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關務特考四等 關稅會計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關務特考・四等・關稅會計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會議成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的行政院會議組成。依該條,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條文當時並無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審計部屬監察院體系,審計部部長不是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因此不在憲法第 58 條列出的行政院會議成員之中。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憲法第 58 條列出的四類成員: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符合其中一類者即為成員;不屬於這些身分者,便是題目所問的「非屬」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關於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立法院的職權、集會與領土變更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是分辨「領土變更」的法定程序:立法院提出的是領土變更案的提案,並須依特別高門檻表決;通過後還須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不能只靠立法院決議完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A、B、C 分別涉及總統國情報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的狀態,以及立法院對總統提出彈劾案的權限;D 則須核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所定的領土變更程序與門檻。

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因此「得」聽取的敘述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無助於政黨政治之發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黨政治與選舉制度的憲法解釋。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所述制度是否有助於政黨政治的健全發展,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40 號、第 520 號及第 721 號解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脈絡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大法官解釋的意旨:釋字第 340 號認為,政黨推薦候選人保證金減半,形成對未獲政黨推薦候選人的差別待遇,並無助於政黨政治健全發展;釋字第 520 號、第 721 號則肯認總統經由行政院院長推動政見、比例代表制設席次門檻,以及不分區立法委員喪失黨籍即喪失職務,均與政黨政治的運作有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為本題答案。 釋字第 340 號指出,政黨推薦候選人保證金減半,會使未獲政黨推薦者必須繳納較高額保證金,造成不合理差別待遇,無助於政黨政治的健全發展,並違反平等原則。因此此項正是「無助於政黨政治之發展」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重點在於區分「對身體自由的拘束」與「對其他基本權利的限制」。人身自由保障人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等身體自由剝奪或限制;通訊監察則主要涉及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直接限制人民的身體自由:

  • 逮捕、拘留、管收均會使人不能自由離去,屬身體自由的拘束,受《憲法》第 8 條保障。
  • 通訊監察是監聽或取得通訊內容,限制的是通訊秘密與隱私,並非人身自由。

因此,不屬於第 8 條保障範圍者為 (A)。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立法者制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係為履行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民生福祉原則,亦常稱為社會國原則或社會福利原則。其意旨是國家應積極改善人民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與工作條件,並透過社會保險及勞動保障制度,照顧勞工等需要特別保護的群體。

憲法第 153 條要求國家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的法律,實施保護政策;第 155 條則揭示國家應推行社會保險制度,並對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給予適當扶助。立法者制定《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動條件,制定《勞工保險條例》建立勞工社會保險制度,都是落實上述憲法要求的具體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列法律的保護目的:勞動基準法著重保障勞工的工資、工時、休假等基本勞動條件;勞工保險條例則透過社會保險,在勞工遭遇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或死亡等情形時提供保障。

兩者共同指向國家積極保障勞工生活與福祉,屬於民生福祉原則的實踐,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我國憲法第 9 條明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9 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及司法院大法官對軍事審判程序性質、救濟與國家賠償的見解。軍事審判由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實施,但其程序具有司法權性質;軍事審判並非國防部得以排除普通法院監督的封閉體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是否符合軍事審判的制度定位:軍事審判的執行機關、程序性質、與普通法院的關係,以及受審者受損害時的救濟。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將軍事審判說成可以排除普通法院監督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軍事審判程序由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實施,這是軍事審判的程序及組織特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商業言論受憲法保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言論是否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整理相關標準指出:商業言論提供的訊息,若內容非虛偽不實、沒有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且有助消費者作成經濟上的合理抉擇,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

受保障不代表政府不能管制。商業言論的保障程度與政治、學術等言論不同;為保障消費者或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得依法限制。釋字第 414 號解釋即指出,藥物廣告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得受較嚴格規範。

本題涉及的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用商業言論的保障條件篩選選項:虛偽不實、足以誤導,或以違法交易為目的的訊息,不符合受憲法保障的要件。藥物廣告則不能只因為受到嚴格管制,就認為完全不受憲法保障;釋字第 414 號解釋承認其屬商業言論,同時指出因涉及國民健康,得受較嚴格規範。因此,符合題意的是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關於本條規定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宗教自由不只保障人民選擇、信奉宗教,也保障人民不信仰宗教,以及拒絕參與與自己信仰不同的宗教活動。宗教團體是否完成法人登記,也不會使其當然失去憲法保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3 條迄今無相關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憲法第 13 條保障的是「信仰宗教之自由」,再從正、反兩面掌握其範圍:人民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選擇不信;可以參與宗教活動,也可以拒絕參與。接著逐項比對,凡主張無神論者不受保障者,即與宗教自由保障不信仰宗教的面向相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關於人民集會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以及《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第 718 號解釋。集會自由屬表現自由,保障人民透過集體行動和平表達意見;對集會的限制,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談的是哪一類規範:

  • 集會內容的事前審查:涉及言論內容管制,應檢視是否逾越憲法保障。
  • 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依憲法第 14 條及釋字第 445 號、第 718 號解釋判斷。
  • 禁制區及法律明確性:直接對照釋字第 445 號解釋。

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將集會遊行法目的說成「充分事前審查集會內容」的選項,與集會自由保障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目的不是對集會遊行內容進行充分的事前審查。集會自由保障人民集體和平表達意見;釋字第 445 號並指出,若僅因集會主張特定政治理念,就予以禁止,將不當干預政治意見表達。法律可以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而限制集會,但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能把內容審查當作法律目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甲原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後經銓敘部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嗣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其同時具有我國與加拿大國籍,故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 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核定其免職。甲認上開規定業已違反憲法第 7 條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6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審查,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68 號對「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立醫療機構公務人員醫師」的判斷。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平等原則不是要求所有人一律相同,而是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判斷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權,須檢視其目的是否正當、分類是否合理,以及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具備足夠關聯。

釋字第 768 號指出,公務人員與國家間具有緊密的信任關係;國家對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適任公務人員,以及適合擔任何種公務人員,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該號解釋認為,相關規定未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使其不得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尚無違背。

解題方法

先掌握釋字第 768 號的結論,再逐一核對選項:解釋承認國家有較大的任用裁量,也認定系爭限制並未違反平等原則。因此,選項中若把該限制說成「違反平等原則」,即與解釋結論相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土地徵收制度在憲法上應遵守之要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要求的憲法保障。土地徵收是國家為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依法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的手段;因侵害重大,須有法律依據、符合公益與比例原則,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國家也須給予補償,但憲法解釋所要求的是「合理補償」,不等於一律須按「市價」補償。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徵收的依據、目的、程序與補償四個面向,再核對大法官解釋使用的憲法標準。關鍵在於區分「憲法要求合理補償」與「法律採市價作為補償計算標準」:兩者層次不同。題目問的是「憲法上應遵守之要求」,因此不能把法律上的市價補償標準直接當成憲法一律要求的標準。

選項分析

  • (A) 土地徵收須有法律依據:正確。 徵收須依法律所定要件與程序辦理。釋字第 409 號、第 534 號等解釋均指出,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徵收人民土地,須依法為之。

  • (B) 徵收土地須基於公益之理由:正確。 徵收須基於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且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若欠缺公益目的,或徵收手段與目的不相稱,即不能正當化對財產權的重大限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認定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合憲,主要係根據下列何種理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對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的合憲理由,以及立法者因司法職務性質而設特別規定的立法裁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令執行職務的檢察官,以及依審判職務執行職務的法官,因故意違法執行職務,或因重大過失而違法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時,國家負賠償責任。釋字第 228 號解釋認為,立法者考量審判與追訴職務的特性,對相關國家賠償責任設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因此合憲。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釋字第 228 號「認定合憲的主要理由」,應抓住解釋所採的立法裁量論證:審判、追訴職務具有特殊性,立法者得依其特性訂定不同於一般公務員的責任規範;只要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即不因設有特別要件而違憲。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一般行為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一般行為自由是憲法未明文列舉的基本權之一,依憲法第 22 條「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受到保障。釋字第 689 號解釋指出,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屬一般行為自由;其保障基礎在於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

一般行為自由具有概括性。若某項行為已受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保障,應優先適用該項基本權;一般行為自由則補充保障未由其他基本權涵蓋的行為。受到保障不代表完全不能限制,仍須依憲法第 23 條檢驗限制是否具有正當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

本題涉及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第 699 號、第 712 號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一般行為自由及相關解釋意旨,無須另以後續修正改變答案。

解題方法

先確認一般行為自由的憲法依據,再判斷它與列舉基本權的適用關係。接著辨認各選項所涉解釋:收養自由見釋字第 712 號,強制酒測見釋字第 699 號。這兩號解釋的結論可直接用來排除 C、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關於隱私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隱私權的憲法保障範圍,以及大法官解釋對生活私密領域、個人資料自主與秘密通訊自由的說明。隱私權雖未在憲法中以單一條文明文列出,仍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其中,憲法第 12 條另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本題涉及的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已因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違憲,自 109 年 5 月 29 日起失效。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大法官解釋中對隱私權的明確意旨:

  • 釋字第 791 號指出,通姦罪的發現、追訴及審判過程會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 釋字第 689 號指出,人在公共場域中,仍可能享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等侵擾的保障,但須有合理隱私期待。
  • 釋字第 603 號將個人資料自主納入隱私權保障,包含資料記載錯誤時的更正權。
  • 釋字第 631 號說明,秘密通訊自由是憲法保障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

因此,核對選項與解釋意旨後,可判斷 B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在我國之外國人得享有下列何種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人在我國享有權利的範圍,須區分「以國民身分為前提的權利或義務」與「不以國籍為限、依法得行使的權利」。外國人原則上也受我國法律保障;若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依法侵害其權利或利益,外國人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當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已規定,外國人具備該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因此,選項 D 的寫法確實涉及法條適用範圍,詳見選項分析。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國民身分相關事項,或是法律明文容許外國人行使的權利:

  • 選舉權屬於公民政治權利,以具有我國國民身分為前提。
  • 強迫入學制度所稱適齡國民,並非一般外國人。
  • 訴願是人民對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尋求行政救濟的途徑,外國人只要符合提起訴願的要件,也可行使。
  • 專技考試則須依專技人員考試法及各職業管理法規判斷應考資格,不能一概而論。

依題目所附官方答案,應選擇可直接作為一般性行政救濟權利說明的 訴願。

選項分析

(A) 選舉:錯誤。 選舉權是公民參政權,須具有我國國籍並符合相關選舉法規所定條件。外國人不因在我國居留或設有住所,即取得我國選舉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基本權之作用或功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的功能。基本權除了保障人民免受國家不當干預,也可能要求國家採取積極措施、保障特定制度,並影響權利實現的程序安排。常見功能包括防禦權、保護義務、制度性保障等;「程序分享」並非通常所稱的基本權功能。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依基本權的一般理論作答;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是否屬於基本權功能的常見類型:

  • 人民要求國家不得侵害權利,屬於防禦權。
  • 人民要求國家保護其免受第三人侵害,涉及國家保護義務。
  • 憲法保障某些制度的核心內容,屬於制度性保障。
  • 「程序分享」不是與上述並列的基本權功能類型,因此選出。

選項分析

(A) 防禦權:錯誤選項。 防禦權是基本權的典型功能,人民得據以排除或防止國家對基本權的不當干預。例如國家限制人民自由或財產,須有憲法及法律上的正當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根據現行法我國之總統與副總統如何產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總統、副總統的產生方式。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並由選民投票選出。因此,兩人以同一組候選人搭配參選,並非分別選出,也不是總統當選後再任命副總統。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關鍵:第一,總統與副總統都由人民直接選舉;第二,兩人以聯名方式登記參選。符合這兩點的選項,就是正確答案。法規基準為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本題所涉產生方式並無影響答案的重要後續修正。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無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所定的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應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須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

領土變更案的程序則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由立法院提出,經公告半年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並未規定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列舉事項。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都明文列入;領土變更案不在列舉之中,且其提案及複決程序另有《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範,因此無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其所定義之「獨立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所談的「獨立機關」,以及「機關」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之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獨立機關是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釋字第 613 號指出,獨立機關是行政組織的一種安排:特定行政事務依法脫離一般層級指揮監督,使機關能在職權範圍內獨立運作;設置目的在減少政治干預,讓機關依專業自主決定。題目問的是這種「機關」,不能把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個別人員也直接當成機關。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不是依法設置、具有組織地位的合議制機關;若只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就不符合題目所問的「獨立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均屬依法設置的行政機關,並具有獨立機關性質。檢察官則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公務員,不是合議制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關於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院與監察院的組成及人事規定。兩院的委員都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但監察委員的任期明定為六年,考試委員的院長、副院長與委員則依相關規定產生,並非由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兩院人事制度的共同點與差異:

  • **共同點:**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 **差異:**監察委員任期六年,且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能把監察院的規定直接套用到考試委員身上。
  • **首長產生:**兩院院長、副院長均不是由委員互相推選。

因此,最直接的判斷依據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這項共同規定。

選項分析

(A) 其行使職權皆須超出黨派以外,故不得加入政黨: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明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該條並未對考試委員作相同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刑法所定之最低法定刑,如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致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3 條何原則有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罰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國家以刑罰限制人民自由,立法者雖有形成空間,仍須使刑罰與犯罪情節相稱,避免對輕微犯罪施加顯然過苛的處罰。

題幹所述見解認為:刑法所定最低法定刑,若使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者也無從宣告易科罰金,因而導致處罰顯然過重,該刑罰規定在此範圍內即與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不符。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犯罪情節輕微」「無從易科罰金」「顯然過苛」。這是在比較犯罪行為的輕重與法律所設刑罰效果是否相稱,屬於比例原則的審查,而非法律文字是否清楚、人民是否有信賴,或法律是否溯及適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的司法權,以及司法院所具有的司法行政、司法自主與審判職權。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 78 條並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與公務員懲處復審須予區分。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所述是否屬於司法院職權,再特別檢視「公務員懲處之復審事件」:它是公務員對懲處措施提起的救濟,並非憲法第 77 條所稱的「公務員之懲戒」。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但不因此取得審理公務員懲處復審事件的職權。

選項分析

(A) 非訟事件之審理:錯誤選項。 非訟事件由法院依法律審理,屬司法權範圍。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具有司法職權;此選項所述不構成本題所問的「不包括」。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憲法第 80 條明文,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0 條的法官獨立審判原則,以及法官審判時如何面對法律與行政命令。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但「依據法律」不代表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一律拘束法院。命令如違反憲法或法律,法官得在個案中審查並拒絕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掌握「法官」「法律」及大法庭裁定拘束力的範圍,再檢視法官能否審查行政命令。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第 216 號及第 687 號解釋所呈現的原則是:法官審判時不受行政機關對法規所作解釋的拘束;行政命令違反憲法或法律時,法官得在審理個案中拒絕適用。因此 D 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法官」不能把所有從事司法相關工作的人都一併納入。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等職務,並非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審判職權與一般法院法官也有區別。參審員參與職務法庭審判,並不因此與法官身分完全相同。此選項將不同職務與身分概括列為法官,範圍過廣。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對「國家領土範圍界定」的定位,以及政治問題對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影響。

憲法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釋字第 328 號指出,憲法採取「固有疆域」的概括規定,未以列舉方式明定領土範圍;固有疆域究竟所指為何,若加以解釋,將涉及領土範圍的界定,屬重大政治問題。解釋理由書並稱,領土範圍的界定屬政治問題,其界定行為在學理上稱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本題涉及憲法第 4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大法官是否受理聲請,二是受理後是否對領土範圍作成實體判斷。釋字第 328 號的重點,是大法官不宜藉由解釋界定領土範圍;不能因此直接推論大法官「不應受理」聲請。

逐項對照解釋文與理由書,即可看出 A 把「不宜解釋領土範圍」說成「不應受理」,錯在程序上的描述。

選項分析

(A)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屬政治問題,大法官不應受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監督的兩種類型,以及自治監督措施的救濟途徑。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

  •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上級機關原則上只能作合法性監督,也就是審查是否違反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
  •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上級機關除合法性監督外,還可作合目的性監督,審查行政作業是否符合政策目的。
  • 監督措施若侵害地方自治團體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地方制度法也另設地方自治團體聲請司法院解釋的途徑,不能一概說所有監督爭議都依行政訴訟法處理。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解釋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哪一種監督,再確認法律為該種監督爭議安排的救濟方式。關鍵在於:合目的性監督主要對應委辦事項,地方自治監督爭議的救濟不能概括寫成「依行政訴訟法」。因此,B 把合目的性監督爭議一律導向行政訴訟,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自治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的合法性監督措施,若具行政處分性質,且侵害地方自治團體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亦指出,自治監督機關的處分如有此種侵害,得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習慣法之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習慣法的成立要件。通常須具備兩項核心要素:一是社會生活中長期、反覆形成的慣行;二是一般人相信該慣行具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法之確信」。此外,習慣法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司法實務確認某項慣行是否成立習慣法,具有認定與適用上的作用,但司法實務之確認並非習慣法成立的必要要件。本題以民國 111 年法規與法學概念為準;本題不涉及後續重要修法。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並非要件」,應先區分:

  • 習慣本身的構成要素:反覆慣行與法之確信。
  • 習慣法的效力限制: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法院的角色:法院可在個案中確認、適用習慣法,但不因此成為習慣法成立的必要條件。

因此,選出屬於法院認定或適用角色、而非成立要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法官縱明知有違法之案件,非經合法起訴亦不能自動審理,此為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何種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與司法審判的「不告不理原則」,也稱訴訟繫屬原則。法院須有合法的起訴,才能就被起訴的案件進行審判;即使法官知道某人涉嫌違法,也不能因此自行發動審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這是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的明文依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非經合法起訴」及「不能自動審理」。它描述的是法院審判須以合法起訴為前提,不能由法院自行發動,因此符合「不告不理原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尤其是人民信賴行政機關作成的授益行政處分時,哪些情形會排除信賴保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為準,第 119 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1.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違法。

因此,授益行政處分違法,不當然代表受益人的信賴不受保護;仍須檢視受益人是否有第 119 條所列情形。主張信賴保護者,也須有值得保護的信賴,並有信賴表現及信賴損失等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及信賴保護的基本要件:

  • 選項若描述受益人有欺罔行為,或明知、重大過失不知處分違法,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 若只說授益處分違法,不能直接排除信賴保護。
  • 若未表現信賴事實,則欠缺信賴保護的重要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事項對人民權利影響愈重大,法律規範密度愈高。限制基本權的干預行政,原則上須有法律依據;但立法者得在法律中作成適當授權,讓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範。授權內容仍須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不能把應由立法者決定的重要事項全數空白交給行政機關。

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重要依據包括憲法第 23 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相關原則在本題涉及的法規範上,命題當年與現行法並無重要修正差異。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談的是哪一類情形:限制基本權、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機關間委任權限,或給付行政。接著判斷法律保留是否「絕對禁止授權」,以及法律保留的強度是否會因事項性質而不同。

關鍵是:法律保留不等於所有事項都必須由法律親自寫出每項細節。法律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因此 B 將授權一概說成禁止,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原則上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憲法第 23 條及法律保留原則。若法律已作成授權,行政機關也可在授權範圍內訂定命令;這不表示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創設限制人民權利的權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對下列何者當場侮辱,不構成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的適用對象與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判斷時須確認兩點:受侮辱者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以及是否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公務員,除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外,也包括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以及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者。私人受託執行工作,不因此當然具有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仍須看其是否受託行使公權力。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執行的工作是否屬公務,以及執行者是否具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警察開單、食藥署專員稽查及公所清潔隊員執行公務,均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私人拖吊業者雖受警察委託協助拖吊違規車輛,但題目所述是執行拖吊工作,並未顯示其受託行使公權力,因此不屬本罪所稱公務員。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公務員就同一職務上行為同時向數人索賄,應如何論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公務員要求賄賂罪的保護法益,以及公務員就同一職務行為向數人索賄時,罪數如何計算。

公務員要求賄賂,處罰重點在於公務員職務行為的廉潔與公正,所侵害的是國家法益。索賄對象有數人,並不因此使國家法益的數量增加;若索賄係針對同一職務上的同一行為,原則上成立一個要求賄賂罪。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關鍵條件:「同一職務上行為」及「同時向數人索賄」。接著分兩步判斷:

  1. 保護法益:要求賄賂罪所維護的是公務執行的廉潔、公正,屬於國家法益,不是各被索賄者的財產法益。
  2. 罪數:數名被索賄者只是索賄的對象不同;既然索賄針對同一職務行為,仍是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成立一個要求賄賂罪。

本題涉及刑法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及其條款的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因此,判斷重點在於條款是否由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而非由雙方共同磋商形成。

解題方法

先抓住「定型化」的核心:企業經營者預先備妥條款,提供消費者使用。接著比對各選項:共同擬定是否符合定義、部分條款能否個別協商,以及條款的揭露與效力規則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由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供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使用,並非由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擬定。若條款是雙方個別協商形成,就不是定型化契約條款。
  • (B) 正確。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可以就部分條款協商調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甲為作曲家,接受乙唱片公司出資聘請,創作一首歌曲(以下簡稱為 A 音樂著作)。甲乙間並未以契約約定 A 音樂著作的權利歸屬。關於甲受乙聘請完成的 A 音樂著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著作人認定,以及著作財產權的原始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 著作人:以受聘人為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受聘人享有。
  • 出資人之利用: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本題甲受乙聘請作曲,且雙方未約定權利歸屬,因此適用上述法定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誰是著作人」與「誰享有著作財產權」是兩個不同問題,再套用著作權法第 12 條的預設規則。

甲實際創作歌曲,屬受聘人;乙是出資聘請的一方。題目明確指出沒有約定,故不是依雙方特約判斷,而是依法律預設:甲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由甲享有,乙則得利用該著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兩位大學好友甲與乙商議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8 條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關於公司名稱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公司名稱並須標明組織種類。

公司名稱登記上的「我國文字」要求,指登記的公司名稱不能只用英文文字。公司可以另有英文名稱,但不能以英文名稱取代依法登記的中文公司名稱。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公司名稱的法定要求:先看名稱是否須使用我國文字,再看是否須標明公司種類,最後確認公司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之間的名稱是否有相同限制。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違反法定要求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公司名稱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因此不能只採用英文文字、不使用我國文字。公司另有英文名稱,不代表可以免除中文名稱登記要求。
  • **(B)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關於資遣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的資遣費請求要件、計算方式與發給期限。資遣費是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等情形下,依勞工年資與平均工資計給的給付;定期勞動契約因契約期滿而終止,原則上不屬於資遣,勞工不能僅因期滿離職便請求資遣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的資遣費規定,再檢查資遣費的計算方式與發給期限。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把「定期契約期滿」直接當成可以請求資遣費的情形,與資遣的要件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資遣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的基本工資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是工資的法定下限,目的在保障勞工取得最低報酬;勞雇雙方可以議定較高工資,但不能約定低於基本工資。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不得低於」:比較的是雙方約定的工資與基本工資。約定工資可以等於或高於基本工資,低於基本工資的約定則不符合本條規定,因此選擇敘述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之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所定的適用對象與實習生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法除適用一般受僱者外,也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求職者、派遣勞工亦在規範範圍內。

同條所稱「實習生」,是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的學生。不過,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相關規定;不能因此推論實習生在所有勞動條件事項上均與受僱者相同。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是否屬於法條列出的適用對象,再檢查實習學生是否符合學校層級門檻。「高級中等以上」不包含國民中學,因此公私立國中修習校外實習課程的學生,不符合第 2 條所稱實習生範圍。

選項分析

(A) 求職者:錯誤選項。 求職者是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屬本法規範對象。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等過程不得有性別歧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警察機關為保護家暴被害人,得採取不同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準,考查警察處理家暴事件的逮捕、拘提、通報義務,以及社工人員遭遇危險時的警察協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同法第 50 條規定,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第 48 條則明定,社工人員等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時,有受身體或生命危害之虞,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關鍵錯誤字眼:逮捕是否須報請檢察官、拘提是否限檢察官、通報時限是 8 小時或 24 小時,以及社工人員能否請求警察協助。將這些敘述逐一對照法條,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時,依第 29 條應「逕行逮捕」,不是報請檢察官逮捕,也不是不得逕行逮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臺北市議會針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制定法規,該法規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的自治法規分類,關鍵在於看法規的制定主體、規範事項與制定程序。

以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

  • 自治條例: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通過,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上級法規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其中以自治條例命名者,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列舉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包括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以及其他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重要事項。
  •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通常用來補充執行細節。
  •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項,依職權或授權訂定。
  •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為規範自身組織或議事運作所訂定。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規範內容:「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涉及對居民收取費用,屬於居民的負擔事項。《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徵收費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法上保護人民信賴之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形成一定生活或法律安排,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該行為時,應兼顧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避免使人民承受不合理的不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 123 條、第 126 條則規範授益行政處分的廢止及補償。信賴保護的方式包括維持既有法律地位、設置過渡安排,以及在特定情形下補償信賴利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行政法上保護人民信賴之方式」,再比較四個選項是否屬於信賴保護的實體措施。避免只看到「參與」或「審議」等程序用語,就直接認定具有信賴保護功能;關鍵在於該措施是否直接維護人民既有地位,或減輕法規變動造成的信賴損失。

選項分析

(A) 使人民參與法規審議:錯誤,為本題答案。 人民參與法規審議主要是程序參與與民主正當性的展現,可讓人民表達意見,但並非行政法上信賴保護的典型方式,也不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憲法規定之人民義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明文規定的人民義務,重點是區分「憲法上的義務」與「憲法保障的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義務,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義務,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義務;憲法則保障人民有選舉權,並未將選舉規定為人民義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憲法條文: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分別見於憲法第 19、20、21 條;選舉則屬人民參政權的一環,受憲法第 17 條保障。題目問「何者非憲法規定之人民義務」,因此選出不屬於憲法義務、而是憲法權利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甲基於殺人故意向乙屋開槍,乙因事先走避而未遭殺害。就刑法殺人罪之適用,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殺人未遂的「著手」時點,以及客體錯誤與不能未遂的區分。依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已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者,成立未遂犯;是否著手,須依行為是否已直接進入構成要件實現階段,並依個案情狀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甲有殺人故意,並向乙的住處開槍。依題意及官方答案所採實務見解,乙因事先走避而未遭殺害,不影響甲已著手殺人的判斷;甲因乙未中彈而未完成殺人,成立殺人未遂。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有無殺人故意,再判斷開槍是否已達殺人罪的著手階段,最後檢視結果是否發生。向特定被害人的住處開槍,已是直接朝實現殺人結果的行為;乙事先離開只是使殺人結果未發生,不能因此否定著手。

題幹也沒有說甲所用手段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造成死亡,故不適用刑法第 26 條的不能犯規定。甲的行為因此依殺人未遂論處。

選項分析

  • **(A) 甲成立殺人未遂:正確。**甲基於殺人故意向乙屋開槍,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乙未被殺害,故犯罪未既遂,成立殺人未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警察擬攔停渾身酒氣騎車之張三,實施臨檢。張三見狀,棄車拔腿就跑,逃逸無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脫逃罪的成立,須行為人原先已因拘提、逮捕、拘禁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的原因,處於公務員依法實力支配之下,之後再脫離該拘束。

單純遭警察攔查或臨檢,與已受拘提、逮捕或其他人身自由拘束,並非同一件事。是否可能有其他違規或犯罪問題,也不能取代脫逃罪所要求的「先受合法拘束」要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張三逃跑前是否已被拘提、逮捕,或以其他方式依法拘束人身自由。題目只說警察「擬攔停」他實施臨檢,張三見狀便棄車逃跑,並未表示警察已經對他實施拘提、逮捕或其他實際拘束。

因此,張三欠缺脫逃罪的前提要件,不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之罪。警察是否有臨檢權限,或張三是否未接受臨檢,都不能單獨使脫逃罪成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甲、乙與丙想以發起人之身分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資格、章程訂立、股份認足與出資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29 條、第 131 條及第 132 條判斷。

其中要分清楚:發起人可以認足第一次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但若未認足,法律另有向外募集剩餘股份的規定。因此,不能把「發起人須認足全部股份」當成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即可:第 128 條判斷發起人資格,第 129 條判斷訂立章程的同意方式,第 131 條與第 132 條判斷股份認購及出資方式。選項若把「發起人認足全部股份」寫成必須,就與得募集剩餘股份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司法》第 128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關於基本權利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與保障強度。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但各項權利的性質、保障方式與限制條件並不完全相同;此外,基本權利也不限於憲法明文列舉的項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憲法第 23 條規定,基本權利得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以法律限制之。可見基本權利並非一概不得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中的絕對用語與概括說法:基本權利是否「皆不得限制」、是否「僅限明文列舉」、是否「僅受法律位階保障」。再依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及基本權保障原理判斷。

選項分析

(A) 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皆不得加以限制:錯誤。 基本權利雖受憲法保障,仍可能依憲法第 23 條,在符合目的正當、法律保留及必要性等要求下受到限制。「皆不得限制」過度絕對,與憲法第 23 條不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53 條的契約成立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當事人就契約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對非必要之點尚未表示意思時,法律效果是「推定契約成立」;若嗣後對該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法院應依事件性質定之。

「推定」是法律先認定某事實成立,但容許相反證明;「視為」通常是法律直接賦予特定效果,兩者用語與效果並不相同。本題官方答案以 B 為錯誤選項,關鍵就在 B 把法條的「推定」改成「視為」。

解題方法

先抓出民法第 153 條第 2 項的三段規則:

  1. 必要之點意思一致、非必要之點尚未表示意思:推定契約成立。
  2. 非必要之點嗣後意思不一致:法院依事件性質定之。
  3. 必要之點未達意思一致:契約不成立。

再比對選項是否準確表達法條,尤其留意「推定」與「視為」的差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甲為購買 A 屋及其基地,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 1,000 萬元,並以該 A 屋及其基地設定同額抵押權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抵押權的設定、公示方式、抵押物的處分,以及抵押權擔保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860 條,普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不移轉占有、供債權擔保的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須經登記始生效;但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仍保有不動產所有權,原則上可以處分抵押物。另依民法第 861 條,抵押權原則上擔保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抵押權的基本規則:

  1. 看設定抵押權是否須登記。
  2. 看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是否仍可處分不動產。
  3. 對照民法第 861 條確認抵押權擔保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甲設定抵押權予乙,不必登記:錯誤。 不動產抵押權以登記作為成立要件。甲與乙約定設定抵押權,仍須辦理登記,抵押權才生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姊弟甲、乙二人共同繼承其父丙的遺產後,至今尚未分割遺產,亦無任何相關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尚未分割時的公同共有、繼承人的限定責任,以及繼承債務對外與繼承人彼此間的負擔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依民法第 1151 條,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尚未分割的遺產,不能直接視為各繼承人已各自取得特定比例的遺產所有權。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數繼承人對可分的被繼承人債務,依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對外負連帶責任;繼承人彼此間則按各自應繼分比例分擔。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種關係:

  1. 甲、乙與丙的債權人之間:繼承人對外負連帶責任,但各繼承人受限定責任保護,清償責任以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2. 甲、乙彼此之間:對被繼承人債務的內部分擔,才依應繼分比例計算。

因此,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位繼承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被請求的繼承人清償後,再依內部分擔關係向其他繼承人求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下列有關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社團法人之組織基礎,以及社員總會、董事會的權限與重要決議門檻。社團法人以社員為組織基礎;社員總會是社員意思形成的機關,董事則負責執行社團事務並對外代表法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53 條規定社團變更章程的決議方式,第 57 條規定社團解散門檻。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社團的組織性質、機關權限,還是法定決議門檻。再對照《民法》相關規定:章程變更及解散由社員作成決議;董事會並非社團的最高意思機關。因此,錯誤的是把董事會說成最高機關的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主物與從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主物與從物」的判斷。依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且同屬一人者,為從物;第 2 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民法規定現行法未有重要修正。

判斷從物,須同時確認:兩物各自獨立、從物常助主物效用、主物與從物同屬一人。

解題方法

先看兩物是否各自獨立,再判斷其中一物是否經常輔助另一物發揮效用,最後確認兩物是否同屬一人。選項若只顯示兩物可能有用途上的關聯,卻沒有符合從物的法律要件,就不能直接認定為主物與從物。

選項分析

  • **(A) 土地與房屋:錯誤。**土地與房屋是各自獨立的不動產,房屋雖坐落於土地上,但依通常法律關係,不能僅因位置或利用關係,就認定房屋是土地的從物;兩者也可能分屬不同所有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關稅會計《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其他年度

111 年關務特考四等・其他類科的《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