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民航特考三等 飛航檢查科別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4 年・民航特考・三等・飛航檢查科別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關於國民主權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主權」: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自國民,國民是主權的歸屬者。憲法第 2 條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內容未因後續修正而改變。

國民主權原則下,人民通常透過選舉選出代表,由其組成並行使國家權力機關;但人民也可依憲法及法律規定,以直接民權等方式參與國家意思的形成。因此,「人民不得直接行使國家權力」並不正確。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的意義:人民是國家權力的來源與歸屬者,國家機關只是受託行使權力。再區分兩種行使方式:

  • 間接行使:人民透過選舉選出代表,由國家機關行使權力。
  • 直接行使:人民依制度直接參與,例如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直接民權。

題目問「何者錯誤」,選項若把人民直接行使國家權力一概排除,即與國民主權及直接民權制度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國策中「憲法委託條款」與「憲法保留條款」的區別。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明定,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的法律,並「實施」相關政策。這項規定要求國家採取行動,尤其要求立法者制定法律,屬於憲法委託條款。立法者負有立法義務,但在法律內容、採取措施的方式與範圍上,仍有裁量空間。

「憲法保留」則指憲法將特定事項保留由憲法直接規範,立法者也不得以法律變更或限制該事項。它與憲法委託立法者制定法律的功能不同。

解題方法

先抓條文中的規範用語:「應制定……法律」。它表明憲法要求國家制定法律,因此判斷為憲法委託條款,立法院也負有相應的立法義務。

接著確認立法義務是否代表法律內容已由憲法完全決定。此處憲法只要求保護勞工及農民,未詳列具體制度與措施,因此立法者仍有形成政策及設計法律內容的裁量空間。由此可知,將本項規定稱為「憲法保留條款」不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臨檢對人民行動自由影響甚鉅,應於現場實施,受臨檢者具有下列何種情形時,警察方得要求其至警察機關進行盤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對警察臨檢的限制:臨檢原則上應在現場實施。警察只有在受臨檢人同意、無從確定其身分,或在現場盤查會對其造成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等情形,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機關盤查。

臨檢會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等權利,因此須有正當理由,並遵守比例原則及必要程序。相關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不是「警察何時可以在現場臨檢」,而是「何時可以要求受臨檢者離開現場,到警察機關盤查」。再將各選項對照釋字第 535 號列出的同行例外。

選項分析

(A) 具有外國身分:錯誤。 外國身分本身不代表無法確認身分,也不是要求同行至警察機關盤查的當然理由。仍須符合釋字第 535 號所列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立法者得對現役軍人之犯罪行為設立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之見解,關於軍事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對軍事審判制度的憲法要求:軍事審判得以法律設置為特別訴訟程序,但其所行使的是國家刑罰權,具司法權性質,因此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並遵守憲法第 77 條、第 80 條的司法權建制與審判獨立原則,以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釋字第 436 號解釋所檢討的相關軍事審判法規定,已因該解釋而失效或修正;本題重點是辨識解釋所揭示的憲法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釋字第 436 號解釋的明文意旨:解釋承認法律得設置軍事審判制度,但沒有認定憲法將軍人犯罪專屬交由軍事審判、排除普通法院。相反地,解釋明確指出,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應允許被告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憲法對於表意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的言論及表現自由,特別是街頭藝人的藝術表現自由,以及釋字第 806 號對許可制的判斷。藝術表現自由受憲法保障;但保障不代表任何對表演地點的管理都當然違憲。管理措施仍須檢視其目的、限制方式及比例原則。

本題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及釋字第 806 號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為釋字第 806 號所揭示的原則,再特別注意選項 D 把「指定場所」限制一概說成違憲。

釋字第 806 號認為,審查街頭藝人的藝文活動內容,與藝術表現自由保障意旨不符;但主管機關就街頭藝人使用公共空間的時段、地點加以規範,以及審查表演是否適合在指定公共空間進行,若是為維護公共空間正常使用、秩序與安全,且符合比例原則,並不違憲。因此,不能只因設有指定表演地點,就斷定侵害表現自由。

選項分析

(A) 藝術表現自由屬於人民表現自由之一環:正確。 釋字第 806 號明確認為,藝術表現自由屬人民表現自由之一環,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對遷徙自由的干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本題考《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居住及遷徙自由:人民得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及旅行,保障範圍包括出境與入境。釋字第 454 號解釋闡明此一範圍;對遷徙自由的限制,則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等基本權限制原則。

判斷時要看措施是否實際妨礙人民選擇居所或移動、旅行,以及措施是否只是要求履行行政登記義務。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措施的性質:禁止出境、限制住居、要求入境許可,直接影響出入境或居住移動,屬遷徙自由的干預;新生兒申報戶口是出生後的戶籍登記義務,本身不限制其居住或移動,故非屬遷徙自由干預。

選項分析

(A) 禁止役男出國:錯誤。 禁止出國直接限制旅行及出境,屬遷徙自由的干預。釋字第 443 號曾指出,限制役男出境是對遷徙自由的重大限制,須有法律或明確法律授權作為依據。此選項問是否「干預」,不是問限制是否合憲。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實質平等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中的「實質平等」,以及大法官對性別平等的審查標準。平等權不要求所有人一律受到相同待遇;立法者得依事實差異及規範目的作合理分類,但差別待遇須有相應的正當理由,審查密度也會因分類類型與所涉權利而異。

性別分類涉及重要基本權保障。依司法院釋字第 365 號、第 452 號、第 490 號及第 807 號解釋等意旨,性別差別待遇不能僅以傳統性別分工或刻板印象為由;審查時須看分類目的是否重要,以及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有實質關聯。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並要求國家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大法官所採的平等權審查方法。一般平等權的判斷須考量分類是否有正當目的、分類與目的間是否具合理關聯;性別差別待遇則適用較嚴格的審查要求。選項若將「實質平等」一概說成只須具「實質關聯性」,便把特定審查標準錯誤套用到所有分類,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第 7 條保障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並非要求法律對所有人作完全相同的處理。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指出,立法者得斟酌事實上差異及規範目的,為合理的不同處置;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的財產權保障與徵收補償。徵收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以公權力取得人民財產權的手段,涉及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國家須依法徵收,並對人民所受損失給予相當補償。補償是否及時發給,也屬於財產權保障的重要要求。

本題涉及徵收與私有既成道路的憲法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所確立的原則:徵收是對財產權的重大干預,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且補償須儘速發給。再比對各選項的敘述,找出與原則相反者。

選項分析

(A) 徵收係屬對財產權之嚴重剝奪或限制:正確。 徵收直接使人民喪失財產權,或使其財產權受到重大限制,屬於對財產權的嚴重干預。徵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公共利益等憲法要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所得稅法有關扶養無謀生能力者之免稅額規定,涉及國家保障弱勢者之何種基本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基本權利與租稅優惠的關聯。所得稅法對扶養無謀生能力者設有免稅額規定,目的在減輕扶養者的租稅負擔,讓家庭保留較多資源照顧無法自行維持生活的人,所涉及的基本權利是憲法保障的生存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關於免稅額的規定,將納稅義務人及符合條件的受扶養親屬納入計算;其中無謀生能力者須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從免稅額制度的功能切入:它減少納稅義務人的應稅所得,反映維持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的支出。題目特別指出「扶養無謀生能力者」,重點是保障無法自行維持生活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對應生存權。

選項分析

(A) 生存權:正確。 生存權著重人民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保障。對扶養無謀生能力者給予免稅額,可以減輕扶養者的稅負,間接保障受扶養者的生活維持,符合生存權保障弱勢者的意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總統及副總統之彈劾及罷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對總統、副總統罷免與彈劾所定的提案、通過門檻及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罷免:由立法院提出罷免案,經立法委員提議及決議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罷免通過後,總統或副總統即解除職務。
  • 彈劾:由立法院提出,經立法院達到法定決議門檻後,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審理;它追究的是法律責任。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第 10 項規定彈劾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罷免或彈劾,再逐項核對「立法院門檻」與「後續程序」:

  • 罷免案: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提出;之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須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 彈劾案: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審理;沒有交付選民投票的程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得解散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所定的總統解散立法院要件與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總統得於 10 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另依同條第 2 項,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增修條文的文字即可:解散後改選期限、諮詢立法院院長的要求、戒嚴或緊急命令期間的限制,以及解散命令是否須副署。條文直接規定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國家透過公權力的執行擁有許多個人生理特徵的資料,基於何種基本權,國家不得隨意洩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對其生理特徵資料所享有的基本權保障。指紋、DNA、臉部特徵等資料具有高度個人性,國家因執行公權力而取得後,應受隱私權及資訊隱私權保障,不得任意洩漏或不當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隱私權雖未在憲法條文中明文列舉,仍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並確認,個人對其個人資料有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權利客體:國家持有的是「個人生理特徵的資料」,問題在於能否將這些個人資料任意揭露。這關乎個人資訊的保密與自主控制,應連結到隱私權,而非保障生命、就業或健康的權利。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關於司法之定義,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對「狹義司法」與「廣義司法」的區分,並連結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的「司法機關」與憲法第 77 條的司法權。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狹義司法,又稱固有意義的司法,原指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廣義司法則包括為達成狹義司法目的、具有司法性質的國家作用。釋字第 392 號並指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司法機關」,採廣義理解,檢察機關也包括在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狹義司法、廣義司法,還是憲法第 8 條「司法機關」的範圍。關鍵在於不要把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的「司法機關」誤認為只限憲法第 77 條所列司法機關;依釋字第 392 號,此處包括檢察機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 狹義司法即固有意義的司法,原本主要指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權限。此為釋字第 392 號對狹義司法的基本界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法庭得審理之案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1條所列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類型。依民國114年命題時的規定,案件類型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為《憲法訴訟法》明列的案件類型。若選項只描述法院間對審判權的爭議,應再區分它與憲法法庭審理的「機關爭議案件」:法院審判權爭議不因此成為憲法法庭的獨立案件類型。

選項分析

  • (A) 機關爭議案件:正確列為憲法法庭得審理的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條及第4章規定機關爭議案件,處理國家最高機關間因行使職權所生的憲法爭議。
  • **(B)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正確列為憲法法庭得審理的案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之任期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對司法院大法官任期的規定。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大法官任期為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任期屆滿不得連任,但現任大法官任期未滿 8 年者,得連任一次。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目所問的法源是《憲法增修條文》,再依第 5 條第 1 項記憶大法官任期為 8 年,即可選出相符選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中央法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中小學、職校與醫院 50 公尺以上,並且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今有直轄市甲市自治條例規定應距離 1,000 公尺以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能否以自治條例,對中央法律已規定的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訂定更嚴格的限制。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直轄市基於地方自治事項,得考量地方環境與居民生活需求,因地制宜訂定較嚴格的營業場所距離規範。

題目所述中央法律規定距離中小學、職校與醫院 50 公尺以上;甲市自治條例提高為 1,000 公尺。判斷重點是:中央規定是否排除地方另作較嚴格規範,以及該自治條例是否在地方自治權限範圍內。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規範事項與地方自治的關聯。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的設置,涉及地方生活環境、公共秩序與居民生活品質,屬於地方自治事務可以因地制宜規範的範圍。

再判斷中央法律所定的 50 公尺,是否代表地方只能採用這個距離。依釋字第 738 號解釋,該規定不妨礙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地方需要,在自治條例中訂定較嚴格的距離限制。因此,甲市規定 1,000 公尺並不因此與中央法律牴觸;此規範也不代表該事項是專屬地方權限。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保障範圍,以及立法者形成審級制度的空間。訴訟權不僅保障人民在權利遭受侵害時能向法院請求救濟,也涵蓋法律上利益;法院並須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公平且有效的權利保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訴訟權的保障內涵。關鍵在於辨別:訴訟權保障的對象是否僅限於「權利」,以及是否也包含「法律上利益」。選項 B 將保障範圍限縮為權利,與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訴訟權要求法院提供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程序,包括公平審判及必要的程序保障。法院不能只形式上受理案件,也須依公平程序審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租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優惠的憲法界線,主要涉及:

  • 量能課稅與租稅公平:納稅義務原則上應依人民的經濟負擔能力公平分配。對經濟能力相同、所得性質相同者,原則上應給予相同的租稅待遇。
  • 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義務。租稅優惠同樣涉及租稅主體、客體、稅基、稅率等重要事項,必須有法律依據;主管機關不能以函釋自行增加法律未規定的優惠。
  • 地方財政權益:中央制定的租稅優惠若減少地方稅收,須兼顧地方財政,避免使地方承受未有配套的財源損失。

本題法源與解釋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逐項檢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原則:

  1. 對特定對象給予減免,是否造成同類納稅義務人間的不公平?
  2. 財政部函釋限制社福機構免稅車輛數,是否與法律規定及免稅主體相符?
  3. 行政機關能否以解釋增加法律沒有的租稅優惠?
  4. 中央租稅優惠減少地方收入時,是否須顧及替代財源?

其中,第三項把「優惠給人民利益」當成行政機關可以超越法律增設優惠的理由,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同類所得的發生,原則上應按相同的課稅標準處理。若對特定對象例外減免,卻欠缺足以支持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便可能使經濟負擔能力相同者承擔不同稅負,違反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教育權的憲法依據及保障範圍。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受教育權可依憲法依據區分為:

  •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以憲法第 21 條為依據,具有請求國家提供國民教育給付的面向,國家也負有履行義務。
  •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主要保障人民在校接受教育,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但不包含請求國家提供特定教育給付或保證入學的權利。

同時,憲法第 7 條保障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 159 條明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是在說「受教育權的分類」、「受教育機會平等」,還是「國家是否必須提供入學名額」。釋字第 626 號一方面說教育資源有限、國民教育以外的受教育權不保證入學;另一方面也明確指出,國民受教育的機會須一律平等。因此,不能從資源有限推論憲法不要求受教育機會平等。這正是 B 的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原住民狩獵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涉及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獵槍管制的法律明確性,以及狩獵申請程序的比例原則。解釋指出,原住民族狩獵活動與其文化及生活方式密切相關,受憲法保障;相關管制仍須兼顧野生動物保育與狩獵文化。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與釋字第803號解釋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在考釋字第803號,再核對解釋對各爭點的結論:狩獵文化權受憲法保障、「自製之獵槍」一詞尚符合明確性原則,而非定期性狩獵須於活動前五日申請,因欠缺合理彈性而違反比例原則。據此可判定 D 正確。

選項分析

(A) 原住民狩獵並非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錯誤。 釋字第803號指出,原住民族狩獵活動是其文化及生活方式的重要部分,受憲法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亦要求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因此,不能說原住民狩獵完全不受憲法保障。

(B) 法律所使用之「自製之獵槍」一詞,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有關基本權利之拘束對象及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也就是憲法基本權是否拘束私人之間的民事關係。基本權傳統上是人民用來防禦國家公權力侵害的權利;但私人之間也可能發生基本權衝突,因此須判斷基本權如何進入民事關係。

我國通說採間接效力說:基本權原則上不直接成為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源,但憲法所表彰的價值可透過民法一般條款或不確定法律概念,影響法院對私法的解釋與適用。例如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第148條誠信原則,以及侵權行為規定中的「權利」與「不法」等概念。

本題涉及法理與民法一般條款;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基本權「是否適用於民事關係」,再區分三種立場:

  • 完全不適用說:基本權只拘束國家,私人關係完全不受其影響。
  • 直接效力說:基本權條文本身直接拘束私人。
  • 間接效力說:基本權價值透過民法一般條款等方式,影響私人關係。

我國通說採間接效力說,因此選項中提到「透過民法的一般條款」者,符合本題考點。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信仰宗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保障的宗教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指出,宗教自由包括內在的信仰自由,以及外在的宗教行為與結社自由。內在信仰自由屬於絕對保障;宗教行為及結社自由則得受國家法律規範。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先區分宗教自由的內在與外在面向,再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490 號解釋:內在信仰及其變更、放棄,受絕對保障;外在宗教活動與結社,則可能受法律限制。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內在信仰自由說成非絕對保障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中,法定預算的性質、立法院對國家重要政策的參與,以及立法院制定「個別性法律」是否違憲。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成為法定預算。釋字第391號與第520號解釋指出,法定預算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學理上稱為「措施性法律」;它規範國家機關的預算執行,具有授權及限制執行的作用。

本題法條及解釋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520號解釋的文字與意旨。尤其要留意解釋明白指出: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的相關法案,即使法律條文是針對具體個案制定的「個別性法律」,仍屬特殊類型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因此,將它說成「為憲法所不許」的選項,正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立法院審議預算,是參與國家政策及施政計畫形成的一種方式。釋字第520號解釋以「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說明立法院的角色;選項所稱「國會之參與決策權」符合此意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29 號解釋,立法院若欲調閱檢察機關偵查終結之卷證,下列何者非屬應具備之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29 號解釋對立法院調閱檢察機關偵查卷證所設的憲法界線。依解釋意旨,立法院調閱已偵查終結、且不起訴處分確定或以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卷證,須以目的與範圍明確的特定議案為基礎,並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且不得調閱法律禁止提供的資料。

解釋另就仍在續查的卷證設有限制:若卷證涉及檢察官續查同一被告或他被告另案犯罪,檢察機關得延至相關另案偵查終結後再提供。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釋字第 729 號的調閱框架:特定議案、目的與範圍明確、與立法院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未涉及法律禁止事項;再判斷個別委員是否能單獨提出調閱,以及卷證是否仍涉及續查中的案件。

其中,「調閱」是立法院行使職權的制度性權限,不能把它理解成個別立法委員得自行向檢察機關調卷。據此,A 所述不是應具備的要件,符合題目所問的「非屬」。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關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所定的委員會職權、委員組成,以及它與司法機關、政府人權報告制度間的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3 條,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 10 人,由監察院院長及監察委員組成;委員均由現任監察委員出任。理解這項組成規定後,再比對各選項是否把委員會的職權或制度角色說成司法職權、政府報告義務或憲法法庭的當然程序角色。

解題方法

先分清三種不同工作:刑事案件的再審與非常上訴屬司法救濟;兩公約國家報告由政府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可提出獨立評估意見;憲法法庭是否指定鑑定人,依個案程序決定。最後以組織法上的委員資格核對 D,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再審是由有權人依法向法院聲請的刑事救濟程序;非常上訴則由檢察總長依法提起。兩者均不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掌。該會可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歧視的事件,並依法處理及救濟,但這不等於代行法院或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職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關於憲法上比例原則內涵之描述,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比例原則,也稱禁止過度原則。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手段須與目的相稱,通常包含三個層次:

  1. 適合性: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題目以成語或俗諺比喻比例原則的內涵;本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以概念辨識即可作答。

解題方法

辨認各句是否在說「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稱」或「有沒有用過度、失當的手段」。殺雞用牛刀、用大砲打小鳥,都在比喻手段過重;方枘圓鑿則比喻手段與目的不相契合。唯有「偷雞不著蝕把米」是在說事情未達目的,反而蒙受損失,並非比例原則的內涵。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法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刑法》的空間效力,也就是行為發生在我國領域外時,哪些情形仍適用我國刑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刑法規定,判斷時要區分犯罪地、犯罪類型與行為人身分:

  • 屬地原則:依刑法第 3 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我國刑法。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部分發生在我國領域內,也可能成立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 特定犯罪的領域外適用:刑法第 5 條列舉特定犯罪,即使在我國領域外犯之,仍適用我國刑法;其中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的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等罪。
  • 公務員及本國人領域外犯罪:刑法第 6 條及第 7 條分別規定特定公務員犯罪、本國人在領域外犯罪的適用條件,並非凡具公務員身分或具有我國國籍,就一律適用我國刑法。

解題方法

先檢查選項是否把刑法第 3 條的犯罪地認定說反,再看是否符合刑法第 5 條的特定犯罪;最後確認第 6 條、第 7 條是否設有犯罪類型或雙重犯罪等限制。題目問「何者正確」,只要依此排除使用「不能」「一律」「仍得」等過度概括的敘述,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下列關於故意與過失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故意、過失,以及「意圖」與故意的差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刑法第 13 條,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犯罪事實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均屬故意;刑法第 14 條則規定,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卻確信不會發生,分別屬於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刑法第 12 條並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犯須有特別規定才處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主觀要件,再核對刑法定義:

  •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無認識過失。
  • 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且容任其發生:不確定故意。
  • 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但確信不會發生:有認識過失。
  • 「意圖」是特定目的要件,不能直接等同故意。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為人依個案情節負有注意義務,也有能力注意,卻因疏忽未注意而造成結果,符合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無認識過失定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下列關於正犯與共犯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正犯、犯罪計畫逾越,以及身分犯與幫助犯的成立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實務上共同正犯不以每個人都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為限;若行為人基於共同犯罪意思分工合作,並對犯罪有共同支配,也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刑法第 30 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為幫助犯;幫助犯的成立,原則上不以正犯知道有人提供幫助為必要。刑法第 31 條則處理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並規定無身分者仍可能成立共犯或共同正犯。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制度,再用三個問題判斷:

  1. 共同正犯是否須親自實行犯罪行為?不必然,仍須看是否有共同犯意、分工及共同支配。
  2. 一人超出共同犯罪計畫時,其他人是否仍須負責?須看逾越部分是否在其他人的共同犯意範圍內。
  3. 身分犯及幫助犯是否要求無身分者或正犯知情?依刑法第 31 條、第 30 條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為人若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事先與他人謀議,並依共同計畫分工,由其他人親自實行犯罪,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關於學校調查校園性騷擾事件之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程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學校接獲校園性別事件申請或檢舉後,原則上應交由所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須符合性別比例及調查專業等法定要求,但法律並未規定其成員必須同時包括校內及校外委員。

解題方法

抓住各選項的法條用語,辨別哪些是法律明文要求、哪些是選項額外加上的限制。尤其要區分「調查小組須具備法定資格與組成條件」,以及「必須同時有校內、校外委員」這項法律沒有明定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2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請或檢舉後,除法律所定不予受理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甲受僱於員工約有 150 人之物流公司,任職已 2 年,並於去年成為新手爸爸,兒子於這個月剛滿 1 歲。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中的育兒相關權利:育兒期間調整工作時間、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及留停期滿後的復職安排。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抓出三個關鍵事實:甲任職已 2 年、兒子剛滿 1 歲、公司約有 150 名員工。再分別對照法定任職年資、子女年齡及雇主人數門檻:

  • 育嬰留職停薪要求任職滿 6 個月,並須於子女滿 3 歲前申請;期間至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
  • 僱用 30 人以上的雇主,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請求調整工作時間;雇主不得拒絕。
  • 僱用 100 人以上的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
  •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須於 30 日前通知,並依法發給資遣費。

選項分析

(A) 錯誤。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9 條規定,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請求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雇主不得拒絕。甲的兒子剛滿 1 歲,且公司約有 150 名員工,符合適用條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我國現行憲法對於修憲程序之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現行修憲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修憲案由立法院提出,並須經較高的議事門檻通過;公告半年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通過門檻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認修憲權的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立法院提出並決議修憲案;第二階段是公告半年後交公民複決。再比對各選項所寫的提案機關與複決方式,即可判斷 A 符合現行制度。

立法院提出修憲案,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並由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這些是立法院內部的提出門檻;公民複決則是後續程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約的締結方式、部分無效、公益調整權及情事變更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第 142 條、第 146 條及第 147 條。關鍵在於辨認各條的原則與例外:第 139 條要求行政契約以書面締結,但明文保留「法規另有其他方式」的例外;因此,選項若說「一律」如何,即須檢查是否排除了法定例外。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規定時,依其規定。選項忽略但書,稱非以書面締結「一律無效」,表述過於絕對,因此錯誤。
  • **(B)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審查程序,以及憲法法庭判決對原因案件和其他繫屬案件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依同法第 62 條,人民聲請有理由時,憲法法庭應宣告法規範違憲,並得於主文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聲請人得依法聲請再審,須符合該法所定要件。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判決效果:

  1. 確定終局裁判違憲:法庭得宣告裁判違憲,聲請人可依法聲請再審;並非一律應在主文宣告裁判違憲。
  2. 法規範違憲:若宣告立即失效,判決前已繫屬而未終結的案件,法院應依判決意旨裁判;若宣告定期失效,期限屆至前,原因案件法院仍應依判決所示違憲意旨裁判。

因此,關鍵在於辨明選項是否把「得」誤寫成「應」,以及是否混淆「法規範」與「確定終局裁判」的宣告效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關於法律行為之附款,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法律行為附款中的條件與期限。條件是將法律行為效力繫於將來是否發生尚未確定的事實;期限則是繫於將來確定會到來的事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99 條規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民法第 102 條則規定: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的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組附款:

  • 停止條件、始期:附款成就或期限到來時,法律行為開始發生效力。
  • 解除條件、終期:附款成就或期限屆滿時,法律行為失去效力。

因此,逐項核對選項敘述與上述規則,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規定:「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針對此一規定之法律種類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的分類」,重點是區分任意規定與強行規定。任意規定在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時,作為補充適用的法律規則;若法律容許當事人以約定排除或變更其內容,該規定即屬任意規定。強行規定則不容許當事人以約定排除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規定,區分所有人就共有部分及基地的應有部分,原則上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解題方法

判斷規定是否任意,直接看法條是否容許當事人另作約定。本項明文承認「另有約定」,表示按面積比例計算只是預設的分配方式;區分所有人可以用約定變更。因此,本項屬任意規定,選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我國為了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之內容,制定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此一施行法屬於下列何種性質的法規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範的分類」,要分辨規範是屬於國際法或國內法、成文法或不成文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是國際公約;但我國另以法律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用來落實公約內容。公約與施行法的法律性質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個規範:題目問的是我國制定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不是 CRPD 公約本身。

判斷法規範屬性時,可先看其制定來源與形式:由我國依立法程序制定、公布的法律,屬於國內法;若以書面法規形式呈現,也屬成文法。本題所問的施行法因此屬國內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臺灣從日治時期開始導入近代西方法制,此種轉變的原因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近代法制形成的歷史背景。臺灣在日治時期開始引進近代西方法制,主要是由日本統治者主導:日本已先行繼受西方法律制度,再依其殖民統治與帝國利益,選擇性地將相關制度施行於臺灣。這不是清朝或臺灣人自主推動的結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日治時期導入近代西方法制的原因」,再判斷當時具有制度移植決策權的是誰,以及其動機為何。日本已繼受西方法制,並以統治者身分在臺灣推行符合帝國利益的制度,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甲駕駛 A 汽車,與乙所騎之 B 機車擦撞,乙受傷,A 汽車及 B 機車均有損傷。當下甲為求避免酒測及儘速離開,立即口頭答應賠償乙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並先支付 1 萬元,雙方放棄對對方的其餘權利。數日後,甲反悔不願付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和解契約。依民法第 736 條,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依第 737 條,和解會使當事人拋棄的權利消滅,並使其取得和解契約所約定的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但符合民法第 738 條所列例外者除外。本題也涉及契約是否須以書面成立:一般私下和解並無書面要式要求,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

解題方法

先判斷雙方是否已就車禍賠償達成和解:甲答應賠償乙 8 萬元,並且雙方約定放棄對彼此的其餘權利,已可看出雙方互相讓步、終止爭執的意思。甲已支付 1 萬元,尚欠 8−1=78-1=7 萬元。

和解成立後,應依和解契約處理雙方權利義務:乙可請求甲支付約定餘款;甲不能再依原車損請求乙賠償,也不能只因事後反悔,就撤銷和解。

選項分析

(A) 甲得向乙要求賠償 A 汽車的修理費用:錯誤。 雙方已約定放棄對彼此的其餘權利,甲對乙原有的汽車修理費請求權也在和解範圍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此一法律適用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5 條的行為後法規變更時之法律適用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規定;但裁處前的規定對受處罰者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的規定。

這項原則稱為從新從輕原則:「從新」是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新規定;「從輕」是舊規定對受處罰者較有利時,改適用較有利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法條是否包含兩層規則:

  1. 原則從新:適用裁處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
  2. 例外從輕:裁處前的規定較有利於受處罰者時,適用較有利的規定。

題幹同時呈現「適用裁處時規定」與「適用最有利規定」兩個要件,因此對應的法律適用原則是「從新從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最高法院在某判決中認為,法律解釋應該參照法條編排的因素。此種解釋方法,最可能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解釋方法。體系解釋是將法條置於整部法律的結構與規範脈絡中理解,參照相關條文、法條所在章節及編排位置,掌握條文間的關聯與協調。法條編排因素正是體系解釋的重要線索。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的適用或新舊法比較。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法院解釋法律時「參照法條編排的因素」。判斷關鍵在於解釋依據來自法條在法律整體中的位置與安排,因此屬於體系解釋。

選項分析

  • (A) 目的解釋:錯誤。 著重探究法律或條文所欲實現的目的,例如立法要解決的問題、規範欲保護的利益。題幹提到的是法條編排,並非規範目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文闡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4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此種基於平等原則,將原為法律文義涵蓋之案型,排除於法律適用範圍之外的法律補充,係何種法學方法之運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補充方法中的「目的性限縮」。法律文字表面上涵蓋某類案件,但若依法律目的及憲法要求,將其中不應適用該規定的案型排除,便是把法律適用範圍限縮在文義可能範圍之內。

依命題所引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4 條第 1 款原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其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釋字第 712 號指出,這項限制若適用於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便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的意旨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因此該部分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法律原本的適用範圍:條文以「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為條件,文義上涵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的案件,包括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

再看解釋如何處理:釋字第 712 號只將「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這類案件排除,不是把原條文擴張適用至相似案件,也不是依條文明文推導出相反結論。這是在條文文義涵蓋範圍內,依憲法要求排除特定案型,將適用範圍限縮,故屬目的性限縮。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其結婚為無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近親結婚禁止,以及違反禁止規定時的婚姻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983 條規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則依親等及輩分限制。至於旁系姻親,並沒有一概禁止結婚的規定。民法第 988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 983 條者,結婚無效。

姻親分為直系姻親與旁系姻親。配偶的血親是姻親;姻親關係依民法第 969 條、第 970 條判斷其親系與親等。解題時,應先確認當事人彼此是血親還是姻親,再判斷是否落入第 983 條禁止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兩人的親屬關係,並檢查是否屬於:

  1. 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2. 不同輩分的旁系血親;
  3. 同輩分且在六親等內的旁系血親。

只要落入上述禁止結婚的類型,依第 988 條婚姻無效;若只是旁系姻親,則不因親屬身分本身而違反第 983 條。

選項分析

(A) 養子與養父表妹之女兒依法為結婚登記:錯誤。 養子與養父成立法定親子關係;但養父的表妹之女兒,與養子之間並非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也不因養父與其表妹的旁系血親關係,就使養子與該女兒成為第 983 條所禁止結婚的親屬。題目所示關係不屬法定禁婚親,故不因此無效。

(B) 夫之單身父與妻之單身母依法為結婚登記:錯誤。 夫的父親與妻的母親彼此沒有血親關係,也沒有因彼此的婚姻而成立直系姻親關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型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354 條所稱物之瑕疵,主要是標的物在危險移轉時,存在足以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缺陷。民法第 349 條則規範權利瑕疵:出賣人應擔保買受人不受第三人就標的物主張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標的物本身的狀況,還是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的權利負擔。物本身有缺陷,屬於物之瑕疵;標的物上有抵押權等第三人權利,則屬於權利瑕疵,不是物之瑕疵。

選項分析

(A) 不動產買賣標的物上設有抵押權負擔:錯誤選項。 抵押權是第三人就不動產所享有的擔保物權,屬於權利負擔。出賣人未使買受人免於第三人權利主張,涉及民法第 349 條的權利瑕疵擔保,並非標的物本身的物之瑕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關於孳息之觀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69 條至第 71 條的孳息分類與取得時點。

  • 天然孳息:果實、動物之產物,以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 取得時點:天然孳息以與原物分離時取得;法定孳息則依權利存續期間,按日取得。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談的是孳息的分類,還是孳息的取得時點。分類依《民法》第 69 條;取得時點依同法第 70 條。特別注意法定孳息是「按日」取得,並非按月取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消費者就消費爭議得選擇妥適解決之方式,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不包括下列何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規定的消費爭議處理途徑,重點是辨認法律明文規定的申訴、調解及消費訴訟程序。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依同法第 43 條,消費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提出申訴;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申請調解。同法另於第 47 條以下規定消費訴訟。仲裁並非本法所列的消費爭議處理途徑。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設置的程序。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均有相應法條規定;仲裁不在其中,因此選出仲裁。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平等原則的內涵及拘束範圍。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平等原則不是要求所有人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而是要求法律上地位相同者受到相同對待;法律上地位不同者,得依其差異為合理區別。因此,平等原則追求的是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而非絕對、機械的形式平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項規定將平等原則明文化於行政程序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平等原則的性質,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它錯限於行政權、誤解為機械一致,或排除特定公權力行為。平等原則具有憲法上的拘束力,也適用於行政行為;其核心是禁止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並非要求一律相同。

選項分析

  • (A) 僅拘束行政行為,不拘束立法行為:錯誤。 平等原則是憲法原則,立法者制定法律時也受其拘束;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時,同樣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範的是行政行為,並不表示平等原則只拘束行政、不拘束立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有關著作人與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著作人如何認定,以及著作人格權的內容、行使方式與特定著作的公開發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或繼承(第 21 條)。但「不得轉讓」不代表著作人必定仍享有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得依第 15 條第 1 項,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交付他人,推定同意他人公開發表。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件事:著作人身分的推定、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以及公開發表權的行使。再逐項核對著作權法第 13 條、第 15 條及第 19 條、第 40 條之 1 的規定。選項中若將「不得轉讓」推論成「必定享有公開發表權」,或把共同著作人格權說成可由一人單獨行使,便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著作人格權不得轉讓,依據是第 21 條;但這不代表著作人必定享有公開發表權。依第 15 條第 1 項,著作人交付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予他人時,推定同意他人公開發表。題目把「人格權不得轉讓」錯誤地延伸成「公開發表權必定由著作人享有」。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依勞工保險條例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關於時效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找特別法對勞保給付請求權的時效規定。《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已明定起算點與期間:起算點是「得請領之日」,期間是「5 年」。因此,不以一般民法消滅時效期間取代該條例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僱用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試問下列何種情況屬於可以使用定期契約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得訂定定期契約;有繼續性的工作則應為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特定性工作」是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判斷重點在於工作本身是否具有明確期間或特定任務,並非只看雇主是否希望設定契約期限。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工作是否屬於一次性、限期完成或依季節反覆發生的非繼續性工作。若工作是企業或機關日常、持續需要的職務,便不能只因雇主約定期限而改採定期契約。

選項分析

(A) 試用期間內的新進勞工:錯誤。 試用期間是勞雇雙方約定的考核期間,不是勞動基準法第 9 條所列的定期契約事由。若新進勞工從事的是企業持續需要的工作,仍應依工作性質訂為不定期契約,不能僅以「試用」為由設定定期契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4 年民航特考三等・其他類科的《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