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 廉政(轉任退輔會) 刑法及犯罪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與乙為事業競爭對手。因為乙的成功,導致甲的事業一落千丈,甚至有破產危險。
某日,趁乙開刀住院時,甲計畫在乙的點滴瓶中注入毒藥,每次探病時注入一公克,累積到五公克時,乙即會死亡。然而,在甲趁第二次探病,再次注入一公克毒藥後,沒想到乙突然毒發身亡。
試問甲之刑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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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命題時之有效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修正)。本題為刑法總則經典的**「複數行為分次下毒」**實例題,核心在於測驗以下三大刑法概念:
- 著手實行之判斷標準(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行為人計畫以多次投毒累積劑量致死,其著手時點究竟為「第一行為時」抑或「最後行為時」(第一行為說 vs. 最終行為說/主客觀混合說)。
- 因果歷程錯誤——結果提早發生(刑法第 13 條故意之認定):行為人著手後,死亡結果早於原訂計畫劑量發生,該因果歷程偏離是否屬於「重大偏離」而阻卻殺人故意。
- 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客觀歸責與主觀故意之綜合評價。
解題方法
本題採刑法傳統三階層犯罪審查體系,以「甲將毒藥注入乙點滴瓶致乙死亡之行為」為審查對象,依序檢驗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違法性及罪責: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一)客觀構成要件
- 客觀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甲二次將毒藥注入乙之點滴瓶中,乙因該毒藥毒發身亡。若無甲之注入毒藥行為,乙不會於此時因中毒死亡,具備條件因果關係。
- 甲將具毒性之物質注入住院病患點滴瓶,直接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生命侵害風險;該毒藥順利隨點滴滴入乙體內並致其毒發身亡,正是該不容許風險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之實現,客觀歸責成立。
- 著手實行時點之認定:
- 本案爭點在於甲計畫累積 5 公克致死,於注射第 2 公克時即發生死亡結果,甲是否已達「著手」階段?
- 實務與通說採「主客觀混合說」:依行為人主觀犯罪計畫,其行為在客觀上已直接面臨法益侵害之緊密危險、與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具有密接不可分之關係時,即屬著手。
- 在分次下毒案件中,若採「第一行為說」,行為人將毒藥置於隨時可進入人體之狀態(點滴瓶),法益已處於直接受侵害之危險,第 1 次或第 2 次注入時即已著手;縱採折衷立場,甲將第 2 次毒藥注入點滴瓶並已進入乙體內,客觀上已對乙之生命形成直接緊密之危險,甲之行為已屬殺人罪之著手實行。
(二)主觀構成要件與因果歷程錯誤
- 殺人直接故意:甲主觀上明知毒藥能致人於死,且意圖使乙死亡而實施投毒,具備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殺人故意。
- 結果提早發生之處理(因果歷程偏離):
- 甲預期累積 5 公克方致死,乙卻於累積 2 公克時即毒發身亡,屬於「著手後因果歷程提早發生」之因果歷程錯誤。
- 重大偏離判斷標準:依通說與實務見解,實際發生之因果歷程若未超出一般生活經驗常軌與行為人客觀上可預見之範圍,即屬「非重大之因果歷程偏離」,不阻卻故意。
第 二 題25 分
乙涉嫌販賣一級毒品而受刑事追訴。檢察官訊問證人甲時,問道:「乙與買受人丙是否約在你的住處交易?」
甲為了幫乙,便向檢察官虛偽證稱:「我不知道,而且丙購買的源頭不僅相當多元,交易地點也同樣多變。」
甲在供述後踐行具結程序。
試問甲之刑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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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68 條等相關規定至今未變更)。本題測驗核心為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爭點,主要涵蓋下列法條與重要法律概念:
-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具結之時點與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 188 條前段雖規定具結原則上應於訊問前為之,惟刑法第 168 條明定「供前或供後具結」,探究「供後具結」在實體法上是否仍能成立偽證罪(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8127 號判例)。
- 「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之判斷: 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341 號判例指出,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或足以陷裁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 「虛偽陳述」之定義與判斷標準: 實務通說採「主觀說」(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2427 號判例),指行為人本於故意的背於自己之真實記憶而為陳述;明知其事而故言「不知道」,亦屬虛偽陳述。
- 妨害司法罪章之各罪競合界限: 釐清單純言詞虛偽證言是否另涉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使人犯隱避罪)或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實例題,解題切入點應採「刑法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依序檢驗甲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構成要件,並進一步論述排除其他妨害司法罪名: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主體適格:檢驗甲於檢察官偵查中受訊問,是否具備法定證人資格。
- 具結程序:檢驗甲「供述後踐行具結程序」是否符合法條「供前或供後具結」之要件。
- 案情重要關係事項:檢驗檢察官所詢「毒品交易地點」是否直接牽涉販賣毒品罪之犯罪事實與重要證據判斷。
- 虛偽陳述行為:檢驗甲明知而誆稱「我不知道」及混淆情節之言詞,是否該當虛偽陳述。
- 主觀構成要件:檢驗甲「為了幫乙」是否具備偽證之直接故意。
- 違法性與罪責: 檢驗甲是否具備免證特權(如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權),以及是否存在任何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 罪數與其他罪名之區辨: 討論甲之供述行為是否另成立刑法第 164 條使人犯隱避罪或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並以實務判例定性競合關係。
選項分析
(註: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本案之四大核心爭點與構成要件面向逐一深入剖析):
- 爭點一:甲在「供述後」始踐行具結程序,是否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 分析:刑事訴訟法第 188 條前段雖規定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刑法第 168 條立法文字已明文涵括「供前或供後具結」。
第 三 題25 分
試問機構性矯正之功能與目的為何?又當前的制度運作有何缺點及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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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中「機構性矯正」(Institutional Corrections,即機構性處遇/監禁處遇)之核心理論與實務運作問題,主要涵蓋以下學理與法規重點:
- 機構性矯正之定義:指將犯罪人收容於特定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s,如監獄)中,限制其人身自由並進行戒護與教化之處遇方式。
- 刑罰目的理論與矯正功能:
- 應報(Retribution):使犯罪者承受與其罪責相當之痛苦,維護社會正義與衡平。
- 威嚇(Deterrence):包含「一般預防」(嚇阻潛在犯罪人)與「特別預防」(使受刑人痛苦而戒懼不再犯)。
- 隔離與防衛社會(Incapacitation):藉由實體空間隔離,剝奪其在自由社會再次犯罪之能力。
- 改善教化與再社會化(Rehabilitation):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監獄行刑法》第 1 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旨在使受刑人改悔向善,適於社會生活。
- 運作缺點與制度困境之理論:
- 克雷墨(Donald Clemmer)之「監獄化」(Prisonization)與「受刑人次文化」(Inmate Subculture)。
- 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之後續惡果。
- 「無效論」(Nothing Works)與機構處遇的結構性矛盾(在不自由的環境中訓練適應自由生活)。
- 獄政實務困境:超額收容(Overcrowding)、戒護警力比過高、受刑人高齡化、犯罪傳染(Criminal Contagion)、旋轉門效應(Revolving Door Phenomenon)。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二段式架構」申論題,命題邏輯兼具「規範理論」與「實務困境」,解題切入點如下:
- 破題精準:首段先給予「機構性矯正」明確的學術定義,指出其為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中最嚴厲、最典型之自由刑執行型態。
- 第一子題(目的與功能)體系化展開:依刑罰哲學之演進,由古典學派至實證學派,依序從「應報」、「隔離」、「威嚇」、「改善教化(復歸社會)」四大面向分點論述,展現體系感與完整性。
- 第二子題(缺點與困境)層次化剖析:避免通篇雜感,應依「微觀層面(受刑人個人心理與惡性感染)」、「中觀層面(監獄管理、資源與人力困境)」、「宏觀層面(刑事政策與社會復歸斷層)」三層次依序剖析,凸顯深厚的理論功底與實務觀察。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此處針對考場作答時各主要論述爭點之適格性與涵蓋重點進行分析:
- 「應報與威嚇」面向:屬於古典刑罰目的,必須列出;若僅寫教化而遺漏應報與隔離,論述將失之偏頗。
- 「矯治改善」面向:必須引用《監獄行刑法》第 1 條之規範目的,說明現代監獄已由單純「拘禁惩罰」轉向「個別化處遇」與「再社會化」。
- 「監獄化(Prisonization)」面向:論述缺點時之關鍵得分點,必須提及受刑人同化於監獄非正式規範(受刑人規條)之後果。
- 「超額收容與人權保障」面向:實務常見困境,影響居住空間、生活品質與教化效果,亦呼應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及第 756 號解釋對受刑人人權保障之要求。
- 「高齡化與特殊收容對象」面向:為近代監獄極端棘手之困境,涉及醫療資源匱乏與照護成本遽增,列入作答能展現對近代獄政實務脈動之掌握。
解題技巧
- 時間與篇幅分配:本題包含兩大問,各占約一半配分(約 12~13 分),篇幅比例應維持 1:1,切忌頭重腳輕。
- 關鍵專業名詞置入:答題時務必使用犯罪學專有名詞(如:監獄化、全控機構、受刑人次文化、犯罪傳染、旋轉門效應、超額收容、再社會化),可使閱卷委員迅速掌握答案核心。
- 批判具備客觀建設性:論述缺點與困境時,切勿流於情緒性謾罵,應點出「制度結構性矛盾」(例如:用封閉管理培養社會自主性的悖論),並於結語提出「擴大社區性矯正」作為因應解方。
【答案】
擬答:
(前言) 機構性矯正(Institutional Corrections)係指國家刑事司法體系將犯罪人拘禁於封閉式矯正機構(如監獄、少年戒治所等全控機構)
第 四 題25 分
毒品成癮可能誘發各種犯罪行為,向來為我國犯罪防制的重點之一。
試問施用毒品與從事暴力犯罪之間具有何種關聯?以及相對應的防治對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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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之經典整合題,測驗重點在於「物質濫用與犯罪關聯理論」以及「我國毒品刑事政策與處遇對策」。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涉及的核心概念與法理基礎如下:
- Paul J. Goldstein 的三元模式(Tripartite Model, 1985):解釋毒品與暴力犯罪關聯性最具代表性的犯罪學理論,包含「精神藥理模式(Psychopharmacological Model)」、「經濟強迫模式(Economic-Compulsive Model)」與「系統性模式(Systemic Model)」。
- 第三變項論/共同原因論(Common Cause / Third-Variable Model):引述如 Gottfredson 與 Hirschi 的「一般性犯罪理論(低自我控制理論)」,指出施用毒品與暴力犯罪並非必然互為因果,而是共同受到個體人格缺陷或環境因素所驅動。
- 毒品防制刑事政策:
- 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 109 年修正施行之多元處遇架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兼具「病患型犯人」之雙重性格。
- 毒品防制三環策略:減少供給(Supply Reduction)、減少需求(Demand Reduction)、減少傷害(Harm Reduction)。
- 「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一期、第二期)之跨網絡整合處遇。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包含兩大核心子問:「施用毒品與暴力犯罪之關聯性」與「相對應的防治對策」。解題應採取「理論架構化」與「對策精準化」的鋪陳方式:
- 關聯性之論述:
- 以 Goldstein 的三元模式為核心骨幹,逐一剖析毒品化學反應、經濟需求與非法次文化對暴力犯罪的驅力。
- 補充犯罪學之其他因果模型(如共同原因論、生活型態曝險論),使論述具備犯罪學專業廣度,避免單一化歸因。
- 防治對策之開展:
- 避免流於空泛口號,應將對策與前述的關聯模式進行「一對一精準對應」(如:精神藥理 醫療減害;經濟強迫 替代療法與社會就業;系統性 截斷供給與打擊黑幫)。
- 融合我國實務運作機制(如檢察官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更生保護體系),展現國家考試所需的政策整合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閱卷標準之主要論述爭點與評分核心進行剖析:
- 爭點一:是否完整論及 Goldstein 的三種機制?
- 若僅答出「吸毒後神智不清打人(精神藥理)」,僅能獲得基本分數;遺漏「買不起毒品去搶劫(經濟強迫)」與「黑吃黑/爭奪地盤(系統性)」,將大幅失分。
- 爭點二:因果關係的雙向與複雜性是否具備批判思考?
- 單向因果論(吸毒必導致暴力)過於簡化;優秀作答需點出兩者可能存在雙向互動,或受「反社會性格」、「低自我控制」等第三變項共同影響。
- 爭點三:對策是否流於重刑化偏誤?
- 若全篇對策僅主張「加重刑罰、一律收容」,不符現代犯罪學與我國「醫療為主、司法為輔」的重刑與保安處分雙軌政策,難獲高分。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
- 毒品暴力三元模式記「精、經、系」(精神藥理、經濟強迫、系統性)。
- 毒品防治三大面向記「供、需、害」(斷絕供給、減少需求、抑制危害)。
- 答題配比與結構對稱:
- 兩問配分各佔約 50%(約 12~13 分),篇幅應保持均衡。
- 建議採用「對策呼應成因」的對稱式寫法,讓閱卷委員一眼看見邏輯連貫性。
- 法規引用規範:
- 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特別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4 條之多元處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