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關務特考四等 關稅會計(選試英文) 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預算法之規定,說明機關單位之組成及其相互隸屬關係為何?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何機關定之?目前中央政府依上述法律授權所訂定之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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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3條對「各機關」與「機關單位」的定義,以及各級機關單位分級的決定機關。解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機關單位由哪些機關構成、各級機關單位的分級由誰決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3條規定:
- 各機關:指中央政府各級機關。
- 機關單位:指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沒有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 本機關與所屬機關的關係: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的主管機關。
- 分級機關: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依條文逐層回答即可:
- 先說明機關單位的組成:原則上包括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若沒有所屬機關,本機關單獨構成一個機關單位。
- 再說明隸屬關係:本機關是該機關單位的主管機關。
- 最後回答分級權責:法條用語是「中央主計機關」;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決算法之規定,說明會計年度結束期間之定義為何?該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何機關定之?目前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係訂定於何項法規?另請說明有關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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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2條所稱「會計年度結束期間」、該期間內出納整理期限的訂定權,以及《決算法》第17條對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規範。答題時要分清楚:結束期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出納整理事務期限則由行政院訂定。
解題方法
- 先依《決算法》第2條確認結束期間:政府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決算,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的結束期間。
- 再確認訂定機關:同條明定,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 說明現行實務依據及國庫報告規範:命題年度適用的出納整理期限,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總決算編製要點》;報告的編報範圍、法定分送對象及期限,則依《決算法》第17條說明。
法規規範與作答要點
一、會計年度結束期間的定義
依《決算法》第2條,政府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決算;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的結束期間。政府會計年度依《預算法》規定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因此結束期間為次年一月、二月。
二、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何機關訂定
依《決算法》第2條,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三、命題年度的期限規定在哪項法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相關期限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總決算編製要點》**。例如,該要點規定各機關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的歲出款項,原則上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國防部所管軍費支出得展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會計法之規定,說明會計制度應明定之事項,除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外,尚包括哪五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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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19條:會計制度設計除須依第17條所定原則辦理外,還須明定法定事項。題目已列出第1款「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第6款「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及第8款「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要補出其餘五款。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會計法》第19條逐款核對。題幹列出的三項分別是第1、6、8款,因此答案就是第2至第5款及第7款,不必另外推導或計算。
五種事項
《會計法》第19條規定,會計制度應明定下列事項: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說明有關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且達一定金額,以及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之財物,經管機關應經哪些後續處理程序後,始得依各級政府所定財產、物品管理之相關規定妥為處理?上述使用年限及一定金額,依規定應如何決定?目前訂定之一定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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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57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重點是財物報廢時,依「是否達使用年限」及「金額是否達一定金額」區分審計監督程序。
依《審計法》第 57 條,各機關經管財物達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財物未達使用年限即須報廢,則須敘明事實與理由,循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程序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分成兩種情形:
- 超過使用年限且金額達一定金額: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辦理。
- 未達使用年限即須報廢:不論金額,均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再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備查。
兩種情形完成法定程序後,經管機關才能依各級政府財產、物品管理規定處理報廢財物。
後續處理程序
超過使用年限且達一定金額
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超過使用年限之財物按每件入帳原值占「一定金額」的比例分級:
- 未達一定金額 50%:由經管機關核定。
- 達一定金額 50%、未達 100%:由主管機關核定。
- 達一定金額 100%以上:由主管機關核定,並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程序完成後,始得依各級政府所定財產、物品管理規定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