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服務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服務

第 一 題25 分

英國被稱為是「福利國家」的先驅,何謂「福利國家」?「福利國家」的類型有哪些?你認為臺灣是否有條件成為「福利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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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社會福利服務與社會政策理論的經典題型,核心考核「福利國家的起源與界定」、「福利體制(Welfare Regimes)類型學」以及「臺灣社會福利體制本土化評析」三大知識點:

  1. 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意涵:以英國 1942 年《貝佛里奇報告》(Beveridge Report)奠定的社會安全基礎為歷史起點,並以學者阿薩・布里格斯(Asa Briggs, 1961)的「國家透過組織權力修正市場力量」三項核心功能(保障最低所得、對抗社會風險、提供均等最高品質服務)為經典定義。
  2. 福利國家類型學:
  • 蒂特馬斯(Richard Titmuss)之「社會福利三大模型」:殘補式、工業成就/表現、制度再分配。
  • 艾斯賓-安德森(Gøsta Esping-Andersen, 1990)之「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以「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與「社會階層化」(Social Stratification)為維度,區分為自由主義、保守/法團主義、社會民主主義三種體系。
  1. 臺灣條件評估之法規與政策環境: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環境為準,臺灣已建制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勞工保險等多元社會保險制度,具備福利體系雛形;惟長期面臨租稅負擔率偏低(約 12%∼13%12\% \sim 13\%)、人口結構急遽少子高齡化及家庭主義色彩濃厚等瓶頸。(註:現行法規已於民國 112 年制定公布《社會福利基本法》,正式確立國家社會福利推動方向,惟解題依 107 年之制度架構與脈絡論述)。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通常為 25 分,採申論題標準三段式結構切入:

  1. 第一段:界定概念與起源。以英國為福利國家搖籃破題,帶出《貝佛里奇報告》消滅「五大惡魔」(匱乏、疾病、無知、骯髒、怠惰)的歷史貢獻,並精確引用 Asa Briggs 的理論定義,展示學理厚度。
  2. 第二段:建構類型架構。以國考閱卷核心標準 Esping-Andersen 的三種福利體制為主軸,輔以 Titmuss 的早期分類,說明各類型的國家角色、市場依賴度與權利性質。
  3. 第三段:本土條件之辯證分析。採「客觀指標對比法」,從「政治民主與人權」、「經濟與產業型態」、「財政與租稅負擔」、「社會結構與文化」四個面向綜合檢視。最終給出明確具體的結論:臺灣具備建立「社會安全體系」的條件,但在財政結構與再分配力度未大幅改革前,尚不具備發展為歐美典型「全面性福利國家」的充要條件,定位上偏向「混合型/東亞生產主義福利體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論述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點與論述爭點分析如下:

  • 子題一(福利國家定義)爭點:不可僅寫「政府照顧人民福祉的國家」,必須點出「國家介入市場」、「公民權利(Social Rights)」與「國家義務」之法理與政治經濟學內涵。
  • 子題二(福利國家類型)爭點:考生若僅列出名稱無法拿高分,必須點出分類依據(去商品化程度、國家與市場及家庭的責任分工)。
  • 子題三(臺灣條件)評分界線:極端回答「完全具備」或「絕不可能」皆不易得高分。高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指出「低租稅負擔率」與「依賴家庭/私部門承擔照顧責任」兩大致命限制,並肯定健保與年金等既有成就。

解題技巧

  1. 關鍵人名與指標專有名詞化:答題時務必寫出關鍵學者姓名與專有名詞,如 Asa Briggs、Gøsta Esping-Andersen、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低租稅負擔率。
  2. 避開常見陷阱:
  • 陷阱一:誤將「福利國家」等同於「社會福利政策」。所有國家都有福利政策,但只有將福利視為公民權利、國家承擔終極再分配責任的體制,才稱為「福利國家」。
  • 陷阱二:申論第三子題流於空洞的情緒抒發(如痛罵政策不良)。必須轉化為專業語彙(如人口撫養比上升、租稅結構僵化、世代正義課題)。

【答案】

一、福利國家之起源與意涵

(一) 歷史起源 英國被公認為現代福利國家的先驅。西元 1942 年英國發布著名的《貝佛里奇報告》(Beveridge Report),提出建立「從搖籃到墳墓」(from the cradle to the grave)的全面性社會安全體系,旨在消滅戰後的五大社會惡魔(匱乏、疾病、無知、骯髒、怠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工黨政府據此推行國民保險法與國民保健體系(NHS),確立了國家保障國民基本生存權之義務,奠定現代福利國家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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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社會福利服務供給方式主要分為現金給付、實物給付及服務給付,試論三種給付的優缺點及其可改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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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社會福利政策分析架構中「福利給付形式(Types of Social Allocations)」的掌握程度。本題核心理論出自吉爾伯特與特雷爾(N. Gilbert & P. Terrell)的福利架構分析四維度之一「給付的本質為何(What are the benefits?)」。

給付形式的選擇涉及社會政策中兩組核心價值的權衡取捨:

  1. 消費者主權(Consumer Sovereignty)與案主自決 vs. 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與家長主義(Paternalism):現金給付極大化個人自由;實物與服務給付則體現國家對資源用途的引導與管制。
  2. 目標效率(Target Efficiency) vs. 行政效率與成本(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 Cost):現金給付行政手續最簡便、成本低,但目標鎖定與專款專用效果較差;實物與服務給付能精準滿足特定需求,但物流、倉儲及專業人力的行政管理成本相對高昂。

法制背景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我國《社會救助法》以「現金給付」(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為主,輔以「實物給付」(如實物銀行、急難物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兼具生活補助(現金)與個人照顧、生活重建(服務給付);民國 106 年實施之《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照 2.0,則大量運用以「服務給付」為主的「長照四包錢」給付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比較與申論題型」,破題宜採取「平行對比+綜合改進」的架構切入:

  1. 並列對稱展開:依題意分為「現金給付」、「實物給付」、「服務給付」三大主幹,每一種給付均以對等的深度分別說明其「意涵」、「優點」、「缺點」與「改善之道」。
  2. 理論概念支撐:說明優缺點時,必須導入專業學術名詞,如「消費者主權」、「目標效率」、「污名化效應(Stigma)」、「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個別化專業介入(Individualized Intervention)」等,避免流於常識性作答。
  3. 整合性收斂:在各別改善之道外,最後宜補充現代社會政策之混合趨勢(如代金券、個人預算制、個案管理),使答案具備政策前瞻性與完整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A、B、C、D)之分析。然而在閱卷標準中,本題隱含三大給付形式的檢核構面:

  • 現金給付構面:若僅提及發錢方便,未從「自由市場選擇」與「挪用風險/目標效率低」對比作答,無法取得高分。
  • 實物給付構面:若將實物給付與服務給付混為一談(例如將送餐服務直接歸為單純實物),會造成概念界定混淆;必須強調其專款專用與物資倉儲特性。
  • 服務給付構面:必須突顯「專業性」、「不可儲存性」與「關係性生產」之本質,若漏未論述專業人力與城鄉差距問題,該構面即屬不完整。

解題技巧

  1. 版面三明治架構:
  • 前言(約 3~4 行):點出 Gilbert & Terrell 的福利給付架構,破題指出給付型態的選擇本質上是自決、效率與社會控制的折衝。
  • 本文(三大段落):依序處理現金、實物、服務給付(各占約 6~8 行,子標題明確標列「優點」、「缺點」、「改善之道」)。
  • 結語(約 3~4 行):歸納混合型給付(如電子福利券、個人化預算)乃近代社會福利供給之整合趨勢。
  1. 記憶口訣:
  • 現金給付:「尊嚴自主行政低,專款挪用受通膨。」
  • 實物給付:「目標精準規模省,供非所需污名存。」
  • 服務給付:「量身打造助賦權,人力昂貴城鄉缺。」
  1. 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一:答完優缺點後,完全忘記回答題幹要求的「及其可改善之道」,直接痛失該子題分數。
  • 陷阱二:給付形式界定不清,例如將「代金券(Voucher)」直接歸入現金給付;代金券實質上為限制消費用途的「實物性準貨幣」,應列為改善現金或實物給付的工具。

【答案】

參考擬答

社會福利給付本質上旨在滿足弱勢人口之基本生活與發展需求。學者吉爾伯特與特雷爾(Gilbert & Terrell)將「給付形式(Types of Allocations)」列為社會政策的核心分析維度。當前福利供給主要分為現金給付、實物給付與服務給付,三者各有其政策利弊,析述如下:

一、現金給付(Cash Benefits)

現金給付係指政府直接以法償貨幣形式發放給受益人(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 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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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經濟收入安全,許多國家都訂有針對身心障礙者的定額僱用辦法,試說明依法令來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正當性之正反論述,並提出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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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服務中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安全政策」,核心在於檢驗考生能否跳脫單純法條背誦,深入辨析國家以公權力介入勞動市場的哲學與理論基礎。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定額進用制度:公立機關員工總人數達 34 人者不得低於 3%;私立機構達 67 人者不得低於 1% 且不得少於 1 人)及第 43 條(差額補助費制度)。(註:現行法架構與進用比例維持一致)。
  • 核心理論:
  1. 實質平等與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立基於羅爾斯(J. Rawls)正義論之「差異原則」,對立足點不利者給予補償性待遇以達成實質正義。
  2. 人權模式(Human Rights Model):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27 條,工作權為基本人權,國家有消除結構性障礙的積極義務。
  3. 市場失靈與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勞動市場存在「統計性歧視(Statistical Discrimination)」與資訊不對稱,公權力介入屬矯正市場失靈;反之,自由市場論則強調契約自由與經濟效率。

解題方法

本題屬「價值論辯+制度評析」之申論題型,切入架構應採「正反對立-綜合裁決」三段論:

  1. 正方立論(支持國家介入):自「人權保障」、「實質平等(補償正義)」、「矯正市場歧視」及「減輕社會福利依賴(社會投資)」四個層面確立正當性。
  2. 反方立論(質疑法令強制):從「侵害契約自由與效率」、「衍生象徵性聘僱(Tokenism)與逆向污名」、「差額代金制度引發道德風險」及「忽略工作適配性」展開批判。
  3. 個人觀點(政策整合與前瞻):提出「以權利為導向、以支持為核心」的改革路徑,強調定額僱用僅為起點,必須輔以「職務再設計」與「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達成由「量化進用」轉向「質化融合」的目標。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題目要求之核心論證爭點進行深入剖析:

  • 正方論點深度剖析(正當性基礎):
  • 矯正歷史與結構性不平等:身心障礙者的失業並非個人能力不足,而是實體環境、雇主偏見及教育體系長期排擠所致。國家採取配額制是落實「積極平權措施」,彌補結構性缺陷。
  • 破除統計性歧視:雇主常因缺乏接觸經驗而低估身障者生產力。強制定額提供身障者進入職場的槓桿,創造實證互動機會,消除偏見。
  • 社會投資與財政效益:保障就業能使身障者由「社會福利受助者」轉化為「經濟自立納稅者」,強化個人自尊並減輕國家與家庭的長期照顧負擔。
  • 反方論點深度剖析(批判與弊端):
  • 干預市場機制與契約自由:強制企業進用非其自願挑選的人力,扭曲自由勞動市場的定價與生產力匹配,加重企業法遵成本。
  • 象徵性僱用(Tokenism)與二次傷害:企業為避免受罰,往往僅設立門檻低、無升遷機會的邊緣閒職(如掃地、收發等名義職缺),反而固化「身障者無能力擔任核心工作」的負面標籤。
  • 差額代金之扭曲機制:部分具高獲利能力的大企業選擇「以繳費代進用」,將差額補助費視為營業成本,形成「花錢買免責」的反向誘因,削弱立法初衷。

解題技巧

  1. 高分關鍵在於理論詞彙的精準運用:切勿通篇口語宣傳「我們要愛心助人」,必須運用「實質平等」、「積極平權措施」、「CRPD 人權模式」、「統計性歧視」、「合理調整」等社政專業術語。
  2. 避免立場極端傾斜:許多考生只寫正方,反方僅草草帶過。高分卷必須能站在雇主與勞動市場經濟學的客觀角度,深刻點出定額制的實務弊病,展現思辨縱深。
  3. 個人觀點需具備具體政策建議:個人觀點不可流於重複正方論點,必須提出「如何修補反方所提弊端」的解方(如:代金費率分級調整、加強勞動檢查、引進支持性就業系統)。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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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年長期照顧社會化的相關議題備受關注,試說明國家力量介入長期照顧的必要性之正反論述,並提出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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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長期照顧社會化」(Socialization of Care)的福利哲學與政策辯論,核心在於照顧責任的歸屬(家庭、市場、國家或志願部門)​與國家介入的正當性界限。涉及關鍵概念與理論如下:

  1. 照顧社會化與去家庭化(Defamilisation):依據 G. Esping-Andersen 的福利體制論,長期照顧從傳統「家庭私領域的私人責任」(多由女性無償承擔)轉化為「公領域的集體責任」,使個人在不依賴家庭支持的情況下仍能享有基本生活照料。
  2. 市場失靈 vs. 政府失靈:新馬克思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強調市場無法克服「照顧貧窮」與「資訊不對稱」(市場失靈);新自由主義/公選擇理論則警惕國家過度干預帶來的官僚無效率、道德風險與財政黑洞(政府失靈)。
  3. 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Rose 與 Johnson 提出,福祉應由國家、市場、家庭與志願部門共同分擔(福利四分儀),國家扮演規管、籌資與賦能角色,而非包辦所有服務提供。
  4.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甫於民國 106 年 6 月正式施行,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長照 2.0)」,確立了由國家積極布建社區化、整合性長照體系之政策主軸。(現行法規後續針對長照機構法人化及長照特支費等有微調,但體系基調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政策分析與價值論辯的典型申論題,採​「正—反—合」(辯證整合)​架構切入:

  1. 破題:界定「長期照顧社會化」內涵,點出少子高齡化與家庭結構劇變之社會背景。
  2. 正方論述(支持國家介入之必要性):從「公民權利保障」、「性別平權與家庭減壓」、「市場失靈與風險共擔」三大面向論理。
  3. 反方論述(質疑/反對國家過度介入):從「財政永續衝擊」、「政府失靈與科層僵化」、「弱化家庭倫理與市場活力」三大面向反思。
  4. 個人觀點(合):超越「全然國家化」與「完全私有化」的二元對立,援引「福利多元主義」與「公私協力(PPP)」論點,主張國家應定位為「智慧領航者(Stewardship)」,確立長照底線保障、多軌籌資與多元供給機制。

選項分析(論述光譜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單一選項,針對正反爭執之理論光譜逐一剖析如下:

  • 正方立場的核心主張:
  • 社會公民權面向:將長照視為如同國民義務教育或全民健保的普遍性社會權(Social Rights),國家有義務保障失能國民的生存尊嚴與生活品質。
  • 性別與勞動面向:打破「女性天生照顧者」的家庭主義烙印,釋放被家庭照顧綑綁的勞動力(減少因照護離職),促進勞動參與率與性別實質平等。
  • 社會風險面向:失能屬於「生命週期不可抗力之系統性風險」,個人與家庭難以單獨承擔龐大長照支出,必須透過社會安全機制(稅收或保險)進行大數法則的風險互助。
  • 反方立場的核心主張:
  • 新自由主義與財政經濟面向:長照為高度勞力密集產業,國家全面介入將形成沈重且不可逆的公共財政負擔,甚至引發世代間不公與排擠其他公共福利支出。
  • 公共選擇理論面向:國家壟斷或強烈規管將形成官僚效率低落、服務規格單一僵化,抹煞市場自由競爭所帶來的創新動能與消費者的個別選擇彈性。
  • 家庭主義與道德風險面向:過度的照顧社會化可能加速傳統孝道倫理與互助網絡瓦解,甚至產生道德風險(家庭成員推諉扶養義務),形成全盤依賴政府的「保母國家(Nanny State)」。

解題技巧

  1. 避免流於口水戰或政策背誦:許多考生會將整題寫成長照 2.0 的政策項目(ABC 級據點、長照四包錢),此為重大失誤。題目問的是「國家介入的正當性辯證(哲學與制度層次)」,長照 2.0 只能作為佐證論點的現實案例,而非申論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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