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特考三等 船舶駕駛 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各船舶應經常以安全航速航行,俾能在當前環境與情況下採取適當而有效之措施,以避免碰撞;在決定安全速度時,所有船舶應考慮哪些因素?此外,使用雷達之船舶又應考慮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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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6 條「安全航速」。安全航速不是固定的速度數值,而是船舶在當時環境與情況下,仍能採取適當、有效的避碰措施,並能在適當距離內停住的速度。
決定安全航速時,所有船舶都要考慮一般因素;裝有且正在使用雷達的船舶,還要額外考慮雷達相關因素。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6 條分成兩組作答:先列出所有船舶共同考量的六項因素,再列出使用雷達船舶額外考量的六項因素。作答時應涵蓋各因素的具體內容,避免只寫「天候、海況及雷達狀況」等概括詞。
所有船舶應考慮的因素
- 能見度狀況:例如霧、雨、雪或煙霾造成的視程限制。
- 交通密度:包括漁船或其他船舶的集中程度。
- 船舶操縱性能:尤其是當時條件下的停船距離與轉向能力。
- 夜間背景光:例如岸上燈光,或本船燈光造成的海面反射、散射。
- 風、浪、流及航行危險物的接近程度:應綜合評估環境對操船與避碰的影響。
- 吃水與可用水深的關係:水深餘裕不足時,船舶可運用的操縱空間受限。
使用雷達船舶額外應考慮的因素
第 二 題25 分
錨泊當值時,航行員應注意並執行之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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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錨泊時船舶雖未航行,仍可能因風、潮流、浪湧或錨設備異常而走錨,也可能遭遇附近船舶接近、能見度惡化等風險。因此,錨泊當值的重點是:持續掌握船位與錨泊狀態、維持適當瞭望、監測環境變化,並在風險升高時及時通知船長、採取必要措施。
依《STCW 公約》STCW Code A-VIII/2 第 4-1 節第 51 段,船長認為有必要時,應於錨泊期間維持連續航行當值;當值航行員應履行規定的錨泊值班職責。另應遵守《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關於瞭望、錨泊船號燈號及音響信號的規定,以及我國《船員服務規則》關於錨泊或停泊時注意天氣及附近海面情況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錨泊當值的申論題,可依工作順序作答:先確認並追蹤船位,再監控走錨與周遭交通,接著檢查瞭望、船舶狀況及燈號音響,最後說明異常時的通報與應變。這樣能涵蓋平時值勤及緊急處置。
錨泊當值應注意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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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及標繪船位 儘速在適當海圖上確定並標繪船位,掌握錨泊位置、附近危險物及可用水域。於情況許可時,定時以固定航標或明顯岸上物標的方位、距離核對船位,判斷船舶是否仍穩固錨泊;可配合雷達、定位系統等設備交互確認,並留意定位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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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是否走錨 持續比較船位、物標方位及距離、船首向和錨鏈狀況,留意船舶是否持續偏移。發現走錨時,立即通知船長,並依船長命令及船舶程序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備妥主機、通知船首值勤人員或準備起錨移泊。
第 三 題25 分
每一船員每月至少參加一次棄船演習和滅火演習,試說明每次棄船演習時,應包括哪些操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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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三章第 19 規則辦理棄船演習時,每次演習的基本操演內容,以及救生艇、海上撤離系統等相關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演習應在可行情況下,盡量比照真實緊急狀況實施,並依船上部署表(muster list)執行各船員的職責。
解題方法
按 SOLAS 第 III/19.3.4 規則,依「發出警報並集合、確認人員與裝備、操作救生艇及相關設備、補充操演項目」的順序作答,並另列每次演習都須測試的集合與棄船緊急照明。
每次棄船演習應包括的操演項目
- 召集船員至集合站:以規定的警報召集船員,並以公共廣播或其他通訊系統宣布正在進行演習,使船員明白棄船命令。
- 報到並執行部署表職責:船員前往指定站位,準備並演練部署表所列工作。
- 檢查服裝:確認船員穿著適合棄船及緊急應變的服裝。
- 檢查救生衣:確認救生衣已正確穿著。
- 降放至少一艘救生艇:完成必要的降放準備後,降放至少一艘救生艇。
- 啟動並操作救生艇引擎:演練引擎啟動與操作。
- 操作救生筏降放吊架:演練用以降放救生筏的吊架操作。
第 四 題25 分
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73/78)附錄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所述「特別海域」係指哪些區域?並說明該規則對「特別海域內之垃圾拋棄規定」、「特別海域外之垃圾拋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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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MARPOL 73/78》附錄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對特別海域的定義,以及船舶在特別海域內、外排放垃圾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附錄五的基本原則是:禁止將垃圾排入海中,只有規則明文准許的類別,才能在符合條件時排放。排放時還須符合船舶航行狀態、距離陸地遠近、垃圾種類及處理方式等條件。
特別海域
附錄五所稱特別海域包括下列八個區域:
- 地中海區域
- 波羅的海區域
- 黑海區域
- 紅海區域
- 海灣區域
- 北海區域
- 南極區域
- 大加勒比海區域,包括墨西哥灣及加勒比海
特別海域是因海洋學、生態條件及船舶交通等因素,需要採取較嚴格的防止垃圾污染措施之海域。
解題方法:先判斷海域,再按垃圾種類判斷
作答時先列出八個特別海域,再分別整理「特別海域內」與「特別海域外」的規定。垃圾排放不是只看距岸距離;還要確認垃圾種類、是否經粉碎或研磨、船舶是否正在航行,以及是否符合其他附加條件。
特別海域內之垃圾拋棄規定
特別海域內原則上禁止排放垃圾,主要例外如下:
- 食物廢棄物:僅限已粉碎或研磨、能通過孔徑不大於 25 毫米篩網者;船舶須正在航行,並應盡可能遠離陸地,且距最近陸地至少 12 海里。
- 動物屍體:應盡可能遠離陸地排放;南極區域另有較嚴格限制。
- 貨物殘留物、貨艙洗艙水中的貨物殘留物:僅在規則所列條件均符合時,才可排放;其中包括殘留物不得含有有害海洋環境物質,並須符合距岸距離、航行狀態及港口接收設施等要求。考試作答宜指出其屬受嚴格條件限制的例外,不宜寫成一般准許排放。
塑膠、合成纜繩、合成漁網、塑膠垃圾袋、焚化爐灰燼、烹調油、生活垃圾及操作垃圾等,均不得排入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