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中華郵政招考營運職 共同科目 郵政三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中華郵政招考・營運職・共同科目
試題代碼 110年中華郵政營運職 共同科目(郵政三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 題2 分

依郵政法規定,有事實足認郵件內裝之物違反郵政法規,而寄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郵件內裝物品疑似違反郵政法規時,郵政公司對該郵件的處理權限。

依民國110年命題時之《郵政法》規定,如有事實足以認定郵件內裝之物違反郵政法規,而寄件人不同意開拆查驗,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本題關鍵在於:

  1. 郵政公司必須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內裝物違法。
  2. 寄件人不同意開拆。
  3. 法律效果是「得拒絕接受」,不是加收費用、延後遞送或不得拒絕。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兩項法律要件:

  • 「有事實足認郵件內裝之物違反郵政法規」
  • 「寄件人不同意開拆」

兩項要件均具備時,直接套用郵政法關於拒絕接受郵件的規定,法律效果為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其中「得」表示郵政公司具有法律上的裁量權,並非一律「應」拒絕;但選項只要符合「得拒絕接受」的法律效果,即為正確。

選項分析

(A) 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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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各郵件何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郵政法》關於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時,中華郵政公司是否負補償責任,以及「不負補償責任」的除外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判斷郵件能否請求補償,應掌握兩個層次:

  1. 郵件是否屬於郵政法規定得補償的郵件種類。
  2. 是否具有寄件人或郵件本身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

掛號信函全部遺失,屬於郵政公司應負補償責任的典型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

  • 若損失是因寄件人封裝不當,通常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 若是掛號信函全部遺失,符合郵政法規定的補償原因。
  • 若因颱風、淹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郵政公司原則上不負補償責任。
  • 若包裹內件因其本身性質而自然減少重量,並非郵政公司運送或保管所造成的損失,也不生補償責任。

因此,應選擇符合「郵件遺失」且無免責事由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而致損失者

錯誤。

郵件應由寄件人依郵件內容妥善封裝。若郵政公司已告知寄件人封裝不當,寄件人仍未改善,嗣後因封裝不良導致郵件遺失、毀損或內件損失,該損害係可歸責於寄件人自身的原因。

此時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B) 掛號信函全部遺失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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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郵件之資費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有關郵件資費訂定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1. 郵件資費之訂定,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2. 信函、明信片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3. 包裹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後實施。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

  • 信函、明信片: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包裹:中華郵政公司得自行訂定後實施。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分成兩個層次判斷:

  • 是否符合郵件資費訂定的基本原則,即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 不同郵件種類的資費,究竟是「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或「自行訂定後實施」。

只要掌握《郵政法》對信函、明信片與包裹的不同規範,即可直接判斷。本題沒有計算內容,重點是法定程序的辨識。

選項分析

(A) 郵件之資費訂定,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正確。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資費的訂定,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此為郵政資費訂定的基本原則,避免資費長期偏離實際營運成本,也兼顧郵政事業的合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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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遞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有關「郵件遞送」及「輔助載運郵件」的規定。重點在於辨認:

  1. 郵政服務人員遞送郵件時的優先通行權。
  2. 中華郵政公司確認收件人身分或真偽的權限。
  3. 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的要件。
  4. 其他運送業者輔助載運郵件時,載運費用的決定方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文字辨識題,應逐一比對選項與《郵政法》規定,特別注意「有權訂定」與「協議議定」的差異。

《郵政法》規定,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負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的責任;但其載運費用,並非由中華郵政公司單方面訂定,而是由中華郵政公司與各該運送業者議定。

因此,將「與運送業者議定」改為「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郵政法》規定,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本選項完整符合條文內容,故正確。

(B) 正確

依命題當年《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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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最少處中華郵政公司多少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政儲金匯兌法》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權及中華郵政公司配合義務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派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中華郵政公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若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上述義務,依法處新臺幣 2020 萬元以上、100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最少處多少罰鍰」,應直接找法條所定罰鍰的最低額度。

法定罰鍰範圍為:

20萬元≤罰鍰≤100萬元20\text{萬元}\leq \text{罰鍰}\leq 100\text{萬元}

因此最低罰鍰為新臺幣 2020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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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有關郵政匯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政儲金匯兌法》中「郵政匯兌種類」及「郵政匯票權利時效」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國內匯兌及國際匯兌,均分為票匯及電匯。
  • 郵政匯票受款人的兌領請求權,有法定消滅時效。
  • 郵政禮券相關事項,須依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非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採「法定分類+期間辨識+主管機關辨識」方式判斷:

  1. 先確認郵政匯兌的種類,判斷是否為票匯、電匯二分法。
  2. 再檢查郵政匯票兌領請求權的時效期間,避免將期間誤記為五年。
  3. 最後辨認郵政禮券事項的核定機關,以及逾期未兌領後匯費是否退還。

選項分析

(A) 錯誤

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並非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後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監理,並非郵政禮券事項的法定核定機關。

因此,選項所稱「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不符《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

(B) 錯誤

郵政匯票受款人的兌領請求權,並非自發票日起算五年不行使即消滅。命題當年法規所定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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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中,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的許可、監督及處罰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1.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2. 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業務。
  3. 未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者,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處罰。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逐項比對法」:

  • 先確認是否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 再確認違反外匯法令時,中央銀行可採取的處分。
  • 最後核對未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的罰鍰金額及處罰機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必須先取得中央銀行許可。選項所述符合《郵政儲金匯兌法》的許可要求。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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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據實說明義務」以及保險人因未據實說明而解除契約的要件。

依民國110年命題時法規,訂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有故意隱匿、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且其情形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但解除契約並不代表要保人當然喪失一切請求權。依相關規定,保險人解除契約時,原則上仍涉及保險費返還問題;若有詐欺等法定例外,才可能不予返還。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對照法條構成要件」的方式判斷:

  1. 誰負有據實說明義務。
  2. 何種行為構成未據實說明。
  3. 未據實說明是否達到足以影響危險估計的程度。
  4. 契約解除後,要保人是否完全不得提出任何請求。

前三項是保險人解除契約的正確要件,第四項則是判斷解除契約法律效果的陷阱。

選項分析

(A) 應據實說明者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

正確。

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負有據實說明義務者包括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因此,不能只認為被保險人負有說明義務,要保人同樣受規範。

(B) 未據實說明的情形,包括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正確。

未據實說明的型態包括:

  • 故意隱匿重要事項;
  • 因過失而遺漏重要事項;
  • 對詢問事項作不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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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何時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A、B、C、D 分別代表下列事項:

A. 訂立保險契約時 B. 保險契約滿期前 C. 保險事故發生前 D.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關於「受益人指定或變更時點」的規定。

受益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法取得保險金請求權之人。要保人原則上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保險事故一旦發生,受益人即確定,不能再由要保人事後變更。

解題方法

判斷各事項是否屬於「保險事故發生前」:

  • 訂立保險契約時:通常尚未發生保險事故,可以指定受益人。
  • 保險契約滿期前:尚未發生因滿期所生的保險事故,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保險事故發生前:正是法律允許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期間。
  •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契約效力已停止,不能以通常有效保險契約的狀態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因此,正確的是 A、B、C。

選項分析

A. 訂立保險契約時:正確。 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即可指定受益人,屬於法律允許的時點。

B. 保險契約滿期前:正確。 滿期前通常尚未發生滿期保險事故,因此仍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的期間內,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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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下列哪些事項者,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B、C、D 分別代表下列事項:

A. 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 B. 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 C. 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 D. 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所規定之罰則,重點在於辨認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1項時,哪些行為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1項所規範者,主要是保險業應提供業務及財務狀況相關說明文件,並應確保文件內容完整、正確,且不得隱匿或毀損相關帳冊文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列四項行為均屬該罰則所涵蓋的違法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逐項推導,而應直接對照罰則列舉的違法態樣:

  1. 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
  2. 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
  3. 說明文件記載不實。
  4. 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四者均屬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1項的行為,均適用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選項分析

  • A: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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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 2014 年金管會提出數位金融 3.0 五項趨勢變革說明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管會於 2014 年提出的「數位金融 3.0」發展趨勢,重點在於金融服務由傳統分行、人工服務,逐步轉向數位化、行動化、網路化及大數據應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金融政策內容為準,本題並非考法律條文,而是辨認「數位金融 3.0 五項趨勢變革」的具體敘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數位金融 3.0 的五項趨勢:

  1. 金融服務數位化、行動化。
  2. 分行轉變為支援性功能。
  3. 網路行銷成為主要行銷策略。
  4. 社群網站及線上即時互動,使客戶更能主導金融業務發展。
  5. 金融業者積極整合產業大數據。

本題的關鍵在第五項的主體是「金融業者」,而非「科技業者」。

選項分析

(A) 科技業者應積極整合產業大數據

錯誤。數位金融 3.0 的趨勢是「金融業者應積極整合產業大數據」,強調銀行及金融機構運用大數據分析客戶需求、消費行為及風險特徵,以提供個人化金融服務。

選項將主體改為「科技業者」,與原本五項趨勢的敘述不符,因此不是金管會所提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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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金融科技產業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科技(FinTech)」的產業範圍。金融科技是指運用資訊科技、網路科技、行動通訊、人工智慧、生物辨識、雲端運算等技術,提供金融服務或改善金融服務流程。

判斷某項業務是否屬於金融科技,關鍵在於:

  1. 是否運用科技技術;
  2. 是否直接應用於金融服務,例如支付、存款、投資、借貸、保險或風險管理;
  3. 若僅屬一般資訊、通訊或製造業務,且未與金融服務結合,則不屬於金融科技產業本身。

本題涉及金融科技產業分類,法規與政策內容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範及金融科技發展方向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科技技術」與「金融服務」的結合:

  • 生物辨識、雲端科技、行動支付:屬於科技應用於支付與金融服務。
  • 自動化投資理財顧問:直接提供投資理財服務。
  • 數位存款帳戶:以數位方式提供銀行存款服務。
  • 物聯網、無線通訊業務:本身屬於資訊通信或電信業務,未直接表現金融服務內容。

因此,應選出未直接屬於金融科技金融服務範圍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生物辨識、雲端科技、行動支付

此選項屬於金融科技範圍。

生物辨識可用於身分驗證、客戶身分確認及交易安全,例如指紋辨識、人臉辨識與虹膜辨識。雲端科技則可支援金融機構的資料儲存、運算及系統服務。行動支付更是以行動裝置完成付款、轉帳或其他支付交易。

上述技術均可直接運用於金融服務,因此本選項正確,不是答案。

(B) 自動化投資理財顧問

此選項屬於金融科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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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開放銀行的機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開放銀行(Open Banking)」所帶來的產業機會與參與者定位。

開放銀行是指銀行在客戶同意及安全控管下,透過應用程式介面(API)等方式,開放客戶的金融資料或部分金融服務,供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hird-Party Providers, TPPs)介接使用,以促進金融服務創新與市場競爭。

開放銀行的主要受益者包括:

  • 傳統銀行:可藉由金融科技提升服務效率、創新產品、延伸既有業務及強化風險管理。
  •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可運用銀行開放的資料與服務,發展支付、理財、信用評估及帳戶整合等金融科技服務。
  • 客戶:可獲得更便利、個人化且多元的金融服務。

但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是否可以辦理「吸收客戶存款」業務,仍須受銀行法等金融監理規範限制。開放銀行並不代表第三方業者可以不經許可而直接經營銀行核心業務。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不是開放銀行的機會」,採取「逐項判斷是否符合開放銀行所帶來的正面效益」即可。

判斷重點有二:

  1. 該選項是否屬於開放銀行可促成的創新、競爭、服務延伸或風險管理效益。
  2. 該選項是否誤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資料介接能力,擴張解釋為其當然取得銀行業務經營資格。

凡是涉及銀行創新、產品擴充、競爭提升及風險管理者,均屬開放銀行的機會;涉及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直接吸收存款者,則非開放銀行本身所產生的當然機會。

選項分析

(A) 開放銀行可替傳統銀行帶來金融服務的創新、強化市場競爭力

正確。

開放銀行使銀行能與金融科技業者及其他服務平台合作,透過API進行資料與服務介接,促進支付、個人理財、授信評估及帳戶管理等服務創新。

同時,銀行面對更多金融服務提供者的競爭,必須改善服務品質、降低交易成本並提升使用者體驗,因此有助於強化市場競爭力。此項符合開放銀行的典型機會。

(B) 開放銀行可強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吸收客戶存款業務的創新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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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 2018 年 BCBS 有關金融科技對銀行產業(含純網銀)所帶來的風險描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2018 年發布之金融科技報告,重點在於金融科技發展對銀行業及純網銀可能造成的主要風險類型。

BCBS 所關注的風險,包含:

  • 策略風險
  • 作業風險
  • 資訊及網路安全風險
  • 法令遵循風險
  • 聲譽風險
  • 委外及第三方服務所衍生的風險
  • 個人資料及客戶資料保護風險
  • 人力及人才能力不足所衍生的風險

題目問的是「不是」BCBS 對金融科技風險的描述,因此應找出不屬於正式風險概念的選項。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1. BCBS 所列的正式風險類型。
  2. 一般管理用語,但並非正式風險分類的詞語。

其中,BCBS 確實重視法令遵循風險,英文通常稱為 compliance risk;但「法遵意識風險」並非其正式列舉的風險名稱。法遵意識不足可以是造成法令遵循風險的原因,卻不是獨立的風險類型。

因此答案為「法遵意識風險」。

選項分析

(A) 人力資源風險

正確。金融科技高度依賴資訊科技、資料分析、資安及數位金融人才。銀行若欠缺適當人才,或現有人員缺乏金融科技專業能力,可能產生系統管理不當、資安防護不足及創新能力不足等問題,屬於金融科技發展下的人力資源風險。

(B) 個資保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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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人工智慧應用於銀行業的機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在銀行業中的實際應用,以及金融科技所重視的「資料分析、演算法模型與個人化服務」。

人工智慧應用於銀行業,通常是利用機器學習、演算法及大數據,從大量且多元的資料中找出規律,進行:

  • 信用評分與授信風險分析
  • 詐欺交易偵測
  • 客戶行為分析
  • 智慧客服
  • 投資組合分析與個人化投資建議
  • 市場情緒及金融市場趨勢分析

因此,選項必須具有「運用資料與演算法進行分析,進而提供金融決策或服務」的特徵,才符合人工智慧應用於銀行業的典型機會。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重點:

  1. 該選項是否真正使用人工智慧的核心技術,例如演算法、機器學習或大數據分析。
  2. 該應用是否能改善銀行的金融服務、風險管理或投資決策。

其中,以演算法及大數據分析客戶與市場資料,並納入投資情緒因素,提供個人化投資建議,正是人工智慧結合金融科技的典型應用。

選項分析

(A) 導入可自動拍攝臨櫃客戶申辦業務過程中之各角度清晰照片

此選項主要是影像拍攝與紀錄功能,重點在於自動取得臨櫃辦理業務的照片,並未明確涉及影像辨識、行為分析、機器學習或決策模型。

單純「自動拍照」屬於設備自動化,不等同於人工智慧應用;且大量拍攝客戶各角度照片,也涉及個人資料及隱私保護問題。因此不屬於本題所要找的銀行業人工智慧應用機會。

(B) 預測每年休假與節慶日期以便自動化發布各種大眾化年節廣告

休假日及節慶日期通常可依曆法、政府公告或既有行事曆直接取得,並非需要透過人工智慧從大量資料中學習與預測的未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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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們常用的資料探勘手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資料探勘(Data Mining)是從大量資料中,透過統計、人工智慧與機器學習方法,找出有意義的規律、關聯、分類或預測結果。常見方法包括:

  • 資料分群(Clustering)
  • 分類(Classification)
  • 類神經網路(Neural Network)
  • 迴歸分析(Regression Analysis)
  • 關聯規則分析(Association Rule)
  • 異常偵測(Anomaly Detection)

假設檢定(Hypothesis Test)則是統計推論方法,主要用來根據樣本資料,判斷某項母體參數或研究假設是否具有足夠證據成立,並非典型的資料探勘手法。

解題方法

本題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1. 是否屬於從資料中找出模式、關係或預測結果的資料探勘技術。
  2. 是否主要用於對既有統計假設進行顯著性判斷。

前三項均是資料探勘或機器學習中常見的分析方法;D 選項的假設檢定屬於統計推論工具,因此不是本題所問的常用資料探勘手法。

選項分析

(A) 資料分群(Clustering)

資料分群是將具有相似特徵的資料個體歸入同一群,讓同群資料具有較高相似性、不同群資料具有較大差異性。

分群通常屬於非監督式學習,不需要事先提供正確答案標籤,常見方法包括 KK-means 分群法與階層式分群法。其用途包括顧客分群、郵件分類前的群組探索及市場區隔分析等。

因此,A 是常用的資料探勘手法,敘述正確。

(B) 類神經網路(Neural Network)

類神經網路模擬生物神經元的運作方式,由輸入層、隱藏層及輸出層等結構組成,透過大量資料訓練權重,以進行分類、預測或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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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大數據分析的應用層次係指根據期望的結果、特定場景、資源以及對過去和當前事件的瞭解給出運作建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數據分析的應用層次,重點在區分「描述過去」「預測未來」與「提出行動建議」三種功能。

大數據分析通常可分為:

  1. 基礎分析(描述性分析,Descriptive Analytics):說明過去及現在發生了什麼。
  2. 診斷分析(Diagnostic Analytics):分析事情為何發生。
  3. 預測分析(Predictive Analytics):推估未來可能發生什麼。
  4. 規範分析(Prescriptive Analytics):依據期望結果、情境條件、可用資源及既有資訊,提出最適當的行動方案或運作建議。

題幹明確提到「根據期望的結果」及「給出運作建議」,符合規範分析的定義。

解題方法

本題可抓住「分析結果的用途」判斷:

  • 只呈現資料現象:基礎分析。
  • 推估未來結果:預測分析。
  • 根據目標與限制條件,進一步建議應採取的行動:規範分析。

題幹不是單純詢問過去發生的事件,也不是預測未來趨勢,而是綜合:

  • 期望達成的結果;
  • 特定應用場景;
  • 可運用的資源;
  • 對過去及當前事件的理解;

據此提出實際的運作建議。因此答案為規範分析。

選項分析

(A) 基礎分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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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智慧合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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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的基本運作原理,包括:

  1. 智慧合約是部署在區塊鏈上的程式。
  2. 當預先設定的條件成立時,程式可依規則自動執行。
  3. 合約程式及執行結果會記錄於區塊鏈,具備高度透明性與難以竄改的特性。
  4. 智慧合約不是由區塊鏈或使用者錢包自動創造,而是由開發者撰寫後部署至區塊鏈。
  5. 智慧合約的執行,須透過區塊鏈網路中的節點處理與驗證。

本題非法律條文題,無特定法條適用;解題重點在於掌握智慧合約的建立、部署及執行流程。

解題方法

判斷智慧合約相關敘述時,可依下列流程分析:

開發者撰寫程式→部署至區塊鏈→使用者發出交易或觸發條件→區塊鏈節點執行與驗證→結果記錄於區塊鏈\text{開發者撰寫程式} \rightarrow \text{部署至區塊鏈} \rightarrow \text{使用者發出交易或觸發條件} \rightarrow \text{區塊鏈節點執行與驗證} \rightarrow \text{結果記錄於區塊鏈}

因此:

  • 關於自動執行、降低成本及減少人為錯誤的敘述,通常正確。
  • 關於程式部署在區塊鏈並具難以竄改性的敘述,通常正確。
  • 關於節點執行智慧合約的敘述,符合區塊鏈運作方式。
  • 若敘述將智慧合約的「撰寫或產生」歸因於區塊鏈本身,或說合約部署於使用者錢包,則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可自動化地被調用與執行,降低業務成本,減少人為錯誤

正確。

智慧合約是以程式碼預先設定交易規則與執行條件。當符合觸發條件時,系統可自動執行約定內容,不必每次都由人工審核、簽核或介入處理。

例如,當付款條件達成時,智慧合約可自動將數位資產移轉給指定對象。藉由自動化,可減少人工處理時間、作業成本及輸入錯誤。

(B) 合約程式儲存於區塊鏈,無法竄改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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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生物辨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種生物辨識技術的特性,包括:

  • 辨識準確率與錯誤率
  • 是否容易受到外部環境影響
  • 是否容易遭到偽造
  • 使用上的安全性、穩定性與接受度

判斷時須注意:「具有唯一性」只代表不同個體的特徵具有差異,並不等於該技術的整體安全性最高。實際安全性還涉及特徵穩定度、偽造難度、辨識錯誤率及感測方式等因素。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逐一檢視各選項所述的優缺點,找出過度絕對或與一般生物辨識特性不符的敘述。

其中最重要的判斷點是:

指紋具有唯一性,不代表指紋辨識目前安全性最高。

指紋可能因磨損、傷口、污垢、濕度而影響辨識,也可能透過指紋模型、照片或其他方式嘗試偽造。因此,不能僅憑「唯一性」就推論其安全性高於虹膜或靜脈辨識。

選項分析

(A) 正確

聲紋辨識(Voice)是分析使用者的聲音特徵,例如音調、頻率、語速、共鳴及發音習慣等。

其優點是使用方便,通常不需要額外接觸式設備,也有一定的辨識率。然而,聲音容易受到下列因素影響:

  • 周遭噪音
  • 麥克風品質
  • 通訊品質
  • 感冒、喉嚨不適
  • 說話速度或情緒變化

因此,聲紋辨識容易受到外部環境影響,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虹膜辨識(Iris)是辨識眼睛虹膜上複雜且個人差異極高的紋理。

其主要優點包括:

  • 虹膜紋理具有高度獨特性
  • 辨識錯誤率低
  • 不易以一般方式仿造
  • 虹膜在成年後相對穩定

其缺點則包括設備成本較高、使用者接受度較低,且在部分應用情境中會被認為具有較高的危險性或侵入性,可能造成使用者心理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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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理沙盒」的制度目的與運作方式。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是由主管機關提供一個受限定、受監督的測試環境,讓金融科技業者在特定期間、特定範圍內,測試創新商品、服務或營運模式。

其核心精神是:

  1. 鼓勵金融創新。
  2. 降低創新業務初期面臨的法規障礙。
  3. 透過限額、限期、限定客戶及風險控管措施,保障消費者及金融市場安全。
  4. 測試結果可作為日後修法或正式核准業務的參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我國相關法源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該條例已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及監理沙盒制度。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監理沙盒並非「完全免除監管」,而是「在主管機關監督下,提供有限度的法規彈性」。

因此:

  • 敘述英國已實施監理沙盒,符合事實。
  • 敘述監理沙盒可完全不受控管,違反制度本質。
  • 敘述監理沙盒兼顧創新與風險控管,符合制度目的。
  • 敘述臺灣已制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相關法律,符合民國 110 年法規狀況。

選項分析

(A) 英國已實施監理沙盒

正確。英國金融行為監理局(FCA)已推動金融科技監理沙盒,提供金融科技業者在受監督及受限制的環境中測試創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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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金融機構於交易面,對生物特徵資料傳輸過程中之訊息使用時間戳記,係指下列哪一種特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交易訊息安全的基本特性。金融機構在傳輸生物特徵資料時加入「時間戳記」(timestamp),主要用途是標示訊息產生或傳送的時間,使系統能判斷訊息是否為近期產生,避免攻擊者截取舊訊息後再次傳送,形成「重放攻擊」(Replay Attack)。

因此,時間戳記所強化的是訊息的不可重複性,也可稱為訊息的新鮮性(freshness)。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辨識時間戳記的安全功能:

  1. 訊息附有產生時間或傳送時間。
  2. 接收端檢查該時間是否在允許的有效期間內。
  3. 若訊息時間過舊,或相同訊息已被使用,系統即拒絕交易。
  4. 由此防止舊訊息被再次利用。

這項機制主要是防止「同一筆有效訊息被重複使用」,所以對應到訊息的不可重複性。

選項分析

(A) 訊息隱密性

錯誤。訊息隱密性是指只有授權對象可以讀取訊息內容,通常透過加密、金鑰管理等方式達成。時間戳記本身不會隱藏生物特徵資料內容,因此不是隱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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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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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重點包括:

  1. 電子支付機構對使用者款項之保障措施。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發生重大虧損時之申報義務。
  3. 財務報告之編製、申報及公告期限。
  4. 使用者交易紀錄之保存年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部分制度已有修正,實際應試仍應依題目指定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項核對法規中的:

  • 義務主體:是否為「電子支付機構」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 法律效果:是否須申報、公告或設置基金。
  • 期間及年限:例如四個月、十五日、二年或五年。

這類題目的關鍵在於精確辨認數字。A至C所述均符合民國110年規定,D將交易紀錄保存年限由法定的「五年」誤寫為「二年」,因此D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為避免電子支付機構未依法將使用者款項交付信託,或未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導致使用者權益受損,電子支付機構應提撥資金設置清償基金。

清償基金的功能,在於當電子支付機構發生履約不能等情形時,提供使用者一定程度的權益保障。因此,本選項所述之目的及義務均正確。

(B) 正確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如發生重大財務異常,且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

判斷基準為:

累積虧損>12×實收資本額累積虧損 > \frac{1}{2}\times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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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 110 年 3 月 18 日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記者會參考資料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銀行對「虛擬通貨」的風險分析,重點包括:

  1. 比特幣等虛擬通貨的價格基礎與內含價值。
  2. 虛擬通貨交易的投資人保護風險。
  3. 虛擬通貨市場的價格波動與市場操縱問題。
  4. 比特幣與其他金融商品在多頭期間的價格漲幅比較。

虛擬通貨並非由中央銀行或政府發行,也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其價格主要由市場供需、投機交易、投資人信心及對區塊鏈技術的期待所支撐,缺乏股票股利、債券利息或不動產租金等可預期現金流入作為評價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找出「錯誤」的敘述,因此應逐項比對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記者會參考資料中的主要觀察:

  • 比特幣價格是否具有穩定的基本價值支撐。
  • 虛擬通貨交易是否具有完整的投資人保護。
  • 比特幣在多頭期間的漲幅是否高於其他金融商品。
  • 虛擬通貨市場是否存在操縱及缺乏價格穩定機制的問題。

其中,選項 C 涉及圖表或數據比較,是本題的關鍵。中央銀行資料所呈現的比特幣多頭走勢,價格漲幅明顯高於其他主要金融商品,因此「漲幅低於其他金融商品」與資料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比特幣等虛擬通貨的價格,主要依賴市場對去中心化制度、區塊鏈技術及未來應用前景的期待,也受到投機交易與羊群效應影響。

相較於股票可依據盈餘及股利評價、債券可依據利息及本金償還評價,比特幣沒有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入,也缺乏傳統金融商品常見的基本面評價基礎。因此,其價格容易受到市場情緒影響,波動幅度極大,具有高度投機性。

故本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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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

  1. 定期存款存單質借的辦理條件。
  2. 金融機構契約中違約金約定的揭露與標示方式。
  3. 定期存款適用「固定利率」與「機動利率」時的計息規則。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定期存款存單質借,是以存款人持有的定期存款存單設定質權,向原存款銀行取得借款。由於存單本身即具有相當明確的存款債權,銀行可透過存單債權作為擔保,因此相關規定對銀行另行要求保證人有所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定期存款存單質借及金融契約規範:

  • 涉及質借條件者,重點在於「是否限於原開發存單銀行」及「是否得另提保證人」。
  • 涉及違約金者,重點在於金融機構是否負有明示及特別標示義務。
  • 涉及利率者,重點在於固定利率與機動利率的計息基準不同。

其中,定期存款存單質借的常考陷阱是:銀行雖然可以要求符合質借業務所需的文件及程序,但不得因已有存單質權擔保,仍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保證人。

選項分析

(A) 銀行對於以定期存款存單辦理質借之案件,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錯誤。

定期存款存單質借是以存單所代表的定期存款債權作為擔保,銀行原則上不得再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保證人。題目中的「得再要求」表示銀行可以另外要求保證人,與民國110年相關規範不符。

本選項的陷阱在「得」字。若改為「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即為正確敘述。

(B) 金融機構對於違約金之計算方式,除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外,於契約中並應以紅色或粗黑字體標示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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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純網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純網路銀行之設立條件,重點包括:

  1. 設立後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期限。
  2. 最低實收資本額及發起人認股方式。
  3. 金融業專業發起人及股東之持股比例。
  4. 非金融業專業發起人及股東之持股限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純網路銀行設立規範後續已有修正,實際適用時應依現行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計算題,應逐項核對法規中的「期限」及「持股比例」。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比例文字:

  • 「達15%以上」包含剛好15%。
  • 「超過15%」表示必須大於15%,不包含剛好15%。

因此,選項只要將法規的比例門檻改變,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純網路銀行應於設立後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此項符合民國110年純網路銀行相關設立規定。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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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金管會發布之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監理機關對於雲端計算關注之重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管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中,金融機構採用雲端運算服務時,監理機關所關注的監理重點。

雲端服務涉及金融資料與核心業務系統,監理機關主要關注:

  1. 資訊安全、資料機密性與服務可及性。
  2. 雲端服務提供者的資訊技術及資訊安全能力。
  3. 系統的韌性、穩定性與有效運作。
  4. 監理機關能否有效行使監理權,包括取得相關資料及對雲端服務提供者進行必要的檢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金融監理政策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雲端計算的監理關注重點,關鍵在於掌握「監理可及性」的意義。

金融機構將資料或系統委外至雲端後,監理機關仍須保有充分的監督能力。因此,監理權不僅包括:

  • 存取金融機構及雲端服務相關資料;
  • 要求服務提供者提供必要資訊;
  • 對服務提供者進行檢查。

其中,對服務提供者的檢查重點是監理機關能否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而非僅限於遠端檢查。選項 D 將監理能力限縮為「對服務提供者遠端檢查之能力」,與監理要求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資訊安全性、機密性及可及性

正確。

金融資料上雲後,必須確保資料不遭未經授權的存取、竄改或洩漏,並維持系統及資料可被合法使用者正常取得。因此,資訊安全性、機密性及可及性均屬監理機關的重要關注事項。

(B) 雲端服務提供者所擁有的資訊技術及資訊安全實力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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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金管會發布之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其提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 2019 年 5 月提出人工智慧原則,下列何者非屬該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OECD 於 2019 年 5 月提出的「人工智慧原則」(OECD AI Principles)。該原則主要強調人工智慧的發展與應用,應兼顧人類福祉、基本價值、公平、透明、安全及責任。

OECD 人工智慧原則的五大重點為:

  1. 包容性成長、可持續發展和福祉
  2. 以人為本的價值和公平
  3. 透明度和可解釋性
  4. 穩健性、安全性和保障
  5. 問責制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判斷「非屬」OECD 人工智慧原則的選項。解題關鍵在於辨識第二項原則的正確內容:

  • 正確用語是「以人為本的價值和公平」(human-centred values and fairness)。
  • 題目選項 B 將「以人為本」改為「以效率為本」,已改變原則的核心精神。

因此,B 為非屬該原則的內容。

選項分析

(A) 包容性成長、可持續發展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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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有關區塊鏈於保險科技的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塊鏈」的基本特性,以及其在保險科技(InsurTech)上的應用。

區塊鏈是一種以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DLT)為基礎的資料儲存與交易驗證機制,主要特性包括:

  1. 分散式:資料由多個節點共同保存與驗證,不由單一中心機構獨占控制。
  2. 難以篡改:區塊依時間順序連結,並透過雜湊值、共識機制等方式確保資料連續性;資料一旦寫入,若要修改,通常必須同時改變後續區塊並取得網路共識,因此具有高度抗竄改性。
  3. 可提升資料安全與可信度:透過密碼學、權限控管及多節點驗證,降低單點故障與資料遭任意竄改的風險。
  4. 適合多方共同使用:保險公司、要保人、被保險人、醫療機構及理賠相關單位,可在符合權限管理與隱私保護的前提下,共同驗證資料。

在保險領域,區塊鏈可應用於保單管理、理賠流程、身分驗證、再保險交易、反保險詐欺及智慧合約等。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判斷重點在於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區塊鏈的基本定義。

其中最關鍵的辨識方式是:

  • 區塊鏈是「分散式」架構;
  • 傳統集中式資料庫則由單一中心伺服器或管理者負責控制;
  • 因此,「中心化」與區塊鏈的核心架構不相符。

逐一檢視後,只有選項(C)將區塊鏈描述為「中心化」的分散式資料庫,違反區塊鏈的基本特性。

選項分析

(A)區塊鏈有助於提升資料安全性

正確。

區塊鏈透過密碼學、雜湊函數、數位簽章及多節點驗證等機制,使資料不易遭到單一節點任意修改,也能降低傳統集中式系統的單點故障風險。

在保險業務中,區塊鏈可協助保存保單、理賠及交易紀錄,提高資料的完整性與可追溯性。因此,本選項符合區塊鏈的應用特性。

但須注意,區塊鏈並不代表資料「絕對安全」,仍須搭配身分驗證、私鑰管理、權限控管及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B)區塊鏈有難以篡改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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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保險科技帶來保險創新,下列哪一種創新,最需要主管機關的鼓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科技(InsurTech)的創新方向,以及主管機關進行金融監理時所重視的「保戶權益保障」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

保險科技雖能透過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物聯網及行動科技,改善核保、理賠、商品設計與服務流程,但創新的最終價值,應在於提升保險服務品質、降低交易成本、增進資訊透明度,並保障保戶的公平受保與合理理賠權益。

因此,主管機關最應鼓勵的是「以保戶利益為中心」的創新。

本題並非直接要求適用特定法條;若涉及法規原則,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及保險監理理念為準。現行法規如有後續修正,並不影響本題依命題當年觀念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監理目的」切入:

  1. 主管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金融消費者權益。
  2. 保戶相對於保險業者,通常處於資訊不對稱及議價能力較弱的一方。
  3. 保險科技創新若能使保戶更容易取得資訊、投保、申請理賠,並獲得更適合自身需求的保障,即符合金融監理的公益目的。
  4. 單純以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的利益為中心,未必能保障保戶權益,甚至可能導致不當推銷、資訊不透明或利益衝突。

所以,最需要主管機關鼓勵的創新方向,是以保戶利益為核心的創新。

選項分析

(A) 以保戶利益為中心的創新——正確

此類創新以保戶需求及權益為出發點,例如:

  • 透過數位化流程降低投保及理賠成本;
  • 運用人工智慧協助保戶理解保單內容;
  • 提供即時、透明的理賠進度查詢;
  • 依保戶實際風險提供更適合的保險商品;
  • 避免不必要的費用、複雜程序及不當銷售。

這類創新可提升保險可近性、資訊透明度及服務效率,符合主管機關保護金融消費者及促進保險市場健全發展的目標,因此為正確答案。

(B) 以保險公司利益為中心的創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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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措施,對於虛擬貨幣犯罪的防範比較沒有直接效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虛擬貨幣犯罪的主要防制措施,以及「直接防制犯罪」與「一般資訊安全防護」的差異。

虛擬貨幣犯罪常涉及:

  • 交易身分隱匿或冒用。
  • 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詐欺及資金移轉。
  • 透過可疑交易分散、轉換或掩飾犯罪所得。
  • 交易平台、錢包及相關軟體遭駭客攻擊或竊取資產。

因此,能夠直接掌握交易人身分、追蹤資金流向、辨識異常交易的措施,對虛擬貨幣犯罪具有較直接的防制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金融科技防制觀念為準;現行法規對虛擬資產服務及洗錢防制的規範已修正與擴充,但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觀念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措施與虛擬貨幣犯罪之間的關聯程度:

  1. 能否確認交易人身分?
  2. 能否追蹤或阻斷可疑資金流向?
  3. 能否降低犯罪者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詐欺、洗錢的機會?
  4. 僅屬於一般資訊安全防護,還是直接針對犯罪行為?

若措施主要防止系統遭到攻擊,雖然有助於保障平台及資產安全,但對於身分隱匿、洗錢及詐欺等核心犯罪問題,直接效果相對較低。

選項分析

(A) 防範對於軟體應用程式攻擊

此措施主要屬於資訊安全及系統防護,例如防止駭客入侵交易平台、竄改程式、竊取私鑰或盜取虛擬貨幣。

它確實能降低平台遭駭、帳戶遭竊及資產被非法移轉的風險,但對於犯罪者利用合法交易功能進行洗錢、詐欺、分層移轉資金等行為,並沒有直接的身分辨識或資金監控效果。

因此,本選項是四者中對虛擬貨幣犯罪防範「比較沒有直接效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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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有關資訊安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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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資訊安全的基本認知:網路攻擊具有持續性、隱蔽性與不確定性,企業無法保證永久且百分之百阻止所有攻擊。因此,資訊安全不只是建立防火牆或防毒軟體,而是要形成完整的資安管理循環,包括:

  • 預測:掌握威脅情資、分析可能的攻擊方式。
  • 預防:透過身分驗證、存取控制、弱點修補、加密及安全政策降低風險。
  • 偵測:利用日誌分析、入侵偵測、異常行為監控發現事件。
  • 回應:進行事件通報、隔離、遏止、調查及復原。

資安防護的正確觀念是「降低風險並提升偵測與復原能力」,而不是追求絕對不受攻擊。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可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現代資訊安全的風險管理觀念:

  1. 是否承認網路攻擊無法完全避免?
  2. 是否強調企業應主動預防並持續監控?
  3. 是否認為資安需要多層次、持續性的管理?
  4. 是否錯把單一工具當成百分之百有效的防護?

其中,含有「永遠有效成功阻止」等絕對化用語的敘述,通常違反資訊安全的基本原則。

選項分析

(A) 企業可以永遠有效成功阻止網路攻擊

錯誤。任何資安防護措施都有其限制,攻擊者可能利用新型態漏洞、社交工程、零時差漏洞、內部人員疏失或第三方供應鏈弱點進行攻擊。

企業能做的是降低遭受攻擊的機率與損害程度,並建立及時偵測、通報、應變及復原機制,不能保證「永遠」成功阻止所有網路攻擊。「永遠有效」及「成功阻止」均屬過度絕對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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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存在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的引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的應用情境。

API 是一組預先定義的規則與介面,使不同的軟體、平台或服務能夠彼此傳遞資料、呼叫功能,而不必重新開發對方的核心系統。常見應用包括:

  • 雲端服務透過 API 提供運算、儲存或主機資源。
  • 網路銀行透過 API 串接金融服務與應用程式。
  • 第三方開發者透過 API 取用地圖、支付或社群資料。
  • SaaS 服務透過 API 與其他企業系統整合。

本題沒有涉及法條,應依 API 與 SaaS 等金融科技基本概念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所描述的服務,是否存在「不同應用程式或系統之間,透過標準化介面交換資料或呼叫功能」的情形。

若只是單純提供軟體給使用者使用,重點在於軟體的服務提供模式,未必涉及 API;若有雲端資源串接、金融資料傳遞或第三方資料嵌入,則屬於 API 常見應用。

選項分析

(A) 正確

A 公司提供主機代管連結,讓新創公司以較低成本取得類似大企業的運算與服務能力,屬於雲端運算或主機代管服務。

此類服務通常透過 API 讓使用者或其他應用程式建立、管理及存取主機、儲存空間等資源,因此具有 API 的引入。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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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關 2020 年(含)前臺灣群眾募資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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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群眾募資的類型、法律關係,以及民國 110 年相關股權群眾募資制度的適用對象。

群眾募資依提供資金後取得對價或權利的不同,主要可分為:

  1. 捐贈型群眾募資:出資者通常不要求回報,性質接近民法上的贈與。
  2. 回饋型群眾募資:出資者取得商品、服務或其他回饋,通常涉及消費交易,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規定。
  3. 借貸型群眾募資:出資者取得利息及本金返還請求權。
  4. 股權型群眾募資:投資人取得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投資性質的權利。

本題的關鍵在於:不同類型群眾募資所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同,且股權群眾募資並非只有傳統證券商才能經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相關制度後續可能已有修正,但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點的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核對法律性質與制度規範」的方法:

  • 先判斷捐贈型、回饋型群眾募資的法律關係。
  • 再確認股權群眾募資是否開放天使投資人。
  • 接著判斷股權群眾募資是否僅限傳統證券商經營。
  • 最後確認《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管理辦法》的規範對象。

其中只要某一選項的敘述過度絕對,或將不同募資類型混為一談,即可判定錯誤。

選項分析

(A) 捐贈型與回饋型群眾募資適用於民法贈與和消費者保護法訪問交易規定

錯誤。

捐贈型群眾募資的出資者通常沒有對價請求權,法律性質較接近民法上的贈與。

回饋型群眾募資則是出資者支付金錢,以取得商品、服務或其他回饋,具有交易及消費關係,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規範。

但是,不能因此說「捐贈型與回饋型」二者同時適用「民法贈與」及「消費者保護法訪問交易」規定。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 捐贈型:重點在贈與關係。
  • 回饋型:重點在消費交易及對價關係。

選項將兩種不同型態混合描述,因此錯誤。

(B) 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管理辦法沒開放天使投資人參與投資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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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有關自動化投資顧問業務的再平衡(Rebalancing)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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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動化投資顧問業務」中,再平衡(Rebalancing)服務的資訊揭露與執行規範。

再平衡是指投資組合因市場價格變動,導致各資產實際比重偏離原訂配置比例時,依約定條件重新調整投資組合,使其回復或接近原先設定的資產配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自動化投資顧問業務相關規範為準,業者提供再平衡服務時,應在服務執行前,向客戶充分說明並揭露:

  • 是否提供再平衡服務;
  • 再平衡的運作方式;
  • 執行時機或觸發條件;
  • 服務可能產生的成本;
  • 服務限制及客戶應注意事項;
  • 執行後的通知或報告方式。

因此,再平衡服務並非僅在事後告知結果,而是應兼具「事前充分揭露」及「事後執行通知」兩個階段。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可將各選項與再平衡服務的揭露要求逐一比對。

判斷重點如下:

  1. 再平衡服務的存在及運作方式,應事前告知。
  2. 成本、限制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事項,應事前揭露。
  3. 執行條件不只包括時間,也包括偏離比例、觸發門檻、頻率及其他約定條件。
  4. 服務執行後,應向客戶通知或報告執行結果,不能完全不作事前說明。

其中,若選項將「事前揭露」說成「只在事後、不在事前報告」,即與規範要求相反,應判定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需告知與揭露有此項服務與運作

正確。

業者提供再平衡服務時,應讓客戶知悉是否有此項服務,以及服務如何運作,例如何種情況會啟動再平衡、調整的標的及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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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有關機器人理財模型背後的演算流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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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器人理財(Robo-Advisor)建模流程,重點包括:

  1. 資料清理與資料處理
  2. 特徵工程(Feature Engineering)
  3. 演算法參數與超參數設定
  4. 集成學習(Ensemble Learning)在理財模型中的應用

機器人理財通常先蒐集客戶的年齡、收入、投資期間、風險承受度、資產狀況等資料,再經過資料清理、特徵建立、模型訓練與資產配置最佳化,最後產生投資建議。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各選項所描述的工作內容,與機器學習流程中的正確定義比對:

  • 「刪除異常值、處理缺失值」主要是資料清理。
  • 「將原始資料轉化為可供模型使用的變數」屬於特徵工程。
  • 演算法參數並非一律由電腦自動設定。
  • 將多種演算法的預測結果加以整合,屬於集成學習,確實可應用於機器人理財。

因此,只有描述集成不同演算法預測結果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特徵工程是依據原始資料建立、轉換、選取適合模型使用的特徵,例如:

  • 將出生年月日轉換為年齡
  • 將收入與支出轉換為儲蓄率
  • 將投資經驗轉換為風險偏好指標
  • 將多項資產資料彙整成資產配置比例

題目所述「刪除和調整異常或缺失的客戶理財或資產數據」,主要是資料清理(Data Cleaning)或資料前處理(Data Preprocessing),不是特徵工程的核心定義。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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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一題 題10 分

依郵政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遞送普及服務。所稱遞送普及服務,係指於國內就哪些郵件,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6 分】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遞送普及服務顯有困難,該公司得作何處理?【2 分】

(三)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何機關定之?【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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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有關「遞送普及服務」的定義、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處置,以及服務標準的訂定機關。作答時應依題目三小題,分別掌握:

  1. 遞送普及服務的服務對象與郵件種類。
  2. 遇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時,中華郵政公司的法律處置權限。
  3.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的訂定機關。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接記憶題,應採「定義—例外處理—主管機關」的順序作答:

  • 第一小題寫出遞送普及服務所涵蓋的郵件種類,並保留法條中的「永久」、「品質良好」、「價格允當」、「基本遞送服務」等關鍵語句。
  • 第二小題寫出得採取的具體措施,以及應履行的報備程序。
  • 第三小題直接指出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一)遞送普及服務的意義及郵件範圍

依《郵政法》規定,遞送普及服務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於國內,就下列郵件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 信函
  • 明信片
  • 特製郵簡
  • 印刷物
  • 盲人文件
  • 小包

作答時,郵件種類必須完整列出,且不可只寫「一般郵件」或「普通郵件」,以免構成要件不完整。

(二)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處理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遞送普及服務顯有困難時,中華郵政公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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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二題 題10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就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哪項業務之管理辦法須「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4 分】

又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罰則規定,前述訂定之管理辦法,在何種情形下,該公司會遭主管機關裁罰?【4 分】

罰則最低為多少?【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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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郵政儲金匯兌法》為準,考兩個條文的連結:

  1.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8 條:郵政儲金的運用範圍及其管理辦法。
  2.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6 條:中華郵政公司違反郵政儲金運用管理辦法時的罰則。

郵政儲金並非可以任意投資,法律先列舉可運用的項目,再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各項投資的限制與管理辦法。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中的關鍵語句:

「就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應直接回到第 18 條逐款比對。

第 18 條第 1 項列出的運用範圍中:

  • 第 3 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限制與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 第 4 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因此,題目所問的是第 4 款的業務。

第一問:須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管理辦法的業務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郵政儲金得: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同條第 3 項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所以,答案為: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業務。

應特別注意,第 3 款與第 4 款的主管機關組合不同:

  • 第 3 款: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
  • 第 4 款: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題目特別省略「中央銀行」,正是要考第 4 款。

第二問:何種情形會遭裁罰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6 條第 4 款規定: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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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三題 題10 分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請說明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情事有哪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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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重點在於辨識保險契約發生特定事由時,保險人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解題時應先區分:

  1. 一般人壽保險的除外責任。
  2. 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附約的除外責任。
  3. 第 20 條所稱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並不表示所有保費均當然沒收;符合第 21 條要件時,仍可能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0 年有效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逐款列舉即可。作答架構如下:

  • 先寫明法條總則:「保險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 21 條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再依序說明五種情形。
  • 最後補充第 21 條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效果,展現完整法規理解。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情事

依民國 110 年《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規定,計有下列五類:

一、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恢復效力後一年內故意自殺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或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恢復效力,再於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

本款須同時掌握三項要件:

  1. 行為人是被保險人。
  2. 死亡原因是故意自殺。
  3. 時間在契約生效或恢復效力後一年內。

因此,單純發生死亡事故,尚不足以適用本款,必須具有故意自殺的原因及法定期間限制。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若故意使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

本款與第一款不同:

  • 第一款是被保險人自行故意自殺。
  • 第二款是要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本款並未規定須發生於契約生效或恢復效力後一年內,只要符合「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即可適用。

但依第 21 條規定,若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保險人仍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並非完全不負任何金錢給付義務。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死亡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

  1. 因犯罪受刑事處死。
  2. 拒捕致死。
  3. 越獄致死。

本款重點在於死亡與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之間具有直接原因關係。若僅是被保險人曾經犯罪,但死亡原因與上述法定事由無關,不能直接套用本款。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而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

本款屬於對戰爭及重大社會變亂風險的除外規定。答題時不可只寫「因戰爭死亡」,亦應完整寫出「其他變亂致死」,以免漏列法條內容。

依第 21 條規定,本款情形若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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