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法律廉政類科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服務機關將主管人員甲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甲不服,請問其應如何進行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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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主管人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的非主管職務時,應走哪一種公務人員行政救濟程序。判斷重點是:這類調任雖使甲喪失主管職務及主管職務加給,但依主管機關函釋,屬機關人事管理措施,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且影響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第 25 條則是對行政處分提起復審的依據。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明確給出的三項條件:調任後仍為同官等、官階(職等),且屬同一陞遷序列。這表示甲的官等、官階(職等)及陞遷序列均未改變;題目所述是主管職務改派為非主管職務。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函釋指出,主管人員不服此類調任,改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套用本題,甲應先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第 二 題25 分
乙公務員年終考績經考列丙等。乙發現當年度考績委員會中之票選委員選舉時,人事單位僅將去年度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員列為候選人。乙主張辦理考績之程序違法,請問其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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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的候選資格,以及違法限制候選人範圍對考績程序的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6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條文沒有規定候選人須在前一年度考列甲等,也未授權人事單位自行增設這項資格限制。
解題方法
先判斷人事單位限制候選資格有無法源:若「本機關受考人」符合候選資格,就不應再以去年度考績等第為由,排除其他受考人自行登記或經推薦參選的機會。
再判斷違法限制的效果。票選委員代表受考人選舉結果,參與考績委員會的初核;候選人資格遭不當限縮,會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及委員會的合法組成,屬考績程序瑕疵。乙主張程序違法,具有理由。
本題涵攝
第 三 題25 分
丙於民國(下同)107 年至 111 年擔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任委員。無線電視 C 新聞台於 110 年申請換照,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議通過。丙於 111 年離職,並於 115 年獲聘擔任 C 新聞台監察人。請問丙擔任 C 新聞台監察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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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第 3 項的旋轉門限制。依該項規定,NCC 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這項規定有兩個期間要分開判斷:
- 離職後三年:限制何時屆滿。
- 離職前五年:判斷哪些職務及其直接相關事業,納入限制範圍。
題目所述丙擔任 NCC 專任委員,離職後任 C 新聞台監察人;監察人屬法條列舉的職務。解題關鍵在於 C 新聞台與丙任職期間的 NCC 職務是否直接相關,以及丙受限制的三年期間是否已屆滿。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序檢驗「對象、職務、事業關聯、期間」:
- 丙是 NCC 專任委員,適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第 3 項。
- 丙獲聘為監察人,屬法條明列的受限制職務。
- C 新聞台於 110 年申請換照,並經 NCC 審議通過;丙當時仍在任。
第 四 題25 分
丁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被任用,服務機關於任用二年後發現丁未具原住民身分。請問服務機關應如何處置?丁於任用期間支領之俸給與其所為之職務行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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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對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身分欠缺的處理,關鍵在於區分「任用後才喪失原住民身分」與「任用時即未具原住民身分,事後才被發現」。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規定,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任用;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依該資格任用。同條並規定,任用後發現任用時已有不得任用事由者,應撤銷任用;撤銷任用人員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不失效,已依規定支付的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解題方法
先看「身分欠缺發生的時間」:
- 若丁在任用後才喪失原住民身分,屬於任用後發生不得任用事由,原則上應予免職。
- 若丁在任用當時就未具原住民身分,只是機關於任用二年後才發現,則屬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已有不得任用事由」,應撤銷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