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特考三等 關稅法務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關務特考・三等・關稅法務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臺北市榮服處)服務組輔導員。臺北市榮服處以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北市榮人字第 A 號考績通知書,核布甲 109 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甲不服,依我國現行法制及實務,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第 11 條第 1 項:「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第 14 條第 1 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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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乙等,應循何種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程序。關鍵在於考績評定是否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行政處分,抑或只是機關內部管理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將公務人員的救濟區分為:

  • 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提起復審。
  • 對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提起申訴、再申訴。

實務上,對年終考績等次不服,須依其法律效果判斷救濟途徑。考列丁等或專案考績記二大過等會直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重大影響服公職權利的處分,得提起復審及後續行政訴訟;考列甲等、乙等等未達重大影響程度的評定,則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所給考績法條所呈現的效果:

  1.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乙等有晉俸級、一次獎金等效果。
  2. 依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符合一定年資及考績組合,始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單一年度考列乙等本身,不當然發生該資格效果。
  3. 年終考績依同法第 5 條及第 14 條辦理,須經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及核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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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行政執行法規定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意義、執行方法及執行要件各為何?並各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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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行政執行法》第三章的直接強制與第四章的即時強制。兩者都由行政機關運用公權力直接介入,但制度目的與啟動條件不同:

  • 直接強制:人民已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限期仍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以實力直接實現與義務內容相同的狀態。它屬於行政義務的強制執行。
  • 即時強制:為阻止犯罪或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行政機關有立即處置必要時,直接採取措施排除危險。它不以人民先有義務、違反義務或先經限期履行為前提。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有效的《行政執行法》為準。該法相關條文其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序比較兩者的目的、前提、方法與例子。判斷核心是:行政機關是在執行一項已存在、逾期未履行的義務,還是在危險急迫時立即排除危險。前者是直接強制,後者是即時強制。

一、直接強制

(一)意義

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 項及第 32 條,人民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行政機關已在處分書或其他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人民逾期仍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得以實力直接達成義務原本要求的狀態。

直接強制的重點是直接實現義務內容,不只是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原則上,執行機關應先採取間接強制;但經間接強制仍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目的時,得依第 32 條改採直接強制。

(二)執行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列出下列方法:

  1. 對動產、不動產的處置: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
  2. 進入或處理處所: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3. 收繳、註銷證照。
  4. 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5.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的方法。

(三)執行要件

直接強制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有法定義務:義務須依法律、法規命令等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而來。
  2. 義務人逾期未履行:行政機關須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該文書並應載明逾期不履行將予強制執行的意旨。
  3. 符合直接強制的補充性或急迫性: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目的。
  4. 遵守比例原則:依第 3 條,採取的方法須適當,且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所必要的限度。

(四)例子

主管機關依法命違規占用道路者於期限內拆除違建,並告知逾期將強制執行;期限屆滿仍未拆除,且經間接強制仍無法達成目的,主管機關進入處所拆除違建,即屬直接強制。拆除本身直接實現了「拆除違建」這項義務的內容。

二、即時強制

(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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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財政部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發布台財人字第 11000543260 號令,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自民國 110 年 03 月 28 日生效。

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本細則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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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依規範內容判斷「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的法律性質,不能只看它的名稱含有「細則」,也不能只因它以「令」發布,就直接認定為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第159條所稱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並規定,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的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本細則的內容是臺北關內部單位的分工職掌,正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所列「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的行政規則。

解題方法

先看規範對象與規範內容:本細則處理的是臺北關內部如何分工、由哪些單位承辦事務,並非直接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的分類,其性質是行政規則,而非法規命令。

再看發布機關與效力:財政部作為上級機關,就所屬機關內部運作發布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這是機關內部組織及事務分配的行政規則。其修正令所載的生效日期,表示修正內容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適用於相關機關內部。

法律性質與意涵

本細則是組織法規脈絡下,規定內部單位分工職掌的辦事細則;就《行政程序法》而言,則屬第159條第2項第1款的行政規則。兩種說法分別著眼於組織法規的功能與行政程序法的分類,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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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國健教字第 1059906839 號函說明二謂:

「按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上開場所除獨立設置外,亦常見附設於其他公、私立場所中,並未區分其所屬場所之性質而有不同規範,且其單獨列為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一款,則無論係設於營業場所、公共場所,抑或是公寓大廈內,均為全面禁菸場所。」

請依現行法制及實務,說明本號函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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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解釋性行政規則」的法律性質,以及它對行政機關、人民與法院的效力。答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函釋對菸害防制法條文作了什麼解釋,以及這種函釋本身能否創設新的禁菸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將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以及教室、圖書室等場所列為全面禁菸場所。民國 112 年菸害防制法全文修正後,這些規定移列至第 18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條次與法規內容分析。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職權規範內部秩序與運作,且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同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解釋性行政規則,則是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函釋是否具有法規命令的特徵: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具有外部法規範效力的抽象規定。若函釋只是說明既有法律如何解釋適用,且未增加法律所無的義務,性質上就是解釋性行政規則。

再將函釋的解釋與母法文義對照。本函指出,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所列場所,即使附設於其他公、私立場所或公寓大廈內,也不因所屬場所的性質不同而改變其禁菸性質。重點是看場所是否符合各款列舉的類型,而非只看它所在建築物或營業場所的整體性質。函釋據此統一主管機關的適用見解,並未另行創設禁菸場所。

法律性質與意涵

國健署本函係主管機關就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所為的一般性解釋,供下級機關或屬官執行職務時統一適用,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解釋性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也不是針對特定個案所作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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