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海巡特考五等 海洋巡護科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海岸巡防法立法目的,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海巡機關得行使我國管轄權之海域,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所稱「海域」的範圍,以及「內水」與「內陸水域」的用語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機關所負責維護的海域,包含我國依法具有管轄權的:
- 內水
- 領海
- 鄰接區
- 專屬經濟海域
題目選項中的「內陸水域」並非《海岸巡防法》所列的海域類型,因此為錯誤選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用語辨識法」:
- 先確認題幹詢問的是我國管轄海域。
- 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國際海洋法及我國海域法制所承認的海域範圍。
- 特別注意「內水」與「內陸水域」文字相近,但法律意義不同。
海域範圍可整理如下:
題目並未使用「內水」,而是使用「內陸水域」。因此即使「內水」屬於我國管轄海域,也不能將「內陸水域」直接視為同一法律概念。
選項分析
(A) 內陸水域
錯誤。
「內陸水域」不是本題法規所列的海域類型,也不是《海岸巡防法》用來界定我國管轄海域的法定用語。其通常可理解為陸地內部的河川、湖泊、水庫等水域,與海域範圍不同。
第 2 題2 分
海巡機關勤務單位對執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相關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勤務單位在規劃執勤人員的勤務編組、勤務方式互換及服勤時間分配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海巡勤務相關規範為準,勤務規劃的重點包括:
- 維持勤務運作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 避免執勤人員長期固定於同一勤務方式。
- 因應突發事件,應預留適當的備勤人力。
- 服勤時間應依轄區狀況及勤務特性妥為分配,不宜僵化或以不符規範的週期排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勤務規劃原則的文字判斷題,解題時可抓住三個判斷基準:
- 勤務是否具有連續性;
- 人員是否應適度輪調、避免普遍固定;
- 是否有保留備勤人員以處理突發事件。
其中,「酌留相當備勤人員,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直接符合勤務規劃中兼顧日常勤務與緊急應變的要求,因此選擇(C)。
選項分析
(A)錯誤
「勤務時段保持彈性機動,保留適當勤務空檔」的問題在於「保留勤務空檔」。
海巡勤務具有警戒、巡邏、查察及應變等性質,勤務安排應維持必要的連續性,不能為了彈性而刻意留下勤務中斷或無人執勤的空檔。勤務時間可以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但不代表可以保留勤務漏洞。
因此,選項將「彈性調整」錯誤表述為「保留勤務空檔」,不符合勤務規劃原則。
(B)錯誤
「勤務方式得視需要互換」本身具有一定合理性,勤務方式確實可依勤務需要、人力配置及實際狀況調整或互換。
第 3 題2 分
海巡人員值班時受理民眾報案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值班受理民眾報案時,對於案件之「受理、初步查證、勤務派遣及權責分工」的基本處置原則。
受理報案並非收到通報後一律立即派勤,而應依案件之緊急性、具體程度及初步查證結果,採取適當處置:
- 緊急案件應迅速反應、立即派勤。
- 一般非緊急案件,得先利用電話、監視設備、勤務系統或其他可用資源進行初步過濾。
- 初步查無報案人所述情事時,應再聯繫報案人確認內容,避免因誤報、誤認或資訊不完整而貿然派勤。
- 非屬海巡職掌之案件,仍應妥善受理並協助轉介,不得直接拒絕。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海巡勤務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項檢查處置流程」判斷:
- 是否符合受理報案的基本態度?
- 是否將案件交由適當勤務人員處理?
- 是否違反權責分工或受理義務?
- 是否符合一般非緊急案件的查證及派勤程序?
四個選項中,D完整呈現「先初步過濾、再確認、後派勤」的合理流程,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前段所述「受理報案時應注意禮節,不論案情鉅細及當事人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符合受理民眾報案的基本要求。
但後段稱「下勤後並私下持續掌握處理案情」,並非正確勤務作法。案件處理應依勤務程序、交接制度及權責分工辦理,不得要求值勤人員於下勤後以私人身分持續追蹤案件。下勤後如仍有必要掌握案件,應透過正式交接、勤務督導或職務授權處理。
本選項將正確的服務態度與不當的「私下持續處理」混合,整體仍屬錯誤。
(B) 錯誤
民眾匿名報案、表達不清、所報內容不具體,或有酒醉、神智不清等情形時,值班人員仍應保持耐心,透過詢問、確認及其他方式判斷案件內容。
在尚「無法判定案情真偽」的情況下,即嚴正告知報案人謊報刑責,並非適當處置。因為:
第 4 題2 分
海巡署艦隊分署一百噸級巡防艇,有效執行任務之最大風力級數限制 8 級(採蒲福風級表),係依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地氣象站預報何資訊為判定標準,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防艇執行任務時,船舶最大風力限制的判定基準,以及蒲福風級表中「風力級數」與「陣風」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海巡勤務作業標準為準,一百噸級巡防艇有效執行任務之最大風力限制為蒲福風級表8級。其判定係採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地氣象站所提供的「每小時實測平均風力」資料。
蒲福風級表的風力級數,主要是依一定時間內的平均風速判定,而不是依瞬間出現的最大陣風判定。陣風屬於短時間內的突發最大風速,與平均風力的統計概念不同。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掌握兩個關鍵字:
- 平均風力:代表一定時間內風速的平均狀況,適合用來判定蒲福風級。
- 最大陣風:代表觀測期間內瞬間出現的最大風速,數值通常高於平均風速,不能直接作為蒲福風級的標準判定值。
因此,四個選項中,必須選擇「實測」與「平均風力」兩項條件同時具備者:
故正確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A) 每小時實測平均風力
正確。
本選項完整符合巡防艇風力限制的判定基準:
- 「每小時」表示以逐小時資料作為勤務判斷依據;
- 「實測」表示採用氣象站實際測得的風力資料;
- 「平均風力」表示以平均風速所換算的蒲福風級作為判斷標準。
巡防艇是否能有效執行任務,應依氣象站提供的每小時實測平均風力,判斷是否達到蒲福風級8級的限制。
(B) 每小時觀測最大陣風
錯誤。
第 5 題2 分
海巡人員在我國管轄海域發現何違法(規)行為,全程攝錄影蒐證後,不需移送檢察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漁業違規時,應如何區分:
- 刑事犯罪:須蒐證後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行政違規:由漁政主管機關依法裁罰,原則上不須移送檢察機關。
判斷重點不在於行為是否違法,而在於該行為究竟屬於刑事犯罪,或僅屬行政秩序違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法律效果:
- 若行為涉及刑罰規定,海巡人員即使已全程攝影蒐證,仍應依刑事案件程序處理,移送檢察機關。
- 若行為僅違反漁業管理規範,屬行政裁罰案件,則可將蒐證資料移送漁政主管機關裁處,不以移送檢察機關為必要。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違法,但主要屬行政罰,不須移送檢察機關」的行為。
選項分析
(A) 使用電氣採捕水產水動植物
使用電氣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係漁業法所禁止的破壞性捕魚方法,除侵害漁業資源外,也具有高度危險性。
此類行為涉及漁業法上的刑事處罰規定,並非單純行政違規。海巡人員完成攝影、蒐證後,仍應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因此,(A)錯誤。
(B) 塗改漁船船名、統一編號
漁船船名及統一編號具有識別漁船、確認船籍及追查責任的功能。擅自塗改或變造,會妨礙漁船管理與執法追查,涉及漁船標誌及船籍管理相關刑事規範。
因此,這類行為並非僅由行政機關裁罰即可終結;海巡人員蒐證後,仍應依刑事程序移送檢察機關。
因此,(B)錯誤。
(C) 遷移或毀滅漁場漁具標誌
第 6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受理申請及搜救處理優先順序原則:
① 就近之搜救單位先執行 ② 較嚴重之事故先處理 ③ 派遣足夠之搜救人力 ④ 以救援人命為最優先
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中,受理海上救難申請及進行搜救處理時的優先順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規定,處理原則依序為:
- 以救援人命為最優先
- 就近之搜救單位先執行
- 較嚴重之事故先處理
- 派遣足夠之搜救人力
其排列重點在於:先確立救難任務的最高價值,再決定由何處執行、何案優先,最後確保投入的搜救能量足以完成任務。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判斷四個敘述是否正確,而是判斷其「先後順序」。
依海上救難作業的處理邏輯:
- 救難工作的最高目的,是挽救人命,因此「以救援人命為最優先」排第一。
- 確定以救人為首要目標後,應由就近之搜救單位先執行,以縮短反應及抵達時間。
- 若同時有數起事故,應依事故的危急程度,採取較嚴重之事故先處理。
- 執行搜救時,仍須依任務需求派遣足夠之搜救人力,以確保救難行動有效完成。
因此順序為:
選項分析
- (A) ①②③④:錯誤
第 7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有關海岸巡防機關執行遇難船舶拖救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中,海岸巡防機關處理遇難船舶拖救案件的優先順序與權責分工。
遇難船舶發生故障、失去航行能力或有拖救需求時,原則上應先依既有救難機制,向民間拖救業者、海上救難組織、海軍、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尋求協助;海巡機關則依其勤務任務、現場狀況及救難能力,提供必要協助。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
- 遇難船舶是否應優先尋求其他適當救難資源。
- 海巡署對於拖救請求是否負有「一律不得拒絕」的絕對義務。
- 選項中是否使用過度絕對的用語。
其中,「不得拒絕」屬於絕對性表述。海巡機關執行救難任務,仍須考量船舶及人員安全、海象、勤務能量、救難設備、任務優先順序及是否有其他適當救援機制,不能解釋為凡遇難船舶請求海巡拖救,海巡署即負有無條件拖救義務。
因此,D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遇難船舶應依現有救難機制,向民間拖救業者、海上救難組織或海軍等適當單位申請拖救。
海上拖救並非當然由海巡機關負責。民間拖救業者、海上救難組織及海軍均可能具備適當的拖帶船舶、專業人員或救難設備,遇難船舶應先依現有機制尋求協助。
因此,A項符合拖救作業的基本原則,為正確敘述。
(B) 正確
遇難船舶應通報區漁會及漁業電台,以利發動附近漁船互助救援。
漁船通常熟悉當地海域、航道、潮流及氣象狀況,且分布於沿近海海域。透過區漁會及漁業電台發布救援訊息,可以迅速聯繫附近漁船,形成海上互助救援網絡。
此種方式屬於運用民間海上救援力量,並不表示將救難責任完全轉嫁給漁船,而是作為緊急救援及協助拖救的重要管道。
因此,B項正確。
(C) 正確
遇難船舶應優先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
第 8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執行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中的「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區別,重點在於:依法執行海洋污染案件之取締、蒐證、移送等司法警察性質事項,其主要執行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海巡署負責海域及海岸巡查、污染案件查緝、現場蒐證,以及將涉嫌違法案件移送主管或司法機關處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動詞:
- 「取締」:發現污染違法行為並予以制止、查處。
- 「蒐證」:蒐集污染事證、製作紀錄及相關證據。
- 「移送」:將涉嫌違法案件移送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這些工作具有海域巡查與污染案件查緝的性質,並非單純的環境政策管理、地方行政管理或港口營運管理。因此,應優先判斷具有海域執法、巡防及案件移送權責的海巡署。
選項分析
(A)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錯誤
環境部及其所屬環境管理機關,主要負責環境污染防治政策、稽查管理、行政管制及相關環境業務。其職掌與海洋污染防治有關,但題目所問的是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的執行機關。
環境管理署屬於環境行政管理體系,並非本題所指海域污染案件之主要執行機關,故不選。
(B)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正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具有海域巡防、海岸巡查及海上違法行為查緝的法定職掌。遇有船舶排放油污、任意傾倒污染物或其他違反海洋污染防治規定之情形,海巡署得依法進行:
- 現場查察及取締;
- 污染狀況及相關物證、人證蒐集;
- 製作紀錄、保存證據;
- 將涉嫌違法案件移送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因此,依命題當年法規及官方答案,本選項正確。
第 9 題2 分
海巡署南部分署接獲通報,高雄港區外籍貨櫃輪因海難致 8 只化學貨櫃落海有污染之虞,依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應由何機關負責應變,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對於「船舶海難造成海洋污染」之應變權責分工。
題幹關鍵事實有三:
- 污染來源為外籍貨櫃輪。
- 事故原因為海難,並有化學貨櫃落海。
- 污染地點位於高雄港區外,屬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事項。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的權責分工,船舶海難及船舶污染事故之中央應變權責,由交通部負責統籌應變。
解題方法
本題不能單純以「海洋污染」四字判斷由海洋委員會或海洋保育署負責,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本案污染來源是「船舶海難」,不是一般陸源污染、海洋廢棄物或單純海洋生態保育事件。因此,應適用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中針對船舶事故的權責分工,由交通部負責應變統籌。
海巡署南部分署接獲通報後,主要任務是通報、警戒、海域管制、蒐證及協助現場處理;並不因此成為本題所問的中央應變主責機關。
選項分析
(A) 交通部:正確
本案屬外籍船舶發生海難,並造成化學貨櫃落海,具有船舶事故及危害性物質污染之性質。依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船舶海難所造成的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由交通部負責應變統籌及相關協調工作。
因此,本題官方答案為交通部。
(B) 高雄港務分公司:錯誤
高雄港務分公司是港埠經營及管理單位,得依權責協助港區管制、船舶調度、碼頭作業、港區安全及污染防除等工作。
第 10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海巡機關掌理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所列「海巡機關掌理事項」,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海巡機關依法執掌的法定職掌。
解題重點在於:
- 海巡機關依法負責海岸、海域的巡防、管制與安全維護。
- 船舶進出港安全檢查,屬於海巡機關的法定職掌。
- 海洋環境保護保育,亦屬海巡機關掌理事項。
- 「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並非《海岸巡防法》所列海巡機關掌理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選擇題,應採取「逐項對照法定職掌」的方法判斷。
《海岸巡防法》所定海巡機關掌理事項,包含海岸管制區管制、進出港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的安全檢查,以及海洋環境保護、保育等事項。
因此,選項中只要是法條明文列入的海巡職掌,即屬正確敘述;未列入海巡機關法定職掌的事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
正確。
海岸管制區的劃定、管制及相關安全維護,屬於海巡機關依法執行的事項。海巡機關對於海岸地區的人員、船舶及其他活動進行必要管制,以維護海岸安全與國家整體安全。
因此,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屬於海巡機關掌理事項。
(B) 出港船舶安全檢查
正確。
海巡機關依法掌理進出港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的安全檢查。題目雖以「出港船舶」表述,但出港船舶安全檢查本身即包含在船舶進出港安全檢查的範圍內。
第 11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勤務實施要點規定,備勤之工作項目與實務運作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勤務實施要點》對「備勤勤務」之性質、執行方式及工作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備勤人員並非單純休息待命,而是於指定場所保持可立即執行勤務之狀態,並依勤務需要支援各項海巡工作。
備勤勤務具有下列特徵:
- 具備機動支援及即時應變功能。
- 可支援突發事件,也可支援一般勤務及行政性勤務。
- 得由所轄海巡勤務機構依現場勤務需要,指揮備勤人員執行或協助相關工作。
- 備勤屬於各巡防勤務機構均可能編排的共同勤務,並非僅限於海上突發狀況。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備勤」並非「休息」,也不是只處理重大治安事件,而是為了即時支援各類勤務。
逐一檢視選項:
- 若選項將備勤描述為可在寢室休息、發生狀況後才著裝,係誤解備勤的即時應變性。
- 若選項認為備勤只能處理重大治安事件,排除一般行政或押解工作,係過度限縮備勤範圍。
- 若選項認為只有海巡隊需要編排備勤,則與備勤作為共同勤務的性質不符。
- 多艘船筏同時進出港時,由勤務機構指揮備勤人員協助安全檢查,正是備勤支援現場勤務的具體運用。
因此,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錯誤
備勤人員雖屬於機動待命及預備性質,但並非可以在寢室休息,等到發生狀況後才穿著勤務服裝執勤。
備勤期間,勤務人員應依規定在指定場所保持待命,完成必要裝備及勤務準備,確保接獲指揮後能立即投入勤務。若可先於寢室休息,發生狀況後才開始著裝,將影響反應速度與勤務執行,因此不符合備勤勤務的要求。
(B) 正確
第 12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港口發現某漁船吃水線異常、船長神色慌張,雖無明顯改裝油箱或密艙等違法跡象,但依據「檢查」勤務之分類與工作項目,此時應發動何種檢查最為適宜,以防杜不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勤務中「檢查」的分類及其適用時機,重點在於區分:
- 一般檢查
- 路上檢查
- 安全檢查
- 登臨檢查
題幹指出漁船具有「吃水線異常」及「船長神色慌張」等可疑情形,雖然尚未發現明顯改裝油箱、密艙等具體違法跡象,但已足以產生船舶可能載運違禁物品或有危害港口安全之虞。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海巡勤務相關規範,對於進出通商口岸之船舶及其所載運物品,若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即可實施「安全檢查」,必要時並得運用備勤人員協助監卸,以查明貨物或物品是否藏匿違禁物。
因此,本題應選擇安全檢查。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場所、對象、目的」三個要素判斷:
- 場所:漁船位於港口,屬海巡人員執行港口及通商口岸勤務之範圍。
- 對象:檢查對象不僅是船員身分,也包括船舶及其所載運物品。
- 目的:題目目的在於防杜船舶利用異常吃水等情形載運違禁物品,屬於預防及查察違反安全法令之勤務。
題幹並未要求等到已經發現違法物品後才處理,而是強調「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因此,只要已有合理可疑情況,即可發動安全檢查,不必等到違法事證完全明確。
「吃水線異常」表示船舶載重或艙內物品狀況可能與正常情形不符;「船長神色慌張」則屬現場可疑徵候。兩者合併判斷,已符合安全檢查的勤務目的。
選項分析
(A) 一般檢查:僅對船員身分進行資料核對即可
錯誤。
一般檢查主要著重於例行性、基本性的查驗,例如船舶、人員或相關資料的核對。題幹已有船舶吃水異常及船長神色慌張等可疑情況,顯示本案並非單純例行查驗。
此外,選項以「僅對船員身分進行資料核對」限縮檢查範圍,無法針對船舶所載物品進行必要查察,也無法達成防杜走私、藏匿違禁物品或其他危害安全物品的目的。
(B) 路上檢查:待船長駕車離開港區後,於鄰近港區聯外道路進行攔查
錯誤。
路上檢查的適用對象是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或人員,通常發生於道路交通或陸上運輸勤務。本題對象是停靠港口的漁船,並非陸上車輛。
第 13 題2 分
海巡機關在海難事故與海洋油污染事件之緊急應變中心開設時機,下列那一項狀況達到署部等級(署勤務指揮中心)併同開設的開設標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於海難事故及海洋油污染事件發生時,緊急應變中心達到「署部等級」,亦即「署勤務指揮中心」併同開設的法定或作業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相關勤務作業規定為準,判斷重點有二:
- 海難事故須同時觀察「人員傷亡或失蹤人數」及「災害有無擴大之虞」。
- 海洋油污染事件須同時觀察「油外洩數量」及「污染有無擴大之虞」。
署部等級並非僅以單一數字達標即可判定,必須完整符合規定所列的組合要件。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拆解為「事件類型+數量條件+擴大之虞」:
- 海難事故:檢查死亡、失蹤人數是否達標,並檢查是否有災害擴大之虞。
- 海洋油污染:檢查油外洩量是否達標,並檢查是否有污染擴大之虞。
- 若欠缺規定要求的另一項要件,即使數量看似接近或達到某一數字,仍不能認定為署部等級。
本題中,只有選項 C 同時具備:
因此符合署勤務指揮中心併同開設的標準。
選項分析
(A)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估計有4人死亡
錯誤。
本選項雖然屬於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的海難事故,但僅有「估計4人死亡」,未達署部等級所要求的重大人員傷亡或失蹤人數門檻,且選項也未記載「災害有擴大之虞」。
因此,單純發生海難事故及4人死亡,尚不足以達到署勤務指揮中心併同開設的標準。
(B)發生海洋油污染事件,油外洩達500公噸
錯誤。
第 14 題2 分
某日臺灣近海發生芮氏規模 7.1 之淺層地震(震源深度 15 公里),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接獲通報後,依據「海岸巡防機關海嘯災害防處作業規定」,某安檢所之第一時間應變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海嘯災害防處作業規定》對於「強震且震源較淺」情形的第一時間應變原則。
判斷重點有二:
- 地震規模是否達到 以上。
- 震源深度是否淺於 公里。
題目條件為:
- 芮氏規模:
- 震源深度: 公里
分別比較:
因此,已符合規定所稱應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機制的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一時間採取「邊通報、邊撤離」方式,撤離至預定安全地點。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判斷是否已經發生海嘯,也不以「海水位是否已突變」或「正式海嘯警報是否發布」作為啟動條件。
作答時依序掌握三個步驟:
- 先檢查地震規模: 達到 以上。
- 再檢查震源深度: 公里淺於 公里。
- 確認應變方式:立即啟動、同步通報與撤離,不得消極等待其他機關命令。
這種設計是基於海嘯災害具有突發性,且近海淺層強震發生後,留給沿岸人員反應與撤離的時間有限,因此採取預防性、即時性的處置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規模 已達 以上,震源深度 公里也淺於 公里,符合啟動緊急應變機制的條件。
安檢所應依規定採取「邊通報、邊撤離」方式,將人員撤離至預定安全地點。此處的重點是通報與撤離同步進行,不能因等待完整資訊而延誤避難時機。
因此,(A) 正確。
(B) 錯誤
第 1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勤務實施要點,海巡勤務時段及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勤務實施要點》所規定的海巡勤務時間區分與服勤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項規定:
- 每日勤務時間為24小時,勤務起迄時間為06時至翌日06時。
- 勤務時段區分為:
- 日勤:06時至18時
- 夜勤:18時至24時
- 深夜勤:24時至翌日06時
- 服勤時間分配,以三班服勤4小時、休息8小時為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題,解題時應逐項核對:
- 每日勤務的起迄時間;
- 日勤、夜勤、深夜勤的時段劃分;
- 三班制的服勤與休息時間;
- 深夜勤的時間上限。
其中,三班服勤4小時、休息8小時,代表每一勤務班次以12小時為一個循環:
因此,三班輪替的核心規則就是「服勤4小時、休息8小時」,此即選項(C)的內容。
選項分析
(A)錯誤。
選項稱每日勤務時間自08時至翌日08時止。雖然08時至翌日08時同樣是24小時,但《海岸巡防機關勤務實施要點》規定的勤務起迄時間是06時至翌日06時,不是08時至翌日08時。
本選項錯在勤務起迄時間錯誤,並非每日勤務總時數錯誤。
(B)錯誤。
選項將勤務時段分為:
- 18時至22時:夜勤;
- 22時至06時:深夜勤;
- 其餘:日勤。
第 16 題2 分
甲漁船於 12 月 5 日上午 10:00 時發生翻覆沉沒,並發生遇險信號(當時測得水溫為攝氏 18 度),海巡艦艇於同(5)日 11:00 時接獲漁業電台通報並展開救援。若持續未尋獲失蹤人員,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規定,且依研判無持續搜救必要,請問上述案況海巡艦艇搜救任務原則上得於何時停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中,依海水溫度判定失蹤人員存活可能期間,並據以決定海上搜救任務原則上停止的時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水溫攝氏 18 度屬於攝氏 15 度以上、未滿攝氏 20 度的區間。依該程序規定,在研判無持續搜救必要時,原則上以事故發生、失蹤人員落海或船舶沉沒發生遇險時點起算搜救期間;本題適用期間為 48 小時。
解題方法
事故發生時間為 12 月 5 日上午 10:00,水溫為攝氏 18 度,適用 48 小時的搜救期間。
計算如下:
海巡艦艇於 12 月 5 日上午 11:00 接獲通報,屬於開始接獲通報及展開救援的時間,不是搜救期間的起算點。搜救期間仍應自甲漁船發生翻覆沉沒並發生遇險信號之時起算。
因此,在持續未尋獲失蹤人員,且經研判無持續搜救必要的情況下,搜救任務原則上得於 12 月 7 日上午 10:00 停止。
選項分析
(A) 12 月 7 日上午 10:00 時:正確
第 17 題2 分
海巡艦艇於海上執行巡邏時,於甲漁港外 5 浬海域發現一失去動力之漁船,該漁船要求海巡艦艇協助拖帶,有關海巡機關「船舶拖救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執行「船舶拖救」勤務時的判斷標準,重點包括:
- 船舶失去動力,不當然表示海巡艦艇必須立即拖帶。
- 拖救勤務須先判斷船舶是否具有危險性,並評估拖帶行為是否危及海巡艦艇及執勤人員安全。
- 海巡機關雖負有為民服務及海上救難任務,仍須依權責、勤務安全及現場情勢作成適當處置。
- 拖帶過程應依規定錄影蒐證,以保留現場狀況、指揮判斷及勤務處置紀錄。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海巡機關相關勤務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船舶拖救題,可依序檢視三個要件:
第一,失去動力的船舶是否具有實際危險性,例如漂流至航道、遭風浪推離安全水域、有人員生命安全急迫危險等。
第二,海巡艦艇是否適合執行拖帶,包含海象、船體狀況、船舶大小、拖帶距離及執勤人員與艦艇安全。
第三,若符合拖救條件,現場指揮官仍須依權責及現場狀況處置,並依規定完成錄影蒐證;危險因素消失時,也應重新評估是否繼續拖帶。
因此,本題不是看到「漁船要求協助」就必須拖帶,而是要進行安全及必要性判斷。符合上述要求者,才是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為民服務」並不代表海巡艦艇對所有拖救請求均負有無條件拖帶義務。
海巡艦艇執行拖帶前,仍須評估:
- 漁船是否具有危險性;
- 海象及現場環境是否適合拖帶;
- 拖帶是否危及海巡艦艇及人員安全;
- 是否有其他較適當的救援方式;
- 是否屬於海巡機關權責範圍。
若不問危險性及勤務安全,只要提出請求即「立即無條件實施拖帶」,將使為民服務凌駕於執勤安全及法定權責之上,並不符合船舶拖救原則。
(B) 錯誤
海巡艦艇並非所有失去動力船舶的當然拖船。拖救原則並不是「海巡優先、民間補充」,而是應依危險性、必要性及安全性判斷是否由海巡機關執行。
若船舶僅單純失去動力,但尚無急迫危險,且民間拖船、附近漁船或其他救援資源較適合處理,海巡機關即應依權責協調適當單位,不必由海巡艦艇優先負責拖帶。
第 18 題2 分
在海難搜救事件中,媒體處理與家屬接待亦是危機管理的重要一環,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規定,海巡機關面對新聞媒體及遇難者家屬時,下列原則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難搜救中的危機管理與對外聯繫原則,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辦理。海巡機關除執行搜救任務外,亦須妥善處理新聞媒體及遇難者家屬,以維持資訊正確、指揮一致及救援秩序。
相關基本原則包括:
- 對外資訊應由現場指揮官或指定專責人員統一發布。
- 應視搜救進度及事件需要,適時發布新聞稿或說明。
- 對家屬應提供必要的接待、聯繫、安撫及搜救資訊。
- 對外說明須兼顧知的權利、個人資料、救援安全及案件偵辦需要。
本題並非考查計算,而是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統一發言、適時說明、兼顧家屬需求」的危機處理原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關鍵:
- 是否符合「統一對外發言」?
- 是否有助於提供正確、適時的搜救資訊?
- 是否將海巡機關應負責任不當推卸給其他機關或個人?
符合上述原則者為正確答案;以絕對化文字,例如「任何」、「一律」、「任何……皆」者,通常與實務上的彈性處理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偵查不公開」主要是刑事偵查程序上的原則,並非海難搜救中拒絕向家屬提供任何資訊的依據。
海難搜救與刑事偵查可能同時存在,但搜救階段的重點是救援、確認人員狀況及維持家屬與機關間的必要聯繫。現場指揮官不應在不影響救援安全、案件偵辦或個人隱私的範圍內,完全拒絕說明搜救進度。
正確作法是提供適當且經確認的資訊,避免散布未經查證內容,而非對家屬「完全不透露任何搜救進度」。
(B) 錯誤
海難現場的新聞處理應由現場指揮官或指定專責人員統一對外發言,並非任何第一線執勤人員都有義務即時接受媒體採訪。
若由多名第一線人員各自接受採訪,容易產生:
第 19 題2 分
海巡署巡防區對目標監偵處置,應依「偵知」、「辨識」、「掌握」、「採取措施」執行程序,確實完成目標偵獲與研判,爭取反應縱深,達到提早預警之效。有關海巡勤務三道監偵幕運用,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巡防區對海上目標實施監偵時,所運用的「三道監偵幕」及各勤務名詞的性質。
海巡勤務對目標監偵處置,依序包括:
- 偵知
- 辨識
- 掌握
- 採取措施
透過多層次監偵,建立海上目標的預警與反應縱深。「三道監偵幕」係指實際執行目標監視、發現與掌握的勤務或技術手段,包含:
- 守望
- 巡邏
- 雷達
「值班」則屬於勤務運作中的值勤、待命與指揮管制安排,並非三道監偵幕之一。
解題方法
本題採「分類判斷法」:
- 先找出具有目標發現、監視或持續掌握功能的選項。
- 再排除僅屬人員勤務編組或值勤制度的名詞。
「守望」是以人員在固定位置觀察海面;「巡邏」是以船艇或人員在責任區內機動查察;「雷達」則是利用電子偵測設備發現與掌握目標。三者均能直接形成監偵層次。
「值班」主要是人員在勤務場所執行待命、接替、通報及指揮聯絡等工作,雖然值班人員可能接收或處理監偵資訊,但「值班」本身不是一道監偵幕。
選項分析
(A) 值班
錯誤。
第 20 題2 分
海巡機關在設定整體組織推動策略時,為落實「攔截於海上、阻絕於岸際、查緝於內陸」之勤務指導原則,有關其具體之人力與科技部署方針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依「攔截於海上、阻絕於岸際、查緝於內陸」勤務指導原則,所採取的整體人力與科技部署策略。
三層勤務意義如下:
- 攔截於海上:運用巡防艦艇、雷達、監視系統及其他科技裝備,及早發現並攔截可疑船舶。
- 阻絕於岸際:以岸際巡邏、哨點、監控設備及必要人力,防止違法活動登岸。
- 查緝於內陸:針對已進入內陸的走私、偷渡及其他違法案件,依法執行查緝、蒐證與移送等工作。
此一原則不是單純增加某一區域的人力,而是透過「海上、岸際、內陸」的縱深部署,配合高科技監控裝備,提升整體勤務效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海巡勤務政策脈絡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項原則:
一、科技建置與人力配置應相互配合
高科技監控設備可提升偵測範圍、即時通報及勤務反應速度,但科技不能完全取代人員執行攔查、登檢、巡邏、蒐證及後續處置。因此,正確政策通常是:
而不是全面裁撤某一區域的人力。
二、勤務重點應兼顧海上攔截與岸際防線
「攔截於海上」是降低違法目標接近岸際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逐步建置科技裝備的同時,仍須維持岸際基本防線,並適度充實海上勤務人力,以提高前端攔截能力。
選項 B 所述「逐年配合高科技監控裝備建置,精簡岸際人力,與充實海上人力」,符合科技化、精實化及前移海上攔截防線的整體方向。
選項分析
(A)錯誤
「全面裁撤岸際兵力」違反分層防衛及岸際阻絕的基本要求。
高科技裝備雖能協助監視與預警,仍須由人員進行現場查證、攔查、處置及應變。全面裁撤岸際人力,將造成監視與實際執法之間的落差。
此外,內陸查緝並非一律移交內政部警政署。海巡機關依法仍負有海岸、海域及相關案件的查緝職責,並與警察、海關及其他機關分工合作。因此,A 將海巡勤務過度簡化為科技監控,且錯誤切割內陸查緝權限。
(B)正確
本選項包含三項符合勤務發展方向的內容:
第 21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可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實施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海岸巡防法》為準,主要考查海巡機關對航行海域內船舶所能行使的法定職權,以及「搜索身體」的特別要件。
《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於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對航行海域內船舶:
- 實施檢查。
- 命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航海資料。
- 命其停止航行、回航。
至於對受檢人員身體的搜索,則應適用《海岸巡防法》第7條:有正當理由認其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應先命其交驗該物件;受檢人拒絕後,始得搜索其身體。
因此,搜索並非一有違法之虞即可立即進行,而有「先命交驗、拒絕後搜索」的程序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對照《海岸巡防法》第4條及第7條:
- 選項涉及船舶檢查、出示文書、停止航行或回航者,對照第4條第1項。
- 選項涉及搜索受檢人身體者,對照第7條,特別注意是否具備「命其交驗物件」及「受檢人拒絕」兩個前提。
A、B、C均符合第4條規定;D則省略搜索前必須先命交驗且遭拒絕的要件,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海巡人員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正確。
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選項所述「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及「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均符合該條規定。惟海巡人員行使職權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B) 海巡人員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
正確。
第 22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關於「重疊海域之劃界原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
- 專屬經濟海域原則上自領海基線起算,至多為 200 浬。
- 大陸礁層為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海底及其底土之部分;即使自然延伸未達 200 浬,原則上仍可延伸至 200 浬。
- 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發生重疊時,分界線應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
其中,「衡平原則」並不等於單純採取等距中線,也不等於機械式按照海岸線比例分配,而是考量相關地理、海岸形狀、島嶼位置及其他相關情況,透過國家間協議尋求公平合理的界線。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中的關鍵語句:
重疊時,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之。
因此,判斷重點有二:
- 劃界標準是「衡平原則」。
- 劃界方式是「以協議方式」。
四個選項中,只有(B)同時完整符合這兩項要件。
選項分析
(A)以等距中線為其分界線,但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錯誤。
「等距中線」是海洋劃界上常見的劃界方法,但並非我國法規在海域重疊時所採取的當然原則。
本法規定的是「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並未規定一律先以等距中線作為分界線。等距中線至多可能成為協商時的參考方法,不能取代法定的衡平原則。
本選項將「等距中線」誤作為法定劃界標準,因此錯誤。
(B)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之
正確。
這正是本法對於我國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發生重疊時所採取的規定。
關鍵文字為:
- 「依衡平原則」
- 「以協議方式劃定」
第 23 題2 分
有關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之處置規定,重點包括:
- 主管機關得採取之措施:驅離、扣留船舶及物品、留置人員,以及必要之防衛處置。
- 「主管機關」之認定,須區分執行現場處置之機關,以及負責後續船舶、物品與人員處分之機關。
- 特定重大違規行為,例如使用毒物、炸藥、電氣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其適用要件與「限制水域」或「禁止水域」有特定區別。
- 船舶有隱匿船名、拒絕停船、抗拒扣留或敵對行為時,得採取警告射擊或擊燬等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要件逐一對照法定用語」的方法。尤其要注意:
- 「限制水域」與「禁止水域」並非可任意替換。
- 選項只要將法條所定的適用水域、處分機關或處置方式改錯,即屬錯誤。
- 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C,關鍵即在於 C 將特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之違規情形,錯置為「進入禁止水域」。
選項分析
(A)正確
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時,主管機關得:
- 逕行驅離;
- 扣留其船舶、物品;
- 留置其人員;
- 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此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實際在我國水域執行安全維護、緝私及防衛任務之機關。其重點在於「實際執行任務」,並非僅限於單一機關。
因此,A 所述內容符合規定。
(B)正確
遭扣留之中國大陸船舶、物品,或遭留置之大陸地區人民,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作成後續處分,包括:
- 船舶:發還或沒入;
- 物品:發還或沒入;
- 人員:移送、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此處後續處分所稱主管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執行緝私任務之機關。
第 24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對下列概念的區分:
- 私運貨物進口。
- 私運貨物出口。
- 報運貨物出口。
- 「貨價」及其計算基準。
- 行政法上的「罰鍰」與刑罰上的「罰金」之區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所稱「貨價」,進口貨物以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計算。然而,該條例對違反規定所科處者,法律用語是「罰鍰」,不是刑罰上的「罰金」。
解題方法
本題採「定義逐項比對法」:
-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海關緝私條例》對「私運」及「報運」的法定定義。
- 再確認貨價計算基準是否正確。
- 最後注意選項使用的是「罰金」或「罰鍰」。即使計算基準本身正確,只要法律效果用語錯誤,整個敘述仍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所謂私運貨物進口,是指具有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的目的,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入國境的行為。
選項所述:
- 規避檢查;
- 偷漏關稅;
- 逃避管制;
- 未向海關申報;
- 運輸貨物進入國境。
均符合「私運貨物進口」的法定構成要件,因此本項正確。
(B) 正確
船舶清倉廢品原則上可能涉及貨物進口及海關查驗問題,但《海關緝私條例》明文規定,船舶清倉廢品如已經報關、接受查驗並依規定完稅,即不屬於私運貨物進口。
本項完整符合該除外規定,因此正確。
第 25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海關查緝權限的規定,重點包括:
- 運輸工具之查緝:第 8 條。
- 貨物、倉庫、場所及關係人之檢查:第 9 條。
- 關係場所之勘驗、搜索:第 10 條。
- 婦女身體之搜索:第 11 條。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比對選項與《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至第 11 條的法條要件,尤其注意:
- 海關查緝對象是運輸工具、貨物、場所或人身。
- 「檢查」與「勘驗、搜索」的適用對象及發動要件不同。
- 人身搜索涉及婦女時,法律明定應由女性關員執行,法條並未設置「全程錄影即可免由女性關員執行」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
因此,海關因緝私必要命船舶停駛或回航指定地點,屬於法定查緝權限,選項敘述正確。
補充而言,運輸工具抗不遵照命令時,法條並規定得射擊,但應僅以阻止其繼續行駛為目的。
(B) 正確
《海關緝私條例》第 9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下列對象實施檢查:
- 進出口貨物
- 通運貨物
- 轉運貨物
- 保稅貨物
- 郵包
- 行李
- 運輸工具
- 存放貨物之倉庫與場所
- 在場之關係人
因此,海關得對存放貨物之倉庫、場所及在場關係人實施檢查,選項內容符合第 9 條規定。
第 26 題2 分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依海岸巡防法等規定,必要時得對民眾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對人民進行身分查證及必要資料蒐集之法定權限與限制。依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海巡人員於必要時,得採取下列措施:
- 詢問人民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 令人民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有明顯事實足認人民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在法定要件及必要範圍內,始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且不得無限制、無期限地留置人民。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措施逐項比對」方式解題:
- 先確認選項 A 至 C 是否屬於海巡人員身分查證時明文列舉之措施。
- 再檢查選項 D 是否將「必要且有法定要件之帶往查證」誇張解讀為「只要無法查證,就可立即強制帶走,並留置至查明身分為止」。
- 凡涉及人民人身自由之限制,均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並符合必要性、相當性及時間限制,不得任意擴張解釋。
選項分析
(A) 正確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人民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海巡人員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本選項具備法規所要求的「明顯事實」及危險物品要件,並非僅憑主觀懷疑即可檢查。其目的在於防止人民自傷、傷人或發生危害,屬於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要之措施,因此敘述正確。
(B) 正確
海巡人員執行身分查證時,得詢問人民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本選項所列事項,均屬身分查證所需之基本資料,符合海岸巡防法關於詢問身分資料之規定,因此正確。
第 27 題2 分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犯罪嫌疑人將危及海巡人員生命或身體時,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得使用槍逕行射擊時機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海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罪嫌疑人危及海巡人員生命或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法定時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得逕行射擊的情形,必須符合條文所列的具體要件,不能僅因主觀上「認為可能」持有武器,即直接開槍。
本題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是否完整、準確地符合條文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列的逕行射擊事由:
- 是否有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性行為。
- 是否意圖奪取海巡人員配槍或其他足以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
- 是否屬於其他危害海巡人員生命或身體,且情況急迫的情形。
- 是否將法條沒有規定的「認為可能持有武器」擴張作為開槍依據。
若選項增加法條未規定的要件,或將一般危險疑慮直接等同於法定射擊事由,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或脅迫海巡機關人員,已直接對海巡人員的生命或身體造成高度危險,符合逕行射擊的法定情形。
因此,(A) 為正確敘述。
(B) 正確
犯罪嫌疑人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的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將使犯罪嫌疑人取得足以立即造成重大危害的工具,符合逕行射擊的法定要件。
因此,(B) 為正確敘述。
(C) 錯誤
第 28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的限制與注意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使用器械應符合下列基本原則:
- 必須基於執行職務上的「必要」。
- 使用原因消滅後,應立即停止。
- 應避免傷及其他第三人。
- 情況不急迫時,應避免攻擊致命部位。
其中最重要的判斷是:器械使用係為達成執行職務之必要目的,並非依海巡人員個人需要或主觀意願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應逐一將選項與《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的注意事項比對。
判斷關鍵在於:
- 法律要求的是「必要性」,而非個人主觀上的「需要」。
- 法律同時要求使用器械應受目的、時間、對象及傷害程度的限制。
- 選項若將法定要件改成個人意願、個人需要或任意裁量,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應基於個人需要,視情況使用必要器械
錯誤。
依法使用器械,應基於執行職務上的必要性,而非「個人需要」。所謂個人需要,可能只是使用人主觀上認為方便、適合或有利於自己,並不等於法律上的職務必要。
海巡人員使用器械,必須有具體職務目的與客觀必要性,且應選擇適當、必要的器械及使用程度。因此,本選項以「個人需要」取代法規所要求的「必要」,已改變法定要件,故為錯誤敘述。
(B) 使用器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正確。
第 29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有關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對器械分類的規定。
依該規定,器械分為:
- 棍
- 刀
- 槍
- 砲
- 戒具
- 其他器械
判斷重點不是依日常名稱或外觀分類,而是依「配備器械種類表」的明文歸類。題目以具體器械名稱測驗考生對分類表的記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分類題,直接逐項比對「配備器械種類表」即可:
- 先確認題目所列器械是否列入「槍」或「砲」。
- 再確認「束帶」是否列於「戒具」。
- 對於名稱容易與武器混淆的「信號槍」、「火箭彈」,不得僅依字面上的「槍」或攻擊性外觀判斷。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正式分類以表列內容為依據。
選項分析
(A)「信號槍」屬於槍:錯誤
「信號槍」雖然名稱中含有「槍」字,且具有發射功能,但依「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的分類,並不歸入「槍」類。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以器械名稱直接判斷法律分類。法規上的分類採表列方式,不能單純因為名稱含有「槍」字,就認定屬於「槍」。
(B)「束帶」屬於戒具:正確
第 30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有關中華民國領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於下列事項的規定:
- 領海主權的範圍。
- 領海基線的劃定方式。
- 領海寬度。
- 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的訂定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領海相關重要規定如下:
- 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
- 領海基線採混合基線制度,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
- 領海自基線起,向外延伸十二浬。
- 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機關權限判斷題。解題時可將各選項拆成四個關鍵字核對:
- 主權範圍
- 基線制度
- 領海寬度
- 訂定機關
其中最容易設計陷阱的是最後一項。法規所稱的訂定機關是「行政院」,不是「立法院」。立法院負責法律制定,但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的具體訂定,屬於行政院的法定權限。
選項分析
(A) 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
正確。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
- 領海;
- 領海之上空;
- 領海的海床;
- 領海的底土。
因此,領海主權並非只及於海面上的水域,也包括領海上空以及海床、底土。選項內容與法規規定相符。
(B)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
正確。
我國領海基線採取混合基線制度,包含直線基線與正常基線。其中,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
第 31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中華民國政府得基於特定理由,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下列理由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於外國船舶「無害通過」及「海道、分道通航制」的規範。
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原則上享有無害通過權,但我國政府為維護領海內的航行及海洋秩序,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指定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其法定目的包括:
- 基於航行安全;
- 預防海上及海底設施受到破壞;
- 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
「海洋科學研究及水文測量」雖涉及外國船舶通過領海時是否仍屬無害通過的判斷,但並非本題所問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法定理由。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列舉事由」判斷。題目問的是政府為何種理由,可以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特定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因此應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該規定所列的直接目的。
其中,必須區分兩個不同層次:
- 外國船舶的行為是否屬於「無害通過」;
- 政府是否得為特定海上安全、設施及環境保護目的,要求船舶遵守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海洋科學研究及水文測量屬於可能影響無害通過性質的行為,並不當然等於政府得據此設置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法定理由。
選項分析
(A) 預防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錯誤。
依命題當年《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規範架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設置目的,在於維護航行安全、保護海上及海底設施,以及防止海洋環境污染;「預防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並非該項權限所列的法定理由。
海洋科學研究及水文測量主要涉及外國船舶是否從事非無害通過行為。也就是說,未經許可進行此類活動,可能使其通過不再具有「無害」性質,但這與政府要求船舶遵守指定海道或分道通航制,是不同的法律問題。
第 32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有關對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劃設範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的法定範圍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規定:
- 專屬經濟海域:自領海外側起,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的海域,範圍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 大陸礁層:自領海外側起,依陸地領土自然延伸,擴展至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若大陸邊外緣距離領海基線不足二百浬,得擴展至二百浬。
- 大陸礁層的海底區域,包含海床及底土。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定義逐字比對法」。重點不是單純判斷地理概念是否合理,而是比對選項是否符合《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用語與範圍。
判斷大陸礁層時,必須注意兩個要件:
- 起算位置是「領海外側」,不是單純「基線以外」。
- 範圍原則上延伸至大陸邊外緣;若大陸邊外緣不足二百浬,得擴展至二百浬。
選項C將起算位置寫成「基線以外」,且未完整呈現法條關於二百浬最低範圍的規定,因此與法條定義不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選項指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的海域。
此敘述符合專屬經濟海域的法定範圍。專屬經濟海域不是從海岸線直接起算,而是以領海基線為測量基準,向外延伸至二百浬。選項雖使用「鄰接領海外側」的表述,實質上符合專屬經濟海域自領海外側延伸至二百浬的規定。
第 33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有關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活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9條及第22條,重點在於:
- 海洋科學研究須經我國政府許可,並接受我國管制。
- 研究活動須遵守政府指派代表參與、提供研究資料、不得妨礙我國權利等規定。
- 未經許可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其處罰對象及沒入標的,應依第22條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法第18條曾於民國112年修正,但與本題有關的第9條及第22條規定並未因該修正而改變。
解題方法
先鎖定法條:
- 第9條第1項:規定海洋科學研究須經許可,並接受我國管制;必要時,政府得撤銷許可或暫停、停止研究活動。
- 第9條第2項第2款:研究活動應確保我國政府指派代表參與之權利。
- 第22條:未經許可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因此,本題的判斷關鍵是:B雖然罰鍰金額正確,但將得沒入的標的錯寫成「船舶」。
選項分析
(A)正確
依第9條第1項,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應接受其管制。
第 34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海巡人員執勤時,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關於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的:
- 爭議事件調查程序。
- 救護、送醫、保護及戒護義務。
- 海巡人員違法使用器械所生之國家賠償與求償。
- 受害人補償範圍及死亡案件最高補償額。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 合法使用器械所生損害:依條例規定辦理補償。
- 違法使用器械所生損害:依國家賠償法辦理。
- 使用器械適法性的判斷:依法律規定的判斷基準,不得任意加入法條沒有規定的「當時合理認知」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看程序義務:是否應調查、救護、送醫及提供協助。
- 再看責任性質:合法使用涉及補償,違法使用涉及國家賠償。
- 最後看補償範圍及金額上限。
- 若選項加入法條未規定的判斷標準,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對於器械使用妥適性的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本選項錯在將「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列為器械使用妥適性的法定判斷依據。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規範,器械使用是否妥適,應依法律所定的使用要件、必要性及相當性等客觀規範判斷,不能僅以執勤人員主觀上認為合理,即作為認定使用適法或適當的依據。
雖然在實務上,判斷執勤行為時,確實會注意現場情勢、時間急迫性及執勤人員當時所能掌握的資訊,但這不等於法律明文授權「得以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作為器械使用妥適性的判斷標準。選項的表述超出法條規定,因此錯誤。
本選項也是本題最主要的陷阱:將一般行政法上「事後判斷不得過度苛責執勤人員」的思考,直接寫成條例明定的判斷基準。
(B) 正確
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機關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的保護或戒護。
第 3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相關規定,主要考查:
- 「器械」的法定種類及主管機關。
- 海巡人員使用戒具、槍械或其他器械的法定要件。
- 拒檢船舶之攔停與阻止航行規定。
- 使用器械時,犯罪類型及刑度門檻的辨識。
本題關鍵在於記憶拒檢船舶得使用器械阻止航行的刑度門檻,法定標準並非「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法條要件:
- A 看「器械」的定義及種類決定機關。
- B 看抗拒搜索、扣押或逮捕時,是否得使用戒具。
- C 看拒檢船舶涉及犯罪時,使用器械阻止航行的刑度門檻。
- D 看犯罪嫌疑人以危險物品攻擊或脅迫海巡人員時,使用槍械的要件。
其中 C 的「3 年」屬於刑度門檻錯誤,是本題最明確的判斷點。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器械包括:
- 棍
- 刀
- 槍
- 砲
- 戒具
- 其他器械
至於器械的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因此,本選項對於器械範圍及主管機關的敘述均正確。
(B) 正確
受檢人如抗拒海巡人員依法執行搜索、扣押或逮捕,屬於妨礙海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海巡人員得依規定使用戒具,以制止抗拒、確保搜索、扣押或逮捕程序順利進行。因此本選項正確。
第 36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多少倍以下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私運貨物」行為所定的行政罰鍰上限。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規定: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因此,法條所定的處罰標準是「貨價三倍以下」,並非固定處以三倍;實際罰鍰仍須依個案情節及主管機關裁量決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所述行為包括:
- 私運貨物進口;
- 私運貨物出口;
- 經營私運貨物。
這三類行為均直接對應《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法條明定罰鍰上限為貨價三倍,因此:
所以正確答案為「三倍」。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懲治走私條例》與《海關緝私條例》的適用範圍,尤其是:
- 「管制物品」由何機關公告。
- 走私行為無特別處罰規定時的法律適用。
- 《懲治走私條例》的立法目的。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私運物品時,應適用哪一部法律。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對照法條文字即可判斷:
- 《懲治走私條例》第1條:規定立法目的。
-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管制物品及其公告機關。
- 《懲治走私條例》第11條:規定補充適用刑法或其他法律。
-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特別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私運物品的法律適用。
本題關鍵在於第12條最後一句是「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此處的「本條例」是指《懲治走私條例》,不是《海關緝私條例》。
選項分析
(A) 管制物品,由行政院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正確。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法律所列目的,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因此,本選項所稱「由行政院公告」及「公告管制品項、管制方式」,均符合條文內容。
(B)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正確。
《懲治走私條例》第11條明定: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題目將「本條例」具體寫成「懲治走私條例」,意義相同,因此敘述正確。
第 38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入出境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得依職權實施檢查,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安全法》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對於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入出境船舶檢查之權限與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對入出境船舶,以及船舶所載運之人員、物品實施檢查,範圍包括:
- 船舶證照、艙單及清艙檢查。
- 旅客、船員之儀器檢查或身體搜索。
- 旅客、船員手提行李之檢查。
- 管制區內人員、車輛及所攜帶或載運物品之檢查。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得檢查」與「由何人開啟行李」的程序要求。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的檢查項目與執行方式:
- 船舶部分:檢查證照、艙單,必要時清艙。
- 人身部分:得實施儀器檢查或搜索身體,且婦女身體搜索原則上由婦女執行。
- 手提行李部分:由旅客或船員自行開啟,供海岸巡防人員檢查,並非由海岸巡防人員直接開啟。
- 管制區部分:人員、車輛及攜帶或載運物品須接受檢查,並憑證件進出。
因此,凡將「由旅客、船員自行開啟」改寫成「由海岸巡防人員開啟」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對船舶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
正確。
海岸巡防機關對入出境船舶,得核對船舶相關證照及艙單;於必要時,並得進行清艙檢查,以確認船舶實際載運人員、物品與申報資料是否相符,並查察有無違禁物品或未經申報之人員、物品。
(B) 對旅客、船員實施儀器檢查或搜索其身體。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正確。
第 39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處理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對「大陸船舶」及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規範。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第 2 項授權訂定裁罰標準。
- 依船舶種類、總噸位、進入限制水域或禁止水域,以及是否經扣留,對照裁罰標準所定罰鍰級距。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依據+裁罰級距+定義判斷」綜合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裁罰標準的法源及訂定機關。
- 再確認何者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的大陸船舶。
- 最後將船舶種類、總噸位、水域類型及扣留情形,對照裁罰標準的罰鍰級距。
其中,裁罰金額不是以單一固定金額計算,而是依「船舶類型」及「總噸位級距」決定罰鍰範圍。因此,遇到此類題目,不能只看船舶是否為中國大陸船舶,還要同時確認水域與噸位。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係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第 2 項授權訂定。
因此,本項所述法源與訂定機關均正確。
(B) 錯誤
本項稱「中國大陸軍用船舶與科研船不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的大陸船舶,這個說法不正確。
判斷是否屬於大陸船舶,應依法律及相關規範所定義的構成要件判斷,不能僅因船舶具有軍用或科研用途,就當然排除於大陸船舶之外。中國大陸軍用船舶及科研船如符合相關規範所定大陸船舶的要件,仍屬於規範對象。
第 40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海岸管制區及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安全法》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對於下列事項的規定:
- 海岸管制區的劃定範圍及公告機關。
- 一般人民進出海岸管制區的許可程序。
- 當地漁民因捕魚、養殖或採收海產而進出的特別規定。
- 司法、軍法及治安人員因公進出的免申請許可規定。
一般原則是:人民進出海岸管制區,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但特定身分或特定事由者,法律設有免申請許可的例外。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辨認「一般人民」與「特定人員」的不同規範:
- 一般人民:原則上須申請許可,並接受證明文件查驗或必要性查證。
- 當地漁民:因海岸捕魚、養殖或採收海產而進出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進出,免申請許可。
- 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進出者,得憑相關證明文件查驗後進出,亦屬免申請許可的特別規定。
因此,看到選項將「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寫成仍須「申請許可」,即與法規所設的例外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正確
人民進出海岸管制區,原則上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後,軍事機關得查驗申請人的證明文件,或查證其確有進出海岸管制區的必要性;確認符合規定者,始得准予進出。
因此,A所述符合一般人民進出海岸管制區的基本程序,為正確敘述。
(B)正確
海岸管制區是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依海防實際需要劃定並公告。
第 41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於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得強制出境,應由何機關負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後,從事與原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時,應由何機關執行強制出境或限期出境。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違反入境許可目的之情形,得由主管機關採取下列措施:
- 逕行強制出境。
- 先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屆期仍未出境者,再予強制出境。
此類涉及外來人口入出境、停留、居留及出境處分之具體執行,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強制出境」的性質。
題幹所述不是海上查緝、犯罪偵查、政策協調或一般治安勤務,而是: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後的身分及入出境管理;
-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限令出境及逾期後強制出境。
上述事項屬於移民及入出境管理業務,依法由內政部移民署負責。因此應選擇內政部移民署。
選項分析
(A)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錯誤
海巡署主要負責海域及海岸巡防、查緝走私與非法入出國、海難救護、海洋資源保育等勤務。
海巡人員在海上或岸際發現非法入境、偷渡等情形時,得執行查緝、攔截及必要的初步處置,但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因違反許可目的而作成限令出境或強制出境的主管及執行機關,仍是內政部移民署。
因此,海巡署並非本題所問的負責機關。
(B) 內政部移民署:正確
內政部移民署掌理入出國及移民管理、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入出境與居留管理等事項。
第 42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對大陸船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大陸船舶」的定義,以及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管制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有二:
- 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是否當然包括公務及軍用船舶。
- 非中華民國、外國、香港或澳門船舶,如由大陸地區人民所有、承租、管理、營運,或由其擔任船長、駕駛,是否視同大陸船舶。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定義對照法」:
- 先確認法規對「大陸船舶」的原始定義。
- 再比對選項是否增加、刪除或扭曲法條內容。
- 特別注意「包括」與「不包括」的差異,以及「視同」規定的適用情形。
法規規定,大陸船舶原則上是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但不包括公務及軍用船舶;另有特定情形者,雖非中華民國、外國、香港或澳門船舶,仍視同大陸船舶。
選項分析
(A) 大陸船舶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包括公務及軍用船舶
錯誤。
法規對大陸船舶的定義,是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但明文排除公務及軍用船舶。選項將「不包括公務及軍用船舶」誤寫成「包括公務及軍用船舶」,與法規規定相反。
本選項的錯誤關鍵在於「包括」二字,故為本題錯誤選項。
(B) 大陸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正確。
第 43 題2 分
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作業,海巡人員發現後登檢並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其中對扣留之船舶,經查證其船上人員行為符合相關情形者沒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作業」時,海巡人員得採取之處置,以及何種船上人員行為會導致船舶、物品被沒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海巡人員發現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作業時,得:
- 扣留其船舶、物品;
- 留置其人員;
- 船上人員具有法定重大違法情形時,沒入其船舶、物品。
法條所列情形包括:
- 搶劫臺灣地區船舶;
- 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
- 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故意碰撞行為;
- 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
因此,本題應採「逐一比對法條列舉事由」的方式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何者錯誤」,先確認四個選項是否均屬法條規定的沒入事由。
判斷重點在於:
- 法條採列舉規定;
- 選項必須與法條所定行為相符;
- 不宜將法條未明文列出的行為,任意擴張解釋為沒入事由。
其中,法條規定的是「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故意碰撞之行為」,並非「故意逃避受檢碰撞之行為」。C選項增加了「逃避受檢」的行為描述,與法條列舉內容不一致,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搶劫臺灣地區船舶之行為
正確。
「搶劫臺灣地區船舶」屬於法定沒入事由之一。若中國大陸船舶上的人員有此行為,除涉及刑事責任外,其船舶、物品亦可能依法沒入。
(B) 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
正確。
第 44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其中對扣留之物品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考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之中國大陸船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尤其是扣留物品後何種情形可以進一步「沒入」。
相關規定區分:
- 驅離、扣留、留置:屬於現場管制或保全措施。
- 沒入:屬於對物品所有權的剝奪,必須有法規明文規定的要件,不能僅因物品曾被扣留,就一律沒入。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施行細則所列「得沒入之漁具、漁獲物或其他物品」的特定情形。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時,應將各選項與施行細則中的法定沒入事由逐一比對,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 「得扣留」不等於「得沒入」。
- 「從事違法行為」是概括描述,不當然等於法規明定的沒入要件。
- 違禁物品、走私物品通常應依相關特別法規處理,不當然依本題所涉規定直接沒入。
施行細則明定,對於因下列情形而扣留的漁具、漁獲物或其他物品,得予沒入:
- 塗抹或隱蔽船名;
- 無船名;
- 拒絕停船受檢。
(A)正是此一規定的內容。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有塗抹、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情形而扣留之漁具、漁獲物或其他物品,得沒入之。
船舶故意塗抹、隱蔽船名,或根本沒有船名,會妨礙船舶辨識及執法追查;拒絕停船受檢,則直接妨礙主管機關執行海域管制。施行細則針對這些特定情形,明文允許將扣留的漁具、漁獲物或其他物品沒入。
因此,(A)符合命題當年法規規定,為正確答案。
(B) 錯誤
用以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沒入之。
第 4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經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下列何者非屬可使用砲之情境?
核心觀念
本題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考查海巡人員在何種法定情形下,於「經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且符合「必要限度」的範圍內,得使用砲。
使用砲並非海巡人員得任意採取的執法手段,必須同時符合:
- 有法定的使用砲事由。
- 經合理判斷,已無其他手段可以制止。
- 使用必須限於必要程度。
- 應遵守相關指揮、授權及通聯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比對法定事由」的方法。先確認選項 A、B、C 是否屬於條例所列的使用砲情形,再判斷選項 D 是否為法定的使用砲事由。
條例所列的主要情形包括:
- 海巡艦艇遭受武力脅迫。
- 所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罪,經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
- 所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毒品罪,經實施緊追而脫逃。
因此,只要選項內容與上述法定事由相符,即屬可使用砲的情形;若只是涉及緊急通聯或指揮權限的程序規定,並非使用砲的實體事由。
選項分析
(A) 海巡艦遭受武力脅迫時
正確。海巡艦艇遭受武力脅迫,已直接危及海巡人員及艦艇安全,屬於條例明定得使用砲的情形。
但仍須符合「經合理判斷,已無其他手段制止」及「必要限度」的限制,並非一遭受任何程度的威脅即可不加判斷地使用砲。
(B) 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時
正確。所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經海巡人員實施緊追、逮捕,仍抗拒而不遵從指示時,屬於條例所列得使用砲的法定情形。
本選項的關鍵在於:
- 犯罪類型為內亂罪或外患罪;
- 已經實施緊追、逮捕;
- 行為人抗拒且不遵照。
三者均符合條例規定。
第 46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有關海岸巡防機關係屬何種性質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機關性質的分類,關鍵在於區分:
- 主管機關:負責海洋污染防治政策、法規、計畫及整體行政監督。
- 執行機關:依法律規定,實際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上巡查、污染查處及應變等工作。
- 協助執行機關:屬一般行政用語,並非本題所指海岸巡防機關在《海洋污染防治法》上的法定機關性質。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業務權責,主管特定產業或事業活動之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機關在《海洋污染防治法》體系中,係屬執行機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看機關在法規中的「功能定位」,而非只看其平時是否與其他機關合作。
海岸巡防機關的主要職掌包括海域巡護、查緝違法、海上事故處理及海洋污染事件之防治與應變。就《海洋污染防治法》的制度設計而言,海岸巡防機關是負責將污染防治規範落實於海上執法與現場處理的機關,因此法律上定位為執行機關。
主管機關負責政策及行政監督,海岸巡防機關則負責實際執行,兩者性質不同。
選項分析
(A) 主管機關:錯誤
主管機關是負責海洋污染防治政策、法規、計畫、許可及監督管理的機關。海岸巡防機關雖然參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但其主要角色是執行巡查、查處及應變,並非《海洋污染防治法》所稱的主管機關。
因此,不能因海岸巡防機關具有公權力或執法權限,就將其認定為主管機關。
第 47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有關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協助機關依法執行職權及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 條、第 6 條所規定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協助執行機關的職權分工與執行注意事項。
重點如下:
- 取締、蒐證、移送的主要執行者:由執行機關辦理。
- 協助執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要求協助執行機關協助。
- 檢查、鑑定及命提供資料: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均得依法執行。
- 涉及軍事機密時:應會同「當地軍事機關」,不是警察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對照法」解題,分別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 條及第 6 條的規定。
其中最容易判斷的關鍵,是看到「涉及軍事機密」後,直接聯想到法條所使用的對象為「當地軍事機關」。選項 D 將其改為「當地警察機關」,已與法條明文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並命令提供有關資料。
本選項雖僅列出「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未列出協助執行機關,但其敘述的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確實具有該項權限,並未否定協助執行機關的權限,故仍屬正確。
(B) 正確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 條第 1 項明定:
第 48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有關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對於從事海洋物質棄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海洋物質棄置」的管制方式,重點包括:
- 海洋棄置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中央主管機關依物質棄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將物質區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
- 不同類別物質適用不同棄置限制。
- 海洋棄置作業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進行。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法條中的環境對象是「海洋環境」,不是「陸地環境」。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關鍵文字比對法」:
- 先確認海洋物質棄置是否須許可;
- 再確認甲、乙、丙三類物質的管制效果;
- 最後檢查棄置地點及分類標準的用語。
其中,選項 B 將法條所稱的「海洋環境」改寫為「陸地環境」,已與法律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從事海洋物質棄置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始得進行海洋棄置。
此規定採取事前許可制度,目的在於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棄置物質的種類、數量、時間、方式及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避免任意向海洋排放或棄置物質。
因此,未經許可即從事海洋物質棄置,並不符合《海洋污染防治法》的規定。
(B) 錯誤
中央主管機關確實應依物質棄置後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公告區分為甲類、乙類或丙類;但法條所稱的判斷對象是:
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
選項卻寫成「對陸地環境之影響」,將「海洋環境」錯換成「陸地環境」。
第 49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有關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污染防制所課予的三項義務:
- 執行機關得查驗船舶相關污染防制文件,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 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時,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 船舶產生的廢(污)水、油、廢棄物及其他污染物質,應依法律規定處理,並非在任何情況下均「一律」留存船上。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與法律效果的判斷題,解題重點在於辨認選項中的絕對用語。
選項 B 使用「一律留存船上」的表述,將船舶污染物的處理方式限縮為單一方式。然而《海洋污染防治法》的規範重點,是禁止船舶任意將污染物排洩於海域,並要求依法律規定清除、處理;在符合法定條件、程序或經核准的情形下,污染物得依規定排放、移除或交由適當設施處理。因此,「一律」二字使其與法規所定的完整規範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同主管機關查驗船舶的海洋污染防止證明書或證明文件、船上污染應急程序、操作手冊、油紀錄簿、貨紀錄簿等相關文件。
此項同時指出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符合海洋污染防制檢查制度的規定。船舶必須配合執行機關及主管機關執行法定查驗,不能以拒絕提供文件或其他方式阻撓稽查。
(B) 錯誤
船舶對於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確實負有防止污染及依法處理的義務,不得任意排洩於海域。
第 50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有關各類外國船舶或潛水艇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有關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的特別規定,重點包括:
- 外國民用船舶的「無害通過」。
- 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的事前告知義務。
- 外國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的水面航行及展示旗幟義務。
- 外國核動力船舶及載運核物質船舶的證書與安全措施要求。
本題應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條文字,尤其注意「應持有何種證書」及「是否須通報」等細節。
解題方法
先依船舶種類分類:
- 民用船舶:判斷是否符合無害通過要件。
- 軍用或公務船舶:判斷是否須事先告知。
- 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判斷是否須在海面航行並展示船籍旗幟。
- 核動力或載運核物質船舶:判斷法條規定的證書及安全措施。
其中,核動力船舶及載運核物質船舶的規定,法條重點是「持有國際協定所規定之證書」及「採取特別預防措施」,並非選項 D 所稱的「持有該國核定之證書」及「通報中華民國政府」。
選項分析
(A) 正確
外國民用船舶在我國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不損害中華民國的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
- 基於互惠原則;
- 通過必須連續、不停且迅速進行;
- 並符合我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
因此,A 所述符合外國民用船舶無害通過的法定要件。
(B)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