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中央造幣廠分類職 採購管理員 2 (民法) 考古題詳解

107 年・中央造幣廠・分類職・採購管理員
試題代碼 107年中央造幣廠 分類職位 採購管理員2 (民法)

第 題目一 題25 分

甲美容院向乙廠商購買電熱水器一台。某日,該電熱水器因內部零件瑕疵而無法運作,致甲美容院當日無法開業經營生意。

試問:甲美容院能否以「營業損失」遭受侵害為由而向乙廠商主張民法侵權賠償?請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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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侵權行為責任對「純粹經濟上損失」的保護範圍,以及產品本身有瑕疵時,買受人應循侵權責任或契約責任請求救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項後段則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前段主要保護既存法律體系所承認的權利;若損失只表現為財產利益減少,沒有伴隨人身或其他財產權利受侵害,通常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則上不在前段的保護範圍。後段雖可保護權利以外的利益,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故意,且其方法背於善良風俗。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所主張的損害類型:題目只說熱水器因內部零件瑕疵故障,甲因此當日無法營業,並未提到有人受傷、其他財物受損,或甲的其他權利遭侵害。因此,甲請求的營業損失是因產品本身故障所生的財產利益損失,屬純粹經濟上損失。

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分別檢驗:

  1. 同項前段:​甲須證明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甲的權利。單純因瑕疵熱水器故障而少做一天生意,並未顯示甲的其他權利遭侵害;營業利益本身也不是前段原則上保護的權利。因此,甲不能僅憑營業損失依前段請求侵權賠償。
  2. 同項後段:​即使營業利益屬於利益而非前段的權利,甲仍須證明乙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甲。題目只有產品瑕疵及故障的事實,沒有這項故意與不法方法的事實,故不能依後段請求。
  3. 契約責任:​甲與乙間存在買賣契約。熱水器有瑕疵所生的救濟,原則上應回到買賣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規定判斷;這與本題所問的侵權責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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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題目二 題25 分

在某公共溫泉女性泡湯區,甲不慎將其項鍊置放更衣室,被之後的乙竊占為己有,隔幾日乙竟在隔較遠之夜市擺攤位出售。不知情之丙逛夜市時,以新台幣 4000 元向乙購買而取得該項鍊。兩個月後,乙被警方逮捕,並循線追查到丙。

試問:甲得否請求丙返還項鍊?又丙有何權利得主張?請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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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動產所有權、無權處分、善意取得,以及遺失物或被盜物的回復請求。甲的項鍊遭乙竊取,乙雖將項鍊交付丙,仍無權處分;關鍵在於丙是否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以及項鍊是否屬於民法第949條所稱被盜之物。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是否仍為項鍊所有人,再依序檢驗丙能否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取得所有權,最後適用民法第949條,判斷甲能否在法定期間內向丙請求回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1. 乙無權處分,甲原則上仍為所有人。 項鍊是甲所有的動產,乙竊取後沒有取得所有權,僅將項鍊交付丙,並不當然使丙取得所有權。

  2. 丙符合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 民法第801條規定,受讓人受動產占有之交付時,若受讓人善意,得依同法第948條取得其所有權。丙以新臺幣4,000元向乙購買並受領項鍊,題目明示丙不知情,足認其買受時為善意;若無其他足以推翻善意的事實,丙原則上可善意取得項鍊所有權。

  3. 但被盜物有特別回復規定。 依民法第949條第1項,盜贓或遺失物的被害人或遺失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其物。甲是項鍊遭竊的被害人,乙竊取項鍊後,丙雖善意取得,甲仍可在二年期間內請求丙返還。題目所述「兩個月後」遠未逾二年,甲的回復請求權尚未消滅。

同條第2項另規定,若盜贓或遺失物是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的商人處善意買受,回復請求人須償還受讓人所支付的價金,始得回復其物。本題乙在「夜市擺攤位出售」,僅能證明是在夜市交易,不能因此認定是由公共市場或販賣同種物的商人處買受;題目亦未交代乙是經常販售項鍊等同種物的商人。因此依題示事實,適用第949條第1項,甲請求返還時不須償還4,000元。

丙得主張的權利

丙雖得依善意取得規定取得項鍊所有權,但甲仍可依被盜物回復規定請求返還。丙返還項鍊後,得依民法第949條第2項及第950條,在實際返還項鍊時,向甲請求償還其支付的價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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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題目三 題25 分

甲將 A 屋租給乙三年並交付之。之後,因甲急需用錢,即將該屋出售給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試問:丙可否請求乙返還 A 屋?請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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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這是法律使租賃關係隨所有權移轉而繼續的規定;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後,原則上承受出租人的地位。

但依同條第 2 項,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本題租期為三年,未逾五年,題目也未表示租約未經公證或有其他特殊約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是否符合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的要件:

  1. 甲、乙成立租賃契約,租期三年。
  2. 甲已將 A 屋交付乙。
  3. 甲嗣後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

三項要件均具備,且本題三年租約未落入第 425 條第 2 項所定的例外。因此,丙取得 A 屋所有權後,租賃契約仍對丙存續,乙得依原租約繼續占有使用 A 屋。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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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題目四 題25 分

乙向甲購買白雪公主陶偶組飾品,甲因未查看包裝紙盒標示有錯而誤取小飛俠人偶組飾品交付。請問甲在法律上應如何主張始能取回交付錯誤之小飛俠人偶組飾品?又設乙已將小飛俠人偶組飾品轉賣於丙,甲可否向丙主張取回?請分別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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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動產買賣的物權移轉、錯誤交付,以及動產善意取得與遺失物回復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買賣契約使甲負有交付白雪公主陶偶組、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但小飛俠人偶組不是買賣標的。須進一步判斷甲交付小飛俠人偶組時,是否也成立了移轉該組飾品所有權的物權合意。若物權合意因錯誤而得撤銷,甲可主張撤銷並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取回。若乙已將飾品轉售給丙,則須另外判斷丙是否受動產善意取得及誤取物回復規定保護。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段物權變動:

  1. 甲交付乙時:買賣契約不以小飛俠人偶組為標的,須判斷甲、乙間是否另有移轉小飛俠所有權的物權合意,以及該合意能否撤銷。
  2. 乙轉售丙時:若乙未取得所有權,原則上無權移轉;再檢視丙是否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以及小飛俠人偶組是否屬甲非基於己意而喪失占有的誤取物。

一、甲如何向乙取回小飛俠人偶組

1. 買賣契約不使小飛俠成為買賣標的

甲、乙的買賣標的是白雪公主陶偶組。甲誤將小飛俠交付,並不因此使小飛俠當然成為買賣標的;買賣契約本身不能作為乙取得小飛俠的法律上原因。

然而,依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移轉仍須有物權讓與合意及交付。甲將小飛俠交付乙,且乙受領時,外觀上可能成立移轉小飛俠所有權的物權合意。因此,甲應針對這項物權合意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非僅以買賣標的不同就認定所有權未移轉。

2. 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物權合意

依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錯誤若由表意人自己過失造成,不得撤銷。第 88 條第 2 項並規定,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甲的錯誤是未查看包裝標示而交錯商品。甲原本只想交付白雪公主組,並無意移轉小飛俠組所有權,屬物權讓與意思表示的錯誤。甲應依第 88 條向乙為撤銷意思表示;撤銷後,該物權行為視為自始無效,甲仍為小飛俠組所有人。

本題所述甲「因未查看包裝紙盒標示有錯」而誤取,顯示其對錯誤有過失。因此,甲依第 88 條但書不得撤銷。若題目所稱未查看標示即屬甲自己的過失,甲便不能以錯誤撤銷來取回。

3. 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若甲得合法撤銷物權合意,且仍為小飛俠組所有人,甲可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對現占有人乙請求返還所有物。甲也可依民法第 179 條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但以所有權返還請求權作為主要請求權較直接。

本題既明示甲因未查看標示而誤取,甲有自己的過失,故原則上不能依第 88 條撤銷物權合意,也就不能依第 767 條主張自己仍是所有人而取回。乙就此仍須依買賣契約交付正確的白雪公主組;甲、乙間可能另有契約上請求權及錯誤交付後的返還問題。

二、乙已轉售丙時,甲能否向丙取回

1. 先判斷丙是否善意取得

若甲未能撤銷原先的物權合意,甲已將小飛俠所有權移轉給乙,乙再轉售給丙屬有權處分,甲不能向丙取回。

若甲已有效撤銷、仍為所有人,乙轉售給丙則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丙若以取得小飛俠所有權為目的受讓其占有,且受讓時為善意、無重大過失,得善意取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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