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海巡特考五等 海洋巡護科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海巡機關執行職務所配置的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監控系統等,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海巡機關定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法條內容,關鍵在辨認「編號、專用標誌的制式」由誰訂定。依《海岸巡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法條明定由「海巡機關」決定,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執行公海漁業巡護任務是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列哪個勤務單位所負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勤務單位的任務分工。公海漁業巡護屬遠洋巡護任務,由艦隊分署的直屬船隊負責;直屬船隊以遠洋巡護為主要任務,近海及一般巡防勤務為輔。
解題方法
先看任務海域與任務性質:題幹明確指出「公海」及「漁業巡護」,屬遠洋、長航程的巡護工作。對照各勤務單位職掌,執行公海漁業巡護的是直屬船隊。海巡署派遣巡護船配合漁業署執行公海巡護,並進行相關漁業管理與登檢勤務。
本題屬勤務單位職掌辨識題,依任務性質配對單位即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組織分工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獲報有 1 艘我國籍漁船在石門外海發生人員落海及故障失去動力等海難事件,請問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難搜救的停止搜尋基準、海巡空中救援的申請程序、海巡艇協助拖帶的要件,以及海洋污染發生時的責任分工。涉及法規與作業程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為準。
海上失蹤人員的搜尋時間,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所定基準:海水溫度攝氏 21 度以下,搜尋 48 小時;攝氏 21 度以上,搜尋 72 小時。達基準時間後得停止搜尋;若情況特殊且仍有搜救必要,現場指揮官得命令延長。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述程序是否適用。尤其要分清楚「空中搜救」與「空中轉診後送」:前者是海難人命救援,依搜救支援程序申請;後者是傷病患的醫療後送程序。再以停止搜尋基準核對選項中的水溫與時間,最後檢視拖帶及污染處理責任是否被說成無條件或概括由政府承擔。
選項分析
(A) 錯誤。「空中轉診後送標準作業程序」是醫療後送程序,不能當作申請空中搜救的必要程序。海難需要空中搜救支援時,應依海難搜救及空中勤務支援程序提出申請,並非必須先經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審核,才可派遣空偵機投入救援。
第 4 題2 分
海岸巡防法有關海巡機關在港口執行「檢查」或「安全檢查」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中港口「檢查」與「安全檢查」的適用地點。辨別兩者時,先看法條所指定的港口類型:題目所稱的「檢查」適用於漁港,「安全檢查」則適用於商港。
解題方法
比較兩種檢查的法定規定,抓住「地點」這項差異,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把檢查對象、發動要件或目的說成完全相同。題幹問的是差異,選項若以「僅限」「均」等字眼概括兩者,應核對法條是否真的如此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命題當年《海岸巡防法》的規定,海巡機關在商港執行「安全檢查」,在漁港執行「檢查」。本選項指出兩者的適用地點不同,符合題意。
- **(B) 錯誤。
第 5 題2 分
假設高雄海巡隊海巡艇上人員執行職務時,因違反規定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請問該事件賠償義務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國家賠償法》所定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規定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辦理。《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則規定,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請求國家賠償時,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因此,判斷關鍵是找出執勤人員所屬的「機關」,而非直接選擇海巡署的上級機關或所屬單位名稱。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人員在「高雄海巡隊海巡艇」上執行職務。高雄海巡隊隸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人員所屬機關為艦隊分署,故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由艦隊分署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淡水海巡隊海巡艇發現 1 艘外國商船在淡水外海 11 浬處未經許可下錨滯留,違反無害通過,並勾斷海底通訊電纜,請問應依何法送辦?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海底通訊電纜遭毀損時的特別刑事規定。題幹雖提到外國商船未經許可下錨、違反無害通過,但關鍵事實是該船勾斷海底通訊電纜,因此應依規範海纜毀損的《電信管理法》送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電信管理法》第 72 條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纜線等電信設施功能正常運作者,涉及刑事責任;同條並有過失毀壞相關設施的處罰規定。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找出造成具體損害的行為:船舶下錨滯留違反無害通過,屬於海域通行秩序問題;但「勾斷海底通訊電纜」直接指向海底電信設施受損。依題目詢問「應依何法送辦」,應優先選擇對該電纜毀損行為設有刑事規定的特別法。
題述位置為淡水外海 11 浬,低於我國領海自基線向外 12 浬的範圍;不過本題選法的直接判斷重點,仍是電纜毀損所適用的法律。
選項分析
(A)《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錯誤。 本法涉及我國領海及鄰接區範圍、外國船舶通過領海與無害通過等規範。未經許可下錨、滯留可能引發無害通過或海域管理上的法律問題;
第 7 題2 分
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均訂有海巡機關實施檢查之規定,有關其拒絕檢查之處罰,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拒絕海巡機關檢查」的法律效果,關鍵是辨認兩部法律的處罰性質:
- 《國家安全法》第 6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同法第 4 條實施的檢查,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條文規定的是刑罰,屬於刑事罰。
-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規定,相關船舶或運輸工具的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依法實施的檢查等職權;違反者依同法第 16 條處罰鍰,屬於行政罰。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拒絕檢查的法律效果,而非只比較兩法是否都有檢查職權:
- 法條若規定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是刑事罰。
- 法條若規定罰鍰,是行政罰。
第 8 題2 分
甲船在基隆港遭查獲走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請問受處分人不服處分時,得向何機關申請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的緝私案件救濟程序。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受處分人不服海關依該條例所為的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題目指出處分機關是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因此原處分海關就是基隆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復查」的受理機關,再依第 47 條找法定對象:復查應向「原處分海關」提出。接著將題目中的處分機關代入:既然由基隆關作成處分,申請復查就向基隆關提出。若要補充程序要件,申請期限為收到處分書翌日起算 30 日,並應以書面提出。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有關該法中用詞定義,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的法定用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重點是分辨「海域」、「海岸」、「海岸管制區」與「海岸巡防機關」的法定文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 條原文,特別注意定義中的括號用語、主管機關順序,以及機關名稱是否符合條文。只要選項改動了其中一項關鍵文字,即非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海域」,是指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上覆水域,以及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之水域。選項將「不含內陸水域」改成「含內陸水域」,與法條相反。
第 10 題2 分
澎湖海巡隊發現 1 艘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經扣留並帶返部隊調查後,得處該船多少罰鍰?由何機關來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大陸船舶違反同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明示這是「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且已「扣留並帶返部隊調查」。判斷時抓住兩個關鍵:一是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船舶違規的規定;二是既已扣留,罰鍰法定範圍為 30 萬元至 1,000 萬元,執行機關是海岸巡防機關。因此選出金額與機關都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請問該水域的範圍是由何機關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大陸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該水域的範圍由國防部公告。法規重點在於辨別「執行海巡勤務的機關」與「公告水域範圍的機關」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問的動詞:「範圍是由何機關公告?」依第 29 條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水域範圍的機關是國防部,因此選 A。
海巡機關負責海上巡查及相關執法勤務,但題目問的是法定公告權責,不能因為海巡機關執行勤務,就選海洋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依據海洋委員會年度施政計畫及該署五大核心任務重點,編定 114 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以落實執行「三安」及守護「四海」的責任,其中的「四海」包含下列哪個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114 年度施政目標中的「三安、四海」政策用語。依海巡署 114 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三安」是國安、治安、平安;「四海」包括:
- 海洋污染防治
- 海洋廢棄物治理
- 海洋生態保育
- 海洋產業發展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施政內容判斷,不涉及法條適用。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所問的是「四海」的具體項目,將各選項與上述四項逐一比對。選項中只有「海洋污染防治」符合四海的列舉內容。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有關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時,下列哪些注意要點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檢查時,對人員、物品及登船檢查的注意要點。解題應比對《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的規定,尤其留意「合理判斷」的用語,以及登船後的指揮、告知與陪同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是否忠實呈現注意要點:對人員、物之檢查要件,以及登船後的程序與檢查範圍。選項若擅自增添限制或變更規定用語,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對人員實施檢查,須有客觀上合理判斷及正當理由,認其有違反法令或安全法令之虞;或認其身帶違法物件,經命其交驗而拒絕。選項將要件寫成「主觀合理判斷」,把判斷標準由客觀改為主觀,因此不符規定。
第 14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違法進入臺灣地區或違法從事相關活動之罰則,就現行規定來說,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禁止行為與罰則,重點在分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與「使其從事未經許可活動或工作」的不同規定。依題意,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相關規定如下:
- 第 15 條第 1 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 第 79 條:違反第 15 條第 1 款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首謀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5 條第 3、4 款,分別禁止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以及僱用或留用其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第 83 條規定,違反這兩款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依行為內容辨認適用條款,再對照刑度:
- 涉及「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看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79 條。
- 涉及「未經許可活動」或「非法工作」,看第 15 條第 3、4 款及第 83 條。
- 注意第 79 條的刑度分層:一般行為、意圖營利、首謀者各有不同刑度;不得把一般行為的刑度誤套在營利或首謀情形。
選項分析
(A) 錯誤。 「意圖營利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適用第 79 條第 2 項,刑度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5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轄各分署中,下列哪個分署轄區內沒有外離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署各分署的地理轄區,以及「外離島」的辨識。題目所稱分署,限於北部分署、中部分署、南部分署、東部分署四個區域分署;金馬澎分署及東南沙分署並不在選項內。
此題是轄區與地理常識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作答重點是辨認各分署所屬區域內是否有外離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分署轄區內的離島:
- 北部分署轄區內有龜山島等離島。
- 南部分署轄區內有小琉球。
- 東部分署轄區內有綠島、蘭嶼。
- 中部分署轄區以臺灣本島中部沿海為主,轄區內沒有外離島。
因此,符合「轄區內沒有外離島」的是中部分署。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當有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稱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應處之相關機制及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執行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所定的海巡署及所屬機關分工,包括應變機關的任務、分署執行的現場工作,以及污染發生時應採取的即時措施。解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計畫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所列的應變中心名稱、主管分工與行動時機。常見陷阱是把「海難災害應變中心」與「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混為一談,或把「立即應變」誤寫成須等待指揮。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巡署配合的是交通部開設的「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或海洋委員會開設的「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並統籌海上污染處理相關事宜。選項將「海難災害應變中心」誤指為由海洋委員會開設,因此錯誤。
第 17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海巡機關掌理之執行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3 條「海巡機關掌理事項」的分類,重點在辨別法條所列的海巡機關直接掌理事項,以及須由海巡機關協調、配合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處理的事項。
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海岸巡防法》第 3 條將掌理事項分為「掌理事項」及「執行事項」。其中「執行事項」第 2 款明列:「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
解題方法
先比對四個選項與第 3 條的法條原文,再留意題目問的是「執行事項」。選項 C 與「執行事項」第 2 款的文字完全相符,因此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錯誤。 這是海巡機關掌理事項之一,但法條列為「掌理事項」,不是本題所問的「執行事項」。
第 18 題2 分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如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之刑責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懲治走私條例》對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的刑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同條例第 10 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對應《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再核對法定刑的兩種選擇: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是有期徒刑的最低刑度,並非「七年以下」。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整合海域、海岸巡防勤務,強化組織功能,以有效指揮、管制及運用責任地區岸海任務單位,於全國各地設立幾個巡防區指揮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整合海域、海岸巡防勤務時,設置巡防區指揮部的數量。巡防區指揮部負責指揮、管制並運用責任地區的岸、海任務單位。
本題屬海巡署組織與勤務編組常識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組織編制為準。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整合海域、海岸巡防勤務」及「指揮、管制及運用責任地區岸海任務單位」的描述,辨認其所指的是巡防區指揮部,再記住海巡署於各地區設有 13 個巡防區指揮部,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針對重大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的檢討原則、應變層級與中央機關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計畫內容為準。
依「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海洋委員會原則上每二年檢討計畫內容一次,並參照《災害防救法》的減災、整備及應變精神,規劃相關事項。海難事件與非海難事件的應變權責有所不同;非海難事件也須依事件層級及負責應變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核對兩件事:一是計畫的定期檢討及工作階段,二是海難與非海難事件的權責分工。接著檢查各選項是否把負責機關或工作內容放錯。
選項分析
(A) 正確。 計畫參照《災害防救法》,原則上每二年檢討一次,並納入減災、整備及緊急應變等工作精神,以降低災害發生風險、防止災害擴大並提升應變效能。此項內容符合命題年度的計畫規定。
第 21 題2 分
海巡人員蒐集海域走私案件情報,如發現部分情報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蒐集、處理情報時,遇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應由哪個機關負責指導、協調及支援。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規定,海巡人員蒐集海域走私案件情報,若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安全,該部分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情報內容涉及國家安全」。這是在問情報工作中,國安事項的權責機關,而不是海巡勤務的主管機關、國防軍事機關或兩岸事務主管機關。因此,應選負責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的國家安全局。
選項分析
- (A) 國防部:錯誤。 國防部負責國防與軍事事務;題目問的是海巡蒐集情報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部分,由哪個機關指導、協調及支援,法規指定的是國家安全局。
第 22 題2 分
國家安全法對於海岸管制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對海岸管制區的劃定、分類,以及人民入出管制區是否須申請許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海岸管制區的劃定方式;第 26 條區分海岸經常管制區與海岸特定管制區;第 28 條則列出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無須申請許可」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施行細則的法定用語,尤其留意「劃定機關」、「管制區種類」及「免申請許可」等關鍵字。第 28 條第 5 款明定: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海岸管制區,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入出,因此可直接判定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劃定公告;選項將內政部誤寫為「海岸巡防機關」。
第 23 題2 分
海巡人員依國家安全法規定,對於入出境之船舶,得依職權實施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授權的入出境檢查,以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對船舶、人員和物件的具體檢查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檢查入出境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施行細則並規定,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相關檢查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施行細則的檢查方式,特別留意「手提行李由誰開啟」。法律授權檢查,不代表檢查人員可不分情形主動開啟行李;本題錯誤選項把開啟行李的主體寫反了。
選項分析
(A) 正確。《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規定,入出境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應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實施清艙檢查。
第 24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由何機關或單位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4 項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程序所作的授權規定。法條明定:「前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訂定該辦法的機關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簡稱國科會。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4 項的內容,關鍵在辨認法條中的「由……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所指的主責機關。依條文,主責機關是國科會;「會商有關機關」表示國科會須與相關機關協商,並非由其他選項所列機關主責訂定。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海域內執行職務,得行使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的職權。解題關鍵是分辨各款授權的對象、要件與可採措施:安全檢查、命船舶出示資料、命船舶停止航行或回航,以及緊追、登臨、檢查、驅離等權限各有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逐一比對選項。特別注意法律使用的措施名稱:例如「命船舶出示資料」不等於「扣押或沒收資料」;「留置」也不能替換成「沒收」。選項只要把法律授權的措施擴大或改寫,就不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進出通商口岸的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本選項把法律授權擴大為「扣押與沒收」,不符該款規定;「檢查」不能直接等同於「扣押」或「沒收」。
(B) 正確。 本選項內容對應《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海巡人員得依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等情形,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命船舶停止航行、回航;船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
第 26 題2 分
航行領海內之船舶對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之命令,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依法應裁處該船舶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之罰鍰額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船舶的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人員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實施的檢查、命令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律所定的罰鍰範圍,而不是依船舶噸位計算的個別裁罰額度。題幹列出的受處分人及海巡人員執行的職權,對應《海岸巡防法》第 6 條;依該條第 3 項,法定罰鍰區間為 3 萬元至 15 萬元,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錯誤。 低於《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3 項明定的法定罰鍰範圍。
第 27 題2 分
有關海關緝私條例對於搜索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搜索身體的執行方式,以及搜索的時間與筆錄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11 條,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已發生,得搜索關係場所;如有正當理由認為有人身帶足以構成違法情事的物件,得先命其交驗,拒絕時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另依同條例第 13 條,勘驗、搜索不得在日沒後日出前為之;依第 14 條,勘驗、搜索應將經過情形作成筆錄。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人員配置、搜索執行者、搜索時段及筆錄義務,再與法條的精確文字比對。此題關鍵在於辨清「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的規定,以及夜間搜索與製作筆錄的限制。
第 28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處罰未遂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哪些犯罪明文處罰未遂犯。判斷重點是找出條例的未遂犯規定,再確認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屬於該規定涵蓋的犯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的未遂犯罰之;第 3 條亦規定運送、銷售或藏匿私運管制物品的未遂犯罰之;第 8 條規定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第 9 條並明定第 7 條、第 8 條之未遂犯罰之。相較之下,第 5 條所定「犯走私罪而有特定加重情形」並未列入這些未遂犯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所述行為與法條:
- 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第 2 條第 2 項處罰未遂。
- 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第 3 條處罰未遂。
- 犯走私罪而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屬第 5 條的加重情形,條例沒有明定處罰此罪的未遂犯。
-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第 8 條之未遂犯依第 9 條處罰。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懲治走私條例所定管制出口物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以及依該條例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判斷選項時,應核對公告列出的管制進出口物品;不能只因某物品可能涉及其他犯罪或輸出入管制,就認定它是本條例所定管制物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年公告的管制進出口物品包括: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與大麻種子。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管制出口物品,直接將各選項與公告的「管制進出口物品」清單比對即可。「進出口」同時涵蓋進口與出口;列在該項目內的物品,原則上也屬管制出口物品。
清單有列槍械、子彈、毒品,以及偽造或變造的幣券、有價證券;未列「偽造或變造之公文書」。因此,選項 C 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之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公告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的公告權限。該條規定,管制物品的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由行政院公告。題幹所問是「公告機關」,應依條文指定的機關作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公告機關規定為行政院。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中的法規名稱,再對應法條所問的權限。《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明定,管制物品的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由行政院公告,因此選項中應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定器械種類之訂定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的授權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器械種類由海洋委員會訂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定位題幹所問的「器械種類之訂定機關」,辨認條例授權由哪個機關訂定即可。條文指定的是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雖是執行海巡業務的機關,並非本條所指的訂定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1 艘海巡艇在金門水域發現 10 艘大陸小型漁船因不服取締,衝撞海巡艇造成海巡人員受傷,下列有關作為何者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器械使用原則:應依現場危害程度,選擇足以達成制止目的、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的手段。適用法規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海巡人員得依法使用器械,但須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使用槍枝逕行射擊,須符合條例所定的危急情形,例如行為人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攻擊海巡人員,且危及人員生命或身體。題幹雖指出海巡人員受傷,並未交代攻擊仍持續到危及生命,也未提供足以支持擊斃或擊毀船體的事實。
解題方法
先確認現場需要達成的目的:制止衝撞、控制涉案人員並依法逮捕。接著依序判斷手段是否必要、是否與危害程度相當,以及是否能以較低侵害方式達成目的。
本題沒有足以認定必須使用致命武力的資訊,因此應選擇以非致命器械制止涉案人員並逮捕的作法。官方答案 D 符合這項比例與必要性判斷。
選項分析
- (A) 造成海巡人員危害,瞄準船體予以擊毀:錯誤。 擊毀船體屬高度危險且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手段。題幹只說海巡人員受傷,沒有足夠事實證明必須以摧毀船隻排除迫切生命危險;不能僅因發生衝撞便直接採取此種強度的武力。
第 33 題2 分
海巡艇於巡航期間,接獲情資我國漁船涉嫌走私手槍與彈匣。當登檢小組進行查驗時,於船艙內查獲數把手槍與彈匣,請問海巡人員最適當的處理方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疑似違法槍械時,應依何種法律處理,以及「查緝走私」和「偵辦槍砲犯罪」的法定程序如何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將手槍列為槍砲;依同條例第 5 條,槍砲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等。未經許可持有手槍,涉及同條例第 7 條的刑事責任。海巡人員查獲疑似違法持有槍砲,應依法偵辦並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登檢後,海巡人員在船艙內查獲數把手槍與彈匣。此時要處理的核心,是疑似違法持有槍砲的刑事案件;「涉嫌走私」則是情資所述的案情,不能因此把槍砲犯罪改成單純的海關課稅或行政處理。
因此,應選擇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為據,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關於使用槍枝「逕行射擊」的特別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巡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法定情形,且將危及海巡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其中一種情形是: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
因此,判斷重點不在於當事人是否正在逃跑、抗拒或毀損物品,而在於是否符合條文明定的危及生命或身體的情形。
解題方法
把各選項的行為與「逕行射擊」法定要件對照:只有選項明確描述條文列舉的危險行為,且其行為將危及人員生命或身體,才符合題意。題目將法條中的行為放在「執行檢查、逮捕、搜索、拘提」等職務情境中,職務種類本身不會取代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何種身分,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規定的「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身分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特定公職及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須依規定申請並經審查許可。
判斷關鍵是:選項所列身分是否落入第 9 條所列範圍。不是所有公務人員或地方民選首長,都一律適用這項審查許可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非屬」應申請並經審查會審查許可者,因此要找出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的選項:
- 政務人員及直轄市長,屬法條列舉的身分。
- 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也屬列管範圍。
- 里長不因其里長身分而列入上述法定身分。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有關許可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辦法之制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的許可辦法,應由哪個機關擬訂、報由誰核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法規標題所對應的母法規定,再抓住兩個關鍵:
- 擬訂機關: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
- 核定機關:行政院。
立法院在此條文中並非核定機關,因此選擇同時符合上述兩點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有關機關對大陸船舶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對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之大陸船舶,所定的處置方式與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施行細則第42條依船舶進入的水域及其行為,規定主管機關得驅離、檢查、扣留船舶與物品、留置人員,或在特定情形下採取射擊等措施。判斷時須注意各項處置的觸發條件,以及「得」與「應」的差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施行細則第42條的用語:
- 涉及走私,符合一定條件時得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
- 塗抹或隱蔽船名,得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
- 警告射擊、射擊船體及擊燬,分別有不同的觸發條件,不能互換。
- 沒入須符合規定的條件與次數,且法條用語是「得」,不是「應」。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海巡人員在金門岸際發現 1 名無證件大陸人士,依下列何種法規優先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涉及入境或身分管理事項時,應先適用哪一套特別規範。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 條,該條例是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及相關法律事件的特別法;第 2 條則界定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兩地人民的用語。題幹已指出當事人是「大陸人士」,又是在金門岸際發現,涉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管理,因此依官方答案,優先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作為處理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關鍵資訊:當事人的身分是「大陸人士」,地點則是金門岸際。金門屬臺灣地區範圍,題目問的是海巡人員發現該人士後「依何種法規優先處理」,重點在兩岸人民往來的身分與入境規範。
因此,優先選擇直接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的特別法,而不是一般移民管理法、名稱不正確的法律,或以國家安全為規範重點的法律。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領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海及鄰接區法》對領海寬度、領海基線、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領海分界,以及基線與外界線公告機關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領海是自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至一定寬度的海域;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如有領海重疊,法律另定分界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混淆的法定用語:領海寬度不是 24 浬;正常基線不是基線劃定的原則;重疊領海的分界則依等距中線,法律另允許以協議處理。最後核對基線及外界線的公告機關,即可確認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領海自基線起至其外側 12 浬間的海域,並非 24 浬。24 浬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定鄰接區寬度上限,不能當作領海寬度。
第 40 題2 分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有下列何種情形,符合無害通過?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與第八條的「無害通過」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外國民用船舶通過我國領海,須不損害中華民國的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的方式通過,才符合無害通過的基本要件。
第八條則列出不屬於無害通過的活動,包括蒐集情報而有損害國防或安全之虞、捕撈生物,以及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所述行為是否落入第八條列舉的「非無害通過」情形;若沒有,再看是否符合第七條的通過方式與不損害和平、秩序、安全等要件。題目已把選項 C 寫成第七條的核心要件,因此 C 符合法定定義;A、B、D 則是第八條明列的排除情形。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外國船舶通過其領海可實施之管制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的規範,包括無害通過、特定船舶的通過條件、暫停無害通過,以及海道或分道通航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9 條,外國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的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經我國政府許可與監管。第 10 條至第 12 條則分別規範暫停無害通過、潛水器通行方式,以及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的關鍵條件及用語。尤其核對第 9 條的證書認可依據:條文寫的是「國際協定」,不是「國際海事組織認可」。因此,A 將法定依據改成國際海事組織,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的區域定義,以及第 3 條的界線劃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專屬經濟海域是鄰接領海外側、由領海基線量起至 200 浬間的海域;大陸礁層則是領海以外,依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若我國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點:專屬經濟海域的起算位置與距離、大陸礁層的延伸標準,以及外界界線和重疊分界線的訂定方式。選項只要把法定用語中的機關、範圍或標準改掉,就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有下列何種情形時,依中華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4條與同法各項違規行為的法律效果。第24條列舉特定妨害公務行為,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發生時,依《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選項屬於哪一種法律效果:第24條列舉的行為依刑法處罰;未經許可建造人工島嶼設施、採取土石或從事海洋科學研究,則分別依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理。選出符合第24條列舉內容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未經許可建造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屬同法第17條規範,處以罰鍰,並得沒入相關物或命其回復原狀;不是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 **(B) 錯誤。
第 44 題2 分
海巡艇於澎湖七美西南 40 浬海域緝獲 1 艘中國籍抽砂船執行抽砂作業,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定,有關該船裁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刑事責任,以及供犯罪使用船舶的沒收規定。題目明示海域位於澎湖七美西南40浬,考生應依題意判斷適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第18條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供採取土石使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沒收之。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中國籍抽砂船」及「執行抽砂作業」:這是以船舶在專屬經濟海域採取土石,應核對第18條的刑事處罰與沒收規定。再逐項比對選項,特別留意「罰鍰」與「罰金」的法律性質不同:罰鍰屬行政罰,罰金則是刑事處罰。
選項分析
**(A) 錯誤。**選項稱可處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這不是第18條對以船舶違法採取土石所定的處罰。
第 45 題2 分
海巡艇於臺中港外海 9 浬查獲經許可直航兩岸之大陸貨輪涉嫌私運香菸,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海上查獲疑似私運香菸時,應依何種法律處理,以及「輸入私菸」的刑事責任與移送對象。
《菸酒管理法》第 6 條將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而輸入的菸品定義為「私菸」;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輸入私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涉嫌觸犯刑罰規定,應蒐證並移送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涉嫌私運香菸」:貨輪涉嫌將未經合法程序輸入的菸品運入臺灣,核心違法事實是輸入私菸,應優先對應《菸酒管理法》第 6 條及第 45 條第 2 項。
再看處置對象。此處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財政部關務署是海關主管機關,並非刑事案件的偵查終局移送對象。題目另提「經許可直航兩岸」,僅交代航行許可情形,不會使涉嫌輸入私菸的行為免於依《菸酒管理法》處理。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海巡艇在沿岸 2.5 浬巡航,發現我國籍漁船使用炸魚方式捕魚,登檢後下列何種作為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海上發現漁業犯罪時,應採取的處置方式,以及區分刑事犯罪與行政違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禁止採捕水產動植物時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依同法第 60 條,違反該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使用炸魚方式捕魚因此涉及刑事責任,案件應蒐集證據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漁業法》第 49 條另授權海岸巡防機關依職掌登船檢查、詢問關係人;若發現漁業犯罪情事,且不及即時洽請司法機關搜索或扣押,得暫予扣留漁船、漁獲物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的物件,並應即時洽請司法機關處置、交付扣留物。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性質:題幹明確指出「使用炸魚方式捕魚」,對應《漁業法》第 48 條所禁止的採捕方法。再看法律效果:同法第 60 條明定刑責,故處理方向是保全證據並移送檢察機關,而不是單以行政罰鍰結案。
「沿岸 2.5 浬」是巡航及發現地點的背景資訊,不會把炸魚行為轉成單純行政違規,也不改變第 48 條、第 60 條所定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外國籍漁船在東沙國家公園環礁內捕海豚,海巡艇應採取何種執法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外籍漁船在我國海域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時,應如何區分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並採取相應的司法警察職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豚屬公告的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原則禁止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依同法第 41 條,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屬刑事犯罪。海巡人員查獲犯罪現行人時,應依法逮捕並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偵辦。
《國家公園法》也禁止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但題目已明確指出所捕對象是海豚,關鍵在於其保育類身分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刑事責任。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兩個關鍵事實:
- 地點在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內:相關採捕行為受國家公園法規範。
- 捕捉對象是海豚:海豚屬保育類野生動物,違法獵捕涉及刑事責任。
因此,本題不是單純選擇以罰鍰處理的行政違規,也不是只要將漁船驅離即可。海巡艇應對涉案人員採取刑事程序,選項 C 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予以扣留並處以行政罰鍰:錯誤。 本題的核心違法事實是獵捕保育類海豚,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刑事責任,不能僅以行政罰鍰處理。
第 48 題2 分
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所定的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協助執行機關,以及地方主管機關海域管轄範圍的劃定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與 112 年修正公布的條文一致。
依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機關包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助執行機關則是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的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是逐一對照法條中的機關名稱與權責,不可只因機關名稱與海洋事務相關,就推定其屬於法定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再核對海域管轄範圍的劃定主體,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海洋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正確。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明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與選項相符。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海洋污染防治法之執行機關應辦理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所定「執行機關」與「主管機關」的職權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執行機關負責現場查緝與蒐集證據,並將案件移送有權機關;違法案件的行政裁罰,則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第 5 條列出的職掌關鍵字:「取締、蒐證、移送」。將題目選項逐一對照:
- 條文列出的事項,就是執行機關應辦理的工作。
- 「裁處」不在這項職掌列舉中,裁罰權屬主管機關,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取締:錯誤選項。 取締是《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 條明定由執行機關辦理的事項,因此屬於執行機關職掌。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海洋污染防治法所列造成海洋污染不予處罰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列「造成海洋污染者,不予處罰」的三種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才屬法定不予處罰事由:
- 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
- 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
- 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的三款事由。選項若與條文相符,即屬不予處罰情形;若只是描述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動,卻不在法定例外之列,就是題目所問的「非屬」情形。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