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衛生技術類科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衛生技術類科
試題代碼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基層衛生行政組織及其主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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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公共衛生服務的基層組織層級、隸屬關係與職掌。作答可由上而下說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政策與規範,地方衛生局(處)負責轄區衛生行政的規劃、督導與協調,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則在社區第一線執行公共衛生及基層醫療保健服務;部分衛生所再設衛生室,深入偏遠或交通不便地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衛生所業務職掌依地方政府組織規程辦理,並參考衛生福利部「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或健康中心組織規程指導範例」;各地組織名稱、分工及員額得依地方自治與轄區需求調整。

解題方法

先交代組織層級與隸屬,再依「防疫、保健、醫療、衛生行政」分類列出主要業務。這樣可以同時回答「有哪些組織」及「各自做什麼」,也能避免把衛生所誤寫成單純門診機構。

一、基層衛生行政組織

  1. 地方衛生局(處) 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衛生主管機關,負責轄區衛生政策與計畫的規劃、執行、督導及協調,並管理所屬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局(處)內部依地方組織規程設置相關業務單位,常見範圍包括疾病管制、健康促進、醫政、藥政、食品衛生、心理衛生及長期照護等。

  2. 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 為地方衛生局(處)所屬的基層執行機關,服務轄區民眾,辦理公共衛生、預防保健及基層醫療等工作。不同縣市可能採「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名稱,實際組織與職掌依地方規定辦理。

  3. 衛生室 部分衛生所得在村、里或偏遠地區設衛生室,作為衛生所延伸至社區的服務據點,提供健康諮詢、衛生教育、預防保健及其他在地衛生服務,並配合衛生所執行轄區工作。

二、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的主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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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為例,說明設計部分負擔制度的用意以及實施部分負擔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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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部分負擔是指保險對象使用健保給付的醫療服務時,除由健保支付外,個人仍自行負擔一部分費用。它反映「共同分擔」的概念:健保提供風險分攤與就醫保障,個人則分擔部分使用成本。

本題要區分「設計用意」與「實施目的」:

  • 設計用意:為什麼要設置部分負擔這項制度。
  • 實施目的:制度實際運作時,希望引導哪些就醫行為、改善哪些醫療資源與保險問題。

本題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的門診、急診部分負擔及第47條的住院部分負擔;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從「個人就醫選擇」與「健保整體運作」兩個層次作答:

  1. 從個人層次說明部分負擔如何讓民眾感受到醫療服務有成本,避免因就醫時個人幾乎不需付費而過度使用。
  2. 從醫療體系層次說明部分負擔如何搭配轉診與醫療層級,引導民眾依病情選擇適當院所,促進分級醫療及資源合理配置。
  3. 補充制度同時協助控制不必要的醫療需求與支出成長,支持健保制度永續;並以減免或最高負擔額等規定兼顧弱勢及重大醫療需求者的就醫權益。

以健保為例,門診部分負擔會依是否經轉診及院所層級而有差異;住院部分負擔則依住院日數及病房類別分級。這呈現部分負擔不只讓使用者分攤費用,也能作為引導就醫行為的政策工具。

作答要點

一、設計部分負擔制度的用意

  1. 使民眾具有醫療成本意識:健保分擔大部分費用,個人仍負擔一部分,可提醒醫療資源並非無限,應珍惜使用。
  2. 避免第三方支付下的過度利用:若就醫時個人完全沒有自付費用,容易降低對就醫次數及醫療服務使用的考量,增加不必要的就醫或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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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目前的食品管理架構為多機構管理模式,請說明各機構之主要職責,並申述此管理模式之潛在問題與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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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的多機關、跨部會分工模式:食品從農漁畜生產、加工製造、輸入、流通販售到餐飲供應,牽涉不同產業與行政職掌,因此由各機關依業務分工管理,並由衛生主管機關負責食品衛生安全的核心管理。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各地方政府;第2條之1規定,行政院設食品安全會報,協調、監督及推動全國食品安全事務。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則協助跨部會政策協調與整合。

解題方法

依食品供應鏈由上游至下游說明機關職責,再歸納多機關模式的優缺點,最後提出與問題相對應的改善措施。作答時應同時掌握兩點:法定主管機關是衛福部及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實際治理則涉及多個中央機關。

各機關主要職責

  1. 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福部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中央主管機關,負責食品衛生安全政策、法規與標準的規劃。食藥署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的日常業務,包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與管理、食品添加物及食品衛生標準、輸入食品邊境查驗、食品業者管理、食品檢驗、稽查與違規處理,以及食品安全事件的協調與資訊發布。

  2. 農業部 負責農、林、漁、牧及糧食相關業務,管理食品原料的初級生產階段,包括農藥、動物用藥及飼料等農業資材管理,農產品產銷管理、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以及動植物疫病防治與檢疫等。食品進入加工、販售及供消費者食用的衛生安全管理,則由衛生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3. 經濟部 負責產業及工廠管理、食品製造產業相關輔導與管理,並涉及商品標示、產業標準及製造業管理等業務。其職責著重於產業與工廠管理,食品衛生安全事項仍依食品安全相關法規由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4. 環境部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環境品質監測及污染源管理。食品可能受土壤、水體或其他環境污染影響,因此環境部門須與農業及衛生機關合作,掌握污染來源及其對食品鏈的影響。

  5. 財政部及關務機關 財政部所屬關務機關辦理通關及相關查驗作業,並配合邊境管理、風險資訊交換與違規案件查緝。食品輸入的衛生安全查驗,則由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須與通關流程銜接。

  6. 地方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地方主管機關,實務上由衛生局等機關負責轄區內食品業者稽查、抽驗、查處及食品安全事件通報;並依各機關權責,與農政、環保、教育等地方單位合作。地方政府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設食品安全會報,促進跨局處協調。

  7. 其他相關機關 教育主管機關涉及學校午餐與校園食品管理;消費者保護相關機關處理消費權益與申訴;司法及檢調機關則於涉及犯罪或重大違法時依法偵辦。相關機關應依權責支援食品安全管理與事件處理。

多機關管理模式的潛在問題

  1. 權責交界不清,容易出現管理縫隙 食品原料、加工製造、輸入與販售分由不同機關處理,若法規或執行界線不明,容易發生案件互相轉介、延誤查處或無機關積極負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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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述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的立法背景及適用的長期照顧服務人員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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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的立法目的與長照服務人員範圍。作答時要分清楚兩件事:長照服務法規範整體服務體系;長照人員的具體類別,則依該法授權訂定的《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判斷。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長期照顧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本人或照顧者需要,所提供的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

立法背景

我國人口老化、少子女化,加上慢性病與失能人口增加,使長期照顧需求持續上升;家庭照顧者承受沉重負擔,既有服務又分散於不同法令與體系,服務品質、資源配置及權益保障需要整合。因此,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完整的長照服務制度,讓政府、民間及家庭照顧資源能共同參與,並保障服務使用者與照顧者的尊嚴及權益。

《長期照顧服務法》於民國104年5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104年6月3日公布,並自民國106年6月3日施行。其制度內容涵蓋長照服務、人員與機構管理、服務使用者權益保障,以及長照服務資源發展等面向。

長照服務人員類別

依命題年度適用的《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長照人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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