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特考四等 關稅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關務特考・四等・關稅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30 分

請依預算法之規定,說明「經濟部」之預算分配的程序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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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稱「分配預算」的編造、核定及修改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預算法》第 2 條,分配預算是「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因此,經濟部須以已完成立法程序的法定預算為依據,依實施計畫安排歲入、歲出的執行時程與數額。

經濟部是中央政府機關,分配預算依《預算法》第 55 條至第 58 條辦理。這幾條規範的重點依序為:編造分配預算、遞轉核定、核定後通知,以及執行期間修改分配預算的程序。

解題方法

依條文順序說明「依據與編造 → 分配方式與期限 → 核定及通知 → 後續修改」,即可完整回答程序及規定。

  1. 依據法定預算編造 經濟部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的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分配預算不能逾越法定預算範圍。

  2. 依實施計畫安排期間與數額 分配時須配合各項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並應在預算實施前完成。實務作業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辦理;命題當年該注意事項原則上按月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以分四期為原則。

  3. 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經濟部編造完成後,應依程序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核定權限屬中央主計機關,不能只由經濟部自行核定後即執行。

  4. 核定後通知相關機關 依《預算法》第 57 條,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後,應即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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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請依會計法之規定,說明我國政府會計組織的種類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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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9條所定政府會計的五種組織,以及各種會計的主體與上下隸屬關係。作答時應逐一列出名稱、定義,並注意「分會計」是處理特定事務的會計,不是另一個政府層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會計法》第9條,政府會計組織分為五種: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以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可以先分成兩條架構理解:

  • 政府及所屬機關的會計: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
  • 附屬營業或事業等組織的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五種政府會計組織及定義

  1. 總會計 以一級政府為主體,綜合處理該政府整體會計事務的會計。依命題當年《會計法》第10條,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2. 單位會計 以各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主體,處理該機關會計事務的會計。依《會計法》第11條,各機關的會計各為一單位會計。

  3. 分會計 設於單位會計之下,為分別處理某種特定事務而設的會計。其功能是將單位會計中的特定事務分別記錄、處理,仍隸屬於單位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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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請依決算法之規定,說明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時之決算編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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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九條,重點是:機關或基金在同一會計年度內發生改組、移轉、改名或合併等變更時,應由誰編造決算,以及是否要合併或分別編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決算法》第九條規定:

  1. 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由改組後之機關、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2. 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3. 機關或基金合併: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本題所問是決算編造原則,應逐一說明上述變更類型及其編造主體。

解題方法

先辨認年度內發生的變更種類,再依第九條判斷編造主體與編造方式:

  • 改組、基金改變、管轄移轉:由承接變更後業務或管轄的機關、基金主管機關,將相關決算一併編造。
  • 僅名稱更改:由更名後的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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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請依審計法之規定,說明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或核准通知之後續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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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22條至第25條,以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5條、第18條:機關收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或核准通知後,應分別處理。關鍵是先辨明通知種類,再掌握聲復、覆議的期限,以及通知事項的執行與函復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通知後續處理程序,未有影響本題答題架構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通知種類 → 機關回應 → 審計機關決定 → 執行與後續救濟」順序說明。審核通知通常表示審計結果尚待機關回應或辦理;核准通知則是審計機關作成決定後,通知機關處理結果。

一、接到審核通知:聲復、決定及覆議

  1. 原則上應於30日內聲復 依《審計法》第23條,機關接到審核通知後,除決算審核另依《決算法》辦理外,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決定。機關逾期未聲復,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2. 對審計機關決定不服:30日內聲請覆議 依《審計法》第24條,機關對前述決定不服,除決算審定依《決算法》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逾期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3. 特別事故得申請展期 依《審計法》第25條,機關因特別事故,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審核通知的聲復,或逾期案件的聲請覆議,得在期限內敘明事實,請求展期。展期由審計機關決定,且以一次為限。

  4. 其他通知事項仍須依限函復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4條,審核通知中,除涉及修正、剔除、繳還或賠償事項,依《審計法》第23條至第25條處理外,其餘通知事項也應依通知所定期限,將辦理情形函復審計機關。逾期未函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催告後仍不函復,得依《審計法》第17條辦理。

二、接到核准通知:依通知執行並報告結果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機關會計報告中涉及剔除、減列、繳還或賠償事項的聲復,應詳加覆核並分別准駁;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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