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關務特考三等 藥事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對男性兵役義務與憲法保障的判斷。解題重點是辨明:憲法雖未限定人民履行兵役義務的具體方式,但立法者得依國家安全與社會需要制定兵役制度;釋字第 490 號認為,當時兵役法以男性為徵集對象,並未因此侵害人性尊嚴、宗教自由或性別平等。
本題涉及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3 條宗教自由及憲法上的兵役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釋字第 490 號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釋字第 490 號的結論,再逐項核對選項。該解釋肯認立法者可以就兵役制度及服役方式作成規範;男性服兵役的規定並不當然構成對人性尊嚴、宗教自由或性別平等的侵害。因此,將其中一項說成「違反」憲法保障者,就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兵役法要求男性服兵役,未侵害人性尊嚴:正確。 釋字第 490 號指出,兵役義務是國民依法應負的義務,兵役法規定男性服兵役,並未因此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曾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反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而違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12 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曾否宣告相關法律規定違憲。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通訊內容與方式的秘密;國家如因偵查犯罪而監察通訊,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必要的程序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關鍵是辨認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解釋宣告當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2 項,關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的規定,違反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制度與大法官解釋:
- 先找出直接涉及秘密通訊自由的選項。
- 再確認是否有大法官解釋明確宣告該項規定違憲。
- 注意選項描述的是檢察官核發監察書,這正是釋字第 631 號所處理的制度。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刑事訴訟法容許對受羈押被告的通信作必要檢視,以防止夾帶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物品。此類檢查與偵查機關監聽一般人民通訊,法律性質與目的不同;本題所指規定並非釋字第 631 號宣告違憲的對象。
第 3 題2 分
依現行規定,下列各項有關總統與立法院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與立法院間的憲政權限,包括立法院臨時會的召集、總統與副總統的罷免及彈劾、副總統缺位補選,以及戒嚴與解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注意權限由誰發動、向誰提出,以及法條所定程序。最關鍵的是《憲法》第 69 條:總統得咨請召集立法院臨時會;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則得請求召集。選項 A 把立法委員的請求對象寫成總統,與法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憲法》第 69 條規定,立法院臨時會得由總統咨請召集,或經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請求召集。立法委員是提出召集請求,並非「咨請總統召開」;選項混淆了兩種召集途徑。
第 4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提出司法自主性之概念,下列何者不屬於其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所說的「司法自主性」。解釋指出,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自主性,其內容包括法官之獨立、司法行政權及規則制定權。司法預算獨立則不在這份列舉之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釋字第 530 號解釋列出的三項內容:法官之獨立、司法行政權、規則制定權。選項中只有「司法預算獨立」不在其中,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法官之獨立:正確。 釋字第 530 號明列為司法自主性的內容,指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不當干涉。
- (B) 司法行政監督權:正確。 解釋所稱「司法行政權」包括司法行政監督權。最高司法機關得就司法行政事務行使監督,以維護人民接受充分、公平審判的權利;
第 5 題2 分
有關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區別,以及兩者的歷史源流。
成文憲法是將憲法規範主要集中寫在一部或數部正式憲法典中;不成文憲法則沒有單一、完整的憲法典,相關規範可能散見於法律、憲政慣例及法院裁判。此處的「不成文」不代表完全沒有文字法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兩種憲法的特徵,還是在說明其歷史起源。A、B、D 分別是成文憲法或不成文憲法的常見特徵與代表;再核對成文憲法的起源,便能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成文憲法有明文規定,便於遵守:正確。 成文憲法將重要憲政規範明確記載,較便於人民與政府機關查考,也有助於理解權力配置與權利保障。
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院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對「副總統能否兼任行政院院長」的看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院長;釋字第 419 號也指出,兩職務的性質並非顯然不相容。
不過,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分由不同人擔任,關係到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的繼任、代行職權安排。兩職兼於一人,會減損憲法所設計的繼任「雙重保險機制」,與憲法意旨未盡相符。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直接對應釋字第 419 號,區分兩個層次:
- 一般職務相容性:憲法沒有明文禁止,兩職務性質也非顯然不相容。
- 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的制度安排:副總統若同時擔任行政院院長,可能影響繼任或代行職權設計,並減損雙重保險機制。
因此,正確選項應是指出兼任具有繼任保障上的疑慮,而不是單以「未明文禁止」推論兼任完全允許。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憲法第 157 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下列何者,係在實現憲法第 157 條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57 條所揭示的國家衛生保健義務,以及哪一種制度最直接落實「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57 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全民健康保險透過保險給付,使民眾得以取得醫療服務,是落實此憲法要求的主要制度。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中的關鍵詞「衛生保健」與「公醫制度」,再比較各選項的主要功能:
- 健康保險以醫療照護與疾病治療為核心,直接對應衛生保健。
- 就業、年金及軍人保險則主要提供失業、老年或特定職域的社會保障。
因此,選擇與醫療保健功能最直接相符的全民健康保險。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不表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除了人民積極表達意見的自由,也保障消極不表意自由,也就是不被國家強迫表示特定內容的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不表意的理由若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或信仰等內在信念與價值,攸關人民的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與個人主體性、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
不表意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國家仍得為了正當公益依法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本題涉及的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同年憲法法庭作成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對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的見解有所變更,詳見選項 D。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不表意自由的保障內容」,還是某項措施「有沒有構成限制」。釋字第 577 號指出,強制菸品業者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確實限制其不表意自由,但為提供消費者資訊、維護國民健康,且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合憲。釋字第 656 號則指出,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也涉及不表意自由。
因此,選項若否認這些措施構成限制,便不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若主張不表意自由一律絕對保障,也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無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保留原則」:對人民基本權造成重大限制,尤其涉及人身自由剝奪的強制處分,原則上須由法院或法官依法審查、裁定,不能只由行政機關或檢察官自行決定。判斷時要看處分的性質、侵害程度,以及法律是否要求法院介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憲法解釋包括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第 588 號、第 631 號、第 708 號及第 756 號。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措施的法律效果,再問它是否須由法院事前或依法定程序審查:
- 電話監聽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須依法取得法官核發的通訊監察書。
- 逾越外國人暫時收容期間的續行收容,涉及持續限制人身自由,須由法院審查決定。
- 強制執行法上的管收涉及人身自由,須經法院裁定。
- 監獄長官檢查受刑人書信,主要涉及秘密通訊自由,並非以剝奪人身自由為內容的強制處分;依法規定及救濟程序處理即可,不以法官事前核准為必要。
選項分析
(A) 檢察官對法定犯罪嫌疑人進行電話監聽:錯誤。 通訊監察會侵害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檢察官須依法聲請,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不能由檢察官單獨決定並直接監聽。因此屬法官保留的適用情形。
第 1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等權的保障對象、法人能否主張平等權,以及平等審查的標準。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條文列舉的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並非平等權審查事由的封閉清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
平等權並非要求所有人一律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而是要求相同事物予以相同處理、不同事物得依其差異為合理區別。外國人是否享有與本國人相同的保障,須視權利性質與具體規範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原則。先抓住選項中的絕對用語「均」:外國人並非在所有權利與法律關係上都必然享有與本國人相同的保護,因此(A)錯誤。其餘選項分別符合平等權主體、列舉事由及審查密度的解釋原則。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關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主管機關在其地下埋設設施物得不徵購其用地之規定,係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下列何種憲法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解釋所保障的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所有權受憲法財產權保障;政府使用私有土地,若妨礙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並造成損失,形成個人特別犧牲,應依法徵收或給予相當補償。
釋字第 440 號指出,主管機關在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的地下埋設設施物,若既不徵購用地,也未設補償規定,與財產權保障意旨不符。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情境:主管機關使用的是土地的地下部分,卻得不徵購用地。接著判斷受影響的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因公權力使用土地而承受損失,涉及的是土地所有權及其財產利益,因此落在憲法財產權保障範圍。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人民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享有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屬於下列何種基本權之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與憲法基本權的關聯。社會保險透過制度提供人民生病、失能、老年或其他法定事故發生時的保障,使人民維持基本生活,因此其給付請求權受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憲法觀念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權利的功能:題目問的是人民依社會保險法律請求給付,重點在保障生活所需,而非保障就業機會、免受人身拘束或排除差別待遇。依保障目的判斷,應歸入生存權。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有關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比例代表席次之相關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對立法委員選舉採取「並立制」及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設有百分之五政黨門檻的合憲性判斷。解釋肯認,制度設計會影響選票與席次的對應關係;判斷門檻是否違憲,則須衡量其目的、影響程度,以及是否侵害選舉權和平等權的核心。
本題涉及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立法委員選舉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 721 號的論述,尤其留意選項是否把「政黨票與席次百分比可能出現差異」說成「不會出現」。釋字第 721 號承認百分之五門檻會使未達門檻政黨的政黨票不計入席次分配,因此政黨所得選票與分配席次的比例可能不一致;據此即可判斷(C)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採並立制,兼採區域選舉與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旨在兼顧選區代表性及政黨多元性。釋字第 721 號認為,此種制度選擇與國民主權原則並無違背。
第 1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類型之言論受憲法保障程度較低?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言論自由保障程度的差異。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但不同內容與功能的言論,保障強度並不相同。一般而言,政治、宗教及學術言論涉及公共事務、思想交流或真理追求,保障程度較高;商業言論主要在於促進商品或服務交易,保障程度相對較低,國家得在符合憲法要求的範圍內加以規範。
本題涉及司法院大法官對商業言論的見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言論性質,再比較其主要功能:涉及公共議題或思想表達者,屬政治、宗教或學術言論;用於介紹、促銷商品或服務者,則屬商業言論。題目詢問「受憲法保障程度較低」的類型,因此選出商業言論。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關於憲法第 21 條規定之受國民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的受國民教育權,以及國民教育的義務性質。憲法第 21 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因此,受國民教育兼具人民的基本權利與法定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憲法第 21 條確認受國民教育權的內容,再分辨憲法保障的範圍:憲法明文保障的是「國民教育」,並未明文規定人民有接受「12 年國民教育」的憲法權利。選項 D 把政策與法律所推動的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說成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此基本權兼具權利與義務兩種性質:正確。 憲法第 21 條明文規定受國民教育是人民的「權利與義務」,不只保障人民接受教育,也要求人民履行接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意旨,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就婚姻制度,立法者得規範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對婚姻自由與婚姻制度的意旨。婚姻自由屬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基本權,立法者可以為維護婚姻制度的基本倫理秩序,對結婚條件作合理規範;但規範不得違反平等原則,也不得不當限制婚姻自由。
本題涉及婚姻成立條件,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選項是否屬於立法者得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所設的合理結婚條件。最低結婚年齡是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及婚姻自主決定能力,具有正當目的;性別限制則與釋字第 748 號解釋保障同性婚姻的意旨相牴觸。社經地位及是否生育,也不是成立婚姻的適當門檻。
選項分析
- (A) 性別限制:錯誤。 釋字第 748 號解釋指出,現行民法婚姻規定未使同性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侵害其婚姻自由及平等權。
第 17 題2 分
關於隱私權保障及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隱私權的憲法保障,以及人在公共場域中是否仍享有隱私。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隱私權與維護個人主體性、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判斷公共場域中的隱私保障,不能只看地點是否公開,還要看個人是否表現出不受侵擾的期待,以及該期待依社會通念是否合理。另應留意個人資料蒐集、利用的目的限制:為治安目的設置的監視器影像,不能逕自挪作其他用途。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是否把原則說得過度絕對。釋字第 689 號解釋承認公共場域中仍可能有隱私保障,因此「人在街道上」不代表一律沒有隱私權。再檢視監視器影像的用途:治安目的設置的設備,不能僅因拍攝到違規,就直接作為取締違規停車的證據使用。
選項分析
(A) 隱私權與個人人性尊嚴息息相關:正確。 隱私權保障個人的私密生活領域與個人資料自主,維護人格主體性及自由發展,因此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並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第 1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上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所保障的服公職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服公職權不只涉及取得公職,也保障人民進入公職後,依法享有與公職身分相關的權利及地位。
判斷關鍵在於:題目所述職務是否屬於公務體系中的公職,或是否涉及憲法上服公職權所保障的公職身分與地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的職務性質:擔任公務機關首長,涉及公職任用及職務地位;私人活動、社區自治職務或法律所禁止兼任的職務,則不因此納入服公職權保障範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大學專任教授甲借調擔任直轄市環保局局長,係進入公務機關擔任行政首長,屬於公職身分及職務地位的範疇。
第 19 題2 分
下列關於總統與副總統之罷免,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副總統罷免成功後的職位補缺方式,主要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及《憲法》第 49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現行法未有重要修正。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由立法院提出,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決議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罷免通過後,職位如何補缺,須依總統或副總統各自的缺位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總統缺位」與「副總統缺位」:
- 總統缺位、副總統在任:依《憲法》第 49 條,由副總統繼任總統,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 副總統缺位: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因此,副總統單獨遭罷免,不會使總統一併下台;也不是禁止單獨罷免副總統。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人得不受邀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各委員會的邀請備詢制度,以及哪些機關首長依法不適用此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相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司法院院長及考試院院長不受邀請備詢規定拘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機關,再對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的例外。故宮博物院院長、參謀總長及中央研究院院長均不屬於條文列出的免受邀請備詢者;司法院院長則明文列為例外,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關於立法權及國會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憲法上的兩院制,以及我國憲法機關的演變。判斷時要區分「兩院制的一般定義」與「我國特定憲政時期的機關配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憲政制度為準。司法院釋字第 76 號解釋曾指出,依憲法本文所設的國民大會、立法院及監察院,在當時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
解題方法
先檢視各選項的制度敘述是否具有普遍性。兩院制的核心是議會由兩個院組成,並非兩院必須依貴族與平民的身分區分。再依序核對我國憲政制度:釋字第 76 號解釋所述的是憲法本文下的機關配置;國民大會其後經憲法增修條文廢除,監察院也不再具有民意機關的性質。因此,錯誤敘述是把「貴族與平民分院」說成兩院制的必要條件。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所定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責任政治及覆議程序。行政院對立法院負有施政報告與接受質詢的責任;對立法院決議認為窒礙難行時,則得依規定移請覆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程序與期限:行政院移請覆議的期限是 10 日;立法院處理覆議案的期限是 15 日;若在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 7 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後 15 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時,維持原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最容易混淆的是「行政院移請覆議」的 10 日期限,起算點是立法院決議案送達行政院之次日。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第 23 題2 分
有關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違憲審查的審查標的、違憲宣告類型,以及立法委員與法院聲請憲法審查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訴訟法自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題目所涉第 49 條、第 55 條至今仍是判斷基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制度要件是否符合當時法制,再特別留意最高法院判例、決議是否一概不能成為人民聲請審查的標的。A 將判例與決議一概排除,與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審查實務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釋字第 374 號指出,最高法院判例如具有一般、抽象的實質規範效果,得視同命令而接受憲法審查;最高法院決議原則上只是院內辦案參考,但若法官在裁判中援用,亦得視其情形認為相當於命令,許人民聲請解釋。因此,不能概括地說判例及決議「尚非法律或命令」,一律不得作為聲請審查對象。是否得審查,須看其是否具有實質規範性,以及是否為裁判所援用。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無任期之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機關人員的任期保障」。判斷時要區分「有明定任期」與「任期受保障」:憲法增修條文對大法官、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均有任期規定,但大法官兼任司法院院長或副院長者,有不受任期保障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各職務的任期依據,再確認是否有排除任期保障的例外:
- 大法官任期八年,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但兼任司法院院長或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 監察委員任期六年。
- 考試委員任期四年。
因此,題目問「並無任期之保障」,應選有明文例外的大法官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區別,以及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的監督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依法應由其辦理,並由其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 同條第 3 款所稱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的非屬地方自治團體本身事務。
- 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指出,中央或上級政府對地方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應依事項性質監督其適法或適當與否;監督不以合法性為限。
解題方法
先分辨事項性質,再判斷監督與責任:
- 自治事項由地方自主規劃、執行,中央原則上著重合法性監督。
- 委辦事項由地方執行上級交付的事務,地方是在上級指揮監督下辦理,上級得依事項性質監督其合法與適當與否。
- 因此,看到「中央對地方執行任務僅能實施合法性監督」的絕對用語,須檢查是否把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正確。**自治事項的定義即包括地方自治團體得自行立法並執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明文採此意旨。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民法上的制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制裁」與刑事、強制執行等公法制裁或措施的區別。民法以調整私人間權利義務為主,常見制裁包括損害賠償、解除契約、撤銷法律行為及宣告解散等;保安處分則屬刑事法上的措施,並非民法制裁。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分類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屬的法律領域:若是民事責任或民事法律效果,屬民法制裁;若是刑事法上的處分,便不是民法制裁。依此可直接判斷保安處分與其他選項不同。
選項分析
- (A) 損害賠償:錯誤選項。 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重要方式,通常由違約或侵權行為所生,目的在填補受害人損害,屬民法上的制裁。
- **(B) 宣告解散:錯誤選項。
第 27 題2 分
依當代法理論家凱爾生(Kelsen)之階層理論,法律規範最終可以溯源至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凱爾生(Hans Kelsen)的純粹法學與法律規範階層理論。不同層級的規範,其效力來自較高層級規範的授權;沿著效力來源向上追溯,最終以「基本規範」(Grundnorm)作為整個法律秩序的預設基礎。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中的「規範最終可以溯源」即可連結凱爾生的基本規範。憲法、法律、命令等規範各有位階,較低位階規範的效力須符合較高位階規範所定的制定程序或內容要求;追溯到法律秩序的最終根據,就是基本規範。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憲法訴訟法施行之後,下列何種敘述不符合憲法法庭的職權設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的審理客體與裁判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憲法法庭審理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或裁判憲法審查時,須具體指明受審查的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並主張其違憲;「憲法疑義」本身不是此類聲請的獨立客體。憲法法庭則得宣告法規範違憲,也得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聲請客體」還是「判決效果」:
- 聲請客體要看憲法訴訟法所定各類案件的審查標的。
- 判決效果則看憲法法庭對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得作成何種主文。
四個選項中,A、B談聲請客體,C、D談判決效果。掌握「憲法疑義不是獨立聲請客體」,即可判斷 A 不符合職權設計。
選項分析
(A) 聲請客體包含憲法疑義:錯誤,為本題答案。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人民聲請憲法審查,須針對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提出具體違憲主張;單純提出憲法疑義,並非憲法法庭受理的獨立聲請類型或客體。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國最早發展出「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制度,賦予法院有權於個案中判決某項法律違反憲法,使該法律對當事人無拘束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的起源與制度特色。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在審理具體個案時,認為法律違反憲法,因而拒絕適用該法律,使其對該案當事人不生拘束力。題幹所描述的是美國式的個案司法審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於個案中判決法律違憲」及「該法律對當事人無拘束力」。這指向普通法院在具體訴訟中審查法律是否合憲,而非由專責憲法法院抽象審查法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本題詢問此種司法審查制度最早由哪一國發展,應選美國。其經典代表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1803 年 Marbury v. Madison 一案確立法院得審查法律合憲性的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未明文保障,由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基本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明文列舉的自由權」與「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承認的未列舉基本權」。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及權利,大法官據此承認憲法未逐項明定的基本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已有憲法明文保障,再確認大法官是否曾將其認定為由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未列舉基本權。性行為自由即為大法官解釋承認的權利;其餘三項均有憲法明文依據。
選項分析
- **(A) 平民不受軍事審判的權利: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指出,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權利,與憲法第 9 條保障人民非由法院審判不得受刑罰,以及第 16 條訴訟權的意旨相關;這不是憲法未明文保障的權利。
第 31 題2 分
立法院未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制定法律,並已移送總統公布,依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解釋對「立法院議事自律」與「法律制定程序違憲審查」的界線。立法院原則上有權自行判斷議事程序是否遵守議事規範,釋憲機關尊重其議事自律;但若法律的立法程序違反憲法所定的成立基本規定,且瑕疵明顯重大,仍得進行違憲審查並宣告法律無效。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幹所問的是「一般議事規範違反」,還是「違反法律成立的基本規定,且瑕疵明顯重大」。依釋字第 342 號解釋,前者原則上屬立法院議事自律範圍;後者則不因議事自律而排除釋憲審查。
因此,選項中只要完整表達「成立基本規定遭違反」及「瑕疵明顯重大」時,釋憲機關得宣告法律無效,即符合解釋意旨。
選項分析
(A) 錯誤。 立法院違反議事程序,不論情節輕重都由釋憲機關審查,過度擴張司法審查範圍。一般議事程序爭議原則上由立法院依議事自律處理;
第 32 題2 分
將案例類型 A 所適用的法律效果,移轉適用於法律未設規定的案例類型 B 上,使類型 B 適用類型 A 的法律效果,試問此種方法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漏洞的填補方法。類推適用是指:法律對案例類型 B 未設規定,但 B 與法律已規定的案例類型 A,在規範目的上具有相同的重要特徵,因此將 A 的法律效果移用於 B。
類推適用的前提是存在法律漏洞,且兩種案例具有足以支持相同法律處理的相似性。題目所述正是「將 A 的法律效果移轉適用於法律未規定的 B」。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法律未設規定」表示有漏洞;「移轉適用 A 的法律效果於 B」**則是以相似案例的規範填補漏洞。符合類推適用的定義,因此選 (C)。
本題沒有指定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目的性限縮:錯誤。 法條文字涵蓋範圍過廣時,依規範目的排除其中不應適用的情形,稱為目的性限縮。它是縮小既有規定的適用範圍,不是把效果移用到法律未規定的案例。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不確定法律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確定法律概念」與「一般法律概念」的區別。法律以抽象用語描述要件,須依個案事實、法律目的及社會通念加以解釋、涵攝,且其適用範圍存在一定判斷空間者,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判斷時可先看用語是否具有抽象、價值判斷或需依個案具體化的特性。「無法律上之原因」則是判斷是否欠缺法律原因,屬較可依法律關係及客觀事實認定的要件用語。依題目官方答案,應選 A。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是否需要透過個案衡量或社會通念填補其內容。「誠實與信用」、「公序良俗」及「顯失公平」都含有抽象評價因素,必須依具體情況判斷;「無法律上之原因」則用來檢視某項利益或給付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作為依據,依本題分類不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本題涉及民法用語,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考試通說脈絡說明。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身為稅務機關公務員的小明,做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會構成犯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職務犯罪的故意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對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才成立違法徵收罪。
- 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且因而獲得利益,才成立圖利罪。
- 收受職務上行為的對價,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職務收賄罪;侵占職務上持有的公有財物,則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尤其注意題幹有無指出「明知」或「故意」。本題問「不會構成犯罪」,關鍵在於刑法第 129 條要求公務員明知不應徵收;單純因疏失誤徵,欠缺此罪的故意。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對主刑、從刑、保安處分的分類,以及羈押日數折抵刑期的規定。解題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刑法》第 33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之 2。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制度的法律性質:主刑與從刑屬於刑罰;保安處分雖以預防危險、矯治受處分人為目的,仍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因此排除罪刑法定原則。接著核對《刑法》列出的刑罰種類,以及羈押折抵的日數標準。
選項分析
**(A) 錯誤。**褫奪公權是從刑,但應由法院在判決中宣告,不是等主刑裁判後另擇期獨立宣告。《刑法》第 36 條規定褫奪公權為從刑;第 37 條則規範宣告褫奪公權的期間與方式。
第 36 題2 分
依著作權法,關於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時損害賠償計算,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第 88 條的著作財產權侵害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被害人可依民法一般損害賠償規定請求,或依著作權法採用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也可請求法院酌定賠償額,但法定範圍是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 88 條及其援引的民法規定,特別注意酌定賠償額的法定上限。選項 D 將上限寫成 200 萬元,與命題當年的法定上限 100 萬元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2 項明定,被害人得依民法第 216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 216 條的損害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B) 正確。
第 37 題2 分
甲向某購物平台買一雙限量球鞋,於甲下單之際,平台網頁上跳出一個公告:「此為限量商品,故無 7 日鑑賞期之適用」。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通訊交易解除權,以及企業經營者能否用事先公告排除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消費者因通訊交易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原則上得於法定期間內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也無須負擔費用或對價。只有商品或服務符合主管機關公告的合理例外情事,並且業者已告知消費者,才不適用這項解除權。限量商品本身並非當然屬於法定例外。
定型化契約條款若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之 1,該條款無效;違反第 19 條而排除解除權的約定,也不能拘束消費者。
解題方法
先判斷本題交易是否為通訊交易:甲透過購物平台下單,屬通訊交易。再確認球鞋是否符合第 19 條所定例外;題目只說是「限量商品」,不足以使其成為法定例外。最後判斷平台公告的性質:若公告是平台預先擬定、供消費者下單時適用的交易條款,即屬定型化契約條款;它不能以公告排除法律保障的解除權。
第 38 題2 分
甲等五人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共同成立一間有限公司。有關該公司表決權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與特別決議門檻,須留意各事項適用的同意比例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原則上依出資比例計算;題目中的股東各出資 100 萬元,故每人表決權相同。公司法對章程訂立、增資、選任董事及董事競業行為,分別規定不同的決議門檻。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列事項與《公司法》規定的決議方式及門檻:
- 訂立章程:須由全體股東同意。
- 增資: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選任董事: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董事從事競業行為:須向全體股東說明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因此,將「章程訂立」說成只要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與法定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的預告終止與第 12 條的不經預告終止之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1 條規定雇主須有法定事由,並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契約;第 12 條則列出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事由屬於哪一條:
- 第 11 條: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
- 第 12 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因此,找出不屬於第 11 條、而是第 12 條所列的事由,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雇主打算把勞工甲從臺北分公司調任到高雄分公司,帶領新的業績團隊。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調動原則,下列何因素不是依法應考量之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的「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 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作不利變更。
- 調動後的工作應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 工作地點過遠時,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 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選項與《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的調動原則逐項比對。題目問「何因素不是依法應考量之項目」,因此找出未列於法定原則中的因素即可。
選項分析
- (A) 企業調動人員之正當需求和動機:錯誤。 屬於第一項原則。調動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企業是否有正當調動需求,依法應予考量。
第 41 題2 分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欲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下列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判斷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而請求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適用的雇主僱用人數門檻為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9 條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的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僱用 30 人以上」即可判斷。題目問的是受僱者提出請求的資格,因此須區分「30 人以上雇主」與「未滿 30 人雇主」:
- 僱用 30 人以上:受僱者得依第 19 條提出請求。
- 僱用未滿 30 人:自民國 111 年 1 月 18 日起,受僱者可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依同條規定辦理;這不是無條件享有相同的請求權。
第 42 題2 分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為一定行政行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授權的目的、範圍及內容,須由法律本身或整體法律體系可得理解,並達到具體明確,使行政機關有可遵循的界線,也讓人民得以預見。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所確立的授權明確性原則為準。本題所稱「目的、範圍及內容」,是判斷授權明確性的要素;「理由」則不是此原則列舉的要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所要求的要素:目的、範圍、內容均須具體明確;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理由」列為法定明確性要求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與權力分立原則無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權力分立原則與行政內部監督的區別。權力分立要求不同國家機關各自掌理權限,並透過相互制衡避免權力集中;行政機關依法作成行政行為,以及立法、司法或中央與地方間的權限制衡,都可從此原則加以理解。
本題涉及法治行政、行政監督與司法審查等概念。題目所涉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與權力分立有關,關鍵在於分辨監督關係的性質:
- 若涉及不同權力部門或中央與地方間的權限制衡,通常與權力分立有關。
- 若只是行政體系內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屬行政權內部的層級監督,並非權力分立所要處理的不同權力間制衡。
因此,應選出描述行政內部監督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應依據法律:錯誤選項。 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表現行政權受法律拘束。
第 4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實質平等,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法規範體系正義」與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措施的解釋意旨。平等原則並非要求所有人一律相同對待,而是要求本質相同的事物受到相同處理;對於本質不同的事物,則可基於正當理由作合理差別待遇。
法規範也應維持體系上的一致與正義,但不能因此推論任何體系上的不一致都當然違反平等原則。涉及法條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大法官對平等原則及體系正義的說明,再特別核對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的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認為,相關規定尚未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將該優惠待遇直接說成違憲的選項,與解釋意旨相反。
選項分析
- **(A) 錯誤。**維持法律體系的一貫性,確屬體系正義的要求;但「違反體系正義」不代表「原則上即違反平等原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仍須檢視是否有本質相同者遭受不合理差別待遇,或本質不同者被恣意相同處理。此選項把體系正義與平等原則直接畫上等號,說法過度。
第 45 題2 分
甲與乙雙方以書面約定,甲於乙的受僱人丙將來因職務上的行為而應對乙為損害賠償時,由甲代丙負賠償責任。甲、乙雙方訂立的是何種民法上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人事保證契約。依民法第 756 條之 1,稱人事保證者,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的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而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該方代負賠償責任的契約。
本題中,甲約定於乙的受僱人丙因職務行為而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甲代為賠償,符合人事保證的構成要件。法條所定的書面方式也與題目所述相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契約功能:甲不是受僱於乙,也不是替乙完成特定工作或處理事務;甲承諾的是,若乙的受僱人丙因職務行為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甲便代為負責。這正是人事保證的典型約定,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刑法第 36 條之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何種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6 條所定「褫奪公權」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褫奪公權會剝奪受宣告人為公務員及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條文並未列入公民投票、社會福利,或選舉及罷免權。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刑法》第 36 條列出的資格,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褫奪公權的法定效果。題目詢問「褫奪下列何種資格」,其中「為公務員之資格」就是法條明文規定的內容。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之規定,下列有關本法用詞之定義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目睹家庭暴力」及「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法定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完整符合第 2 條的文字,特別留意「故意或過失」、「間接聽聞」等字眼是否被不當增刪,以及處遇計畫是否列舉完整。第 2 條第 6 款將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列為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內容,因此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家庭暴力不只包括身體或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也包括「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選項錯在將經濟上的侵害排除。
第 48 題2 分
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下列何者非本條項所指之法律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須經登記才生效。
須分清楚「買賣契約」與「不動產物權移轉」: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取得的是請求出賣人移轉所有權的債權;所有權移轉仍須辦理登記,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所列行為,是僅成立債權契約,還是直接使不動產物權發生取得、設定或變更。只有後者屬於第 758 條第 1 項所稱、須經登記始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選項分析
(A) 不動產買賣:正確,為本題答案。 不動產買賣本身是債權契約,成立後使買賣雙方負有交付價金、移轉所有權等義務,並不直接使所有權移轉。買受人須另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才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項敘述,符合民法「同時履行抗辯」之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264 條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因雙務契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具有對待給付關係時,在他方尚未提出給付前,一方得拒絕自己的給付。此權利是暫時拒絕履行的抗辯,不會使債務消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制度,再對照同時履行抗辯的要件:雙方互負債務、債務源自雙務契約且互為對待給付、他方尚未履行或提出履行。符合這些特徵者,即為同時履行抗辯。
選項分析
(A) 錯誤。 這是民法第 198 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對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的廢止請求權,即使因時效消滅,仍得拒絕履行。這屬於特定情形下的拒絕履行,不是雙務契約中互負對待給付的同時履行抗辯。
第 50 題2 分
夫妻甲、乙的獨子丙,於去年底與丁女結婚,丁現腹中已懷有胎兒戊數月。今丙意外過世,未曾立遺囑,其遺產應依何比例繼承?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胎兒繼承資格,以及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的應繼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同法第 1144 條第 1 款,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與各繼承人平均。另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視為已出生。
解題方法
丙死亡時,遺產由配偶丁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胎兒戊已於丙死亡前受胎,對其個人利益,依法視為已出生;因此戊也列入第一順位繼承人。
共同繼承人共二人:配偶丁一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戊一人。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平均分配:
所以丁繼承二分之一,戊繼承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