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公路監理約僱人員不分職等 業務類 (K5901-K5907)-監理專業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處汽車所有人多少額度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依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規定,汽車所有人違反此款,處新臺幣 3,600 元以上 10,8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違規行為「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對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再核對該款的罰鍰區間及附帶處分:
- 罰鍰:新臺幣 3,600 元至 10,800 元。
- 附帶處分:禁止行駛。
題目問的是罰鍰額度,選項中符合上述金額區間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1,200 元以上 4,800 元以下:錯誤。 金額低於本款規定的罰鍰區間,常見於其他交通違規的金額級距。
- (B) 2,400 元以上 4,800 元以下:錯誤。 上限 4,800 元不足,並非本款在民國 106 年的罰鍰範圍。
- (C) 3,600 元以上 10,800 元以下:正確。 符合民國 106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規定。
第 2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之情形者,得處汽車所有人多少額度之罰鍰,並責令改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的汽車標明事項違規。汽車行駛時,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處罰對象是汽車所有人,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由題幹關鍵詞「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定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再看同項本文的罰鍰額度:新臺幣 2,400 元以上 4,800 元以下,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選項分析
- (A)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錯誤。這是其他車輛違規的常見罰鍰級距,並非本題所問的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不符。
- (B) 2,400 元以上 4,800 元以下:正確。符合第 1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 **(C)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錯誤。
第 3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得處汽車所有人多少額度之罰鍰?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汽車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9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依同條第 2 項,該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裝置」與「汽車所有人」。這是在問車輛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的處罰,應對應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而不是駕駛人按喇叭超過規定音量的罰則。該款明定罰鍰為 9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因此選擇相同級距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錯誤。這是其他違規的罰鍰級距;本題所問的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不適用此級距。
- (B) 9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正確。符合民國 106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
第 4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得處汽車所有人多少額度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9 條,測驗汽車重要操控設備未妥善維護時,汽車所有人的處罰規定。
條文所列情形有二: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若汽車所有人仍准駕駛人使用,處新臺幣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考條文的罰鍰級距與現行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煞車」或「方向盤」有缺失,且「仍准駕駛人使用」。這對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9 條;依條文直接判斷受罰對象是汽車所有人,罰鍰為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並須調整或修復。
選項分析
- (A) 正確。新臺幣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符合第 19 條規定。
- (B) 錯誤。2,400 元以上 4,800 元不是本條所定罰鍰級距。
第 5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幾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3 條第 1 款: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題目問的是「吊扣期間」,不是罰鍰金額或其他駕照處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行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再對應同條例第 23 條第 1 款。該款明定吊扣三個月,據此選擇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錯誤。 不符合第 23 條第 1 款所定期間。
- (B) 三個月:正確。 駕駛人借出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依規定吊扣三個月。
- (C) 六個月:錯誤。 不是本款所定的吊扣期間。
- **(D) 九個月:錯誤。
第 6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者,得處汽車所有人多少額度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1 第 1 項對砂石、土方運輸車輛的規範。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不符規定、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8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違規行為及法律效果,直接對照第 29 條之 1 第 1 項即可。條文處罰對象是「汽車所有人」,罰鍰範圍是 4 萬元至 8 萬元,另須當場禁止通行;三項要件與選項(C)相符。
選項分析
- (A) 2 萬元以上 4 萬元以下:錯誤。 低於第 2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的罰鍰範圍。
- (B) 3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錯誤。 罰鍰上下限均與本條規定不符。
- **(C) 4 萬元以上 8 萬元以下:正確。
第 7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有關汽車乘員繫安全帶之處罰規定,關鍵在於區分:
- 一般道路行駛:適用一般繫安全帶規定。
-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行駛:適用較高額度之特別規定。
題目明確指出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因此應直接適用該條所定之特別罰鍰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時,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處駕駛人新臺幣 元以上 元以下罰鍰。現行法規亦已有修正,實際適用時應以最新法令為準;本題仍依民國 106 年命題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三個要件:
- 行為主體: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
- 違反行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行駛地點: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第三項「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是本題判斷罰鍰額度的核心。符合特別道路環境時,適用 元以上 元以下之罰鍰。
因此:
故選擇 D。
選項分析
-
(A) 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錯誤。此金額範圍並非民國 106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未繫安全帶所定之處罰。
-
(B)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錯誤。此為一般道路繫安全帶規定常見的混淆選項,題目已特別限定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應適用較高額度之特別規定。
第 8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使用安全椅之處罰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相關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項要件:
- 車輛為小型車。
- 車內附載幼童。
- 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
符合上述要件,即直接適用「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之特別處罰額度:
因此選擇處罰範圍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者。
選項分析
-
(A)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錯誤。 此金額並非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使用安全椅之法定罰鍰額度,屬於其他交通違規常見的處罰區間。
-
(B) 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錯誤。 處罰下限及上限均與本題法定額度不符;本題應為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第 9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寶可夢遊戲之抓寶行為者,處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之處罰,並特別測驗「汽車」與「機車」罰鍰額度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
- 汽車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裝置,處新臺幣 3,000 元罰鍰。
- 機車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裝置,處新臺幣 1,000 元罰鍰。
寶可夢遊戲屬於利用行動電話之遊戲及定位等功能,並非僅限於撥打或接聽電話,因此也屬於條文所稱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其他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三步判斷:
- 確認行為主體:題目明確指出為「機車駕駛人」。
- 確認行為態樣: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寶可夢遊戲抓寶。
- 套用機車專屬罰鍰: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處新臺幣 1,000 元罰鍰。
因此:
選項分析
-
(A) 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錯誤。 600 元並非民國 106 年本類違規對機車駕駛人的法定罰鍰額度。
-
(B) 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正確。 題目中的行為符合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從事其他行為之規定,依法處新臺幣 1,000 元罰鍰。
第 10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者,得處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汽車駕駛人疲勞駕駛的處罰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06年)法規為準,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者:
- 處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以上三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並禁止其駕駛。
這是「罰鍰」與「禁止駕駛」併行的處分,並非僅處罰鍰。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法定要件:
- 主體:汽車駕駛人。
- 行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 認定:經查屬實。
- 法律效果:罰鍰一千六百元以上三千二百元以下,並禁止其駕駛。
因此,法定罰鍰區間為:
並附加禁止駕駛的效果,符合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金額低於本題法定區間。
- (B) 錯誤: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並非民國106年本項違規的法定罰鍰額度。
第 11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得處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關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規定。
計程車駕駛人必須:
- 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
- 領取執業登記證;
- 完成上述程序後,始得執業。
若尚未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駕駛計程車執業,構成違規,依法處以一定範圍的罰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法律事實:
「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
這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所規定的違規態樣完全相符。民國 106 年時,該違規行為的法定罰鍰為:
因此選擇罰鍰上下限完全相同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錯誤。此金額低於本題所涉計程車駕駛人未辦理執業登記的法定罰鍰範圍,並非本題答案。
- (B)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錯誤。雖然同樣是以區間方式規定,但其法定上下限均與第 37 條規定不符。
- (C)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正確。此為民國 106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對計程車駕駛人未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所規定的罰鍰範圍。
第 12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中,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消防車、救護車及警備車執行勤務時之優先通行保障。
汽車駕駛人行駛中,聽聞上述車輛之警號,負有「立即避讓」義務。若未立即避讓,依命題當年(民國106年)法規,除處罰鍰外,並吊銷駕駛執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關鍵在於掌握三項法律效果:
- 適用對象:汽車駕駛人。
- 違規行為:行駛中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卻不立即避讓。
- 法律效果:處新臺幣 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因此,直接比對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錯誤。 民國106年法規對本項違規所定罰鍰不是 元,且本題還涉及吊銷駕駛執照之附加法律效果。
-
(B) 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錯誤。 元並非本項「不立即避讓」行為之法定罰鍰金額。
-
(C) 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正確。 汽車駕駛人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而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 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第 13 題1 分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吊扣其駕駛執照多少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因而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時,所負之駕駛執照吊扣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應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本題關鍵在於辨識受害結果為「重傷」,不是一般受傷,也不是死亡。
解題方法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判斷吊扣期間可依傷害結果區分:
- 致人受傷:吊扣一個月至三個月。
- 致人重傷:吊扣三個月至六個月。
- 致人死亡:處以更重之吊銷駕駛執照等處分。
題目明確指出:
- 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
- 導致他人「重傷」。
因此直接適用「致人重傷」的處罰區間:
所以正確選項為(C)。
選項分析
-
(A)一個月至三個月:錯誤。 此為造成他人一般受傷時的吊扣期間,題目所述結果為「重傷」,處罰期間較長,不能適用本選項。
-
(B)二個月至四個月:錯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本類違規並非採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區間;重傷情形的法定期間為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 14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肇事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多少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重點在於區分:
- 汽車駕駛人肇事後,是否有人受傷或死亡。
- 肇事後是否依規定處置。
- 未依規定處置之外,是否另有肇事逃逸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元以上 元以下罰鍰;其肇事逃逸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三項要件: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 無人受傷或死亡。
- 未依規定處置,且有肇事逃逸情形。
依民國 106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規定:
因此,吊扣期間為「一個月至三個月」。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至三個月:正確。 符合民國 106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對於「無人受傷或死亡而肇事逃逸」所定之吊扣駕駛執照期間。
-
(B) 二個月至四個月:錯誤。 法條並未規定此種情形吊扣二個月至四個月。
-
(C) 三個月至六個月:錯誤。 此期間並非本題所涉「無人受傷或死亡而肇事逃逸」的法定吊扣期間,容易與其他交通違規或較嚴重肇事情形混淆。
-
(D) 四個月至六個月:錯誤。 民國 106 年法規對本題情形並未規定吊扣四個月至六個月。
第 15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上為取締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應於多少距離之間,明顯標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高速公路超速取締所設置之科學儀器告示距離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在高速公路上取締汽車駕駛人超過最高速限,若使用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應在取締路段前:
明顯標示告示。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項關鍵要件:
- 違規類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
- 道路場所:高速公路。
- 取締方式: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
符合上述條件時,直接適用民國 106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科學儀器取締告示距離之規定,範圍為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A) 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
正確。這是命題當年法律規定之告示距離。取締機關使用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締高速公路超速行為時,應於取締路段前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明顯標示。
(B) 一百公尺至五百公尺間
錯誤。題目所考之法定範圍上限為三百公尺,並非五百公尺。此選項將告示距離上限擴大,超出法條規定。
(C) 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
錯誤。法定起點是一百公尺,而非三百公尺;且題目並未規定須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標示。
(D) 五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
第 16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多少額度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領用試車牌照,未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的處罰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這項違規處罰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罰鍰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行為:「領用試車牌照」且「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這不是一般道路違規,而是違反試車牌照的使用範圍規定,因此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試車牌照相關罰則判斷。再將法定罰鍰區間與各選項比對,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 (A) 300 元以上、600 元以下:錯誤。此金額低於本題違規行為在民國 106 年規定的罰鍰區間。
- (B) 9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錯誤。不是本題試車牌照違規的法定罰鍰。
- (C) 1,800 元以上、3,600 元以下:錯誤。金額區間與本題所適用的罰則不符。
第 17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處汽車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領有普通駕駛執照,卻以駕駛為職業」者的處罰。此類駕駛人以普通駕照從事職業駕駛,屬於駕照種類與實際駕駛用途不符,除處罰鍰外,並禁止其駕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領有普通駕駛執照」及「以駕駛為職業」。這不是一般未領照駕駛,也不是單純違反交通規則,而是已持有普通駕照、卻從事職業駕駛的特定違規態樣。
接著依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照罰鍰級距,並確認條文另有「禁止其駕駛」的處分。罰鍰範圍為 3,000 元至 6,000 元,因此選項 (C) 符合。
選項分析
- (A)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錯誤。 此級距不是本題所述違規態樣在民國 106 年的法定罰鍰範圍。
- (B) 2,400 元以上 4,800 元以下:錯誤。 此級距同樣不符合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規定。
第 18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裝載貨物之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處汽車所有人多少額度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的裝載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或超高,卻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抓出三個關鍵要件:「整體物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以及「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這些要件直接對應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依該款規定判斷處罰對象、罰鍰級距及後續處置即可。
選項分析
- (A)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錯誤。此級距常見於其他道路交通違規,並非本題所述裝載整體物品違規的罰鍰。
- (B) 2,400 元以上 4,800 元以下:錯誤。不符合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的罰鍰級距。
- (C)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正確。符合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並須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第 19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得處汽車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判斷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方式不依規定時,駕駛人應受的罰鍰及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該款列為汽車裝載違規,由汽車駕駛人受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當時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的罰鍰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現行法已修正,罰鍰級距已提高;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直接對應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接著確認該項所定罰鍰級距,再核對題幹所述「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的處置,即可選出相符選項。
選項分析
- (A)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錯誤。不是民國 106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的罰鍰級距。
- (B) 2,400 元以上 4,800 元以下:錯誤。級距與當時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
第 20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內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得處汽車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汽車超車後,在有安全距離可駛回原車道時仍未駛回,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此題所涉罰鍰級距與現行法條所列相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一是「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二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兩項要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直接依該項判斷罰鍰,不必套用一般違規超車的處罰級距。
選項分析
- (A)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錯誤。不是本題所述違規行為的法定罰鍰級距。
- (B) 2,400 元以上 4,800 元以下:錯誤。不符合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的罰鍰範圍。
- **(C)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錯誤。
第 21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車速度,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者,得處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嚴重超速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道路規定最高時速六十公里,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的關鍵條件:「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這不是一般超速,而是超速幅度超過 60 公里,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的嚴重超速規定。依該條所定罰鍰區間,選出下限為 6,000 元、上限為 24,000 元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錯誤。 不符合民國 106 年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罰鍰區間。
- (B) 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錯誤。 罰鍰上下限均非該款規定。
- (C) 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錯誤。 下限正確,但上限少列;法定上限為二萬四千元。
第 22 題1 分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得處多少額度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7 條。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的車輛,處新臺幣 2,400 元以上、4,800 元以下罰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形:「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這正是第 57 條規定的違規態樣,直接對照條文罰鍰級距即可,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 (A) 1,200 元以上、2,400 元以下:錯誤。 罰鍰級距低於第 57 條規定。
- (B) 1,800 元以上、3,600 元以下:錯誤。 不是本條所定級距。
第 23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請問: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不同交通違規行為的歸類與罰鍰級距。題目限定罰鍰為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要找出不屬於此級距的選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屬違規轉彎;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未減速慢行,屬未依規定減速;任意駛出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屬爭道行駛。這三類當年均處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
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而未暫停讓行人先行,當年罰鍰為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與題幹所列級距不同。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罰鍰級距當作篩選條件,再逐一確認各行為的法條歸類與法定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部分未減速慢行行為。
- 同條例第 45 條:爭道行駛行為。
- 同條例第 48 條:轉彎或變換車道時的違規行為。
前三個選項分別落在第 48 條、第 44 條及第 45 條,符合 600 元至 1,800 元的範圍。行人穿越道未停讓則適用第 44 條另定的較高罰鍰,故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A)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屬於題幹所列級距。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此項符合題幹,故不是答案。
(B) 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屬於題幹所列級距。 依同條例第 44 條,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而不減速慢行,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此項符合題幹,故不是答案。
第 24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請問: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臨時停車」與「停車」的區別,以及各種交通違規所適用的罰鍰級距。
依同條例第 3 條,車輛因上、下人或裝卸物品而停止未滿三分鐘,且保持可立即行駛的狀態,屬於「臨時停車」;車輛停放而不立即行駛,則屬「停車」。兩者雖然都涉及車輛暫停,適用條文及罰鍰可能不同。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罰鍰級距為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逐一對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即可:
-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依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 款處罰。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依第 55 條處罰,罰鍰為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
- 違規倒車及坡道行駛方式,分別依第 50 條、第 51 條處罰,罰鍰均為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
因此,不屬於題幹所列罰鍰級距的是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
選項分析
(A)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錯誤選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4 項並規定此款應以最高額處罰。故屬題幹所列的罰鍰級距。
(B)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正確答案。 此項是「臨時停車」,依同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罰鍰,並非題幹所列的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
第 25 題1 分
有關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之年齡限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考領普通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B. 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0 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的年齡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 考領普通駕駛執照:須年滿 18 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 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 20 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解題方法
分別核對兩種駕照的最低年齡與最高年齡。題目容易混淆「最低年齡」和「最高年齡」:大型重型機車確實須年滿 20 歲,但並沒有 65 歲的最高年齡限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考領普通駕駛執照須年滿 18 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符合民國 106 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0 條規定。
- B. 錯誤。年滿 20 歲的最低年齡規定正確;但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的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並非不得超過 65 歲。65 歲常見於職業駕駛執照的年齡規定,不能套用於此處。
- **(A) 僅 A 正確:正確。
第 26 題1 分
有關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之經歷限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B. 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之經歷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須依所報考的駕駛執照種類,具備相應的學習駕駛經歷:
- 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 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須有學習駕駛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區分「小型車普通駕照」與「小型車職業駕照」的經歷年限。
解題方法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資格之規定,分別核對兩個敘述:
- 普通駕駛執照的學習駕駛經歷為三個月以上。
- 職業駕駛執照的學習駕駛經歷為六個月以上。
兩項敘述均與民國 106 年的規定相符,因此應選「A、B 均正確」。
選項分析
A. 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正確。
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的申請人,須具備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的經歷。
B. 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正確。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的申請人,須具備學習駕駛六個月以上的經歷。職業駕駛執照的經歷要求較普通駕駛執照嚴格。
(A) 僅 A 正確
錯誤。
第 27 題1 分
有關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遵循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的行車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 行車分向線
- 分向限制線
- 路面邊線
- 超車時能否駛入來車車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指的特殊道路型態:未劃設慢車道、雙向二車道。依當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 汽車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的路段,超車時得駛越行車分向線,但不得並行競駛。
-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的路段,不得駛入來車車道超車。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分向限制線具有禁止跨越、禁止駛入對向車道的作用。
選項分析
(A) 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正確。雙向二車道雖然車道數少,汽車仍應依其行駛方向,在規定的遵行車道內行駛,不得任意偏離或占用不應行駛的車道。
(B)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正確。路面邊線是車道外側界線,汽車原則上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只有在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等法規所許情形下,才得駛出。
(C)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得並行競駛
正確。行車分向線主要用以劃分對向車流。若該線屬於可供車輛依規定駛越的標線,汽車在確實安全且符合超車要件時,得為超車而駛越,但不得與其他車輛長時間並列競駛。
第 28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汽車交會時應遵循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交會時的行車優先順序,重點包括:
- 未劃分向標線道路、鐵路平交道及道路狀況不良處,應減速慢行。
- 山路交會時,原則上靠山壁車輛應讓靠道路外緣車輛先行。
- 峻狹坡路交會時,原則上上坡車讓下坡車;但上坡車尚在坡下、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時,上坡車仍應讓下坡車先行。
- 單車道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6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文字辨識題,應直接比對各選項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汽車交會」的規定。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山路交會與峻狹坡路交會的讓車順序:
- 山路交會:靠山壁車輛讓靠道路外緣車輛。
- 峻狹坡路交會:原則上上坡車讓下坡車;若下坡車已在坡道中途,仍由上坡車禮讓。
逐項檢核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鐵路平交道,或道路狀況不良之處交會時,汽車應減速慢行。
此規定是為降低交會時的碰撞風險,避免因視線不良、路面狹窄或行車動線不明而發生事故。因此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山路交會時,正確規定是:
靠山壁車輛應讓靠道路外緣車輛先行。
原因在於靠道路外緣車輛較接近山路外側,通常具有較高的墜落或失去路線的危險,讓其先行可降低行車危險。
本選項卻說「靠道路外緣車輛應讓山壁車輛優先通過」,將讓車順序完全顛倒,因此錯誤。
(C) 正確
第 29 題1 分
有關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循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重點在於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車道合流及圓環時的先行權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106年)法規為準,判斷順序主要包括:
- 幹線道與支線道:支線道車讓幹線道車。
- 車道合流:直行車道優先;無直行車道時,外車道讓內車道。
- 對向左右轉:右轉彎車讓左轉彎車。
- 多車道圓環:應先判斷車輛是否為「進入圓環」的車輛,以及圓環內外車道的先行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比對選項是否正確重述法規。關鍵在於分辨「行經多車道圓環」與「進入多車道圓環」的適用情形,不能只看到「外側車道」即判斷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且沒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交岔路口,支線道車輛應暫停,讓幹線道車輛先行。
因此,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B) 正確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時:
- 有直行車道者,應讓直行車道的車輛先行。
- 沒有直行車道者,外車道車輛應讓內車道車輛先行。
這是車道合流時的先行規則,選項內容正確。
(C) 正確
對向行駛的左右轉車輛,轉彎後必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此規定是為避免兩車轉彎後爭道,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第 30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多少公分見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車輛」之外觀及識別標示規定。
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規定:
- 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
- 車身兩側貨廂應標示「專營搬家」字樣。
- 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見方。
「二十五公分見方」是指每一字的高度與寬度均不得小於 25 公分,即標示字體至少為 。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記憶題,關鍵在於掌握「專營搬家」標示的最低字體尺寸。
依命題當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除車身須為純白色外,車身兩側貨廂還須標示「專營搬家」字樣,且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見方。
因此,直接選擇「二十五公分見方」。
選項分析
-
(A) 五公分見方:錯誤。 5 公分遠低於法規所定的最低字體尺寸,不符合規定。
-
(B) 九公分見方:錯誤。 9 公分仍未達法規要求的 25 公分見方。
-
(C) 十六公分見方:錯誤。 16 公分雖大於前兩個選項,但仍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25 公分。
第 31 題1 分
有關車輛定期檢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 B. 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其出廠年份為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C.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車,其出廠年份為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D. 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的年限與頻率。判斷時須注意三個要素:
- 車輛種類:自用小客車、租賃自用小客車、大型重型機車、營業大客車、高壓罐槽車。
- 出廠年限:未滿五年、五年以上未滿十年、逾十年。
- 每年至少檢驗次數:不同車種有不同規定,不能一概而論。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關於部分車種檢驗規定已有修正,實際作答應依題目指定年度之法規版本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採「車種分類+出廠年限對照」方式解題:
- 自用小客車通常在出廠未滿五年時免予定期檢驗。
- 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自用小客車,檢驗要求比一般自用小客車嚴格。
- 大型重型機車達一定車齡後,須定期檢驗。
- 營業大客車及高壓罐槽車屬於高使用頻率或高風險車輛,逾十年後的檢驗頻率高於一般車輛。
逐項核對後,再將正確敘述組合即可。
選項分析
A.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
正確。
民國 106 年法規對自用小客車之定期檢驗規定為:
- 出廠未滿五年:免予定期檢驗。
- 出廠五年以上未滿十年: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 出廠十年以上: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因此,A 所述「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符合規定。
B. 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其出廠年份為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錯誤。
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自用小客車,檢驗標準比一般自用小客車嚴格。其出廠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民國 106 年法規要求:
並非每年至少一次。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將一般自用小客車的檢驗頻率,錯套到租賃自用小客車。
C.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車,其出廠年份為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正確。
第 32 題1 分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幾歲為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高齡職業駕駛人駕駛執照有效期間之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06年)法規: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接受體格檢查,且判定合格。
- 僅限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符合條件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最長至年滿七十歲為止。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給出適用條件:
- 年齡:逾六十五歲;
- 前一年未受吊扣駕照處分;
- 體格檢查合格;
- 對象為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因此,本題不必計算,也不必比較一般駕駛人與職業駕駛人的換照規定,只要抓住規定中的年齡上限:
所以正確答案為七十歲。
選項分析
-
(A) 六十八歲:錯誤。 六十八歲並非本題所述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得以每年加註延長之最高年齡。
-
(B) 六十九歲:錯誤。 法規所定上限是「至年滿七十歲為止」,不是六十九歲。
-
(C) 七十歲:正確。 符合前一年未受吊扣駕照處分及體格檢查合格等條件者,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得以每年換發或加註方式延長至年滿七十歲。
第 33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之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其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之多少比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貨車裝載物伸出車身範圍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貨車裝載物應符合下列限制:
- 裝載物須在車輛底板上分配平均。
- 不得前伸超過車頭。
- 體積或長度超出非框式車廂容納範圍時,伸出車輛後方的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的百分之三十。
解題方法
設:
- 車輛全長為
- 裝載物伸出車輛後方的長度為
依規定:
因此,伸後長度的上限為車輛全長的百分之三十。
例如車輛全長為 公尺,裝載物最多可伸出:
所以正確答案為百分之三十。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二十:錯誤。 百分之二十低於法規所定的最高比例,並非本題規定的標準答案。
- **(B) 百分之三十:正確。
第 34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動力機械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依其總重量及規格不同予以區分,請問:總重量為 80 公噸之動力機械,應歸類何種動力機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動力機械」申請登記、領用牌證時,依總重量及規格所作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動力機械主要區分如下:
- 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未滿 5 公噸。
- 一般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 5 公噸以上,未滿 35 公噸。
- 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 35 公噸以上;另符合特定車身高度、寬度或長度規格者,亦可能歸入此類。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定總重量為 80 公噸,直接與分類標準比較:
因此,該動力機械屬於總重量達 35 公噸以上的大型重型動力機械。
選項分析
(A) 普通動力機械:錯誤。 普通動力機械的總重量須未滿 5 公噸,80 公噸顯然超過其範圍。
(B) 一般動力機械:錯誤。 法規分類用語為「一般重型動力機械」,且其總重量須為 5 公噸以上、未滿 35 公噸。80 公噸已超過上限;選項文字本身也省略「重型」二字,並非法規完整分類名稱。
第 35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裝載危險物品之車輛,嚴禁在橋樑、隧道、火場多少距離範圍內停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有關車輛裝載危險物品的停車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嚴禁在橋樑、隧道、火場一百公尺範圍內停車。本題所列距離與現行規定相同,沒有因後續修正而改變答案。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距離規定:題目列出橋樑、隧道、火場,正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的列舉地點;對應的禁停範圍為 100 公尺,因此選擇 100 公尺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60 公尺:錯誤。 法條規定的範圍不是 60 公尺。
- (B) 80 公尺:錯誤。 法條規定的範圍不是 80 公尺。
- **(C) 100 公尺:正確。
第 36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有附載人員人數上限之限制。請問: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之標記者,搭乘大貨車不得超過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6 條所定貨車附載隨車作業人員的人數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佩帶服務單位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標記者,搭乘大貨車不得超過 20 人;搭乘小貨車則不得超過 8 人。
解題方法
題目中的「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及「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之標記」,是直接對應該條規定的條件。確認車種為「大貨車」後,套用大貨車的人數上限,即為 20 人。
選項分析
- (A) 8 人:錯誤。 8 人是該類人員搭乘小貨車的人數上限。
- (B) 10 人:錯誤。 不符合本款對大貨車所定的人數上限。
- **(C) 16 人:錯誤。
第 37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有附載人員人數上限之限制。請問:小貨車載運劇團道具附載演員不得超過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6 條第 4 款,重點是貨車因作業需要附載隨車人員時,依貨車種類及作業類型,分別適用人數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大貨車載運劇團道具附載演員不得超過 16 人,小貨車不得超過 8 人。題目問的是小貨車,因此適用 8 人上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項資訊:「小貨車」及「載運劇團道具附載演員」。對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6 條第 4 款,小貨車附載演員不得超過 8 人。題目所問人數是駕駛人以外的附載人員;駕駛人不計入這個上限。
選項分析
- (A) 4 人:錯誤。 低於法定上限,但不是本款對小貨車載運劇團道具所定的人數上限。
- (B) 6 人:錯誤。 不是本款規定的上限。
- (C) 8 人:正確。 小貨車載運劇團道具附載演員不得超過 8 人。
- **(D) 10 人:錯誤。
第 38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不得任意駛出路面邊線。請問,下列何者非屬得駛出單行道路面邊線之特殊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6 條,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汽車行駛於單行道時,應在快車道上依遵行方向順序行駛;道路劃有路面邊線者,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因此,法條列出的例外是三種情形:起駛、準備停車、臨時停車;「超車」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96 條明列的例外情形。選項中三項與法條文字相符,一項未列入,未列入者即為題目所問「非屬得駛出路面邊線之特殊情形」。
選項分析
- (A) 起駛:正確例外。 汽車起駛時,屬於第 96 條明定得駛出路面邊線的情形。
- (B) 超車:非例外。 第 96 條沒有將超車列為得駛出單行道路面邊線的情形,因此符合題目所問。
- (C) 準備停車:正確例外。 法條明列準備停車得駛出路面邊線。
第 39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超車時,如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多少單響或變換燈光幾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測驗汽車欲超越同一車道前車時,應先如何發出超車訊號,以及不得以密集聲光訊號迫使前車讓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前述條文,將兩種訊號方式分開判斷:
- 喇叭:二單響。
- 燈光:一次。
因此正確組合是「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喇叭一單響不符規定;燈光一次符合,但選項以「或」連接兩種方式,其中喇叭次數錯誤。
- **(B) 錯誤。
第 40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所有人具有同一型式之汽車在多少輛以上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預備引擎使用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預備引擎使用證的申領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汽車所有人具有同一型式之汽車 五輛以上,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預備引擎使用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同一型式」及「汽車輛數」,再對照法規所定的數量門檻。符合五輛以上時,所有人即可申領預備引擎使用證,因此選擇「五輛以上」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三輛以上:錯誤。 未達法規所定的五輛門檻。
- (B) 五輛以上:正確。 符合申領預備引擎使用證的法定門檻。
- (C) 七輛以上:錯誤。 七輛雖已達五輛,但題目問法定門檻;
第 41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期間在多少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發還?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8 條有關汽車停駛後復駛的檢驗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汽車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復駛時須先經檢驗合格,才得發還牌照。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時間門檻「三個月以上」,對照選項即可作答。此門檻包含停駛滿三個月的情形;符合條件者,須檢驗合格後才能領回牌照。
選項分析
- (A) 3 個月:正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8 條規定,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復駛時須經檢驗合格,始得發還牌照。
- (B) 6 個月:錯誤。法定門檻是三個月以上,並非六個月。
- **(C) 9 個月:錯誤。
第 42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因死亡已不存在,其繼承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如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多久期限內辦理異動登記,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汽車牌照登記主體死亡後,繼承人辦理異動登記的期限,以及逾期未辦理時的牌照註銷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記,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起算點與期限:期限自「被繼承人死亡後」起算,法定辦理期限為「一年內」。題目問逾期多久,對照選項即可選出一年。
選項分析
- (A) 3 個月:錯誤。不是本題所問的繼承異動登記期限。
- (B) 6 個月:錯誤。六個月是繼承人不能如期辦理時,得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長的期限,並非原定期限。
- (C) 9 個月:錯誤。法條沒有規定九個月為辦理期限。
第 43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軍事專業駕駛人於退役後多久期限內,得憑軍事運輸主管機關發給之軍事專業駕駛證明,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0 條關於軍事專業駕駛人退役後換發民間駕駛執照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軍事專業駕駛人於退役後一年內,得憑軍事運輸主管機關發給的軍事專業駕駛證明,換發同等車類的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軍事專業駕駛人」、「退役後」、「換發同等車類」。這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0 條所定的特別換照規定,直接記住期限為「一年內」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 (A) 3 個月:錯誤。不是民國 106 年本規定的換照期限。
- (B) 6 個月:錯誤。容易與其他駕照規定中的期間混淆;本題期限不是六個月。
- **(C) 9 個月:錯誤。
第 44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多久期限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6 條的汽車檢驗不合格處理期限。依民國 106 年命題當年的規定,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並申請覆驗。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檢驗不合格汽車應於多久期限內整修並申請覆驗,辨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6 條的期限即可。條文所定為「一個月內」,因此選擇與一個月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15 日內:錯誤。 條文沒有規定 15 日期限。
- (B) 1 個月內:正確。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6 條規定。
- **(C) 45 日內:錯誤。
第 45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車有效期間,自領證之日起以多久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學習駕駛證」有效期間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車有效期間,自領證之日起以 1 年為限。
換算如下:
因此,正確期間為 12 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在於「自領證之日起」及「有效期間」兩個要件。看到詢問學習駕駛證的有效期間,直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學習駕駛證期限的明文規定:
故選擇「12 個月」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6 個月:錯誤。 6 個月並非學習駕駛證自領證日起的法定有效期間。
-
(B) 12 個月:正確。 民國 106 年法規規定,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車有效期間,自領證之日起以 1 年為限,換算即為 12 個月。
第 46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汽車駕駛執照考驗成績效力的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 筆試及格、路考不及格:下次申請考驗時,可在一定期限內免考筆試。
- 免考筆試並非永久有效,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重新申請考驗。
以命題當年(民國106年)法規為準,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筆試及格而路考未及格,於一年內再次申請考驗時,得免考筆試。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路考未及格」,表示考生先前的筆試已經及格,只需判斷該筆試成績可以保留多久。
依民國106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因此,免考期限為一年,選擇 (B)。
選項分析
- (A) 半年:錯誤。 半年不是本題所定筆試免考期限,題幹情形須以一年為期限。
- **(B) 一年:正確。
第 47 題1 分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幾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不正當方式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及「託人代考」的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106年)法規為準,規定如下:
- 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應考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 託人代考者,取消報考人的考試資格。
- 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駕駛執照,並予註銷。
- 報考人及代考人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本題詢問的是最後一項期間。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期間規定:
因此,報考人及代考人均須自查獲日起算,三年內不得重新報考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選項分析
- (A) 一年:錯誤。 一年並非本規定對不正當報考或代考所定的限制期間。
- (B) 二年:錯誤。 二年不是本題法規所規定的禁考期間。
- (C) 三年:正確。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 **(D) 五年:錯誤。
第 48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多少公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貨車裝載貨物高度的限制。判斷基準是「自地面算起」的貨物最高點,而非自車斗、車廂或車輛底盤量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大型車裝載貨物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尺。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限定「大型車」,直接套用大型車貨物裝載高度上限:
因此,選擇貨物高度限制為 4 公尺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3 公尺:錯誤。 3 公尺低於大型車法定上限,並非大型車貨物高度的規定數值。
-
(B) 3.5 公尺:錯誤。 3.5 公尺並非本題所問大型車裝載貨物高度上限。
-
(C) 4 公尺:正確。 依命題當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大型車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不得超過 4 公尺。
第 49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曳引車牽引拖架時,裝載後全長不得超過多少公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汽車裝載及車輛組合長度限制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06年)法規,曳引車牽引拖架時,應以「裝載後」的整體長度計算,不是只計算曳引車本身或拖架本身。
規定為:曳引車牽引拖架時,裝載後全長不得超過 18公尺。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定車輛組合為「曳引車牽引拖架」,直接套用該類車輛的法定全長上限:
因此正確數值為18公尺,選擇(C)。
選項分析
-
(A) 12公尺:錯誤。 12公尺不是本題曳引車牽引拖架裝載後全長的法定上限,屬於混淆其他車輛長度限制的數字。
-
(B) 15公尺:錯誤。 15公尺低於本題規定的18公尺,並非曳引車牽引拖架的裝載後全長上限。
-
(C) 18公尺:正確。 依民國106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曳引車牽引拖架時,裝載後全長不得超過18公尺。
第 50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何種駕駛執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重型及大型重型動力機械」駕駛資格的特別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06年)規定,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駕駛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者,應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
這裡的判斷重點在於:
- 題目問的是「駕駛人應領有何種駕駛執照」。
- 對重型及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法規指定的資格是大貨車駕駛執照。
- 並非依其名稱中的「大型」直接判斷為大客車或聯結車駕照。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關鍵字「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及「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直接套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動力機械駕駛資格的規定:
因此,本題不需要比較車輛載客或是否具有聯結構造,只要確認法規對該類動力機械所指定的駕照種類即可。
選項分析
(A) 小型車駕駛執照:錯誤。 小型車駕照的駕駛資格低於重型及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所要求的資格,不符合題目所指的法定要求。
(B) 大客車駕駛執照:錯誤。 大客車駕照是駕駛大型載客汽車所涉及的資格。本題所問的是動力機械,法規指定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駕照,並非以大客車駕照作為標準。
第 51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普通輕型機車附載物品時,不得超過多少公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機車附載物品重量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106年)法規規定:
普通輕型機車附載物品時,物品重量不得超過 50公斤。
此限制針對的是機車所附載的「物品重量」,並非機車本身重量,也不是駕駛人或乘客的體重。
解題方法
直接辨識題目中的車種與限制:
- 車種為「普通輕型機車」。
- 行為為「附載物品」。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其附載物品重量上限為50公斤。
- 因此選擇「50公斤」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20公斤:錯誤。 20公斤低於法定上限,並非普通輕型機車附載物品的規定重量。
-
(B) 30公斤:錯誤。 30公斤不是本題所問普通輕型機車附載物品的法定上限。
第 52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交會時,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多少距離?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汽車交會(會車)時安全間隔之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06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交會時,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 50公分。此處的「相互之間隔」,是指兩車交會通過時,車身彼此保持的最小橫向距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直接掌握條文規定即可:
因此,正確數值為50公分,對應選項(B)。
選項分析
-
(A) 40公分:錯誤。 40公分低於法規所定的最低安全間隔,不符合規定。
-
(B) 50公分:正確。 依民國106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交會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50公分。
-
(C) 60公分:錯誤。 60公分雖然大於50公分,實際行車保持60公分並不違反「不得少於50公分」的要求;但本題問的是法規所定的最低距離,法定標準是50公分,因此不是正確選項。
第 53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小型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多少距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小型車臨時停車位置」的距離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小型車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 60 公分。
可表示為:
其中 為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至緣石或路面邊緣的距離。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字是「小型車」與「臨時停車」。依民國 106 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臨時停車時的距離上限為 60 公分,因此直接判定:
故選擇 60 公分的選項。
本題不應混淆「臨時停車」與「停車」的規定。考題特別標示「臨時停車」,即應適用臨時停車條文所定的 60 公分上限。
選項分析
-
(A) 40 公分:錯誤。 40 公分並非本題所問小型車臨時停車的法定距離上限,屬於常見混淆數字。
-
(B) 50 公分:錯誤。 50 公分不是民國 106 年規定的小型車臨時停車距離上限。
第 54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多少距離範圍內不得臨時停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臨時停車禁制距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汽車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車輛停在路口或公車招呼站附近,影響車流通行與公車停靠。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交岔路口與公共汽車招呼站周邊的禁停距離,對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第 1 項第 2 款即可:兩處都是 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因此選 10 公尺。
選項分析
- (A) 5 公尺:錯誤。 5 公尺是同款所列「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的禁停距離,不是交岔路口或公共汽車招呼站的距離。
- (B) 10 公尺:正確。 交岔路口及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 **(C) 15 公尺:錯誤。
第 55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自行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多少距離?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 款的自行車載物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自行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 20 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且不得伸出車後 1 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解題方法
題目已列出載物的高度、寬度與前方長度限制,只問車後最多可伸出多少距離。直接依第 122 條第 1 款判斷,法定距離為 1 公尺。
選項分析
- (A) 30 公分:錯誤。 不是自行車載物伸出車後的法定距離。
- (B) 50 公分:錯誤。 不是本款規定的限制距離。
- **(C) 80 公分:錯誤。
第 56 題1 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行人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多少距離範圍內穿越道路?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第 1 款,測驗行人穿越道路時,附近設有行人穿越設施的通行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行人必須經由該設施穿越,不得在其 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第 134 條第 1 款,找出條文規定的距離即可。法條所列距離為一百公尺,因此選擇「一百公尺」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五十公尺:錯誤。 小於法定的一百公尺。
- (B) 六十公尺:錯誤。 並非法條規定的距離。
- **(C) 八十公尺:錯誤。
第 57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車道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該規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的法定名稱。依第 2 條第 4 款,對應名稱為「外側車道」,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內側車道:錯誤。 指道路中靠近中央分隔設施一側的車道,並非主線車道最右側車道。
- (B) 外側車道:正確。 依法規定義,主線車道中最右側車道即為外側車道。
- **(C) 中線車道:錯誤。
第 58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的道路構造名詞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的部分,稱為「路肩」。
解題方法
抓住定義中的位置關係:「車道之外側」且「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之間」。符合這兩項條件的道路部分就是路肩,因此選擇「路肩」。
選項分析
- (A) 加速車道:錯誤。 供車輛加速、匯入主線車流的車道,位於匯入處,不是車道外側邊線與護欄或邊溝之間的空間。
- (B) 減速車道:錯誤。 供車輛減速駛離主線的車道,設於出口處,與題幹所述的道路外側部分不同。
- **(C) 輔助車道:錯誤。
第 59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缸總排氣量多少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原則上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的排氣量門檻,以及開放路段、時段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該規則第二條之一規定:汽缸總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的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的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條件即可:
- 機車須為大型重型機車,且汽缸總排氣量達到法定門檻。
- 行駛路段與時段須在公告開放範圍內。
題目問「多少以上」,直接比對法條的排氣量門檻,即為 550 立方公分以上。
選項分析
- (A) 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錯誤。未達法定門檻。
- (B) 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錯誤。未達法定門檻。
- (C) 三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錯誤。未達法定門檻。
第 60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車速每小時六十公里之大型車,其最小距離應維持多少公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所定的行車安全距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正常天候下,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的最小安全距離依車速及車種規定;大型車速率每小時 60 公里時,應保持 40 公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給定的條件:正常天候、大型車、車速每小時 60 公里。再依規則的行車安全距離規定,對照「大型車」在該車速下的最小距離,即為 40 公尺。
選項分析
- (A) 二十公尺:錯誤。 未達本題大型車在時速 60 公里時的法定最小距離。
- (B) 三十公尺:錯誤。 與規則對應的安全距離不符。
- **(C) 四十公尺:正確。
第 61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之車輛,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9 條,測驗哪些執行任務車輛得於必要時不受車道使用限制,以及例外名單的記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法規關鍵字「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及「裝置明顯警示標識」,再將選項與第 9 條所列車種比對。選項中不在法定名單內者,即為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選項分析
- (A)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錯誤選項。救護車明列於規定中,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限制,但須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B) 執行任務之交通車:正確答案。「交通車」不在第 9 條所列的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之中,因此不屬於這項例外。
第 62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9 條,辨認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哪些行為屬於禁止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該條第 1 款列明:汽車不得跨行車道、迴車、倒車或逆向行駛。變換車道則不是一概禁止;須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遵守規則對特定路段及情形的限制。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何者」,也就是找出未被列為禁止行為的選項。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第 9 條第 1 款:跨行車道、迴轉、逆向行駛都屬禁止行為;「變換車道」本身並未列為一律禁止,因此選它。
選項分析
- (A) 跨行車道:錯。 第 9 條第 1 款明列禁止跨行車道。
- (B) 逆向行駛:錯。 第 9 條第 1 款明列禁止逆向行駛。
- (C) 迴轉:錯。 該款法條用語是「迴車」,屬禁止行為;題目所稱迴轉是相同考點。
- **(D) 變換車道:對。
第 63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在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單位為公尺)為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所定的正常天候行車安全距離。依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小型車前後兩車間的行車安全距離,以車輛速率的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計算,距離單位為公尺。
解題方法
設車速為 公里/小時,則小型車應保持的行車安全距離為:
因此,題目問速率數值要除以多少,直接依公式判斷,除數是 。
選項分析
- (A) 二:正確。 小型車在正常天候下,安全距離為速率的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 (B) 三:錯誤。 除以三不是本題所問的小型車法定計算方式。
第 64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大型車應保持多少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長隧道內大型車行車安全距離的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06年)法規為準: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內,大型車應保持 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此規定係因長隧道內視線、通風、救援及事故疏散條件較受限制,大型車車身長、重量大、煞車距離較長,因此要求較一般道路更大的安全間隔。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兩項適用條件:
- 隧道長度達四公里以上;
- 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
只要符合其中一項,且車輛屬於大型車,即適用長隧道行車安全距離規定。
依法規,大型車應保持:
因此正確選項為 公尺。
選項分析
-
(A) 二十公尺:錯誤。 二十公尺低於大型車在長隧道內應保持的法定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
-
(B) 五十公尺:錯誤。 五十公尺並非本題大型車於長隧道內的法定距離,容易與其他車種或一般行車距離規定混淆。
第 65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多少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於長隧道內行車安全距離的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 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原則上應保持較長的行車安全距離。
- 若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甚至停止行駛,所有車輛仍須保持二十公尺以上的行車安全距離。
本題已明確給出「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的特殊情形,因此適用二十公尺的規定。
解題方法
依題幹條件逐一對照法規要件:
- 地點為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公告之隧道。
- 隧道內發生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
- 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
- 適用特殊狀況下的安全距離規定:二十公尺以上。
因此:
選項分析
-
(A) 十公尺:錯誤。 十公尺未達法規要求的最低安全距離,不能作為本題情形的標準答案。
-
(B) 二十公尺:正確。 隧道內因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第 66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於「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車輛」的列舉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辨識各選項是否屬於規則明文禁止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的車種,而不是單純依車輛大小、用途或行駛地區判斷。
其中:
- 馬達三輪車屬於禁止車種。
- 農耕機屬於禁止車種。
- 大客貨兩用車屬於禁止車種。
- 市區雙層公車雖為大型客車,但不在該條列舉的禁止車種之內。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對照法規列舉車種」解答。
題幹問「不得行駛及進入……不包括下列何者」,意思是要找出「不屬於禁止車種」的選項。
判斷結果如下:
因此,應選市區雙層公車。
選項分析
(A) 馬達三輪車
錯誤。馬達三輪車屬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所列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的車輛,因此不是本題所問的「不包括」者。
(B) 農耕機
錯誤。農耕機主要供農業作業使用,車輛構造與行駛性能不以高速道路長途行駛為目的,依法列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車種。
(C) 大客貨兩用車
第 67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管理機構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其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下列何者? A. 車輛 B. 乘載人數 C. 裝載貨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交通管制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交通安全與暢通,管理機構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在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其管制事項包括:
- 車輛;
- 乘載人數;
- 裝載貨物。
因此,題目列出的 A、B、C 均屬法規明定之管制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識題幹所列三項是否均在規定範圍內。
法規所稱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不僅限於「車輛能否通行」,也包括:
- 對車輛本身進行管制;
- 對車輛所乘載的人數進行管制;
- 對車輛裝載貨物的情形進行管制。
題目 A、B、C 三項均符合上述規定,因此選擇包含 ABC 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車輛:正確
管理機構得依指定時段及特定匝道或路段,對車輛之通行予以禁止、限制或開放,例如限制特定車種進入或開放特定車輛通行。
B. 乘載人數:正確
法規明定交通管制事項得包括乘載人數。例如配合交通疏導或車道管制,限制車輛乘載人數,屬於允許的管制內容。
C. 裝載貨物:正確
車輛裝載貨物可能影響行車安全、道路容量及交通順暢,因此裝載貨物亦屬管理機構得予禁止、限制或開放管制的事項。
(A) 僅 A:錯誤
第 68 題1 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係依下列何者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法規授權依據。此類「規則」是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針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的行車管制事項所訂定的法規命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
解題方法
判斷法規名稱的法源時,應先確認:
- 選項中何者是正式法律名稱。
- 該法律是否具有道路交通管理及處罰事項的授權規定。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範的是交通管制事項,而非一般道路行車秩序的概括規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主要規範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與違規處罰,並授權訂定相關交通管制規則。因此,本題答案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選項分析
(A) 道路交通條例
錯誤。 「道路交通條例」不是本題所涉及的正式法律名稱。我國道路交通管理及違規處罰的主要法律,正式名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能以概括或非正式名稱替代。
(B)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正確。以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6 項訂定,作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具體規範。
(C) 道路交通規則
錯誤。正式名稱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主要規範一般道路交通安全及行車秩序,例如車輛行駛、駕駛人、車輛裝載及道路通行等事項。《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直接授權依據並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9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遇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下列何者非屬特殊狀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於汽車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上遇到特殊狀況時,得否暫停於路肩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遇有濃霧、濃煙、強風等特殊狀況,且已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待視線清晰或危險狀況排除後,應立即恢復行駛。
本題的關鍵,是辨認哪些情形屬於法規所稱會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特殊狀況」。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法規所列的特殊狀況比較:
- 濃霧:會降低能見度。
- 濃煙:會遮蔽視線。
- 強風:可能影響車輛行駛穩定性及操控。
- 陽光:一般屬正常天候現象,並非本規定所列的特殊狀況。
因此,選出不屬於特殊狀況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陽光
錯誤選項。一般陽光並不屬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所稱的特殊狀況,也不能僅因有陽光就主張在路肩暫停。
即使陽光可能造成駕駛人短暫眩光,仍須達到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特殊程度,不能將一般日照直接等同於法規列舉的濃霧、濃煙或強風。因此,本項為題目所問的「非屬特殊狀況」。
(B) 濃霧
正確選項。濃霧會使能見度顯著降低,駕駛人難以及時辨識前方車輛、道路狀況及障礙物,屬於法規所規範的特殊狀況。
若已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汽車得在路肩暫停,但必須顯示危險警告燈,且在視線清晰後應立即恢復行駛。
(C) 濃煙
第 70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紋深度,其中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紋安全標準的規定,重點在於辨認「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所適用的 CNS 國家標準編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卡客車用翻修輪胎,其胎面磨耗指示點應依「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認定。
相關 CNS 標準可依「新胎/翻修胎」及「轎車胎/卡客車胎」區分:
| 分類 | 轎車用 | 卡客車用 |
|---|---|---|
| 新製輪胎 | CNS 1430 | CNS 1431 |
| 翻修輪胎 | CNS 4959 | CNS 4960 |
因此,題目所問「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即為 CNS 4960。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幹中的兩個限定條件:
- 「卡客車用」:排除轎車用標準。
- 「翻修輪胎」:排除新製輪胎標準。
在四個選項中,必須選擇同時符合「卡客車」及「翻修輪胎」的 CNS 編號:
- CNS 1430、CNS 1431:屬於新製汽車輪胎標準。
- CNS 4959、CNS 4960:屬於汽車翻修輪胎標準。
- 在翻修輪胎中,CNS 4959 為轎車用,CNS 4960 為卡客車用。
所以正確標準為 CNS 4960。
選項分析
- (A) CNS 1430:錯誤。 CNS 1430 是轎車用新製輪胎標準,與題目所稱的「卡客車用翻修輪胎」不符。
第 71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故障車輛後方多少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上故障車輛之警示距離規定。
車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發生故障時,駕駛人除應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適當距離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以提醒後方來車提早減速、變換車道或避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車輛故障標誌應設置於故障車輛後方 一百公尺至一百五十公尺 處。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所定的「故障車輛後方警示距離」:
其中 代表車輛故障標誌與故障車輛之間的距離。
因此,與法規範圍完全相符的選項為:
選項分析
-
(A) 十公尺至五十公尺:錯誤。 距離過近,後方車輛反應時間不足,不符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所要求的提前警示距離。
-
(B) 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錯誤。 雖然已具有一定警示效果,但仍未達法規所定的最低距離一百公尺。
第 72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中線車道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中線車道」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中線車道」係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因此,判斷重點有二:
- 道路必須是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
- 該車道須與外側車道相鄰。
解題方法
先排除以「幾何位置」自行判斷的說法,再依規則中的法定文字逐字比對。
法定定義為:
與選項比對後,只有選項 (B) 完整符合「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及「鄰接外側車道」兩項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選項稱為「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法規並非以「中間車道」作為中線車道定義,且同向三車道不在法定範圍內。五車道中也不是單純位於幾何中間的車道即稱為中線車道。
-
(B) 正確。 「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正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中線車道的定義。
第 73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其使用之輪胎,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之一對大型車使用翻修輪胎的限制。判斷時要先區分車輛類別:
- 遊覽車及經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的公路汽車客運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 前述車輛以外的大型車:轉向軸不得使用翻修輪胎;非轉向軸如使用,須為經經濟部驗證合格的翻修輪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後續法規曾修正,作答時仍依題目指定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規定分成「完全禁止」與「依車軸限制」兩組:
- 遊覽車與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的營業車輛,完全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 其他大型車,依車輪所在軸別判斷:轉向軸禁止;非轉向軸可以使用,但須符合經濟部驗證合格的要求。
再將各選項與這兩組規定比對。關鍵在於:國道客運營業車輛並沒有「得使用翻修輪胎」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稱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的營業車輛「得使用翻修輪胎」,與規定相反。這類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第 74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0 條: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須遵守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配戴指定式樣安全帽,以及全天開亮頭燈等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限定的「快速公路」,再逐項核對第 20 條的明文規定。前三項特殊要求都能直接在該條找到;關鍵是比照哪一類車輛行駛規定,條文寫的是「小型車」,並非「大型車」。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駕駛人及附載座人都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 (B) 錯誤。 第 20 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除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
第 75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應遵守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1 條,重點是貨車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貨物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但「不得超出車廂高度」是針對砂石等粒狀物品的要求,法條沒有規定一律不得超出車廂高度一公尺。超長物品的後伸部分,則不得遮擋車後燈光及號牌。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第 21 條逐一比對。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把法條內容說錯或額外加上法條沒有規定的選項即可。關鍵在辨別「不得超出車廂高度」的適用對象,並留意法規沒有「一公尺」這個通用高度限制。
選項分析
- (A) 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正確。 第 21 條規定,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
- (B) 裝載之貨物,應捆紮牢固:正確。 同條明定貨物應捆紮牢固。
- **(C) 裝載之貨物,不得超出車廂高度一公尺: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76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載重之貨車進入地磅站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4 條,測驗載重車輛進入地磅站時的行車要求,以及特定超載情形下能否連續舉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並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另就連續舉發而言,規則明定:車輛超過核定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逾百分之二十,且無法當場卸貨分裝時,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而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分成兩部分判斷:
- 進入地磅站的行車方式: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不得緊急煞車、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
- 超載且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的處理:符合條文所定條件時,得連續舉發。
前三項都是條文明列的地磅站行車要求;第(D)項把「得連續舉發」說成「不得連續舉發」,與法條相反,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正確。 法規明定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以免影響過磅安全及秤重作業。
- (B) 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正確。 這是進入地磅站時的明文行車要求。
第 77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30 條的交通事故處理機關,以及第 31 條的施行日期決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 第 30 條: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快速公路交通事故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處理。
- 第 31 條: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考的是「事故由誰處理」還是「施行日期由誰決定」。A、B、C 都對應第 30 條,D 對應第 31 條。逐一比對條文中的機關名稱,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符合第 30 條規定。
- (B) 正確。 快速公路之交通事故可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處理,符合第 30 條規定。
- **(C) 正確。
第 78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得有下列何種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9 條列舉的禁止行為,判斷哪個選項描述的是規則允許的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9 條的禁止事項,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條文的關鍵字改成相反意思:
- 路肩行駛、利用路肩超車或倒車,屬禁止行為。
- 夜間同向前方 100 公尺內有車輛仍使用遠光燈,屬禁止行為。
- 拖拉故障車輛時,規則禁止使用「非鋼質連桿」,因此使用鋼質連桿符合規定。
- 不符合高乘載車道通行條件的車輛,不得行駛該車道。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汽車不得在路肩上行駛,也不得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 (B) 錯誤。 同向前方 100 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時,仍使用遠光燈屬禁止行為。
第 79 題1 分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之車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重點是車輛在沒有標誌、標線或號誌另行規定時,應如何使用車道。解題時須分清楚「應行駛外側車道」與「只能行駛外側車道」:大型車原則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可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的車道超越前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8 條的車種、路段與速率條件。A、B 是較慢速小型車的外側車道規定;C 是載重大貨車等車輛行經長陡坡下坡路段的特別規定;D 則須留意大型車超車時能否暫時變換至緊鄰車道。
選項分析
- (A) 正確。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 90 公里以上路段,非交通壅塞時,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 80 公里的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 (B) 正確。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 80 公里以上路段,非交通壅塞時,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 70 公里的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 **(C) 正確。
第 80 題1 分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得否在指定場所以外之路段裝卸貨物或上下乘客?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關於指定場所外裝卸貨物、上下乘客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規則明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指定場所以外之路段裝卸貨物或上下乘客。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不得」與「裝卸貨物或上下乘客」兩個部分即可。規定將裝卸貨物、上下乘客一併禁止;只有在指定場所,才不受本題所問的「指定場所外路段」限制。
選項分析
- (A) 得裝卸貨物,不得上下乘客:錯。 指定場所外的路段不得裝卸貨物。
- (B) 不得裝卸貨物,得上下乘客:錯。 指定場所外的路段也不得上下乘客。
- **(C) 得裝卸貨物,得上下乘客: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