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關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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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稅條例》的納稅義務人、課稅範圍、稅率與課稅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證券交易稅由出賣有價證券者負責繳納;買賣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一般公司債交易稅率為千分之一,並以成交價格按一定稅率計徵,屬從價稅。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考點:由誰負擔、哪些證券免稅、各類有價證券適用稅率,以及稅額是按成交價格或其他計算基礎課徵。公司債稅率是本題辨識錯誤選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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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稅捐之稽徵,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請問稅捐稽徵法中,所指稅捐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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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 條對「本法所稱稅捐」的定義。依民國 109 年法條,稅捐是指一切法定的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因此,判斷關鍵是辨認法條明文排除的稅目。

解題方法

直接套用《稅捐稽徵法》第 2 條:先確認選項是否屬各級政府所課徵的稅捐,再找出法條明文排除的項目。題目問「不包括」者,答案就是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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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貨物稅條例所規定的應稅貨物,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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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所列的應稅貨物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應稅貨物包括橡膠輪胎、油氣類、車輛類等項目;化妝品不在法定應稅貨物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貨物稅條例》的課稅項目:列在條例中的貨物屬於應稅貨物;未列入者即為本題所問的「不包括」。

選項分析

  • (A) 橡膠輪胎:錯誤選項。 橡膠輪胎屬於應稅貨物;但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以及人力與獸力車輛、農耕機用的橡膠輪胎等,依法有免稅規定。
  • **(B) 化妝品類: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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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根據貨物稅條例規定,若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為 100 萬元,稅率為 25%,請問其完稅價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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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中從價課徵貨物稅的完稅價格計算。以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稅額時,銷售價格包含貨物稅,因此不能直接將銷售價格乘以稅率;須先從含稅銷售價格還原未含貨物稅的完稅價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設完稅價格為 PP。稅率為 25%25\%,貨物稅額為 0.25P0.25P,含稅銷售價格為 100100 萬元,因此:

P+0.25P=100 萬元P+0.25P=100\text{ 萬元} 1.25P=100 萬元⇒P=1001.25=80 萬元1.25P=100\text{ 萬元} \quad\Rightarrow\quad P=\frac{100}{1.25}=80\text{ 萬元}

驗算:完稅價格 8080 萬元,貨物稅為 80×25%=2080\times25\%=20 萬元,合計正好為 100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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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菸酒稅法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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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酒稅法》的課徵時點、納稅義務人、免稅規定,以及菸稅的計徵方式。菸稅依《菸酒稅法》第 7 條按菸品數量或重量定額課徵,屬於從量課徵;不是依銷售價格按比例計算的從價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課徵時點、納稅義務人及免稅規定後,再辨別菸稅採從量或從價課徵。第 7 條列出的單位是每千支、每公斤等,稅額依數量或重量計算,因此「菸稅採從價課徵」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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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根據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房屋稅率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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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的房屋稅率分類。判斷時先區分房屋用途:住家用房屋中,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適用特定稅率;非住家用房屋則再區分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以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房屋稅制度及部分稅率規定,解題仍按當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的用途與稅率: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現值的 1.2%。
  • 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現值的 3% 至 5%。
  • 非住家用房屋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房屋現值的 1.5% 至 2.5%。

將各選項與上述分類比對,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供自住使用者為 1.2%——正確。 民國 109 年《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者,按房屋現值 1.2% 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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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可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幾倍之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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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1 條第 2 項的空地稅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的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的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的空地稅。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倍數範圍:「二至五倍」。題目問的是空地稅按基本稅額加徵幾倍,因此直接比對選項,範圍相符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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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契稅之稅率與納稅義務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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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 3 條的各類契稅稅率,以及第 4 條至第 8 條的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買賣契稅:契價的 6%,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 典權契稅:契價的 4%,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 贈與契稅:契價的 6%,由受贈人申報納稅。
  • 分割契稅:契價的 2%,由分割人申報納稅。

解題方法

將每個選項拆成「稅率」與「納稅義務人」兩部分,分別對照法條。只有兩項都符合規定,選項才正確。分割契稅由分割人申報納稅沒錯,但稅率是 2%,不是 4%,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契稅條例》第 3 條規定買賣契稅為契價的 6%;第 4 條規定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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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根據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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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9 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基本定義,並要分清楚這項定義與《土地稅法》第 17 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的面積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

  • 《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土地稅法》第 17 條另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的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以未超過三公畝部分為限;非都市土地以未超過七公畝部分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再將選項與第 9 條及施行細則第 4 條的定義逐一核對。A、B、C 都是法規明列的基本要件;D 所述三公畝則是第 17 條規定的都市土地面積限制,屬於適用特別稅率的範圍限制,不是第 9 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的基本定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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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根據土地稅法規定,持有超過 40 年以上的土地,其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減徵後所適用的第三級稅率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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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3 條土地增值稅的長期持有減徵規定。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採累進稅率;持有土地年限達一定期間者,可依持有年限減徵。題目所問的是持有超過 40 年後,原第三級稅率減徵後的實際適用稅率。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土地持有超過 40 年者,土地增值稅減徵 20%。第三級稅率原為 40%,減徵後為:

40%×(1−20%)=32%40\%\times(1-20\%)=32\%

因此,減徵後適用的第三級稅率是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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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其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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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的稅捐優先受償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稅捐的徵收,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
  •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因此,題目問「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稅目中,哪些不包括在內,須辨認法條列出的稅目。

解題方法

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列舉的稅目判斷: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均在「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範圍內;所得稅不在此列。所得稅仍屬稅捐,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但不因此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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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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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財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包括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以及土地增值稅總額的部分收入。判斷關鍵是辨認哪些稅收依法納入中央統籌分配,而不是只看稅目由中央或地方徵收。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稅目與法定財源清單比對:契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不在當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清單內;土地增值稅則有部分收入依法列入。因此選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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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經依復查決定,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後幾日內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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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所定的行政救濟退稅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 10 日內退回稅款。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經依復查決定,應退還稅款者」的退還期限,對應法條所列的起算事件「復查決定」,再找出其後明定的期限「十日內」。題目沒有要求計算利息,也沒有要求判斷實際退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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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對違法建築物課徵房屋稅,主要係基於何種稅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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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實質課稅原則」:稅捐課徵應依交易或財產的實際經濟事實與經濟利益判斷,不能只看形式是否合法。

房屋稅以房屋為課徵對象。違章建築雖未依法取得建築許可或完成登記,只要實際存在,具備房屋的使用與經濟價值,仍可依實際情形課徵房屋稅。課稅並不等於承認建築物合法,也不會因此使違章建築取得合法地位。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違法建築物」:建築物在法律形式上違法,仍因實際存在並具有房屋的經濟實質而課稅。這是在依經濟事實判斷課稅,而不是依建築物形式是否合法決定是否課稅,因此適用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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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稅捐之稽徵,下列四項法規之法律位階,由高至低之排列順序,何者正確?

① 稅捐稽徵法 ② 所得稅法 ③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④ 所得稅法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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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規範的法律位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序判斷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解釋的效力層級:

  • 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均為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位階相同。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是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
  • 所得稅法解釋函令屬行政機關對法令的解釋或行政規則,位階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本題在法律位階相同的兩部法律之間,依官方答案採稅捐稽徵法優先排列;後續則依施行細則高於解釋函令排列。

解題方法

先依規範形式分層,再依官方採用的排列方式排序:

法律  >  法規命令  >  行政解釋函令法律 \;>\; 法規命令 \;>\; 行政解釋函令

因此,①、②均在前,③高於④;在同屬法律的①、②之間,依本題官方答案排列為①在②之前,得到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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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營業稅稅率為零之貨物或勞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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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零稅率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符合該條所列情形的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醫院提供的醫療勞務則屬免徵營業稅的範圍,並非零稅率。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營業稅法》第 7 條列舉的零稅率項目。特別要分清「零稅率」與「免稅」:兩者都可能使銷售時不必繳納營業稅,但法律依據與進項稅額扣抵效果不同。醫療勞務屬免稅項目,因此不在題目所問的零稅率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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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依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中,可依查定銷售額計算其營業稅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特種稅額計算」與「查定銷售額」的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特種稅額計算不是一種單一的課徵方式:有些行業按銷售額及法定稅率計算營業稅;另有部分營業人可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再按法定稅率計算。判斷本題關鍵在於:哪些行業除了適用特種稅率,也能依查定銷售額計算?

解題方法

依當時《營業稅法》第 21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分別辨認金融業、特種飲食業與小規模營業人的計算方式,再檢查典當業及期貨業是否相同。

典當業雖列在金融業之中,但依法得依查定銷售額計算;特種飲食業也可依查定銷售額計算;小規模營業人則是典型的查定課徵對象。期貨業雖屬特種稅額計算的金融業,仍按銷售額及規定稅率計算,並非題目所問的查定銷售額計算者,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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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可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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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列、可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的金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若 CPI 較上次調整年度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特定門檻或扣除額得按上漲程度調整;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並規定調整方式。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律明定可調整的金額即可。相關規定包括:

  •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可按 CPI 調整。
  • 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可按 CPI 調整。
  •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扣除額:依第八條第二項,準用第三條第二項,可按 CPI 調整。
  • 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準用第三條第二項,可按 CPI 調整。
  • 保險死亡給付免計入額度: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末段及同條第三項,準用第三條第二項,可按 CPI 調整。
  • 個人境外所得免計入門檻: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全年合計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該款沒有準用 CPI 調整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錯誤。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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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擇一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方法,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5 條所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時,可選擇的所得計稅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得選擇:

  1.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所得合併計算。
  2.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所得合併計算。
  3.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這些方式都是計算稅額上的選擇,原則上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15 條的兩種「分開計算」對象:一種是薪資所得,另一種是某一方的各類所得;其餘所得則合併計算。此外,也可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題目問「不包括」哪一種。逐項比對法條列出的方式,選出將薪資所得合併、其餘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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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喪葬費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多少百分比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喪葬費扣除額的物價指數調整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喪葬費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時的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即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累計上漲達多少百分比以上」才啟動調整,應直接對照法條規定的百分比門檻。達到門檻後,調整自次年起生效;本題不需計算扣除額金額,也不需判斷當年度是否已達調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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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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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分類。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可依規定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報列舉扣除額;列舉扣除額須屬法定項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醫藥及生育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均屬當時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項目;財產交易損失則不是列舉扣除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列在第 17 條的「列舉扣除額」清單中。財產交易損失雖可在符合規定時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它是所得計算上的損失扣除,不是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不要只因題目出現「扣除」二字,就把它歸入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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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關於稅法規定的調整或變更,何者非屬於實體法的修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別,並以此判斷稅法規定的調整或變更屬於哪一類。

實體法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及課稅要件,例如納稅義務人、課稅所得、免稅額、稅率與所得額計算方式;程序法則規定權利義務如何實現,例如申報、繳納、調查與救濟的方式及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調整內容影響的是「課稅內容」還是「辦理課稅的程序」:

  • 影響免稅額、稅率或所得額計算,會改變應納稅額的計算基礎,屬實體法事項。
  • 影響申報或繳納期間,改變的是納稅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時間安排,屬程序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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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下列哪些人犯前述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① 稅務人員 ② 執行業務之會計師 ③ 執行業務之律師 ④ 調查局調查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關於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刑責,以及特定身分者的加重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或會計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列舉的加重身分,再逐一對照題目所列人員。加重規定只適用於明文列出的三類身分: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執行業務之會計師。調查局調查人員不在這項列舉之中,不能只因其從事調查工作,就視為條文所稱的稅務人員。

因此,①②③符合加重規定,④不符合;正確組合為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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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遇有下列何種情形,無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的「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規定。解題時要分清兩個階段:

  1. 尚在復查階段: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2. 復查決定後提起訴願:原則上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確有困難者,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如繳納半數及提供擔保均有困難,則須符合條文所定的財產保全措施,才得暫緩移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第 39 條的相關比例及要件,解題仍依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納稅義務人處於哪個階段。選項 A 是申請復查,適用暫緩移送的基本規定;選項 B 至 D 則是復查決定後提起訴願,須檢視是否符合當時第 39 條列出的條件。

關鍵在於 D 所稱「通知有關機關備案」是否等同於法定的財產保全措施。依民國 109 年規定,單純通知備案並不足夠;稽徵機關須依規定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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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目前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的金融業特種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業須依銷售額的性質,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 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適用同法第 10 條的稅率,即一般稅率。
  •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的銷售額,稅率為 5%;保險業再保費收入則為 1%。
  • 前述以外的銷售額,稅率為 2%。

因此,金融業相關稅率包括 1%、2% 及 5%,不包括 3%。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哪一種稅率,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列出金融業適用的稅率。一般稅率依第 10 條為 5%;金融業其他類別另有 2% 稅率;保險業再保費收入另適用 1%。對照選項後,只有 3% 不在上述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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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在計算綜合所得稅時,薪資所得之計算,可選擇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扣除,或出示單據核實列報方式扣除。有關出示單據核實列報扣除的支出項目,包括下列哪些項目?

① 職業專用服裝費 ② 進修訓練課程教材費 ③ 職業上工具支出 ④ 職業上交通費支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的薪資所得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薪資所得者可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之間擇一適用;採必要費用減除時,支出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實際負擔。

當時可核實減除的必要費用分為三類:

  1. 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非供日常生活穿著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相關支出。
  2. 進修訓練費:符合規定的機構所開設、與職務或工作相關課程的費用;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也可列報。
  3. 職業上工具支出:專供職務或工作使用的書籍、期刊及工具等支出。

一般通勤或職務交通費並非獨立的必要費用類別。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列出的四種支出與上述三類法定項目:①對應職業專用服裝費;②屬進修訓練費中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③屬職業上工具支出;④一般職業交通費不在三類項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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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6 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排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五歲以下子女,符合扣除資格時,每名子女每年可扣除新臺幣 12 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扣除:

  1. 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分開計算的稅額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 28% 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第 13 條規定的扣除金額。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上述三種排除情形。凡選項內容能對應法定排除條件,即為「不適用」的正確敘述;若沒有列在排除條件中,便是題目所問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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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①① 限度內,以費用列支。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②② 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請問上列敘述中的 ①①、②② 應填入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關於營利事業提撥或提列退休準備金的費用列支上限。適用勞動基準法與非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適用不同的薪資總額比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身分區分兩種情形,再對照各自的年度列支限額:

  •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該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列支上限為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的 15%。
  •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但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的列支上限為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的 4%。

因此,①為 15%,②為 4%,符合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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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之規定,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稅時,下列何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① 家庭之費用 ② 因環境污染所裁處之罰鍰 ③ 未實現的呆帳損失 ④ 滯納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8 條對營利事業費用與損失的列報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家庭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判斷時要區分「依法不得列報的支出」與「在符合條件時得認列的營業損失」。家庭費用、罰鍰與滯納金屬前者;未實現呆帳則不是第 38 條列舉的不得列報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38 條的不得列報項目:

  • ① 家庭之費用:條文明列不得列報。
  • ② 因環境污染所裁處之罰鍰:屬依相關法規科處的罰鍰,不得列報。
  • ③ 未實現的呆帳損失:不在第 38 條列舉項目中,因此本題不選。
  • ④ 滯納金:屬條文明列不得列報的項目。

因此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是 ①②④,對應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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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規定,公司支付各項費用,除了需取得合於稅法規定的憑證外,下列何者有認列金額上限的限制?

① 交際費 ② 職工福利 ③ 旅費 ④ 廣告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列報費用時,哪些費用除須符合實際發生、與業務相關並取得合法憑證外,還受所得稅法或其附屬法規所定的認列上限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交際費:依所得稅法第 37 條,按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等法定基準計算限額;超過部分不得列支。
  • 職工福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 條,須按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可列報金額受法定提撥標準限制。
  • 旅費:依同查核準則第 74 條,須與業務有關並符合憑證及報支規定;一般旅費並無固定的法定金額上限。
  • 廣告費:依同查核準則第 78 條,符合規定且與業務有關者,原則上核實認列,沒有一般性的法定金額上限。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有「法定限額」即可,不要把憑證要求、業務相關性或費用是否合理,誤當成金額上限。交際費與職工福利均有法規所定的列支標準;旅費與廣告費則著重業務關聯及憑證,通常依實際支出核實認列。

因此,有金額上限的是①②;但本題官方答案 A 將③旅費也列入。依官方答案作答時,應選包含①②③而不含④的選項 (A)。此題把旅費的核實列報條件與「認列金額上限」並列,兩者在概念上並不相同,是題意及官方答案的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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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某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在民國 108 年 2 月 5 日以 1,000 萬元買進 A 房產做自用住宅使用,並在民國 115 年 1 月 2 日以 2,000 萬元成交價賣出,因移轉而發生的相關費用為 2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00 萬元。若甲持有 A 房產期間符合房地合一新制對自用住宅的各項要件,請問甲出售此房地應繳之房地合一所得稅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以及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時的免稅額與優惠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第 4 條之 5,交易所得須先扣除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符合自住房地優惠者,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 10% 課稅。

解題方法

甲的持有期間自民國 108 年 2 月 5 日至 115 年 1 月 2 日,已滿 6 年。題目並明示符合自住房地各項要件,因此適用自住房地優惠。

先計算房地交易所得:

2,000萬-1,000萬-200萬-100萬=700萬元2,000萬-1,000萬-200萬-100萬=700萬元

其中,1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須自交易所得中減除。再扣除自住房地免稅額 400 萬元:

(700萬-400萬)×10%=30萬元(700萬-400萬)×10\%=30萬元

因此應繳房地合一所得稅為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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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頂上公司的會計年度為三月制,其 109 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營利事業應就各該所得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在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申報;會計年度不是曆年制者,依《所得稅法》第 101 條,各項期限應比照其會計年度調整。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三月制」表示會計年度於每年 3 月結束,與曆年制的 12 月結束相差 9 個月;對應到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月份落在次年的 7 月。

依題意,頂上公司 109 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為 111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申報時並須計算應加徵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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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扣除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資格的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扣除新臺幣 12 萬元。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定適用年度起點及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直接辨認其適用的扣除額項目,再記憶每人每年的定額金額:12 萬元。符合長照資格者依題意適用此扣除額;實際申報時仍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資格及排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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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多少元時,需按給付全額扣繳 20%?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中獎所得的扣繳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 5,000 元時,給付單位應按給付全額扣繳 20%。

判斷門檻時,以每一聯、組或注的獎額為準;「超過 5,000 元」不包含恰好 5,000 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的扣繳門檻,再找出法規規定的金額:每聯(組、注)獎額超過 5,000 元,按給付全額扣繳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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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何項已納稅額,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① 贈與稅 ② 土地增值稅 ③ 地價稅 ④ 所得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的「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規定,以及併入後已納稅額的扣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或其配偶的財產,依法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為避免同一財產先課贈與稅、併入遺產後又重複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規定,已納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哪些「已納稅額」可以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依上述規定,直接辨認兩種稅目即可:

  • 贈與稅
  •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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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關於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之土地增值稅課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已規定地價土地設定典權時的土地增值稅處理。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預繳土地增值稅;日後出典人回贖,原預繳稅額無息退還。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設定典權,也屬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抓住「設定典權」的兩個考點:一是出典人須預繳土地增值稅;二是回贖時退還原預繳稅額,但不加計利息。再核對申報期限及信託土地的課稅規定,即可找出把「無息退還」誤寫成「加計利息退還」的選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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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9 條對土地增值稅的免徵與減徵規定。判斷關鍵是區分「免徵」與「減徵」:免徵是該次移轉不課土地增值稅;減徵則仍須課稅,只是依規定減少稅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9 條:

  • 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準用被徵收土地的免徵規定。
  • 符合條件、按公告土地現值售與需地機關的私有土地,也準用免徵規定。
  • 經重劃的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是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並非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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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甲君於出售土地後,一年內重購土地,由於符合土地稅法第 35 條之規定,甲君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原出售土地與新購入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分別為 500 萬元與 490 萬元,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已繳納 30 萬元,請問甲君可以申請退回多少土地增值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在法定期間內重購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等法定要件時,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退稅額以原出售土地已繳的土地增值稅為上限。

本題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並視為甲君符合重購退稅的其他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計算原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的差額:

500 萬元−490 萬元=10 萬元500\text{ 萬元}-490\text{ 萬元}=10\text{ 萬元}

重購土地現值低於原出售土地現值,表示可退稅額為兩者差額,並受原已繳土地增值稅額限制。因此:

min⁡(10 萬元, 30 萬元)=10 萬元\min(10\text{ 萬元},\,30\text{ 萬元})=10\text{ 萬元}

依題目所列金額,計算結果為 10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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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哪些土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的稅率計徵?

①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 ② 公民營企業興建之專供勞工居住之用地 ③ 工業用地 ④ 私立公園、動物園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特別稅率中,哪些土地適用地價稅千分之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土地稅法》第 17 條: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都市土地以未超過三公畝部分為限。
  • 《土地稅法》第 18 條:工業用地等特定用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其中供公共使用的公園、動物園等土地,符合條件者按千分之六計徵。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土地的法定稅率,不能只看到「特別稅率」就一概視為千分之二:

  1. 自用住宅用地符合第 17 條要件,且在都市土地三公畝限額內,適用千分之二。
  2. 專供勞工居住的土地,依第 18 條屬特定用地,適用千分之二。
  3. 工業用地依第 18 條適用千分之十,不是千分之二。
  4. 私立公園、動物園符合規定者,適用千分之六,不是千分之二。

因此,符合題幹稅率的只有①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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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有關房屋稅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的納稅義務人與代繳規定,重點是區分房屋的權利關係,以及法律指定的繳納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房屋稅原則上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不在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中的身分,對照《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的法定用語即可。信託財產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共有房屋則是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凡將納稅義務人寫成其他身分,或變更法定繳納規則的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正確。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明定,房屋設有典權者,房屋稅向典權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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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所定的房屋稅免稅情形,重點在辨認私有房屋是否符合特定用途及所有權人條件。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當時《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所列的免徵房屋稅情形。題幹問「不屬於」,因此要找出未符合免稅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有主管機關證明之農會所有自用倉庫及檢驗場:錯誤,為本題答案。 免稅規定所列的是農會所有、供自用的倉庫及檢驗場,須有主管機關證明。依官方答案,本選項所述情形不屬於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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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情況何者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視為銷售貨物」?

①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② 營業人將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③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義賣之貨物 ④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列的「視為銷售貨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應逐一比對各敘述是否符合該項規定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敘述所描述的行為,再核對法條列舉的視為銷售情形。符合者即列入;若屬法條排除的代購交易或公益信託義賣,則不列入。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屬法定視為銷售貨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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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銷售貨物」與「銷售勞務」的定義,以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的課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3 條:

  • 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供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 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依同法第 3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不屬於銷售勞務。

解題方法

先按法條定義區分兩類銷售:移轉貨物所有權的是「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讓他人有償使用、收益貨物的,是「銷售勞務」。接著留意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的特別排除規定,即可判斷哪個選項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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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關於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所列的納稅義務人,以及第 2 條之 1 對境外電子勞務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 條,納稅義務人包括:

  1.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
  2.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
  3. 外國事業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時,其所銷售勞務的買受人。

但依第 2 條之 1,境外業者透過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時,境外業者本身是納稅義務人,不適用第 2 條第 3 款由買受人負擔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交易是「國內營業人銷售」、「進口貨物」,還是「境外業者銷售勞務」:

  • 國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納稅義務人是銷售的營業人。
  • 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是收貨人或持有人。
  • 境外業者銷售勞務:原則上由勞務買受人負擔;若是境外業者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則改由境外業者負擔。

選項分析

(A)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買受人:錯誤。 一般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 2 條第 1 款,納稅義務人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不是買受人。買受人負擔營業稅的情形,須符合境外業者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等特定規定。

(B)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正確。 這是第 2 條第 2 款明列的納稅義務人,符合條文規定,亦為本題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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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勞務至我國境內,其營業稅之課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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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境外業者在我國銷售勞務的納稅義務人及報繳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依同法第 2 條第 3 款,納稅義務人是勞務買受人。但境外業者以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依第 2 條之 1,改由境外銷售者擔任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先確認買受人身分與勞務類型:若是電子勞務售予境內自然人,適用第 2 條之 1,由境外銷售者納稅;其他境外銷售勞務,通常由買受人依第 36 條規定報繳。再檢查選項所述的免稅、繳納期限及稅籍登記門檻是否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免徵營業稅:錯誤。 境外業者在境內銷售勞務,不因其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就一律免稅。符合課稅規定時,須由法定納稅義務人報繳。
  • **(B) 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由該境外銷售人為納稅義務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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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多少元之入會權益,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之特種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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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對「特種勞務」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特種勞務是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 50 萬元的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在內。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門檻數字即可:入會權利「每次銷售價格達 50 萬元」即符合題目所問的價格條件。題目詢問的是定義中的金額門檻,因此選擇 50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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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係各以其土地幾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6 條所定的「累進起點地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該直轄市或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以該地區土地 七公畝 的平均地價為準。

公畝是土地面積單位,11 公畝等於 100100 平方公尺,因此七公畝是 700700 平方公尺。題目問的是法定計算基準的面積,不是要考地價數額。

解題方法

直接抓《土地稅法》第 16 條的關鍵用語:「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據此選出七公畝,即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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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22 條規定,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下列何種制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2 條的會計基礎規定。會計基礎主要分為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權責發生制按收入或費用的權利、義務發生時認列;現金收付制則按實際收款或付款時認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22 條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再直接對照《所得稅法》第 22 條:公司組織依法應採權責發生制。因此選擇「權責發生制」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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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多少百分比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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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8 條所定的代徵獎金。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代徵義務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的獎金。題目問的是獎金占代徵稅額的比例,不是證券交易稅的課徵稅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8 條的千分之一規定與本題官方答案一致。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比例:千分之一換算為百分比為

11000×100%=0.1%\frac{1}{1000}\times 100\%=0.1\%

因此,獎金是代徵稅額的千分之一,選項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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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下列哪些稅種屬於國稅?

① 菸酒稅 ② 使用牌照稅 ③ 娛樂稅 ④ 貨物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對國稅與地方稅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國稅包括貨物稅、菸酒稅等;第 12 條所列地方稅則包括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

判斷時要看法律將稅目歸在哪一級政府的稅收,不可只因稅款收入有部分分配給地方,就把該稅目判成地方稅。

解題方法

先依第 8 條核對四項稅目:

  • 菸酒稅:列為國稅。
  • 貨物稅:列為國稅。
  • 使用牌照稅:列為地方稅。
  • 娛樂稅:列為地方稅。

因此,屬於國稅的是①與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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