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服務佐理-事務管理 台鐵營運人員 服務佐理(事務管理) (事務管理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服務佐理-事務管理
試題代碼 107年台鐵營運人員_服務佐理(事務管理) (事務管理大意)

第 1 題2 分

機關財產增置方式中之採購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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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中「財產管理」之核心基礎——機關財產增置原因(方式)之法定分類與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行政院頒布之《財產管理手冊》及財政部訂定之《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各機關公有財產之增置方式主要區分為以下法定類別:

  1. 採購:指以買受(購買)、營造(工程興建)、定製(定作製造)​等方式取得財產。
  2. 撥交:指自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移撥取得,包含「有償撥交」與「無償撥交」。
  3. 孳生:指動植物之繁殖或生長等天然孳息(如動物繁殖、林木生長)。
  4. 受贈(贈與):指接受國內外個人、團體或法人無償贈與取得。
  5. 接管:指依法接收、接管其他機關或公有財產。

現行法規(包括現行《財產管理手冊》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對財產增置原因之定義與分類結構維持一致,並無實質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採購」與其他法定增置原因的定義邊界:

  1. 掌握「採購」之定義內涵: 在財產管理法規與《政府採購法》第 2 條之法理下,「採購」涵蓋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及定製等。因此,機關出資興建辦公廳舍、工程庫房或構築設施,屬於「以營造方式取得」,在財產管理增置登錄時,皆歸屬於「採購」類別。
  2. 嚴格排除非屬採購之獨立法定類別: 公產管理對增置原因採列舉分類制,撥交、孳生、接管均有獨立的專屬增置項目,不可混入採購項目。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其他機關有償撥交」屬於增置方式中的​「撥交」。雖然涉及價款給付(有償),但因主體為政府機關之間的公產移轉,在公產產籍管理上統歸為「撥交」(撥交分為有償撥交與無償撥交),不屬於採購。
  • (B) 正確: 「以營造方式取得」屬於增置方式中的​「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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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機關員工人數達多少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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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中「安全管理」之民防與防護團隊編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其法源依據為《民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編組防護團、聯合防護團之原則為:

  1. 防護團:員工達 100 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
  2. 聯合防護團:員工未達 100 人,而在同一建築物或工業區內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 (現行《民防法》相關規定仍維持員工達 100 人以上之門檻,並未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題,切入點為區分「獨立防護團」與「聯合防護團」之人數劃分分水嶺。 法條對「防護團」設有明確的最低員工人數門檻,只要機關(構)之編制員工達 100 人以上,即負有法定編組防護團之義務;未達 100 人者,若位處同一建築物或工業區內,則採集合方式編組「聯合防護團」。因此直接對應法定門檻「100 人」即可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30 人:錯誤。《民防法》無 30 人以上須編組防護團之規範。
  • (B) 50 人:錯誤。50 人並非法定防護團之設立標準,屬於干擾數字。
  • (C) 80 人:錯誤。法規並未以 80 人作為任何防護編組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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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文書處理流程中之擬辦、送會與核定等,為何項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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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中關於「文書處理程序」的核心流程劃分。 公文處理程序主要分為:收文處理、文件簽辦、文稿擬判、發文處理及歸檔處理。

其中,公文處理的核心常在於區分「簽」與「稿」之處理層次:

  1. 文件簽辦(簽之性質):承辦人員就來文或公務事項提出分析與處理意見,呈請長官決策,其標準流程包含: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2. 文稿擬判(稿之性質):依據核定之簽辦意見,撰擬擬對外行文之草底,經審核後定案,其標準流程包含: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公文流程中「簽」與「稿」之對應動詞:

  • 題幹明確列出「擬辦」、「送會」與「核定」。
  • 承辦人員就公文簽具意見供長官裁決,此一階段為「簽」的處理,即「文件簽辦」。長官在此階段所作之決策稱為「核定」。
  • 若為撰擬發文底稿,則稱為「擬稿」,長官批准底稿則稱為「判行」,屬於「文稿擬判」。
  • 依據定義,題幹所述之步驟即為「文件簽辦」。

選項分析

  • (A) 收文處理:錯誤。 指機關收受外來公文的點收與分派階段,主要程序為: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 (B) 文件簽辦:正確。 指承辦人員收文後擬具處理意向、會商相關單位,陳報長官決定方針之過程。主要步驟即為: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 (C) 文稿擬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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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幾日內完成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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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行政院所頒布之《出納管理手冊》中關於「出納管理人員之交代」法定辦理期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出納管理手冊》規定亦維持相同規範)。

依命題當時之《出納管理手冊》第四十一點規定:「出納管理人員接替時,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完成交代。」此規範目的在於確保出納人員經管之現金、有價證券、各項收據票表及帳冊能在最短合理工作天數內移交清楚,避免出納責任歸屬產生空窗或混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純粹的「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確認適用法規與章節:題目涉及「出納管理人員」與「交代」,直接對應《出納管理手冊》之「交代」專章。
  2. 鎖定關鍵字與要件:
  • 起算點:自「後任接替之日」起算。
  • 期限規定:法條明定為「五日內」完成交代。
  1. 比對選項:將法規法定日數「5 日」與各選項直接對照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二日:錯誤。《出納管理手冊》並無「二日」完成交代之規定。
  • (B) 三日:錯誤。常見之公務人員請假或短期差假代理可能涉及三日以下之規定,但出納人員正式職務接替交代並非三日。
  • (C) 四日:錯誤。法規中無四日交代之明文規定,為干擾選項。
  • (D) 五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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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辦公處所於使用冷氣時,溫度應儘量保持於攝氏幾度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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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公務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中有關能源節約與空調使用之規範,核心依據為行政院函頒之《事務管理手冊-辦公處所管理》及《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行動方案》(現行節約能源相關行動原則仍維持此一標準)。政府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發揮示範作用,明定辦公處所於開放冷氣時,室內溫度應儘量維持於攝氏 26∼2826\sim28 度之間。

解題方法 本題為記憶型法規題目,切入點為政府機關對辦公處所之「公有資源節約」規範:

  1. 掌握公務機關節能標準:政府機關為降低夏季尖峰用電,明文規範辦公環境冷氣設定原則,避免室內溫度過低導致電力浪費。
  2. 連結法規數值:依法規標準,辦公處所使用冷氣時,室溫應控制在攝氏 2626 至 2828 度之間,並宜輔以電風扇促進空氣對流。
  3. 對照題目選項,僅有 (D) 選項符合法規明定之數值區間。

選項分析

  • (A) 錯誤:設定於攝氏 20∼2220\sim22 度過低,耗電量極大,嚴重違反公務機關節約用電與辦公處所管理之節能規範。
  • (B) 錯誤:設定於攝氏 22∼2422\sim24 度亦屬偏低溫度,除特定精密儀器機房或特殊醫療檢驗處所外,一般行政辦公處所不得設定在此區間。
  • (C) 錯誤:攝氏 24∼2624\sim26 度雖為一般民間日常活動常見之舒適溫度,但未達政府機關法定節能管制的標準值,故非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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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財產管理單位每年度至少需盤點機關財產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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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公務機關財產管理中關於「財產盤點頻率」之法定標準。

其核心法源依據為《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41 點規定(原《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相關規範亦同):各機關之財產,每一會計年度至少盤點一次。藉由定期的全盤清查與產籍查對,落實「帳物相符」,防止公有財產毀損、遺失或閒置。(備註:現行法規仍維持「每一會計年度至少盤點一次」之基本原則。)


解題方法

公務機關之預算、決算及財產帳目皆以「會計年度」為基本週期運作。在公物管理程序中,財產盤點屬高度耗費行政人力的全面性清查作業,因此法規所設定的常態性最低門檻為「每一會計年度至少盤點一次」。

解題時,直接對應《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41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之財產,每一會計年度至少盤點一次。」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一次:正確。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41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管理之財產,每一會計年度至少應實施盤點一次。
  • (B) 二次:錯誤。法規明定的最低盤點頻率為每年度「一次」,並非法定強制二次。各機關雖可依需要辦理不定期抽查,但最低法定底線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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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需於何時前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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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行政院訂頒之《物品管理手冊》中關於「物品收發與帳表報核」之法定期限規定。

依據行政院《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物品管理人員應按月根據消耗用品之收發相關帳冊(如消耗用品收發帳),編製「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並於規定期限前陳報機關首長核閱,以落實內部控制與公物之盤點稽核。

註:現行法規行政院《物品管理手冊》對此項報核期程之規定維持一致,並未修正。


解題方法

依據《物品管理手冊》(物品收發篇)相關規定: 「物品管理人員應按月根據消耗用品收發帳,編製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記憶事務管理中各類帳表之「報送期程」。「月報表」於政府機關實務中,考量月底結帳、登帳及主管審核作業時間,通常以半個月(即次月十五日)為法定陳報期限,直接對應法條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次月十日:錯誤。次月十日非公務機關消耗用品月報表之法定期限(部分薪資或特定主計報表可能訂於十日,但物品管理並無此規定)。
  • (B) 次月十五日:正確。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應於每月終了後,於「次月十五日前」編製完畢並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 (C) 次月二十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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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職務宿舍借用人因調職或退休,除另有規定外,應於幾個月內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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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宿舍管理手冊》為準(現行規定此項返還期限維持相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公教人員借用宿舍後,於「職務身分異動或終止借用關係」時,應遵守的宿舍遷出期限規定。

依《宿舍管理手冊》第 11 點規定:

「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借用人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規記憶題,切入點為「身分異動事由之性質區分」:

  1. 辨識事由性質:題幹所指事由為「調職」或「退休」,屬於職務關係之常態異動或退休離退,法制上給予借用人尋覓新住處之合理緩衝期。
  2. 對應法定期間: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死亡(遺族),法定遷出期限均為「三個月內」。
  3. 結論:對照各選項,法定標準期限為三個月,故選 (C)。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內:錯誤。 依規定,唯有借用人受到具有懲戒或非自願淘汰性質之處分(即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因職務身分已遭剝奪且具有懲戒必要性,才必須於較短的「一個月內」迅速騰空遷出。調職或退休不適用此期限。
  • (B) 二個月內:錯誤。 《宿舍管理手冊》中並未訂有二個月內遷出之期限,此為誘答干擾選項。
  • (C) 三個月內:正確。 符合《宿舍管理手冊》第 11 點之明文規定,借用人因調職或退休,除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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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財產報廢後,無償移轉予其他團體,為何種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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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訂頒之《財產管理手冊》(現行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相關作業規範亦承襲此原則)為準,考查公務機關財產報廢後(廢品)之處理方式與定義。

依規定,各機關經核准報廢之財產,不再具有公用或公務使用效能,其後續處置方式主要包括:

  1. 變賣:有殘餘價值者,依法令規定作價售出。
  2. 再利用:全部或部分零件可供拼修、改裝或留作備用。
  3. 轉撥:無償撥交其他「政府機關」使用。
  4. 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立團體或學校」。
  5. 交換:與其他機關或公、私立團體互相換取所需物品。
  6. 銷毀:無利用價值、無變賣價值或變賣所得不敷支出者,予以銷毀或廢棄。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掌握題幹的兩個核心要素:「無償移轉」​與​「對象為其他團體」。

  • 若為「有償」處分,則涉及計價交易(如變賣或交換)。
  • 若為「無償」移轉,則依受讓對象區分:
  • 受讓對象為「政府機關」內部調配時,稱為「轉撥」。
  • 受讓對象為機關以外之「學校、公私立團體」時,法律性質屬於無償給與,在公產管理規範中明定為「贈與」。

選項分析

  • (A) 變賣:錯誤。 變賣是指廢品經評估仍有市場殘餘價值時,透過公開標售、比價或議價等方式出售並收取價款,性質屬於「有償」處分,並非「無償移轉」。
  • (B) 再利用:錯誤。 再利用是指報廢財產之全部或部分機件、材料,尚可由機關內部自行拆解、改裝、拼修或作為備品使用,留供機關內部發揮剩餘價值,不涉及移轉外部其他團體。
  • (C) 贈與:正確。 依規定,廢品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立團體或學校,供其發揮公益、教學或社會福利效益之處理方式,即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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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定型化表單應遵守何種書寫格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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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文書處理」中關於「定型化表單設計與公文橫式書寫」之基本規定。 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及公文橫式書寫作業規範,政府為提升行政效能、配合電腦資訊化作業,公文及機關各項定型化表單之書寫方向,除法令或業務性質有特殊規定外,均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標準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掌握推動公文橫書政策背景:我國政府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公文橫式書寫」,行政機關的各項公文書、內部簽辦表單及定型化表單均全面配合改採橫式書寫。
  2. 檢視表單設計規範:依《文書處理手冊》文書簡化相關章節,定型化表單之設計需配合電腦鍵入、列印及一般人閱讀習慣,其字體排版及填寫方向一律以「由左至右之橫行」為法定與實務原則。

選項分析

  • (A) 由左至右之橫行:正確。符合公文現代化與《文書處理手冊》規範,定型化表單之文字、欄位及書寫方向,原則上皆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
  • (B) 由右至左之橫行:錯誤。「由右至左之橫行」多見於傳統匾額或特殊語文(如阿拉伯文),非我國公務文書與表單之規格。
  • (C) 由左至右之直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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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某機關首長姓名為王小明,於函文末首長簽署時為簡化,首長職銜之後可僅以何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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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文製作與處理規範」中關於「函」文末「首長簽署」的簡化規定,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行之《文書處理手冊》及公文程式相關規範為準(現行規定亦維持此精神)。

依《文書處理手冊》之公文蓋印及簽署規範:

  1. 機關公文發文時,文末應有「機關首長職銜、姓名」,並蓋用首長職章或簽字章(或電子簽章)。
  2. 為簡化公文處理手續與電腦套印流程,手冊規定:「首長職銜之後,得僅書姓,名以『○○』代之」(例如:院長 王○○、部長 李○○)。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公文法定正式署名」與「實務簡化署名」之格式要求:

  1. 完整形式:機關首長職銜+全名(如:局長 王小明)。
  2. 簡化形式:依法規明定之簡化標準,首長職銜後僅保留首長之「姓」,而名字部分不論單名或雙名,均以兩個圓圈「○○」替代。
  3. 題目設定首長姓名為「王小明」,依此原則轉換,其職銜後簡化之表示方式即為「王○○」。

選項分析

  • (A) 王小明:錯誤。此為首長的「完整姓名」,為常態性完整列名之形式;題目特別強調「為簡化」之情形,故非簡化後的法定寫法。
  • (B) 王○明:錯誤。此形式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實務上常見的「去識別化/個資遮蔽」遮字方式(保留頭尾、隱蔽中間字),並非《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的公文簽署簡化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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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出納管理單位於每日轉帳交易完成之後,需將簽章確認之相關憑證資料送至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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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納管理之「轉帳作業流程與內部控制機制」,法源依據為行政院訂定之《出納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之財務管理嚴格恪守「管錢不管帳、管帳不管錢」之分工制衡與內部牽制原則(Internal Check)。出納管理單位負責款項之收付與實際劃撥轉帳,當金錢交付完成後,後續憑證必須交由掌管帳務與內部審核的單位進行核驗及登帳,以確保公帑安全並落實帳實相符。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為「業務功能對應與內部牽制原則」:

  1. 業務行為屬性:出納管理單位於每日「轉帳交易完成」後,手頭持有的是已經過金融機構執行、且經出納人員簽章確認的支出/收納交易明細、回條或憑證。
  2. 後續法定流程:任何金錢的移轉在會計帳目上均須辦理銷號、記帳或轉正。出納人員不能私自存留憑證不報,亦不得自行記帳,必須將具備法定效力的憑證送交專責處理審核與帳務記錄的法定單位辦理登帳作業。因此,受文單位必然為辦理帳務審核的單位。

選項分析

  • (A) 人事單位:錯誤。人事單位掌理組織編制、考績獎懲、差勤訓練與退休撫卹等業務,非機關日常金錢交易憑證之審核與登帳窗口。
  • (B) 總務單位:錯誤。在機關組織架構上,出納課(股、組)雖常隸屬於總務處(室),但此處規範的是收付作業完成後的「跨功能審核與帳務核銷程序」,並非內部行政陳核,因此並非送交總務單位。
  • (C) 政風單位:錯誤。政風單位職司公務機密維護、廉政反貪及貪瀆防弊查察,不參與日常事務性、常態性的財務憑證收受與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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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文書核決之權責區分,會核者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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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行之《文書處理手冊》及公文處理作業規範為準(現行規定之文書核決權責劃分架構亦同)。

在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流程中,公文擬定後送陳審核,依其層級與性質劃分之「核決權責」定義如下:

  1. 承辦(擬辦):由承辦人員負責查案、擬稿或擬具簽辦意見。
  2. 初核:由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如科長、課長、股長等)進行第一道審核。
  3. 覆核:由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如主任秘書、副首長、專門委員等)進行再審核。
  4. 會核:由與本案業務有關之主管人員(跨單位會辦、會簽時之受會主管)審核並簽註意見。
  5. 決行(判行):由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授權之各層主管人員做最後之批決簽署。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別公文審核中的「縱向直線審核」與「橫向業務協調」:

  • 縱向審核:依循層級體制由下而上推進,分為「初核」(直接主管)與「覆核」(上級主管/核稿人員)。
  • 橫向協調:公文內容涉及其他單位業務權責時,須循橫向程序知會相關單位,此時由業務相關單位的權責主管進行之審查即為「會核」。

因此,依規定「會核者」即指「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


選項分析

  • (A) 承辦人員:錯誤。承辦人員為公文之「承辦者」(擬辦人員),其職責在於依案情研擬意見或公文草稿,而非核決層級中的會核者。
  • (B) 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錯誤。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於公文核決體系中屬於「初核者」,負責審核承辦人員擬辦之文稿是否妥適。
  • (C) 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錯誤。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人員於公文核決體系中屬於「覆核者」,負責進一步審查把關。
  • (D) 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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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業務承辦單位經核准後,可向出納管理人員借款備付,惟需於自借款當日起算幾日內檢附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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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納管理之「公款支付原則與借支備付之核銷控管」。 依據行政院訂頒之《出納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之公款支付規範:各機關各項公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由出納管理人員統籌支付;但因業務特殊或緊急需要,業務承辦單位經陳報核准後,得例外向出納管理人員借款備付。為防止公款遭長期滯留或挪用,法規對於借款後檢據核銷訂有極為嚴格的短期時限。 (註:現行法《出納管理手冊》後續雖有文字微調與修正,但關於預借款項應儘速檢據核銷之內控原則依然一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題,切入點為《出納管理手冊》關於「公款支付及借款備付」之規定:

  1. 法規依據:《出納管理手冊》第 22 點第 2 項規定:「業務承辦單位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者,得向出納管理人員借款備付,並於自借款當日起算三日內檢附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2. 關鍵要件對照:
  • 權限程序:需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 借款對象:出納管理人員。
  • 起算標準:自借款當日起算(包含借款當日)。
  • 核銷期限:三日內檢附合法支出憑證辦理結案核銷。

選項分析

  • (A) 一日內:錯誤。期限過於緊迫,實務上承辦人採買、取得合法發票或收據並完成黏存用印作業往往需要緩衝時間,法規並未規定為一日。
  • (B) 二日內:錯誤。非現行及命題當時法規所定之法定期限,屬干擾選項。
  • (C) 三日內: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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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出納管理單位收納之各種款項,零星收入最長不得逾幾日解繳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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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機關事務管理中「出納管理」對於款項收納與解繳期限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出納管理手冊》為準(現行《出納管理手冊》第 23 點亦維持相同規範)。

依《出納管理手冊》收納款項解繳規定:

出納管理單位收納之各種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但零星收入,最長不得逾五日。

出納管理對現金保管採嚴格控管原則,為防範弊端與資金風險,公款收納以「隨收隨繳、當日或次日入庫」為原則;僅在金額微小之「零星收入」考量行政作業成本下,給予最長五日的彈性放寬。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出納管理法規的數字記憶題,切入點為區分「原則時限」與「零星收入時限」:

  1. 原則規定:收納款項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
  2. 例外規定:針對筆數零星或金額細小之收入,法規特許最長不得超過「五日」。

題目明確詢問「零星收入最長不得逾幾日解繳公庫」,因此直接適用但書規定之「五日」。


選項分析

  • (A) 三日:錯誤。出納管理法規中並無「三日解庫」之規定。三日多見於文書處理之速件處理時限,非出納款項解繳時限。
  • (B) 五日:正確。符合《出納管理手冊》明文規定之零星收入解繳公庫最長放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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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出納管理單位為記載保管品收存及發還的原始記錄之簿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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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納管理」中關於出納管理單位應備置之簿籍種類及其法定功能。 依據行政院訂頒之《出納管理手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同),出納管理單位為了釐清各項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保管品之收付責任,必須依規定備置法定簿籍,並依各簿籍所定之專屬用途分別登載,以確保帳實相符與內部控制之完整性。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題幹的三大關鍵字:「保管品」、「收存及發還」​與​「原始記錄」。

在《出納管理手冊》中,保管品相關帳簿依「原始流水登錄」與「存量動態備查」分為不同簿籍:

  1. 保管品紀錄簿:專門作為保管品收存、發還的「第一手原始發生紀錄」。
  2. 存庫保管品備查簿:側重於保管品送存公庫或庫房後的「庫存動態與結存控管」。

題幹明確指稱「記載保管品收存及發還的原始記錄之簿籍」,依規定即對應「保管品紀錄簿」。


選項分析

  • (A) 錯誤:現金出納備查簿係用以逐筆記載機關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票據等一切現金收納、支付與每日結存餘額之主要帳簿,並非記載實體保管品收發之用。
  • (B) 錯誤:零用金備查簿係專供經管零用金人員記載機關各項小額零星支出之支付明細及彙總向會計單位辦理結報歸墊動態之簿籍,與保管品管理無關。
  • (C) 錯誤:存庫保管品備查簿係用以掌握存放公庫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品收存、發還及「結存動態(存量狀況)」之帳簿,並非題幹所稱之「收存及發還原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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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出納管理單位為備登零用金支付及結報撥還之簿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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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納管理中「出納簿籍之設置與功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訂頒之《出納管理手冊》為準;現行規定意旨亦同)。 出納管理單位為了嚴密控制公款收支、明確釐清帳務責任,應依出納業務性質設置法定備查簿籍。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38 點規定,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下列簿籍:

  1. 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之出納情形及公庫存款結存數。
  2. 零用金備查簿:備登零用金支付及結報撥還。
  3. 存庫保管品備查簿:備登存庫保管之各類有價證券、票據、保管品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規條文與業務功能對應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識題目核心敘述「零用金支付及結報撥還」:

  1. 出納單位領受定額零用金後,辦理日常零星小額採購支付,必須逐筆詳實記載。
  2. 當零用金支付達一定成數或定期檢附原始憑證向會計單位辦理結報撥還時,亦須登記沖轉與補足金額。
  3. 專供上述「支付」與「結報撥還」登記使用之專屬法定簿籍,依規定即為「零用金備查簿」。

選項分析

  • (A) 現金出納備查簿:錯誤。 用以逐日記載機關各項現金、票據之實際出納情形,以及隨時掌握公庫存款餘額,屬機關出納之全盤性總帳備查簿,並非專門備登零用金明細支用與撥補之簿籍。
  • (B) 存庫保管品備查簿:錯誤。 用以登記機關收受存庫保管之各類有價證券、履約保證金票據、保證書、定期存單及貴重保管品等之存入與發還狀況,與零用金小額現金之支付無涉。
  • (C) 零用金備查簿: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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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請問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幾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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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中「工友管理」的親屬迴避僱用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第 4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現行法該親等規範維持不變)

其立法意旨在於防杜機關首長藉由人事權私相授受、利益輸送,落實用人唯才與公務廉潔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單純的法條記憶題,切入點為工友僱用時法定的「迴避親等標準」:

  1. 依《工友管理要點》第 4 點第 1 項前段明定:「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
  2. 題目詢問「幾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比對法條標準即為「3 親等」。

選項分析

  • (A) 3 親等:正確。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 4 點第 1 項之規定,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工友。
  • (B) 4 親等:錯誤。公務及工友管理相關任用/僱用迴避規定並無「4 親等」之標準,屬干擾選項。
  • (C) 5 親等:錯誤。法定迴避限制僅至三親等以內,5 親等逾越法定限制範圍。
  • (D) 6 親等:錯誤。民法親屬編中雖有涉及六親等之規範(如禁婚親之限制),但公務體系人事及工友僱用之親屬迴避皆採「三親等」標準,非 6 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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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各機關應規定工友年終考核分甲、乙、丙三等,請問乙等的分數是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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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工友管理」中有關工友年終考核等第與評分標準之法規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工友管理要點》第 23 點(現行法規歷經修正,本項考核等第之分數標準仍維持一致)規定: 各機關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標準如下:

  1. 甲等:八十分以上(即 80≤分數≤10080 \le \text{分數} \le 100)。
  2.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即 70≤分數<8070 \le \text{分數} < 80)。
  3. 丙等:未滿七十分(即 分數<70\text{分數} < 70)。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乙等的分數是幾分」,從選項均為具體單一分數可知,題意係測試四個分數中「何者落在乙等的評分區間內」。 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確認乙等之法定分數區間為「70 分≤分數<80 分70 \text{ 分} \le \text{分數} < 80 \text{ 分}」。
  2. 將四個選項數值逐一檢視其對應等第,僅有落在此區間內者為正確解答。

選項分析

  • (A) 85 分:錯誤。85 分符合「八十分以上」(85≥8085 \ge 80),評定為甲等。
  • (B) 80 分:錯誤。法律所稱「以上」包含本數,80 分恰達「八十分以上」門檻,評定為甲等,並非乙等。
  • (C) 75 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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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工友一次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多少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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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行政院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事務管理中工友管理篇)有關工友退休金給與標準與上限之規定(現行法規內容亦維持相同規定)。 依《工友管理要點》第 24 點第 1 項規定: 「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工友一次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定退休之月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切入點為工友適用之退休金制度(舊制年資計算方式):

  1. 工友一次退休金之基數標準與《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之舊制規定一致,採「前 15 年每年 2 個基數,第 16 年起每年 1 個基數」的累計方式。
  2. 計算基數上限:前 15 年最多採計 15×2=3015 \times 2 = 30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最多採計 15 年,即 15×1=1515 \times 1 = 15 個基數。兩者相加最高總數為 30+15=4530 + 15 = 45 個基數。
  3. 由於一個基數代表退休前 6 個月的「一個月平均工資」,因此一次退休金最高總數即以「45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選項分析

  • (A) 40 個月:錯誤。《工友管理要點》及《勞動基準法》均明定上限為 45 個基數(即 45 個月平均工資),40 個月並非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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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請問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中,規定出納管理人員每幾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重點為行政院頒行之《出納管理手冊》(配合《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中關於「出納管理人員職務防弊與內部控制」之相關規範,特別是出納管理人員的職務輪換年限及休假代理機制。 (備註:現行《出納管理手冊》歷經修正,本項「每任滿 6 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之規定依然維持未變。)


解題方法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第 5 點(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共通規範)規定:

「出納管理人員每任滿六年,至少應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出納管理涉及機關公款、有價證券及各類保管款項,長期由同一人經辦易產生內部控制漏洞或衍生挪用、舞弊弊端。因此法規明定以「6 年」為強制輪換之法定門檻,對照法規規定之年限即可直接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定輪換年限為「6 年」,並非 5 年。
  • (B) 正確:出納管理手冊明文規範出納管理人員每任滿 6 年,至少應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嚴格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 (C) 錯誤:法定年限為「6 年」,非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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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請問出納管理規定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幾年,屆滿幾年後,陳經該管上級機關同意得予銷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納管理作業中「收據控管與銷毀」之法定程序與保存年限,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出納管理手冊》為準。

依民國 107 年當時有效之《出納管理手冊》第 29 點規定:「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二年,屆滿二年後,陳經該管上級機關同意得予銷毀。」 (註:現行《出納管理手冊》後續雖有修正,此項關於作廢收據「保管至少二年,屆滿二年後陳報銷毀」之要件依然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務法規條文題,解題關鍵在於記憶出納管理手冊對收據控管的「法定年限」與「審核層級」:

  1. 處理程序:未使用或擬作廢之收據 →\rightarrow 列表記錄起訖號碼 →\rightarrow 截角作廢 →\rightarrow 妥慎保管備查。
  2. 保管年限與銷毀:保管期限為「至少二年」,期限屆滿「二年」後,陳報「該管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

比對題目之空格「保管期限至少幾年,屆滿幾年後」,標準答案均為「二年」。

選項分析

  • (A) 保管期限至少一年,屆滿一年後:錯誤。《出納管理手冊》明文規定之法定保管期限為二年,非一年。
  • (B) 保管期限至少二年,屆滿二年後:正確。完全契合《出納管理手冊》規定之「至少二年,屆滿二年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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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請問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應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最長不得逾幾日?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納管理中「款項收納與解繳公庫」的法定時限規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訂頒之《出納管理手冊》規定(現行手冊規定亦維持相同天數規範),為防止公款遭私自挪用或積壓稽延,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經手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明定以「當日或次日」解繳為原則;若有特殊情事,法規嚴格限制其延展上限「最長不得逾 5 日」。


解題方法 本題為出納管理法規的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原則時限」與「最長法定上限」:

  1. 原則:收納款項後,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
  2. 例外之上限:若因特殊情形無法及時解繳,最長期限為「5 日」(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

掌握法規明文規定的關鍵字「最長不得逾幾日」,即可直接對應出法定上限天數為 5 日。


選項分析

  • (A) 錯誤:3 日非出納解繳公庫的最長期限,法規無此日數規定,為干擾選項。
  • (B) 錯誤:4 日非公款解繳之法定期限,選擇此項係屬法規天數記誦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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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請問公文用語下級對上級稱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文製作」中之公文稱謂用語,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文書處理手冊》為準。

公文之稱謂語,依機關間「有無隸屬關係」與「層級尊卑」嚴格規範。有隸屬關係之稱謂原則如下:

  1. 下級對上級:稱「鈞」(如「鈞院」、「鈞部」、「鈞長」)。
  2. 上級對下級:稱「該」或直稱機關名稱(屬員個人得稱「爾」)。
  3. 平行機關:互稱「貴」(如「貴部」、「貴會」)。
  4. 機關自稱:稱「本」(如「本部」、「本局」);公務人員個人自稱「職」。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判斷公文的行文方向與隸屬關係: 題幹詢問「下級對上級稱呼」,依公文用語標準規範,在直屬隸屬架構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或屬員對主管長官,一律使用表崇敬之「鈞」字作為稱謂。


選項分析

  • (A) 鈞(正確):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級機關(如局對部、處對局)或下屬對長官稱「鈞」(如「鈞部」、「鈞長」)。
  • (B) 大(錯誤):用於「無隸屬關係」之對上稱謂,例如無隸屬關係之對等或上級機關稱「大部」、「大院」。
  • (C) 貴(錯誤):主要用於平行機關互稱(如教育部與內政部),或無隸屬關係時之對等及次級機關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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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請問若機關無特別規定,黃色公文夾通常在什麼情況下使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文處理中公文夾顏色之使用標準。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各機關為了使公文在傳遞、陳核及簽判過程中能一目了然其急緩與機密程度,會以不同顏色的公文夾加以標示與區隔。

公文夾顏色之區分標準如下:

  1. 紅色:最速件。
  2. 藍色:速件。
  3. 白色:普通件。
  4. 黃色:機密文書(機密文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文書處理手冊》中公文夾的標準分類規範:

  1. 法規明定:「公文夾之使用,按公文之急緩程度及機密性區分顏色,除機關另有規定外,通常最速件用紅色,速件用藍色,普通件用白色,機密文書用黃色。」
  2. 題目明確設定前置條件「若機關無特別規定」,即直接適用上述通則規定。
  3. 對照題幹所問的「黃色公文夾」,即可精準鎖定對應之公文類別為「機密文件(文書)」。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最速件在機關無特別規定下,通常使用紅色公文夾,象徵火急、需最優先拆閱與陳核。
  • (B) 錯誤:速件在機關無特別規定下,通常使用藍色公文夾,非黃色公文夾。
  • (C) 錯誤:普通件在機關無特別規定下,通常使用白色公文夾,代表一般時效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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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各機關多久應定期舉辦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一般員工均應熟習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要領及避難逃生常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大意中「安全管理」領域之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機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安全管理》(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為準。

依規定,各機關應建置安全防護措施並實施防火管理,在一定規模以上之機關辦公處所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成立自衛消防編組。為確保編組人員能於災害發生時迅速發揮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功能,各機關每半年(即 6 個月)至少應定期舉辦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一次,一般員工亦均應熟習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要領與避難逃生常識。(現行法規對應之防火管理訓練頻率規定亦維持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型題目,解題關鍵在於掌握各項安全演練的法定頻率:

  1. 辨識核心考點:題目聚焦於「自衛消防編組演練」的「定期舉辦頻率」。
  2. 法條與週期對應:相關安全管理規範及消防法規均明定自衛消防防護訓練與編組演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
  3. 時間單位換算:法規條文所稱之「每半年」,換算為月數即為「6 個月」,故應直接選取 6 個月。

選項分析

  • (A) 3 個月:錯誤。3 個月為「季」,通常為部分機電、防護設備之定期查驗或維護保養週期,並非機關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之法定週期。
  • (B) 6 個月:正確。各機關每半年(即 6 個月)應定期舉辦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以維持員工對火災應變、通報及避難疏散之熟練度。
  • (C) 9 個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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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車輛管理人應該多久造具各種汽車消耗油量統計表,送事務單位審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重點為行政院頒布之《車輛管理手冊》中關於「油料管理與稽核」之作業時程規範。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 38 點規定,車輛管理人應於每月造具各種汽車消耗油量統計表,送事務單位審核;如發現有超額消耗情事,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明文規定的「週期記憶型」考題。解題時可從行政機關的「稽核即時性」與「會計結算週期」切入:

  1. 即時防弊與控管:油料屬於經常性消耗品,若管制週期過長(如半年或一年),一旦車輛有機件故障漏油、異常耗損或私用舞弊情事,將難以及時查明糾正。
  2. 配合月結作業:政府機關油票、加油卡及消耗品核銷作業多以「月」為會計結算基準,因此法規明定由車輛管理人於「每月」彙整造具各車消耗油量統計表,送交事務單位(如總務科/事務課)審核把關。

選項分析

  • (A) 每週:錯誤。每週時程過於零碎,實務上車輛出勤雖每日需填寫行車紀錄憑單,但油量消耗統計報表係配合月結週期,並非法定按週編造送審。
  • (B) 每月:正確。完全符合《車輛管理手冊》第 38 點規定,車輛管理人應「每月」造具各種汽車消耗油量統計表送交事務單位審核,符合及時查處異常消耗之管理目的。
  • (C) 每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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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公務車輛,因故停駛,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停駛期間以多久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車輛管理法規中關於「車輛停駛登記」的法定期間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訂頒之《車輛管理手冊》與主管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準:

  1. 停駛登記之目的:公務車輛如因故(例如專案暫停、待撥、長期維修等)長時間不使用,管理機關為停止計徵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並免除定期檢驗責任,應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
  2. 法定停駛期限: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因故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公務車輛之監理程序完全適用該項規定,故停駛期間以「1 年」為限。 (現行法規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5 條仍維持停駛最長不得超過 1 年之規定,法理與規範歷年一致。)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公務車輛管制作業」與「公路監理法規」之法定年限:

  1. 事務管理中的公務車輛管理,凡涉及號牌、行照、檢驗、稅費及異動(過戶、停駛、復駛、繳銷、報廢),均必須回歸公路監理主管法規辦理。
  2. 法規設定停駛最長年限,係為防止車輛無期限閒置形成管理死角或幽靈車輛。法定的暫時中止行駛(停駛)保留資格上限即為 1 年,逾期未辦理復駛者將直接註銷牌照。
  3. 題目問及「停駛期間以多久為限」,即可直接對應監理法規之法定最長上限「1 年」。

選項分析

  • (A) 3 個月:錯誤。法規並無以 3 個月為停駛上限之規定;3 個月多見於公物借用、短期租賃或工程驗收保固等內部管理期限,非監理停駛登記之法定時限。
  • (B) 6 個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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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各機關規劃興建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之最大面積,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試事務管理領域中「宿舍管理」範疇之規劃興建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亦相同)。核心依據為行政院頒布之《宿舍管理手冊》第 5 點,該規定針對各機關規劃興建之職務宿舍(含首長宿舍、多房間職務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明訂了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之最大面積上限。


解題方法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第 5 點第 2 款關於「面積標準」之規定,各機關規劃興建職務宿舍之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之最大面積標準如下:

  1. 首長宿舍:
  • 一級機關首長宿舍:以 230 平方公尺230\text{ 平方公尺}為限。
  • 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中央其他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宿舍:以 170 平方公尺170\text{ 平方公尺}為限。
  1. 多房間職務宿舍:每戶以 106 平方公尺106\text{ 平方公尺}為限。
  2. 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以 33 平方公尺33\text{ 平方公尺}為限。

本題詢問「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之最大面積,依上述規定為 33 平方公尺33\text{ 平方公尺}為限,故選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25 平方公尺25\text{ 平方公尺}並非法定標準面積上限,為命題者設計之干擾數值。
  • (B) 錯誤:30 平方公尺30\text{ 平方公尺}並非法定標準面積上限,為常見的整數干擾選項。
  • (C) 正確:依《宿舍管理手冊》第 5 點第 2 款第 3 目規定,規劃興建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之最大面積以 33 平方公尺33\text{ 平方公尺}為限。
  • (D) 錯誤:40 平方公尺40\text{ 平方公尺}已超過法定的單房間職務宿舍面積上限(33 平方公尺33\text{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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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各機關報廢的財產,經評估後已經失去使用效能,但還有殘餘價值者,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財產管理」中關於「報廢財產之處理方式」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院訂頒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6 點(規範內容與《物品管理手冊》第 29 點一致),各機關報廢之財產,應按其性質及價值評估,分別採取「變賣」、「再利用」、「轉撥」、「交換」或「銷毀(廢棄)」等方式妥善處理。 (現行法規相關處分作業要點及手冊雖歷經文字簡化與檢討,但報廢財產依有無殘值進行變賣或銷毀之核心準則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抓取題目中的兩個核心法定構成要件:

  1. 「已失使用效能」:原財產之正常功能已喪失,不再適用於一般常態公務運作。
  2. 「尚有殘餘價值」:雖無法直接供原目的使用,但在市場上仍具備客觀之經濟交換價值(如廢五金、零件、剩餘材料等)。

對照法定處置基準:

  • 「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rightarrow 變賣(公開標售或變賣化為價金繳庫)。
  • 「失其固有效能,而可改製或其他用途者」 →\rightarrow 再利用。
  • 「毫無用途(無殘餘價值且無法利用)者」 →\rightarrow 銷毀或廢棄。
  • 「與其他機關交換所需之財產者」 →\rightarrow 交換。

題幹條件「失去使用效能,但還有殘餘價值」,完全符合「變賣」之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 (A) 廢棄:錯誤。廢棄(或銷毀)僅適用於「毫無用途」(即已失使用效能且無任何殘餘價值),或因特殊性質依規定必須銷毀者(例如具機密性、危險性或涉及個資之物品)。本題財產「尚有殘餘價值」,逕行廢棄將造成公產流失,違反財產管理法規。
  • (B) 再利用:錯誤。再利用之要件為「失其固有效能,而可改製或其他用途者」(例如廢棄課桌椅改製為修繕木料、舊零件拆解供其他設備修配)。題幹並未提及「可改製或轉作其他用途」之情形。
  • (C) 交換:錯誤。交換係指各機關為應公務需要,將報廢財產與其他機關(構)「交換所需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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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實施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誰擔任召集人,小組人員依檢核項目擇由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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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以下簡稱《宿舍管理手冊》)中有關宿舍檢核之組織與分工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實質內容維持一致)

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 各機關實施宿舍管理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人員依檢核項目擇由秘書、人事、主計、政風等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機關業務職掌歸屬與專責管理權責:

  1. 主政單位統籌:宿舍之借用、維護、查核及收回等均屬機關之行政庶務範疇,其專責執行機關即為「事務管理單位」(如各機關之總務處、秘書室事務科等)。
  2. 召集人權責:既然宿舍管理的主政權限在於事務管理單位,實施實地檢核與管理查核時,自然應由主管該項業務之「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以統籌規劃檢核期程、項目與缺失追蹤。其餘人事、主計、政風等單位則本於幕僚協調立場,依檢核項目配合派員協助。

選項分析

  • (A) 錯誤:人事管理單位主管主要執掌組織編制、考績獎懲、退撫與在職資格查證。在宿舍檢核中,人事單位人員僅係配合派員參加,協助確認「借用人任職、離職、調職或退休」之資格變動情況,並非檢核小組召集人。
  • (B) 正確: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實施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統籌各項檢核作業。
  • (C) 錯誤:主計管理單位主管主要掌理預算、會計審核與經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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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幾戶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宿舍管理」中「多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資格與配住限制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第 5 點第 3 款規定:「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有眷屬隨居任所之職務人員借用。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以借用一戶為限。」(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範)。其核心宗旨乃基於政府資源有限,避免公共資產重複配賦、防止公教家庭雙重得益,確保宿舍借用之公平性與合理性。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公有財產管理之「禁止重複配宿原則」:

  1. 性質認定:多房間職務宿舍係以「有眷屬隨居任所」為借用要件,以照顧家庭生活為目的。
  2. 法定限制:夫妻雙方(本人與配偶)若同屬軍公教身分,因同屬一個家庭核心單位,不得各自以公教人員身分向服務機關分別申借多房間宿舍,法律明確規範雙方合併計算僅能借用「1 戶」。直接依據法規明文規定之額度判斷即可迅速解題。

選項分析

  • (A) 1 戶:正確。完全符合《宿舍管理手冊》第 5 點規定,夫妻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多房間職務宿舍以借用 1 戶為限。
  • (B) 2 戶:錯誤。若允許夫妻各借用 1 戶(共 2 戶),將造成公有宿舍資源重疊浪費與雙重受惠,違背多房間宿舍之設置初衷與法令限制。
  • (C) 3 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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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宿舍借用人違反宿舍管理手冊有關規定,管理機關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限期搬遷,最長不得逾幾個月;對於拒不返還者,應依法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公有財產管理中《宿舍管理手冊》關於公有宿舍借用人之遵守義務與違反規定時之法律效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註:現行《宿舍管理手冊》此項規範內容仍維持一致)。 依《宿舍管理手冊》第 12 點規定:「宿舍借用人違反本手冊有關規定,管理機關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限期搬遷,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對於拒不返還者,應依法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公有宿舍屬於公務資源,借用人如違反管理規定(例如轉租、擅自增建改建、出借或違法使用等),即構成違約事由,管理機關得立即行使終止權並嚴格限期遷出。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公有宿舍借用人在「身分變更(正常退離)」與「違規受罰(懲處或違約)」兩種不同情境下的搬遷期限:

  1. 身分正常變更/非可歸責重大違失: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2. 違法違規/受懲戒處分:
  • 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 借用人「違反宿舍管理手冊有關規定」,經管理機關終止契約者,責令限期搬遷「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題幹明確指涉「借用人違反宿舍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因此其限期搬遷之法定最長上限為 1 個月。


選項分析

  • (A) 1 個月:正確。依《宿舍管理手冊》第 12 點規定,宿舍借用人違反手冊規定者,管理機關應即終止契約並責令限期搬遷,其最長搬遷期限不得逾「1 個月」。
  • (B) 2 個月:錯誤。《宿舍管理手冊》中並無 2 個月之遷出期限規定,此為湊數之干擾選項。
  • (C) 3 個月:錯誤。「3 個月」為借用人因「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等一般事由時之法定寬限期,考生若未細讀題幹之「違規終止契約」關鍵字,容易誤選此選項。
  • (D) 4 個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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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各機關檔案性質,應列為永久保存,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檔案管理中「檔案保存年限判定標準」之法規要件。

依據民國 107 年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下列原則劃分列為「永久保存」:

  1. 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運作者。
  2. 涉及國家重大政事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3. 涉及本機關重要權益之維護或各類財產之處分,具有重要憑證價值者。
  4. 涉及重大法令解釋者。
  5. 具有重要科技、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
  6.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現行法規中,本條規定之精神與劃分原則架構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檔案管轄權限與責任歸屬」​切入:

  1. 主體權責原則:公文與檔案管理遵循權責劃分,各機關檔案之保存年限規劃,是以「國家重大政事」或「本機關」之職權與運作為核心考量。
  2. 關鍵字比對: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法定「永久保存」之六款法定事由,特別注意法令規範的主體是「本機關」還是「他機關」。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應為「涉及國家重大政事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才列為永久保存。涉及「他機關」之制度或計畫,應由該主政之他機關自行列為永久保存,非由本機關列為永久保存,題幹偷換主體為「他機關」,故為錯誤選項。
  • (B) 正確:符合《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具有重要科技、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應列為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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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檔案庫房應減少外窗之裝設,如有裝設必要者,檔案庫房應採用具多久防火時效功能之防火門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檔案管理領域中關於檔案庫房安全防護設施的法定規格,核心依據為《檔案庫房設施及安全管理作業要點》第 8 點之門窗設置規範。為防止火災蔓延危害機關永久及重要檔案,政府對檔案庫房門窗之耐火能力設有嚴格標準,其防火時效以具備「1 小時」以上為法定基準。(註:現行法規標準亦維持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檔案庫房門窗設置標準」中的時效數值: 依據《檔案庫房設施及安全管理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

  1. 門應採用具「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並裝設防盜門鎖。
  2. 宜減少外窗之裝設,如有裝設必要者,應採用具「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功能之防火外窗,或安裝雙層窗;窗戶並應裝置遮光簾、鐵欄杆或防盜窗。
  3. 外窗面積不宜大於外牆面積之 110\frac{1}{10}。 因此,庫房如有裝設外窗之必要,防火門窗所需具備之防火時效法定數值為「1 小時」。

選項分析

  • (A) 0.5 小時:錯誤。0.5 小時(半小時)防火時效過低,無法滿足庫房火災防護之基本要求,非《檔案庫房設施及安全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標準。
  • (B) 1 小時:正確。依《檔案庫房設施及安全管理作業要點》第 8 點第 2 款明定,如有裝設必要者,應採用具備「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功能之防火外窗或門。
  • (C) 1.5 小時:錯誤。法規對檔案庫房之防火門窗並無 1.5 小時之設定,為混淆考生的干擾選項。
  • (D) 2 小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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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財產使用人員發生下列何項情事,應依法究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為事務管理中《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關於「財產管理及使用人員之法律責任與依法究辦事由」之規範。

法規依據為民國 107 年施行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8 點(現行法規規定亦同):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究辦: 一、盜賣國有財產者。 二、以舊品抵充價值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 三、侵占國有財產者。 四、故意毀損國有財產者。 五、其他違法圖利情事者。」

公用財產管理重在維護產權完整與公務效能,若涉及故意侵害產權、謀取不法利益或犯罪者,主管機關必須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反之,若係依合法行政程序陳報核准之管理處分(如依規定出借),則屬正當職務行為,不生法律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行為性質歸類法」與「單選題屬性反差切入法」:

  1. 檢視行為之合法性與不法性:
  • 選項 (A)、(B)、(C) 所列行為(盜賣、舊品抵充、侵占),均屬侵害國有產權、觸犯刑事法律之違法犯罪行為,一字不差地完全符合《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8 點明定之「應依法究辦」法定事由。
  • 選項 (D)「經核准辦理出借」,係機關依國有財產出借管理程序,報奉核准後執行之公務行為,為合法之公產管理作為。
  1. 審題合理推導: 若依題幹字面文義直接判斷,(A)、(B)、(C) 三者皆為法定「應依法究辦」之情事,本題題幹顯然漏列否定詞「非」(即原意為「下列何項情事,『非』應依法究辦?」)。在單選題的架構下,透過選項屬性對比,唯有 (D) 為合法免責事由,其餘三項皆為法定的究辦事由,故依命題原旨應選出與其他三者屬性相異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盜賣國有財產: 屬應依法究辦之事由。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8 點第 1 款規定,「盜賣國有財產者」屬公產管理上重大不法犯罪(觸犯刑法侵占、背信或貪污治罪條例竊取、侵占公用財物罪),明定應依法究辦。
  • (B) 以舊品抵充價值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 屬應依法究辦之事由。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8 點第 2 款規定,「以舊品抵充價值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係以詐術調包財物圖取不法利益,屬嚴重舞弊行為,明定應依法究辦。
  • (C) 侵占國有財產: 屬應依法究辦之事由。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8 點第 3 款規定,「侵占國有財產者」,易持有為所有,嚴重侵害國家財產權益,明定應依法究辦。
  • (D) 經核准辦理出借: 非依法究辦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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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非消耗品經盤點後,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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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事務管理中「物品管理」之盤點後續作業規範,核心法源依據為行政院頒布之《物品管理手冊》第四章「盤點」第 22 點。

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22 點規定,非消耗品經盤點後,應注意下列事項:

  1. 註記結果:由盤點人員於盤點紀錄註明盤點日期及結果。
  2. 損毀處置:物品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經查明物品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並應追究賠償責任。
  3. 帳物調整:物品實際經管量值與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規定補為物品增減之登記。
  4. 陳報核閱:盤點完竣後,應將盤存情形連同盤點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題,測驗台鐵營運人員甄試服務佐理類科之複選題(該年度第 31 至 50 題為複選題)。解題時應以《物品管理手冊》第 22 點所列之四項盤點後續應行注意事項為依據,逐一比對選項敘述:

  1. 檢視該行為是否屬於法定的盤點後處理程序(如註記紀錄、報請首長核閱)。
  2. 檢視遇有異常(損毀、帳物不符)時的法律責任與處置作為(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增減登記),進而挑選出所有合於法規規定的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物品管理手冊》第 22 點第 4 款「盤點完竣後,應將盤存情形連同盤點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核閱」之規定。盤點為內部控管機制,盤點結果必須簽陳機關首長核閱,以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 (B) 正確:符合《物品管理手冊》第 22 點第 2 款前段「物品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之規定。非消耗品發生損毀時,查明原因為後續釐清責任及辦理報廢/報損程序的必要法定前提。
  • (C) 錯誤: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22 點第 2 款後段規定,「經查明物品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並應追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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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單位收發公文時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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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文書處理手冊》為準。核心考點在於「文書處理定點與流程」之「單位收發應注意事項」(第 27 點)。公文收發作業於機關內部分為「總收發(文書主管單位)」與「單位收發(各內部處、室、科承辦單位之收發人員)」,單位收發負責內部公文之點收、登錄、分送、退改分、會辦管制及結案銷號等關鍵環節。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甄試「複選題」,解題切入點為逐一比對《文書處理手冊》第 27 點關於單位收發應注意事項之明文規定:

  1. 檢視單位收發組織層級限制(設置級數)。
  2. 檢視公文程序之合法性要求(未經總收文處理程序)。
  3. 檢視跨單位會辦時效規範(公文催辦等級)。
  4. 檢視公文辦結後之管制作業(銷號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27 點第 1 款規定:「各機關內部單位應視業務需要,指定專人擔任單位收發,並應與文書主管單位及公文稽催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單位收發以設置 1 級為限。」其目的在避免單位內部收發層級過多造成公文傳遞延宕與流程混亂。
  • (B) 正確: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27 點第 6 款規定:「經發文或核定存查之文件,應銷號。」公文經權責長官核定「存查」者,即屬辦結公文,單位收發人員應確實執行銷號作業,以解除公文管制責任並利後續歸檔。
  • (C) 正確: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27 點第 5 款規定:「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依收發文程序辦理。」為防止公文於跨單位會辦、協調時造成積壓,受會單位收發與承辦人員均應將會辦文件視同速件加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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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財產數量編號應依下列何項規定辦理先後編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職事務管理中「財產管理」之產籍登記與財產編號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及原《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規定,公用財產之編號原則上依《財物標準分類》編定「類、項、目、節、號」;當同一節號之財產有二件以上時,為利於逐件清點、貼籤與個別列管,應另給予「數量編號」,其規定為「依個體財產次序先後編號」。(現行《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亦維持同一法理精神)。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明確辨析「財產分類編號」與「財產數量編號」的劃分標準:

  1. 財產分類編號:依標的之性質、用途及名稱,對照《財物標準分類》給予統一的代碼(類別、項別、目別、節別、號別)。
  2. 財產數量編號:係指同一號別之財產購置二件以上時,每一單一實體財產所給予之獨立流水號碼(例如:同批購入 5 台同型號電腦,分類號相同,數量編號則分別編為 001、002、003、004、005)。此種流水號之編排,法規明定應按「個體財產次序先後」進行編號。

選項分析

  • (A) 個體財產名稱:錯誤。個體財產名稱係用以檢索《財物標準分類》以確定其所屬類、項、目、節、號之「分類編號」,而非個別財產之數量流水號依據。
  • (B) 購置數量:錯誤。購置數量僅表示該批入帳財產之總總數(登載於財產卡之數量欄),並非數量編號的先後次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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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對於出納管理單位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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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納管理之安全維護與內部控制,法規依據為行政院訂頒之《出納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出納管理涉及機關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與保管,風險極高,因此法規對出納作業處所門禁、款項解領運送、金庫及保險櫃維護均設有嚴格之安全防護作業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檢視《出納管理手冊》中「安全防護」章節所定之「出納管理單位應注意事項」。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內部安全防護原則」與「出納帳務結算時限」,並運用機關內部控制常理,排除明顯違反安全常規之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出納管理手冊》安全防護規定,出納作業處所非出納管理人員不得擅入,業務無關人員不得逗留,以防止公款失竊、機密外洩或干擾出納作業進行。
  • (B) 錯誤: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出納管理人員對當日收付之款項,應於收付後登載出納備查簿,並於次日前編製現金結存表等表冊;本項並非「出納管理單位安全防護應注意事項」之內容,且帳表編製時限為次日前,並非強制當日完成全套結算。
  • (C) 錯誤:依規定,出納管理單位使用之金庫、保險櫃,應加裝防盜及防火設施,且應經常更換密碼;鑰匙及密碼應由專人妥為掌管,不得洩漏或任意交由他人代為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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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經核准報廢之物品,得採用何種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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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機關物品管理中​「經核准報廢物品(廢品)之處置方式」。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物品管理手冊》為準: 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29 點規定:「物品於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經核准報廢之物品,得採變賣、利用、作價或無償轉撥、銷毀方式處理。」(現行規定亦維持此核心規範)


解題方法

本試卷(107 年臺鐵營運人員甄試服務佐理)第 41 題起為複選題,考查對法定廢品處分途徑之完整記憶與掌握。 解題切入點在於對照《物品管理手冊》第 29 點所明定經核准報廢物品的法定處理途徑:

  1. 利用(適合別項用途或拆卸附屬零件使用)。
  2. 轉撥(作價轉撥或無償轉撥給其他機關學校)。
  3. 變賣(無法利用但有殘餘價值者標售或讓售)。
  4. 銷毀(無法利用亦無殘餘價值者)。

比對題幹四個選項,均屬於法規明定得採行之處理方式,故全數當選。


選項分析

  • (A) 變賣:正確。 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29 點第 2 項及第 32 點規定,無法利用之廢品,但仍存有殘餘價值者,得依規定辦理公開標售或議(比)價讓售,故變賣為法定處理方式。
  • (B) 利用:正確。 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29 點第 2 項及第 30 點規定,廢品失其固有效能,但適合別項用途,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得予利用,故利用為法定處理方式。
  • (C) 銷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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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工友延長病假期間,機關應給予餉給總額之全數,而餉給總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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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工友管理」中關於「工友請假及延長病假期間之待遇給與」規定。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工友管理要點》(行政院頒布)為準:

  1. 延長病假之核給標準: 依《工友管理要點》第 11 點規定,工友請病假逾規定天數經核准延長病假者,其期間以 1 年為限;因公傷病者以 2 年為限。
  2. 延長病假期間之待遇: 法規明定:「工友延長病假期間,機關應給予餉給總額之全數。」
  3. 餉給總額之法定定義: 同點明確定義:「前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年工餉及專業加給。」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工友管理雖進一步回歸《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勞動法令規範,但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對於工友延長病假之照護及待遇核發規範,其餉給與專業加給之基本結構本質依然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工友的待遇結構」​與​「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之差異:

  1. 工友待遇項目:工友的待遇由「本餉(工餉、年工餉)」與「加給」組成。公務人員設有主管「職務加給」,但工友為基層勞務性人力,並無「職務加給」​之編制,其加給項目為「專業加給」。
  2. 命題焦點與題意判斷: 公務人員在延長病假期間僅發給「本俸(年功俸)半數」,所有加給一律停發;相較之下,工友於延長病假期間享有高度保障,機關給予「餉給總額之全數」。 命題者設計此題時,旨在測驗工友在延長病假期間,除了既有的工餉本俸之外,究竟還​「額外包含了哪一項加給」,故加給項目中僅有「專業加給」計入。

選項分析

  • (A) 工餉: 屬於工友的基本報酬(依技術工友或普通工友核敘之餉級)。法規條文中雖提及餉給總額包含工餉,但工餉本即為工餉體系之核心基底,並非命題者針對「加給項目辨識」所欲測驗之獨特加給選項。
  • (B) 年工餉: 工友服務達最高餉級後,年終考核合於規定所晉敘之級數,本質同屬本俸性質。與選項 (A) 同理,非本題側重測驗的加給類別。
  • (C) 職務加給:【錯誤】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職務加給係發給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人員。工友體制中完全沒有職務加給之編制,延長病假之餉給總額絕不可能包含此項,為絕對錯誤之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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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請問為利民眾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應視實際需要配置下列何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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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檔案管理」中關於「機關檔案應用服務處所設施配置」的規範,主要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 章「檔案應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手冊為準)。 法規將檔案應用服務處所(閱覽室)的設備區分為兩大層次:

  1. 基本必備設施:提供民眾完成檔案檢索、閱覽與收費複製之核心設備,如目錄檢索設備(電腦)、複製設備(影印機)、閱覽桌椅及安全防護監視器材。
  2. 輔助性友善設施:為利民眾閱覽微小字體、原件或便利高齡與弱視者,機關應「視實際需要配置」輔助器具,明文列舉為「放大鏡、老花眼鏡」等。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題幹關鍵字:「應視實際需要配置」。

  • 若為提供基本應用服務所不可或缺之硬體(如檢索目錄的電腦、製作複本的影印機),屬於「應備」或「必備」設施,不以「視實際需要」為前提。
  • 題幹特別強調「應視實際需要配置」,對應法規手冊中考量民眾個別閱讀視力落差而彈性提供的友善輔助工具,故應選擇便民之閱讀輔助器材。

選項分析

  • (A) 電腦:錯誤。電腦是供民眾查詢、檢索機關檔案目錄之「基本必備」檢索設備,非屬「視實際需要」才彈性增設之輔助項目。
  • (B) 放大鏡、老花眼鏡:正確。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 章規定,為利民眾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考量民眾生理與閱讀輔助需求,各機關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應「視實際需要配置放大鏡、老花眼鏡」等輔助器具。
  • (C) 影印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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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請問文書之收文處理包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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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文書處理流程中「收文處理」的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事務管理規則》,各機關文書處理程序包括收文處理、文件簽辦、文稿擬判、發文處理及歸檔處理。收文處理包含「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校對則屬發文處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各階段的工作內容:收文階段負責接收、檢查並分送來文;收到文書後,承辦人提出處理意見屬文件簽辦;校對是發文階段核對文稿或繕印內容的工作。因此,選出收文處理所包含的項目即可。

選項分析

  • (A) 簽收:正確。 簽收是收文處理的第一步,用以確認文書已由機關接收。
  • (B) 擬辦:錯誤。 擬辦是承辦人對收受的文書提出處理意見,屬於文件簽辦。
  • (C) 分文:正確。 分文是將來文分派至負責單位或承辦人,屬於收文處理。
  • **(D) 校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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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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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文書處理」中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法規依據為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之公文處理時限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文書處理手冊》就此一般公文處理時限之規定亦維持相同規範)。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一般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

  1. 最速件:應隨到隨辦。
  2. 速件:不超過 3 日。
  3. 普通件:不超過 6 日。
  4. 限期公文:依來文或規定期限辦理。
  5. 專案管制案件:依核定處理時限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型」基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公文的三大速別(最速件、速件、普通件)法定處理日數:

  • 「最速件」之法定基準文字為「隨到隨辦」,而非固定法定日數。
  • 「速件」與「普通件」分別為 3 日與 6 日。 將題目選項與前述基準逐一比對,即可迅速找出完全相符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最速件之法定處理時限基準為「隨到隨辦」,並非「1 日」(實務管考統計雖常以 1 日換算時效,但公文時限基準法條明定為隨到隨辦)。
  • (B) 錯誤:最速件應「隨到隨辦」,法規中無 2 日之基準規定。
  • (C) 錯誤:處理時限基準為「3 日」者為「速件」,而非「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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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物品管理之檢核要項應符合下列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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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總務管理中「物品管理之檢核」核心法規規範,法源依據為行政院頒布之《物品管理手冊》第五章(檢核)第 38 點。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物品管理手冊》(民國 111 年修正版)第 38 點檢核要項之規定內容維持不變。

依據《物品管理手冊》第 38 點規定,物品管理之檢核要項共計九款:

  1. 各類非消耗品之使用年限,有無詳細規定。
  2. 物品採購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請購並經核准,採購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3. 物品驗收,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4. 物品是否帳物相符。
  5. 庫存物品是否分類,放置是否整齊。
  6. 物品之核發,是否按照領用標準及程序,切實執行。
  7. 物品登記,是否確實。
  8. 物品是否儲藏適當處所。
  9. 廢品是否依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型之多重選擇題(複選題)。解題時應採取「法規構成要件對照」與「法規名稱真偽查核」:

  1. 將各選項敘述逐一比對《物品管理手冊》第 38 點之九大檢核要項。
  2. 特別審視「所引法規」與「名詞主體」是否遭到抽換(例如採購依據之法規、或消耗品與非消耗品之混淆)。經比對後,凡符合法定要項者均入選,錯誤法規項目逕予剔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完全符合《物品管理手冊》第 38 點第 3 款「物品驗收,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物品購置入庫前必須由相關人員切實進行點交與檢驗,核對數量、規格及品質,確認無誤後方能辦理入庫與報銷,為檢核之必備要項。
  • (B) 錯誤: 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38 點第 2 款規定,正確內容為「物品採購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請購並經核准,採購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家機關與公營事業辦理財物採購之程序法規為《政府採購法》;《會計法》乃規範會計制度、帳簿憑證與內部審核之法規,本選項將採購程序法錯置為「會計法」,為常見法規置換陷阱。
  • (C) 正確: 完全符合《物品管理手冊》第 38 點第 7 款「物品登記,是否確實」。物品之收發、庫存及移動均須詳實登載於物品帳卡與明細表,確實登記方能落實內部控制與防止舞弊,故屬檢核要項。
  •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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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辦公處所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下列敘述何者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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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辦公處所管理」中關於「無障礙設施」之法規規範與設置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維持此一規範原則)。

依公務機關辦公處所與公共建築物之相關規範,無障礙設施涵蓋:室外引導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引導通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及停車位等。然而,各設施之設置要件區分為「絕對必備」與「附隨具備(該場所本身具備該項空間或設備時才需設置)」兩種型態。辦公處所依法定衛生標準必設有公用廁所,故該處所之「廁所盥洗室」依法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


解題方法

本題採「設置前提與必要性」切入分析:

  1. 附隨性質設施:停車位、電梯、室外引導通路皆有其成立前提(如:需依法設有停車空間、建築物設有昇降設備、基地內有室外通路等)。若辦公處所無該項原始空間或設備,即免予設置該項無障礙設施。
  2. 必然設置設施:辦公處所供公務人員辦公與民眾洽公使用,依建築法令必須設置衛生設備(廁所),因此「廁所盥洗室」為法定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之要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之 3 規定,建築物「依法令規定應設置停車空間者」,始應依比例設置無障礙停車位。若該辦公處所未規劃或未達法定設置停車空間之標準,則無須設置無障礙車位,非屬絕對必設項目。
  • (B) 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之 5 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廁所者,應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機關辦公處所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法必須設置廁所,因而其「廁所盥洗室」必須依法設置無障礙設施。
  • (C) 錯誤: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1 條規定,室外引導通路係指「建築基地內自建築線至主要出入口」之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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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各機關標誌牌釘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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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事務管理規範(辦公處所管理)為準(註: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則》雖已於民國 94 年廢止並改由各專門手冊與各機關管理要點運作,但國考及台鐵甄試之「辦公處所管理」考題,仍多沿襲原管理規則之核心準則命題)。

本題考核重點為辦公處所之佈置——標誌牌(門牌、單位指示牌)釘製原則:

  1. 書寫方向與字體:考量洽公引導與民眾視覺習慣,標誌牌應選擇端正清晰之適當字體書寫,並配合橫式閱讀習慣,以「由左而右」為原則。
  2. 規格、顏色與質料:各機關處所空間大小、室內裝潢及牆面格局各異,標誌牌「不必」硬性按一定規格或顏色製作,質料亦無限定,由各機關視處所環境與實際需要彈性訂定。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分辨事務管理中的​「共通性原則(強制/原則規定)」​與​「機關彈性事項(不強求統一事項)」:

  • 引導與閱讀(共通原則):標誌牌具有辨識單位與導引動線之功能,必須具備高度可讀性,故字體與書寫方向有明確規範(選擇適當字體、由左而右)。
  • 外觀與材質(彈性事項):若強制規定全機關甚至全國公務機關採用單一規格、固定顏色或限定質料,將無法配合不同建築物的門框尺寸與壁面色彩。因此,實務規範明確賦予機關彈性,不強制要求統一規格與顏色。 依此原則對照選項,即可迅速選出正確者為 (A)。

選項分析

  • (A) 正確:標誌牌釘製旨在便於洽公與識別,文字應選擇清晰易讀之適當字體,並順應公文橫式書寫方針及現代國人閱讀習慣,以「由左而右」橫寫為原則。
  • (B) 錯誤:各機關辦公空間、出入口門扇及走道比例不同,標誌牌「不必按一定規格製作」,得由各機關視處所實際環境與需求自行設計合適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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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宿舍有下列情形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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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中,關於管理機關終止宿舍借用契約之法定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宿舍管理手冊》雖於民國 109 年通案修正,但本條關於終止借用契約之要件與意旨維持一致)。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第 12 點規定,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1. 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2.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3. 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4. 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解題方法

本題出自台鐵營運人員甄試專業科目第 41~50 題之複選題範疇,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精確比對法規構成要件:終止借用契約並命借用人搬遷,涉及人民(借用人)居住權利之剝奪,法規對終止事由採嚴格列舉與特定要件限制。
  2. 區分「日常修繕」與「終止契約」之門檻:
  • 宿舍發生普通「損壞」,依規定屬於管理機關與借用人之修繕責任分配問題,管理機關不得以此為由逕行終止契約。
  • 若為「倒塌」,因物理結構已不存在或極度危險,直接符合終止事由;若為毀損,則必須達到「致不堪居住」的嚴重程度才構成終止事由。
  1. 檢視公務或產權變動事由:舉凡「用途變更」、「用途廢止」或「管理機關變更」,皆明文列為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之情事。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條規定之要件為「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一般性的「損壞」(如設備故障、牆面滲水、門窗損壞等),屬於平時維護與修繕的範疇(由管理機關或借用人依手冊修繕規定辦理),並非終止契約事由;必須毀損達「致不堪居住」之程度方得終止。本選項僅稱「損壞」,欠缺關鍵要件,故不選。
  • (B) 正確: 符合《宿舍管理手冊》第 12 點第 1 款「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規定。房屋一旦發生「倒塌」,安全性喪失且無法居住,管理機關得依法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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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對於宿舍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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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宿舍管理」之核心法規——行政院訂定之《宿舍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核心架構亦維持一致)。本科目命題重點聚焦於:

  1. 宿舍修繕之類別與處置(定期修繕、平時修繕、緊急修繕之定義與要件)。
  2. 管理權責單位之劃分(庶務事項均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非人事單位)。
  3. 設備盤查之週期(家具及設備盤查頻率)。
  4. 各類宿舍之費用負擔歸屬(首長宿舍由機關負擔 vs. 職務宿舍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解題方法

解答事務管理大意測驗題時,應採取「法條要件比對法」,逐一檢驗選項中的四個關鍵構件:

  1. 處置要件與效果:天災事變是否構成緊急處置要件、是「應」還是「得」。
  2. 權責主體:執行清潔、修繕與管理的機關內部單位為何。
  3. 時間週期:各項盤點、檢查之法定頻率(每年、每半年、每季)。
  4. 規範客體範圍:該規定適用於「全體宿舍」,抑或僅限於「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宿舍管理手冊》第 15 點第 3 款關於緊急修繕之規定:「緊急修繕: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管理機關應予緊急處置。」本選項敘述與法條完全相符。
  • (B) 錯誤: 依《宿舍管理手冊》第 19 點第 1 項規定:「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公共區域,得由事務管理單位派員辦理清潔工作,或由借用人自行組織自治會辦理。」公共區域維護屬於庶務工作,權責機關為「事務管理單位」,選項偷換為「人事管理單位」,故屬錯誤。
  • (C) 錯誤: 依《宿舍管理手冊》第 12 點規定:「管理機關提供之家具及設備,應每年盤查一次,並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盤查週期為「每年一次」,與國有財產每年盤點一次之週期精神相同,選項寫「每半年一次」係屬錯誤。
  •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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