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工作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專業關係(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雙重關係(dual relationship)」、「界線侵犯(boundary violation)」以及「界限跨越(boundary crossing)」等概念,並以此分析我們社會中,案主送禮給社會工作者所引發的倫理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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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專業倫理中「專業界線(professional boundaries)」理論體系之理解與實務應用,核心奠基於學者 Frederic G. Reamer 的界線風險架構。涉及之核心觀念與法源規範如下:

  1. 專業關係(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以案主最佳利益為核心、具有特定目的性、權力不對等、角色受法規與倫理守則規範之工具性關係。
  2. 雙重關係(Dual Relationship):社工員在專業角色之外,與案主同時或先後發展出次重角色(如社交、商業、行政、親密關係),易導致利益衝突與客觀性受損。
  3. 界限跨越(Boundary Crossing):短暫、良善且無害偏離一般常規之行為,通常無剝削意圖,且在特定文化或處遇脈絡中可能具備正面治療意義。
  4. 界線侵犯(Boundary Violation):跨越界線並對案主造成實質剝削、利用案主以滿足工作者私利,嚴重損害專業關係本質之不倫理行為。
  5.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第 2.2 條及第 4 章規範,社工人員應避免雙重關係與利益衝突,不得利用專業關係獲取個人利益(現行法規與倫理守則已於後續歷次會員代表大會持續通盤修訂,但核心精神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採「概念解析-實務套用」之雙層架構切入:

  1. 第一層次:精確定義四個界線概念 說明四者在專業倫理架構中的位階與相互關聯。界限跨越與界線侵犯並非涇渭分明的二分法,而是位於同一「風險連續體(continuum)」上的不同程度展現;雙重關係則是破壞專業關係邊界的常見結構因子。
  2. 第二層次:套用概念分析「送禮」之倫理疑慮 扣緊台灣華人社會「人情禮俗、知恩圖報」之文化脈絡,依序將送禮情境代入四個概念:
  • 檢視送禮如何破壞專業關係之權力平衡與目標純粹性;
  • 探討收禮是否衍生出「施恩者與受惠者」或「朋友人情」之雙重角色;
  • 辨識何種送禮屬於「界限跨越」(如結案時致贈象徵性卡片、土產手工藝品),何種落入「界線侵犯」(如接受貴重金錢、意圖藉送禮獲取差別待遇之利益交換);
  • 提出實務評估準則(價值、時機、動機、文化意涵、案主處遇階段)。

解題技巧

  1. 名詞辨析抓準「意圖與損害」判準:
  • 「界限跨越」關鍵字:善意處遇、非剝削、未造成傷害、潛在有益。
  • 「界線侵犯」關鍵字:利用案主、滿足私利、利益衝突、實質傷害。
  1. 避免答題失衡:題目由「名詞說明」與「送禮倫理分析」兩大部分組成,配分通常各占約 50%50\%。切勿在前半段名詞定義花費過多篇幅而忽視後半段的送禮分析,且送禮分析必須「指名呼應」這四個名詞,切忌空泛討論社交禮儀。
  2. 融入本土文化敏感度:公職考試重視理論與本土實務的折衝。不可單純引用西方「一律拒收」的極端標準,而應論及台灣的人情回饋習俗,展現具備文化敏感度(cultural sensitivity)的專業評估視野。

【答案】

一、專業界線核心概念之意涵

(一) 專業關係(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 指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基於助人目的所建立之正式、具契約性質之人際互動。其本質特徵包含:以案主需求為導向、權力具結構性不對等(工作者具備專業權力與資源掌控權)、受專業倫理與機構功能之制約,且在時間、空間及角色互動範圍均有明確的界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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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團體文化是團體中一項重要的力量,對達成團體目標和滿足成員社會情緒需求的能力,有重大的影響。請問團體文化包含哪些層次?為協助團體打造正向的文化,團體工作者應考慮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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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團體工作實務」(Group Work Practice)中團體動力(Group Dynamics)​核心要素——「團體文化」(Group Culture)​的理論理解與實務介入能力。

  1. 團體文化的定義:團體文化是指團體成員在互動歷程中,共同形成並共享的價值觀、信仰、習俗、規範、符號與傳統(Toseland & Rivas)。文化塑造了團體的溝通氛圍、決定了何種行為被接納或排斥,並直接牽動團體凝聚力與任務達成率。
  2. 文化的結構層次:借鑑組織文化與團體動力理論(如 Schein 的文化層次模型與團體工作學者觀點),團體文化由外顯至內隱通常涵蓋三個層次:
  • 外顯表層(人工產物與符號儀式):語言風格、聚會儀式、座位安排、象徵符號等。
  • 中介規範層(團體規範與角色期待):成員間約定俗成或成文的行為規則、溝通模式與互動邊界。
  • 深層核心(核心價值與基本假定):成員對團體目的、信任、改變可能性及彼此關係的底層信念。
  1. 正向文化塑造之實務原則:涉及團體領導者的角色示範(Modeling)、賦權成員參與規範制定、營造心理安全感(Psychological Safety)、多元文化敏感度及動態處理偏差規範之處遇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兩段式」理論與實務整合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先論層次架構,後導實務介入」的邏輯:

  1. 破題:簡明界定團體文化在團體動力中的定位,強調其「指引行為、提供歸屬、促進改變」之功能。
  2. 第一子題(層次剖析):避免僅平鋪直敘列舉零散名詞,應採用「由外而內、由具體到抽象」的層次化架構(表層儀式 →\rightarrow 中層規範 →\rightarrow 深層價值)分點論述,展現理論厚度。
  3. 第二子題(工作原則):緊扣「正向文化(支持、信任、接納、開放)」之特質,從團體工作者的引導、示範、賦權、結構化介入及反思處理等面向提出 5∼65 \sim 6 項具操作性的實務準則。
  4. 結語:點出團體文化具「動態演變」特性,工作者應在結構引導與成員自主間保持彈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分析。在國家考試閱卷評分上,應特別注意以下易失分陷阱:

  • 混淆「文化」與「規範」:僅將團體規範(Norms)等同於團體文化,忽略文化尚包含深層的價值觀、世界觀與外顯的符號儀式。
  • 工作原則口號化:若僅寫「要有同理心」、「要尊重成員」,缺乏團體工作專用概念(如:角色模範、共同建構、心理安全、介入偏差次文化),將無法取得高分級距。

解題技巧

  1. 階層化記憶法:記憶文化層次時,聯想「同心圓結構」——外環是「看得見的行為與儀式」,中環是「規範與約定」,核心是「信念與價值假定」。
  2. 歷程化思考原則:思考工作者原則時,依團體形成初期(示範與訂定規範)、風暴期(處理次文化與衝突)、工作期(維持支持與反思)的動態歷程切入,答題更顯立體。
  3. 答題版面佈局:以「一、(一)1. (1)」清楚分標,每一要點皆冠上明確粗體核心關鍵詞,閱卷老師能在一分鐘內掌握關鍵分數點。

【答案】

擬答:

團體文化(Group Culture)係指團體成員在共同互動歷程中,逐漸發展並共享的價值觀、信念、習俗、語言符號及行為常規。正向的團體文化能建立穩固的心理安全感,提升成員凝聚力,對促成個別改變與達成團體目標具有關鍵作用。茲就團體文化的內涵層次,以及團體工作者協助營造正向文化之原則分述如下:

一、團體文化所包含之層次

團體文化是一個由外顯表象滲透至內隱深層的動態體系,通常包含以下三個主要層次:

(一) 表層:外顯符號、語言與互動儀式(Artifacts, Symbols, and Rituals) 這是團體文化中最容易被直接觀察的層次。包含:

  1. 團體語言與幽默:成員間發展出的專有名詞、代號、特定笑話或縮寫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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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社區資源網絡?目前社區建構資源網絡面臨哪些困境?請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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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社區工作(Community Work)中的「社會網絡理論」(Social Network Theory)與「資源整合」之實務應用。

  1. 社區資源網絡之定義:社區資源網絡係指在特定地理或功能性社區內,由個人、群體、正式組織(如政府部門、社福機構、學校、醫療院所)與非正式組織(如鄰里、宗教團體、志工、在地商家)透過互動、溝通、協調與轉介所形成的互惠合作關係體系,目的在於有效發掘、連結、配置資源,滿足社區居民多元需求並預防社會問題。
  2. 網絡的構成維度:包含「節點」(Nodes,各類行動者與資源主體)與「連結」(Ties,溝通管道、信任關係、正式契約或非正式互助)。
  3. 法規與政策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推動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與「長照 2.0」為實務背景,強調公私協力與跨專業、跨體系整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三段式申論題型,解題架構採「總分結合、理論與實務並重」之切入策略:

  1. 第一部分:概念界定。先提出「社區資源網絡」之精準定義,並拆解其資源類型(正式 vs. 非正式)與結構要素(節點、網絡連結、交換媒介)。
  2. 第二部分:困境剖析。避免零碎列舉,應自「體制/組織層面」、「專業/人力層面」、「社區/文化層面」三個層次,系統性歸納目前建構網絡所遭遇的結構性瓶頸。
  3. 第三部分:實務舉例。結合身心障礙特考脈絡,以「身心障礙者社區支持/雙老家庭」或「社區脆弱家庭防護」為例,具體呈現上述困境在第一線實踐中的樣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選項須逐一檢驗。答題重點在於扣緊題旨的三大問(意涵、困境、實例),層次分明、邏輯嚴謹。


解題技巧

  1. 架構化分類:回答「困境」時切忌雜亂無章,建議使用「制度與資源端」、「專業與協調端」、「社區與關係端」的結構歸納,能迅速展現考生的思維邏輯。
  2. 切合考試類別的實例包裝:本題為身心障礙特考題目,若能以「成年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小作所)」或「身心障礙雙老家庭之社區網絡建構」作為實例說明,比一般泛泛的社區志工活動更能獲得閱卷委員青睞。
  3. 避開常見陷阱:
  • 陷阱一:只寫「缺乏經費」,未深入探討組織間「本位主義」與「競爭關係」。
  • 陷阱二:忽略「非正式網絡」在社區工作中的關鍵地位,僅著眼於政府與機構之正式資源。

【答案】

一、社區資源網絡之意涵與構成要素

社區資源網絡(Community Resource Network)是指以社區為基石,連結公私部門、各類組織與居民個體,藉由資訊傳遞、資源交換與協同合作所構築的動態支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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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某個案為患有輕度先天成骨不全症(俗稱玻璃娃娃)的電動輪椅使用者,經常獨自搭機出國。一個月前,該個案已向某國內航空公司訂好機票並說明障礙類型與所需協助,不料當日辦理登機時,該航空公司卻以「基於安全因素考量,必須有人陪伴才能登機」而拒載。

該個案表示曾多次獨自出國,並不需要陪伴人,但該航空公司堅持無陪伴人無法上機,該個案的行程因而被耽誤。請問:

(一)該航空公司是否違法?

(二)該個案若欲主張自己有權利搭機,除了與該航空公司交涉外,應向哪一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三)主管機關在兼顧障礙者平等權益與安全因素考量下,依法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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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法律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與相關航空作業要點雖有持續精進修訂,惟核心規範與人權原則完全一致)。本題主要測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與「公共大眾運輸無障礙服務」之跨領域整合實務,核心範疇如下: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平等與無歧視原則):大眾運輸工具不得無故拒絕身心障礙者搭乘或予以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同法第 86 條明定違反之罰則。
  2.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其施行法:
  • 第 5 條(平等與不歧視):禁止基於身心障礙之一切歧視,國家及公共事業應提供「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未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歧視。
  • 第 9 條(無障礙/可及性):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平等基礎上無障礙使用大眾交通工具。
  • 第 18 條(遷徙自由)​與第 20 條(個人行動能力)。
  1. 行政管轄權限之界定:區分「社政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權責分工。
  2. 飛航安全與人權平等之權衡機制:國際民航通用之「個別化功能評估原則」,排除概括式、標籤化之強制陪同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身障特考三等典型之「法規情境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採「三段論法+政策制度衡平」架構:

  1. 定性違法性(子題一):檢驗航空公司之作為是否具備法律保留或實質安全正當性。個案已事前通報、具完全自理與多次獨立搭機經驗,航空公司僅以「障礙身分」推定具有危險而強行拒載,構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違反身權法與 CRPD。
  2. 釐清權責管轄(子題二):從大眾運輸工具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之「法定申訴專責組織」雙軌切入,明確指出主管機關名稱與救濟途徑。
  3. 建構衡平處遇策略(子題三):從「個案權益維護與行政處分」及「通案制度改革與安全作業程序建立」雙重維度作答,說明主管機關如何運用行政處分、調解協商、修改運送契約規範,將「全面強制陪同」轉向「個別化功能安全評估」。

申論要點與子題剖析

(一)該航空公司是否違法?

結論:該航空公司違法。

  1. 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2 項:
  • 法條明定,公共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及私立機構,不得無故拒絕身心障礙者使用或予以差別待遇。
  • 個案為輕度成骨不全症患者,具備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且有多次單獨出國搭機紀錄,並已於一個月前完成訂票與通報。航空公司在未對其個別身體機能、自理與緊急逃生配合能力進行實質評估之情形下,概括以「安全考量」為由強制要求陪伴人並拒絕登機,欠缺正當合理理由,構成違法之差別待遇與拒載。
  1. 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之合理調整義務:
  • CRPD 第 2 條與第 5 條明定,「合理調整」係指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且適當之修改與調整;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歧視。
  • 航空公司拒絕為具自理能力之輪椅使用者提供必要的登機輔助,反而將航司之協助責任轉嫁由乘客自費覓尋陪伴人,直接侵害身心障礙者之遷徙自由與自主權利。

(二)應向哪一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個案欲主張搭機權益,除民事上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訴外,法定專責主管機關如下: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 條規定,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生活環境與設施設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屬交通主管機關掌理。
  • 民用航空局為航空運輸業之直接監督機關,負有監督航空業者遵守營運許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及身心障礙者搭機權益保障作業規範之責。
  1. 身心障礙福利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 依身權法第 10 條及第 16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遭受歧視或權益侵害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提出權益受損申訴,由主管機關啟動評議與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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