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中央造幣廠分類職 採購管理員 1 (國際貿易實務及政府採購法) 考古題詳解
第 題目一 題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請問:
(一)所謂「總標價偏低」是指什麼情形?【9 分】
(二)所謂「部分標價偏低」是指什麼情形?【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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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第 80 條。第 58 條規定,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時,認為最低標廠商的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且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施行細則進一步列出認定「總標價偏低」及「部分標價偏低」的基準。解題時要先辨明採購是否訂有底價、是否設有評審或評選委員會,再依總價或個別項目分別判斷。
解題方法
(一)總標價偏低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屬總標價偏低:
- 訂有底價的採購: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的百分之八十。
- 未訂底價的採購:廠商總標價經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
- 未訂底價,且未設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的採購:廠商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的百分之七十。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
判斷流程是先看有無底價;無底價時,再看是否設有評審或評選委員會。百分之八十與百分之七十分屬不同採購情形,不可混用。
(二)部分標價偏低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屬部分標價偏低:
- 有相對應的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底價項目的百分之七十。
- 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定:廠商的部分標價經該委員會認為偏低。
- 與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的相同採購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其決標價的百分之七十。
- 與可供參考的一般價格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一般價格的百分之七十。
本款著眼於個別項目或部分工作內容的報價,不是將整體總價拿來比較。遇有百分之七十的門檻時,應先確認比較對象相同或具有可比較性,再計算其七成。
解題技巧與易錯處
- 總價看施行細則第 79 條;分項看第 80 條。
- 總標價的百分比門檻依情況分流:訂有底價為底價的百分之八十;
第 題目二 題25 分
機關辦理採購驗收時,為期順利進行、提高驗收效能,請問:
(一)驗收人員要如何分工?請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協驗人員、監驗人員等分別說明。【16 分】
(二)如果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應如何處理?【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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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驗收人員分工,以及驗收不符規定時的「減價收受」。
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驗收工作由主驗、會驗、協驗人員分工執行;如有監驗人員,其職責是監視驗收程序。驗收結果不符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時,原則上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符合特定條件時,才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解題方法
先依施行細則第 91 條逐一說明四類人員的職責與人員來源,再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判斷不符規定的處理方式。第二小題題幹列出安全、使用需求及效用條件,核心處理是「減價收受」,但仍須確認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且確有減價收受必要。
(一)驗收人員分工
主驗人員
主持驗收程序,抽查、核驗廠商履約結果是否符合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並決定不符時的處置。主驗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擔任所辦採購的主驗人,也不得擔任樣品及材料的檢驗人。
會驗人員
會同抽查、核驗履約結果是否符合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並會同決定不符時的處置。會驗人員應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的人員;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由會驗人員參與。
協驗人員
協助辦理驗收相關作業,例如提供技術資料、檢驗結果或履約相關文件。協驗人員得由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的專業人員、機構人員擔任;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監驗人員
有監驗人員時,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監驗是監督程序是否依規定辦理,不取代主驗、會驗或協驗人員的查驗及處置職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驗收,原則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及相關監辦規定,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符合法定例外時,得不派員監辦。
(二)驗收結果不符規定的處理
原則:通知廠商限期改善等
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者,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後,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符合條件時:必要時減價收受
題幹所述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且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是減價收受的部分要件。機關還須檢討確認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並認定有必要,始得減價收受;不能只因驗收有瑕疵,就直接減價收受。
第 題目三 題25 分
某出口商 E 公司擬出售一批總金額 USD 30,000 的貨物給英國的進口商 I 公司。E 公司要求合約 的價款(即 USD 10,000)須以訂貨付款(cash with order, CWO)的方式支付,剩下的 價款(即 USD 20,000)則以跟單信用狀(documentary credit)方式支付。I 公司雖勉強同意,但要求另需搭配擔保信用狀(standby credit),以確保 I 公司在 CWO 付款方式下的權益。
(一)在 CWO 付款方式下,買方可能面臨的風險為何?【5 分】
(二)關於本交易所搭配使用擔保信用狀(standby credit)之內容:
- 開狀申請人為何?【3 分】
- 信用狀受益人為何?【3 分】
- 信用狀金額應為何?【4 分】
- 在何種情況下,開狀銀行須支付該信用狀之款項?【5 分】
(三)不同於一般以支付進口貨款為目的所使用之跟單信用狀(documentary credit),擔保信用狀(standby credit)常被用在哪些場合?【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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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訂貨付款(Cash with Order, CWO)下的付款風險,以及擔保信用狀(Standby Credit)的交易角色、金額與付款條件。CWO 是買方在賣方出貨前先付款;擔保信用狀則是備用的付款擔保,只有在約定的違約情形發生、受益人依信用狀條件提出請求時,開狀銀行才付款。
本題不涉及政府採購法條文;以下依國際貿易實務作答。題目未指定擔保信用狀的其他條款,金額及付款條件依「擔保 CWO 預付款」的交易目的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 CWO 的履約順序:買方先支付 USD 10,000,賣方之後才負有出貨義務。因此風險在於買方已付款、賣方尚未履約。再依擔保信用狀的功能,把可能因賣方未履約而受損的買方列為受益人,並以 CWO 預付款金額作為擔保額。
(一)CWO 方式下買方可能面臨的風險
買方先付款後,賣方才出貨,買方承擔下列風險:
- 賣方收款後不出貨,或無正當理由延遲出貨。
- 賣方倒閉、無清償能力,買方難以追回已付價款。
- 賣方未依契約交付貨物,或交付數量、品質、規格不符。
- 買方須透過跨國訴訟、仲裁或催收追討款項,增加時間與費用。
核心風險是:買方已支付 USD 10,000,卻未取得相應貨物或履約保障。
(二)擔保信用狀內容
1. 開狀申請人
E 公司(出口商、賣方)。
擔保信用狀由負有履約義務的一方申請開立,用以擔保其未履約時對買方的責任。
2. 信用狀受益人
I 公司(英國進口商、買方)。
I 公司先行支付 CWO 款項;若 E 公司未依約履行,I 公司可按信用狀條件向開狀銀行提出付款請求。
3. 信用狀金額
CWO 價款為總價款的三分之一:
因此擔保信用狀金額為 USD 10,000,用以保障買方已先行支付的 CWO 款項。
剩餘 的 USD 20,000 以跟單信用狀支付,不屬於本題要求擔保的 CWO 預付款。
4. 開狀銀行須付款的情況
當 E 公司未依約出貨或未履行相關契約義務,致 I 公司有權請求返還 CWO 預付款,且 I 公司依擔保信用狀規定提出符合條件的索款文件時,開狀銀行即依信用狀承諾付款,最高以 USD 10,000 為限。
第 題目四 題25 分
進行國際貿易時,出口商應依信用狀之規定準備相關單據,以符合進口商之要求,順利裝運後,得以申請押匯。請回答以下單據之相關問題:
(一)請說明預估發票、原產地證明書及受益者證明書。【9 分】
(二)請解釋陳舊提單、清潔提單、備運提單。【9 分】
(三)請說明預約保險單及預保單(TBD)之不同。【6 分】
(四)貿易條件 CIF、CIP,於保險單據內的保險金額要求為何?【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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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國際貿易常用單據的用途、提單狀態,以及 CIF、CIP 條件下的最低投保金額。作答時先依單據功能分類:發票與證明文件、海運提單、保險安排文件;最後再依貿易條件判斷投保金額。
本題主要是國際貿易實務概念題,無須援引政府採購法條文。涉及政府採購法規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各小題未涉及該法條。
(一)預估發票、原產地證明書及受益者證明書
1. 預估發票(Pro Forma Invoice)
預估發票是出口商在正式交易文件或貨物交付前,依買方詢價或交易安排所開立的估價、報價文件。內容通常載明貨名、規格、數量、單價、總價、交貨條件、付款條件及預計裝運資料等,供進口商辦理進口許可、外匯申請、開立信用狀或核定採購預算使用。
預估發票主要作為交易條件的預先確認及行政作業依據,並非貨物已完成交運後用以請款的正式商業發票。實際裝運後,出口商仍應依信用狀要求提出正式發票及其他單據。
2. 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C/O)
原產地證明書是用以證明貨物生產、製造或加工的國家或地區之文件,通常由出口國主管機關、商會或其他經認可機構簽發。進口商可用來辦理進口通關、適用關稅待遇、符合配額或貿易管制要求,或證明貨物符合信用狀規定。
原產地不必然等同出口地:貨物由某國出口,不代表其原產地一定是該國;應依適用的原產地認定規則判斷。
3. 受益者證明書(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受益者證明書是由信用狀受益人,即出口商,依信用狀條款自行簽發的證明文件,用以聲明某項事實或已履行某項義務。常見內容包括已將裝運通知寄給買方、已將副本單據寄給開狀申請人,或貨物符合約定的品質、包裝與其他條件。
此類證明的內容、簽署方式及交付對象須符合信用狀規定。若信用狀要求提出該證明,出口商未提出或內容不符,可能構成單據不符點,影響押匯或付款。
(二)陳舊提單、清潔提單、備運提單
1. 陳舊提單(Stale Bill of Lading)
陳舊提單是提單所載裝運日期距提示日期過久,未能在信用狀規定期限內提示的提單。信用狀若規定須於裝運日起一定日數內提示單據,超過期限即可能構成逾期提示;信用狀未另定期限時,依《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第 14 條 c 項,運輸單據原則上須於裝運日起 21 個曆日內提示,且不得晚於信用狀到期日。
「陳舊」判斷重點是提示時間,不是提單上的貨物或船舶狀況。陳舊提單可能因逾期提示而成為不符單據。
2. 清潔提單(Clean Bill of Lading)
清潔提單是未載有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瑕疵的提單。依 UCP 600 第 27 條,銀行只接受清潔運輸單據;若提單上明確記載包裝破損、貨物受潮或其他對貨物、包裝有缺陷的情形,即屬不清潔提單。
清潔提單表示承運人未在提單上作出不良批註,不等於保證貨物內部品質完全無瑕疵,也不代表承運人已逐件查驗貨物內容。
3. 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ill of Lading)
備運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收到貨物,準備裝船或安排運送時所簽發的提單。它證明承運人已收受貨物,但本身不表示貨物已經裝上指定船舶。
若信用狀要求裝船提單,備運提單通常須另加裝船批註,載明裝船日期及船名,才可作為已裝船的證明。判斷時應看提單是否表明「已裝船」,不能把「承運人已收貨」直接當作「貨物已上船」。
(三)預約保險單及預保單(TBD)之不同
預約保險單(Open Cover/Open Policy)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預先約定一定期間或一定範圍內的貨物運輸保險條件。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依約申報每一批貨物,保險人依預定條件承保;每批貨物可再取得保險證明書或保單。它適合經常進出口、貨運批次較多的業者,重點是先約定持續適用的承保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