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圖書資訊管理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圖書資訊管理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其產生之方式為何?

(A) 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副院長由院長指定之 (A) 院長、副院長均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A) 院長、副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再行使同意權 (A) 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再行使同意權,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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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66 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兩個職位的產生方式相同,均由立法委員選出;總統不提名,院長也無權指定副院長。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憲法第 66 條的關鍵文字:「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條文同時規定院長與副院長各一人,並以「由立法委員互選」說明兩者的產生方式,因此選擇兩人均由立法委員互選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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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 34 位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至少獲得多少百分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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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分配的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政黨須取得至少 5% 政黨選舉票,才可依得票比率分配立法委員當選名額。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至少獲得多少百分比以上政黨選舉票的政黨」才能參與席次分配。直接辨認法定門檻即可:未達 5% 的政黨不列入不分區立委席次分配,達到 5%(含)以上者,才依得票比率分配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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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所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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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央政府體制中「中央行政機關之隸屬關係」,重點在於釐清機關究竟隸屬於「行政院」抑或「總統府」。法規依據主要為《中華民國憲法》第 53 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組織法》以及《總統府組織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狀態為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憲法機關體系分類法」作為切入點:

  1. 檢視行政院體系架構:行政院轄下包含各部、各委員會、獨立機關,以及特設之附屬二級機構(如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
  2. 辨識非行政院直轄機關:在中央政府體系中,部分具文化、學術或特殊任務之機關係直隸於「總統府」(例如: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只要能指認出特定機關屬於總統府所轄,即可直接鎖定非屬行政院的正確解答。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行政院所轄機關): 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 1 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 9 條之規定,為行政院所屬之特設機構(相當於中央二級機關),受行政院監督,職司國家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
  • (B) 錯誤(屬行政院所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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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權與立法權運作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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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憲政互動制度。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權力運作、相互制衡或政治責任關係的制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憲法制度包括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政治責任、行政院提出覆議,以及總統就國家大政方針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制度的法律依據及其作用對象:信任與責任制度涉及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政治關係;覆議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憲法程序;國情諮詢則是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諮詢機制,並非行政權與立法權運作的制度。因此應選(D)。

選項分析

(A) 信任制度:錯誤選項。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若遭不信任案通過,須依法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這種制度直接規範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政治關係,屬於行政權與立法權運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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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發布下列何種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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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總統發布命令的副署規則。副署是由行政院院長在總統命令上共同簽署,表示對該命令負相應的政治責任。判斷重點在於:命令的性質是否屬於須由行政院院長副署的事項,以及增修條文是否另有免副署的明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任免命令、依憲法規定解散立法院的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同條第 4 項另規定,總統發布任免行政院院長及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檢察總長與司法院大法官均屬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分成兩類:一類是增修條文明文免副署的命令;另一類則沒有列入免副署範圍。行政院院長任免命令與解散立法院命令有第 2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檢察總長與司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則須立法院同意,適用第 2 條第 4 項的免副署規定。

因此,依條文逐項比對,四個選項均屬免副署的命令。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A,但 A 與其他選項的差異,無法由上述增修條文副署規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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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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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的主管機關,以及候選人資格、競選經費來源限制與選務人員的中立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選舉、罷免事務並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制度,再逐項核對法律規定:主管機關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候選人資格看該法候選人登記規定及公務人員相關規範;政治獻金來源看《政治獻金法》;選舉委員會委員則看選務中立規範。選項中出現「均得」「不在此限」「只要……得……」等概括或例外語句,應特別留意法規是否真的如此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此選項所述與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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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所稱「必要」,係指何種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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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憲法第 23 條基本權利限制條款之法理內涵。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3 條迄今未修正,現行規定亦同)。 本條在公法學理上確立了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兩大根本原則:

  1. 比例原則:以條文中的「所必要者」為憲法依據。
  2. 法律保留原則:以條文中的「以法律限制之」為憲法依據。

解題方法 從憲法第 23 條之法條結構與文義進行切入剖析:

  1. 目的審查: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四大公益事由)。
  2. 手段審查(實質界限):「所必要者外」,意指國家採取的限制手段必須符合適合性、必要性(最小侵害)及狹義比例性(衡量性),不得逾越達成法定目的所必要的限度,此即公法上之「比例原則」(過當禁止原則)。
  3. 形式審查(形式界限):「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反面解釋即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明確之法規命令授權,此為「法律保留原則」。

題目明確詢問「所稱『必要』,係指何種法律原則」,直接對應實質審查中的「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 (A) 平等原則(錯誤) 平等原則明定於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亦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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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安樂死」涉及人民何種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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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安樂死」與基本權利的關聯。安樂死是指在特定情形下,透過作為或不作為使生命提前終止,因此核心涉及人民的生命權。憲法第 15 條明定人民的生存權,生命權則是保障生命存續的重要基本權,並與人格尊嚴及個人自主密切相關。

涉及法條者,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關鍵字「安樂死」:它直接涉及一個人的生命是否延續,因此先對應生命權,再檢視各選項。題目詢問的是「涉及何種基本權利」,不在考安樂死是否合法,也不要求判斷各類安樂死的具體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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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相關解釋對學術自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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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的憲法保障範圍。依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解釋,大學自治源自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保障大學在教學、研究及學生學習相關事項上享有一定自主權;但自治仍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

本題涉及的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當時有效的大法官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釋字第 450 號解釋的明確表述判斷 A、B、D;再用釋字第 563 號解釋檢驗退學事項。關鍵在於:學生退學會影響學生身分與受教育權,但退學規範本身仍可能屬於大學自治範疇,並非一概排除於自治之外。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450 號解釋明示:「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因此本選項符合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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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若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此係對於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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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自由的三層限制。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職業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對職業自由的限制可依管制內容區分為:

  • 選擇職業的主觀要件:個人可藉由努力、訓練或其他條件達成的資格,例如學歷、考試及格或證照。
  • 選擇職業的客觀要件:個人不能以自身努力達成的條件,例如名額限制或市場需求。
  • 執行職業的方法、時間、地點等限制:已能從事該職業,但對執行方式加以規範。

本題涉及的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設定的條件是:大陸地區人民須經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才能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這些是報考者在選擇公務人員職業時須具備的身分或資格條件,而非已任職後如何執行工作的規範。

其中「經許可」涉及個人能否取得資格,屬選擇職業的主觀要件。因此依題目設定,應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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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擁有憲法修正案之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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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自民國 94 年第七次修憲公布施行至今,規範內容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憲法修改程序」中憲法修正案之提案主體。 核心法條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民國 94 年任務型國民大會廢除後,現行修憲程序改採「立法院提案、公民複決」雙軌制,憲法修正案之提案權專屬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切入點在於區分「憲法修正案提案權」與「一般法律案提案權」的主體差異:

  1. 檢視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可知,現行憲法修正案之發動,法定唯一管道為「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2. 其他各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縱有法律案之提案權,憲法增修條文均未賦予其憲法修正案之提案權。
  3. 因此,僅立法院具有憲法修正案之提案權。

選項分析

  • (A) 立法院:正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憲法修正案須由立法院立法委員 14\frac{1}{4} 之提議、 34\frac{3}{4}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34\frac{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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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所訂定之「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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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所定的「自治規則」名稱。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的名稱包括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27 條列舉的自治規則名稱核對選項。「通則」不在法條列舉之內,因此是題目所問的「非自治規則」;其餘三項均屬法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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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省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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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對省的定位,以及省政府與省諮議會的組織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省設省政府,置委員 9 人,其中 1 人為主席;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省政府是行政院的派出機關,省長不再由省民選舉。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辨別點:一是省政府委員的人數與任命程序,二是省諮議會並非依增修條文固定設置 9 名議員。依增修條文核對各選項,即可判斷 省政府置委員 9 人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省置省諮議會議員 9 人:錯誤。 增修條文規定省設省諮議會,但沒有規定省諮議會議員固定為 9 人。選項把省政府委員的「9 人」誤套到省諮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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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在司法院釋字第 482 號中,說明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之權利受侵害時,享有依法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包含依法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以及下列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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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482 號對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說明。訴訟權保障人民在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適時、公平的審判,其內涵包括依法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以及程序上平等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解釋內容作答;本題所涉核心為釋字第 482 號對訴訟權的闡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列舉的訴訟權內涵,辨認哪個選項同樣屬於「法院審判程序中的權利」。程序上平等權要求訴訟當事人在程序中受到平等對待,與依法聽審、公正程序及公開審判同屬訴訟權保障範圍,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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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商標保護期間之修改,涉及憲法上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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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憲法與相關法令為準(現行商標法對商標權期間每期十年、得申請延展之架構並無重大變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智慧財產權之憲法權利歸屬」:

  1. 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2. 無體財產權之定性: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不僅限於動產與不動產等有體物,亦涵蓋具有經濟價值之「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507 號解釋意旨,商標專用權係由法律所創設之無體財產權,賦予權利人排他性之專用及收益權能,受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標的權利性質定位法」:

  1. 識別權利標的:題幹所指「商標保護期間」,規範的是商標權人對該商標享有排他獨占使用、授權他人使用與獲取商業利益之有效存續年限。
  2. 連結憲法基本權:
  • 商標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並附隨巨大的經濟價值與商譽利益,本質上屬於私法上之智慧財產權。
  • 國家修改保護期間之長短(例如延長、縮短或調整延展要件),直接牽涉權利人財產利益之存續與限制,屬於對人民「財產權」內容與界限之規範。
  1. 得出結論:商標保護期間之修改,必然涉及憲法上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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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感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處所檢查。此項規定係限制人民下列何項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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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憲法上各種自由權的保障範圍,重點在辨認「留驗」及「遷入指定處所檢查」直接限制人民哪一項自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述《傳染病防治法》措施涉及要求人民留在特定處所,並限制其往來與移動。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就本題選項所問的自由類型而言,限制人民移動、往來的措施屬於行動自由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看措施對人民造成的直接影響:被留驗者不能自由離開,必要時還須遷入指定處所接受檢查。這是對行動與往來的限制,不是對思想、表意或研究活動的限制,因此選「行動自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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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憲法第 8 條規定之提審制度,下列何者具有提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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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的提審制度,以及提審權限屬於哪一機關。提審是指人民遭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時,得聲請法院審查其拘禁是否合法,藉此保障人身自由。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憲法第 8 條第 2 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即將其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 24 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關提審。提審權限屬於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具有提審之權限」的機關,而不是執行逮捕、拘禁或偵查的機關。再依憲法第 8 條確認:聲請提審後,由法院向逮捕、拘禁機關提審,審查拘禁是否合法。因此選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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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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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的憲法依據、外國人的請求資格、特別法適用,以及機關對公務員的求償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採「相互保證」原則:外國人要依該法請求國家賠償,須符合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使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也能享有同等權利。因此,外國人並非一律都有請求權。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當時法條:

  1. 憲法第 24 條是國家賠償法制的憲法依據。
  2. 外國人請求國賠受第 15 條互惠條件限制。
  3. 刑事補償法對特定刑事補償事件有特別規定,依國家賠償法第 6 條優先適用。
  4. 國家賠償後,只有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機關才得向其求償。

題目問「何者錯誤」,逐一比對後,與法條不符的是 (B)。

選項分析

(A) 國家賠償法係以憲法為法源——正確。 憲法第 24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受害人民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即依此憲法規定建立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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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註:國家賠償法雖於民國 108 年針對公共設施責任進行修法,惟本題所涉及之公務員國賠責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審判追訴職務特別規定及協議先行原則,相關條文內容均未變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家賠償法》的核心基本架構與程序要件,包含:

  1. 協議先行原則:請求國家賠償之必經前置程序(第 10 條第 1 項)。
  2. 公務員責任與求償權之區分:國家對外成立賠償責任之主觀歸責條件(故意或過失),與國家內部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條件(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差異(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3.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之地位: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第 4 條第 1 項)。
  4. 司法官責任之特別限制:審判或追訴職務公務員之國賠要件,須以「判決有罪確定」為前提(第 13 條)。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條要件對比法」:

  1. 先掌握國家賠償之程序規範: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前,法規是否設有書面協議之強制前置要件。
  2. 逐一檢驗實體歸責要件:辨析國家對外責任(過失責任)與內部求償(限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界線。
  3. 檢視主體擬制與特殊職務限制: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是否擬制為公務員,以及檢察官、法官等追訴審判人員之加嚴責任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職務上之行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司法獨立與追訴權之行使,故嚴格限制須達「判決有罪確定」之程度。本選項稱「被起訴者」即適用,尚未達判決確定之門檻,故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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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幾歲,有依法選舉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30 條所定的選舉權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有依法選舉之權。法條中的「依法」表示行使選舉權仍須符合選舉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資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幹所問的憲法選舉權年齡,對照憲法第 130 條即可。條文明定年滿 20 歲有依法選舉權,因此選擇 20 歲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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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選舉人因故不能親自到投票所投票時,由該選舉人所屬選舉事務單位預先將選票寄予該選舉人,該選舉人依法投票後再將選票寄回,是所謂「通訊投票」制度。若採取通訊投票制度,最可能涉及下列何種選舉基本原則之違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選舉的基本原則,重點是辨別「直接原則」與「秘密原則」。通訊投票是由選舉人自行在投票所外填妥選票,再寄回選務機關;投票過程缺少投票所內的獨立環境,難以確保他人無法窺知、監督或干預其投票內容,因此最可能涉及秘密原則。

秘密原則要求選舉人不受他人監視或壓力,並能自主決定投票對象。若投票人在家中或其他場所填票,可能受到家人、雇主或其他人的影響,也可能被要求出示選票,秘密性較難維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是「選票寄給選舉人,投票後再寄回」,再對照各項選舉原則:

  • 投票是否由選民本人決定、而非經代表代投,關係到直接原則。
  • 投票內容是否能保密、避免他人監視或干預,關係到秘密原則。
  • 是否符合一般人民均有選舉權,關係到普通原則。
  • 每位選舉人的票是否具有相同價值,關係到平等原則。

通訊投票的主要疑慮是投票地點不受投票所管理,選舉人投票時的隱私及自主性較難保障,所以選 (B) 秘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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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那一種制度並不屬於一般憲法學理上所謂的「直接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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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的區別。直接民主是由人民直接參與國家意思的形成,常見制度包括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代議民主則由人民選出代表,再由代表行使職權。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制度是否讓人民直接決定公共政策或法案。創制是人民提出法案或政策,複決是人民對法案或政策作最後決定,公民投票則是人民以投票方式直接表達意見、作成決定。直接選舉雖由人民親自投票,但功能是選出代表或公職人員,仍屬代議民主的形成方式,不是一般憲法學理所稱的直接民主制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憲法學理為準;題目考的是制度分類,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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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障言論自由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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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價值與功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大法官解釋為準)。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言論自由的多重憲政功能:「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以維持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滿足國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進而達成健全民主政治之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採「憲法基本權功能論」與「大法官解釋文句對照」雙重切入:

  1. 文義檢索:釋字第 509 號列舉之功能包含「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監督政治或社會活動」、「維持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形成公意」等。
  2. 基本權本質判斷:基本權的主要功能之一在於防禦公權力侵害並監督政府運作;「確保行政權威」屬國家行政權本位思維,甚至往往成為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藉口,絕非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目的。

選項分析

  • (A) 實現自我:錯誤(屬於言論自由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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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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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的職權規定。依該條,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等事項,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職權規定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憲法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是「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看到這組用語,直接聯想到憲法第 78 條所列司法院職權,無須將一般司法審判權或行政機關的法規命令制定權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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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種職務具有任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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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任期保障」:職務有法定任期,任期未滿前不能僅因任命機關或政治首長更替,就任意免職或解任。判斷時應區分有法定任期保障的獨立職務,與隨政務更迭而進退的政務首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長依法有任期保障;其餘選項所列部長及人事長,均屬政務職務,沒有固定任期保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職務的性質,再看其是否有法律明定的任期保障。審計長負責審計業務,依法定程序任命並有任期;國防部部長、考選部部長及人事長則屬行政院體系的政務首長,職務隨政治責任與政務安排而進退,並無固定任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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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得否改請婚假,期滿再請安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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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安胎休養假」與「婚假」的請假權利能否調整。安胎休養假是因妊娠期間有休養需要而請的假;婚假則是因結婚事由而請的假。兩者的事由不同,受僱者在安胎休養期間結婚時,得否先改請婚假、婚假期滿後再接續請安胎休養假,重點在於是否有規定禁止變更假別,或必須符合額外的醫療證明條件。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解釋,受僱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改請婚假,故以官方答案 B 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假別各自的請假事由,再確認法規是否要求安胎假不得中斷,或是否規定改請婚假須先提出醫師證明。民國 107 年的規範並未設下這些限制;受僱者於安胎休養期間結婚,可以選擇改請婚假,婚假期滿後再請安胎休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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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法院就性別工作平等爭議進行差別待遇之事實認定時,應審酌下列那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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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關於救濟程序與司法審查之特別規定。

依命題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5 條規定:「法院就性別工作平等爭議進行差別待遇之事實認定時,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其立法意旨係考量性別歧視爭議通常具隱蔽性,受僱者舉證困難,而主管機關之性別工作平等會具備專業性與調查權限;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協助法院釐清爭點,特別明定普通法院在進行差別待遇之事實認定時,負有法定之「應審酌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測驗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5 條所明文列舉的文書種類:

  1. 主管機關所屬性別工作平等會作成的「調查報告」。
  2. 委員會審議作成之「評議」。
  3. 主管機關所作成之「處分(書)」。

對照各選項所涵蓋之文件範圍,僅 (C) 完整列出條文所要求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書,故為正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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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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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對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雇主所課予的義務,重點在分辨性騷擾防治、托兒措施與協助再就業等規定的適用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且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後續已有重要修正。

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的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第 23 條則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的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以及托兒設施或適當的托兒措施。

解題方法

題目問「非屬」100 人以上雇主應採取的措施。逐項對照法條即可:A、B 是性騷擾防治義務,C 是托兒措施義務;D 所述協助因結婚、懷孕離職者再就業,並非本題所問的 100 人以上雇主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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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勞工之工作年資如何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這項規定避免雇主以短暫中斷契約的方式,使勞工年資重新起算。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兩個關鍵條件:定期契約屆滿,以及未滿三個月即訂定新約。對照第 10 條,這種情形的法律效果是「前後工作年資合併計算」,因此選擇合併計算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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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規定,在下列那一情形下,勞工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關於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後,能否請求資遣費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依同條第 4 項,勞工依此終止契約時,準用第 17 條規定,得請求資遣費。

第 18 條則是列出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的情形,包括依第 12 條或第 15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因此,題幹提到第 18 條,但選項 C 所述的資遣費請求權,直接依據是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契約終止事由,再看該事由是否屬於第 18 條排除請求的情形,或是否另有規定讓勞工請求資遣費。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原則上是契約期間屆滿;勞工依第 12 條重大違規遭雇主解僱,則屬不得請求資遣費的情形。相對地,若是雇主違法在先,使勞工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契約,勞工得依同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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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關於散布權之權利耗盡,我國著作權法係採下列何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著作權法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智慧財產權法中「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的法制規範。

  1. 權利耗盡原則:指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一旦經著作權人同意移轉(即合法售出)後,著作權人對於該特定物之散布權即告耗盡,物的所有人得自由轉讓、出售該特定物,著作權人不得再行主張散布權。
  2. 耗盡之範圍分類:
  • 國內耗盡:僅限於在「本國境內」合法售出的物品,散布權始於國內耗盡。
  • 國際耗盡:只要在「世界任何國家或地區」經權利人同意售出,散布權即於全球耗盡(通常伴隨真品平行輸入合法化)。
  • 區域耗盡:僅在特定區域共同市場(如歐盟內部)流通時權利耗盡。
  1. 我國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2. 我國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4 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條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除符合第 44 條款等特定合理使用或個人少量自用免責外)。

解題方法

從法條文義出發: 我國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明確將適用主體限定為「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法條特別限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排除了在外國取得合法重製物者在國內主張權利耗盡的空間;再配合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4 款原則上禁止國外真品(水貨)未經授權輸入台灣轉售之規定,兩者體系一致,確立了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散布權係採取「國內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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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9 款「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定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列有四類:

  1. 連線服務提供者: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傳輸過程中介及短暫儲存服務者。
  2.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中介並暫時儲存已傳輸的資訊,供後續使用者加速存取者。
  3.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要求,提供資訊儲存服務者。
  4. 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搜尋或連結資訊服務者。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選項與《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9 款列出的服務類型。選項 A、B、C 都是法條明列的名稱;D「平台交易服務者」不在該款的四類之中,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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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種制度,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可選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下幾種公司治理制度的適用範圍,關鍵是分辨哪些制度限於公開發行公司,哪些股份有限公司不論是否公開發行都可採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考試時有效的法規為準。​民國 107 年 8 月修正的《公司法》於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後來擴大了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適用範圍;解題仍以考試時的法規狀態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制度所依據的法源與適用對象:

  • 獨立董事制度,主要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
  •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命題當年《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以公開發行公司為適用對象。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命題當年《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以公開發行公司為限。
  •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公司法》第 177 條之 1 使用「公司」一詞,並未限於公開發行公司。

因此,公開與非公開發行公司都可採行的制度是 (D)。

選項分析

(A) 獨立董事制度之採用:錯誤。 獨立董事制度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設置,適用對象是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能僅依這套公開發行公司規範,將獨立董事制度視為同樣適用。因此不是兩類公司皆可選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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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關於著作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對「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之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雇用人與受雇人得以契約約定由雇用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則另行判斷:未約定時,原則上歸雇用人享有。

依同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得由雙方約定;未約定時,原則上由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屬於「僱傭關係」還是「出資聘請關係」,再分別檢查兩個問題:誰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誰。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不必然相同,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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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罰金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刑法總則關於「刑罰種類」與「主刑體系」之基本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1. 刑罰之分類: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依刑法第 33 條規定,主刑種類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依刑法第 34 條規定,從刑僅有褫奪公權一種(沒收自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起已修法改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列為從刑)。
  2. 罰金刑之數額與計算:依刑法第 33 條第 5 款規定,罰金之數額為「新臺幣 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3. 刑罰裁量權之界限:量刑雖屬法院職權,但須嚴守「罪刑法定原則」並依刑法第 57 條審酌一切情狀,受法定刑度與法律內部界限拘束,不得恣意為之。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主刑與從刑的範疇」以及掌握「罰金最低法定額度」:

  • 先檢視刑罰體系定性:罰金名列刑法第 33 條,性質上屬主刑,可單獨科處,即可迅速排除 (A)、(B)。
  • 再檢視裁量性質:刑罰受罪刑法定原則與義務裁量拘束,絕非「法官任意裁量」,排除 (D)。
  • 驗證法條明文:刑法第 33 條第 5 款明定罰金最低數額為新臺幣 1,000 元,鎖定正確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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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刑法關於公文書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公文書」的定義及其成立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判斷重點是「公務員」與「職務上製作」兩項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公務員以私人身分製作的文書,不因製作者具有公務員身分,就成為公文書。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限定語「職務上」:它修飾的是公務員製作文書的行為,要求文書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製作。接著檢視各選項是否把這項要件誤寫成「只要是公務員製作,即屬公文書」。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得以公務機關為名義人。例如機關依職務發出的公文,即使文書名義是機關,仍符合公文書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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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刑法之沒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沒收的法律性質、適用時點、沒收物的範圍,以及沒收裁判確定後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05 年《刑法》修正後,沒收已由從刑改為獨立的法律效果,得與刑罰分別宣告;因此,判斷本題關鍵在於區分修法前後對沒收性質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民國 107 年《刑法》的沒收制度:

  • 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
  • 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沒收裁判於確定時發生效力。
  • 第 40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沒收於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第 40 條第 2 項明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據此逐一核對,錯誤的是把沒收說成「從刑」且稱「不可單獨宣告沒收」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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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冷氣機與其遙控器同屬於一人所有,該遙控器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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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主物與從物」。依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且同屬一人所有的物,為從物;同條第 2 項規定,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適用上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哪一物是主要提供功能的物,再判斷另一物是否具備從物要件:

  1. 冷氣機是主要物,負責調節室內溫度。
  2. 遙控器不是冷氣機的成分,而是常用來操作冷氣機、助其發揮效用的物。
  3. 題目明示冷氣機與遙控器同屬一人所有。

因此,遙控器符合從物的要件,冷氣機是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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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甲將土地出租乙種植果樹,租賃期限內,何人有果實成熟之收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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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作修正)。 本題測驗民法總則中「物」的成分、「天然孳息之定義」以及「天然孳息收取權之歸屬」,涉及的核心法條如下:

  1. 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不動產出產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2. 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天然孳息):稱天然孳息者,謂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果樹成熟所結之果實,即屬天然孳息。
  3. 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天然孳息之收取權):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4. 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租賃之意義):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內,本於契約享有合法使用、收益標的物之權利。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透過「標的性質定性」至「收取權主體判定」的層次進行推導:

  1. 標的性質定性:果實尚未採摘前,為果樹及土地之一部分(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果實成熟分離後,屬於土地與果樹依其用法所獲取之出產物,性質上屬於「天然孳息」(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
  2. 收取權主體判定:天然孳息分離後之所有權,原則上歸屬於原物所有人,但若原物所有人依契約或法律創設「收取權」予他人(例如承租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時,則由該有收取權人於權利存續期間取得孳息所有權。
  3. 法律關係涵攝:土地所有人甲將土地出租予乙「種植果樹」,該租賃契約之目的即在使承租人乙從事種植並獲取產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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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其登記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758 條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才生效力;第 2 項並規定,該法律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因此,這類物權變動採「登記生效主義」:登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依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時,登記在物權變動中扮演什麼角色。題幹直接引用第 758 條「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語意表示法律行為所生的物權變動,在登記前尚未發生效力,登記完成後才生效,故選 (B) 生效要件。

這裡的「登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至於買賣契約等債權行為,則不因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當然無效。須區分債權契約與物權變動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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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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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法定繼承人範圍、代位繼承,以及拋棄繼承的時點與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 1174 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拋棄須在繼承開始後,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開始的時點是被繼承人死亡。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的人是否屬法定繼承人,再檢查代位繼承的要件;最後判斷「預先拋棄」是否符合民法所定的時點與程序。

選項分析

(A) 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錯誤。 媳婦是公婆的姻親,不屬民法第 1138 條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媳婦的配偶(即公婆的子女)若仍具繼承資格,媳婦不會因此取得公婆遺產的繼承權。即使其配偶先於公婆死亡,代位繼承人也是該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孫子女;媳婦仍非代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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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民法關於人格權的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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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人格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的保護,重點是區分「自由不得拋棄」與「自由不得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6 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 《民法》第 17 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自由的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 《民法》第 18 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侵害。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民法》第 16 條至第 18 條的規定即可。尤其要注意,第 17 條禁止的是「拋棄自由」,並非禁止一切「限制自由」;自由在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範圍內,得受限制。因此,把「自由不得拋棄」改成「自由不得限制」,即是本題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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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國會在制定法律干預人民的基本權時,其干預的方式與範圍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此為下列何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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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憲法與法學緒論中極為核心的法治國原則——「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對立法權的拘束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條文中的「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為我國憲法位階之比例原則明文,又稱為「禁止過當原則」。

比例原則要求國家公權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在限制或干預人民權利時,所採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維持適當均衡,不得逾越達成公共利益所「必要的程度」。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學緒論與憲法的「定義與法理核心內涵對接」題型。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抓取題幹關鍵字:「國會制定法律干預人民基本權」、「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
  2. 法理比對:
  • 題幹明確指涉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權」時的實質內容限制。
  • 憲法第 23 條之實質審查標準即在於限制手段是否為「必要」。比例原則轄下的三大子原則(適合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中,「必要性原則」又稱「侵害最小手段原則」,嚴格要求限制方式與範圍不能過當。
  1. 結論導出:干預之方式與範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精準對應「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 (A) 比例原則(正確): 比例原則源自法治國原則與實質正義要求,在憲法層次體現於憲法第 23 條,在行政法層次明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其核心在於「手段目的間的相稱性」,要求公權力干預人民權利時必須符合適合性(能達成目的)、必要性(選取侵害最小之手段)、狹義比例性(手段所致損害不得與目的顯失均衡)。立法者限制人民基本權時,手段與範圍若逾越必要程度即屬違憲,故 (A) 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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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據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行政院擁有下列何項權力,藉以制衡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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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權力分立與制衡,以及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制度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立法院通過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後,行政院如認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這項覆議權是行政院制衡立法院的憲法機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行政院用來制衡立法院的權力」,再從選項中找出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所享有的憲法上制衡手段。覆議權正是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特定議案提出重新審議的權力,因此選 (B)。

覆議案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若未達此門檻,原決議不生效力。這呈現了行政院提出覆議、立法院維持原案的制衡關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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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等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係違反下列那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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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所涉及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國家採取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時,手段須有助於達成目的,且限制不得超過必要程度;如同時設有數種手段,也須衡量其對人民權利造成的損害與所追求公益是否相稱。

本題涉及計程車駕駛人的工作權與職業自由,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執業登記證、駕駛執照所設的管制。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說明。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駕駛人因特定犯罪,經第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遭吊扣執業登記證;判決確定後,另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駛執照。判斷重點是:這些處分是否與犯罪及計程車執業所欲防範的風險相當,並且是否逾越必要程度。

釋字第 749 號認為,相關規定以維護乘客安全及計程車業務管理為目的,具有正當目的;但僅因駕駛人在執業期間犯竊盜、詐欺等罪,且尚處於第一審判決階段,就吊扣執業登記證,並在有罪判決確定後一律廢止執業登記、吊銷駕駛執照,未充分考量犯罪與執業的關聯、個案情節及所處刑度,對工作權與職業自由造成過度限制。因此,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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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對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應以法律規定,此屬於下列何等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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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律保留原則」:凡涉及人民重要權利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應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命令補充規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制度會重大影響公務人員的權利,應以法律規定,正是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著重的是憲法原則的辨識,無須套用特定法條才能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權利有重大影響」及「應以法律規定」兩個關鍵語句。前者指出規範事項的重要性,後者要求事項須有法律依據;兩者合在一起,即指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 (A) 法律優位原則:錯誤。 法律優位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行為不得牴觸法律,著重的是「行政不得違法」。題幹問的是重大權利事項應由法律規定,焦點在法律是否須先作為規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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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此等敘述乃指下列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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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法規競合之適用原則」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之明文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自制定公布以來條文內容未曾變動,現行法亦同)。

在法學緒論中,當多數法規規範同一事項產生競合時,法律適用之優先順序依序有以下基本原則:

  1.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法位階原則,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憲法 >> 法律 >> 命令)。
  2.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同一位階法規間,針對特定事項、人或地域設有特別規定者,優先於一般性規定適用)。
  3.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同一位階且均為普通法或均為特別法時,新公布者優先於舊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之。」此即我國法律明確明文化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拉丁法諺: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文義對應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抓取法條文字與法律原則的連結:

  1. 分析題幹引文結構:「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2. 該條文預設的適用情境是「同一事項」同時存在「一般法規(普通法)」與「特別之法規(特別法)」。
  3. 規範效果為「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完全契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的定義與內涵。

選項分析

  • (A) 錯誤。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 源於憲法之法治國原則,指法律規範之內容、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必須具備「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及「可受司法審查性」(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第 521 號解釋參照)。其核心在於要求單一法規範內容須清晰明確,使人民得以遵循,並非處理多數法規規範競合時的先後適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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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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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地方自治團體是指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解題方法

辨認法條列出的地方自治團體種類,再與選項比對。省雖是行政區域層級之一,但不在第 14 條列舉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中,因此本題選省。

選項分析

  • (A) 省:正確答案。 依民國 107 年《地方制度法》,省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省設有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但並非依地方自治制度運作的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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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某法律若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9 日公布,並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則該法律何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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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的施行日期與生效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公布日為民國 100 年 10 月 9 日,依「公布日算第一日」計算:

  • 10 月 9 日:第一日
  • 10 月 10 日:第二日
  • 10 月 11 日:第三日,發生效力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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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民國 87 年底之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省諮議會議員係透過下列何種過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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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87 年底修憲後,臺灣省政府與省諮議會的組織調整,以及省諮議會議員的任命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省諮議會議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任命程序即可:省諮議會議員不是由省政府主席自行指派,也不是由內政部長提名;法定程序是「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因此選項 C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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