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法院管轄區域劃分之法定權責機關。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院組織法》第 7 條與第 31 條規定,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土地管轄區域劃分或變更,係由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院」定之(現行法規範亦同,條文未有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司法行政權責歸屬」的基本法規題,切入點如下:
- 區分權力分立與組織體系:普通法院體系隸屬於司法院監督管轄;檢察體系則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各級法院的管轄區域劃分屬於最高司法行政權的行使範疇。
- 掌握明文法條依據:
- 依《法院組織法》第 7 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 依《法院組織法》第 31 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 兩者均明文委由「司法院」以法規命令發布(即《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表》),故直接對應即可得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務部隸屬於行政院,為檢察行政、矯正、司法保護等法務行政之中央主管機關。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屬司法權範疇,法務部無權定之。
第 2 題2 分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其暫代期間不得逾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高等法院法官暫代職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暫代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項關鍵條件:「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以及「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這正是《法院組織法》所定的暫代情形,再直接比對法條所定期限:不得逾 6 個月。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應如何充審判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合議審判中「審判長」的決定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第 2 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庭長未設置或有事故時,由庭員中資深者充任,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任。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是合議審判,再找庭長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的法定遞補順序:先比較庭員資歷,資歷相同時再比較年齡。依此即可選出符合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未合於法院組織法所定,所為之審判,其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院內部的「事務分配」或「代理次序」違反法定規範時,是否會影響法官所為裁判的效力。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及審判組織的組成與運作;然而,法院內部將案件分配給法官,或安排法官代理的規定,違反時不當然使已作成的裁判失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官方答案為準: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不合規定,所為審判仍屬有效。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指的是「法院或審判組織本身不合法」,還是「法院內部事務分配、代理次序有瑕疵」。題幹明確指向後者。依本題所採命題見解,這種內部分配或代理程序的違反,不會使裁判當然無效,也不因此直接構成再審理由;因此應選「仍屬有效」。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地方法院所得設之法庭?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法院法庭之組織體系與設置依據」,核心在於掌握普通法院與各專門審判機關之管轄權界線,以及地方法院內部依法所得設置之各類法庭。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涉及《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審級體系與審判權劃分」作為切入點:
- 辨別地方法院之法庭類型:依《法院組織法》及相關特別訴訟法,地方法院本屬第一審普通法院,依法得設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簡易庭、刑事強制處分庭,以及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實施後所增設之行政訴訟庭。
- 排除非屬普通法院審判權事項:公務員之違法失職懲戒案件,憲政體制上專屬於司法院所屬專責懲戒機關管轄,並非地方法院所得審理之事務,故地方法院絕無可能設置相應之懲戒法庭。
選項分析
-
(A) 簡易庭:錯誤(地方法院所得設置) 依《法院組織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廣大或因其他需要,得分設簡易庭,辦理民刑事簡易案件及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故簡易庭為地方法院法定得設之法庭。
-
(B) 行政訴訟庭:錯誤(依命題當年法規,地方法院所得設置)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訴訟法》第 3 條之 1 規定,地方法院設「行政訴訟庭」,管轄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因此在 107 年命題時,行政訴訟庭為地方法院所得設之法庭。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最高法院管轄事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規定的最高法院管轄事件,並要區分「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與「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56 條,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包括: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的案件、非常上訴案件,以及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的民事、刑事案件,依法定審級上訴時,也由最高法院審理。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列事件是否屬最高法院管轄,關鍵是判決的審級: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上訴,才符合最高法院通常的第三審管轄;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上訴,則不屬於選項所述的最高法院管轄事件。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由下列何法院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特定重大刑事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的特別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院組織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的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列出的罪名,再確認詢問的是「刑事第一審」管轄。一般刑事案件多由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但本題屬法律特別列出的案件,應依《法院組織法》的特別管轄規定,由高等法院審理。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地方法院管轄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之審判事務,係屬下列何種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院組織法上的審級管轄」。審級管轄是依案件所處的審判階段,分配由哪一級法院審理,例如第一審由地方法院審理,第二審、第三審則依法律規定由上級法院審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院組織法》第 3 條,地方法院管轄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高等法院管轄民事、刑事第二審案件及法律規定的第一審案件;最高法院管轄民事、刑事第三審案件。題幹指出地方法院審理的是「第一審」案件,關鍵就在案件的審級。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種「管轄」,再抓題幹中的識別詞:
- 「地方法院」說明由哪一級法院受理。
- 「第一審」直接指出案件所處的審級。
因此,本題是在問依審判階段分配法院的管轄,屬於審級管轄。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輔助機關並非於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有設置?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院組織法》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各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輔助業務單位與一般行政幕僚機關之組織編制差異。
- 一般行政幕僚單位:依《法院組織法》第 25 條(地方法院)、第 54 條(高等法院)、第 74 條(最高法院)規定,各級法院均設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司法事務輔助單位(觀護人室):依《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規定,僅「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依法均未設有觀護人室。(現行法關於各級法院人事、會計、資訊室之設置及觀護人室僅設於地方法院之架構,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可由「法條明文對照」與「法院審級職能」雙向切入:
- 法規條文對照法: 比對《法院組織法》地方法院編、高等法院編及最高法院編之組織條文,人事室、會計室與資訊室均明定於各級法院的組織條文中;而「觀護人室」僅明定於地方法院編第 18 條第 1 項,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並未列入編制。
- 審級職能推導法: 觀護人職司成人刑罰之保護管束或轉介處遇、案件調查等實體輔助業務,屬於第一線事實審及裁判執行監督之範疇。高等法院(覆審審級)及最高法院(法律審)並無直接派任觀護人執行實地輔導與保護管束之業務需要,因此無設置觀護人室之實益與法源依據。
第 10 題2 分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應由何機關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第 2 項: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題目問的是決定各地方法院適用類別的機關,法條已直接明定為司法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現行仍為由司法院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第 2 項,即可判斷訂定機關。題目問的是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適用哪一類及類別如何變更,不是由個別法院自行決定,也不是由上級法院統一決定。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單位或職務,何者僅於地方法院有此設置,高等法院則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法院的組織設置,判斷哪些單位或職務只設於地方法院,而高等法院沒有。作答時要依《法院組織法》分別比對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組織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提存所;高等法院的組織規定則未設提存所。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選項是否同時見於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組織規定:
- 兩級法院都設置:不能選。
- 僅地方法院設置: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通譯:錯誤。 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高等法院也設有通譯職務。因此通譯並非僅地方法院有。
第 12 題2 分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開臨時庭,並不包含下列何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於必要時,得否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關鍵在於不同法院的臨時開庭規定,分別見於《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因此,最高法院不在此範圍內。
-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1 條第 1 項另規定,智慧財產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
現行法已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已改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相關臨時開庭規定現見於該法第 30 條。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並不包含」:題目要找的是沒有臨時開庭權限規定的法院。再逐一對照法條:
- 依《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得臨時開庭。
- 最高法院屬最高審級,不在「高等法院以下」的範圍內。
- 智慧財產法院雖非《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列出的法院,但其組織法另有臨時開庭規定。
第 13 題2 分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法院組織法》中「檢察事務官」之法定職掌,並考查考生能否精確區辨「事務官(檢察事務官)」與「幕僚助理(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在法定職務權限上的根本差異。
涉及法條依據:
-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第 1 項(檢察事務官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 《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檢察官之職權): 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
- 《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法官助理之職掌): 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務。
現行法已修正:立法院於民國 113 年修正《法院組織法》(增訂第 66 條之 5),正式將「檢察官助理」之職掌法制化,明定其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法規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職權歸屬題,切入點為「法條列舉內容對照」與「人員角色屬性定位」:
- 核對法條列舉:檢察事務官之職掌在《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第 1 項採列舉與概括(準用第 60 條)規定,僅有三款。
- 屬性區分:
- 檢察事務官:定位為偵查輔助核心,處理第一項前二款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之「司法警察官」,具有強制處分與直接詢問實體人犯的執法權限。
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檢察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官的職權行使方式,以及檢察機關內部的指揮監督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指揮監督檢察官之事務,得親自處理;第 63 條之 1 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第 64 條則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條的明文用語。這題的關鍵在於三個容易混淆的表述:指揮監督時能否親自處理、檢察總長指揮監督的範圍,以及檢察官對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明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指揮監督檢察官之事務,得親自處理。「不得親自處理」與法條規定相反。
第 15 題2 分
關於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之 1 所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範圍、委員人數、決議程序及選任委員任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 17 人;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審議決議須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選任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人數、職權範圍、決議生效程序與任期:
- 先用法條確認委員會的法定組成及人數。
- 再核對審議事項是否完整符合條文。
- 最後檢查決議是否須經法務部部長核定,以及選任委員的任期和連任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定委員人數為 17 人,不是 15 人。
第 16 題2 分
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下列何者辦理其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職務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由誰辦理民事執行處事務」,再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法條列明法官與司法事務官;四個選項中,只有司法事務官符合,因此選擇(C)。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得設何單位,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民國 107 年考試當時之《法院組織法》關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內部組織職掌之規定。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置科長一人,由檢察官兼任;科員若干人,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或由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薦任或委任人員調充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切入點為題幹所列之關鍵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與「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 審視機關層級: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層級之專門單位。
- 比對職掌事項:掌管業務為「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監督。
- 法條直接對應: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76 條明文,該專責單位名稱即為「所務科」。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執行科掌理者為裁判確定後之各項執行事項(例如罰金繳納、有期徒刑發交執行、假釋出獄考核等),並非掌理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監督事務。
- (B) 正確:
第 18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官助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定法官助理的遴用方式、工作內容,以及律師執業年資的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法官助理是協助法官處理案件事務的人員,並非法官,也不因具有律師資格而成為法官。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法官助理期間,依法得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官助理的法定身分與工作範圍,並特別辨別「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並非相同概念;再確認律師資格者擔任法官助理期間,能否計入律師執業年資。依命題當年規定,只有選項(C)正確。
選項分析
- (A)錯誤。候補法官仍是法官制度中的人員,與法院遴用的法官助理身分不同。法院不能以業務需要為由,將候補法官調任為法官助理。
- (B)錯誤。法官助理依法遴用,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第 19 題2 分
檢察事務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事務,下列何者非其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事務官的職務範圍,以及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之間的指揮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協助檢察官處理法定事務,包括實施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詢問證人或鑑定人,以及其他法定事項。
但「聲請羈押被告」是檢察官的職權: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時,應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是否羈押。檢察事務官雖受檢察官指揮協助辦案,並不因此取得向法院聲請羈押的職權。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分成兩類:一類是檢察事務官可依檢察官指揮協助執行的偵查、調查或強制處分事務;另一類是檢察官依法向法院提出的程序聲請。再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的職務範圍,即可判斷哪個選項不屬於檢察事務官職權。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關於最高法院院長之任用,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50 條對最高法院院長任用方式及身分的規定。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條文:「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其中,「特任」是任用方式;「並任法官」表示院長同時具有法官身分。命題當年法條內容與現行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抓住第 50 條的兩個關鍵詞:「特任」與「並任法官」,再與選項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由法官兼任」並非法條用語,也與「並任法官」所表達的身分不同。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地方法院法警管理辦法,應由何機關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相同)。核心在於測驗《法院組織法》中關於「法警管理辦法」之授權訂定主體,以及中央法規命令訂定權限之「主會同關係」。
- 法條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法警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法制原理:法規命令之發布若涉及跨院職權,名稱在前之機關為主辦機關,在後者為會同機關。法院法警配置於司法院所轄各級法院,管理主體為司法院;而法警執行之提解人犯、值庭、安全維護等勤務,涉及警政與矯正體系(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矯正署)之協同合作,故由「司法院」擔任主辦機關,「會同行政院」訂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制邏輯題,解題切入步驟如下:
- 第一步:鎖定主辦機關(前者) 題目考查「地方法院法警」,法警編制隸屬於司法機關,其監督主體為司法院,訂定管理辦法必然由主政之「司法院」發動,因此主辦機關在前,必為「司法院」。據此可直接刪除由行政院主導的選項 (A) 與 (D)。
- 第二步:判斷會同機關(後者) 法警的日常業務涉及提解人犯、搜索扣押之戒護等司法警察性質任務,實務運作必須與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看守所、監獄)及內政部警政署密切銜接,並非單純公務人員考選銓敘問題(非考試院職權),故法條明文由「行政院」會同辦理,排除選項 (B)。
- 第三步:綜合比對 確認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第 3 項明文之「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選定 (C)。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務並非司法事務官所得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事務官的法定職掌,以及哪些司法事務屬於其辦理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司法事務官得辦理民事、家事、公證及強制執行等事務;但法律明定須由法官處理的事項,仍由法官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屬司法事務官可辦理的程序或事件。關鍵在於區分一般程序事務與涉及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提、管收會直接限制人身自由,不屬司法事務官得辦理的強制執行事件。
選項分析
(A) 返還擔保金事件:錯誤選項。 返還擔保金屬民事程序事項,屬司法事務官得辦理的範圍,因此不能選。
第 23 題2 分
關於法庭活動人員在法庭執行職務時,穿著制服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人員在法庭執行職務時的服制服義務,以及制服的顏色與鑲邊規定。法源為《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及《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規定,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亦同。服制規則所規範的制服人員包括上述人員,並未把通譯、庭務員或公證人列入。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所稱人員是否屬於法定服制規範對象,再核對制服顏色與鑲邊顏色。即使制服的基本顏色和鑲邊寬度看似正確,只要鑲邊顏色或人員身分不符,選項仍錯。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關於地方法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地方法院內部組織及人員職掌的規定。判斷關鍵是辨明地方法院的「書記處」與其他法院層級所使用的「書記廳」名稱,並核對各職務及辦事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即可。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選項 A 把「書記處」寫成「書記廳」,因此機關名稱錯誤。其餘選項所述內容,與地方法院組織及職掌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上互助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維持相同規範)。 本題測驗《法院組織法》第十章「司法上之互助」之核心條文——第 109 條之法定人員列舉範圍。
《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 「司法上互助,受託法院於其必要之範圍內,得使書記官、執達員、觀護人或法警行其職權。」
各級法院間因地理轄區限制或公務處理之必要,得互相囑託代為調查、送達、訊問、勘驗或執行保護管束等司法事務。法律為確保國家公權力行使之適法性與權限明確性,對於受託法院於必要範圍內得派充行使該受託職權之輔助人員,採取明文窮盡列舉。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條純粹記憶題,解題切入點為《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明文規範之輔助人員主體:
- 鎖定法條關鍵主體:檢視條文所列得行使受託職權之公務員,法定僅限四類人員:
- 書記官
- 執達員
- 觀護人
- 法警
- 比對選項:將四個選項逐一與上述法定名單核對,未列名於該條文者,即非屬該條法定互助職權行使之範圍。
選項分析
- (A) 觀護人:錯誤(屬於互助範圍)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規定,受託法院於必要範圍內得使「觀護人」行其職權。實務上常發生囑託他法院觀護人代為執行保護管束、訪視調查等事項,觀護人為法定受託行使職權之公務員。
- (B) 法警:錯誤(屬於互助範圍)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規定,受託法院於必要範圍內得使「法警」行其職權。
第 26 題2 分
關於司法行政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各級法院行政監督的層級與範圍。司法行政監督是法院內部行政事務的監督,應依法律列明的監督關係判斷;不能只因法院名稱或審級相近,就推定彼此具有監督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規定:
- 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 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並監督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及其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司法行政監督」,再逐一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的監督主體與對象。關鍵在於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監督規定不同:第 110 條列出司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及地方法院院長,並未將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列為監督所屬普通法院的監督者。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關於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所得為之處分或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司法行政監督的權限,以及監督長官可以對受監督人員採取哪些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分別列出職務命令、警告,以及情節較重或受警告仍不改正時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條文並未授權監督長官直接命令受監督人員停止職務或免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處分種類即可:凡與「職務上命令」「警告」「移送懲戒」相符者,均有法源依據;若選項寫成監督長官可直接作成停止職務或免職處分,便超出題目所問的監督處分權限。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民國 107 年《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受監督人員如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情事,且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仍不改正,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論有無旁聽證,應禁止旁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第 6 條:有列舉情形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列舉情形包括未經審判長許可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攜同未滿十歲兒童旁聽,以及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等。
本題應注意「經審判長許可」的例外:兒童與器材經許可,便不屬於該條所列的禁止情形;奇裝異服則沒有相同的許可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幹的「不論有無旁聽證」,再對照《法庭旁聽規則》第 6 條的禁止事由。逐項檢查選項是否屬於該條列舉情形,並留意條文是否附有「未經審判長許可」的條件。符合禁止事由者,即使持有旁聽證也不能旁聽。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長所得為之處分,以下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院組織法》為準(現行法本條文未修正,內容相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判長的「法庭警察權」(法庭秩序維持權),特別著重於審判長針對「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之律師」言行不當時,所得採取之法定處分手段(《法院組織法》第 93 條)。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庭秩序處分的適用對象」:
- 一般妨害者(當事人、旁聽人等):適用《法院組織法》第 92 條,處分為「禁止進入法庭」、「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 律師(代理人或辯護人):考量律師具有合法代理與辯護職責,為兼顧當事人之訴訟權益與法庭尊嚴,《法院組織法》第 93 條設有特別規範。依該條規定,律師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僅得處分「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因此,審判長對律師言行不當之處分,法定選項僅有「警告」與「禁止當日代理/辯護」,比對選項即可迅速鎖定 (A)。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法院組織法》第 93 條本文規定:「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故審判長依法得為「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之處分。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種人員,開庭時不另設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配置。依《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第 2 項,法庭內執行訴訟程序的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人,以及訴訟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原則上均應設置席位;席位布置由司法院另定規則。
但依民國 107 年有效的《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5 條,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不另設席」者,再依規則第 5 條確認明文列出的勤務人員。四個選項中,只有庭務員符合;其餘人員各有相應席位,或屬訴訟程序中應訊、陳述之人。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種法庭,並未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法庭的法庭配置,特別是法庭內是否以欄杆區分「審判活動區」與「旁聽區」。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規與法庭設置規範,少年保護法庭的空間配置與其餘選項不同,未以欄杆作此區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法庭沒有欄杆區隔」,再逐一比對各類法庭的法庭配置規定。少年保護事件重視保護與教化,法庭配置不採一般以欄杆明確區隔審判活動區、旁聽區的形式;一般家事法庭、公務員懲戒法庭及行政法庭則有此區隔。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以下關於法庭席位布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4 條及第 6 條的法庭區域與席位安排。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判活動區與旁聽區各有不同的席位配置;第 4 條並規定法官席高度、書記官席等席位的位置與朝向,以及法官得視審判需要指定或酌增席位。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關鍵差異:法官席和檢察官席是否適用相同高度規定、學習法官席位於哪一區,以及書記官席等席位朝向何處。再對照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4 條規定,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此高度規定只適用法官席,檢察官席並不在內;選項將檢察官席一併列入,故錯。
第 33 題2 分
關於法院用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法院組織法》第八章「法院之用語」(第 97 條至第 100 條)之核心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重點涵蓋:
- 法庭審判語言:法院為審判時,強制應用國語,法律未設任何例外許可條款(第 97 條)。
- 通譯傳譯與身心障礙程序保障:不通曉國語之訴訟關係人由通譯傳譯,無得由書記官代為傳譯之規定;針對聽覺或語言障礙者,特別明定除通譯傳譯外,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第 98 條)。
- 訴訟文書用字:強制應用我國文字,有參考必要時僅得「附」方言或外國語文,不得免除使用我國文字(第 99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細節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比對法條要件、注意有無例外但書」:
- 檢視各選項是否擅自增設法無明文的例外(例如「經審判長同意」)。
- 檢視法律效果是否遭偷換(例如將「附所用之方言」曲解為「不必使用我國文字」)。
- 掌握條文對弱勢訴訟關係人之特別保障機制,精確鎖定完全符合法條文字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法院組織法》第 97 條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此為絕對之強制規定,法條並未設有「但有必要時,經審判長同意,得用方言或外國語文」之彈性例外。選項增加法無明文的但書,故屬錯誤。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人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指揮權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因此,題幹所問的職權主體是審判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這是法條直接規定的職權,辨認出條文所指的「審判長」,即可選出答案。院長、檢察官與陪席法官雖各有其職務,但不是這項法庭指揮權的行使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4 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以上第 1 項),違反前項之規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4 第 1 項的禁止規定,以及違反該規定時的管轄法院與處罰方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法定法院處以罰鍰,並非以刑事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違反規定後由哪個法院、以何種方式處理,再對照條文所定的管轄與法律效果:由行為人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作成罰鍰處分。因此,關鍵是區分「罰鍰處分」與「刑事判決、偵辦或簡易判決處刑」。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庭務員及法警執行法庭勤務時,應受何人指揮?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庭務員及法警執行法庭勤務時,應受何人指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庭務員及法警執行法庭勤務,應受審判長或書記官指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執行法庭勤務時」的指揮關係,而非一般行政管理或檢察官執行職務的指揮關係。依該規定,指揮者為審判長或書記官,因此選項中同時列出這兩者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規定,何者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法院組織法大意》之重要子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中關於「法庭進出動線與管制」的法條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雖因應國民法官制曾有微調,但本條核心規範維持不變)。
法庭內部為維護審判尊嚴、司法獨立、安全維護與防止在押人犯脫逃,針對不同身分之出庭人員設有嚴格之動線分流機制。其規範核心為《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14 條:
- 法官、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
- 在押被告:由法警經由指定之通道進出法庭。
- 其他人員:由法庭前門進出法庭。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義記憶型」考題。解題時切入點在於區分法庭「三種進出動線」之主體對應關係:
- 先確認題目詢問的是「法庭後側門」。
- 直接檢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之主體——「法官、書記官」。
- 排除行走「指定之通道」的在押被告及法警,以及行走「前門」的其餘各類人員。
選項分析
- (A) 法官及書記官【正確】: 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法庭後側門直接連接法院審判長室、法官研究室及書記官辦公室之後方管制通道,目的是隔絕一般民眾與當事人接觸,維護審判公正與司法人員人身安全,故本項正確。
- (B) 法警與在押被告【錯誤】: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檢察官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列檢察官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檢察官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法條列有「協助自訴、擔當自訴」,但沒有「提起自訴」。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與法條列舉的職權,特別注意「提起公訴」與「提起自訴」的主體不同:公訴由檢察官提起;自訴則由犯罪被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因此,問「何者非檢察官職權」,應選 D。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關於法院臨時開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臨時開庭」的定義及其配套作業規定,重點在《法院臨時開庭辦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臨時開庭是法院在管轄區域內,定期或不定期利用自有或借用的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的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判斷選項時,先核對定義,再留意借用機關、文書印信及款項收繳的責任分工。
解題方法
(A) 的敘述與臨時開庭定義相符。其餘選項雖涉及臨時開庭時的行政作業,但機關範圍、印信處理或款項入帳方式有誤;逐項比對辦法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內容符合《法院臨時開庭辦法》對臨時開庭的定義:法院在其管轄區域內,定期或不定期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的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的案件。
- **(B) 錯誤。
第 40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庭錄音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2,以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9 條的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保存期限與保管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一般案件的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規定。
保管方式則按媒體種類區分:儲存於數位媒體者,由法院資訊室保管;儲存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由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考點:一是「保存多久」,二是「不同媒體由哪個單位保管」。再逐項核對題目敘述是否把期限、法源或保管單位寫對。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庭錄音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現行法亦同),測驗考生對「法庭錄音之運作規則與權利義務規範」的理解,核心法規依據包含:
- 《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法庭錄音錄影之原則與未經許可自行錄音之禁止。
-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規則》第 3 條:錄音錄影之起訖時點與連續性要求。
-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規則》第 4 條:開庭點呼案由與宣告日期時間之權責主體。
- 訴訟程序與法庭筆錄之法定性質:法庭錄音為輔助筆錄之用,不可替代書記官即時或當庭製作筆錄之法定職掌。
解題方法 本題考查實務法規細節,應採取「權限規範審查」與「作業主體比對」之切入點逐步檢驗:
- 檢驗自行錄音之權利主體與限制:任何在庭之人均受審判長之指揮與訴訟指揮權限制,非得任意自行錄音。
- 檢驗錄音之作業程序規範:核對法規對於法庭錄音之啟動、終止及連續性要求。
- 辨析各項法庭作業之主體:精確辨析「審判長/法官」與「法院書記官」之法定分工,預防主體替換陷阱。
- 確認筆錄與錄音之定位關係:筆錄為法庭審理之核心法定文書,錄音僅具備輔助及查核之功能。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第 2 項規定:「在庭之人非蒙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蒙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第 42 題2 分
以下何者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訂定目的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訂定目的。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辦法第 2 條,為維護法庭的「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相關案件開庭時應予錄音;這也正是選項 C 的依據。
「司法課責性」是指司法活動能受檢視、說明與問責。法庭錄音可留下庭訊紀錄,供核對筆錄及檢視法庭活動,並促進司法公開透明。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辦法訂定目的之一」,應抓法條明文中的目的用語,而非從錄音可能帶來的其他效果推論。看到「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即可對照其第 2 條的「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選出 C。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後續曾修正,現行條文內容已有調整;本題仍以命題當年適用規定作答。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在庭之人於開庭時自行錄音,應經何人之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秩序及在庭錄音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指的許可權人即可:題目問的是「在庭之人自行錄音」須經何人許可,依第 90 條,許可權屬於審判長。書記官負責記錄等職務,並非此項錄音許可的決定者。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下列設施或文書,並非設置或張貼於法庭門口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對法庭門口設施與張貼文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要點第 12 點規定:法庭門口應設置「開庭號次顯示器」,並張貼「法庭旁聽規則」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判決主文」則是判決結果的內容,並非該點規定應設置或張貼於法庭門口的設施或文書。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幹詢問的範圍:哪些項目依法要在法庭門口設置或張貼。依第 12 點列出的項目逐一比對:
- 設置:開庭號次顯示器。
- 張貼:法庭旁聽規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因此,未列入這份門口清單的「判決主文」就是答案。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下列何機關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法院組織法》中關於「特約通譯」的制度設計,以及司法行政命令之授權訂定主體。
- 法條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現行法規範架構相同)
- 司法行政位階:在司法行政體制下,涉及全國各級法院通案適用的人事、特約、名冊建置與日費旅費給付標準等法規命令,均由國家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院統籌訂定,以維持全國法院作業之統一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記憶與司法行政權限劃分的基礎考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鎖定法條關鍵字:題目核心在於「特約通譯之約聘辦法由何機關訂定」。直接對應《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第 3 項後段之明文規定。
- 區分「執行機關」與「法規訂定機關」:
- 執行機關: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負責「逐案約聘」)。
- 法規訂定機關:司法院(依法訂定全國統一之《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題幹問的是「約聘辦法由何機關訂定」,而非問「誰負責約聘」,故訂定主體必然為司法院。
第 46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准許,得於假日辦理下列何種事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26 點,測驗法院得在假日提供哪些服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點規定:「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准許,得於假日辦理公證或急迫之強制執行事宜。」
因此,假日辦理的事宜有兩類:公證,以及急迫的強制執行。題目選項中只有公證符合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准許」與「假日辦理」,辨認其考點是《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26 點;再把條文列出的事項與選項逐一比對。條文限定急迫的「強制執行」,並未包括行政執行或訴訟言詞辯論程序。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就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關於法庭稱呼、開庭順序、在庭者陳述方式,以及證人、鑑定人費用發給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實施要點第十六點、十七點、二十點及二十一點的規定。題目的陷阱在於選項改動了規則中的關鍵字:例如把「可先審理」改成「不可先行審理」,把「主動發給」改成「依聲請後才發給」。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第十七點,法庭人員稱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時,宜於其姓名下加稱先生或女士;規定沒有排除刑事被告。因此,選項所稱刑事被告不宜加稱先生或女士,並非要點內容。
第 48 題2 分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執行情形,下列何人員應隨時檢查之,發現有違反情事時,應速陳報首長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對執行情形的檢查與通報分工。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同要點第 32 點,研考人員應隨時檢查本要點的執行情形;發現違反情事時,應迅速陳報首長處理,並將檢查結果記載於業務檢查半年報表,層報司法院。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要點第 32 點的規定。抓住「隨時檢查」「發現違反時陳報首長」兩個關鍵語句,對照條文所指的人員,即可選出研考人員。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關於法院便民禮民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司法院頒布之《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現行法相關便民服務、閱卷與民眾陳情規範雖歷經彙整修正,但核心精神一致)中關於「公證便民」、「民眾陳訴接待窗口」、「聲請閱卷程序」以及「法庭開庭風紀儀態」之規定。 核心考點在於辨析法院內部各類業務與為民服務項目的權責專屬人員,特別是民眾到院為口頭陳訴時,法律為求單一窗口專業化並防杜私下接觸承辦個案之弊端,所設之特定接待人員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司法行政體系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區分「個案承辦人員」與「行政/便民專責人員」: 書記官係配置於各審判股、執行處或非訟中心之紀錄與程序進行人員,若由書記官隨意接見一般民眾之口頭陳訴,極易衍生私相授受、關說個案或程序不公之疑慮;因此,法院陳情、口頭陳訴之接待,必然劃歸「訴訟輔導人員」、「研考主管」或「指定專人」。
- 檢視各選項敘述的法理相容性: 假日公證 (A)、即時閱卷保障 (C) 以及法庭上法官不得與單方耳語 (D),均為維護公開、透明、中立及便利人民之法理原則,唯有 (B) 錯置接見陳訴之主體。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23 點及公證法相關便民措施,為貫徹便民服務宗旨,當事人因特殊需要聲請並經法院(或主管主管長官)准許者,得於星期日、紀念日或假日辦理公證、認證等相關公證事宜。故本選項敘述完全合規。
- (B) 錯誤(符合題意,為本題應選答案)
第 50 題2 分
法院何單位應備置各種書狀範例、各項須知、律師名錄、使用通譯聲請書、法律常識書刊、法律扶助等宣導刊物及其他相關資訊供民眾取閱?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院各單位的職掌分工:供民眾查閱訴訟資訊、取得書狀範例及法律扶助宣導資料,屬於訴訟輔導業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院的訴訟輔導單位應備置題目所列資料,供民眾取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供民眾取閱」以及書狀範例、訴訟須知、通譯聲請書、法律常識與法律扶助宣導等關鍵詞。這些資料是協助民眾了解訴訟程序、辦理訴訟事務的資訊,應由負責訴訟輔導的單位提供,而非負責卷宗紀錄、維持法庭秩序或一般行政庶務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