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勞工行政類科 勞資關係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勞資關係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國際勞工組織有五大核心國際勞動基準,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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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際勞工組織(ILO)《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所列的五大核心國際勞動基準。ILO 於 1998 年通過宣言,將四項基本原則納入核心架構;2022 年修正宣言,新增「安全且健康的工作環境」,因此由四項增為五項。

這五項原則所涵蓋的基本權利,是 ILO 會員國承諾尊重、促進及實現的核心勞動權利;不以會員國是否批准相關基本公約為前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基準為準。

解題方法

依宣言所列五項原則分別說明,並用代表性公約或實際內涵補充。作答時要掌握兩個重點:一是五項原則的名稱與順序,二是 2022 年新增職業安全衛生,使五大核心基準不同於早期常見的四大分類。

五大核心國際勞動基準

一、結社自由與有效承認團體協商權

勞工與雇主得組織團體、加入其選擇的組織,並透過集體協商處理勞動條件與勞資爭議。國家應保障工會組織及運作的自由,並促進團體協商有效進行。

代表性公約為《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保障公約》(第 87 號)及《組織權及團體協商權公約》(第 98 號)。

二、消除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勞動應以自由意志為基礎,不得以威脅、懲罰或其他強制手段迫使勞工提供服務。此原則並要求消除強迫勞動及其相關剝削。

代表性公約為《強迫勞動公約》(第 29 號)、《廢止強迫勞動公約》(第 105 號);《2014 年強迫勞動公約議定書》亦屬相關基本文書。

三、有效廢除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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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勞工參與制度的概念與實施方式,並評析其對事業單位勞資關係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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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工參與」的意義、制度類型,以及勞工參與如何影響事業單位的勞資關係。作答時應先界定勞工參與,再依參與的深度與方式分類,最後兼論其正面效果與制度限制。

勞工參與,是指勞工透過個人或集體管道,參與與其工作及企業相關的資訊取得、意見表達、協商或決策。其目的在讓勞工不只是接受管理,也能在適當範圍內影響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及企業運作。

勞工參與可依參與內容分為:

  • 工作場所參與:參與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工作排程及工作改善。
  • 管理參與:參與企業政策、組織變革、經營資訊或人事措施的諮詢與討論。
  • 利潤或資本參與:透過分紅、員工持股等方式,使勞工分享企業經營成果或持有企業股份。
  • 代表參與:由工會代表、勞工代表或勞工董事等,參與企業內部會議或治理機制。

依參與程度,也可區分為資訊告知、意見諮詢、共同協商、共同決策。參與程度越高,勞工對企業決策的影響通常越直接;但各制度的法律效力與適用範圍仍須分別判斷。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我國重要法源包括《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83 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會議的組成與運作則由《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可用「定義—分類—法制—效果與限制—結論」的順序作答:

  1. 先說明勞工參與是勞工介入企業相關事務的制度安排。
  2. 再列舉具體實施方式,並指出各方式的參與層次不同。
  3. 以勞資會議說明我國法定的企業內勞工參與制度。
  4. 分析其對溝通、合作、效率與權力平衡的正反影響。
  5. 最後指出勞工參與須與工會及團體協商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兼顧合作與勞工權益保障。

我國最具代表性的企業內參與管道是勞資會議。依《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勞資雙方代表人數應相同;勞方代表由勞工選舉產生。會議讓雙方就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等事項交換意見、協調問題。

勞資會議也涉及部分法定事項的同意權行使,例如《勞動基準法》關於部分工時安排的條文。適用時須依各該法條判斷是否應先取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才依規定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勞資會議的決議不得違反法令,也不能降低法定勞動條件。

實施方式

勞工參與的實施方式,可從直接與間接兩個層次說明:

直接參與

勞工以個人身分參與工作相關事務,例如工作改善提案、品質圈、職業安全衛生討論、團隊會議及工作流程檢討。這類方式貼近實際工作,適合處理作業流程、品質與安全問題。

間接參與

由勞工代表代為表達集體意見,例如勞資會議、工會參與、勞工董事或其他員工代表制度。間接參與有助於彙整不同部門或群體的意見,但代表是否具有充分授權、能否反映勞工真實需求,會影響制度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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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工會法訂有三種工會類型,請說明其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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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6 條所定的三種工會類型,以及各類型的組織範圍與結合基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工會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分別說明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並抓住各類型的區別:企業工會以特定事業或廠場為範圍,產業工會以相關產業為範圍,職業工會則以相關職業技能為結合基礎。

三種工會類型及定義

  1.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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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我國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有哪三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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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2 條所定的勞資會議議事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議事範圍分為三種事項: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有哪三種事項」,直接依第 12 條的分類作答即可。作答時先列出三類,再各舉代表內容,能清楚呈現對法條架構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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