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廢除鄉(鎮、市)級地方選舉是一個長期持續被關注的議題,而第 10 屆立法委員上任後,也隨即有立法委員提出廢除地方鄉(鎮、市)級選舉的提案。請問廢除鄉(鎮、市)級地方選舉對於我國地方政府體系所造成的影響為何?而支持與反對的主要論點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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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與性質,以及「取消鄉(鎮、市)級民選」對地方自治、行政指揮與民意代表制度的影響。答題時要區分兩件事:取消鄉(鎮、市)長選舉,以及取消鄉(鎮、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若只改由上級指派首長,卻保留自治團體與民意機關,制度上仍有自治;若進一步改為縣(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並廢除鄉(鎮、市)民代表會,才是完整的自治層級改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列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並規定鄉(鎮、市)設公所及民代表會,鄉(鎮、市)長由人民選舉產生。鄉(鎮、市)因此具有自己的自治地位、自治機關與民意代表機關,並非單純的縣(市)政府派出機關。

民國 109 年立委提案的改革方向,是把鄉(鎮、市)改為非自治法人,改設為類似直轄市「區」的行政區,由縣(市)政府任命區長,並取消鄉(鎮、市)民代表會。提案並涉及山地原住民鄉等制度例外;回答時宜指出,原住民族自治保障與相關特別規定須另行處理。

解題方法

可依「制度變動—支持理由—反對理由」三層作答:

  1. 先交代現制:鄉(鎮、市)是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與民代表會均由民選產生。
  2. 再說明改革後的組織變化:鄉(鎮、市)可能改為縣(市)政府派出機關,首長改官派,民代表會及鄉(鎮、市)自治法人地位一併取消。
  3. 最後從行政效率與民主自治兩組價值,分別整理支持及反對論點。

如此可同時回答「對地方政府體系的影響」及「支持與反對的主要論點」,避免只列優缺點,卻未說清楚制度究竟如何改變。

對地方政府體系的影響

地方自治層級減少,縣(市)政府權力集中

現制下,縣(市)與鄉(鎮、市)各自具有自治團體地位。改革後,鄉(鎮、市)若改為縣(市)政府派出機關,地方自治主要集中於縣(市)層級,基層單位由自治團體轉為行政機關。地方政府體系因而由「縣(市)自治、鄉(鎮、市)自治並存」,轉向由縣(市)統轄基層行政區。

首長產生方式由民選轉為任命

鄉(鎮、市)長由地方選民選出,改為縣(市)政府任命區長,首長的權力來源便由地方選民授權,轉為上級政府的人事任命。其政策責任與政治問責重心,也會由直接向選民負責,轉向向縣(市)政府負責。

地方民意代表機制可能一併消失

若同時廢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基層自治立法與預算審議機制將不復存在。地方居民仍可透過縣(市)議會、民意代表陳情或其他參與方式表達意見,但原有的鄉(鎮、市)層級民意機關將被撤除,居民監督地方行政的制度管道會改變。

行政指揮與資源配置更集中

縣(市)政府可以透過任命區長及行政指揮系統,統整各鄉(鎮、市)的施政、預算與人力調度。跨區域政策較容易由縣(市)政府統一規劃;相對地,基層單位的自主決定空間也會縮小,地方需求是否能獲得充分反映,將更仰賴縣(市)政府的制度安排。

支持廢除鄉(鎮、市)級選舉的主要論點

精簡政府層級與行政組織

支持者認為,鄉(鎮、市)與縣(市)間可能出現權責重疊、機關重複及協調成本。改為縣(市)政府派出機關後,可減少地方自治層級與相關組織,讓縣(市)政府統籌全縣(市)事務。

提升政策協調及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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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地方政府服務的對象為地方民眾,一般多狹義地以「具有我國國籍」以及「在地方政府所轄區域內設籍」等 2 項條件界定地方民眾。然而,廣義來看,接受地方公共服務以及參與地方公共事務者,在實務上並非侷限於具有國籍且設籍者,因此有論者指出「地方民眾」的意涵,可以從其與地方政府間權責消長的關係中,呈現出「一般公眾」(public)、「使用者」(user)、「顧客/服務對象」(customer/client)、「公民」(citizen)等 4 種內涵。請申論上述 4 種地方民眾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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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民眾」的廣義概念,以及地方政府與民眾之間不同的互動關係。地方民眾不只限於具有我國國籍、並在地方政府轄區內設籍者;凡在地方生活、接受地方公共服務,或參與地方公共事務者,也可能是地方政府服務與治理的對象。

「一般公眾」、「使用者」、「顧客/服務對象」、「公民」四種角色,呈現民眾與地方政府互動方式的差異:從被納入政府轄區範圍,到使用服務、選擇服務,再到參與公共決策,民眾參與及影響政府的程度逐漸提高。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每種角色的身分特徵、與政府的互動關係、對地方治理的影響,並用生活化例子區辨。作答時要把握核心差別:一般公眾未必直接互動;使用者接受公共服務;顧客/服務對象較重視個別需求與選擇;公民則以權利及公共參與影響地方政府。

四種地方民眾的內涵

一、一般公眾(public)

指在地方政府轄區內出現或活動的不特定人群。這些人不必長期居住,也不必設籍,可能只是短暫停留或經過,例如旅客、通勤者或過境民眾。

一般公眾未必直接使用地方政府服務,也未必與政府機關有實際接觸;人數及具體需求通常不易掌握。此時多由地方政府依轄區整體情況規劃政策及公共設施,民眾對政策的直接影響較有限。

二、使用者(user)

指實際使用地方政府提供或管理之公共服務、設施的人。民眾因生活需求而使用服務,例如搭乘市區公車、使用公共圖書館、接受地方公共衛生服務或使用公園設施。

使用者與政府已有直接的服務關係,但服務通常依一般規則及行政標準提供,較少依個人需求量身調整。民眾主要是服務的接受者,地方政府仍掌握較多服務設計與規範權限。

三、顧客/服務對象(customer/cl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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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財政部與臺中市間,對於地方政府是否有權對於火力發電廠及其他排放大量廢氣之工廠課徵特別稅捐之權限有所爭議時,依據地方制度法,應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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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所定的自治事項爭議處理機制。地方政府與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事項的權限發生爭議時,應依爭議雙方的機關層級及法定程序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直轄市與中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生自治事項權限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解題方法

題目爭議雙方是財政部與臺中市,爭點是臺中市是否有權對排放大量廢氣的工廠課徵特別稅捐,屬於中央機關與直轄市間的自治事項權限爭議。

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所定程序,這類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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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由中央或地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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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對全民健康保險責任歸屬的說明。憲法第 155 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憲法第 157 條規定,國家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釋字第 550 號指出,這裡的「國家」兼指中央與地方,因此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是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的義務。地方自治團體對社會安全基本國策的實現,負有協力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的義務由誰承擔」,再對應釋字第 550 號的解釋意旨: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有推行義務,故選 (C)。

要留意「共同承擔」不代表各項工作或經費都由中央與地方平均分攤。釋字第 550 號另指出,執行健保制度的行政經費應由中央負擔;地方依法分擔的保險費補助,則屬保險對象取得保障的對價。中央制定法律要求地方分擔相關經費時,立法過程應讓地方政府充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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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地方制度法對於省之定位、組織與職權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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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省的法律定位、組織及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省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是受行政院指揮監督的機關,依同法第 8 條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等業務;省諮議會的職掌則是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另依同法第 75 條,省政府辦理第 8 條事項若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應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省諮議會沒有此項監督處分權。

解題方法

先區分省政府與省諮議會的角色:省政府負責執行省政及監督縣(市)自治事項;省諮議會提供諮詢和興革意見。再核對第 75 條所定的違法、逾權處理程序,確認誰負責報請行政院、誰有權作成處分。選項 D 將程序中的機關寫錯,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列為地方自治團體的是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未包括省。省在精省後並非具有地方自治地位的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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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由直轄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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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對直轄市政府重要職務的任免規定,關鍵在分清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由市長任命」及「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三種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秘書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副市長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其餘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由市長任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限定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再將各職務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

  • 條文直接指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的職務,就是直轄市政府秘書長。
  • 副市長採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的方式。
  • 警察局長適用警察人事相關專屬法規。
  • 民政局長由市長任免,但不屬於條文所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的秘書長。

因此,只有(B)符合題幹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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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下列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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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的事項範圍,以及地方政府遇有疑義時的認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公民投票法》第 26 條第 3 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雖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但主管投票事務與認定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是不同的權責;後者依法由行政院認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法定關鍵語句:「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這與《公民投票法》第 26 條第 3 項直接對應,依條文找出「應報請」的機關即可,不必從一般行政層級或選務分工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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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時,其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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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 條之 1 第 2 項:縣(市)自行提出改制為直轄市時,程序是由縣(市)政府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條文,縣(市)政府提出計畫是「得」擬訂,議會須「同意」,最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先抓程序中的三個關鍵角色及其順序:

縣(市)政府擬訂計畫⟶縣(市)議會同意⟶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縣(市)政府擬訂計畫 \longrightarrow 縣(市)議會同意 \longrightarrow 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寫對擬訂者、議會程序,以及最終核定機關,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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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若其他法律未另為規定時,自治條例不得規定下列何種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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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3 項對自治條例行政罰種類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自治條例得規定行政罰;除罰鍰外,其他種類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題幹又限定「其他法律未另為規定」,所以應依這項法定範圍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列出的行政罰種類。列入範圍者,自治條例得規定;未列入者,若沒有其他法律另行授權,自治條例不得自行規定。

選項分析

(A) 沒入造成危害之物: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 沒入是剝奪人民對物品所有權的行政罰,並非第 26 條第 3 項所列的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一定期限內的行為限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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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種地方自治事項,得以自治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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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自治法規的種類與制定方式,並連結《規費法》對地方政府收取規費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上級法規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但事項如依法律規定須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或涉及重要事項、人民權利義務,便不能只以自治規則處理。

地方政府訂定規費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第10條,原則上以自治規則訂定,並依規定辦理同意、備查及公告程序。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所述事項應採自治規則,還是須由自治條例等方式處理:

  1. 涉及組織者,留意《地方制度法》對組織法規的特別規定。
  2. 涉及罰鍰者,確認是否須以自治條例明定。
  3. 涉及規費收取者,依《規費法》第10條判斷收費基準的訂定方式。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與管理:錯誤。 地方政府對電子遊戲場業的工商輔導及管理,具有地方自治事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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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項,依憲法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專屬中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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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的中央權限分工,判斷事項屬於「中央立法並專屬中央執行」,還是「中央立法並執行,但得由省縣執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憲法》第 107 條,列舉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第 108 條則規定中央立法並執行,但得將執行權交由省縣辦理。現行法已修正相關地方制度架構;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憲法》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的「專屬中央執行」是在問第 107 條,而不是只要由中央立法的事項。接著對照各選項:第 107 條第 5 款列有「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第 108 條則列有「教育制度」、「公用徵收」及「警察制度」。因此,只有「航空郵政」屬第 107 條所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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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直轄市長於犯下列何種之罪,不論第一審判處之刑期為何,其判處有罪即得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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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的地方首長停職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長符合條文所列情形時,由行政院停止其職務;本題重點在區分兩類犯罪的停職門檻:

  • 特定犯罪類型: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原則上須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須到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其他重大犯罪:涉嫌犯前述類型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即應停職。這一類不以第一審判處的刑期長短為門檻。

解題方法

先看罪名是否屬於條文列舉的特定犯罪;若不屬於,再檢查該罪的法定刑是否達到「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這項法定刑門檻者,只要第一審判決有罪,便適用第二款停職規定。

刑法殺人罪的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達到五年以上的門檻。因此,直轄市長犯殺人罪,第一審判決有罪即符合停職要件,不必再看判處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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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縣議會對於縣政府就預算案所提之覆議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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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的地方政府覆議程序,尤其是「預算案覆議後,原決議失效」的特殊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縣政府認為縣議會的議決案窒礙難行,得依同條規定敘明理由,送請縣議會覆議。縣議會收受覆議案後,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如在休會期間,應於 7 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 3 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但預算案另有後續規定:如預算案覆議後原決議失效,縣議會應就縣政府原提案重行議決,且不得再作成相同決議;縣政府也不得再就該案提起覆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縣議會如何處理縣政府所提之預算案覆議案」,再把一般覆議程序和預算案的特別規則分開:

  1. 一般覆議程序的審議期限是 15 日;休會時另有召集臨時會及開議後議決的期限。
  2. 覆議逾期未議決,原議決失效。
  3. 題目限定「預算案」,因此原決議失效後,還須依第 39 條的特別規定,就縣政府原提案重行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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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縣(市)長之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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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縣(市)長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的責任處理,以及地方首長與一般公務人員懲處制度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的懲戒,準用政務人員的懲戒規定。縣(市)長屬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不能直接當作一般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考績懲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首長違法或失職時的懲戒依據,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的明文規定。該條使用「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因此選項中與法條文字相符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錯誤。 《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規定的是準用政務人員懲戒規定,並非由內政部逕行解除縣(市)長職務。題目將懲戒制度誤寫成主管機關直接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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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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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對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的區分。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公民投票法》第 2 條,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是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則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地方性」公民投票,再依《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確認主管機關。條文明定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因此選項 C 正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會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辦理相關選務,但不因此成為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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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正、副首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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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副首長的設置及職務列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應分清直轄市、縣(市)與縣轄市的規定,並注意人口門檻及職務列等。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中的首長層級、副首長人數、人口門檻及職務列等。副首長設置規定容易混淆,最直接的判斷方式是確認各級政府的法定人數與職等是否相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二人;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一人。選項將增置門檻寫成二百萬人,門檻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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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現行法律之規定,為保障村(里)長權益,鄉(鎮、市、區)公所應編列預算支應下列何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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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村(里)長職務與待遇的規定,以及保障村(里)長權益的保險費由誰負擔。村(里)長依法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但屬無給職;公所編列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也不等同薪給、退職金或撫卹金。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另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關於村(里)長保險的規定,公所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的傷害保險費,以保障其執行職務期間的權益。因此,本題應選傷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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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縣議會之組織及開會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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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議會的議長選舉、定期會與臨時會,以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關於黨團組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投票方式、黨團人數門檻及會期規定。議長選舉要特別留意「記名」與「秘密/無記名」的差別;定期會的會期上限則要區分直轄市議會與縣(市)議會。

選項分析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選項稱以「秘密投票」互選,與法定方式不符,因此依官方答案,本選項為錯誤敘述。

**(B) 正確。**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36 條,縣(市)議會議員依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 3 人。選項所述人數門檻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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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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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立法機關的議事自主,以及議事規則的制定與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議會得依其組織及議事需要訂定議事規則;議事規則原則上規範議會內部的議事程序與秩序,並非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也不須報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的制定主體與規範對象:制定者是市議會,主要規範議會自身的議事運作。接著逐一檢視選項是否把發布者、核定程序或效力描述錯誤;符合議事規則內部規範性質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議事規則是臺北市議會就其議事運作所訂定,並非臺北市政府以市政府名義發布。此選項混淆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的權限及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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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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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及第 41 條所規定的地方總預算提案、審議與決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總預算案由地方行政機關提出,地方立法機關負責審議。
  • 歲入審議應按「來源別」分別決定;歲出審議應按「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
  •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定預算,可以附加條件或期限;但條件或期限不得違反法律或自治法規。
  • 地方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所提預算案,不得提議增加支出。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核對:A 考預算提案與編製權的分工;B、C、D 考《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的審議方式與法定預算效果。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是檢查 B 是否把附加條件或期限一概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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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中央與地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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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對地方自治團體聲請解釋憲法的程序區分:先看爭議是自治事項還是中央委辦事項,再看聲請者是地方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以及是否須經上級機關層轉。

以下法規與解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說明。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3 條及第 75 條,分別涉及自治法規、地方議會議決事項及自治監督爭議;釋字第 527 號則補充說明各類聲請者與程序。

解題方法

釋字第 527 號的判斷重點是: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若依事件性質不受中央主管機關見解拘束,得直接聲請解釋;但地方政府執行中央委辦事項,須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揮監督,聲請解釋應依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程序提出,也就是由上級機關層轉。

再依爭議標的區分:自治條例遭函告無效,應由地方立法機關經會議決議聲請;自治規則遭函告無效,才由地方最高層級行政機關聲請。

選項分析

**(A) 錯誤。**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如已由行政院依規定函告無效,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內容持不同意見時,釋字第 527 號所指的聲請者是地方立法機關,且須經議會決議。行政院是監督機關,不是函告無效後再為該議決事項聲請解釋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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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地方政府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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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56 條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首長、主管的任免方式及職務列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直轄市副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直轄市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依法由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者外,其餘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由市長任免。
  • 縣(市)政府秘書長: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條文未規定須報內政部備查。
  •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符合條件者,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其餘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職位屬於直轄市或縣政府,再把「職務比照職等」、「由誰任免」及「是否須報備查」分開核對。副市長有明文的簡任第 14 職等與行政院備查程序;秘書長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不能把副首長或一級主管的職等、報備規定套用過來。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副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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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透明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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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的原則,以及公開旁聽的制度依據。議事公開能使民眾了解地方民意機關的討論與決策,促進公民參與及監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的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公開會議的大會應開放旁聽。該準則係依《地方制度法》第 54 條相關規定訂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議事公開」的法定原則,再判斷選項是否符合:會議原則上公開舉行,大會應開放旁聽;議事公開也有法規依據,並非完全屬於議會自律、不能由法律規範。因此,主張「不得以法律定之」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透明有助公民參與及監督:正確。 議事公開讓民眾能知悉議會討論與決議情形,有助於參與公共事務並監督地方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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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自治監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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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監督的監督密度,以及《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對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所設的監督方式。

  • 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規定,自行立法並執行的事務。上級監督原則上限於低密度的合法性監督,不能以政策是否適當為由介入。
  • 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上級交付的事務。上級機關除審查合法性,也得審查執行是否合目的,監督密度較高。
  • 《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違法、逾越權限時,監督機關得依法採取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等措施;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監督依據及範圍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記住監督密度的對應關係:

事項性質監督方式監督密度
自治事項合法性監督較低
委辦事項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較高

因此,先看選項是否把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監督方式顛倒;再檢查它是否把監督機關的法定權限擴張為「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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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種地方自治團體之職務,必須由原住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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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行政首長的原住民身分限制,並須區分「山地鄉」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及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的職務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山地鄉鄉長應由山地原住民擔任;同法第 58 條第 4 項亦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應由山地原住民擔任。題目問「何種職務必須由原住民擔任」,關鍵在於選項是否為法條明定的職務。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所列職務:

  1. 鄉長、區長屬地方自治行政首長。
  2. 鄉民代表、區民代表屬地方民意代表,設有原住民保障名額,不代表整個職務都必須由原住民擔任。
  3. 法條對首長身分的限制是「山地原住民」,須留意題目中的「平地原住民區」與「山地原住民區」不能混淆。

依上述規定,山地鄉鄉長必須由山地原住民擔任,因此選項(A)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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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地方政府處理跨域事務而合作辦理之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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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跨域合作辦理事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得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共同辦理。
  • 同法第 24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經相關地方議會或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 同法第 24 條之 1 也明定,地方自治團體得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而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判斷重點是:選項所列事業是否屬於地方政府處理跨域事務的合作案例,而非只看它是不是公用事業,或營運範圍是否跨越行政區。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的事業屬性與政府層級,再找出符合「地方政府跨域合作辦理」的公用事業。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地方政府辦理捷運公用事業的例子;其捷運路線涉及桃園、新北及臺北等區域,符合跨域事務由地方政府合作處理的考點。臺鐵與台電則屬中央層級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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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地方制度法中之備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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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備查」與「核定」的區別,以及自治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自律規則和跨區域合作事項的監督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備查」是將已作成的事項報請上級機關知悉;「核定」則須由上級機關審查並作成核准決定。自治條例如規定罰則,依法須報上級機關核定後發布,不能以「備查」取代。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程序用語與法條對照:

  • 自治條例有罰則:報上級機關核定後發布。
  • 地方立法機關訂定的自律規則:原則上由該立法機關發布,報上級政府備查。
  • 跨區域自治合作: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 備查不會使違法內容因此合法。

因此,將「核定」誤寫為「備查」的選項,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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