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 廉政(轉任退輔會) 刑法及犯罪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因 A 欠錢不還,找來好友乙一起前去理論,沒想到 A 的態度惡劣,甲一氣之下動手攻擊,乙見狀也出拳相助,A 無力反擊之際,甲拿起地上石頭重砸其頭部,造成 A 死亡,試論甲與乙兩人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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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法律適用以命題當時(民國 109 年)之規定為準;相關實體法條文(刑法第 28 條、第 271 條、第 277 條)迄現行法均無重大實質變更。本題主要測驗以下四項核心刑法觀念:
- 殺人罪與傷害罪之主觀犯意區辨(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 vs. 第 277 條): 行為人究具「殺人故意」或「傷害故意」,應綜合客觀情狀判斷,包含:下手之動機、所執凶器之危險性、攻擊之部位是否致命(如人體大腦中樞)、下手之力道強弱、被害人當時之反抗能力等。
-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與現場意思聯絡(刑法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之成立,不以事前謀議為限,於實行行為中臨時起意之「事中意思聯絡」(現場犯意聯絡),亦得成立共同正犯。
- 共同正犯之犯意逾越(實行過當): 共同正犯僅在「共同犯意聯絡」之範圍內承擔共同刑事責任;若其中一人逸脫原先犯意聯絡範圍,單獨實行更為嚴重之罪行,屬於「共犯逾越(實行過當)」,該逾越部分之罪責僅由逾越者自負,未參與逾越之共犯不負該罪之責任。
- 加重結果犯之歸責要件(刑法第 17 條): 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者,不適用加重結果之規定。共同正犯若僅具普通傷害犯意,而加重結果(死亡)係因其中一人無犯意聯絡之突然致命重擊所造成,其他共犯若就該單獨逾越之致命行為在客觀上無預見可能性,即不得令其負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為實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分析),解題時應採取我國刑法實例題之「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並按「時序發展」結合「行為人別」(先甲後乙)分段解析:
- 第一階段(雙方徒手毆打): 甲因細故動手,乙在場出拳相助,雙方就「傷害」行為具有現場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成立刑法第 28 條、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 第二階段(甲持石砸頭致死):
- 檢驗甲之責任:甲於 A 已無力反擊時,持沉重石塊猛擊 A 之頭部(生命中樞),客觀上足以致死,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至少具不確定殺人故意),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甲前階段之普通傷害行為,因侵害法益同一且具行為密接性,為重罪之殺人罪所吸收,不另論罪。
- 檢驗乙之責任:乙對於甲突發性拿石頭砸頭致死的行為,有無犯意聯絡?答案是否定的,此屬甲個人之「犯意逾越」。接著審查乙是否需負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前段「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責任:因致死原因係甲之單獨逾越行為,非共同拳腳毆打通常所能致生,乙客觀上欠缺預見可能性,故乙就死亡結果不負責,僅成立普通傷害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實例擬答
一、甲持石砸擊 A 頭部致死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客觀構成要件:甲持石塊重砸 A 頭部,造成 A 死亡之結果,甲之攻擊行為與 A 之死亡結果間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且該行為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死亡風險並於結果中實現,具備客觀歸責性。
- 主觀構成要件:
- 區分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司法實務(如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1807 號判決)向來以行為人下手時有無殺意為斷,並依受傷處所是否致命、傷痕之多寡與輕重、加害人下手之力道及凶器種類等客觀情狀綜合認定。
- 人之頭部內含腦部中樞神經,極為脆弱脆弱,若以堅硬之石塊施以「重砸」,極易發生顱內出血或腦挫傷致死,此為具一般智識之人所皆知。甲在 A 已處於「無力反擊」之劣勢下,仍執意持石重砸其頭部,足證其縱非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亦有預見死亡結果發生且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具備不確定殺人故意(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
(二) 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三) 罪數競合: 甲前階段夥同乙出拳毆打 A 之普通傷害行為,與後階段持石砸頭殺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討債衝突之密接時間與空間所為,侵害之個人專屬法益同一;
第 二 題25 分
甲某日逛大賣場時,見到貨架上所販售的一台電子產品甚為喜愛,但由於價格太高而猶豫許久。甲靈機一動,將該商品放入麥片的紙盒包裝中,原先在其中的麥片則是塞到貨架的底部無人會發現之處。然後,甲到櫃檯只付麥片的錢,就將該電子產品帶回家,試論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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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法律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刑法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焦點在於財產犯罪的經典爭點:「竊盜罪與詐欺取財罪之區別」以及「隱匿財物之法律評價」。
- 竊盜罪與詐欺取財罪之分際(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 vs.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 處分意識與處分行為:區別竊盜罪(奪取罪)與詐欺罪(交付罪)之關鍵標準,在於受騙人(被害人)有無「處分財物之意識與行為」。
- 若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於處分意識自願交付特定財物,為詐欺取財罪。
- 若行為人施用障眼法,被害人客觀上雖有交付動作,但主觀上對「該特定財物」根本欠缺移轉持有或所有權之處分意識,被害人之交付並非出於自主處分,行為人係以和平手段打破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之持有,應論以竊盜罪。
- 毀損器物罪之成立(刑法第 354 條):
- 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之「致令不堪用」,指損害物之效用,使其喪失或減損原有效用或特定機能。
- 將他人財物隱匿藏匿於客觀上無人能發現之處,使所有權人事實上無法尋獲並行使管領力,足致該物喪失原有效用與交易價值,構成「致令不堪用」;且行為人主觀上無據為己有之意圖,不成立竊盜罪,而成立毀損器物罪。
- 罪數與競合(刑法第 50 條):
- 行為人分別出於不同犯意、實施不同法益侵害之行為,依數罪併罰規定論處。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刑法實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犯罪行為別」切入,分為三大層次進行三段論法檢驗:
- 第一層次:檢討甲將電子產品帶回家之行為
- 審查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聚焦櫃檯結帳人員是否具備對「電子產品」的處分意識。結帳店員僅認知到處分麥片,對外盒內的電子產品毫無認識,欠缺具體之處分意識,故不該當處分行為,阻卻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 審查是否成立竊盜罪:賣場對店內陳列之電子產品具有管領力。甲以調包之欺瞞手段掩飾其取物舉動,破壞賣場對該電子產品之持有,建立自己之實力支配,該當「竊取」,主觀具不法所有意圖,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普通竊盜罪。
- 第二層次:檢討甲將麥片塞入貨架底部無人發現處之行為
- 排除竊盜罪:甲並未將麥片帶走,主觀上無將麥片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
- 成立毀損器物罪:甲將麥片藏匿於貨架底部無人能發現之處,使賣場事實上無法尋獲販售,且食品久置將過期腐敗,實質毀棄其經濟效用,符合刑法第 354 條「致令不堪用」之要件。
- 第三層次:競合論
- 梳理甲破壞麥片效用與竊取電子產品之犯意及行為,論斷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成立數罪,依刑法第 50 條併合處罰。
選項分析
(本題為實例申論題,以下針對考生作答時常考量之罪名、爭點路徑及學說觀點逐一剖析其成立與否之理由):
- 檢討一: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不成立)
- 理由:詐欺取財罪要求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所謂「處分意識」,通說與多數實務見解要求必須針對「特定財物之個別處分意識」。
第 三 題25 分
試論何謂犯罪學的古典學派,分析其歷史背景,並說明此一理論帶來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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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犯罪學思想史與刑罰哲學之基礎必考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犯罪學第一階段理論典範——**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之完整認知。本題涉及以下核心範疇:
- 人性假設與犯罪本質:自由意志(Free Will)、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趨樂避苦之功利主義(Hedonism / Utilitarianism)、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
- 刑罰威嚇理論(Deterrence Theory):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與邊沁(Jeremy Bentham)之刑罰三大要素——確定性(Certainty)、迅速性(Celerity / Swiftness)、嚴厲性(Severity),以及「罪刑均衡原則」(Proportionality)。
- 刑法法治原則:罪刑法定主義(Principle of Legality)、法律平等主義、程序保障。
- 歷史背景脈絡:18 世紀歐洲啟蒙運動(The Enlightenment)與對封建專制殘虐司法體制之反動。
- 制度與學術流變影響:推動現代人道刑法典建立(古典法典化);促成新古典學派(Neoclassical School)與實證學派(Positivist School)之興起;現代衍生為當代理性選擇理論與情境犯罪預防理論。
(註:本題屬犯罪學理論史題型,未直接指涉特定刑法條文之更迭,相關理論通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學說體系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定義概念 歷史脈絡 影響評價」三段式申論題。解題切入點與編排邏輯如下:
- 第一段:立論定義(何謂古典學派) 以 18 世紀中葉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Beccaria)與英國哲學家邊沁(Bentham)為軸心,從「人性假設(自由意志、趨樂避苦)」、「犯罪概念(侵害社會契約)」、「刑罰觀(以威嚇取代報應、罪刑均衡、三大要件)」三方面建立清晰框架。
- 第二段:探源辨析(歷史背景) 採「內在思想思潮(啟蒙主義、社會契約論)」與「外在制度弊端(封建專制司法、罪刑擅斷、刑求酷刑、貴族特權)」雙軌切入,論證古典學派並非空中樓閣,而是特定歷史時空下「以理性對抗野蠻」的反動產物。
- 第三段:多維開展(理論帶來的影響) 採「兩利一弊(或實務法治面與犯罪學術面)」之立體架構評析:
- 實務法治面(正面):確立「罪刑法定」、「正當法律程序」、「人道刑罰」及「定期刑體系」,推動近代刑法法典化。
- 學術與制度面(修正與反動):因過度機械化平等而忽視犯罪人「個別差異」(如未成年、精神障礙),催生了強調裁量權的「新古典學派」,並刺激 19 世紀強調行為人導向的「實證學派」崛起。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專業科目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單一選項可供勾選。依據國考閱卷標準,各評分爭點與扣分陷阱剖析如下:
- 爭點一:古典學派內涵界定 若僅答出「自由意志」四個字,而未連結至邊沁的「快樂與痛苦之功利計算」、貝卡利亞的「威嚇三大要件(確定、迅速、適度嚴厲)」,將被評為概念單薄,失分約 分。
- 爭點二:歷史背景之完整性 若僅描繪封建制度的殘酷,而遺漏啟蒙運動(理性主義、盧梭與洛克等之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催化,論述將缺乏深度與哲學立論基礎。
- 爭點三:影響與評價之平衡性 若通篇只陳述古典學派的優點,未提及「忽略個別化處遇」、「客觀主義之盲點」,將無法承先啟後帶出「新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的對立演進,難以取得 20 分以上之優等分數。
解題技巧
- 關鍵人名與作品必備:在標題或第一行立即寫出 Cesare Beccaria(《犯罪與刑罰》,1764)與 Jeremy Bentham(功利主義代表),建立專業信度。
- 三核心口訣化記憶:
- 刑罰有效性的三大支柱:確定性(Certainty) 迅速性(Celerity) 嚴厲性(Severity)(特別強調:嚴厲性適度即可,過苛反而無效)。
- 哲學三大支柱:自由意志、社會契約、功利主義。
- 避免常見陷阱:
- 混淆流派:切勿將古典學派與 19 世紀末龍布羅梭(Lombroso)的「實證學派」(決定論、天生犯罪人)混為一談。古典學派重視的是「行為(客觀主義)」,實證學派重視的是「行為人(主觀主義)」。
- 誤解刑罰目的:古典學派反對單純的「神權報應主義」,其本質是「預防/威嚇主義(功利目的)」,主張刑罰之苦只要微幅超越犯罪之樂即已足夠。
【答案】
試論何謂犯罪學的古典學派,分析其歷史背景,並說明此一理論帶來之影響。
壹、犯罪學古典學派之意義與核心內涵
18 世紀中葉,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於 1764 年發表《犯罪與刑罰》(Dei delitti e delle pene),以及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倡導功利主義,共同奠定了犯罪學「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之基石。該學派並非以實證研究犯罪原因,而是從哲學與法學角度出發,探討犯罪本質與國家刑罰權之正當性,其核心內涵包含以下要點:
第 四 題25 分
試以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Durkheim;1858—1917)之理論思想,論述犯罪與社會的關係,並說明何謂無規範理論(Anomie Theory)。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社會學結構功能論(Structural Functionalism)的奠基理論——塗爾幹(Émile Durkheim)之犯罪社會學思想。核心涵蓋兩大命題支柱:
- 犯罪與社會之關係:顛覆傳統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將犯罪視為「個人病態或純粹社會害惡」的觀點,從鉅觀結構功能角度主張「犯罪是社會的正常現象(Normality of Crime)」,並具備促進社會整合與變遷的正面功能。
- 無規範理論(Anomie Theory,又譯脫序理論):概念首見於《社會分工論》(1893),並在《自殺論》(1897)中深化。指社會因急遽變遷導致集體規範失去對個人慾望之約束力,造成社會秩序與個人心理失衡的狀態,此理論為後續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之思想淵源。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標準的「雙核心」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綱舉目張之層次鋪陳:
- 第一部分:論述犯罪與社會的關係
- 先破題點出塗爾幹之「集體良知(Collective Conscience)」與「犯罪的常態性」。
- 分點列舉犯罪之正面功能(界定道德界線、強化社會團結、引導社會變遷、作為社會警示信號)。
- 第二部分:闡釋無規範理論(Anomie Theory)
- 界定詞源與核心概念(希臘文 anomia,指規範缺乏或鬆弛)。
- 說明無規範的成因(經濟繁榮、蕭條或急速工業化造成社會變遷過快,舊道德失效而新規範未立)。
- 連結其在《自殺論》中的具體應用(無規範型自殺),並簡述其對後續犯罪學(如莫頓的緊張理論)的承先啟後貢獻。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無選擇題選項。依據典試評分要點,將題旨之「兩大評分面向」進行要件拆解與分析:
- 子題一:犯罪與社會之關係(配分約 12~13 分)
- 採分核心:不可僅寫「犯罪違反法律」,必須呈現塗爾幹「常態說」與「功能說」。
- 得分要點:
- 常態性:所有人類社會皆存在犯罪,無犯罪之社會不僅不存在,若真存在則代表該社會對個別差異進行絕對壓制,反而是病態。
- 功能性:明確區分犯罪對「強化集體意識」與「促進社會創新」(如蘇格拉底之死促成言論自由)的建設性作用。
- 子題二:無規範理論(Anomie Theory)(配分約 12~13 分)
- 採分核心:精確界定塗爾幹原始脈絡下的無規範,嚴禁與後世理論混為一談。
- 得分要點:
- 指出無規範為「社會調控機制的失靈」,人類慾望具無限性,當外在規範崩解時將產生失落、焦慮與越軌行為。
- 點出社會轉型(從機械連帶過渡到有機連帶)過程中分工失調的社會病理現象。
解題技巧
- 嚴防理論混淆(高頻陷阱): 考生最常犯的錯誤是將塗爾幹的無規範理論寫成莫頓(Robert K. Merton)的緊張理論。
- 塗爾幹的無規範:強調社會變遷導致規範崩解,無法抑制個人的無限慾望。
- 莫頓的無規範:強調文化目標(發大財)與制度化手段(合法途徑)之間的落差與脫節。本題指名塗爾幹,萬不可喧賓奪主大篇幅論述莫頓的五種適應模式。
- 關鍵專業術語引用(提分亮點): 論述中務必精準帶出關鍵學術名詞,如「集體良知(Collective Conscience)」、「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機械連帶與有機連帶」、「無規範型自殺(Anomic Suicide)」,能大幅提升專業辨識度。
- 篇幅與版面配置: 作答控制在 800 至 1000 字(國考試卷約 1.5 至 2 頁),前言引出塗爾幹之社會學定位,本體兩大標題對齊題目兩問,結語總結其對現代犯罪學的貢獻,層次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