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我國稅課收入區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係依照下列何種法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租稅收入的分類及其法源。

我國稅課收入依其歸屬及財政收支關係,區分為:

  • 國稅
  • 直轄市稅
  • 縣(市)稅

此種國稅與地方稅的劃分,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財政收入分配,法源為《財政收支劃分法》。因此,本題應選擇「財政收支劃分法」。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題幹所問的是「稅課收入如何分類」,不是:

  • 地方政府如何制定地方稅;
  • 納稅人享有哪些權利;
  • 稅捐機關如何進行稽徵。

題幹出現「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以及「稅課收入區分」等語句,核心是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應直接聯想到《財政收支劃分法》。

選項分析

(A) 財政收支劃分法:正確

《財政收支劃分法》主要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財政收支劃分,包括稅課收入的分類、各級政府稅收收入的歸屬,以及中央與地方財政資源的分配。

因此,我國稅課收入區分為國稅、直轄市稅及縣(市)稅,係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而定。

(B) 地方稅法通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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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我國目前稅法規定,試問下列哪些稅收為國稅?

①營業稅 ②土地稅 ③娛樂稅 ④貨物稅 ⑤遺產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國稅與地方稅」的分類。判斷重點在於各稅收的歸屬,而非由哪一級政府代為徵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分類如下:

  • 國稅:營業稅、貨物稅、遺產及贈與稅、所得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關稅等。
  • 地方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等。

相關判斷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各該稅法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題目所列五種稅收的稅收歸屬:

稅目稅收歸屬
①營業稅國稅
②土地稅地方稅
③娛樂稅地方稅
④貨物稅國稅
⑤遺產稅國稅

因此,屬於國稅的是:

①+④+⑤①+④+⑤

故選 (C)。

各稅目分析

①營業稅:正確

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徵,屬於國稅。雖然實務上可能由地方稅捐機關協助辦理部分稽徵事項,但不會因此改變其國稅性質。

②土地稅:錯誤

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規定課徵,均屬地方稅。因此「土地稅」不屬於本題所問的國稅。

③娛樂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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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租稅罰法可分為租稅行政罰和租稅刑事罰,下列有關租稅行政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罰法中「租稅行政罰」的基本概念、處罰原則及常見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租稅行政罰係行政機關對違反租稅法上義務者所作成的行政制裁,與由司法機關依刑法及刑事特別法追究的租稅刑事罰不同。

租稅行政罰的重點如下:

  1. 裁罰機關原則上為稅捐稽徵機關。
  2. 通常分為行為罰與漏稅罰。
  3. 常見制裁方式包括罰鍰、滯納金、沒入等。
  4. 行政罰並非以處罰故意為原則,故意或過失均可能成立行政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掌握租稅行政罰的三個判斷基準:

  • 看裁罰機關:是否由稅捐稽徵機關作成。
  • 看處罰類型:是否包括行為罰與漏稅罰。
  • 看責任原則:行政罰是否限於故意。

其中最關鍵的是行政罰的主觀責任。依行政罰法的基本精神,行為人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並非只有故意行為才處罰。因此,主張「以處罰故意為原則」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租稅行政罰主要由稅捐稽徵機關裁罰。

正確。

租稅行政罰屬於行政制裁,主要由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等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調查、認定違章事實並作成裁罰處分。

相較之下,租稅刑事罰須由司法機關依刑事程序處理,法院判決確定後始發生刑罰效果。因此,本選項符合租稅行政罰的制度特徵。

(B) 租稅行政罰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罰的責任成立,並不限於故意。依行政罰法的責任原則,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均可能受行政處罰。

例如,納稅義務人因疏忽、計算錯誤、未盡查核義務,造成漏報、短報或逾期申報,若符合相關租稅法規的處罰要件,即可能成立租稅行政責任。故意是較為嚴重的主觀態樣,但不是租稅行政罰唯一的處罰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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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基本生活費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1.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2.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3. 基本生活費金額應每三年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調整。

基本生活費在綜合所得稅申報上,係透過「基本生活費比較差額」機制,確保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所得不被課稅。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法律規定逐項比對:

  • A、D為法條內容。
  • B為民國114年度基本生活費公告金額。
  • C須判斷法律規定的定期檢討期間。

其中最具辨識度的關鍵是:基本生活費「每三年」定期檢討,不是每二年。因此 C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正確。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此為納稅者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規定,故本選項正確。

(B) 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基本生活費為每人新臺幣21.3萬元。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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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之稅款,自繳納之日起逾幾年內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退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關於「溢繳稅款退還申請期間」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因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不得再行申請。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 原因: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
  • 結果:溢繳稅款。
  • 起算點:自繳納之日起。
  • 期間:10 年。

因此直接對照法條期間即可:

繳納日起+10年\text{繳納日起} + 10\text{年}

超過 10 年仍未申請者,即喪失依本規定申請退還的權利。

選項分析

  • (A) 2 年:錯誤。 2 年並非本題所問納稅義務人因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的申請期間,屬於常見混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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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下列何種稅捐債權順位與土地增值稅相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捐稽徵法》關於稅捐債權優先受償順位的規定,重點在於辨認哪些稅捐具有與土地增值稅相同的法定優先順位。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稅捐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其中,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在法定受償順位上同屬優先性較高的稅捐債權。

因此,本題應從各選項所列稅捐是否與土地增值稅同列於相同優先順位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關鍵語句:「順位與土地增值稅相同」。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均屬於以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為課徵對象,法律特別賦予較高的受償優先順位。故只要選項同時列有地價稅及房屋稅,即符合題目所問。

正確選項為: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text{土地增值稅} \quad \leftrightarrow \quad \text{地價稅、房屋稅}

所以答案是 (B)。

選項分析

(A)地價稅、所得稅

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具有相同的優先順位;但所得稅並不屬於本題所指與土地增值稅同順位的稅捐。

所得稅屬於一般稅捐債權,雖然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其法定優先順位不同於土地增值稅。因此本選項將地價稅與所得稅並列,整體內容不正確。

(B)地價稅、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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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租稅保全之措施,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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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所採取的租稅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1. 限制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2. 限制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3. 限制欠稅人出境。
  4. 聲請法院對財產為假扣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限制出境須符合欠稅金額達法定標準,且屬於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採取的保全措施,並非欠稅即當然立即限制出境。


解題方法

本題應直接依《稅捐稽徵法》關於欠稅保全的規定,逐一核對各選項:

  • 財產保全:限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營利事業保全:限制減資或註銷登記。
  • 強制保全: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且免供擔保。
  • 出境限制:須符合個人或營利事業的法定欠稅金額。

其中,個人欠稅限制出境的金額標準並非 50 萬元,而是達法定的較低門檻;且法律用語是「得限制出境」,不是欠稅後必然「將被限制出境」。


選項分析

(A) 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應納稅捐超過 50 萬元時,將被限制出境。

錯誤。

依命題當年法規,個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時,稅捐稽徵機關得限制其出境;個人之法定金額標準並非超過 50 萬元。

此外,法律規定是「得限制出境」,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具有依法裁量及採取措施的權限,並非只要欠稅超過某金額,就必然當然發生限制出境的結果。納稅義務人如已提供相當擔保,也可能不受限制出境處分。

因此,本選項在金額標準及「將被」的表述上均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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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稅捐核課期間起算日」的規定。核課期間是稅捐稽徵機關得核定課徵稅捐的期間,起算點依稅捐類型及納稅義務人是否依法申報而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法》規定:

  1. 依法應申報繳納,且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2. 依法應申報繳納,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 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核定徵收者:自該稅捐所屬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4. 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收件日」與「收件日之翌日」。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稅捐稽徵法》所定的核課期間起算規則:

  • 選項所述起算日若與法條完全一致,即為正確。
  • 若法條規定「收件日」,選項卻增加「翌日」,即屬起算日延後一日,為錯誤。
  • 「申報日起算」及「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則須視納稅義務人是否在法定期間內申報而定。

選項分析

(A) 土地增值稅自稅捐機關收件日之翌日起算。

錯誤。

土地增值稅的核課期間,依法是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而不是自收件日之翌日起算。

本選項在法定起算日後增加「之翌日」三字,使起算時間延後一天,與法條不符。因此本題錯誤選項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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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我國稅捐稽徵法所稱擔保金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及其相關施行規定中,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時,各類擔保品的估價標準。重點在於:擔保品通常不是一律按其帳面或市場價值全額計算,而是依種類適用不同折算方式。

以民國115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主要估價方式如下:

  • 黃金:按市價九折計算。
  •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計算。
  • 政府發行且經規定得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算。
  •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按市價八折計算。
  • 核准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市價八折計算。

其中,「本金」與「本息」是本題最重要的辨識關鍵。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擔保品估價規定:

  1. 黃金是否按九折計算。
  2. 銀行存款單摺是按本金,還是按本金加利息計算。
  3. 公債是否按面額十足計算。
  4. 外幣及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是否按八折計算。

銀行存款單摺的法定估價基準是「存款本金」,不包含尚未到期或尚未實現的利息。因此,選項將「本金」改寫為「本息」,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黃金按九折計算。

正確。黃金作為擔保品時,係按其市價九折計算,而非按市價全額計算。這是為了保留價格波動及變現上的安全折扣。

因此,(A) 符合規定。

(B)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息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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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捐,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幾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幾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核准分期繳納稅捐之逾期處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後,如有任何一期未依限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應:

  1. 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 日內;
  2. 就尚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
  3. 限納稅義務人於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4. 逾期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因此,本題要記憶的是「3 日通知,10 日繳清」。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填入兩個期間:

  • 發單通知期間: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幾日內?
  • 一次繳清期間:收到通知後限幾日內全部繳清?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

通知期限=3日\text{通知期限}=3\text{日} 一次繳清期限=10日\text{一次繳清期限}=10\text{日}

組合後為:

(3日,10日)(3\text{日},10\text{日})

故選擇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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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下列所得何者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哪些所得應列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及各類所得的免稅規定、退職所得計算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判斷順序如下:

  1. 先判斷該筆收入是否屬於所得稅法上的所得。
  2. 再判斷是否有免稅規定。
  3. 最後區分「免稅所得」與「列入綜合所得總額後,再於所得淨額階段扣除的特別扣除額」。

本題問的是「是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不是問最後是否應繳稅。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

  • 有明文免稅規定者,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退職所得若依分期領取規定計算後所得額為零,實際上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利息所得原則上應列入綜合所得總額;即使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仍不影響其先列入所得總額。
  • 加班費在法定標準內免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選項分析

(A)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及講演鐘點費12萬元:錯誤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等收入,每年合計在18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

本題金額為12萬元:

12萬元<18萬元12\text{萬元}<18\text{萬元}

因此,該筆收入屬於免稅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若全年合計超過18萬元,則超過部分應依規定計算所得;本題未超過免稅限額。

(B) 按月領退休金7萬元:錯誤

按月領取退休金,屬於分期領取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退職所得。

本題全年領取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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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上「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課稅範圍,以及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基本所得額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掌握:

  1. 居住者: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或在一課稅年度內於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之個人。
  2. 非居住者:不符合上述居住者要件之個人。
  3. 綜合所得稅:居住者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依法免稅者外,原則上應依所得稅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4. 海外所得:主要涉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定之基本所得額,並非一律全額計入。
  5.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課稅規定處理,並非當然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6. 非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通常採分離課稅或扣繳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身分」及「所得來源」雙重判斷:

第一步,判斷所得人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 第二步,判斷所得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第三步,區分該所得是:

  • 一般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的基本所得額;
  • 或依法免稅、扣繳、分離課稅所得。

題目詢問「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因此最直接的判斷原則是: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原則上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但依法免稅者除外。

選項分析

(A) 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免稅所得外,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正確。

依所得稅法規定,居住者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法律明定免稅之所得外,應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除免稅所得外」是本選項的關鍵。居住者並非所有所得均一律課稅,若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稅,例如部分依法免稅之所得,即不計入綜合所得課稅。

因此,本選項完整表達居住者綜合所得稅的基本課稅原則,為正確答案。

(B) 居住者海外所得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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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甲於 107 年 8 月購入房屋贈與兒子乙,乙於 114 年 8 月售出,試問乙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其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出售房屋及土地時,因「贈與」取得不動產,其房地合一所得稅之取得成本如何認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有關房地合一課稅規定,個人因受贈取得房屋、土地,日後出售時,其取得成本不是以市場價格或贈與人的原始購買價格認定,而是以:

  • 受贈時房屋之房屋標準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及
  • 受贈時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合計後,再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為準。

其計算概念為:

取得成本=(受贈時房屋標準現值+受贈時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物價指數調整係數取得成本 = \left( 受贈時房屋標準現值 + 受贈時土地公告土地現值 \right) \times 物價指數調整係數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住兩個關鍵字:

  1. 乙是「受贈」取得房屋,不是自行購買。
  2. 題目問的是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房地合一所得計算基本上是: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 = 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本題雖然提供甲於107年購入、乙於114年出售等資料,但未提供成交價格、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因此不需要計算最終課稅所得,只需判斷取得成本的法定認定方式。

由於乙是受贈取得,應以「受贈時」的房屋標準現值與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計算基礎,並依物價指數調整。故選(B)。

甲於107年購買房屋的原始價格,屬於甲當初取得該房屋的成本,並非乙受贈後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時的成本基礎。


選項分析

(A)以贈與時該房屋之市場行情計算。

錯誤。

房地合一所得稅對受贈取得財產的成本,有特別的法定認定標準,並不是直接以贈與時的市場行情或一般市價計算。

市場行情可能因鑑價方式、交易地段、房屋條件及市場波動而有差異,不能直接取代法規所定的房屋標準現值與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因此,A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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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列支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其限額為若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於營利事業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列報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時所設的限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該類普通收據全年累計列支金額,應以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的 3%3\% 為限。

計算公式如下:

限額=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3%限額 = 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 \times 3\%

關鍵在於三個判斷:

  1. 費用基礎是「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
  2. 金額採「經稽徵機關核定」數額。
  3. 比率為 3%3\%。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普通收據列支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的「全年累計限額」。解題時依序比對「計算基礎」、「認定方式」及「適用比率」:

  • 計算基礎: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
  • 認定方式:經稽徵機關核定。
  • 限額比例:3%3\%。

因此正確規定為:

全年普通收據列支金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3%全年普通收據列支金額 \leq 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 \times 3\%

故選擇與上述內容完全相符的 A。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包含三項正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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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下列所得何者須計入 114 年營利事業所得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哪些所得應計入、哪些所得有免稅或停徵規定。

依所得稅法,國內公司原則上採「全球所得課稅」,但仍須注意下列特殊規定:

  1.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原則上屬營利事業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2. 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但國外證券交易所得通常仍屬境外營利所得。
  3. 國內公司獲配國內公司股利: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
  4. 個人贈與財產:屬受贈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可能涉及遺產及贈與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項所得是否具有「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的特別規定:

  • 沒有特別排除規定,且屬營利事業取得之收益者,應計入所得額。
  • 有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規定者,則不計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 選項若同時包含國內、國外不同性質所得,必須分別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選項分析

(A) 取得發票日(114 年)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正確。

短期票券所生之利息,屬營利事業取得之利息所得,原則上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題目已明定取得發票日為 114 年,因此該利息所得應歸屬於 114 年度計算。

短期票券利息如已被扣繳,扣繳稅款屬預繳稅款性質,並不因此使利息所得免除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的義務。計算全年應納稅額時,再依規定扣抵已扣繳稅款。

因此,本選項所述所得須計入 114 年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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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2.0 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房地合一所得稅 2.0 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規定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國內營利事業適用之稅率如下:

房地持有期間適用稅率
2 年以內45%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超過 5 年20%

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的稅率規定與個人房地合一稅不同。個人房地交易持有超過 10 年,可能適用 15%;但國內營利事業持有超過 5 年,即適用 20%,並無「超過 10 年降為 15%」的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確認納稅義務人身分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再依持有期間逐一對照稅率即可。

判斷重點如下:

持有期間≤2年⇒45%\text{持有期間} \leq 2\text{年} \Rightarrow 45\% 2年<持有期間≤5年⇒35%2\text{年}<\text{持有期間}\leq 5\text{年} \Rightarrow 35\% 持有期間>5年⇒20%\text{持有期間}>5\text{年} \Rightarrow 20\%

因此,超過 10 年仍屬於「持有超過 5 年」的範圍,適用 20%,不會另行適用 15%。

選項分析

(A) 正確

房地交易持有 2 年以內,國內營利事業適用 45%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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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要件、扣除上限,以及股利所得選擇分開計稅時的排除規定。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的主要規定如下:

  1.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
  2. 租賃房屋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租金支出應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
  4.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
  5.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原則上不得扣除。
  6. 股利及盈餘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可表示為:

可扣除金額=min⁡(全年租金支出−政府補助部分,18萬元)\text{可扣除金額} = \min \left( \text{全年租金支出}-\text{政府補助部分}, 18萬元 \right)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採「逐項核對法定要件」即可。重點是檢查各選項是否完整符合《所得稅法》對下列事項的規定:

  • 租屋對象及親屬身分;
  • 房屋使用目的;
  • 政府補助及18萬元上限;
  • 申報戶成員有無房屋;
  • 股利所得是否採28%分開計稅。

其中,法條使用的是「受扶養直系親屬」,並非概括的「受扶養親屬」。因此,選項A的用語範圍過廣,未符合明確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A)錯誤

選項稱: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錯誤在於將法條所稱的「受扶養直系親屬」簡化為「受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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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房地合一課稅制度,重點包括:

  1. 房地合一所得是否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2. 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期限。
  3. 非自願因素出售房地之適用稅率。
  4. 房地交易損失之扣除及盈虧互抵年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所得稅法》關於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規定:

  • 先判斷課稅方式;
  • 再確認申報期限;
  • 接著核對特殊情形之稅率;
  • 最後確認交易損失得扣除之期間。

本題只有一個敘述錯誤,關鍵在於房地交易損失之後續扣除年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

個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係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採分離課稅方式計算,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其基本計算公式為:

房地交易所得=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房地交易所得 = 成交價額 - 原始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計算所得後,再依持有期間及適用情形按相應稅率課徵所得稅。因此,房地合一所得與薪資、股利、租賃等綜合所得分開計算,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原則上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申報期限為:

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

即使交易所得計算後為零、發生交易損失,或因適用免稅、減免而無應納稅額,仍不能因此免除申報義務。

因此,選項所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須於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正確。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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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各類所得的課稅方式,重點在於區分:

  1. 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分類,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2. 分離課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等規定,按特定稅率單獨計算,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3. 免稅門檻:部分政府獎券獎金在一定金額以下免予扣繳,超過門檻則按全額課徵分離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的三項內容:

  • 所得性質是否正確;
  • 適用稅率是否正確;
  • 是否屬於分離課稅而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只要某選項中的任一要件錯誤,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命題當年規定,採 10% 分離課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因此,該項所述之所得種類、稅率及課稅方式均正確。

(B) 錯誤

告發或檢舉獎金的所得性質,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的其他所得,此部分敘述正確。

但告發或檢舉獎金並非本題所稱按 10% 分離課稅且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所得。其所得應依其他所得規定計算,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併同其他綜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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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與第 36 條規定,個人和營利事業對於第 11 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限額,分別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的列舉扣除及費用列支限額,必須區分:

  1. 個人: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以「綜合所得總額」為計算基礎。
  2.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36 條,捐贈列為費用,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計算基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捐贈主體分別套用法定比例:

個人捐贈限額:

綜合所得總額×20%綜合所得總額 \times 20\%

營利事業捐贈限額:

營利事業所得額×10%營利事業所得額 \times 10\%

因此:

  •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20%20\%
  • 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 10%10\%

故選 (B)。

法條適用

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得列為綜合所得總額的列舉扣除額,但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20\%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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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可扣除金額及適用稅率分別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個人基本稅額的計算。個人基本稅額係以「個人基本所得額」減除法定扣除金額後,就其餘額按法定稅率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計算公式如下:

個人基本稅額=(個人基本所得額-750萬元)×20%個人基本稅額 = (個人基本所得額-750萬元)\times 20\%

因此,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可扣除金額為 750 萬元,適用稅率為 20%。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實際稅額,只要直接掌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個人的兩項規定:

  1. 個人基本所得額先減除 750 萬元。
  2. 減除後的餘額適用 20% 稅率。

可整理為:

個人基本所得額⟶減除750萬元⟶餘額按20%課徵基本稅額個人基本所得額 \quad\longrightarrow\quad 減除750萬元 \quad\longrightarrow\quad 餘額按20\%課徵基本稅額

所以正確組合為「750 萬元、20%」。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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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關遺產及贈與稅稅率結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遺產稅、贈與稅之「累進稅率」及課稅級距。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公告金額為準:

稅目第1級第2級第3級
遺產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10%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15%超過1億1,242萬元:20%
贈與稅贈與淨額2,810.5萬元以下:10%超過2,810.5萬元至5,621萬元:15%超過5,621萬元:20%

遺產稅及贈與稅均採三級累進稅率,稅率分別為10%、15%、20%。所謂累進稅率,是指超過某一級距時,僅超過部分適用較高稅率,而不是全部課稅所得一次適用最高稅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與級距辨識題,最快的判斷方法是分別記住:

  • 遺產稅第一級上限:5,621萬元。
  • 贈與稅第一級上限:遺產稅第一級上限的一半,即2,810.5萬元。
  • 贈與稅第二級上限:5,621萬元;超過該金額部分適用20%。

因此,逐一核對各選項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遺產稅及贈與稅均為三級累進稅率,稅率結構均為:

10%、15%、20%10\%、15\%、20\%

因此,遺產稅與贈與稅均有三個課稅級距,本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民國115年遺產稅第一級課稅級距為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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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或贈與上市或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其財產價值之估價,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有價證券財產價值」的估價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遺產或贈與財產原則上按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的時價計算。不同類型股票的估價方式如下:

  • 上市、上櫃股票:原則上按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的交易價格估定。
  • 當日無買賣價格:按該日前最後一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
  • 興櫃股票:依規定以交易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並非以公司股票收盤價為原則。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通常依公司資產淨值等方式估定,不能將此方法直接套用於上市股票。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股票市場分類」及「估價基準」判斷:

  1. 先確認標的是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
  2. 再判斷估價日是否有交易價格。
  3. 若當日無交易價格,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改採前一個有交易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
  4. 將各選項所寫的估價方式與法規逐一比對。

因此,題目中特別出現「繼承開始日當日無買賣價格」及「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的敘述,正是對應法規中的補充估價規則。

選項分析

(A) 上市股票以繼承開始日公司資產淨值估定。

錯誤。

公司資產淨值主要是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估價時的重要依據。上市股票已有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原則上應依繼承開始日的交易價格估定,不能直接以公司資產淨值取代。

因此,本選項混淆了上市股票與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估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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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多久內申報遺產稅?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期限,最長為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及展延期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 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原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期申報期間 最長為 3 個月。

因此,本題應記憶為:

申報期限:6個月申報期限:6個月 展延期限:最長3個月展延期限:最長3個月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時間點:

  1.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多久內申報遺產稅」:法定申報期限為 6 個月。
  2. 「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最長為多久」:法定最長展延期間為 3 個月。

組合後為:

6個月;3個月6\text{個月;}3\text{個月}

所以選擇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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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贈與稅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贈與稅的:

  1. 納稅義務人。
  2. 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時點。
  3. 土地贈與的估價標準。
  4. 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的適用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判斷題,應依序確認:

  • 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 贈與財產應以何時的價值計算;
  • 土地應依何種價格估價;
  • 親屬間買賣是否一律視為贈與。

其中最容易誤判的是選項 D。法律並非規定「三親等以內親屬間的所有財產買賣」均當然視為贈與,而是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列特定親屬關係及法定要件,不能僅以「三親等以內」概括認定。


選項分析

(A)正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

因此,財產由贈與人無償移轉給他人時,原則上由贈與人負擔申報及繳納贈與稅義務。受贈人並非一般情形下的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僅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可能由受贈人負擔相關義務。

所以,A 的「原則上」用語正確。


(B)正確

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原則上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

其基本概念為:

贈與財產價值=贈與時之時價贈與財產價值=贈與時之時價

贈與稅是針對財產無償移轉所課徵的租稅,因此應以財產在贈與發生時的價值計算,而非以贈與人取得該財產時的成本,亦非以受贈人日後出售時的價格計算。

所以,B 正確。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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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申報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申報期限、申報義務及申報機關之規定。判斷重點如下:

  1.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即負有遺產稅申報義務。
  2. 即使經計算後無應納遺產稅額,仍應辦理申報。
  3. 申報期限原則上為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並非 1 年。
  4. 申報機關依被繼承人之身分及居住情形決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文字判斷題,應依序檢查各選項的三項要素:

  • 是否負有申報義務;
  • 申報期限為何;
  • 應向哪一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其中最容易判斷的是申報期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延期以 3 個月為限。因此,將期限寫成「一年」即與法定期限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即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是否實際產生應納稅額,必須經過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及其他依法減除項目的計算後才能確定。

因此,即使最後計算結果為零稅額,仍不能因此免除申報義務,仍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辦理申報。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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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法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申報配偶差額分配請求者,須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幾年內給付財產與生存配偶,否則會被追繳稅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並涉及《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及相關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原則上由雙方平均分配。配偶死亡時,生存配偶得主張此項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法主張該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以降低遺產稅課稅基礎。

但此項扣除具有附條件性: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將財產給付生存配偶,否則稽徵機關會追繳因扣除而少繳的稅款。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兩個關鍵:

  1. 扣除項目: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 起算點及期間:自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於一年內給付財產與生存配偶。

法律效果可整理如下:

已申報扣除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一年內完成給付⟶維持原扣除\text{已申報扣除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 \longrightarrow \text{一年內完成給付} \longrightarrow \text{維持原扣除}

若逾期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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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及相關規定中「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地價稅率」的要件、申請期限,以及土地移轉後是否須重新申請。

自用住宅用地的基本要件包括: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房屋供自住使用,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僅能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
  4.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優惠稅率課徵,通常為一般用地稅率的十分之一。

本題另考「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後,原有優惠稅率是否當然繼續適用」。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時,應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不能僅因原土地曾經適用優惠稅率,即當然延續。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三個重點:

  • 是否受「一處」限制;
  • 是否須於開徵前申請;
  • 土地因繼承或買賣移轉後,是否須重新申請。

其中最容易誤判的是繼承移轉。繼承雖然不是一般買賣,但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原所有權人的申請資格並不當然移轉給繼承人,因此仍須重新申請。

選項分析

(A)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一處適用。

正確。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具有家庭戶籍及居住優惠性質,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原則上只能有一處適用優惠稅率。

因此,若同一家庭在多處持有住宅土地,不是每一處都可以同時主張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B)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而移轉,不需重新申請。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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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課稅之條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所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包括「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
  2. 房地合一所得稅:所得稅法所定自住房地優惠,重點在於持有、設籍居住及使用狀態。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優惠的主要條件為: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屋設籍;
  • 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
  • 出售前 6 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符合其他自住房地相關限制。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則著重於出售前 1 年內的自用狀態;一生一屋優惠則要求持有及設籍居住期間達 6 年。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是分辨不同租稅優惠所要求的期間:

優惠類型重要期間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出售前 1 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持有並設籍居住連續滿 6 年
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優惠出售前 6 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且設籍居住滿 6 年

因此,只要逐項核對選項所寫的「1 年、5 年、6 年」,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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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下列何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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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關於「信託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特別規定。

一般而言,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成為信託財產後,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因此,本題應直接適用信託土地的特別規定,而非僅依一般土地所有權人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步驟如下:

  1. 題目指出土地「為信託財產」。
  2. 題目又指出目前仍在「信託關係存續中」。
  3.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明定為受託人。
  4. 因此選擇「受託人」。

此處的關鍵在於,題目不是單純問一般土地的納稅義務人,而是特別指定「信託財產」。一旦符合信託土地的要件,即適用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錯誤。

委託人是將財產交付信託的人,通常是信託財產的原所有人,但在信託關係成立並存續期間,土地稅法已特別指定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委託人不是本題所問的納稅義務人。

(B) 受託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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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徵收及繳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的三個日期及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申請規定:

  1. 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 8 月 31 日。
  2. 特別稅率申請期限: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
  3. 地價稅繳納期間:每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實務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日期辨識題,直接依序整理《土地稅法》第 40 條、第 41 條及地價稅實務開徵期間:

  • 看到「納稅義務基準日」,聯想到 8 月 31 日。
  • 看到「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申請」,聯想到 開徵 40 日前。
  • 看到「前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聯想到 以後年度免再申請。
  • 看到「地價稅繳納期間」,應記為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因此,將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列為繳納期間的選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正確

《土地稅法》第 40 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在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即使土地所有權人在年度中僅持有土地一段期間,仍以 8 月 31 日的登記狀態判斷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因此,A 選項正確。

(B)正確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等特別稅率要件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 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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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係以土地漲價總數額倍數為基礎而實施之累進稅率,試問現行土地增值稅稅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定土地增值稅的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不是單一固定稅率,而是依「土地漲價總數額」相對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的倍數,分級適用累進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稅率如下:

  • 土地漲價總數額未達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100%者:20%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100%,未達200%者:30%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200%者:40%

其判斷基礎可表示為:

漲價倍數=土地漲價總數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text{漲價倍數} = \frac{\text{土地漲價總數額}} {\text{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因此,土地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20%、30%、40%。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實際金額計算,只要直接回憶《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的三級累進稅率即可。

記憶順序為:

20%→30%→40%20\% \rightarrow 30\% \rightarrow 40\%

土地漲價幅度越大,所適用的稅率越高,符合量能課稅及累進課稅精神。因此選項中同時具備20%、30%、40%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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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房屋稅 2.0 課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房屋稅 2.0」實施後的四個重要日期:

  1. 施行日期
  2. 課稅期間
  3. 徵收期間
  4. 納稅義務基準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房屋稅 2.0 自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房屋稅採按年徵收,但「課稅期間」、「徵收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各有不同,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日期逐一核對法」即可:

  • 先確認房屋稅 2.0 的施行日。
  • 再區分課稅期間與實際繳納期間。
  • 最後確認納稅義務基準日是在 2 月底或 3 月底。

房屋稅 2.0 的日期整理如下:

項目規定
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課稅期間上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
徵收期間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 2 月末日

因此,將各選項與上表逐一比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施行日期:113 年 7 月 1 日起。

正確。

房屋稅 2.0 相關修法自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因此,本選項所載施行日期正確。

(B) 課稅期間:上一年 7 月 1 日起至當年 6 月 30 日止。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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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在多少金額以下、全國合計以幾戶為限,免徵房屋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定的「低價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自然人持有的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免徵房屋稅:

  1. 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2. 全國合計以 3 戶為限。

因此,本題關鍵數字為「10 萬元」及「3 戶」。

解題方法

直接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分別判斷免徵標準的「房屋現值金額」及「全國戶數上限」:

免徵條件=現值 10 萬元以下+全國合計 3 戶為限\text{免徵條件} = \text{現值 10 萬元以下} + \text{全國合計 3 戶為限}

題目所問的兩項數字正好是:

10萬元,3戶10\text{萬元},\quad 3\text{戶}

故選擇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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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該委員會由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組成。試問委員會成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比例為何?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比例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機關,以及「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成員組成比例。

依民國 115 年命題當時之規定:

  1.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2. 委員會由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
  3. 專家學者及民間代表合計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4.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因此,本題兩個比例分別為:

12、13\frac{1}{2}、\frac{1}{3}

解題方法

將題目所問的兩項比例分開判斷:

第一,專家學者及民間代表的比例:

專家學者及民間代表人數委員總數≥12\frac{\text{專家學者及民間代表人數}}{\text{委員總數}} \geq \frac{1}{2}

第二,性別比例: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委員總數≥13\frac{\text{任一性別委員人數}}{\text{委員總數}} \geq \frac{1}{3}

合併後即為:

12、13\frac{1}{2}、\frac{1}{3}

故選擇 (B)。

選項分析

(A) 12\frac{1}{2}、12\frac{1}{2}: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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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依使用用途按不同稅率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所定房屋稅稅率,以及房屋同時供不同用途使用時,應如何適用稅率。

房屋稅基本計算公式為:

房屋稅=房屋現值×適用稅率房屋稅=房屋現值 \times 適用稅率

房屋用途不同,適用稅率亦不同,主要包括:

  • 自住住家用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1.2%1.2\%
  • 營業用非住家:3%3\% 至 5%5\%
  • 人民團體使用之非住家:1.5%1.5\% 至 2.5%2.5\%

若同一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不是全部面積一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各選項所述用途,逐一對照《房屋稅條例》的稅率規定,再檢查混合使用房屋是否應分別課稅。

判斷重點如下:

  1. 稅率是否符合房屋用途。
  2. 稅率是固定稅率或法定上下限。
  3. 混合使用時,是否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稅率。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稅稅率為房屋現值的 1.2%1.2\%。

因此:

房屋稅=房屋現值×1.2%房屋稅=房屋現值 \times 1.2\%

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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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境外電商業者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為若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電商業者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時,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境外電商業者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消費者,應辦理營業稅申報,適用營業稅率為 5%。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境外電商營業稅稅率,可依下列步驟:

  1. 先確認交易性質:境外電商提供的是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影音、遊戲服務、軟體使用、雲端服務或其他數位內容。
  2. 再確認消費者所在地:若電子勞務提供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屬我國營業稅課徵範圍。
  3. 最後判斷稅率:境外電商業者適用一般營業稅稅率,即 5%。

應納營業稅可概括表示為:

應納營業稅=銷售額×5%應納營業稅=銷售額 \times 5\%

因此,本題應選擇 5%。

選項分析

(A) 0%:錯誤

0%為零稅率,主要適用於出口貨物或與出口有關的特定交易。零稅率交易雖然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銷項稅額按 0%0\% 計算,並非境外電商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消費者的通常稅率。

本題是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消費市場提供電子勞務,不屬於一般所稱的出口零稅率交易,因此不適用 0%。

(B) 5%: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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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進項稅額,何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進項稅額扣抵的限制。營業人計算應納營業稅的基本公式為:

應納營業稅額=銷項稅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應納營業稅額=銷項稅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特定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其中包括:

  1. 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所取得的進項稅額。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
  3. 交際應酬用貨物或勞務。
  4. 酬勞員工個人所用的貨物或勞務。
  5. 自用乘人小汽車。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項目,並特別注意兩類例外:

  • 專營免稅業務者,因沒有應課營業稅的銷項稅額,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貨物雖屬汽車或贈品,但若係供本業、附屬業務、銷售或促銷使用,通常不當然屬於不得扣抵項目。

選項分析

(A) 專營營業人購入免稅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稅額。正確

「專營營業人」係指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本選項所稱購入免稅貨物或勞務,係指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理由在於專營免稅業務者本身沒有應課徵營業稅的銷項稅額,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即無從抵銷,因此不得扣抵。

(B) 專營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之物品。錯誤

營業人因促銷本業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附贈物品給客戶,該附贈行為與營業活動具有直接關聯,屬於促進銷售的業務支出,並非私人消費、交際應酬或員工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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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溢付營業稅額,何者不得申請退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溢付營業稅退還」的法定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營業人發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形成溢付營業稅,但並非所有溢付稅額均可申請退還,必須符合第 39 條所列情形。

營業稅基本計算如下: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即產生溢付營業稅額。一般情形下,溢付稅額係留抵下期;只有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事由,才得申請退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規定的退還事由:

  1.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
  2.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並申請註銷登記而溢付。
  3.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

題目詢問「不得申請退還」者,因此只要找出不在上述法定範圍內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正確。營業人購置機器設備、廠房等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能較高,因而形成溢付營業稅。依第 39 條規定,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得申請退還。

因此,A 並非本題答案。

(B)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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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幾倍之罰鍰?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若干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且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者,適用該法第52條:

  1. 就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營業稅,補繳稅款。
  2. 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3. 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其中,「5倍以下」是罰鍰倍數的上限,並非一律固定處5倍;實際處罰仍須依個案情節裁量。

解題方法

題幹提供兩項關鍵事實:

  •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
  • 「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

這正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的適用要件,因此直接記憶該條的兩個數字即可:

罰鍰上限=所漏稅額×5罰鍰上限=所漏稅額\times 5

但罰鍰另有金額上限:

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所以本題應選「5倍以下,100萬元」。

須注意,題目所問的是「罰鍰」的倍數及最高金額,不是漏稅額、補繳稅款與罰鍰合計後的最高金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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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銷售貨物」與「銷售勞務」的定義,以及法律明文規定的「視為銷售貨物」情形。

依同法第 1 條,營業稅課徵範圍包括: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 進口貨物。

同法第 3 條對銷售貨物、銷售勞務及視為銷售貨物設有具體規定。其中,銷售勞務的定義明文排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

  1. 一般銷售貨物;
  2. 法律明定「視為銷售貨物」;
  3. 一般銷售勞務;
  4. 法律明文排除於銷售勞務之外。

前三個選項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所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貨物;D 選項則是同條對銷售勞務的明文排除,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者

錯誤。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若移轉他人,包括以貨物抵償債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

其法律效果是即使沒有通常的買賣交易,仍為避免營業人藉解散、歇業等方式規避營業稅,法律特別將剩餘貨物的移轉列入營業稅課徵範圍。

因此,A 屬於視為銷售貨物,並非答案。

(B)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錯誤。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委託人購買貨物,再將貨物交付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視為營業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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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多少元,需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於「境外電子勞務業者」的稅籍登記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 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 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

即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本題並非考營業稅稅率,也不是計算應納稅額,而是直接辨認法定稅籍登記門檻。

解題方法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境外電子勞務業者的特別規定,判斷條件如下:

境外業者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60萬元\text{境外業者無固定營業場所} +\text{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text{年銷售額超過60萬元}

符合上述三項條件時,即須申請稅籍登記。

題目已明確給定前兩項條件,因此只須找出法定年銷售額門檻:

年銷售額>600,000元\text{年銷售額}>600,000\text{元}

所以正確答案為新臺幣 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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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多少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之金額。依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

  • 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新臺幣 10 萬元。
  • 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新臺幣 5 萬元。

所謂起徵點,是指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達到一定標準時,開始發生營業稅課徵問題。判斷時須先區分營業人主要從事的是「銷售貨物」或「銷售勞務」,再套用相對應的金額。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定營業型態及適用時間:

  1. 買賣業等屬於「銷售貨物」業別,適用每月銷售額 10 萬元。
  2. 裝潢業等屬於「銷售勞務」業別,適用每月銷售額 5 萬元。
  3. 將兩項金額依題目順序排列,即為「10 萬元、5 萬元」。

因此:

銷售貨物起徵點=100,000元\text{銷售貨物起徵點}=100,000\text{元} 銷售勞務起徵點=50,000元\text{銷售勞務起徵點}=50,000\text{元}

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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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營業稅稅率,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 5%,最高不得超過 10%;其徵收率,由誰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營業稅稅率及徵收率之權限分配。

依該法規定:

營業稅稅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 5%5\%,最高不得超過 $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法律先訂定營業稅率的上下限,再授權行政院於法定範圍內決定實際徵收率。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關鍵在於辨認「誰定徵收率」。

法律規定的權限分工如下:

  1. 立法院以法律訂定營業稅率的法定範圍,即最低 5%5\%、最高 10%10\%。
  2. 在該法定範圍內,實際徵收率由行政院決定。
  3. 財政部及經濟部均不是本條所指定的徵收率決定機關。

因此,題目詢問「其徵收率,由誰定之」,應直接選擇行政院。

選項分析

  • (A) 立法院:錯誤。 立法院負責制定法律,包含規定營業稅率不得低於 5%5\%、不得高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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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營業稅課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所採的特種營業稅率。

一般營業人原則上採加值型營業稅,按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但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等金融業,對於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法律另定特別稅率,並非一律適用一般加值型營業稅計算方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金融業營業稅率逐項核對:

  • 保險業再保費收入:1%1\%
  • 證券業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2%2\%
  •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5%5\%
  • 銀行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特別稅率,並非得自由選擇改按加值型營業稅納稅

因此,宣稱銀行業得選擇按加值型營業稅納稅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其營業稅稅率為 1%。

正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保險業再保費收入設有特別規定,營業稅稅率為 1%1\%。

再保險與一般保險業務不同,法律另訂較低稅率,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B) 證券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其營業稅稅率為 2%。

正確。

證券業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適用特別營業稅率 2%2\%,不是一般營業人通常適用的加值型營業稅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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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有關營業稅報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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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不同類型營業人的申報、查定及繳納期間,必須區分:

  1. 一般營業人:採自行申報,原則上每二個月為一期。
  2.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稅額,再填發繳款書。
  3. 主管稽徵機關對營業人申報資料的核定期限。

以下以民國115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能只看「每幾個月」的期間,必須先判斷營業人的課稅方式:

  • 一般營業人是「自行申報」。
  •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是由稽徵機關「查定後通知繳納」。
  • 典當業與特種飲食業雖同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但繳納期間並不相同。

其中最重要的陷阱是:典當業按季繳納,特種飲食業則不是每三個月繳納一次,而是按月繳納。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一般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前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所謂「不論有無銷售額」,是指即使當期沒有銷售額,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不能因為沒有營業收入就完全不申報。

因此,A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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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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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所規定各類應稅貨物的課稅方式,區分為:

  • 從量稅:按貨物的數量、重量或容量課稅。計算概念為 應納貨物稅=課稅數量×單位稅額應納貨物稅=課稅數量\times 單位稅額
  • 從價稅:按貨物價格的一定百分比課稅。計算概念為 應納貨物稅=課稅價格×稅率應納貨物稅=課稅價格\times 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貨物稅條例》及其稅率規定為準,各類貨物的課稅方式如下:

貨物類別課稅方式
油氣類從量稅
水泥類從量稅
電器類,包括冷暖氣機從價稅
車輛類從價稅

因此,只要掌握「水泥是按重量等數量課稅,而非按價格比例課稅」,即可判斷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貨物稅條例》所規定的課稅方式:

  1. 油氣類是否採從量稅。
  2. 水泥是否採從價稅。
  3. 冷暖氣機是否採從價稅。
  4. 車輛類是否採從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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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 規定,自 106 年 1 月 28 日起至 119 年 12 月 31 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多少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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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 對於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所提供的貨物稅優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自民國 106 年 1 月 28 日起至民國 119 年 12 月 31 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應徵之貨物稅。
  • 其中,電動小客車的免徵優惠設有上限。
  • 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 140 萬元」計算所得的貨物稅為限。
  • 完稅價格超過 140 萬元的部分,不予免徵。

因此,本題的關鍵數字是「140 萬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不需要計算實際貨物稅金額,只要辨認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的計算上限即可。

法條限制可表示為:

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上限=完稅價格 140 萬元所計算之貨物稅\text{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上限} = \text{完稅價格 140 萬元所計算之貨物稅}

若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不超過 140 萬元,符合規定者,其應徵貨物稅可全額免徵;若完稅價格超過 140 萬元,超過 140 萬元部分所計算的貨物稅,不在免徵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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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下列應稅貨物何者不得免徵貨物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所定免徵貨物稅的情形,關鍵在於辨識免稅要件是否完整。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貨物稅具有下列免稅類型:

  1. 運銷國外的貨物。
  2. 參加展覽且不出售的貨物。
  3.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的貨物。
  4.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原料的貨物。

本題的陷阱在於選項 D 將法條中的「另一應稅貨物」改為「另一免稅貨物」,已不符合免稅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貨物稅條例所列免稅事由:

  • 若選項內容完整符合免稅規定,即為「可以免徵」。
  • 若選項更換法條中的關鍵要件,例如將「應稅貨物」改成「免稅貨物」,即不屬於法定免稅範圍。
  • 題目問「何者不得免徵」,因此要找出不符合免稅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運銷國外者

正確。貨物運銷國外,屬於貨物稅條例所定免徵貨物稅的情形。其目的在於避免我國貨物出口時,同時負擔我國內國產貨物稅,維持出口貨物的價格競爭力。

因此,A 所述貨物得免徵貨物稅。

(B)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正確。貨物供參加展覽使用,且展覽期間不出售,符合免稅規定。

本選項有兩個要件:

  1. 貨物係供參加展覽。
  2. 展覽期間不得出售。

若僅供展覽但實際出售,便可能不符合免稅條件;本題已明確表示「並不出售」,因此可以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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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規定,所得稅總收入多少比例,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所規定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來源及分配比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總收入中,應提撥 11%,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其計算概念為:

所得稅總收入×11%=中央統籌分配之所得稅收入所得稅總收入 \times 11\% = 中央統籌分配之所得稅收入

解題方法

遇到《財政收支劃分法》比例題,應直接記憶各稅目所對應的法定比例。本題關鍵字為「所得稅總收入」及「中央統籌分配」,對應第 8 條的 11% 規定。

因此:

所得稅總收入之統籌分配比例=11%\text{所得稅總收入之統籌分配比例}=11\%

故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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