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各稅法對違法行為皆有訂定處罰規定,而稅捐稽徵法亦有統一性處罰規定。當兩者規定有不同時,以稅捐稽徵法優先適用,是符合下列何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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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稅捐稽徵法對各稅法中違章處罰的適用設有統一規範;當稅捐稽徵法與個別稅法的處罰規定就同一事項有所不同時,依命題所採的適用關係,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這是不同法律規範間的適用順位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兩項法律規定不同時,哪一項優先適用」所依據的法律原則。題幹已指出以稅捐稽徵法優先適用,這正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發生規範競合時,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因此選(D)。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處罰法定原則:錯誤。 處罰法定原則要求違法行為及其處罰須有法律依據,不能任意創設或擴張處罰。本題問的是不同法律的處罰規定發生差異時,應優先適用哪一項規範,並非處罰是否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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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繳清所得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其經核准分期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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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而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依同條規定,經核准的分期期間不得逾三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已明定分期期間上限為三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所得稅」「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即可對應《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再找該條對核准分期期間的限制:「不得逾三年」,因此選擇三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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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____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 ____ 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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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的滯納金加徵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該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解題方法

記住兩個數字:「每逾三日」與「百分之一」。題目依序詢問加徵的日數間隔及比率,對照法條即可作答:三日、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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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核定課徵之稅捐,如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其核課期間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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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核課期間」。依該條規定,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核課期間為 5 年。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都是這類稅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適用的規定即為 5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語句:「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核定課徵」。這對應《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所定的五年核課期間,因此選擇 5 年。

要注意題目問的是「核課期間」,也就是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期間;不是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的期限,也不是稅捐的徵收期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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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多久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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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1 項的一般移送執行期限。依民國 112 年法規,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即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第 39 條的法定期間:「繳納期間屆滿」後,再經過 30 日,仍未繳納,即符合移送強制執行的條件。因此選項中應選「30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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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法應該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起算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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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所定的核課期間起算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若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給定的情形:稅捐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而且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這類案件的核課期間起算點就是申報日,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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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發現自己有漏稅,決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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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的「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適用要件是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符合要件時,法定處罰一律免除;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補繳稅款仍須加計利息,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計至補繳之日止,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行為:「發現自己有漏稅,決定自動補報並補繳」。再依第 48 條之 1 判斷是否在檢舉或調查前完成。題目沒有指出已經遭檢舉或進入調查,依官方答案所採的命題設定,適用自動補報補繳規定,處罰一律免除,因此選 A。

須注意,免除的是法條所定的處罰;補繳稅款及法定利息仍須繳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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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甲君有一房屋,實際用途為自住使用,因稅捐稽徵機關錯誤認定為營業用,而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使得甲君溢繳房屋稅。試問甲君溢繳之房屋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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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溢繳稅款退還請求權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而溢繳稅款,原則上可自繳納日起 10 年內申請退還;但若溢繳是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所致,退稅請求權自繳納日起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房屋實際供自住使用,稅捐稽徵機關卻錯誤認定為營業用,因而按較高的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溢繳原因是稅捐機關認定事實錯誤,屬於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

因此,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所定的政府機關錯誤特別期間:從繳納之日起算 15 年。此期間不是一般錯誤所適用的 10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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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關於所得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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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的所得分類、非居住者的課稅方式,以及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所得稅法第 14 條將個人所得分為十類;臺灣地區人民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則另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一併處理。三者的課稅規定不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原則上併入臺灣來源所得課稅;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則有免納所得稅的規定。因此,將三者概括為都要併同課徵所得稅的選項,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所得稅法第 14 條將個人所得分為十類,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及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退職及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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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綜合所得稅對捐贈列舉扣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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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中,捐贈的限額,以及《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對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應先看受贈對象及捐贈途徑:

  • 對政府、國防或勞軍的捐贈,以及符合規定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捐贈,可全數列報。
  • 對符合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通常以綜合所得總額的 20%20\% 為限。
  • 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適用《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指定捐給特定學校者,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 50%50\%;未指定學校者可全數列報。
  • 透過教育部專戶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併入一般公益捐贈計算,適用 20%20\% 限額。

解題方法

抓住各選項的「受贈對象」與「捐贈途徑」,再比對適用的扣除上限即可。題目問「何者錯誤」:前三項所述限額符合規定;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贈的上限應為 50%50\%,不是 20%20\%。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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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110 年度甲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未成年兒子一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胞妹一人,有關保險費資料如下(均取具合法憑證)。試問當年度若甲申報戶採列舉扣除,則其可申報保險費扣除金額為多少?

人員人身保險費(元)健保費(元)
甲50,00015,000
配偶30,00010,000
未成年兒子20,00010,000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胞妹12,00010,000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 24,00024,000 元;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每人 24,00024,000 元上限限制,按實際繳納金額扣除。

甲的胞妹屬受扶養親屬,但不是直系親屬,因此其人身保險費不符合列舉扣除資格;胞妹的健保費則可列入扣除。

解題方法

先依親屬身分判斷人身保險費是否符合扣除資格,再套用每人上限,最後加計不受上限限制的健保費:

人員人身保險費可扣除額健保費可扣除額
甲min⁡(50,000,24,000)=24,000\min(50,000, 24,000)=24,00015,000
配偶min⁡(30,000,24,000)=24,000\min(30,000, 24,000)=24,00010,000
未成年兒子min⁡(20,000,24,000)=20,000\min(20,000, 24,000)=20,00010,000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胞妹010,000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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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所得稅法中關於購屋借款利息申報扣除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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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5 的「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規定,以及它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和「房屋租金支出」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購屋借款利息的計算原則是: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為基礎;先減除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再於每一申報戶每年新臺幣 30 萬元的限額內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購屋借款利息屬於列舉扣除額,再抓住兩個限制:一是扣除前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二是每戶每年最多扣除 30 萬元、以一屋為限。接著比對選項,B 把「30 萬元上限」說對,卻把「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說成不受影響,因此錯誤。

計算關係可表示為:

可扣除額=min⁡(300,000, max⁡(0, 當年購屋借款利息−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扣除額=\min\left(300{,}000,\ \max(0,\ 當年購屋借款利息-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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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甲公司 111 年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 16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級距與稅額計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所得稅法》,全年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超過 12 萬元者,按課稅所得額的 20% 計算,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半數。

解題方法

甲公司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 16 萬元,超過免稅門檻 12 萬元。

先按 20% 計算:

160,000×20%=32,000 元160,000 \times 20\% = 32,000\text{ 元}

再計算稅額上限:

160,000−120,0002=20,000 元\frac{160,000-120,000}{2}=20,000\text{ 元}

兩者取較低者,因此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 20,000 元,即 2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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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當出售房地產有獲利時需繳納房地合一稅,現行房地合一稅的最高稅率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最高適用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的適用稅率,會依持有期間及居住者身分而異;持有期間較短者,稅率較高。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個人房地合一稅率級距即可:境內居住者持有房地2年以內出售,原則上適用45%;持有期間愈長,稅率依序降低。因此最高稅率為45%。

本題問的是「最高稅率」,不是所有交易一律適用的稅率。實際稅額仍須依所得額、持有期間、居住者身分及法定例外規定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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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營利事業暫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68 條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一般暫繳的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暫繳稅額原則上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逾期補繳與逾期未繳的處理不同:期限內補報補繳者,按日加計利息;逾 10 月 31 日仍未辦理者,由稽徵機關核定暫繳稅額,並加計 1 個月利息。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期間與逾期效果,特別注意利息起算日。B 將利息起算日寫成 10 月 31 日,與《所得稅法》第 68 條規定不符,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一般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並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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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已依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完成,該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幾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的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稅(或扣抵)後的追繳規定。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 5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已依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完成」,再判斷重購後多久內改作他用或移轉會觸發追繳。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明定為重購後5年內,因此選5年。

題目問的是「重購後的追繳期間」,不是出售與重購之間可適用優惠的期間;後者涉及2年,容易混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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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甲公司 111 年度國內所得 800 萬元,美國分公司所得 3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 63 萬元所得稅。試問甲公司 111 年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併入課稅,以及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扣抵限額。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其境外所得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扣抵。

境外稅額扣抵上限,是該境外所得併入國內課稅後所增加的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採用的境外稅額扣抵原則,解題不受後續法規修正影響。

解題方法

先將國內所得與美國分公司所得合併,再計算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800 萬元+300 萬元=1,100 萬元800\text{ 萬元}+300\text{ 萬元}=1,100\text{ 萬元}

111 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按 20% 稅率計算:

1,100 萬元×20%=220 萬元1,100\text{ 萬元}\times20\%=220\text{ 萬元}

接著計算美國所得可扣抵的我國稅額上限:

300 萬元×20%=60 萬元300\text{ 萬元}\times20\%=60\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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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試問一般營利事業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其 93 年 1 月 1 日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其成本限額分別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的乘人小客車折舊成本限額。營利事業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可認列的車輛成本設有上限;超過上限的部分所提列折舊,不予認定。

一般營利事業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適用不同限額;題目指定車輛為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新購置,應套用該日起的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兩件事:先辨別營利事業類型,再依新購置日期查對應成本限額。

  • 一般營利事業: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新購置者,成本限額為新臺幣 250 萬元。
  •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同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成本限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

因此,兩者限額依序為「250 萬元;500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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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多少百分比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0 條第 1 款第 7 目所定的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限額。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除依一般規定列支交際費外,還得額外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上限按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計算,最高為 2%。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修正文字,現行規定以「當年度外銷收入」表述;本題所問的比例仍為 2%。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及「特別交際應酬費」,即可對應到查核準則第 80 條第 1 款第 7 目。再確認題目問的是可列支的最高比例,而非一般交際費限額:法條明定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的 2%,因此選 2%。

若以公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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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申報利息支出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利息支出的認列原則:營利事業的利息支出是否可列為費用,須依借款性質、利息用途及相關法定限制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查核準則對利息支出的處理方式。前三項分別涉及資本利息、進貨借款利息及向非金融業借款的利率限制;最需留意的是「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是否一律不得列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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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幾年,不得變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的海運業務所得計算方式。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的營利事業,符合規定要件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海運業務所得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選定後須連續適用 10 年,期間不得變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關鍵:「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幾年,不得變更?」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的規定,直接判斷選擇制的法定適用期間為 10 年,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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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君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 日過世,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土地市價 2,000 萬元,公告現值 1,200 萬元;銀行存款 300 萬元;上市股票 40,000 股,死亡當日收盤價每股 60 元,每股淨值 45 元;民國 108 年 5 月贈與兒子現金 220 萬元;民國 109 年 10 月贈與女兒現金 240 萬元。試問甲君 110 年度遺產總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重點是遺產總額的估價,以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是否併入遺產總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股票以死亡日收盤價計算。
  • 遺產總額包括死亡時所有財產,並包括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
  • 現行法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規定;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按各項財產的法定估價方式計算,再判斷兩筆贈與是否落在死亡前二年內。

  1. 土地:採公告現值,不採市價,計入 1,2001,200 萬元。
  2. 銀行存款:計入 300300 萬元。
  3. 上市股票:以死亡日收盤價計算,股數乘上每股收盤價:
40,000×60=2,400,000 元=240 萬元40{,}000 \times 60 = 2{,}400{,}000\text{ 元} = 240\text{ 萬元}

每股淨值 45 元不是上市股票遺產價值的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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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有關贈與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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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三項規定:視同贈與的情形、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以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另考我國贈與稅對境內、境外財產的課稅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特別留意兩組容易顛倒的規則:

  • 贈與稅原則上由贈與人負納稅義務;法定例外才由受贈人負擔。
  • 土地贈與價值依贈與時的時價計算,土地時價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選項分析

(A) 正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以贈與論。因此,債權人無償免除他人債務,或一方無償承擔他人債務,均可能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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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多少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或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所定的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達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也得申請以境內課徵標的物或本人所有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適用分期或實物抵繳規定的應納稅額門檻,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辨認「三十萬元以上」即可。題目問的是門檻金額,不須計算稅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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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規定,當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幾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的分期繳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達法定門檻,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且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2 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第 30 條第 2 項:依序抓出「稅額達門檻」、「確有困難而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納稅期限內申請」,再確認法定期數上限。條文規定的上限是 18 期,因此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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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何處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4 條所定地價稅的課徵範圍: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土地地價總額計徵。法條中的「每一」表示依各直轄市或縣(市)分別歸戶計算,不是將全國各地土地合併成一個總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價稅的「歸戶及計徵範圍」,再對照《土地稅法》第 14 條的法定文字。關鍵限定是「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持有土地,須按各該轄區分別計算地價總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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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地價稅的一般稅率、累進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以及公有土地的課稅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按級距累進課稅;第 17 條規定,符合要件的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計徵;第 20 條則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土地稅法》第 16 條 財政部賦稅署:地價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敘述的是哪一種稅率或課稅原則,再與法定數字比較:

  • 基本稅率:千分之十。
  • 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
  • 一般用地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後,依級距累進,最高稅率為千分之五十五。
  • 公有土地原則上按基本稅率課徵,並非一律免稅。

因此,符合《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的是(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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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①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②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③ 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④ 私人捐贈之土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規定的土地增值稅免稅範圍,重點在區分「因繼承移轉」與「政府、公有土地移轉」等法定免稅事由,並留意私人捐贈土地不當然免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以及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也屬免徵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 28 條列舉的免稅情形。判斷時要看土地移轉的原因及土地移轉的身分關係,不能只看到「贈與」或「捐贈」就認定免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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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土地稅稽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稽徵的期限,以及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土地稅法》第 49 條、第 50 條、第 17 條及第 40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期間與日期: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核定稅額期限、特別稅率申請期限,以及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選項所列期間或日期只要與法定規定不符,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土地稅法》第 50 條,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繳納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繳納。選項所述期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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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甲有一筆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便再行出售,會有什麼後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2 項的違章處罰。土地買賣後,承買人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就將土地再行出售,法律效果是處以罰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為: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以下之罰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事實:「土地買賣」後「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又「再行出售」。這正是《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2 項所規範的行為,因此法律效果是罰鍰,選項 A 正確。

本題問的是違反規定的法律效果,沒有提供稅額、繳納期限或欠稅等事實,無須推導追稅或欠稅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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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其地價稅如何課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9 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判斷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待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保留期間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兩項免徵要件: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兩項條件同時符合,即適用免徵規定,因此選擇「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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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幾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對私有房屋遭受重大災害的房屋稅減免標準。依民國 112 年《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兩項要件:

  1. 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 五成以上。
  2. 房屋必須修復後才能使用。

題目已給出「受重大災害」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只須辨認面積門檻為五成,即 50%。因此選擇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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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有關房屋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關於納稅義務人及房屋稅率的規定。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判斷。

房屋稅原則上由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為信託財產時,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則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稅率方面,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為房屋現值的 1.2%1.2\%;供營業用的非住家用房屋,稅率為 3%3\% 至 5%5\%。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要找的是「錯誤」敘述,再分別核對納稅義務人規則與房屋稅率。信託房屋的納稅義務人是本題的關鍵: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受託人則依法負房屋稅納稅義務。

選項分析

(A) 正確。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房屋所有人,符合《房屋稅條例》關於納稅義務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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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房屋稅中房屋標準價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的房屋標準價格評定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評定時須考量建造材料與種類等級、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以及房屋所在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供求概況與地段房屋價格等因素。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11 條的三個關鍵點:評定機關、評定週期、價格考量因素。選項 C 所列的建造材料、耐用年數及房屋供求概況,均是法定評定因素,因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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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適用加值型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幾年內不得變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2 項:銷售第 8 條第 1 項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改依第四章第一節的一般稅額計算方式計算營業稅;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放棄免稅經核准後的限制期間」,直接對照第 8 條第 2 項的期間規定即可。法條明定為三年,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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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勞務之銷售,何者不需課徵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銷售勞務」的範圍。原則上,提供勞務或提供貨物供他人使用、收益,並取得代價,屬銷售勞務;但該條明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銷售勞務之內。

這與《營業稅法》第 8 條所列「免徵營業稅」不同:本題的記帳專業勞務,是依第 3 條排除於銷售勞務範圍,並非第 8 條所列的免稅銷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3 條所稱的銷售勞務,再確認是否符合「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的排除規定。若只是一般營業人提供清潔或租賃服務,原則上屬銷售勞務;若是執行業務者以專業身分提供專業服務,則不屬於本法的銷售勞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列舉的執行業務者包括記帳士及記帳、報稅代理人。因此,依官方答案的題意,「記帳業者」是指以執行業務者身分提供記帳專業勞務者,適用第 3 條的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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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有關營業稅申報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的一般申報期間,以及第40條對特定查定課徵營業人的繳納頻率。要分清楚兩種制度:

  • 自行申報:一般營業人原則上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改為每月一期。
  • 查定課徵、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典當業及依第23條查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每三個月一次;依第22條查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每月一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自行申報,還是稽徵機關查定後發單通知繳納;再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40條核對期間。第40條區分的關鍵在於適用條文:典當業適用第21條、特種飲食業適用第22條,兩者繳納頻率不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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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適用的營業稅稅率最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不同營業人所定的特種稅率。判斷時要先辨認選項屬於哪一類營業人,再比較法定稅率;題目問的是「適用稅率最低」,不是哪一類營業人實際繳納的稅額最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同法第 11 條、第 13 條及第 23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找出法定稅率:

  • 夜總會:15%。
  • 一般小規模營業人:1%。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0.1%。
  • 保險業經營保險本業:5%;保險業再保費收入則為1%。

比較可知,0.1%最低,因此選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選項分析

(A) 夜總會:錯誤。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夜總會適用15%的營業稅稅率,高於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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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營業人甲銀行民國 110 年 3 月、4 月份之利息收入為 15,000,000 元,不動產及保險箱租金收入 3,000,000 元,當期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合計 46,000 元。若甲銀行未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稅之計稅方式,試問甲銀行當期營業稅應納稅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業未申請變更計稅方式時,如何計算營業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銀行業若就符合規定的收入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須經核准。題目明示甲銀行「未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計稅方式」,因此按題目設定,以銷售額乘以 5% 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不予扣抵。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列出的兩項收入合計為當期銷售額:

15,000,000+3,000,000=18,000,000 元15{,}000{,}000+3{,}000{,}000=18{,}000{,}000\text{ 元}

按 5% 計算應納營業稅:

18,000,000×5%=900,000 元18{,}000{,}000\times 5\%=900{,}000\text{ 元}

題目另給的進項稅額 46,00046{,}000 元,是易使考生誤以一般加值型營業稅公式「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的干擾資訊;甲銀行未申請變更計稅方式,不得據此扣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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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規定,下列哪些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① 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② 電視台之節目播映 ③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④ 出售房屋 ⑤ 報社銷售之廣告 ⑥ 農耕用機器設備及其用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的免稅貨物及勞務。判斷時須把題目敘述對照法條列舉項目,並留意法條所定的適用對象與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六項敘述:

  • 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屬法定免稅項目。
  • 電視臺銷售其本事業的節目播映,屬法定免稅範圍。
  •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的勞務,屬法定免稅項目。
  • 單純出售房屋,不因出售標的是房屋就當然適用第 8 條免稅。
  • 農耕用機器設備及其所用油,屬法定免稅項目。

因此,依官方答案的判定,①②③⑥符合免稅規定,選 B。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1 款明定,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免徵營業稅。
  • **② 正確。**同項第 9 款將依法登記之電視臺銷售其本事業的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列為免稅範圍。
  • **③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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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非加值型(毛額型)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的課徵方式。依民國 112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一般營業人原則上按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屬加值型營業稅;法律另規定部分營業人按銷售額或收入額計算稅額,屬非加值型(毛額型)營業稅。常見適用對象包括銀行業、部分特種飲食業,以及經核定按查定銷售額課稅的小規模營業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非加值型課稅類別。銀行業、小規模營業人及酒吧均屬常見的非加值型課稅對象;中古車行則非僅因販售中古車即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原則上按一般營業人方式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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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還?

① 非供本業及附屬作業使用之勞務 ② 對政府國防建設之捐贈 ③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 ④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⑤ 營業人專營零稅率之貨物及勞務 ⑥ 營業人專營免稅之貨物或勞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以及專營零稅率、專營免稅營業人的進項稅額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某項進項稅額是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以及營業人是否能申請退還。專營零稅率營業人的進項稅額符合退稅規定;專營免稅營業人的進項稅額則不得扣抵,也不得申請退還。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營業稅法第 19 條: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原則上不得扣抵;但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除外。
  • 交際應酬用,以及酬勞員工個人用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專營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者,因其銷項稅額為零,符合條件時可申請退還進項稅額。
  • 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申請退還。

因此,不得扣抵或退還的是 ①、③、④、⑥;②屬法定例外,⑤則可依法申請退還。

選項分析

① 非供本業及附屬作業使用之勞務:不得扣抵。 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但題目②所列的國防建設捐贈屬法定例外。

② 對政府國防建設之捐贈:得扣抵。 這類捐贈落在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的例外範圍,不列入不得扣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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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符合貨物稅條例第 3 條規定之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3 條的應稅貨物免稅事由。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規定,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1.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
  2. 運銷國外。
  3.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
  4. 捐贈勞軍。

判斷關鍵在第一款明文要求製成品是「另一應稅貨物」,並非另一免稅貨物。

解題方法

將題目各選項與第 3 條列出的四種情形逐一比對。前三項的內容都與法條相符;(D) 把「另一應稅貨物」改成「另一免稅貨物」,超出法條列舉的免稅範圍,因此是題目所問「不包括在內」的情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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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規定,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幾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關於免稅貨物用途變更後的申報期限。免稅貨物若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再符合免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法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期限是自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的次日起 30 日內。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所問的是「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後的申報期限」,直接依《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判斷:從轉讓或移作他用的次日起算 30 日。因此選擇 30 日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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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貨物稅的減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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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稅條例》下節能電器及機車汰舊換新的減徵規定。解題時要分清楚各類貨物的減徵額度,以及申請退稅的主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的金額上限:節能家電每臺最高減徵新臺幣 2,000 元;機車汰舊換新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 4,000 元。再確認申請人及適用條件,即可找出與規定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之 1,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除濕機,且非供銷售、未退貨或換貨者,符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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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稅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若未登記會有何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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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酒稅法》的產製廠商登記義務及違反時的行政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同法第 16 條處罰。

第 16 條規定,菸酒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違規類型:題目問的是「未登記」,不是未申報或未繳稅。依《菸酒稅法》第 16 條,未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的處罰,是定額範圍的罰鍰,並要求限期補辦或改正,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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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印花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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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印花稅的課稅憑證、稅率,以及應稅憑證的保存年限。印花稅法採列舉方式課稅;就統一發票中獎而言,中獎人領獎時出具的領獎收據屬銀錢收據,按中獎金額千分之四計算印花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印花稅法第 4 條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的領獎方式是否會產生應稅收據,再核對稅率與憑證保存年限。前三項所述的領獎規定及稅率正確;D 所寫的一年與法定二年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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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駕駛逾期未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於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會有何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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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使用牌照稅法》對逾期未繳稅款車輛的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於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按應納稅額處以一定倍數以下的罰鍰;題目所述情形的上限為應納稅額一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逾期未納」及「滯納期滿後於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這不是單純逾期後加徵滯納金,而是進入《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所定的查獲處罰情形。處分包含兩部分:補徵欠繳的使用牌照稅,以及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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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我國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試問下列何者屬於國稅?

① 所得稅 ② 印花稅 ③ 遺產及贈與稅 ④ 貨物稅 ⑤ 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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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及第 12 條的稅課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國稅包括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
  • 直轄市及縣(市)稅包括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及特別稅課。

判斷時要看法規把稅目列為哪一級政府的稅課;稅收後續如何分配,不會改變該稅目屬於國稅或地方稅的分類。

解題方法

將題目五個稅目逐一對照法條:

稅目歸屬
① 所得稅國稅
② 印花稅直轄市及縣(市)稅
③ 遺產及贈與稅國稅
④ 貨物稅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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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4 條規定,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幾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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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4 條對各級政府發行公債及借款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期間關鍵字「一年以上」,即可判斷題目所問的年限是 1 年。這項限制要求政府發行公債或辦理一年以上的國內、外借款,須有法律規定或議會議決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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