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關務特考四等 關稅會計(選試英文) 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預算法之相關規定詳述總預算案之議決與公布期限為何?若總預算案之審議未能依期限完成時,其補救辦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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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總預算案完成立法程序的期限,以及逾期時政府預算如何接續執行。法源為預算法第 51 條及第 54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預算法第 51 條:**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預算中有應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 **預算法第 54 條:**總預算案審議如未能依第 51 條期限完成,各機關預算依該條所定方式執行。
解題方法
先依第 51 條分辨兩個不同的期限:立法院議決期限是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總統公布期限是會計年度開始前十五日。再依第 54 條整理逾期後歲入、歲出及新興計畫的處理方式。
以通常於 1 月 1 日開始的會計年度為例:
- 總預算案應於前一年 12 月 1 日前由立法院議決。
- 應於前一年 12 月 17 日前由總統公布。
記憶時要留意:「一個月前」和「十五日前」各自從會計年度開始日回推;兩者是不同程序期限。
未依期限完成審議的補救辦法
依預算法第 54 條,各機關預算執行如下:
- **收入部分:**新年度收入尚未完成審議時,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情形覈實收入。
- **支出部分:**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外,其餘支出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會計法之相關規定詳述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時,應拒絕簽署的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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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02 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時,發現法定情形之一,應拒絕簽署。原始憑證是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作為編製記帳憑證依據的憑證;審核重點在憑證是否具備必要資訊、簽章及證明文件,程序是否完備,內容是否一致並符合相關法令。
本題是申論題,沒有選項;作答時應依條文逐款完整列舉,並交代第 102 條第 2 項的分層負責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會計法》為準。
解題方法
切入點是直接依《會計法》第 102 條整理十種拒絕簽署情形。作答時可按「憑證欠缺、程序或簽章不全、內容錯誤、法令不合」分組記憶,但正式答案應保留各款的完整要件,尤其要區分第三款的內部審核簽章與第九款的法定稽察程序。
應拒絕簽署的情形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下列任一情形,應拒絕簽署:
-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憑證未說明款項用途,或未記載相關案據。
- 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依法律或習慣應備的主要書據欠缺,或書據形式不合要求。
- 應辦招標、比價或議價,卻欠缺內部審核簽章:該事項依法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原始憑證卻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
- 應由機關長官、事項主管或主辦人員簽章而未簽章:依法或依分工應由相關人員核章,但憑證上沒有其簽名或蓋章。
- 經手、驗收或保管簽章欠缺,或驗收證明未附:應由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簽章;或應附送品質、數量驗收證明文件而未附。
- 財物事項欠缺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章:涉及財物增減、保管或移轉,應由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簽章。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決算法之相關規定詳述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變更時之決算編造應如何辦理?若機關或基金於年度終了前結束者,其決算編造又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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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9條「年度內變更」及第11條「年度終了前結束」的決算編造規則。判斷時先區分:
- 年度內變更:機關或基金仍有年度決算要編造,依變更的型態決定由誰編造、如何彙編。
- 年度終了前結束:機關或基金在會計年度尚未終了前即結束,主管機關須在結束日辦理決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分成「年度內變更」與「年度終了前結束」兩種情況,再逐項套用《決算法》第9條、第11條。年度內變更的四款規定,核心是確認由變更前或變更後的哪一方負責編造,以及是否須分別編造、彙編;提前結束則掌握「主管機關、結束之日辦理」。
一、機關或基金於年度內變更
依《決算法》第9條,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依變更情形辦理:
- 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管轄移轉:由改組後之機關、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決算。
- 機關裁併:裁併機關之決算,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編造。
- 機關或基金之隸屬變更:其決算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編造。
- 機關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審計法之相關規定詳述就地審計範圍如何決定?如何實施?以及審核結果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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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41條至第43條,依序說明就地審計「如何決定審核詳簡範圍、如何查核、結果如何核定」。就地審計是審計機關派員到各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審計結果由現場審計人員報核,並非由該人員逕自作成最終決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別對應《審計法》第41條、第42條、第43條作答:
一、範圍如何決定:說明評核因素及其與審核詳簡程度的關係。 二、如何實施:說明報表送查、簿籍檢查,以及憑證、現金與財物核對。 三、結果如何處理:說明審計人員報核及該管審計機關核定的程序。
一、就地審計範圍如何決定
依《審計法》第41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受查機關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據以決定審核的詳簡範圍。
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有效,審計機關得斟酌採取較簡要的查核;若有效程度不足,則應加強查核、擴大審核範圍。範圍詳簡係依內部控制的實際有效程度決定,不能只看制度文件是否存在。
二、就地審計如何實施
依《審計法》第42條,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審計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