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特考四等 機械工程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司法程序中,執行逮捕拘禁之機關,接到提審票後,應於幾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移送該管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審法》關於提審票送達後,執行逮捕、拘禁機關移送被逮捕拘禁人的期限。提審制度讓受逮捕、拘禁人得迅速由法院審查其人身自由是否受合法剝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提審法》第 4 條規定,執行逮捕、拘禁之機關接到提審票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移送該管法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接到提審票後」及「移送該管法院」,直接對應《提審法》第 4 條所定的移送期限,即可判斷為 24 小時。此期限是提審程序的法定移送期限,不是刑事偵查或羈押的期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憲法前言所明文揭示之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前言明文記載的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前言記載: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其中「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就是制定憲法的依據。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憲法前言的文字,找出題目所問的「明文揭示」內容。前言明載憲法制定的依據,也交代制定者、受託關係、制定目的及頒行遵守等內容;通過、公布、施行日期則列在憲法前言以外的標示或相關法規中。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憲法基本國策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的經濟、社會及教育政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須留意憲法對公用事業、土地礦藏、工作機會及基本教育各有明文;基本國策規定也不當然等於人民可以直接向國家請求特定給付的主觀公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用語與憲法條文:
- 憲法第 144 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
- 憲法第 143 條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屬於國家所有。
- 憲法第 152 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 憲法第 160 條所稱免納學費的基本教育,對象是六歲至十二歲的學齡兒童。
符合憲法條文原意者為 (A)。
選項分析
(A)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正確。 這是憲法第 144 條的明文規定。同條並規定,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因此,公營是原則,並非完全禁止民營。
第 4 題2 分
關於立法委員所享有之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的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以及第 74 條的不受逮捕特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這項保障是為了讓立法委員能自主行使職權,不因院外追訴或干預而有所顧忌。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解釋指出,保障範圍以與職權行使有關的言論、表決為限,並及於院會、委員會及其附隨活動中的相關言行。
憲法第 74 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其目的在維護立法院職權行使及議事運作。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憲法第 73 條、第 74 條及相關解釋,再注意兩種特權的共同性質:它們是憲法為保障立法院職權運作所設的制度保障,不是立法委員可以自行處分的個人權利。因此,選項若主張立法委員可用意思表示拋棄這些特權,即屬錯誤。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 110 年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要件。依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民的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當時法條並未規定,人民必須在裁判確定後 5 年內提出聲請。因此,「裁判確定後 5 年內提出」不是命題當年的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先以命題當年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核對人民聲請釋憲的程序要件,再檢查各選項是否出現在法條要件中。A、B、C 均對應法定要件;D 所稱的 5 年期限則不在當時法條規定內,故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
(A) 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正確要件。 依當時法條,聲請人須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才能依此途徑聲請解釋憲法。
-
(B) 提起訴訟,並有確定終局裁判:正確要件。 聲請人須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有確定終局裁判。這項制度以法院裁判已確定為前提,並非只要認為權利受侵害,就能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
第 6 題2 分
依憲法本文、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所定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制度,以及行政院院長提出覆議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總統並無不受條件限制、得自行解散立法院的權力。依當時《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應於 10 日內提出辭職;總統得於不信任案通過後 10 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宣告解散立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制度各自的要件:覆議失敗後院長如何負責、不信任案的提出與表決門檻,以及總統解散立法院的前提。選項 D 把「不信任案通過後」的解散權,說成總統可以主動行使,漏掉了關鍵前提,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提出覆議,若立法院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接受該決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院長得因此辭職。選項所述「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符合規定。
第 7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的緊急命令,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對其發布程序、效力與補充規定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緊急命令是總統因應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為必要處置而發布的命令。它是正常立法程序下的例外,得在必要範圍內暫時發揮類似法律的規範作用;但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於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的發布程序,再以釋字第 543 號確認緊急命令的效力與補充規定的限制。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A;A 把「行政院會議決議」誤寫為「立法院決議」,與憲法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而非經立法院事前決議。立法院的角色是於命令發布後 10 日內進行追認;若不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8 題2 分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52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釋字第 627 號說明,總統刑事豁免權是暫時性的程序障礙,不是總統對犯罪享有實體免責。總統任職期間,除內亂或外患罪外,刑事機關原則上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偵查、起訴及審判;但因他人案件進行證據調查、保全,或即時勘察犯罪現場等情形,不在此限,且相關措施不得妨礙總統職權正常行使。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627 號劃定的界線:一方面,不能在總統任職期間開始以總統本人為嫌疑人或被告的偵查程序;另一方面,得為犯罪現場即時勘察,或因他人刑事案件調查、保全證據。選項 C 直接主張可以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偵查,與解釋明文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這是憲法第 52 條的規定。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在任職期間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訴究;其豁免是暫時性的,並非免除日後依法追訴。
第 9 題2 分
憲法未列舉事項之權限分配有爭議時,依照憲法第 111 條規定,應由下列何項機關解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11 條對「憲法未列舉事項」的權限分配原則。依該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若有未列舉事項,原則上由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如涉及中央與地方間的權限爭議,則由立法院解決。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憲法未列舉事項之權限分配有爭議」。這不是一般政策執行或法律解釋問題,而是《憲法》第 111 條明定的權限爭議處理事項,因此應直接依該條指定的機關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總統:錯誤。 總統是國家元首,行使憲法及法律所定職權;《憲法》第 111 條並未將未列舉事項的權限爭議交由總統解決。
- **(B) 立法院:正確。
第 10 題2 分
A 因對於 B 公然辱罵,經法院判刑確定。A 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規定違憲侵害其言論自由,向司法院聲請釋憲。A 的主張最可能涉及那種基本權利之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本權利的功能。基本權利除了保障人民免於國家不當干預,也可能要求國家提供給付、保障權利實現的程序,或影響私人間法律關係。
防禦權功能是指人民得以基本權利對抗國家公權力的侵害,要求國家不得無法律依據或逾越必要限度地限制權利。言論自由是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基本權利。
本題涉及的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 A 向法院聲請釋憲的理由:A 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定侵害其言論自由。這是在主張國家以刑罰規定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並要求審查該限制是否合憲,屬於人民以基本權利對抗國家公權力的情形。
因此,本題所問的基本權利功能是防禦權功能。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種不屬於國會保留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會保留」: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原則上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自行規定,不能只交由行政機關以命令決定。判斷時,應看事項是否影響重大權利義務,以及憲法解釋是否要求法律直接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規範內容:消滅時效、稅捐重要事項及公務人員免職要件,都與權利義務或重要身分保障密切相關,須由法律規定;大學生退學要件則涉及大學自治,得由大學依其自治權限訂定相關章則,因此不屬於國會保留事項。
選項分析
- (A) 消滅時效:錯誤。 消滅時效關係請求權能否行使,也影響法律關係安定。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及第 723 號解釋指出,時效制度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應由法律明定,屬法律保留事項。
- (B) 稅目:錯誤。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涉及稅捐法定主義。
第 12 題2 分
有關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以及其保障範圍與權利主體。憲法第 12 條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指出,秘密通訊自由是憲法保障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保障人民對通訊是否存在、通訊對象、方式及內容等事項,不受國家或他人任意侵擾。
本題涉及憲法第 12 條及相關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無須因後續重要修正而調整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保障不只及於通訊內容,也涵蓋通訊的存在、對象與方式。再檢查各選項是否將權利主體限縮為特定身分,或否定此權利與隱私權的關係。依釋字第 631 號解釋,選項 C 符合明確的解釋意旨。
選項分析
- **(A) 錯誤。**秘密通訊自由不是只有「內容有保密價值」的通訊才受保障。
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學術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學自治、學術自由,以及學生與教師對學校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爭訟的權利。憲法第 11 條保障講學自由,學術自由在大學內部主要透過大學自治實現;但大學自治並不表示學校的公權力措施完全不受司法審查。
本題依相關司法院解釋判斷,法源及解釋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解釋:
- 學生因學校處分尋求救濟,重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及第 684 號解釋。
- 大學是否得被法律強制設置特定教學單位,重點在大學自治與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
- 教師升等評審能否提起行政爭訟,重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
其中,釋字第 684 號解釋已明確指出,學生不服大學所為、侵害其權利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不以退學或類此處分為限,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因此,敘述學生「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的(B)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指出,各級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權,屬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的行政處分,學生
第 14 題2 分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禁止雇主以性別作為各種勞動契約締結及履行各階段差別對待之基準,此項規定係保障何項憲法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禁止的職場性別差別待遇,與憲法上男女平等保障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法禁止雇主因性別而在勞動契約締結、履行等階段給予差別待遇,其目的在落實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差別待遇的基準是「性別」,適用情境是勞動契約各階段。題目問這項規定保障哪一項憲法權利,因此應由「禁止性別歧視」連結到「男女平等」,而非雇主與勞工締約時涉及的其他權利。
選項分析
- (A) 契約自由:錯誤。 契約自由涉及當事人是否締約、選擇契約相對人及決定契約內容等自由。本題規定雇主不得以性別歧視勞工,核心在平等保障,並非直接保障契約自由。
第 15 題2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汽車駕駛人之拒絕接受酒測,除處以罰鍰及移置保管汽車外,另得吊銷各級駕駛執照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以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拒絕酒測吊銷駕照,會限制人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行動自由;對以駕駛為職業或工作高度依賴駕駛的人,也會影響憲法第15條保障的工作權。
釋字第699號認定,拒絕酒測吊銷駕照等規定與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未違反行動自由及工作權的保障。解釋理由也指出,職業駕駛的工作權確受影響,但不能因此要求較輕處罰;執法時警方先行勸導、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也納入了手段是否過當的判斷。
本題法規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釋字第699號理由書第五段,掌握三個關鍵:
- 職業駕駛除行動自由外,尚涉及工作權。
- 職業駕駛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高的駕駛品德。
- 警方先行勸導、告知法律效果後,受檢人仍拒絕酒測,因此解釋認為處罰手段尚未過當。
接著辨認選項是否忠實表達上述理由。尤其注意:解釋是把工作權與行動自由都納入考量,並非只看其中一種權利。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保障之非明文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明文列舉權利」與「憲法未明文列舉、由憲法第 22 條概括保障的權利」之區別。憲法第 22 條規定,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均受憲法保障;這類權利通常稱為非明文權利或未列舉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1 條已明文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因此,受國民教育之權利不是非明文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是否已由憲法條文明文規定:憲法第 21 條直接保障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名譽權、隱私權及姓名權則由大法官解釋依憲法第 22 條肯認,屬未列舉權利。題目問「何者並非憲法保障之非明文權利」,故選有明文依據的受國民教育權。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憲法信仰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所揭示的宗教自由與國家宗教中立原則。憲法第 13 條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保障內容包括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宗教予以獎勵或禁止,也不得對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憲法規定無須以後續修法為解題依據。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490 號對宗教自由的兩層保障即可:
- 人民的自由:可以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也可以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
- 國家的界線:須保持宗教中立,不得獎勵或禁止特定宗教,也不得因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
題目問「何者非保障範圍」,因此找出與前述原則相反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列為制度(性)保障之客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制度性保障」:憲法除保障個人得主張的基本權利外,也可能要求國家維持某種具有憲法重要性的制度,使該制度的核心功能不致遭到破壞。制度性保障主要拘束國家立法與行政,保障制度的核心;它與個人基本權利彼此相關,但概念並不相同。
本題所涉憲法依據包括第 13 條宗教自由、第 16 條訴訟權、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權,以及第 11 條講學自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憲法條文後續無須另作修正提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大法官解釋是否曾明確把各選項列為「制度性保障」的客體:
- 釋字第 393 號、第 442 號等解釋明示訴訟權具有制度性保障。
- 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等解釋明示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具有制度性保障。
- 服公職權相關解釋亦曾以制度性保障說明公務員制度的憲法保障。
- 宗教自由雖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官方答案認定它不曾被大法官解釋列為本題所問的制度性保障客體。
因此,選出宗教自由,即為 (A)。
選項分析
(A) 宗教自由:正確。 憲法第 13 條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與不信仰,以及相關宗教活動自由。但本題問的是「大法官解釋列為制度性保障之客體」,依官方答案的考法,宗教自由是個人基本權利,並未被列作此處所指的制度性保障客體。
第 19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此制度之本旨是基於何種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黨違憲解散制度所依據的「防衛式民主」。防衛式民主是指民主制度為了保護自身,得依法限制或排除企圖利用民主程序、進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或政治力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將是否解散政黨交由憲法法庭審理,是以司法程序及憲法審查保障憲政秩序,避免由政治部門任意決定。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於「政黨違憲解散」。判斷其制度目的時,應注意:政黨若以民主制度提供的政治參與機會,企圖摧毀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國家可透過憲法所定程序加以防衛。因此,這項制度的核心不是一般民主決策或代表制度,而是民主制度自我保護的機制。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所要求之課稅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課稅原則。依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課稅規範也須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大法官解釋並承認量能課稅原則,要求稅捐負擔與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相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課稅原則:租稅法定原則、平等原則與量能課稅原則,均可由憲法及大法官解釋的租稅相關意旨找到依據;「收支平衡原則」則是預算與財政管理的概念,並非大法官解釋所要求的課稅原則。因此選出 D。
選項分析
(A) 租稅法定原則:錯誤選項。 憲法第19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大法官釋字第420號等解釋也要求,租稅事項須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授權訂定。這是課稅的重要原則,因此不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項基本人權,係指人民認為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得請求法院審判排除侵害或賠償,以維護其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憲法上的訴訟權。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的權利;其中訴訟權是指人民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法院審判,以排除侵害或請求賠償,獲得有效的權利救濟。
**法規時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6 條相關規定至今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請求法院審判」。四個選項中,請求法院審理爭議、排除侵害或賠償,正是訴訟權的核心功能。題幹描述的不是向機關陳情,也不是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處分,因此選訴訟權。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法律規定騎樓應供公眾通行使用,係限制所有權人何種基本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權利的辨識。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財產權保障所有權人對財產的使用、收益與處分,但仍可依法受公共利益所需的限制。
法律規定騎樓應供公眾通行,限制的是所有權人對騎樓空間的使用方式,因此涉及財產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限制直接作用於哪一種權利:騎樓仍屬所有權人的財產,但所有權人不能完全自行決定其用途,必須留供公眾通行。這是對財產使用權能的限制,故選財產權。
選項分析
- (A) 財產權:正確。 騎樓屬於所有權人財產的一部分,法律要求其供公眾通行,限制所有權人使用該空間的方式,涉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
第 23 題2 分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宣告戶籍法要求人民按納指紋始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對「指紋資訊自主權」及指紋資料庫建置的憲法審查。指紋具有高度個人識別性,人民對指紋資訊享有自主控制權;國家蒐集、建置及利用指紋資料,涉及資訊隱私權保障,須有正當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釋字第 603 號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解釋結論:釋字第 603 號認為,以「按捺指紋始核發國民身分證」作為普遍建置指紋資料庫的手段,與其目的之間欠缺必要關聯,違反比例原則;戶籍法相關規定因此違憲。
再分辨兩類目的:釋字承認「防冒、防偽、辨識」具有合憲的重要公益性;但並未認定題目所稱「防範犯罪」這一目的合憲。若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而有建立指紋資料庫的必要,仍須以法律明定。
選項分析
(A) 個人對指紋的自主控制權受到侵害——正確。 解釋指出,指紋具有終身不變、可識別個人身分等特性。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將資料建檔,限制人民對自身指紋資訊的自主控制,涉及資訊隱私權。
第 24 題2 分
新聞工作者跟追政商名流,被跟追者因此受影響之基本權利,通常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聞工作者跟追他人時,可能侵害被跟追者哪些基本權利。新聞自由與採訪自由受憲法保障,但行使時仍須尊重他人的基本權利,並依個案情形衡量。跟追若造成持續干擾或蒐集、利用個人資訊,可能涉及身體權、行動自由及個人資料自主權;被跟追者的表意自由則通常不是此類行為直接影響的權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憲法基本權保障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通常不包括」哪一項,再將跟追行為可能造成的影響,與各選項所代表的權利逐一比對。跟追主要涉及人身安全、行動與隱私資訊;表意自由則是個人表達意見或傳播思想的自由,和被他人跟追通常沒有直接關聯。
選項分析
(A) 表意自由:錯誤,為本題答案。 表意自由保障個人表達意見、傳播思想的自由。新聞工作者跟追政商名流,通常直接影響的是被跟追者的人身、行動或個人資訊,而非其表意自由。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考試院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考試院與司法院的憲法職權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
公務人員的懲戒則屬司法權,由司法院掌理;民國 110 年時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審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考試院的職掌:銓敘、保障與退休都列在考試院的職權範圍內;懲戒則歸司法院系統。因此,題目問「何者不屬考試院之職權」,應選懲戒。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法規廢止事由、程序與法律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有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因情勢變遷而無繼續施行必要等情形,得予廢止。第 22 條規定法律之廢止程序;第 23 條則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限屆滿即當然廢止。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談的是哪一種失效情形:
- 明令廢止:依第 22 條所定程序辦理;依程序廢止的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 施行期限屆滿:依第 23 條,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第 22 條程序。
因此,選項若把「定有施行期限」的法規,也說成必須等總統公布後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即與第 23 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牴觸者,無效」,係下列何種憲法原則之展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所展現的法律優位原則。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自治法規,其效力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或上級自治團體的自治法規。題幹所述「牴觸者,無效」,正是要求下位規範遵守上位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法律效果:自治條例若與列舉的上位規範牴觸,即歸於無效。這是在處理不同位階法規的衝突,並要求下位規範不得違反上位規範,因此屬於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則是要求特定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重點在「行政行為有無法律依據」;題幹重點是「自治條例有無牴觸上位規範」,兩者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公務員「去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6 款對「去職」的法定定義。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規定,「去職」是指:
- 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懲戒處分;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被罷免;或
- 依《地方制度法》被解除職權或職務。
死亡不在這項定義所列的去職事由內。《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也將「辭職、去職、死亡」分別列出,顯示三者是不同情形。
解題方法
先找《地方制度法》對「去職」的明文定義,再逐一核對選項。凡屬法條列出的三種情形,就是去職;若只是其他原因而離開職位,不能因此直接納入「去職」的法定定義。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長之辭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6 項,重點是地方首長辭職的方式、受理機關與生效時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直轄市長辭職應以書面為之,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並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鎖定「直轄市長辭職」,再對照法條的三個要件:
- **方式:**以書面為之。
- **提出與核准機關:**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 **生效時間:**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選項中只有(D)符合辭職方式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應獲得市議會之事前同意:錯誤。 《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沒有要求直轄市長辭職須經市議會事前同意。市議會不是直轄市長辭職的核准機關。
第 30 題2 分
有關行政規則之生效與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至第 162 條有關行政規則的分類、發布、生效與廢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所訂定、具有內部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依第 159 條第 2 項,行政規則包括:
- 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的解釋性規定,以及行使裁量權的裁量基準。
-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運作及業務處理方式的一般性規定。
第 160 條區分這兩類規則的程序:第一類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須由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第二類內部規定,則由首長簽署後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第 161 條規定行政規則對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具有拘束力;第 162 條規定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程序,再對照行政規則的兩種類型:
- 「下達」不是所有行政規則的生效方式,第 160 條對不同類型設有不同程序。
- 「裁量基準」屬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因此適用第 160 條第 2 項的首長簽署及政府公報發布程序。
- 廢止權屬原發布機關,並非上級機關專屬。
依此判斷,(B) 符合法條明文。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處罰規定應設合理最高額之裁罰限制,並應避免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此為何項法律原則的體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裁罰限制與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與目的相稱,避免對人民造成超過必要程度的侵害。就行政罰而言,處罰規定應設合理的最高額限制;個案裁罰也須避免顯然過苛,形成「情輕法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義務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這些要求使裁罰能依個案情節調整,符合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提示:「合理最高額」與「避免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情輕法重」。前者限制處罰強度,後者要求處罰與個案違規情節相稱,都是在防止行政處罰逾越必要程度,因此應選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內涵,適用於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在行政程序法中的具體法條表現。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行政處分的附款不得違背處分目的,並應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所謂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是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不得把與行政目的欠缺正當合理關聯的事項,硬與該行政行為聯結。例如,機關核發許可時,要求人民履行與許可目的無關的義務,即可能違反此原則。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中的關鍵詞「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再對照行政程序法中直接規範該原則的條文。第 94 條明文限制行政處分的附款,要求附款與處分目的之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因此應選「作成附款之行政處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迄今未有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設置、行政區劃分,以及縣(市)改制為直轄市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得設直轄市。第 3 條則規定,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改制程序須區分由地方提出,或由內政部基於國土規劃需要提出:縣(市)政府自行擬定改制計畫,須經縣(市)議會同意,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提出改制計畫時,法定程序是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而非取得其同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內容,再特別比較兩種改制程序的用語:地方政府自行提案須經議會「同意」;內政部提出計畫則是「徵詢意見」。將「徵詢」誤寫成「取得同意」,就是本題的關鍵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的人口聚居須達 125 萬人以上;同時也須符合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的特殊需要。
第 34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關於候選人登記、選舉人資格及罷免程序的規定。解題時要分清楚「選舉人資格」與「被選舉人資格」:具有雙重國籍者,涉及的是能否登記為候選人;是否有選舉權則依選舉人資格規定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法律要件:候選人如何登記、雙重國籍者是否有選舉權、罷免案的提議與同意門檻,以及總統、副總統就職後的罷免限制。選項 B 將雙重國籍與「曾在自由地區居住 6 個月以上」連結為選舉人資格,但雙重國籍並非這項選舉人資格的排除事由;此項居住條件也不能據以判定其選舉人資格,故 B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同列一組選票:正確。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以一組方式登記,選票上亦同列一組,不能各自分開競選。
-
(B) 具雙重國籍者,如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仍得為選舉人: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35 題2 分
下列那一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最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消滅時效期間,重點是辨認各請求權的性質,再適用一般時效或法律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 15 年不行使而消滅;法律另有較短期間規定者,依其規定。
- 民法第 126 條: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各期請求權因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 民法第 127 條第 5 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及其墊款,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因確定判決而中斷時效者,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不滿 5 年者,為 5 年。
解題方法
先比較各選項的請求權時效期間:
| 選項 | 請求權性質 | 時效期間 |
|---|---|---|
| (A) | 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商品價金請求權 | 15 年 |
| (B) | 一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15 年 |
| (C) | 律師報酬請求權 | 2 年 |
| (D) | 每月租金請求權 | 5 年 |
四者之中,2 年最短,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商品價金請求權:錯誤。 商品價金請求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依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因確定判決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不滿 5 年者,
第 36 題2 分
16 歲之學生甲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須得其父母乙、丙之允許,其所為之行為即為有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以及「純獲法律上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契約」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滿 7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6 歲的甲因此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未經允許而為的契約,依民法第 79 條,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力。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看甲做的是哪一種法律行為,再判斷該行為是否使甲取得法律上利益,且不負擔義務或喪失權利。
若甲是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且不因此負擔對待給付,可能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若甲是在處分自己的財產、放棄權利,或承擔經營風險,便不是純獲利益,原則上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
選項分析
(A) 甲為獨資經營咖啡店:錯誤。 經營咖啡店涉及營業及財產處分,甲可能因此負擔債務與其他法律責任,並非純獲利益。民法第 85 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該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第 37 題2 分
甲將其 A 屋租予乙,該租賃契約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嗣後甲將乙使用中之 A 屋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丙。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要件,以及租賃契約未定期限時,承租人能否以租賃關係對抗房屋受讓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以不動產租賃而言,若租約未經公證且未定期限,依同條第 2 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能否以租賃契約對抗受讓人丙:
- 甲已將 A 屋交付乙使用,符合租賃物已交付的條件。
- A 屋是不動產,但租約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
- 依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這種租賃不適用同條第 1 項的買賣不破租賃。
因此,甲、乙間的租約不能以該規定對抗丙。丙取得 A 屋所有權後,乙對丙欠缺可對抗的占有權源,丙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乙返還房屋。
選項分析
(A) 錯誤。 房屋買賣契約是甲、丙間的債權契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是物權變動。題目未提供任何使買賣契約無效的事由,不能說買賣契約無效。
第 38 題2 分
依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於遺產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遺產分割。依民法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成立公同共有。分割後,遺產才依分割結果歸由各繼承人取得。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民法第 1164 條、第 1165 條、第 1166 條及第 1168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民法對遺產分割的規定即可:繼承人原則上可請求分割;胎兒為繼承人時須保留其應繼分;分割後繼承人彼此負有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被繼承人則可用遺囑禁止分割一定期間。與法條內容不符的選項,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第 39 題2 分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關於保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保證契約的從屬性,以及保證人的抗辯、抵銷與先訴抗辯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適用《民法》第 742 條、第 742 條之 1、第 745 條及第 746 條。
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原則上,主債務人得對債權人主張的抗辯,保證人也得主張;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證人亦得在法定範圍內主張抵銷。但保證人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或因法定事由喪失該權利。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即可:先判斷主債務人的抗辯及債權能否由保證人援用,再檢查保證人負擔超過主債務時的效果,最後確認先訴抗辯權是否得拋棄。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明文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民法》第 742 條規定,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者,保證人仍得主張。
第 40 題2 分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刑法》緩刑的附加負擔、效力範圍及撤銷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宣告緩刑時,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等。第 4 項則明定,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撤銷緩刑另依刑法第 75 條及第 75 條之 1 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看法院能否命犯罪行為人履行所列事項、緩刑效力及於哪些宣告,以及撤銷緩刑時對犯罪故意、宣告刑度與撤銷方式的要求。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1 款明定,法院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因此不是「不得命」。
- (B) 錯誤。刑法第 74 條第 4 項明定,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 41 題2 分
受刑人甲因父母年事已高,苦思脫逃之道。甲與監所管理員乙關係良好,甲遂拜託乙在其戒護就醫時,「給他方便」。甲受許可戒護就醫後,在乙及另一名監所管理員丙的戒護之下一同前往醫院。就醫過程中,乙趁不知情的丙為甲領藥時,解開甲的戒具,甲藉口上廁所而逃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在區分受拘禁人自行脫逃,與第三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的犯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成立脫逃罪。
- 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成立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成立公務員縱放人罪。
區分第 162 條與第 163 條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以及行為是否利用或違反其職務。刑法第 161 條的行為人則是受依法拘禁而自行脫逃的人。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在戒護就醫期間是否仍受合法拘禁。題幹指出甲是受刑人,僅經許可戒護就醫,且由管理員戒護;離開監所就醫不代表拘禁狀態終止。甲趁機逃逸,符合第 161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
再分別檢視乙、丙的行為:乙解開甲的戒具,協助甲脫逃;丙則不知情,且未參與解開戒具或協助逃逸。縱放人犯罪要看行為人是否故意縱放或便利脫逃,不能只因脫逃結果發生,就認定負有戒護職責的人犯罪。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法官張三在民事事件中,明知原告的主張無理由,於法無據,但念在與其為舊識,仍判決其勝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24 條的枉法裁判罪。依民國 110 年的條文,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或仲裁人,故意為枉法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所稱「枉法」,是指明知法律規定,仍故意不依法律而裁判;單純法律見解不同或裁判有誤,並不當然構成本罪。
解題方法
依題幹逐項檢視:
- 張三是法官,屬於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
- 題目明示原告主張無理由、於法無據,張三仍因私人交情判原告勝訴,呈現明知而故意違法裁判。
- 刑法第 124 條適用於有審判職務者所作的裁判,並未限於刑事案件。
因此,題幹所述行為符合本罪要件,選 C。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24 條其後無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的取得方式、保護範圍,以及哪些客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經核准。依同法第 10 條之 1,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的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
解題方法
先辨別著作權法的三個基本規則:著作權採創作完成即取得;保護範圍是表達而非思想;法官職務上撰寫的判決屬不受保護的公文書。再確認表演人對著作的表演也受著作權法保護,即可逐項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以申請登記或主管機關核准為要件。題目所述的申請、審定制度並非著作權取得方式。
第 44 題2 分
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無累積虧損,且公司現金充裕,董事會擬發放現金予股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241 條:公司無累積虧損時,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的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現金或新股。法定盈餘公積用於發放現金時,以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的部分為限;章程也得訂明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已給定「無累積虧損」,因此可適用《公司法》第 241 條。接著辨明發放現金的來源:本題選項談的是法定盈餘公積,並非只能以當期盈餘分派。再依條文核對公積可動用範圍、分配比例及董事會決議方式。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甲至 A 電信公司(下稱 A 公司)欲申請行動手機門號使用,A 公司職員乙得知甲之來意後,立即將該公司已印好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書給甲,甲立刻簽名成立契約,並取得門號使用。有關甲與 A 公司間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之相關敘述,何者為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包括條款疑義的解釋原則、合理審閱期間、未給予審閱期間的效果,以及顯失公平條款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電信公司預先印製契約供消費者簽署,屬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依第 11 條之 1,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且最長不得超過 30 日。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者,相關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仍得主張該條款構成契約內容。依第 12 條,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題屬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再逐項對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題目明示甲當場簽約並取得門號,關鍵在於契約是否給了合理審閱期間,以及條款疑義應如何解釋。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甲公司於其所發售之遊戲主機上,設有檢查、認證主機所讀取遊戲光碟是否為經授權製造的正版光碟的防盜拷措施。經認證為正版遊戲光碟者,始能在主機上正常讀取執行。下列何者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禁止之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第 80 條之 2「防盜拷措施」的保護與法定例外。題目所述主機會檢查遊戲光碟是否經授權,屬於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第 80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未經合法授權,不得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著作權人所採取的防盜拷措施。
- 同條第 2 項規定,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的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 第 3 項列出例外情形,包括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為進行加密研究、為進行還原工程等。例外適用於前二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是「規避措施本身」,還是「製造或提供破解工具、技術、資訊」;再判斷該行為是否落入第 80 條之 2 第 3 項的法定例外。
加密研究、還原工程及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均是條文明列的例外。提供破解措施的資訊則屬第 2 項規範的行為;題目未交代研究生的資訊提供行為符合其他法定例外,因此為本題禁止的行為。
選項分析
(A) 資安研究人員於從事檔案加密研究時,製造可破解防盜拷措施的設備:錯誤。 製造可破解防盜拷措施的設備,原則上屬第 80 條之 2 第 2 項所列行為;
第 47 題2 分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重點在生理假、哺(集)乳時間、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的法定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適用對象、條件與期間。本題各選項都混入了易混淆的細節,例如生理假須符合的工作困難要件、哺(集)乳子女年齡,以及陪產假適用的配偶身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須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才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其餘日數併入病假,兩者薪資均減半發給。選項漏掉「致工作有困難」這項法定要件,因此敘述不完整。
(B) 錯誤。命題當年的第 18 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且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在規定休息時間以外,每日另給六十分鐘。
第 48 題2 分
下列有幾項係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範圍內?
① 實習生 ② 派遣勞工 ③ 公務人員 ④ 軍職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適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本法適用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同條並就派遣勞工及實習生設有適用規定。因此,不能只以是否具有一般勞工身分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類人員是否落入第 2 條的適用規定:
-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規定。
- 派遣勞工:派遣勞工及其要派單位、派遣事業單位,依法律規定適用相關條文。
- 公務人員、軍職人員:第 2 條明文列為適用對象;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則依各該人事法令辦理。
四項皆在適用範圍內,合計 4 項。
選項分析
- ① 實習生:正確。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規定。這是針對特定事項的適用,並非表示實習生在所有勞動事項上都與一般受僱者完全相同。
- ② 派遣勞工:正確。
第 49 題2 分
甲男因太太生產,遂向其公司請陪產假 5 日,然卻遭其公司拒絕。甲男忿忿不平,遂向同公司內有法律背景的同事乙男諮詢,後更在乙男之幫助下,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然公司知情後,火速將乙男調職。試問該公司之行為是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6 條對申訴者及協助申訴者的保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條文所保護的對象不只有提出申訴的受僱者,也包括協助他人申訴的受僱者;禁止的處分則明列解僱、調職及其他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男的身分:乙男協助甲男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屬於「協助他人申訴」的受僱者。再看公司處分:公司因知道乙男協助申訴而將他調職,正是第 36 條明文禁止的行為。因此,公司行為不符合該法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調職已由第 36 條明文列為禁止的處分,不能以「調職不屬不利處分」排除適用。
第 50 題2 分
關於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實務上常稱為親權酌定或子女監護安排。判斷關鍵在於:父母可以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親權安排也能因子女利益受損而由法院改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民法第 1055 條及第 1055 條之 2。
解題方法
先抓住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的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依協議由父母「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據此檢查選項,A 將「雙方共同任之」說成不可以,與法條明文相反,是錯誤選項。
再看其他選項是否符合親權改定、會面交往及法院選定監護人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不得協議由父母雙方共同任之:錯誤。 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明定,父母可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因此,父母可以協議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本項否定共同任之,故為本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