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 法院組織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試題代碼 法院組織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法院之事務分配?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請申論年度事務分配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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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法院組織法概要」中極具指標性之核心制度——「司法行政與審判獨立之分際」​與​「法定法官原則」​的具體實踐。

  •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之《法院組織法》第 79 條及第 80 條規定實質內涵並未變更,法官法亦設有相呼應之法官會議運作規定。
  • 事務分配之定義與憲政意涵: 法院事務分配,指各級法院就其依法享有管轄權之具體事件,在年度開始前,透過民主客觀、預先規範之內部機制,分配由特定庭、特定法官承辦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落實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所衍生之「法定法官原則(自然法官原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阻絕司法行政首長或外力任意挑選承審法官,確保審判獨立與裁判之客觀公正。
  • 年度事務分配決定之核心法條:
  • 《法院組織法》第 79 條第 1 項: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法官會議預定次年度 7 款法定事項。
  • 《法院組織法》第 79 條第 2 項:法官會議議決後由院長公告實施,並賦予院長一次覆議權。
  • 《法院組織法》第 80 條:年度中情事變更時之調整彈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概念記憶+法條操作型」申論題,題意包含兩大子問:「何謂事務分配?」與「年度事務分配如何決定?」。切入點與編排層次應如下:

  1. 第一部分(前言與名詞界定): 精準界定「事務分配」之法律定義,並從「憲法第 16 條法定法官原則」與「審判獨立」拉高答題格局,指出預先抽象規範案件分配之憲政價值。
  2. 第二部分(法條本體:年度事務分配之決定): 嚴格依《法院組織法》第 79 條規定,拆解三大構面:
  • 決定機關與程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召開「法官會議」共同議決。
  • 預定之法定事項:依序條列第 79 條第 1 項明定之 7 款事項(配置、事務種類、受配標準及次序、股別、代理次序等)。
  • 決議效力與異議程序:議決後由院長公告實施;院長得於公告前提請覆議一次。
  1. 第三部分(補充加分點:年度中之調整): 簡要引述《法院組織法》第 80 條,補充年度進行中若有人員增減或情事變更之處理程序,呈現體系之完整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對錯之辨析。評分關鍵在於「申論採分點」的掌握完整度:

  • 子題一:事務分配之定義(評分比重約佔 30%)
  • 得分焦點:答出「法院管轄事件之內部分配」、「年度開始前預先抽象規範」、「落實憲法法定法官原則」、「確保審判獨立與公平法院之建立」。若僅寫「把案件分給法官處理」,未提及客觀預先性與憲政價值,分數僅能落在及格邊緣。
  • 子題二:年度事務分配之決定機制(評分比重約佔 70%)
  • 主體與程序點:必須點出「法官會議」(由院長、庭長、法官共同組成並議決),凸顯司法民主與內部獨立。
  • 法定事項點:《法院組織法》第 79 條第 1 項共 7 款,能完整精確寫出者為高分關鍵。
  • 發布與覆議點:必須寫明由院長「公告實施」,且院長享有「一次提請覆議權」,呈現內部行政與審判同儕審議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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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專業法院」?設置之目的為何?試舉一例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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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現行法已修正: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本題測驗法院體系中「專業法院」與「普通法院」之功能分工,核心概念與法源如下:

  1. 法源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司法機關之組織;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確立審判機關組織法定原則與維護審判獨立之要求。
  2. 專業法院定義:為審理特定性質、具高度專業技術性、特殊公益或特定弱勢保護需求之案件,依專屬組織法律所設立之獨立審判機關(有獨立機關印信、首長及編制),管轄特定範疇之訴訟。
  3. 設置目的:提升裁判品質與公信力、促進審理之迅速妥當(妥速審判)、貫徹特殊實體法政策目標、合理配置司法資源。
  4. 具體例示:民國 107 年當時我國之專業法院計有「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題型,題目包含「定義」、「目的」、「舉例說明」三大核心子問。解題切入點應採「層次鋪陳、逐點擊破」:

  1. 第一層次(定性與定義):先界定「專業法院」之法律意涵,並點出其與普通法院內部「專業法庭」之本質差異。
  2. 第二層次(目的歸納):從「實體正義(專業化)」、「程序效益(妥速化)」、「政策貫徹(特殊保護)」與「司法信任」四大構面提煉立法目的。
  3. 第三層次(具體實例):挑選法制最完備之實例(如智慧財產法院),從「設立依據」、「專屬管轄」與「特色制度(如技術審查官)」深入說明,展現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答題核心在於辨析相關相近概念,避免概念混淆:

  1. 「專業法院」與「普通法院內部之專業法庭」辨析:
  • 專業法院(正確標的):屬於獨立之司法機關,具有獨立預算、機關首長及行政編制,依獨立之組織法設立(如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 專業法庭(常見混淆觀念):屬於普通法院內部之事務分配任務編組(依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設置,如勞工法庭、醫療法庭、金融法庭),並非獨立機關。若將專業法庭誤答為專業法院,將嚴重失分。
  1. 「專業法院」與「行政法院」之界線:
  • 行政法院係掌理公法爭議之常設訴訟體系,雖具高度公法專業,但傳統分類上多將其定位於「行政訴訟審級體系」;作答專業法院實例時,舉出針對特定新興領域專設之「智慧財產法院」或「少年及家事法院」,最具典型性與說服力。

解題技巧

  1. 防陷阱口訣:「機關獨立叫法院,內部編組叫法庭」。閱卷委員極度重視考生是否具備區分「智慧財產法院(專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庭(專業法庭)」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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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之職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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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法院組織法》中檢察官之法定職權,以及檢察官在國家憲政與訴訟體制下所兼具的雙重法律地位——既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國家追訴權行使者」,亦為跨越民事、行政與公益法規之「國家公益代表人」。

  1. 核心法條:《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明定檢察官兩大職權範疇):
  • 第 1 款: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 第 2 款:其他法令所定之職權(概括授權與公益代表人職責)。
  1.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關於檢察官職權之條文至今未變更,惟相關法令(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2. 關聯法規:《刑事訴訟法》(偵查、起訴、實行公訴、自訴、執行相關條文)、《民法》、《家事事件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四等法院書記官之申論題(非選擇題),配分通常為 25 分。若僅背誦法條條文(兩款文字),內容過於單薄,難獲高分。高分標準作答架構應採「法條為幹、體系為枝、具體權限為葉」之三層次切入:

  1. 破題界定地位:開門見山指出《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揭示檢察官兼具「刑事訴追者」與「國家公益代表人」之本質。
  2. 第一核心:刑事訴訟法之固有職權(第 1 款):依訴訟程序推進之先後次序,將條文所列六大職權(偵查 →\rightarrow 起訴 →\rightarrow 實行公訴 →\rightarrow 協助自訴 →\rightarrow 擔當自訴 →\rightarrow 指揮執行)逐一分項闡述其具體法理內涵。
  3. 第二核心:其他法令所定職權(第 2 款):將抽象概括條款具體化,列舉檢察官於民事法、家事事件法、行政選舉法及其他特別公法上所行使之職權,展現知識廣度。
  4. 補充深化:略述檢察官行使職權時應遵守之特有法理(「檢察一體原則」與「客觀性義務」),使整份擬答結構嚴謹完整。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依國考閱卷評分要點,針對考生作答內容之採分維度分析如下:

  1. 法定刑事職權列舉與闡述(評分比重約 50%):
  • 必須精確列出《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第 1 款之六大職權,缺一不可。
  • 常見失分點:考生常僅寫出「偵查、起訴、執行」,遺漏「實行公訴」、「協助自訴」及「擔當自訴」,此類漏項將導致第一層次分數大幅被扣。
  1. 其他法令公益職權之例示說明(評分比重約 30%):
  • 檢驗考生是否理解檢察官作為「國家公益代表人」之意涵。
  • 僅抄寫「其他法令所定之職權」一句者無法取得該段分數;必須具體寫出民事法(如死亡宣告、法人解散)、家事法(監護宣告)、行政選舉法(當選無效之訴)等例證。
  1. 法理整合與法規對應(評分比重約 20%):
  • 正確連結《刑事訴訟法》對應之程序,並能點出《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檢察一體在職權行使上之拘束力,此為取得 20 分以上優等成績之關鍵。

解題技巧

  1. 速記口訣: 牢記第 60 條第 1 款之六大職權關鍵字:「偵、起、實、協、擔、執」。
  • 偵:實施偵查
  • 起:提起公訴
  • 實:實行公訴
  • 協:協助自訴
  • 擔:擔當自訴
  • 執: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口訣順序完全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 →\rightarrow 起訴審判 →\rightarrow 裁判執行」之自然推進歷程,記憶不易紊亂脫漏。
  1. 常見答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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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之規定,試說明法庭公開原則之內容及其例外為何?並申論得否依該規定主張法庭直播(法庭活動影音之公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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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現行法補充提醒:民國 111 年施行之《憲法訴訟法》第 27 條已明定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行公開播送,惟普通法院訴訟程序仍恪遵實體在場公開原則,未全面開放法庭直播。

核心觀念

  1. 法庭公開原則(公開審判原則)之憲政與法理基礎:
  • 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384 號及第 530 號解釋:審判公開旨在使公眾得以監督司法審理,防止黑箱與專斷,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 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本文: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原則上應公開之。
  1. 法庭公開之法定例外:
  • 普通法事由(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但書):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閉門審理)。
  • 特別法事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8 條(命題當時條次)、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5 條等。
  1. 「在場公開(物理公開)」與「傳播公開(法庭直播)」之區別:
  • 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規範之本旨為「實質物理空間開放」(一般人民得自由到場旁聽)。
  • 「法庭活動之影音即時播送(法庭直播)」涉及法庭錄音錄影管制(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第 90 條之 1 至之 4)、被告受公平審判權、無罪推定原則、訴訟關係人之隱私權與肖像權等多元法益衝突,受「法律保留原則」高度拘束。

解題方法

  1. 第一部分(法庭公開之內容與例外):採「法條文義與體系解釋」。先界定第 86 條本文之客體(訴訟辯論、裁判宣示)及主體(一般大眾之旁聽權);次分析但書之三項裁量不公開事由,並指出辯論不公開與裁判宣示不公開之實務界線,最後兼論特別法之補充。
  2. 第二部分(得否依該條主張法庭直播):採「法益衡平與憲法合憲性解釋」。
  • 文義與歷史解釋:指出第 86 條制定當時僅在解決法庭物理大門之開放,並非賦予媒體或公眾「傳播轉播請求權」。
  • 基本權衝突衡量:分析直播可能帶來的「公審效應(審判受民粹輿論污染)」、侵犯當事人與證人隱私、阻礙真實發現。
  • 法體系一致性: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嚴格限制法庭錄音錄影之意旨,論證在無法律明文授權與配套前,不得逕行擴張解讀。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以下針對題目兩大子題之爭點結構進行評分核心分析:

  • 爭點一:法庭公開原則之內容與範圍
  • 正確切入點:必須兼顧「訴訟之辯論」與「裁判之宣示」兩大訴訟階段,並點出公眾旁聽權。若僅答辯論公開而漏未提及判決宣告,將被扣分。
  • 爭點二:法庭公開之例外事由
  • 正確切入點:精確寫出「妨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秩序」、「妨害善良風俗」三種法定裁量事由;進階發揮應補充特別法之「應不公開」規定(如性侵害、少年事件)。
  • 爭點三:得否依第 86 條主張法庭直播
  • 正確切入點:結論必須明確採取「否定說」(不得逕行主張)。論理須從「在場公開」與「大眾傳播公開」之本質差異出發,並導入公平審判原則、證人作證意願、無罪推定與法庭錄音錄影管制條文(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展現深厚的法理層次。

解題技巧

  1. 破題精準:題目開宗明義限制「依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之規定」,因此第一段務必緊扣該法條文文字,切勿天馬行空背誦無關的司法史。
  2. 層次分明:答題結構應拆分為「公開原則之內容與例外」及「法庭直播主張之合憲性與合法性檢討」兩大主標題。
  3. 避免見樹不見林:申論法庭直播時,不可僅流於「贊成司法透明」或「反對獵巫」的政治道德口號,必須以「法治國原則」、「公平審判請求權(憲法第 16 條)」、「隱私權(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第 603 號)」以及「法律保留原則」作為專業法學論據。

【答案】

一、法庭公開原則之內涵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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