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關務特考四等 關稅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法定預算之形成及執行過程會有不同階段,請說明何謂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分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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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預算生命週期(包含預算籌擬、審議、公布至執行)中四大關鍵階段之法律定義、權責主體與演進過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依據為《預算法》第 2 條及相關條文規定。
政府預算之動態形成與執行流程依時序推移,主要分為四大階段: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考申論題型,切入點應採「預算生命週期與法條規範」進行系統化論述:
- 法條精準對應:依據《預算法》第 2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之順序,完整列出各名詞之法定定義。
- 程序與權責剖析:從行政機關內部籌擬(基層機關與主管機關)、行政院彙整陳報、立法院審議及總統公布,至最後各機關編造執行,詳細說明各階段主導機關與法定期限。
- 管理意義補充:說明各預算階段在政府財政控制及業務執行上所代表之法律效力與內部控制功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以下就題幹所詢問之四大預算階段概念進行逐項深入剖析與法條對照:
- 概算(Budget Estimates)
- 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2 條第 1 項。
- 法定定義:各機關擬訂之初步預算,稱概算。
- 觀念剖析:屬於預算籌擬之起始階段。由各基層機關依據行政院頒布之年度施政方針及中央主計機關擬訂之預算籌擬注意事項,就下年度擬辦理之施政計畫,進行歲入與歲出估估算編擬。經主管機關審核後,陳送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 預算案(Proposed Budget / Budget Bill)
- 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46 條。
- 法定定義:行政院依中央主計機關之彙核與登記,擬訂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歲出估計數,稱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 觀念剖析:屬於行政院彙整與核定階段。中央主計機關將各機關概算彙整並進行審核與調整,編製成總預算案,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通過。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4 個月前(即 8 月 31 日前)提出於立法院審議。
- 法定預算(Enacted Budget / Legal Budget)
- 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2 條第 3 項及第 51 條。
- 法定定義: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由總統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各機關依據法定預算執行其歲入、歲出者,稱各機關法定預算。
- 觀念剖析:屬於立法機關審議授權與公布階段。預算案經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即取得法律效力,成為行政機關據以執行收支之法定依據。立法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即 11 月 30 日前)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即 12 月 15 日前)由總統公布。
- 分配預算(Allocated Budget / Budget Allocation)
- 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2 條第 4 項及第 55 條至第 57 條。
- 法定定義:各機關依據法定預算,按實施計畫配合業務進度編造之預算,稱分配預算。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經費?經費依其得支用期間分為那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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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中關於「經費」之法定定義及其依「得支用期間」所劃分之類型。本題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截至目前現行法規相關條文內容均維持一致。
主要法源依據:
- 《預算法》第 9 條:經費之法定定義。
- 《預算法》第 16 條:經費依得支用期間之三種分類。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條文記憶與概念闡述型之申論題,擬答應明確分為兩大核心部分:
- 經費之定義:精確引用《預算法》第 9 條,說明「依法定程序與條件」及「得支用公款之權利」兩大要件。
- 依得支用期間之分類:按《預算法》第 16 條,列出「歲定經費」、「繼續經費」、「法定經費」三種,並分別說明其得支用期間限制與實務意涵。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答題時須針對題幹兩大提問(經費定義、得支用期間分類)進行條理分明之論述。
解題技巧
- 關鍵字精準對應:
- 經費定義三大核心:依法定程序、依法定條件、得支用公款之權利。
- 支用期間區分:
- 歲定經費:關鍵字為「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 繼續經費:關鍵字為「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 法定經費:關鍵字為「依法律設定條件,於條件存續期間,每年依法支用」。
- 概念釐清與加分補充:
- 「歲定經費」貫徹「會計年度獨立原則」,未經核准保留者年度終結即失效。
- 「繼續經費」係針對跨年度之重大工程或計畫(如《預算法》第 39 條),打破單一年度預算限制。
- 「法定經費」係依其他法律(如退撫法律、補助法律)所產生之法定支付義務,只要法律條件存續,每年均須依法編列支用。
第 三 題25 分
內部審核分那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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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第四章「內部審核」之基本概念與法條分類(本題解法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無變更)。
依據《會計法》第 95 條與《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5 條之規定,政府機關之內部審核依其性質與範疇,主要分為下列二種:
-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收支之許可,會計憑證、帳簿及表報之查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處分、保管、紀錄之查核。
- 財物審核:謂工作購置、定製、承攬及處分、保管等之查核。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問答)題型,答題切入點應精確引用《會計法》第 95 條之條文主旨,將內部審核之二大類別明確列出,並對其具體的查核範圍與涵蓋內容進行階層化條列說明:
- 劃分基礎:內部審核係由會計人員執行,對機關內部財務與財物事項實施之監督與查核。
- 具體推導與內容界定:
- 財務審核(焦點於資金、預算與帳務紀錄):
- 計畫與預算之執行與控制。
- 收入與支出之許可及合規性。
-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與會計表報之查核。
- 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處分、保管與帳務紀錄之查核。
- 財物審核(焦點於實體財物、採購與營繕工程):
- 物品與資產購置之查核。
- 營繕工程或工作之定製與承攬之查核。
- 財物之保管、運用及處分等實體作業之查核。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本題應答的核心要項與概念釐清分析如下: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審計職權包括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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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審計法》第 條法定「審計職權」範疇之熟稔程度與記憶精準度。審計職權係指審計機關(審計部及其所屬審計處室)依法行使之監督、審核與稽察權力,為會計審計法規體系中極為基礎且高頻出現的必考重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年法規為準,現行《審計法》第 條內容未經修正,規定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國家考試關務特考四等之「申論題(簡答題)」。切入點與答題策略如下:
- 法源引述:明確指出審計職權之法源依據為《審計法》第 條。
- 完整條列:完整列出法規明定之七大職權項目,切勿漏項。
- 內涵闡釋:在各主旨項下精準補充該職權之核心意義(例如預算執行係「監督」、決算係「核定」、違失係「稽察」、責任係「核定」、效能係「考核」、意見係「提供」),使答題結構嚴謹、符合高分擬答標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簡答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審計法》第 條所規範之七大審計職權進行逐項詳細分析與擬答內涵解析:
-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預算執行過程進行事前與事中監督,確保各機關預算之支用符合法定用途與相關法規。
- 核定決算:審計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對政府各機關送交之決算進行事後審查,並發給審定書以核定決算之最終數額。
- 稽察財務上之違失:審計機關稽察政府各機關及其人員在財務處置上是否有違法、失職、不當與浪費之情事。
- 核定財務責任:審計機關對保管、經理公有財物人員或辦理報銷人員,於發生盤虧、毀損致公款遭受損失時,依法核定賠償與財務責任。
- 考核財務效能:審計機關對政府各機關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結果與預算運用進行績效審計(效能審計),評估其財務資源運用的經濟性、效率性與效益性。
- 提供審計意見: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與改進建議,提供予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及有關機關,作為決議、施政改善與立法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