代理」說成足以涵蓋撤回再審查申請及拋棄專利權,漏掉了「須特別委任」的限制,因此與官方答案一致,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代理權範圍由申請人決定,概括授權可使代理人辦理受任案件的一般程序行為;然而,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撤回再審查申請及拋棄專利權均屬須特別委任的事項。概括授權「一切代理行為」仍不足以取代對這些事項的特別授權。
第 10 題2 分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更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九章「更正」中的程序與更正事由,並涉及專利法第 67 條的更正限制。更正事項包括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以及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更正後仍不得超出法定揭露範圍,也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關鍵在於分辨: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更正案是否停止審查,以及審查基準對不同情況的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專利審查基準》第九章「審查注意事項」:
- 外文本單獨更正,是否受理?
- 更改請求項的二段式或不分段格式,屬何種更正事由?
- 更正審查中專利權當然消滅,是否仍續行審查?
- 部分舉發成立後進入行政救濟,能否更正已判定舉發成立的請求項?
其中,C 把「仍應續行審查」說成要詢問是否續行或撤回,並將逾期未表示視為同意撤回,與命題當年審查基準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更正審查的標的是中文本。專利權人若只提出外文本更正,沒有同時提出中文更正本,該外文本不生更正問題,應不受理其更正申請。若屬明顯誤記,專利專責機關得以准予備查等方式函覆;
第 11 題2 分
下列關於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之判斷,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包括新型標的、法定不予專利事由、說明書揭露充分性,以及單一性。法源為《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新型專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新型專利標的須為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說明書則須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現。兩者是不同的審查事項,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符合新型形式審查的標準。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C;關鍵在於 C 將「明確且充分揭露、能瞭解並據以實現」的充分揭露要求,當成新型形式審查所判斷的事項。新型採形式審查,說明書揭露是否足以使通常知識者據以實現,屬實體審查性質,並非形式審查的判斷標準,因此 C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請求項前言部分記載物品,且主體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徵中,只要包含至少一項結構特徵,即符合新型標的須為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要求。
第 12 題2 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 1~3 所請分別為成分 A、B 及 C,請求項 4 為包含選自請求項 1~3 之成分 A、B 或 C 之組成物。舉發聲明請求撤銷請求項 3 及 4,惟舉發理由僅主張請求項 3 及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3 之權利範圍不具進步性,並未主張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1、2 之權利範圍不符專利要件。經闡明而舉發人仍主張同前,經審定後,有任何人基於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就請求項 3 及 4 再次提起舉發。依審查實務,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舉發審查的「審查範圍」與「一事不再理」如何依舉發聲明、舉發理由及權利項間的引用關係分別判斷。法源為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專利法》第 82 條第 3 項,以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審查」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舉發聲明決定請求撤銷哪些請求項;舉發理由則指出各請求項被指摘不符專利要件的事由與範圍。聲明請求撤銷請求項 4,並不表示已對請求項 4 的每一種引用範圍都提出舉發理由。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1、2 或 3 時,所限定的權利範圍不同,應依實際主張的引用範圍審查。
一事不再理適用於已經審查並作成審定的舉發事實與證據。未曾提出、也未經審查的理由或權利範圍,不因同一請求項曾被列在舉發聲明中,就視為已經審查。
解題方法
先把請求項 4 按其引用對象拆開:
- 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1:包含成分 A 的組成物。
- 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2:包含成分 B 的組成物。
- 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3:包含成分 C 的組成物。
本案舉發聲明要求撤銷請求項 3、4;舉發理由則只主張請求項 3,以及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3 的權利範圍不具進步性。經專利專責機關闡明後,舉發人仍維持原主張,因此審查範圍是請求項 3 與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3 的範圍,並不包括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1、2 的範圍。
若上述已審查範圍均經審定為舉發不成立,任何人之後基於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再就請求項 3 或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3 的範圍提起舉發,才涉及一事不再理。
第 13 題2 分
有關設計專利之圖像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圖像設計」的可專利標的、圖式揭露方式,以及設計名稱如何指定所應用的物品。判斷時要分清楚:圖像設計雖以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外觀,但仍須能辨識其所應用的物品。
法源與審查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設計專利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圖像設計的審查原則:視圖如呈現依序變化,是否交代變化順序;圖像設計是否包含電腦圖像、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及投射形成的虛擬圖形;設計名稱是否明確指出圖像所應用的物品。最後一點是本題關鍵:設計名稱不能只寫「圖像」而未指出所應用的物品。
選項分析
(A) 正確。 多張視圖若呈現同一圖像設計依序變化的外觀,應在設計說明中敘明變化順序,讓各視圖之間的變化關係清楚,避免被誤認為彼此無關的不同設計。
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發明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6 條及《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中,發明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與圖式的記載原則。解題重點在於分辨「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以及說明書各段落的功能、必要性與編排彈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法條或審查基準:A 考「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定義;B、C 將【先前技術】段落說成必須記載且不得刪改順序;D 則列出【發明內容】的固定組成。凡把說明書的建議性記載或編排慣例說成法定必要事項,或將段落內容僵化成固定清單,通常有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專利法》第 26 條,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通常知識者能了解並據以實現。此處的「申請專利之發明」,是指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保護的申請標的(subject matter)。說明書的揭露須足以支持並使該請求保護標的得以實施,因此本項對該用語的界定正確。
第 15 題2 分
下列關於新穎性之審查,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穎性審查中的「先前技術」及「公眾得知」判準。依民國 113 年《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發明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屬於先前技術;判斷重點在於相關技術內容是否已在申請前進入公眾可取得的狀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技術資訊是否在申請前已公開,以及公眾是否能取得其內容。是否有人實際借閱、公開是否源於合法行為,或專利權事後是否被撤銷,都不當然改變已公開技術資訊的性質。網路資訊則須檢視公眾能否得知資訊所在位置並取得內容。
選項分析
**(A) 錯誤。**專利經核准公告後,公告內容已對公眾公開。嗣後專利權遭舉發撤銷確定,縱使專利權依規定視為自始不存在,也不會使先前已公開的公告內容從未存在。因此,該公告所揭露的技術仍得作為先前技術。
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3 條的「擬制喪失新穎性」,並以民國 113 年的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其目的在避免不同申請人於不同日就相同發明或新型重複取得專利:先申請案在後申請案申請後才公開或公告時,若後申請案請求項的內容與先申請案揭露內容相同,後申請案仍可能不具新穎性。
判斷時要掌握幾項規則:擬制喪失新穎性限於不同申請人、不同申請日;認定申請人是否相同,原則上以後申請案申請日為準;先申請案須為發明或新型申請案;先申請案經公開或公告後,即使其揭露內容嗣後經修正或更正刪除,被刪除部分仍得作為引證文件。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題述是否符合上述規則。尤其要區分「後來從先申請案文件中刪除」與「從未公開或公告」:只要該內容曾載於先申請案並經公開或公告,嗣後刪除不會使它失去作為引證文件的資格。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關於改請之態樣,何者正確?
① 發明改請設計 ② 設計改請新型 ③ 新型改請設計 ④ 設計改請發明 ⑤ 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改請」可採取哪些專利類型轉換。依民國 113 年有效的《專利法》第 108 條、第 131 條及第 132 條,改請態樣採列舉方式規定,包括:
- 發明或設計改請新型,以及新型改請發明(第 108 條)。
- 設計申請案與衍生設計申請案互相改請(第 131 條)。
- 發明或新型改請設計(第 132 條)。
改請仍須符合各該條文的期限及原申請揭露範圍等要件;本題只問可否改請的類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五種態樣逐一對照上述列舉:
| 敘述 | 判斷 | 法源 |
|---|---|---|
| ① 發明改請設計 | 正確 | 專利法第 132 條 |
| ② 設計改請新型 | 正確 | 專利法第 108 條 |
| ③ 新型改請設計 | 正確 | 專利法第 132 條 |
| ④ 設計改請發明 | 錯誤 | 法條未列此種方向 |
| ⑤ 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 | 正確 | 專利法第 131 條 |
因此,正確態樣為①②③⑤,對應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優惠期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明專利「優惠期」,亦即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項所定的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申請前的公開事實,若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且申請人於公開事實發生後 12 個月內提出申請,該公開內容得不作為判斷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先前技術。
判斷時須掌握兩個重點:優惠效果同時涵蓋新穎性與進步性;有多次公開時,優惠期間的起算點不是一概以最晚一次公開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優惠期的適用效果、公開行為主體及期間起算。尤其是多次公開的情形,須依審查基準判斷各次公開是否具有密切關聯;若符合密切關聯,期間以最早公開事實發生日的次日起算 12 個月。因此,把期間說成一律以「最晚之公開事實」為基準,即有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優惠期的效果是排除相關公開內容作為判斷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先前技術,並非只排除新穎性判斷。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分別涉及新穎性與進步性。
第 19 題2 分
下列關於分割及改請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中「分割」與「改請」的共同效果,以及兩者在「與新型專利權利接續」上的差異。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分割,是將原申請案中的部分內容另行提出申請;改請,則是將原申請案改以另一種專利類型申請。兩者在申請日及揭露範圍上有相近規定,但並非每一種程序效果都相同。
解題方法
先檢查各選項是否在描述分割與改請的「共同效果」;再留意是否有制度專屬的要件。與新型專利權利接續,涉及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與新型,並在發明專利申請中作成聲明。審查基準容許符合條件的分割案援用原發明申請案的聲明;改請案則不能一概援用。因此,將兩者並列為均可援用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設計專利之修正,下列何者將被認定為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設計專利申請的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的範圍。判斷時要看修正是否加入原圖式未揭露的設計內容,或使設計的外觀產生原申請無法直接、明確得知的變化。
圖式中的實線與虛線通常用來區分設計所主張的部分與不主張的部分;線條變化可能影響主張範圍,但不當然等於加入新內容。反之,把既有線框填黑等方式改變圖像的外觀,可能形成原申請未揭露的設計特徵。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修正前後的圖式,判斷新增或變動的視覺內容能否從原申請直接得知。若只是補充環境、界定部分設計,或調整已揭露各部分的主張方式,通常仍可在原揭露範圍內;若改變原圖式未揭露的色彩、填色或圖像內容,就可能超出範圍。
選項分析
- (A) 不屬於超出範圍。 修正是在電腦圖像外圍增加虛線,表示顯示螢幕這項環境,而非把新的圖像內容納入設計。圖中電腦圖像本身並未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