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公民參與在地方自治發展中的意義,並分析地方政府如何透過參與式治理、資訊透明與社區協力,提升地方治理品質與民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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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民參與在地方自治中的功能,以及地方政府如何運用參與式治理、資訊透明與社區協力改善治理品質、建立民主信任。地方自治不只是地方機關依法處理地方事務,也應使居民能透過選舉、公共討論、政策諮詢及社區行動等方式,影響與自身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決策。

公民參與有助於實現民主正當性、表達地方需求、補充政府資訊與專業,並促進公共責任的共同承擔。地方政府若能提供充分資訊、開放參與管道,並對居民意見作出回應,民眾較能理解政策形成過程,也較願意信任及支持治理成果。

解題方法

依「公民參與的意義—治理工具—治理成效」三層次作答:

  1. 先說明公民參與對地方自治的價值,涵蓋民主正當性、需求回應、決策品質及公民培力。
  2. 再依題目提示,分別說明參與式治理、資訊透明與社區協力的做法。
  3. 最後連結治理品質與民主信任,指出參與必須具備資訊、實質影響力及政府回應,才能避免流於形式。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也無須計算。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範,提供地方自治運作、行政參與及資訊公開的制度基礎;作答時宜說明制度原則與治理效果,不必堆砌與題旨無關的條文。

公民參與在地方自治發展中的意義

一、提升民主正當性:地方公共政策涉及居民的生活環境、交通、社福、教育及土地使用等事項。居民透過選舉以外的方式表達意見,能使決策過程更具包容性,補充代議民主的不足。

二、使政策回應地方需求:居民熟悉在地問題與生活脈絡。透過意見蒐集及公共討論,政府可及早掌握不同群體的需求,減少政策與地方實況脫節。

三、改善決策品質並降低衝突:參與能讓政府取得多元資訊與經驗,提早辨識政策影響、利害關係及執行阻力;經過溝通協調,也較能形成可執行的方案。

四、培養公民能力與公共責任:居民參與討論及協力解決問題,可增進公共事務知能,並由政策接受者轉為公共事務的共同參與者。

地方政府提升治理品質與民主信任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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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地方治理的基本概念為何?以及地方治理與傳統地方行政之差異為何?並以臺灣近年智慧城市或數位治理政策為例,分析地方政府如何透過跨部門與跨組織合作提升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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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治理的意涵、地方治理與傳統地方行政的差異,以及地方政府如何運用跨部門、跨組織合作處理公共問題。地方治理不是單指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而是地方政府與中央機關、其他地方政府、民間企業、非營利組織及公民等行動者,透過協調、協商與合作,共同決定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服務。

地方治理的重點包括:

  1. 多元行動者參與: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政策決定與服務提供者,民間組織、企業及公民也能參與。
  2. 網絡與協力:各方依共同目標分享資訊、資源與專業,透過協商及合作解決問題。
  3. 公民參與與回應需求:政策形成與服務設計納入居民意見,提升公共決策的正當性與可近性。
  4. 共同責任與課責:合作並不代表政府免除責任;政府仍須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平,並建立透明及可問責的制度。
  5. 處理跨域問題:交通、環境、災害、數位服務等議題往往超越單一機關或行政區界線,須整合多方資源。

地方治理與傳統地方行政的主要差異如下:

比較面向傳統地方行政地方治理
主導方式地方政府依行政層級指揮、管制地方政府協調多元行動者共同處理
組織關係以科層體系及垂直命令為主以跨部門、跨組織網絡及夥伴關係為主
民眾角色公共服務的接受者、行政管理的對象公共事務的參與者及共同生產者
資源運用主要依賴政府預算、人力與權限整合政府、企業、學界、社區等資源
政策重點重視依法行政、程序及機關職掌兼顧依法行政,並重視協力、成效及回應需求
問題處理範圍較容易依機關或行政區界線分工著重跨機關、跨區域的整體問題解決

法制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居民福祉,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等方式合作;涉及地方議會職權者,應經同意,涉及管轄權限移轉或調整者,須配合制(訂)定或修正自治法規。同法第 24 條之 2 並規定,行政契約應依事務性質載明合作事項及方法、費用分攤、期間、生效要件及違約處理等事項。

解題方法

採用「定義—比較—舉例—分析效益與配套」的架構作答:

  1. 先界定地方治理:指出它是多元行動者透過網絡協力處理地方公共事務,避免只把治理寫成地方政府內部管理。
  2. 再比較傳統行政:從權力關係、組織方式、民眾角色及資源來源切入,凸顯由政府單一主導轉向多方協作。
  3. 選擇具體政策案例:以智慧城市或數位治理為例,說明合作參與者、合作方式及解決的公共問題。
  4. 分析治理效能如何提升:連結資訊整合、專業互補、服務效率、問題回應及資源運用等效果。
  5. 補上治理條件:指出資料安全、數位落差、權責分工及績效課責等要求,使答案兼顧政策效益與公共責任。

跨部門與跨組織合作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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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民國 88 年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引進許多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所無之新規定,賦予地方自治團體特定權力,以彰顯其自主性。下列何者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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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賦予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立法權」及其界限,尤其是地方自治法規能否規定行政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其中,直轄市法規及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一定範圍的行政罰。

但地方自治團體不得制定刑罰,亦沒有對中央法律行使一般同意或否決的權力。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具有該項公權力」切入:

  1. 行政罰屬於行政法上的制裁,法律得在一定範圍內授權地方自治團體透過自治條例或地方規章加以規定。
  2. 刑罰涉及國家刑罰權,須由中央法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自行創設。
  3. 中央法律增加地方財政負擔時,主要涉及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及經費負擔問題,地方並無一般性的法律同意權。
  4. 地方對上級機關違法監督行為得依法救濟,但此屬一般行政救濟、司法救濟及地方自治保障制度,並非本題所指《地方制度法》創設的特殊自治高權。

因此,符合題意者為行政處罰之立法權。

選項分析

(A) 一定範圍行政處罰之立法權——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法規及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罰則。

其範圍受到限制:

  • 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以及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等類型。
  • 不得逾越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的規範範圍。
  • 設有罰則的自治條例,並須依規定報請核定後發布。

這表示地方自治團體在一定範圍內具有行政罰之自治立法權,正是《地方制度法》為彰顯地方自主性所建立的重要制度。因此本選項正確。

(B) 一定範圍之刑罰權——錯誤

刑罰權與行政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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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地方政府的設置,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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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政府及地方自治團體層級、設置標準的規定。解題重點有三:

  1. 直轄市的人口及設置條件。
  2. 縣準用直轄市規定的人口門檻。
  3. 市的分類,以及村、里是否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法定門檻與地方層級」判斷:

  • 先確認直轄市的設置人口標準。
  • 再確認縣得準用直轄市規定的法定人口數。
  • 最後判斷市的分類及村、里在地方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其中只要有一個選項違反《地方制度法》的明文規定,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的設置標準為125萬人以上——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 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得設直轄市。

因此,125萬人是直轄市設置的重要人口門檻;但完整條件並不只有人口數,尚須具備區域發展上的特殊需要。因此本選項雖為簡化表述,核心數字正確,應判為正確。

(B) 縣人口達150萬人以上,得準用直轄市的規定——錯誤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人口達200萬人以上者,得準用直轄市之規定。

法定門檻為:

200萬人以上200\text{萬人以上}

而本選項將門檻誤寫為150萬人,與法律規定不符。因此本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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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高權行為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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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高權行為」的類型。

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授權範圍內,對自治事項具有一定的公權力,得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義作成決定、制定自治法規、配置組織與人力,並管理地方財政。此種地方自治所具有的公權力支配能力,稱為地方自治團體的「高權」。

地方自治團體高權通常包括:

  • 組織高權
  • 人事高權
  • 財政高權
  • 立法高權
  • 計畫高權等

但「司法高權」屬於國家司法權的範疇,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所享有的自治高權。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及地方自治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地方自治團體高權,可採「地方自治功能分類法」:

  1. 是否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自身的組織設計?
  2. 是否涉及地方公務人員的任用、管理及指揮監督?
  3. 是否涉及地方財源、預算及財政自主?
  4. 是否屬於國家專屬的司法審判權?

前三者均與地方自治運作直接相關,屬於地方自治團體高權;司法審判則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不屬地方自治團體權限。因此答案為司法高權。

選項分析

(A) 司法高權:錯誤,為本題答案

司法高權是指國家透過法院行使審判、裁判及司法救濟等權能,核心內容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的審判權。

我國地方自治團體雖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地方議會,但並無地方自治團體所屬的司法法院,也不得自行行使國家司法審判權。地方自治團體對地方事項所作的行政處分,仍須接受行政救濟及司法審查。

因此,司法高權屬於國家司法權,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高權。

(B) 組織高權:正確,屬於地方自治團體高權

組織高權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規範及中央監督範圍內,對自身組織、機關設置及內部行政結構所具有的自主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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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居民得行使之權利,下列何者不限於在該地方自治團體設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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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是否以在該地方自治團體設籍為要件。判斷重點在於:

  1. 地方選舉、地方性公民投票及地方社會救助,通常與特定地方自治團體的「選舉人資格、居住或設籍資格」相連結。
  2. 依法請求政府資訊公開,屬於人民監督政府、保障知的權利,請求對象可為各級政府機關,並不限於請求機關所在地的地方居民。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必須具備「在該地方自治團體設籍」的身分:

  • 若權利的行使與地方選舉人、地方公民投票人或地方社會福利資格相連,即通常限於該地方的居民或設籍者。
  • 若權利是對政府機關普遍行使的資訊請求權,則不以設籍於該地方自治團體為必要條件。

因此,選項中不限於在該地方自治團體設籍者者,為對地方政府資訊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選項分析

(A) 對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權:錯誤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具備該選舉區選舉人資格。一般而言,選舉人須在該地方自治團體或選舉區設有戶籍,並符合年齡、居住期間等法定要件。

例如,臺北市市長選舉的選舉權,原則上須具備臺北市選舉人的資格;僅在其他地方設籍者,不能因為關心臺北市政而取得臺北市市長選舉權。

因此,本項權利以特定地方的選舉人資格為前提,並非不限於該地方自治團體設籍者。

(B) 地方自治重大政策之複決:錯誤

地方自治重大政策之複決,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的範疇。依地方制度法及公民投票相關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的投票權,係由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居民或具備該地方公民投票資格者行使。

其制度目的在於讓受該地方自治團體政策直接影響的地方居民,對地方自治重大事項作成決定。若完全不要求與該地方具有居民或設籍關係,將使外地人民介入其他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決策,違反地方自治與住民自治的基本精神。

因此,本項權利原則上限於具有該地方自治團體公民投票資格者,並非不限於設籍者。

(C) 低收入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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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鄉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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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鄉」的自治法源層級,以及鄉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在地方自治制度上的法律地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1. 憲法對地方自治有制度性保障,但並未明文保障「鄉」必然作為一級地方自治團體存在。
  2. 鄉之地方自治地位,主要由《地方制度法》所規定。
  3.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雖具有自治地位,但並非享有高於一般鄉的自治權。
  4. 鄉的自治地位既非憲法明文保障,即可由法律調整,不必經修憲程序。

《地方制度法》第3條將地方劃分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等地方自治團體;第14條則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源位階+法律地位」的方式判斷:

  • 先看憲法是否明文保障鄉的自治地位。
  • 再看《地方制度法》是否賦予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 最後比較一般鄉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權限,並判斷自治地位的變動是否必須修憲。

題目問的是「鄉自治」,不是單純問鄉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因此必須區分:

  • 「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由《地方制度法》明定。
  • 「自治地位是否受憲法直接保障」:鄉並未在憲法中被明文列為不可剝奪的自治層級。

因此,選項 A 所稱的「自治地位未受憲法保障」,是指鄉的特定自治層級與組織地位並非憲法明文保障,符合本題官方答案。

選項分析

(A)自治地位未受憲法保障

正確。

我國憲法雖承認地方自治制度,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亦肯認地方自治具有憲法保障的性質,但憲法並未明文規定「鄉」必然為地方自治的固定層級,也未明文保障鄉的自治地位不得由法律調整。

目前鄉之所以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是因為《地方制度法》加以規定,而非憲法直接明文賦予。因此,若法律調整地方制度、變更鄉的層級或自治地位,原則上不當然需要修憲。

本選項所稱「未受憲法保障」,應理解為「鄉的特定自治地位未受憲法明文保障」,而不是完全否定憲法對地方自治制度的一般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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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自治條例訂定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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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法規的制定權限、適用範圍及發布後備查程序,重點包括:

  1. 自治條例係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2. 自治條例原則上以地方自治團體轄區內的自治事項為規範範圍。
  3. 並非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得以自治條例訂定行政罰。
  4. 不同層級自治團體的自治法規,發布後有不同的備查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先確認各選項所稱的自治團體層級,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二,對照《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裁罰權限及自治法規備查程序的規定。特別注意「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皆可」這類全稱敘述,若法律只授權部分層級,即屬錯誤。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條例得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但此項裁罰規定並非授予所有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鄉(鎮、市)自治條例不得自行訂定裁罰規定,因此選項 A 錯誤。

選項分析

(A)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皆可訂定裁罰規定

錯誤。

《地方制度法》所稱自治條例裁罰權,主要限於直轄市及縣(市)自治條例。鄉(鎮、市)雖然具有自治權,得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但並非當然具有訂定行政罰的權限。

因此,「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皆可」的說法過於廣泛,將鄉(鎮、市)也包括在內,與法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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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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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地方自治事項,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在辦理自治事項時所具有的權限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原則上具有:

  • 行政權:由地方行政機關執行自治事項。
  • 立法權: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自治法規。

地方自治團體並不因此取得完整的國家統治權。司法權與考試權仍屬中央國家權力體系,地方自治團體不具有地方司法權或地方考試權。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將地方自治事項界定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其辦理的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9 條則分別列舉直轄市及縣(市)的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權力種類逐一檢核法」:

  1. 地方自治事項是否包含行政權? 是。地方自治團體須由行政機關實際執行自治事務。

  2. 地方自治事項是否包含立法權? 是。地方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

  3. 是否包含司法權? 否。地方自治團體沒有設置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權限。

  4. 是否包含考試權? 否。公務人員考試等考試權屬中央權限,並非地方自治權限。

因此,縣(市)就自治事項具有「行政權與立法權」,不具有司法權及考試權,應選擇 D。

選項分析

(A) 各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事項之辦理,均具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與考試權

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事項具有行政及立法功能,但不具有司法權與考試權。「各地方自治團體」的範圍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且各類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及權限範圍,仍須依憲法及法律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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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地方稅開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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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之《地方稅法通則》判斷,重點包括:

  1. 地方稅、特別稅課與臨時稅課的區別。
  2.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的開徵期限及指定用途。
  3. 鄉(鎮、市)地方稅自治條例的制定、公布及備查程序。
  4.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稅自治條例違法時的處理方式。

其中最關鍵的規定是:臨時稅課必須指定用途,並定有開徵年限;地方稅自治條例如有牴觸法律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敘明牴觸條文及理由,函告無效。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稅課種類—開徵期限—程序—監督機關」四個層次逐一檢查:

  • 選項提到「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時,先確認期限是否正確。
  • 提到鄉(鎮、市)時,確認是否須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制定自治條例,再由公所公布。
  • 提到違法自治條例時,確認中央主管機關是否有權函告無效,以及是否須敘明法條及理由。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混淆「特別稅課」與「臨時稅課」的開徵期限。

地方自治團體就特定貨物或特定交易開徵者,屬於特別稅課。特別稅課應指定用途,並定有開徵年限,最長不得逾四年;臨時稅課的開徵期限才是最長二年。

本選項以「特別課稅」為對象,卻主張最長二年,將臨時稅課的期限誤套用於特別稅課,因此錯誤。

(B) 錯誤

《地方稅法通則》雖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得就現行國稅中的營業稅,依原規定稅率一定比例附加徵收,但不得對加值型營業稅附加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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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議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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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議員名額、原住民議員選舉區,以及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解題重點有三:

  1. 直轄市人口及原住民人口對議員名額上限的影響。
  2. 原住民議員的選舉區如何劃定,以及是否可以再劃分。
  3. 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議員的婦女保障名額。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單選題,應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的法定文字。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原住民議員選舉區。法律規定,原住民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再劃分選舉區。因此:

  • 「以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是正確的基本原則。
  • 「不再劃分選舉區」則錯誤,因法律明文允許再劃分。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後,超過二百萬人者,其區域議員名額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本選項所述為:

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超過 200 萬人者,其區域議員之名額不得超過 62 人。

與法定規定相符,因此正確。

此處的計算概念是:

直轄市總人口−原住民人口>2,000,000\text{直轄市總人口}-\text{原住民人口}>2,000,000

符合條件時,區域議員名額上限為 62 人。

(B) 正確

《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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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辭職、去職、死亡或停職時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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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發生「辭職、去職、死亡或停職」時之代理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區分不同原因:

  • 辭職、去職或死亡: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停職:由副市長、副縣(市)長代理。

因此,不能一概認為均由副市長或副縣(市)長代理。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先辨識「停職」與「辭職、去職、死亡」的法律效果不同:

  1. 長官仍具有職務身分,但因停職暫時不能執行職務時,法律設計由副市長或副縣(市)長承接代理。
  2. 若是辭職、去職或死亡,已非單純暫時不能執行職務,而是職位出缺,因此由中央另行派員代理。

題目四個選項中,只有將「停職」與「副市長、副縣(市)長代理」正確配對者,才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長、縣(市)長辭職時由副市長、副縣(市)長代理

錯誤。

市長或縣(市)長辭職時,屬於職位出缺,並非單純暫時不能執行職務。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不是當然由副市長或副縣(市)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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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地方制度法規定之鄉(鎮、市)公所人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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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鄉(鎮、市)公所人事身分及任免權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點:

  1. 鄉(鎮、市)長及主任秘書屬政務職。
  2. 其餘公所職員均屬事務職,一級單位主管亦包括在內。
  3. 山地鄉鄉長須具山地原住民身分;副鄉(鎮、市)長的法定設置及任免,須依《地方制度法》文字判斷,不能將「置」解讀為「得置」。

解題方法

先判斷《地方制度法》對公所人員的基本分類,再檢查各選項是否偷換「政務職、事務職」、「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及「置、得置」等法律用語。

《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及主任秘書,均為政務職;其餘職員均為事務職。因此,一級單位主管並非政務人員,這是本題最直接的判斷依據。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主計、人事、政風人員的任免或派任,須依主計、人事及政風相關法規辦理,並非一概以「由上級主管機關任免」概括處理。

鄉(鎮、市)長對一般公所職員及一級單位主管,原則上具有依法任免之權限;主計、人事、政風主管則受各該專業人事制度及上級主管機關權限的限制。因此,選項以「均由上級主管機關任免」並進一步斷定「鄉(鎮、市)長無權任命」,表述過於絕對,並不正確。

(B) 錯誤

山地鄉鄉長須由山地原住民擔任,並非平地原住民即可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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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之內部組織,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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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立法機關的內部組織,重點包括:

  1. 大會的會期類型。
  2. 委員會的分類。
  3. 特種委員會的基本種類。
  4. 常設委員會之設置依據與決定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應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相關規範辦理,不能僅以一次大會決議作為常設委員會數量的決定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採「組織分類+法定依據」的方式判斷:

  • 先確認大會是否分為定期會與臨時會。
  • 再確認委員會是否分為常設委員會與特種委員會。
  • 接著判斷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是否屬於特種委員會。
  • 最後檢查常設委員會的數量,是由法規或組織規範決定,還是僅由大會臨時決議決定。

其中,前面三項均符合地方立法機關的一般組織分類;D 選項將常設委員會數量的決定權簡化為「大會決議」,與法定組織規範不符。

選項分析

(A) 地方立法機關的大會可分為定期會與臨時會兩大類型

正確。

地方立法機關的大會,依召集及開會原因,通常分為定期會與臨時會:

  • 定期會:依法律或自治規章所定期間定期召開。
  • 臨時會:於有特定議案或必要事項時,依規定召集召開。

因此,將地方立法機關大會區分為定期會與臨時會,符合地方立法機關會議制度的基本分類。

(B) 地方立法機關委員會可分為常設委員會與特種委員會兩大類

正確。

地方立法機關為分擔審查議案、處理特定事項,通常設置各種委員會,主要可分為:

  • 常設委員會:依固定業務性質設置,負責審查特定種類的議案。
  • 特種委員會:因應特定任務、程序或紀律事項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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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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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的法源、保障範圍及其與政治責任、監察權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規定: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此項規定是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的主要明文法源。憲法第 73 條明文保障立法委員在院內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但憲法本身並未對地方民意代表作相同的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掌握三個判斷重點:

  1. 憲法是否明文保障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
  2. 言論免責權保障的是何種責任,以及保障範圍為何。
  3. 地方民意代表是否屬於監察院得彈劾的對象。

其中最直接的切入點是《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該條雖明文規定地方民意代表於會議中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這是法律層級的保障,不是憲法明文規定。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A) 憲法對於地方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並無明文之保障規定

正確。

憲法第 73 條明文規定立法委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不受逮捕或拘禁以外的責任追究;但憲法並未以同樣方式明文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的言論免責權。

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主要是由《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加以規定。因此,本選項所稱「憲法並無明文之保障規定」符合命題當年的法規架構。

(B) 地方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保障地方民意代表之言論不負政治責任

錯誤。

《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所稱「對外不負責任」,主要是指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定會議中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原則上不因其議事發言而對外負法律上的責任。其保障重點在於確保議事表達自由,避免地方民意代表因議場內的發言或表決遭受不當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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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直轄市、縣(市)議會之決議案拖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議會除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前來說明理由之外,尚可採行下列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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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議會決議案執行爭議之處理機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直轄市、縣(市)議會之決議案,若有「拖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的情形,議會除得請政府機關到議會說明理由外,還可以依層級報請中央主管或上級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解決。

其對應關係如下:

  • 直轄市議會:報請行政院。
  • 縣(市)議會:報請內政部。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C)。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三個要素:

  1. 發生原因:地方政府拖延不執行或執行地方議會決議案,或執行不當。
  2. 議會可採取的第一項措施: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到議會說明理由。
  3. 議會尚可採取的措施:依地方層級,報請行政院或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可用下列方式快速記憶:

直轄市議會→行政院\text{直轄市議會} \rightarrow \text{行政院} 縣(市)議會→內政部\text{縣(市)議會} \rightarrow \text{內政部}

本題選項只有(C)完整呈現上述法定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A)發動罷免直轄市、縣(市)長:錯誤

地方議會對於政府拖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依法可採取的是請政府說明,以及報請行政院或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解決,並非直接發動罷免地方首長。

罷免是選舉人對公職人員行使的政治權利,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程序進行,地方議會不能因政府未妥善執行議會決議,就直接發動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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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除憲法已明定列舉之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之事項,其事務權限歸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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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所定的「未列舉事項」權限歸屬原則。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原則上先依憲法第107條至第110條所列舉事項判斷。若屬於憲法未明文列舉的事項,則不能一律歸中央或一律歸某一級地方自治團體,而應依該事務的性質判斷其最適合歸屬的層級。

憲法第111條的基本精神是:

  • 具有全國一致性質者,歸中央。
  • 具有省一致性質者,歸省。
  • 具有一縣性質者,歸縣。
  • 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者,依其事務範圍及性質歸屬適當的地方自治團體。

因此,未列舉事項的權限歸屬,不是採取「中央優先」或「縣優先」,而是採取「性質決定歸屬」的標準。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題目問的是「憲法未列舉事項」,因此適用憲法第111條,而不是直接套用中央或地方的列舉權限。

第二,觀察憲法第111條的判斷標準。該條不是規定所有未列舉事項均歸中央,也不是規定均歸縣,而是依事務具有的範圍與性質,分別判斷其屬於中央、省或地方的權限。

第三,將題目選項與「視事務之性質而定」的法律原則比較,即可選出D。

簡言之,未列舉事項的判斷公式可表示為:

未列舉事項之權限歸屬=依事務之性質及影響範圍判斷未列舉事項之權限歸屬 = 依事務之性質及影響範圍判斷

若事務須全國一致處理,屬中央;若主要涉及特定地方,則屬適當的地方自治團體。

選項分析

(A) 中央

錯誤。憲法第111條並未採取「未列舉事項一律歸中央」的原則。只有在該事項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時,才屬於中央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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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有關各級地方政府間互動關係的運作方式,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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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規範的地方自治監督關係,重點在於區分:

  1. 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2. 上級政府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所能採取的監督措施。
  3. 監督權的行使主體及其法律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仍須受憲法、法律、中央法規及上級自治法規的適法性監督;辦理委辦事項時,則須受委辦機關的指揮監督。

解題方法

本題採「事項類型+監督措施+權限主體」三步驟判斷:

  • 自治事項違法:由法律所定的上級監督機關,依法採取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等措施。
  • 自治事項有代履行必要:上級政府在法定要件下得代執行。
  • 自治事項發生法律適用或違法疑義:得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
  • 委辦事項違法:委辦機關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因此,不能只看「撤銷」這個法律效果是否存在,還必須判斷題目所說的機關是否為法定監督主體。

選項分析

(A) 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具有代執行權

正確。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自治功能時,上級政府得依法代為執行。此種代執行並非一般性的指揮命令,而是法律基於確保公共利益及自治功能所設的例外性監督手段。

因此,地方自治事項並非完全排除上級政府的介入;在符合法定要件時,上級政府具有代執行權。

(B) 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由上級地方自治團體予以撤銷

錯誤,為本題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彼此間並非單純的上下級行政機關關係,不能概括地說「上級地方自治團體」當然具有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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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地方治理之基本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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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治理」(local governance)與傳統「地方政府統治」或「政府治理」的區別。

地方治理強調:

  1. 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力合作。
  2. 不同層級政府及跨區域政府之間的協調。
  3. 政府與民間團體、企業、社區及其他公私部門的互動。
  4. 透過協商、合作、網絡及資源整合,共同處理公共事務。

因此,地方治理並非單純由中央以命令及強制力向下貫徹政策,而是由多元行動者共同參與公共決策與公共服務的提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地方自治理論為準。題目考的是治理概念,並無須援引特定單一法條作為計算或直接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採「概念對照法」:

  • 若選項強調合作、協調、互動、網絡、資源整合,通常符合地方治理。
  • 若選項強調中央單方面命令、上下從屬及以國家強制力貫徹政策,則較接近傳統的政府統治或官僚控制,不符合地方治理的核心精神。

依此判斷,前三項均符合地方治理的基本特徵,只有第(D)項將中央強制貫徹政策作為治理重點,與地方治理的協力及多元參與精神不合。

選項分析

(A)強調中央與地方之合作,且包括與其他公、私機構之互動

正確。

地方治理不再將中央與地方視為單純的上下命令關係,而是強調中央、地方及其他公共組織之間的協調合作。同時,地方公共事務往往涉及企業、非營利組織、社區團體及居民,因此治理也包括政府與私人部門、民間社會之間的互動。

此種「公私協力」及「多元參與」正是地方治理的重要內容。

(B)重視跨中央與各層級地方政府的區域治理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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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所容許之跨域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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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規範的「跨域治理」手段。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時,常見制度包括:

  1.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2. 訂定協議。
  3. 簽訂行政契約。
  4. 以其他合作方式處理跨域事務。
  5. 地方自治團體間合辦事業,經相關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如下:

  • 《地方制度法》第21條:自治事項涉及跨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必要時,得指定其中一個適當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 《地方制度法》第24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合辦事業,經相關議會或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解題方法

本題問「非屬地方制度法所容許之跨域治理手段」,應逐一對照《地方制度法》第21條、第24條及第24條之1所提供的跨域合作機制。

判斷重點有二:

  1. 選項是否屬於地方自治團體間的合作方式。
  2. 選項是否將「跨域合作」與「上級機關對跨域自治事項的統籌指揮」或「委辦事項」混為一談。

其中,地方制度法雖容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甚至指定一個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但並未將「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列為跨域治理手段。

選項分析

(A)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明文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此種方式是以組織化、制度化的平台,協調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處理跨區域事務,例如跨縣市公共運輸、垃圾處理、河川治理或觀光發展等,屬於法定跨域治理手段。

(B) 簽訂協議或行政契約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明文允許地方自治團體以「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方式進行跨域合作。

行政契約的內容通常應明定合作機關、合作事項及方法、費用分攤、合作期間、生效要件、違約處理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以確保跨域合作的責任分配及履行方式。

因此,本選項所述屬於地方制度法明文容許的跨域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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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區域之劃分原則,下列何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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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區域劃分」的基本原則。地方自治區域的劃分,應考量地方本身的自然、社會、經濟與歷史條件,使自治區域具有共同性、完整性及治理上的可行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地方自治學理為準,常見的劃分因素包括:

  • 歷史傳統與文化認同
  • 地理環境與地理位置
  • 人口分布
  • 經濟狀況及產業條件
  • 交通、生活圈與行政管理便利性
  • 民族、語言或其他地方共同體因素

其中,「與中央政府所在地點之距離遠近」並非地方自治區域劃分的通常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找出非屬原則」的選擇題。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1. 是否屬於地方本身的客觀條件;
  2. 是否有助於形成具有共同生活關係與自治意識的地方共同體;
  3. 是否只是中央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外部因素。

地方自治強調地方住民依其共同生活關係,自我管理地方事務。因此,歷史、地理、人口及經濟等因素,均直接反映地方的形成與治理需求;至於距離中央政府所在地遠近,並非判斷地方是否適合成為自治區域的核心標準。

選項分析

(A) 歷史傳統與歷史文化:正確

歷史傳統與文化可以形成地方住民的共同認同,例如共同的歷史發展、文化習俗、語言或族群背景。若地方具有相對一致的歷史文化脈絡,較容易形成自治意識及地方共同體,因而屬於地方自治區域劃分的重要考量因素。

(B) 地理環境與地理位置: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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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在社區總體營造的意涵中,下列何者最符合其核心價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區總體營造」的核心價值。社區總體營造強調以地方居民為主體,透過居民參與、公共討論、在地資源整合與自主行動,改善社區生活環境,凝聚地方認同,並提升社區自我治理能力。

其基本精神可整理為:

  • 由下而上,而非由上而下。
  • 公民參與,而非單純由政府決策。
  • 重視地方特色、文化、環境與生活品質。
  • 以公共利益與社區共同發展為核心,不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唯一目標。

本題並非主要考特定法條,而是考地方自治與公民參與的基本理念。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社區總體營造的核心價值,可抓住「誰主導」與「追求什麼」兩個關鍵:

  1. 「誰主導」:以社區居民、公民及地方組織為主要參與者。
  2. 「追求什麼」:追求社區整體發展、地方認同、公共利益與生活品質。

因此,符合「強化公民主導」的選項,最能表現社區總體營造的精神,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反映地方公民最大經濟效益

錯誤。社區總體營造雖然可能帶動地方產業、觀光與經濟發展,但其核心並非追求「最大經濟效益」。它更重視居民參與、地方文化保存、社區認同、環境改善及公共利益。

此外,「最大經濟效益」偏向經濟效率或利益最大化的思考,無法完整呈現社區總體營造兼顧社會、文化、環境與民主參與的多元目標。

(B) 強化公民主導

正確。社區總體營造強調居民由被動接受政策,轉變為主動參與社區公共事務,透過意見表達、共同討論、協力規劃及自主執行,形成由下而上的社區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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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公共造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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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及《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的適用對象、主管機關與土地利用原則。公共造產是縣(市)、鄉(鎮、市)依地方特色及資源經營、具有經濟價值的事業;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規定,這些地方政府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訂定。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抓三個考點逐一比對:哪一層級得辦理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由誰訂定,以及辦理時優先利用哪種土地。選項中若出現行政院、民間土地或直轄市區公所自治權,應回到法條所列的主管機關、土地原則及自治團體層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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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地方自治團體財政支出中的「政權行使支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地方政府支出分類。政權行使支出,重點在地方居民及其民意代表機關行使地方自治權所需的費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將這類支出與行政支出等項目分別列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14 年曾修正部分條文,但與本題相關的政權行使支出分類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判斷支出的用途與所屬機關:

  • 支出用於地方議會、代表會等民意機關履行職權,屬政權行使支出。
  • 支出用於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的行政運作,屬行政支出。
  • 支出由行政首長或行政機關編列,也不會只因首長是民選產生,就變成政權行使支出。

因此,應選民意機關的維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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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我國地方財政採財務職權分立制,下列何者負責監督鄉公所預算之執行,以及稽審預算與決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財政採財務職權分立制」下,財務職權如何分工。財政、主計、審計各有不同職掌;題幹所述「監督預算之執行,以及稽審預算與決算」屬於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負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2 條所列審計職權,包括監督政府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以及審定決算等。鄉(鎮、市)財務審計由該管審計室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職務關鍵詞:「監督預算執行」與「稽審預算、決算」。這些是審計工作的典型內容。再將職務對應到機關:審計室是地方審計機關,因此選(D)。

題幹提及鄉公所,容易讓人聯想到鄉民代表會對預算的議決與監督;但本題問的是依財務職權分立制負責監督執行及稽審的機關,應依「審計職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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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上級政府得代行處理,其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倘被代行處理者拒絕支付,上級政府可採何種方式追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地方自治監督及代行處理費用追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且造成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符合代行處理要件者,上級政府得先命其於一定期限內作為;逾期仍不作為,得代行處理。

代行處理所支出的費用,原則上由被代行處理的機關負擔;該地方機關拒絕支付時,上級政府得自其以後年度的補助款中扣減抵充。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語句:「代行處理所支出的費用」及「拒絕支付」。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明文規定的情形,條文已直接指定追討方式:從被代行處理機關以後年度的補助款扣減抵充。因此不必改採懲戒、訴訟或行政執行程序來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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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網絡治理(network governance)是地方管理未來發展的可能趨勢,下列何者是網絡治理的主要特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網絡治理(network governance)是指政府、民間組織、企業及其他利害關係者,透過彼此合作與協調,共同處理公共事務。其參與者通常具有資源相互依賴的關係,並藉由協商、資訊交換及合作形成治理成果。

這種治理方式的重點在於「多元行動者共同參與」,不同於由單一機關依層級命令統一指揮的傳統官僚治理。本題考查的是網絡治理的主要特徵,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治理特性:網絡治理以跨組織合作及協調為核心;單一組織的領導與嚴格法規標準,較接近層級式官僚治理。地方分權可能出現在地方治理安排中,但不能單獨代表網絡治理的核心特徵。

選項分析

  • (A) 地方分權的決策模式:錯誤。 地方分權是將決策權由中央移轉或下放至地方層級,強調權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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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