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關務特考三等 機械工程(選試英文)科別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關務特考・三等・機械工程(選試英文)科別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關於社會福利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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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福利原則與立法者形成空間。憲法第 155 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也要求國家重視社會福利工作。這些規定提供立法依據與憲法指導,立法者得制定法律建置社會保險及相關福利制度。

社會福利給付的制度內容、資格與方式,通常由立法者依財政、社會需求等因素形成;但仍受憲法拘束,須遵守平等原則,也不能排除司法審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國家應建立社會福利制度」與「個人可直接請求特定給付」:前者是憲法對國家及立法者的要求;後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僅憑社會福利原則推得。再判斷立法形成空間是否等於免受司法審查或平等原則拘束;兩者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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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科學」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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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中,國家對教育、科學、技術及環境保護的責任,以及科學經費的法定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憲法第 165 條、第 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為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的原意。關鍵在於:憲法對科學經費設有最低比例,但比例是百分之十,不是百分之十五。

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第 165 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此項確為憲法本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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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基本國策章教育文化節所定,國家予以獎勵或補助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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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64 條所定的教育文化獎勵與補助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國家對下列對象予以獎勵或補助:

  •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 從事教育工作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條文列舉教育事業及從事教育工作者,沒有列入從事文化工作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屬於」憲法明定的獎勵或補助對象,再將各選項與《憲法》第 164 條的列舉內容逐一比對。選項 A、B 對應教育事業,選項 C 對應從事教育工作者;選項 D 將「教育」換成「文化」,不符合條文所列對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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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屬以憲法第 22 條為依據之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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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基本權,分辨其憲法依據是第 22 條的「其他自由及權利」,還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

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大法官解釋曾依此保障契約自由、結婚自由及姓名權;學術自由則以憲法第 11 條的講學自由為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在大法官解釋中的保障依據。題目問「非屬以憲法第 22 條為依據」,因此應選出保障根據是其他憲法條文的選項。學術自由雖也是受憲法保障的自由,但依據是第 11 條,而非第 22 條。

選項分析

  • **(A) 契約自由:錯誤選項。**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指出,契約自由是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其他自由權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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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依司法院釋字第 724 號,其違憲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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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24 號對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規定的違憲判斷。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的辦法規定,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時,理事、監事的職權即停止。釋字第 724 號認為,這項規定涉及人民結社自由、工作權,以及限制基本權所須遵守的法律保留原則;違憲理由不包括「契約自由」。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釋字第 724 號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系爭規定的效果:主管機關一旦命人民團體限期整理,理事、監事即失去職權。再依釋字第 724 號確認這項限制觸及哪些憲法保障,並與選項逐一比對。憲法第 22 條雖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但本號解釋所列的違憲理由並非契約自由。

選項分析

  • (A) 違反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錯誤(屬於違憲理由) 停止理事、監事職權會影響人民團體的組織運作及成員權利,屬對基本權的限制。相關限制應有法律依據,不能僅以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的辦法創設。釋字第 724 號認為系爭規定欠缺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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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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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以及公權力限制財產權時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野生動物保育、無線電頻率管理及菸害防制,均涉及重要公共利益;但以財產為制裁或加重負擔時,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必要性與衡平性。

本題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672 號、第 734 號及第 794 號解釋。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涉解釋,再看大法官是否認定該措施侵害財產權而違憲。A、B、D 所列措施,均曾經大法官認為有法律依據且符合比例原則;C 的滯納金再加計利息,則被認定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

選項分析

  • **(A) 禁止買賣瀕臨絕種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794 號解釋指出,禁止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是為維護生態平衡及保育野生動物,限制財產權具有正當目的,且符合比例原則,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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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限制債權人之債權實現,乃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何種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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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執行程序中,保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財物,所保障的憲法基本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 596 號解釋意旨,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金錢,以及其他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財物,是為了維護其最低生活需求,保障的是生存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及「禁止查封」。題目問的是保留基本生活物資所要保障的權利,重點在於讓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維持基本生存,而非保障其經濟活動、財產所有或免受差別待遇,因此選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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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憲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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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6 條保障的訴訟權。訴訟權不只包括向法院起訴,也涵蓋訴訟程序中依法受公平審判、利用適當訴訟制度解決爭議,以及委任律師代理等權利;但具體程序如何設計,立法者仍可在符合憲法要求的範圍內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人民是否有權透過訴訟尋求救濟,二是法律可否要求起訴前先走行政機關的救濟程序。前者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後者屬於訴訟程序設計,不能概括說所有行政訴訟都必須先提訴願。由此可判斷 (B) 的「一律」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刑人仍是訴訟權的保障主體。監所管理措施若侵害其權利,法律不得一概禁止其向法院請求救濟;概括排除訴訟會限制憲法第 16 條保障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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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公民投票制度,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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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解釋對公民投票與代議民主的關係,以及民國 114 年公民投票法對公投提案事項的限制。

公民投票讓人民直接表達意見,代議民主則由人民選出代表,由代表行使職權。釋字第 645 號指出,兩者並非互相排斥:立法院在憲法權限範圍內,得將重大政策交由人民直接決定;符合權力分立原則時,這不違反代議民主。

解題方法

以釋字第 645 號解釋作為判斷基準,逐項確認敘述是否符合解釋意旨;涉及公投提案範圍的選項,再對照命題當年公民投票法第 2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釋字第 645 號認為,公民投票制度與我國憲政體制採行代議民主原則並不衝突。公投是人民直接行使創制、複決權的途徑,可補充代議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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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案例所涉之基本權,何者非屬以憲法第 22 條為依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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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本權的憲法依據與權利性質。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及權利,實務上常以此為依據保障隱私權、資訊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及人格權等未明文列舉的基本權。

解題時應辨認各選項所涉及的權利,再判斷它是否主要以憲法第 22 條為依據。涉及法規部分,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憲法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案例涉及的權利類型:

  • 身體、住宅或物品受搜索檢查,涉及隱私與免受不當干預的保障。
  • 依法接受講習,涉及一般行為自由與人格發展。
  • 按捺指紋作為領取身分證的條件,涉及資訊隱私權。
  • 役男出境受限制,則涉及憲法明文保障的遷徙自由,而非以第 22 條作為主要依據。

因此,找出權利已有憲法明文依據的選項,即可判斷何者「非屬以憲法第 22 條為依據」。

選項分析

(A) 警察於臨檢時,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接受檢查:錯誤選項。 要求開啟後車廂,涉及對個人支配物品及私人領域的介入,並可能侵害隱私權。隱私權並未在憲法中逐項明文列舉,實務上以憲法第 22 條作為保障依據。警察臨檢及檢查仍須符合相關法律及憲法上的比例原則,但本題問的是權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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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國會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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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尤其是須由立法院以法律直接規定的「國會保留」事項。判斷重點在於:該事項是否對人民權利義務具有重大影響,或對法律秩序與公益具有重要影響,以致不能僅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自行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474號指出,請求權消滅時效與人民權利義務重大相關,並關係法律秩序安定及公益,應由法律直接規定。釋字第723號也再次確認,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屬法律保留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及解釋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涉及的規範內容,再判斷大法官解釋是否要求該內容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關鍵在於不要只看到「限制基本權」或「涉及財產權」就一律認定為國會保留;應依規範事項的性質與重要程度判斷。

選項分析

(A) 對財產權之限制:錯誤。 財產權限制涉及基本權保障,應符合憲法第23條及法律保留原則;但法律保留有層級之分,並非凡涉及財產權的事項都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視限制的內容與程度,部分細節仍可能由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因此此敘述過於概括,不能直接認定為國會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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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跨國(境)婚姻媒合行為課予處罰的法律規定,所涉及之基本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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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對「跨國(境)婚姻媒合行為收取或約定報酬」所涉及基本權的說明。依相關解釋,對此類媒合行為課予處罰,涉及媒合業者的平等權、工作權及契約自由;不包括婚姻自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受處罰者是從事婚姻媒合、要求或約定報酬的業者,再判斷處罰規定對其職業活動及交易安排造成哪些限制。業者是否能從事媒合工作、能否約定報酬,分別關聯工作權與契約自由;規範若對不同媒合業者或行為作差別待遇,也涉及平等權。

婚姻自由則是個人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等婚姻自主事項。題目所問的是「不包括」的基本權,故應選與媒合業者受處罰所涉權利不同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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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自辦市地重劃,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 7 人以上即得發起成立籌備會,而不問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之比率為何之規定,係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下列何種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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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對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發起門檻的憲法審查。市地重劃會重新配置土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位置、形狀及權利內容,因此涉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

解題方法

依釋字第 739 號,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 7 人以上即可發起成立籌備會,卻未要求發起人所持土地面積達擬辦重劃範圍土地總面積的一定比例。此門檻未適當反映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的實質利害關係,可能使面積占比極低的少數人啟動重劃程序,影響其他所有權人的財產權保障。

因此,判斷關鍵是:釋字所指摘的規範,是否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的權利與處分地位。答案是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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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行政院提出之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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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63 條、第 70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第 520 號解釋,重點是辨別預算案、法定預算的性質,以及立法院對預算執行的參與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公布後,成為法定預算。預算具有年度性,內容以具體歲入、歲出數額呈現,與一般法律的規範方式不同;但法定預算具有法律形式及規範效力,對行政機關的預算執行具有拘束力。

釋字第 520 號解釋指出,行政院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部分支出的執行,不能一概認定違憲。若停止執行涉及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的變更,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使立法部門得以參與決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是否把「預算執行受到立法院監督」說得過廣。立法院對預算具有審議權,也能監督執行;但行政院仍負責執行預算,停止執行也不必然要先經立法院同意。只有當停止執行涉及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時,才有立法部門參與決策的憲法要求。因此,將「未經立法院參與」一律等同違憲的選項,表述過度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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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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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所定立法院職權,以及總統彈劾、修憲與預算審議的程序。法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立法院的憲法職權。立法院有提議修憲、提出總統彈劾案及議決預算案等權限;若某項人事任命依法不須立法院同意,即為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 (A) 修憲提案權:錯誤選項。 立法院得提出憲法修正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立法院須經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才能提出修憲案;之後尚須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 **(B) 總統彈劾發動權: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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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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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及《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所定的政黨違憲解散事由,是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兩個要件各有「目的或行為」與「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兩組選擇關係。

條文沒有將「提倡共產主義」本身列為獨立的解散事由;判斷重點在政黨目的或行為是否造成法條所稱的危害。

解題方法

把法條列出的事由拆成兩組:

  • 主體面:政黨的「目的」或「行為」。
  • 危害面:「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選項若符合這兩組之一,即屬法定事由;若另增法條未列的抽象思想或主張作為當然解散理由,即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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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下列何者不屬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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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與《地方制度法》對中央、地方權限的劃分。地方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享有自主決定及執行權限的事務;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原則上屬中央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9 條分別列舉直轄市、縣(市)的自治事項,其中包括社會救助、都市計畫及營建等事務。《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6 款則規定,航業及海洋漁業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法定權限分類:社會救助及都市計畫、營建事項可在《地方制度法》的自治事項中找到依據;航業及海洋漁業則是《憲法》列明的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要留意,「交由地方執行」不等於「地方自治事項」:若權限來源是中央法規的委辦或交付,地方只是執行機關,並非以自治團體身分自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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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如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將違反何種憲法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宗教中立原則。憲法第 13 條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國家處理宗教事務時,應對各宗教保持中立與寬容,不得偏袒特定宗教,也不得無正當理由加以壓制。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指出,國家對特定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違反宗教中立及寬容原則。

本題涉及憲法第 13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國家不論是特別扶助某一宗教,或特別限制某一宗教,都未能對各宗教保持中立,直接對應「宗教中立及寬容原則」,因此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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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租稅法定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19 條的租稅法定主義。人民納稅義務及相關租稅事項,須有法律依據;主管機關解釋租稅法律時,也須依憲法原則、立法意旨及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把租稅法定主義的適用範圍說得過窄或過度僵化。特別注意:租稅法定主義不只要求有法律依據,也要求行政機關解釋法律時遵循正當的法律解釋方法;但並非所有租稅事項都必須由立法者自行訂出細節,完全不得授權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租稅法定主義並非只在課予納稅義務時適用。租稅優惠、減免涉及租稅負擔的形成與分配,也須有法律依據,並受相關憲法原則拘束,不能因此排除租稅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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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資訊自主控制權之保障範圍,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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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資訊隱私權,以及個人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個人原則上得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在何種範圍與何時揭露,並享有對資料使用的知悉與控制、更正資料錯誤等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及憲法解釋、判決為準。題目沒有要求比較後續修法,以下依相關解釋與判決意旨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判斷選項所述事項是否涉及資訊自主控制權保障範圍。指紋、健保資料及抽血檢測所得的個人資訊,都有相應解釋或判決直接論及;新聞採訪跟追則主要涉及新聞自由、被跟追人的隱私與不受侵擾自由,並非資訊自主控制權本身的保障事項,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新聞採訪者之跟追拍攝行為: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處理新聞採訪者跟追行為與被跟追人權利的衝突,討論新聞採訪自由、隱私權及合理隱私期待等問題。該解釋並未將新聞採訪者的跟追拍攝行為列為個人資訊自主控制權的保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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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現行規定,關於總統與行政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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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權限分工,尤其是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通過後的解散立法院程序,以及行政院移請覆議的要件。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此外,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須經總統核可,才能移請立法院覆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憲法明定的權限主體或程序條件說錯:

  • 不信任案通過後,解散立法院是總統的權限,但須由行政院院長呈請。
  • 行政院移請覆議,須有總統核可。
  • 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總統不因此成為最高行政機關。
  • 憲法沒有規定行政院院長必須由立法院多數黨人士出任。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因此,總統須有行政院院長的呈請,始得行使解散立法院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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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 3 個月內踐行下列何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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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所定的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立法院提出修正案或變更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三個月內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程序順序:「立法院提出」→「公告半年」→「三個月內踐行程序」。這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明定的公民複決程序,因此應選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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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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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指出,保障範圍不只包括在議場發言,也包括與行使職權有關、在立法院內所為的言論及行為;保障目的在使立委能充分行使職權。

免責權所排除的是院外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但不排除院內依議事規則所負的紀律責任,也不免除政治責任。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與解釋意旨判斷。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1. 範圍:言論或行為是否在立法院內,且與立委職權行使有關。
  2. 效果:免責權排除的是院外法律責任,不等於所有行為都不受院內紀律或政治評價。

選項分析

(A) 於立法院公聽會之發言,不在保障範圍:錯誤。 立法院公聽會屬立法院內的職權活動。立委在公聽會中與職權行使有關的發言,屬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不能僅因發言地點不是議場,就排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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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地位及人事任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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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地位,以及大法官人數、任命與任期制度。解題時要區分「大法官作成具拘束力的憲法裁判」與「大法官是否具有憲法上法官地位」;兩者相關,但不能只憑裁判效力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核對大法官的人數、任命機關與任期,再判斷大法官在憲法上的地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 8 年,並有任期交錯安排。至於大法官是否為憲法上法官,則由大法官行使憲法裁判權及相關解釋所確認的職權性質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憲法本文第 79 條雖未明定大法官總額,但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並非由法律另定人數總額。

  • (B) 錯誤。 憲法本文第 79 條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則改為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選項的關鍵錯誤是把「院長、副院長」一併納入增修條文所定的 15 名大法官任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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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實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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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所稱「實體裁定」的性質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憲法法庭於案件審理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權利或公共利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作成暫時處分裁定。同條第 3 項明定,暫時處分裁定的性質為實體裁定。

裁定是否屬實體裁定,不能只看它是否用「裁定」作成,而要看法律是否將它定位為就案件實體事項所作的判斷,或是處理程序、卷證等事項的裁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涉及的裁定類型,再對照法條明文:

  • 聲請不受理:屬於聲請合法性或受理要件的審查。
  • 閱覽卷內文書:屬於訴訟程序中的卷證閱覽事項。
  • 暫時處分:憲法訴訟法明定其裁定性質為實體裁定。

因此,直接找出法律明文列為實體裁定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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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於其職務範圍內,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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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刑法上的公務員包括:

  1.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3.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者。

公立學校教師不會只因任職於公立學校就當然成為刑法上的公務員;受託研究也不會只因委託者是政府機關,就當然符合委託公務員的要件。應看其具體職務是否依法涉及公共事務,以及是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述工作是「研究計畫執行中的一般採購」,還是「依法令辦理政府採購的職務」。研究計畫中的採購,通常是為完成研究所進行的財物或勞務交易,並非當然屬於受委託行使政府公權力的公共事務。相較之下,題目 D 明確指出教師是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項,符合授權公務員的判斷方向。

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曾認為,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或民間委託、補助辦理科學研究計畫,其計畫採購原則上不因此取得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研究計畫採購與政府機關的法定職權並非當然相關。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工研院委託公立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進行科學研究,題幹所述採購是為完成研究計畫而辦理。研究人員並非僅因服務於公立研究機構,或因參與計畫採購,就成為刑法上的公務員;題目也未指出其受政府機關依法委託行使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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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關於刑法之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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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依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皆為正犯。實務上,共同正犯須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僅有客觀上一起行動,欠缺犯意聯絡,不能只憑「共同行為」成立共同正犯。

共同犯意不必事前謀議,也可以在犯罪實行時形成;但各行為人仍須對共同犯罪有意思聯絡。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實務對共同正犯的要件:

  1. 是否要求共同犯意?
  2. 共同犯意是否必須事前形成?
  3. 過失行為能否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決定?

題目問「何者錯誤」,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 B 將「共同行為實行」當成足以成立共同正犯,忽略了共同犯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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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甲為某一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將其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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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第 37 條的專屬授權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著作財產權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及其他事項,依雙方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

專屬授權並未移轉著作財產權本身,但在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自行行使該權利。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專屬授權」,再依序判斷三件事:授權範圍內誰能行使權利、被授權人能否自己名義訴訟,以及授權範圍不明時如何推定。選項 A、B、D 分別對應這些規則;C 則須檢視著作權法是否要求授權契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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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有關成文法國家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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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成文法國家」與「不成文法國家」的法源及法律解釋方法。成文法國家以制定法為主要法源,法律通常由有權立法機關依程序制定;不成文法國家則較重視判例、習慣等法源。兩者差異是法源的主要形式,不代表成文法國家排斥法官解釋法律或限制特定解釋方法。

解題方法

先掌握成文法國家的基本特徵:以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律為主要法源。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把「以成文法為主」誇大成禁止法官造法、禁止歷史解釋,或只能採文義解釋。這些都不是成文法國家的必然特徵。

本題涉及法制概念,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法學通說為準;本題不涉及後續重要修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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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上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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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原則的分類:哪些原則屬於「法治國原則」的具體表現,哪些則屬於其他憲法原則。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權力受到法律拘束,並透過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及依法行政等原則加以落實。

本題涉及憲法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原則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屬的憲法原則即可。若某選項是在要求國家權力依法行使、法律授權明確,通常屬於法治國原則;若是在說明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自人民,則屬於民主原則或國民主權原則。

選項分析

  • (A) 法律保留原則:錯誤選項。 法律保留要求特定事項須有法律依據,尤其涉及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不能僅由行政機關任意決定。它限制國家權力並保障人民權利,是法治國原則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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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關於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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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源」及其分類。法源是法律規範的來源,常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以文字形式制定或公布;不成文法源則非以正式制定的法規文字為其形式,例如習慣與法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法學分類為準。

國際條約經國內法程序取得效力後,得作為國內法的依據。判例則是法院裁判所形成的見解,並非經制定、公布的成文法規。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源,再檢查其成文或不成文的分類。此題的關鍵在選項 (C):它把「行政命令」與「判例」一併列為成文法源,但兩者的形式不同;行政命令是成文規範,判例則不是成文法規,因此該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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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法定債之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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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債之發生原因」的分類。民法上的債,可能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也可能因當事人約定而發生。典型的法定債之發生原因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契約則是因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的意定債之發生原因。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考試分類作答。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列原因是「法律直接規定其效果」,還是「當事人以合意成立」。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均屬法律所定的債之發生原因;契約則以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為成立基礎,屬意定債之發生原因。因此,題目問「非屬法定債之發生原因」,應選契約。

選項分析

  • (A) 契約:正確,為本題答案。 契約原則上因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債權債務依雙方約定發生,屬意定債之發生原因,非屬法定債之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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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甲想跟友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但不知公司法對於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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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對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及公司設立登記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公司法》第 18 條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並禁止使用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的名稱。同法第 12 條則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公司法人的相關事項才得以對抗第三人;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8 條及第 12 條。關鍵在於區分「公司所營事業應記載於章程」與「公司只能經營章程記載的項目」:兩者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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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與權力分立原則較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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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力分立原則」及其在中央與地方權限、立法與行政監督、立法與司法界線上的運用。權力分立要求不同權力機關各自依憲法行使職權,彼此制衡,同時不得侵入其他機關的核心職權。

本題涉及《憲法》第 55 條(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第 63 條(立法院議決法律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呈現不同權力或層級之間的權限劃分與相互制衡。若選項是在說明機關如何行使職權、如何受到其他機關制衡,通常與權力分立相關;若屬於同一權力體系內的職權配置,或不以機關間制衡為核心,關聯便較弱。

選項分析

(A) 地方自治制度:錯誤。 地方自治涉及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分配,使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內,自主處理地方事務。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具有垂直分權的性質,因此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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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係屬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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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一般侵權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屬於過失責任(亦稱過錯責任)。原則上,受害人須就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解題方法

先看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是否要求故意或過失:條文明定「因故意或過失」,因此一般侵權行為並非只要發生損害就必須賠償,而是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歸責基礎,故為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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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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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8 的大法庭言詞辯論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是否必須辯論,再辨明刑事案件中「委任律師」與「未選任辯護人時由審判長指定辯護人」的規定,最後檢視未到場時是否一律停止審理。依此可判斷,B 符合法條文字;C 將「應」誤作「得」,D 將到庭缺席的效果說成一律停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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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關於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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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6 條的費率種類、調整程序,以及實績費率的適用範圍與計算基礎。

本法的保險費率分為兩種: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的投保單位,只有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實績費率由保險人每年依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計算調整。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關鍵用語即可判斷:費率種類是「二種」;一般費率調整時,須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績費率適用於行業別災害費率,按最近三年資料每年調整。選項若把費率種類、調整程序或年限改掉,即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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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甲委請 17 歲的乙代理其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乙之父親丁表示其不同意乙為甲進行代理行為,於此情形,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應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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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代理人的行為能力,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所生法律效果。依民法第 104 條,以代理人所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對本人發生;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原則上不影響代理行為的效力。

依民法第 105 條,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其效力不因代理人欠缺行為能力而受影響。因此,17 歲的乙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仍可代理甲訂立買賣契約;乙的父親丁不同意,也不會使甲、丙間的契約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是以甲的名義、在代理權範圍內與丙訂約。題目已表明甲委請乙代理,且未提供乙逾越代理權或未表明代理本人等情形,因此判斷重點是乙未滿 18 歲及父親反對的效果。

代理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甲;代理人須有代理權,但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民法第 105 條明定,代理人欠缺行為能力,不影響其代理意思表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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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關於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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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之 1、第 8 條及第 9 條,重點在於分辨經銷商、改裝或分裝者,以及輸入業者各自承擔的商品或服務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所指的業者身分,再核對法條如何分配責任:

  • 經銷商:商品或服務發生損害時,原則上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經銷商得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或縱使盡相當注意仍不可避免發生損害,以主張免責。
  • 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法律使其負起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者」相同的責任。
  • 輸入業者:視為商品的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的提供者,負本法所定責任。

因此,判斷關鍵是:改裝、分裝者的責任究竟比照經銷商,還是比照製造者、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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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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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法官法》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準備程序、卷證開示,以及起訴時的卷證移送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三個法定安排:法院應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檢察官起訴後應即開示本案卷宗及證物;檢察官起訴時採起訴書一本,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準備程序原則上不公開。據此逐項比對,即可判斷只有 B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國民法官法》第 47 條規定,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應」表示法院有進行準備程序的義務,並非得以省略。

  • **(B) 正確。**依《國民法官法》第 53 條,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卷宗及證物。這是為使辯方得以掌握檢方所持資料,準備防禦及審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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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民法第 208 條規定:「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一規定在法律上應該屬於下列哪一類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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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任意法」與「強行法」的區別。民法第 208 條規定,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時,原則上由債務人行使選擇權;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時,則依其規定。條文容許當事人以契約改變選擇權歸屬,屬於任意法。

解題方法

判斷法規是否為任意法,可看當事人能否以約定排除或變更該規定:若可以,該規定是任意法;若不可以,則是強行法。第 208 條明定「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表示債務人享有選擇權只是法律未經當事人另行約定時的預設規則。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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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權利主體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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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利主體」的範圍。權利主體是法律上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通常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某些法律規範也會就特定事項,承認其他團體或特定對象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地位。不同權利的性質與法律目的不同,享有該權利的主體範圍也可能不同。

本題涉及法學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法律體系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權利主體的法律概念。尤其要區分「能否成為一般權利主體」與「能否在特定法律關係中享有某種權利或受法律規範」;不能因為法律對某事項設有規範,就直接推論該對象具有一般法律人格。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具有法律上人格者,原則上得成為權利主體。民法上的自然人與法人,均可在法律承認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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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據憲法訴訟法之規定,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律違憲而應失效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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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對違憲法規範失效時點及其效力的規定。憲法法庭宣告法律違憲且應失效時,可宣告立即失效、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不同失效方式會影響法律何時停止適用,以及既有確定裁判的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 1 月 23 日修正《憲法訴訟法》第 52 條至第 54 條後,相關規定有所調整;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法條對三種失效方式的規定,特別留意兩個關鍵:立即失效的法律不會當然推翻先前已確定的裁判;定期失效期間內,法院原則上仍應適用該法律,除非判決主文另有諭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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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法官於承審個案中,如認所應適用之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或法律者,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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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審理個案時,遇到「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能否在個案中拒絕適用。法規命令的位階低於法律,須符合憲法、法律及授權範圍。法官依憲法第 80 條獨立審判,得審查法規命令是否合法;認為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時,可在該案中拒絕適用,但無權撤銷命令或宣告其一般性失效。

涉及法規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審查標的是「法規命令」還是「法律」。法官遇到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得在承審個案中自行判斷是否適用;若是法律位階法規範有違憲疑義,則應依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於符合要件時聲請憲法法庭審查。題目明確問法規命令,故應選個案拒絕適用,而非由法官撤銷或宣告普遍失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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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特定橋梁明示因重量限制而禁止通行小客車,則解釋上大貨車或大客車亦屬禁止之列,此為下列何種解釋方法之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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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方法中的當然解釋。當法律或規範明示某種情形應受特定處理,而其他情形在理由上更應如此處理時,依「舉輕以明重」的道理,將較重的情形一併納入,稱為當然解釋。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解釋方法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明示橋梁因承載重量有限而禁止小客車通行。大貨車或大客車通常比小客車更重,對橋梁承載造成的負擔更大。既然較輕的小客車已被禁止,基於相同理由,重量更大的車輛當然也在禁止之列。這是由「輕者禁止」推知「重者更應禁止」,屬於當然解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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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法規範,何者效力位階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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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制中自治法規與中央法規命令的效力位階。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制定自治法規,其中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委辦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定的規則。

解題方法

先依制定機關與規範事項區分法規類型,再比較位階:中央法規命令是中央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規範;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則屬地方層級規範。地方自治法規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中央法規命令,因此本題所列選項中,中央法規命令效力位階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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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甲向乙以契約租得 A 屋,租賃期限為 2 年。在租賃期間,甲與乙間之權利義務,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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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租賃關係中,租賃物修繕、租約終止、租賃物所有權移轉及稅捐負擔的規定。命題年度為民國 114 年,以下依當年民法規定說明。

  • 出租人修繕義務:民法第 429 條規定,租賃物的修繕原則上由出租人負責;契約另有約定時,依其約定。
  • 定期租約的終止:定有期限的租賃契約原則上於期限屆滿時消滅;租期中能否提前終止,須看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雙方是否合意。法律所定終止權可由一方行使,不以取得對方同意為必要。
  •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 425 條規定,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即使將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租賃契約原則上仍對受讓人繼續存在。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租期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則有法定例外。
  • 租賃物稅捐:民法第 427 條規定,不動產因使用所生的稅捐由承租人負擔,並非該不動產的一切稅捐均由承租人負擔。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四項租賃規則。題幹租期為二年,若乙在甲占有 A 屋期間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丙,原則上適用民法第 425 條的「買賣不破租賃」。二年租期未達未經公證租約逾五年的例外門檻,因此租約對丙仍繼續存在。再以第 429 條、第 427 條檢驗修繕及稅捐選項,並注意「解除」與租期中「終止」的法律效果及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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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甲男已達適婚年齡,因唯恐與有姻親關係之人結婚,違反近親結婚禁止之規定致婚姻無效,而向乙男請教姻親之範圍。下列關於法律規定之姻親範圍,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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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姻親」的法定範圍。依民法第 969 條,姻親包括三種:

  1. 血親之配偶。
  2. 配偶之血親。
  3.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姻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民法第 969 條列出的三種關係。只有條文所列的身分連結才是姻親;不能因為親屬關係經過婚姻連結,就自行擴張姻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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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關於童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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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五章「童工、女工」中童工的定義、危險工作限制、工作時間及夜間工作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44 條,童工是指年滿 15 歲、未滿 16 歲受僱從事工作的人。童工及年滿 16 歲、未滿 18 歲之人,均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第 47 條限制童工的每日及每週工時;第 48 條則禁止童工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工作。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考查的規定:A 是未滿 15 歲者提供勞務時的準用規定;B 考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的禁止;C 考童工工時;D 考夜間工作時段。逐一比對條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規定,未滿 15 歲之人以承攬或其他非僱傭關係提供勞務者,準用未滿 15 歲工作限制及童工保護規定。選項將適用對象寫成「未滿 16 歲」,範圍過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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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定有刑事罰則之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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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犯罪名稱,以及家庭暴力行為與該法所定刑事罪名的差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明定「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成員間的家庭暴力行為,則須依其具體行為適用刑法等法律判斷是否另成立犯罪。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庭暴力罪」是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犯罪,並非該法另設的獨立罪名。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定有刑事罰則之刑事罪名」,再核對選項是否是該法條文明定的罪名。第 61 條規定,違反法院所為特定保護令裁定者,成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選項 A 符合法條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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