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關務特考四等 關稅會計(選試英文)科別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0 號,關於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不涉及下列何種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750 號解釋對於「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規定所涉及基本權利的判斷。解題重點是分清楚:規定直接限制哪些權利,以及哪些權利與規定沒有直接關聯。
解題方法
先看規定的實際效果:它要求持外國學歷者完成特定臨床實作訓練,才能取得應牙醫師考試的資格。釋字第 750 號認為,這項資格限制涉及應考試權,也涉及平等權與工作權;但要求完成臨床訓練,並不等同於限制人民接受教育,因此不涉及受教育權。
本題涉及相關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應考試權:錯誤。 規定將完成臨床實作訓練列為外國學歷者應牙醫師考試的資格條件,直接影響其能否參加考試,涉及憲法第 18 條保障的應考試權。
第 2 題2 分
關於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兩項機制: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案提出覆議,以及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覆議」還是「不信任案」,再核對各自的提出條件與表決門檻:
- 預算案遭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時,行政院須經總統核可,才能移請立法院覆議。
- 覆議時,立法院如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不信任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未獲通過者,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新聞記者於公共場域,如欲對特定人進行合法之跟追採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對新聞自由、新聞採訪與個人隱私權的權衡。新聞採訪受憲法新聞自由保障,但記者在公共場域跟追特定人,仍須符合一定界線;採訪是否受保障,著重事件性質及跟追方式,並不以事後證明報導內容真實為前提。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解釋意旨作答。
解題方法
先區分「採訪行為是否合法」與「報導內容是否真實」:
前者看事件是否具公共關聯,以及跟追方式是否逾越社會通念可容忍程度;後者涉及報導內容及可能的法律責任,並非判斷採訪跟追本身是否合法的必要條件。因此,將「事後須證明報導真實」列為合法跟追的要件,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該採訪事件,須為大眾所關切之事件。正確。 釋字第 689 號解釋指出,新聞採訪的跟追行為須與公共利益相關。事件受大眾關切,表示具有一定公共關聯,是判斷採訪是否受新聞自由保障的重要因素。
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表現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商業言論、猥褻資訊與受刑人投稿限制的解釋。表現自由保障人民表達意見與傳播資訊,也保障接收資訊;國家限制表現自由時,須有正當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所涉及的大法官解釋,再看解釋是否認為該限制符合憲法第 11 條。關鍵是區分:為公共利益而設、且限制方式合於比例原則的管制,與欠缺明確界限、過度限制言論的管制。
選項分析
(A) 限制菸品業者不得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
此項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794 號解釋。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公開贊助活動,具有傳達企業形象、行銷菸品的效果,屬表現自由保障範圍內的商業言論。釋字第 794 號認為,為避免菸品促銷、保護國民健康,限制菸品業者以顯名方式贊助活動,目的正當,且限制手段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並未違反憲法第 11 條。故本項不是答案。
(B) 強制菸品業者對於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第 5 題2 分
依憲法基本國策章有關國防之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下列何者為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37 條第 1 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條文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題目已給出「保衛國家安全」,要找出憲法明文列出的另一項目的,即「維護世界和平」。
解題方法
直接依憲法條文填空即可:國防目的包括「保衛國家安全」與「維護世界和平」。因此,選項中與條文用語相同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軍事檢察機關所行使職權屬於下列何種國家作用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判權」與「司法權」的範圍,以及軍事檢察機關所行使職權的性質。判斷關鍵在於:檢察機關負責偵查、追訴等職務,並非負責對案件作成裁判的審判機關;但其職權仍具有司法性質,屬於廣義司法權的範圍。
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指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及執行,在此範圍內的國家作用屬於廣義司法。釋字第436號及第624號解釋則說明,軍事檢察及審判機關行使的追訴、處罰權,屬國家刑罰權的一種,具有司法權性質。
本題涉及解釋意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的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軍事檢察機關的職務是偵查、追訴等檢察工作,而不是由法院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並作成裁判。再依職權性質區分:
- 審判權: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裁判的權限。
- 司法權:廣義上涵蓋檢察機關等具有司法性質的國家作用;狹義上則著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核心職權。
第 7 題2 分
有關國家機關進入人民住宅實施刑事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居住自由。居住自由不只保障人民選擇居住處所,也保障人民在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國家任意干預的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第 709 號解釋均說明了這項保障內涵。
國家機關進入人民住宅實施刑事搜索,會進入人民私人生活的空間,因而構成對居住自由的限制。是否有法律依據,關係到限制是否符合憲法要求,不能因此說基本權限制根本不存在。
本題法規及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個問題:
- 國家行為是否限制基本權:看它是否干預居住自由所保障的私人生活空間。
- 這項限制是否合憲:再看是否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等要求。
本題問的是「是否構成居住自由之限制」,不是「搜索是否合法」。因此,判斷重點是國家機關是否進入人民住宅、干預私人生活空間。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憲法平等權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及相關司法院解釋。平等原則不是要求所有人一律受到相同對待,而是保障人民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立法者得依事物性質與立法目的作合理分類,並為合理的差別待遇。分類與目的之間仍須具有一定關聯,不能恣意差別處置。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所採的平等權原則,並辨認選項描述的解釋結論。題目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 B 把「容許合理差別待遇」錯寫成憲法第 7 條所禁止。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指出,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非絕對、機械的形式平等,而是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立法者可依規範事物性質的差異,作合理區別對待。
(B) 錯誤,為本題答案。 憲法第 7 條並未禁止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在斟酌具體案件及立法目的後作合理的不同處置。平等原則禁止的是欠缺正當理由的恣意差別待遇;基於合理分類、目的與手段間具有一定關聯的差別處置,則不當然違反平等原則。
第 9 題2 分
依歷來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犧牲」與人民應忍受的一般社會義務之區別。國家基於公益限制財產權時,若限制超出所有權人依其社會責任通常應忍受的範圍,造成個人承受特別不利益,原則上應依法給予相當補償;若限制輕微,仍在一般社會義務範圍內,則不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
相關解釋包括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440號、第564號及第747號。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與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財產權受限制的性質與程度:土地被長期供公眾通行、地下被公共設施實際使用,或被公共工程穿越,可能已逾一般社會義務範圍;騎樓通道因交通管理而不得設攤,則依釋字第564號解釋,屬所有權人應承受的輕微限制,未構成特別犧牲。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土地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因此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土地,已因公益承受特別不利益。釋字第400號指出,國家應依法徵收補償;故此情形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的訴訟權。訴訟權保障人民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也涵蓋訴訟程序中的重要程序權利,例如被告的防禦權、詰問證人,以及依法提起再審之訴的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的是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時,得提起撤銷訴訟;依該條規定,行政機關是被告。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涉及人民透過法院行使權利,或在訴訟中行使受憲法保障的程序權利。要特別區分「成為訴訟的被告」與「以訴訟請求法院救濟」:行政機關依行政訴訟法列為被告,是訴訟當事人的制度安排,不代表該機關享有憲法第 16 條保障的人民訴訟權。
選項分析
(A) 民事訴訟被告同意訴訟上和解。錯誤。 訴訟上和解涉及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處分權利、終結爭訟。民事訴訟被告是否同意和解,屬其在訴訟中的程序權利及自主決定,與訴訟權保障相關。
第 11 題2 分
有關憲法非明文基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未明文列舉基本權的保障依據,以及大法官解釋如何將人格自由發展與具體權利連結。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司法院大法官依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與人格自由發展等理念,承認收養自由、隱私權、契約自由等權利受憲法保障。
大學生的受教育權也受憲法保障,但不能直接把這項保障概括歸於憲法第 21 條。憲法第 21 條明文保障的是「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大學教育及學生權利的憲法保障,須結合憲法第 22 條及相關解釋理解。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中的權利,並核對其憲法依據與大法官解釋:收養自由見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隱私權見釋字第 603 號解釋;契約自由見釋字第 580 號解釋。大學生退學的部分,則要區分「受教育權受到保障」與「學校不得退學」:保障學生權利,不代表學校完全不能依合法規範作成退學處分。
選項分析
**(A)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指出,人民收養子女的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人格自由發展,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因此,將收養子女與人格自由發展連結,敘述正確。
**(B) 正確。**隱私權雖未見於憲法明文列舉,但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承認其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基本權。隱私權是人格權的重要部分;
第 12 題2 分
原住民未經許可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可能遭受行政罰鍰,然獵捕野生動物乃基於原住民之傳統文化所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的保障,以及國家保護野生動物時所受的憲法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
釋字第 803 號指出,原住民受憲法第 2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前段保障,享有選擇依其傳統文化生活的權利;此權利包含個別原住民的文化權利。國家同時負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的義務,但狩獵文化權仍須與野生動物保育等公共利益取得平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何者錯誤」,再以釋字第 803 號的兩項重點逐一判斷:
- 原住民個人享有受憲法保障的狩獵文化權。
- 為保護野生動物,獵捕制度得受管制;是否違憲須檢視管制目的及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把這兩點對照選項,可看出將原住民文化權說成「只能由群體主張、個人不得主張」的選項,與解釋意旨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原住民選擇依傳統文化生活的權利,涉及人性尊嚴、文化認同及人格自由發展。
第 13 題2 分
憲法第 24 條明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係保障何種性質之基本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4 條所保障的權利性質。該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被害人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這種請求國家提供金錢賠償的權利,屬於給付請求權。
本題法條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權利的內容:人民因公務員違法侵害而受有損害,可以向國家請求賠償。國家須依法律提供賠償給付,因此這項權利的核心是請求國家給付,而非要求國家停止干預或讓人民參與公共決策。
選項分析
- **(A) 防禦權:錯誤。**防禦權是人民用來抵抗國家違法或不當干預的權利,例如要求國家停止侵害。憲法第 24 條所說的是侵害發生後請求國家賠償,重點在取得給付。
- **(B) 給付請求權:正確。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目的與手段之間須具備合理關聯,並避免造成不必要或失衡的權利侵害。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包含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三項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適合性:所採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的公益顯失均衡。
題目選項使用的「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是常見的概括表述;判斷重點是前三者都可對應比例原則的審查要素,唯有「權利保護必要性」不是比例原則的內涵。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比例原則的三階段審查: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有助於達成目的,以及手段是否必要且利益衡量適當。再逐項對照選項。
第 15 題2 分
總統依法行使之職權中,下列何者須先經立法院之決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行使職權時,哪些事項須經立法院決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中華民國憲法》第 39 條,總統宣布戒嚴,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總統應即解嚴。故「宣布戒嚴」須經立法院決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總統職權,再對照憲法是否明文要求立法院參與。戒嚴是涉及國家非常狀態與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憲法特別規定立法院的同意或追認程序;其餘選項則不以立法院決議為行使要件。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關於下列何罪名,總統不享有刑事豁免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52 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憲法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因此,總統在任期間原則上享有刑事豁免,但內亂罪與外患罪是明文例外。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憲法明定不得豁免的罪名」,再將各選項與第 52 條列出的例外比對。條文例外只有「內亂罪」與「外患罪」;選項中只有內亂罪,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國家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對國家機關組織的法律保留,以及組織法案的提出程序。解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機關組織事項應由法律規範;涉及各機關組織、編制及員額的法律案,仍須依行政院院會決議提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各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 4 項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另同條第 3 項並規定,涉及各機關組織、編制及員額事項之法律案,不得由立法委員提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4 項及憲法本文關於五院組織的規定。前三個選項都在考組織事項的法規範形式或法律案程序;第四個選項則考機關設置須有法定任務。選項 C 將「須經行政院院會決議提出」說成不必,與增修條文的程序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之任命不需經立法院同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對中央政府重要人事任命的規定。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均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則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四個院長的任命程序,找出唯一不須立法院同意者。《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同條第 2 項所列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並未包括行政院院長。其餘三院院長的任命則須經立法院同意。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監察院具有下列何種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察院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所具有的職權,重點在分辨監察院與司法院、行政院及立法院的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等事項;同條第 4 項則規定,監察院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政黨違憲解散。監察院另依憲法及監察法行使彈劾、糾舉、審計等職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權限主體:釋憲聲請、政黨解散、總統彈劾與官員質詢分屬不同制度。尤其要區分「有權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與「有權作成裁判」:監察院能聲請宣告政黨解散,但政黨解散的裁判由憲法法庭作成;監察院也不是釋憲機關。
選項分析
- **(A) 釋憲聲請權:正確。**依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發生權限爭議時,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監察院是憲法機關,符合要件時得以機關身分聲請憲法法庭進行憲法審查。
第 20 題2 分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判斷大法官的法官身分、職務保障,以及院長的兼任規定。
釋字第 601 號解釋指出,大法官是憲法第 80 條所稱的法官,任職期間受憲法第 81 條的身分與俸給保障;大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和一般公務人員不同。該解釋也指出,立法院不得在預算審議中刪除大法官依法支領的司法人員專業加給。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 601 號解釋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即可:凡主張大法官與一般公務員職務關係相同者,與釋字第 601 號的明文意旨相反;其餘選項則可由增修條文或同號解釋直接確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大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並非等同一般公務員。釋字第 601 號解釋明示,法官因受憲法直接規範及特別保障,其職務關係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不同。
第 21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有關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以及大法庭制度施行後,人民就判例聲請憲法審查的過渡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人民須因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本身,認為牴觸憲法,才得聲請;聲請期間原則上為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 6 個月。
解題方法
先檢查各選項是否把關鍵要件說對:期間是 6 個月還是 1 年、是否須用盡審級救濟、聲請標的是確定終局裁判還是未確定裁判,再以過渡規定核對判例的 3 年聲請期間。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原則上應於用盡審級救濟的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 6 個月內提出,並非 1 年。
第 22 題2 分
關於憲法法庭是否受理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受理程序,重點在於審查庭如何作成不受理裁定,以及一定人數的大法官能否將案件交由憲法法庭評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第 61 條,審查庭認為案件不符受理要件時,須以一致決作成不受理裁定,並附具理由。裁定作成後 15 日內,如有大法官 3 人以上認為應受理,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 3 人者,審查庭應公告並送達不受理裁定。
解題方法
辨認程序中的兩個關鍵:審查庭作成不受理裁定須「一致決」;該裁定作成後,若有「3 人以上」大法官認為應受理,則改由憲法法庭評決。據此比對各選項的決定方式與程序主體。
選項分析
(A) 錯誤。法律並未規定受理與否一律須先經審查庭多數決;審查庭作成不受理裁定須以一致決為之。
第 2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平等與國家中立原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60 號、第 490 號、第 573 號解釋。判斷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須檢視分類標準與規範目的是否相關、差別待遇是否合理;不能只因規定涉及宗教或造成不同結果,就直接認定違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提到的法規與制度,對照相關解釋意旨:
- 土地稅法第 6 條宗教用地減免,對照釋字第 460 號。
- 基於宗教信仰改服替代役,對照釋字第 490 號。
- 監督寺廟條例對不同來源寺廟的規範範圍,對照釋字第 573 號。
其中,釋字第 573 號直接說明:監督寺廟條例以寺廟財產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納入信眾募資成立的寺廟,排除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私人建立管理的寺廟;此差別待遇有保護寺廟財產、防止弊端的立法目的,屬合理差別待遇。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釋字第 460 號指出,土地稅法第 6 條讓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定的宗教用地得予減免,並未因宗教信仰不同而給予差別待遇。該規定並非國家偏袒特定宗教的特殊優待,不能據此認定牴觸政教分離或國家中立原則。
第 24 題2 分
有關宗教自由與服兵役義務間之衝突與調和,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對宗教自由與服兵役義務衝突的調和。憲法第 13 條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 20 條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依釋字第 490 號,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內在信仰與外在宗教行為:內在信仰自由受絕對保障;外在宗教行為涉及公共利益時,得受法律限制。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立法者得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需要,以法律規定。
本題涉及憲法解釋,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與釋字第 490 號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490 號的表述。釋憲意旨承認立法者得依法規範兵役義務,但沒有認為只要兵役義務與個人宗教信仰相衝突,強制服役就必然侵害人性尊嚴或宗教信仰自由。若選項把釋憲意旨擴張成「不得違反男子宗教信仰而強制服役」,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縣作為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團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及縣議會制度,主要依據《地方制度法》及《中華民國憲法》。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縣議會議員的兼職限制、議會言論免責,以及縣民對自治事項的創制複決權,都有法條依據。關鍵在於辨認縣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與罷免投票方式:當時法律規定採「記名投票」,不是「無記名投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判斷。A、B、C 分別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第 50 條及《憲法》第 123 條;D 則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只有 D 把法定的「記名投票」說成「無記名投票」,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規定,縣議會議員除法律或中央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員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選項所述符合該條規定。
第 26 題2 分
有關法規適用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適用原則」,包括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關鍵在於區分一般原則與特定領域的例外,並辨明法律變更時究竟是「從新從重」還是「從舊從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通常的法規適用原則。前三項分別是常見的法規適用原則;D 所稱「從新與從重」則把法律變更時的適用方式說錯了。
刑事法律變更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原則上適用行為時法;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通常概括稱為「從舊從輕」或「從新從輕」,並非「從新從重」。
選項分析
- (A)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正確。 兩個法規對同一事項都有規定,且其中一者為較具體的特別規定時,原則上優先適用特別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即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的同一事項為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適用範圍,以及該條列出的不適用事項。依同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但第 3 項明列若干事項,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7 款及第 8 款,分別排除為達收容目的所為的行為、對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以及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的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3 條第 3 項列舉的不適用事項。選項落入法定排除範圍,即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沒有落入者,則依同條第 1 項原則適用。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有關表演人就其表演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對「表演人」著作財產權的規定。表演人的權利依表演是否已重製於錄音著作而有不同;尤其要辨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出借及公開演出等權利的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著作權法》第 7 條之 1,表演人就其表演享有著作權;依同法第 26 條之 1,表演人就「已重製於錄音著作」的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限定的「表演人就其表演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再檢視各選項所稱權利是否為《著作權法》明文賦予表演人的專有權。遇到「經重製於錄音著作」時,優先對照第 26 條之 1 的公開傳輸規定;其他選項則分別辨別其權利名稱與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前提與保護範圍。人民須有值得保護的信賴,且信賴須建立在國家可歸責的公權力行為上;單純的主觀期待或願望,尚不足以成立信賴保護。
法規若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瑕疵,人民原則上不能對其存續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本題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信賴保護的成立條件說得過寬,或把保護範圍限縮得過窄。正確敘述應同時符合「信賴須有客觀基礎」及「違法瑕疵足以否定信賴值得保護性」等要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 單純主觀願望或期待,沒有具體國家行為作為信賴基礎,也未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不能僅憑當事人心中的期待主張信賴保護。
第 30 題2 分
依我國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 條的時際法適用:判斷行為時與裁判時的法律不同時,犯罪處罰、法律變更及保安處分分別適用何種法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表述刑法第 1 條、第 2 條的規則:
- 刑罰原則上依行為時法;行為後法律變更,原則上依裁判時法,但裁判時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 沒收及保安處分另有時際法規則,不能一概套用刑罰的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但該條但書排除的是「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並非表示這類保安處分不受法律明文規定的限制。選項把但書誤解成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第 31 題2 分
犯罪嫌疑人張三被逮捕後,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該署書記官李四發現其係舊識,便趁機交付一把手銬鑰匙,使張三得以打開手銬,逃之夭夭。關於李四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脫逃」與「縱放或便利脫逃」的區別,以及犯罪行為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處罰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主體是脫逃者本人。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處罰縱放或便利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則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縱放或便利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的加重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人是誰:張三是自行脫逃者,李四則是交付鑰匙、協助脫逃者。因此,不能以張三的脫逃罪論處李四;李四的行為應從「縱放或便利脫逃」的規定判斷。
再看李四是否符合公務員縱放罪的要件。題目雖稱李四是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但依官方答案,題幹未表明他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交付鑰匙,故以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論處。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可能是憲法訴訟法規定之當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 6 條的「當事人」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規定,當事人須依案件類型判斷:第三章案件可能涉及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第四章機關爭議案件涉及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的機關;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則涉及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另依同條第 2 項,受審查法規範的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的相關機關,視為相對人。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屬於哪一種機關,再對照《憲法訴訟法》第 6 條列出的聲請人及相對人類型。立法院屬國家最高機關;內政部是中央機關,可因其主管法規範而列為相對人;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也可能依第七章成為當事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則不屬本題所列的國家最高機關或地方自治機關類型,依官方答案應選此項。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結婚的實質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結婚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之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因此,年滿 18 歲是結婚年齡的實質要件。
民法第 982 條則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些都是結婚的形式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是在問結婚當事人須具備的條件,還是結婚必須遵循的方式。年齡屬於當事人的實質要件;書面、證人簽名與登記則是法定形式。依此分類即可選出符合題意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某離職之女性受僱者 A,向其原任職之學校提出口頭申訴表示遭該校副校長 B 以書信示愛性騷擾,該校於申訴人提出申訴時,發現該校並未制定職場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要點,則該校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的兩項雇主義務:一是依僱用人數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規範;二是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兩項義務各自成立,雇主尚未訂好內部規範,不會因此免除立即處理的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同條第 2 項則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解題方法
A 已向原任職學校提出口頭申訴,學校因而知悉疑似職場性騷擾情形。依第 13 條第 2 項,學校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例如受理並調查申訴、適當保護申訴人、避免其與被申訴人接觸,並依調查結果採取必要處置。
學校沒有訂定內部辦法,表示另有訂定、公開揭示規範的義務尚未履行;但不能先等辦法訂好或核備後才開始處理。因此,應選擇指出「未訂規範仍須立即糾正及補救」的選項。
第 35 題2 分
關於中國清朝末年法律繼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清末修律的動機、法律顧問來源、法律繼受方向,以及代表性法典草案。清廷為因應內外壓力推動法律改革,延聘日本法律專家協助,並參考日本及歐陸法制;主要繼受英國普通法的說法並不正確。
清末完成《大清新刑律》及《大清民律草案》,但兩者的公布與施行情形不同:《大清新刑律》經公布而未正式施行;《大清民律草案》則未正式頒行施行。
解題方法
以「修律目的、繼受來源、成果」三點判讀:清末修律旨在改革舊制、爭取收回領事裁判權;法律專家以日本人為主,法制參照重心在日本及歐陸法系;代表成果包括《大清新刑律》與《大清民律草案》。因此,把主要繼受來源說成英國普通法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清末修律曾延聘日本法律專家參與,例如岡田朝太郎協助刑律修訂,松岡義正參與《大清民律草案》起草。法律顧問的協助是清末法律繼受的重要途徑。
第 36 題2 分
關於立法院行使議案審議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議事程序,包括一般議案的讀會程序、緊急命令追認、憲法修正案審議,以及議案屆期不續審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立法院議事原則上採二讀;法律案、預算案須經三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另對緊急命令追認案規定特別程序,不能直接套用一般議案的討論程序。
解題方法
先逐項比對規定的關鍵用語,尤其留意緊急命令追認案是否「經討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明定,總統提交緊急命令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因此,選項 B 將「不經討論」寫成「應經討論」,與法條相反,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7 條,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經二讀會議決即可。此項正確描述一般議案與法律案、預算案的程序差異。
第 37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下列何者並非法定要式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要式契約」:法律明定契約須採特定方式成立,該方式就是契約成立要件。依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原則上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合會、人事保證及終身定期金均有法定書面方式的規定;和解則沒有法定書面要件,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
解題方法
逐一查看民法對各契約的成立方式有無明文要求:
- 明定應作成書面或會單者,屬有法定方式要求的契約。
- 未明定特定方式者,原則上依一般契約成立規則判斷。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四個選項中沒有法定書面方式要求的契約。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甲僱用之司機乙於執行職務時,開車過失撞死機車騎士丙,丙留有妻丁及 2 歲幼子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時,僱用人與受僱人的連帶責任、被害人遺屬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依同法第 188 條第 1 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與受僱人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依同法第 192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增加生活需要或殯葬費的人,負賠償責任;同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該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依同法第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乙是甲的受僱人,且事故發生於執行職務時,因此甲、乙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丙死亡後,再分別判斷妻丁與幼子戊各自有何請求權:丁、戊都屬第 194 條列舉的親屬;戊又是 2 歲幼子,丙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因此可依第 192 條第 2 項請求扶養利益損失。
第 39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要派單位違反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對「要派單位違法面試或指定派遣勞工」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
要派單位違反禁止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表示要求與要派單位訂定勞動契約。要派單位應自該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 10 日內與勞工協商;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視為雙方自協商期限屆滿翌日起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工作期間的勞動條件為契約內容。
解題方法
依條文順序核對各選項的三個重點:勞工提出意思表示的期限、要派單位協商期限,以及協商未成時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點。第 17 條之 1 第 3 項明定,要派單位須自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 10 日內協商,因此符合條文的是 (B)。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的種類、效力與訂定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訂的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仍須遵守憲法及法律。
- 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訂、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也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 緊急命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發布後須提交立法院追認。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談的是哪一種命令,再檢查其訂定機關、法律依據、效力位階與立法院是否有監督權。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都不能違反憲法或法律;緊急命令的發布者則是總統,不是行政院院長。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關於固有法與繼受法之區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固有法」與「繼受法」的區分,標準在於法律內容的來源,而不是制定機關或法律形式。
- 固有法:源自本國固有文化、歷史與社會生活,逐漸形成的法律制度或規範。
- 繼受法:本國法律的內容受到外國法制影響,經參考、移植或改造而形成的法律。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依法律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律「內容從何而來」。若內容源自本國固有傳統,屬固有法;若受外國法律影響,屬繼受法。不要把「由我國機關制定」誤當成固有法的判準:我國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是繼受法。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關於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自治法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自治法規的種類、制定主體、發布程序及效力。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法規分為兩類:
-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授權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另依同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發布後,原則上應函報上級機關備查,並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地方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自治規則,名稱不是「自律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描述的是自治條例還是自治規則,再核對其制定者、發布程序和效力:
- 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是自治條例。
- 地方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授權訂定的是自治規則。
- 自治條例有罰則時,依第 26 條須報經法定機關核定後發布;核定機關依地方層級而異,並非一律報內政部。
依此逐項檢視,只有 (C) 符合自治條例的議決與覆議程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是「自治規則」,不是「自律規則」。
第 43 題2 分
關於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之判決,各法院應如何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54條第1項,重點是憲法法庭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後,失效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原則上仍適用該法規範;但法院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後,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裁定停止審理,待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定期失效的兩段式處理:
- **原則:繼續適用。**判決主文沒有另作諭知時,期限屆至前,各法院仍應適用該法規範。
- **例外:必要時停止審理。**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等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
因此,符合「仍適用,但必要時得停止審理,等修法後依新法續行」這項完整規則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各法院不能僅憑自行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就自行決定不適用仍在期限內有效的法規範。依第54條第1項,法院衡量後在必要時得採取的處理方式,是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 **(B) 錯誤。
第 44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大法官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的使用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提出三項判斷要件。下列何者非屬該判斷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所揭示的「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並不當然違反明確性原則;判斷重點在於,受規範者及執法機關能否理解並適用該規定。
釋字第 432 號提出三項判斷要件:
- 法律意義非難以理解。
- 受規範者得以預見。
- 法律適用的結果得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題目涉及憲法解釋,沒有須依命題當年法規版本區分的法條修正問題。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上述三項要件。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未列於三項判斷標準中的敘述。官方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此處之「視為」係屬下列何種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上的擬制」與其他法律適用方法的區別。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這裡的「視為」是法律直接規定某種法律效果,屬於立法擬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立法擬制是立法者基於法律政策,明定某事項在特定範圍內當作另一事項處理;其效果來自法律規定,並非依事實推論。法人雖進入清算階段,仍須處理清算事務,因此法律規定其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以完成清算。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視為」並辨別其功能:民法已直接規定法人在特定期間與範圍內具有存續的法律效果,不是由法院填補漏洞,也不是把其他法條的規定引用進來。因此應選立法擬制。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甲以優惠價格新臺幣(以下同)12 萬元將中古重型機車出售給乙,約定下週末付款取車。週四晚上,該機車在路邊停車格遭酒駕的丙開車撞毀,無修復價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給付不能」、「雙務契約的危險負擔」及「代償請求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債務人因該給付不能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的賠償物。
- 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已為對待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 民法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本題中,機車在約定下週末付款取車前即遭丙撞毀,尚未交付,買賣標的物的危險尚未移轉給乙。甲不能交付機車,且題目沒有顯示甲對毀損有可歸責事由;甲的交付義務因給付不能而消滅。另一方面,甲乙雙方對機車滅失均無可歸責事由,依第 266 條,乙也免付價金。
但乙對丙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尚未直接取得:機車所有權及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甲。乙得依第 225 條第 2 項向甲請求讓與該請求權。這項代償請求權不等於乙得解除契約並請求甲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先確認事故發生時標的物是否已交付,再依序判斷:
- 未交付且標的物全毀:依民法第 373 條,危險尚未移轉給買受人。
- 出賣人因不可歸責事由而不能交付:依第 225 條第 1 項,出賣人免給付義務。
第 47 題2 分
關於英美法上「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在我國公司法的明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指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格及有限責任,使公司承擔債務卻無力清償時,在法定要件下,得使濫用法人地位的股東直接負清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對此原則有兩處明文規定:
- 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99 條第 2 項。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54 條第 2 項。
兩條規定的核心要件相同: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情節重大而有必要時,該股東應負清償責任。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明文規定於公司法的哪一章。依公司法編章,先記住兩個條號及其公司型態:第 99 條位於「有限公司」章,第 154 條位於「股份有限公司」章。對照選項,即可判斷 D 正確;C 錯在股份有限公司章也有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以及條款無效的判斷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審閱期間不得少於 30 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定型化契約類型公告。企業經營者違反審閱期間規定時,相關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另依同法第 12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法第 12 條之 1 則規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的條款,推定為顯失公平。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是哪個法律效果:
- 審閱期間:法律用語是「合理期間」,不是一律限定為 10 日以內。
- 違反審閱期間: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可以主張納入。
- 條款無效:誠信原則之外,還要符合「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法律效果是「推定顯失公平」,不是直接規定一律無效。
第 49 題2 分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中「著作財產權」與「著作種類」的對應關係。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著作權法規定:
- 著作人原則上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表演人則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的權利,見著作權法第 22 條。
- 公開口述權限於語文著作,見第 23 條。
- 公開上映權限於視聽著作,見第 25 條。
- 公開展示權限於「未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見第 27 條。
解題方法
先找出每個選項主張的權利,再核對該權利適用的著作類型與法定條件。若選項把權利套用到錯誤的著作種類,或漏掉法律要求的條件,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語文著作」的權利,不是公開口述視聽著作。視聽著作相關的專有權利包括公開上映,並非公開口述。
第 50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有多元手段及途徑以保護被害人權益,下列何者不是該法提供被害人之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重點在於辨認法院得核發的保護令內容。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第 14 條第 1 項列有汽機車及生活、職業、教育必需品的使用權、禁止查閱特定資料,以及處理被害人性影像等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14 條第 1 項的保護令內容。若法律明文提供該項措施,即屬被害人保障;若選項把保護令的功能擴大到法律未規定的結果,就不是本法提供的保障。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於本法提供的保障。**法院得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相對人交付。警察機關也應依保護令,協助被害人安全占有相關物品。因此,被害人得在保護令下使用這些必需品與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