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海巡特考三等 海巡行政科 海巡勤務 考古題詳解

115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巡行政科
試題代碼 海巡勤務

第 一 題25 分

2026 年 7 月 12 日南海仲裁案屆滿十周年,菲、美、日、澳等 14 國發表聯合聲明,重申致力維護一個自由開放、和平穩定、以法治為基礎的印度太平洋地區。海上爭端應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和平解決。我國對太平島擁有實際管轄權,是南海問題很重要的利益關係方。

請敘述我國南海政策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相關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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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三個層次:

  1. 南海仲裁案的國際法背景:2016 年 7 月 12 日常設仲裁法院(PCA)就菲律賓訴中國案作出裁決,裁定太平島(Itu Aba Island)屬「岩礁」而非「島嶼」,不能主張 200 海里專屬經濟區(EEZ)。我國明確拒絕接受此裁決,並積極宣示對太平島的有效管轄。
  2. 我國南海政策的法政依據:以「南海政策綱領」(民國 82 年)及「東海和平倡議」精神為基礎,主張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和平解決海洋爭端,同時堅持主權立場。
  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執法與存在宣示作為:海巡署是我國在南海執行實際管轄的第一線機關,其任務涵蓋巡護、護漁、執法、人道救援及宣示主權等多個面向。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切入策略如下:

架構建議(三段論式):

  • 第一段:說明我國南海政策的原則立場與法政依據。
  • 第二段:說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具體執行作為。
  • 第三段:結語,點出我國作為重要利益關係方的正當性。

申論題評分重視「層次分明、有依據、有具體內容」,切勿僅泛論「維護主權」而缺乏具體措施。


一、我國南海政策

(一)政策法源與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我國南海政策的核心文件為:

  • 南海政策綱領(民國 82 年,行政院核定):確立我國對南海諸島礁擁有主權之立場,並主張以對話協商取代對抗。
  •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民國 107 年施行):明定海洋委員會統籌規劃海洋政策,海巡署為其所屬執行機關。

(二)核心政策立場

原則內涵
主權不退讓我國對太平島及南海相關島礁擁有主權,明確拒絕接受 2016 年 PCA 仲裁裁決(尤其是將太平島定性為「岩礁」之裁定)
和平解決爭端支持以 UNCLOS 及國際法為基礎,透過對話協商解決爭端,呼應「南海各方行為宣言(DOC)」精神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在主權爭議未解決前,倡議相關各方擱置爭議,就資源利用、環境保護、人道救援等議題展開合作
爭取參與空間我國非 UNCLOS 締約方(因無邦交國身份),但主張依實質利益關係方身份,應受邀參與南海相關多邊對話機制

(三)拒絕 PCA 仲裁裁決之立場

民國 105 年(2016 年)7 月,行政院及外交部均正式聲明:

  1. 仲裁庭對本案無管轄權,裁決對我國無拘束力。
  2. 太平島為「島嶼」而非「岩礁」,具備淡水、植被、人員居住等條件,可主張 200 海里 EEZ 及大陸礁層。
  3. 我國行使對太平島的有效管轄係不可動搖之主權表現。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相關作為

(一)定期巡護與存在宣示

  • 海巡署依「海巡署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作業規定」,對南海海域(含東沙、太平島周邊)派遣巡護船定期執行海上巡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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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2026 年我國發生多起毒駕,尤其是吸食俗稱「喪屍菸彈」的依托咪酯而釀成重大死傷的不幸事件,引發行政院與國人高度重視。為強化掃除毒品與防制毒駕,請說明行政院重要措施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有哪些勤務執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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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反毒政策如何從「毒品供應端」一路延伸至「毒駕危害端」,以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如何運用海域、岸際及港口勤務,阻斷毒品走私與供應鏈。作答要同時涵蓋行政院跨部會政策與海巡署第一線勤務,不能只羅列毒駕罰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政策為準。行政院於115年6月4日提出「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三大面向、14項措施;措施中有修法規劃,也有持續執行的查緝工作,作答時應區分政策方向與已完成的法制作為。

解題方法

可依「政策架構—海巡任務—勤務落實」三層次作答:

  1. 先用三大面向整理行政院措施,並交代每一面向的主要手段。
  2. 再將海巡署定位為毒品由境外進入我國的前端防線,說明海上、岸際、港口及情資偵查勤務。
  3. 最後補上跨機關合作、證據保全與人員安全等執行原則,讓答題由政策落到勤務。

海巡署的核心任務是海域及海岸巡防、查緝走私與犯罪;毒駕路檢及道路交通執法,則由警察等權責機關依職權執行。海巡署應著重毒品源頭查緝、走私攔截及情資移送,不宜把路上毒駕取締寫成海巡的主要勤務。

行政院重要措施

一、源頭嚇阻:壓縮毒品及電子煙供應

行政院提出五項措施:

  1. 提高依托咪酯毒品列管等級:由第二級毒品改列第一級毒品,以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等犯罪的法定刑度。
  2. 增訂電子煙製造、輸入、販賣、供應的刑責,並規劃對持有電子煙加以行政處罰及沒入。
  3. 加強網路社群電子煙廣告管理:要求平台屏蔽違法廣告,並對違規行為加重處罰。
  4. 加強國際緝毒合作:整合六大緝毒系統,提升境外及外海攔截能力,向上溯源追查供應來源。
  5. 持續查緝各類毒品及追查供應鏈:不只查獲施用者,也追查製造、運輸、販賣及分裝等上游犯罪。

二、強化查緝:提升檢驗、校園及邊境執法能力

行政院提出三項措施:

  1. 研議唾液毒品篩檢入法,擴大篩檢量能,並加快毒品檢驗及認定時效,使毒駕案件能及時查處。
  2. 強化校園毒品防制:依風險辨識、阻斷來源、即時處遇、精準輔導等方向推動,並以唾液快篩輔助既有尿液篩檢。
  3. 加強邊境查緝電子煙:查獲違法輸入物品時,依法扣押並移送權責機關裁處。

三、重懲毒駕:提高刑責與交通行政責任

行政院提出六項措施:

  1. 全面提高毒駕及其致重傷、死亡的刑責。
  2. 毒駕者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照;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或二次毒駕者,終身不得考照。
  3. 毒駕累犯提高罰鍰,第三次毒駕罰鍰不設上限。
  4. 對明知駕駛人有毒駕情形而未勸阻的同車乘客課予責任,規劃罰鍰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五千元。
  5. 吊銷駕照期間仍無照駕駛或毒駕者,加重處罰。
  6. 毒駕車輛不問所有權人,一律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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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2026 年 5 月 28 日日本與菲律賓啟動專屬經濟海域劃界談判,中國大陸便藉由海警船、海巡船、海事船、救助船、科研船等多元船舶,在我國東部海域及周邊水域執行「假執法、真擴權」的騷擾,企圖用治理、維權、交通安全、科學研究的名義,對臺灣東部專屬經濟海域建立常態化管轄事實。

請敘述我國之立場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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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日本、菲律賓於民國 115 年 5 月 28 日宣布啟動專屬經濟海域(EEZ)及大陸礁層劃界談判為背景,考查三項能力:辨明我國對臺灣東部海域的海洋權益、分析中國以多元公務船製造「常態化管轄」假象的意圖,以及說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海上應處。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法源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其中,《公約》第 56 條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的資源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等主權權利,以及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等管轄權;第 58 條則保障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海域內航行、飛越等自由,但須遵守沿海國依法制定且符合《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海域不是領海,沿海國享有的是特定主權權利與管轄權,不能概括說成對海域具有完全主權。

此外,依《公約》第 74 條及第 83 條,相鄰或相向海岸國家的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劃界,應以協議依國際法達成公平解決;相關劃界談判不能因涉及第三方而逕行決定或損害我國依法享有的權利。

解題方法

採「我國權利基礎—中國行動性質—海巡應處措施」三段式作答。先交代我國在臺灣東部專屬經濟海域的權利,再說明多元船舶活動為何不能創設中國的管轄權,最後提出海巡署如何監控、廣播、護漁及保障航行安全。這樣能同時回答題目所問的「我國立場」及「海巡署相應措施」。

我國立場

一、日菲談判不得影響我國依法享有的權利

日菲啟動海域劃界談判,是兩國間依國際法處理海域界線的安排。我國尊重透過談判處理海域劃界,但談判過程及結果不得影響我國依國際法享有的主權權利、管轄權與既有漁業權益。

政府已就我國關切向日、菲表達立場,要求充分考量我國東部外海權益,並透過協商處理相關議題。我國並將依既有臺日漁業協議及臺菲漁業執法合作機制,維護漁民作業權益及海上執法合作。

二、我國對臺灣東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權利與管轄權

臺灣及其適格海岸可依法主張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權利。我國依《公約》及國內法,在臺灣東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資源相關主權權利,並對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依法行使管轄權;海巡署則是我國維護海域秩序、保障航行安全及保護漁民權益的執法機關。

中國在臺灣東部海域不因單方宣稱或派船活動而取得我國的主權權利或管轄權。反覆航行、廣播、科研或執法宣稱,均不能單方面創設對該海域的權利。

三、航行自由不等於外國公務船享有執法權

在專屬經濟海域,外國船舶享有《公約》保障的航行自由;但航行自由不等於可以任意替沿海國執法、盤查商船,或以「海上交通安全」、「救助」、「科學研究」等名義主張管轄權。外國船舶亦須適當顧及沿海國依《公約》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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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各海巡隊配置各類不同大小巡防艦、船、艇,執行海域巡防勤務。

請敘述海域勤務編排原則及服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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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艦隊分署海巡隊如何依任務、船艇性能與人力狀況,安排海上巡邏勤務,並兼顧勤務連續、執勤安全及人員休息。作答可分成兩部分:先寫「勤務怎麼排」,再寫「人員服勤時間如何掌握」。

法源與作答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艦隊分署勤務規定為準,主要包括《海洋委員會所屬海巡署人員服勤及加班費支給原則》及艦隊分署《勤務表編排與執行注意事項》。本題沒有計算公式,重點在掌握編排原則與時數上限。

解題方法

先從「船艇、海域、任務、人力、安全」五個面向交代編排考量,再依序補上備勤銜接、班次安排、勤前教育及服勤時數標準。這樣能完整回答題目的兩個要求,也能呈現勤務規劃如何落實到每日勤務表。

一、海域勤務編排原則

  1. 依任務與船艇性能配置 按轄區特性、治安與漁業情勢、任務需求及勤務計畫,配置適當船型執勤;並依各級巡防艦、船、艇的執勤能力、風力限制及海象,安排具備安全出勤條件的船艇。不得忽略船艇性能或最低安全配置要求。

  2. 備勤時段銜接海勤,兼顧緊急出勤人力 擔服巡防艦、船、艇巡邏勤務人員的備勤時段,以接續安排在海勤前後為原則,並妥善控管緊急出勤人力。除巡防艦、巡護船及實施跨日巡邏的一百噸級巡防艇外,海勤人力不得編排連班執勤。

  3. 巡防艇依任務及專人專艇原則排勤 巡防艇勤務按實際任務需要及專人專艇原則編排。勤務班次應公平、合理,不得為配合人員休假,固定將早班排在輪休前、晚班排在輪休後。

  4. 海上勤務全天銜接,適度安排夜勤 海上勤務應維持每日二十四小時循環銜接,並強化夜勤、深夜勤編排;也可依轄區特性、任務與實際勤務狀況彈性調整。

  5. 代理職務與勤務紀律 艦、船、艇長輪休時,由建制大副或副艇長代理;代理人不得在其所執行的勤務班次同時輪休或請假。遇副艇長為隊員或幹部不足等情形,依規定由隊部調派熟悉該艇人員或由隊長指派具備資格的適階幹部帶班。

  6. 落實勤前教育、裝備與出勤管理 勤前教育於海勤時段開始前半小時實施,說明勤務要求及該航次重點。執勤船艇攜行裝備依規定基準配置;巡防艇應將人員攜行裝備註明於勤務分配表。船艇應依勤務編排時段出、退勤,未經報准不得遲延出勤或提前返勤;船艇清潔、保養工作安排於巡邏勤務前後的備勤時段。

  7. 巡防艇航次與妥善船艇輪替 各巡防艇原則上每週至少編排二航次巡邏;二十噸級及多功能巡防艇原則上每週至少一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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