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關務特考四等 關稅會計(選試英文)科別 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關務特考・四等・關稅會計(選試英文)科別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預算法之規定,說明預算之種類與其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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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16 條所列的預算種類及其定義。作答時應依條文逐項列出五種預算,並區分「總預算、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的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相關條文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按《預算法》第 16 條列出五種預算,再以「政府整體、機關單位、特種基金」三個層次理解其關係:總預算統整中央政府及所屬機關年度收支;單位預算以機關單位為範圍;附屬單位預算則以特種基金為範圍。各類預算若再由所屬單位或基金分列,即為相應的分預算。

預算種類與定義

依《預算法》第 16 條,預算分為下列五種:

  1. 總預算: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年度一切收支之預算。
  2. 單位預算:各機關單位之預算。
  3.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各機關單位之分預算。
  4. 附屬單位預算:各特種基金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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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財物之報廢、銷燬、遺失及毀損之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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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57 條、第 58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41 條,重點是區分「財物已達報廢程度」、「廢品或會計資料銷燬」與「財物發生損失」三種情形,並掌握各自是否須報審計機關查核或同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處理性質分成兩組:

  1. 報廢、銷燬:適用《審計法》第 57 條及施行細則第 40 條,判斷是否達使用年限、是否超過一定金額,以及是否須先取得審計機關同意。
  2. 遺失、毀損及其他意外損失:適用《審計法》第 58 條及施行細則第 41 條,重點是立即檢具證件報審,以及審計機關對責任的審核。

報廢

各機關經管財物依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中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

施行細則第 40 條進一步規定:

  • 財物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認定。
  • 「一定金額」由行政院訂定,並須徵得審計部同意。
  • 未達使用年限即報廢者,須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再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因此,達使用年限而報廢,與未達使用年限提前報廢,程序要求不同;提前報廢須說明理由並循主管機關核轉審核。

銷燬

符合下列情形,且依相關法令可予銷燬時,須先取得該管審計機關同意:

  • 達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的廢品:處理或聲請銷燬時,應造具清冊,報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 已屆保存期限的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造具清冊,報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銷燬的關鍵不是單純「已無用途」或「已到保存期限」,而是須符合相關法令的銷燬條件,並完成清冊及事前同意程序。

遺失、毀損及其他意外損失

各機關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依《審計法》第 58 條,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施行細則第 41 條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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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政府的預算週期(始於預算之籌編,終於決算),這週期主要時點及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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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政府預算週期的各階段、主要機關及法定時程。預算週期是政府對某一會計年度的財政資源,從籌編、審議、執行到編製及審核決算的完整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預算法》第 12 條,我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依《決算法》第 2 條,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的結束期間。

解題方法與預算週期

答題可依「行政部門籌編 → 立法部門審議 → 行政部門執行 → 編製決算 → 審計機關審核 → 立法院審議決算」的順序,逐階段交代時點、負責機關及主要工作。

階段主要時點內容與法源
一、預算籌編執行年度的前一年起辦理,年度中逐步完成中央主計機關依《預算法》第 31 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各主管機關依施政方針及籌編原則,擬定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審核。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提出。
二、提出及審議預算案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開始一個月前議決依《預算法》第 46 條,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等送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依第 51 條,立法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議決。以次年度 1 月 1 日開始的年度為例,提出時點約為前一年 9 月初,議決期限為 11 月 30 日。
三、公布預算及年度開始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公布;1 月 1 日起執行依《預算法》第 51 條,總統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公布總預算。以曆年制而言,約為前一年 12 月 16 日前。年度開始後,各機關依立法院議決並公布的法定預算執行;各機關並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按計畫及分配數辦理收支。
四、預算執行及年度結束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終了後續辦結束期間各機關依法定預算辦理收入徵收、經費支用及計畫執行,並接受內部控制與審計監督。依《預算法》第 72 條,年度結束後,已發生尚未收得的收入轉列以前年度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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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審計法之規定,說明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審計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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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三章「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重點是掌握哪些機關須送審、應送哪些資料,以及審計機關如何審核盈虧、盈虧撥補與固定資產重估價。此外,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也適用部分公務審計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審計法》第 47 條至第 54 條整理,並補充第 64 條、第 66 條所定的審計與效能考核事項。作答時可依序寫「適用對象、審計原則、應送審資料、審核結果與盈虧處理、其他適用規定」。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審計規定

一、應經審計機關審核的範圍

依《審計法》第 47 條,下列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經審計機關審核:

  1. 政府獨資經營者。
  2.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 由前二款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且其轉投資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超過百分之五十」是嚴格大於百分之五十,恰為百分之五十不在本條所列範圍內。

二、審計原則

依《審計法》第 48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審計,除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

三、應送審資料與決算

依《審計法》第 49 條、第 50 條:

  • 應送審資料: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
  • 應編送審核的表報:結算表、年度決算表。

各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依同法第 64 條,應附業務報告;適用成本會計者,並應附成本分析報告及說明。

四、盈虧審定與撥補

依《審計法》第 51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依同法第 52 條,盈虧撥補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不依規定辦理者,審計機關應予修正。

五、固定資產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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