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庭務員類科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試題代碼 法院組織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某一合議庭有五位法官:甲法官年紀為 62 歲,乙法官年紀為 56 歲,丙法官為庭長、年紀為 53 歲,丁法官年紀為 60 歲,同時也是五人中最資深的法官,戊法官年紀為 60 歲。這些法官中,依法應由何位法官擔任該合議庭之審判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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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因此,審判長的順位是:先由庭長擔任;只有庭內沒有庭長,或庭長有事故不能擔任時,才由庭員中資深者擔任;資歷相同,才比較年齡。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指出丙法官是庭長,且沒有說丙有事故。依第 4 條,應先由庭長丙擔任審判長,不必再比較其他法官的年齡或資歷。

丁雖是五人中最資深者,但「資深者充之」是庭長無法擔任時的遞補規定,不會優先於在任且無事故的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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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人查閱法院裁判書時,發現某一判決由三位法官負責審理。該判決最不可能是下列何一法院所負責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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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法院合議庭的法官人數,依《法院組織法》第 3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以法官三人合議審判。
  •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判決由三位法官審理,須找出「最不可能」由哪一法院審理。依各法院合議庭人數逐一比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都可能由三位法官合議;最高法院原則上由五位法官合議,因此三人合議與其通常組成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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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當事人甲向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認為其無審判權,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給高等行政法院。該高等行政法院亦認為其無審判權。因本案無最高法院裁定無審判權之前例,當事人亦未合意由地方法院審理。此時該高等行政法院應採取下列何一手段處理審判權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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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判權消極衝突」的處理方式:移送案件的法院與受移送法院都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因而發生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之 2,行政法院認為其無審判權,且原移送法院與受移送法院就審判權發生爭議時,應循法定程序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法院。題幹已排除最高法院曾裁定無審判權的前例,也排除當事人合意由地方法院審理,因此本案應由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最高行政法院指定有審判權的法院。

解題方法

先確認爭議類型:地方法院認為無審判權,將案件移送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無審判權,屬於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間的審判權爭議。再依題幹給定的條件排除例外,適用行政法院組織法所定的指定法院程序,由最高行政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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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審判權之認定及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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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1、第 7 條之 2 所定的審判權認定及處理。審判權是法院得就特定事件行使審判的權限;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並依法律規定處理審判權爭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的三個重點:審判權以何時的狀態認定、當事人能否另行起訴,以及法院認無審判權時的移送與指定程序。選項若把法條的法律效果或程序次序改寫,就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選項稱「得因……變更而受影響」,與法律規定相反。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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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依法設置於地方法院內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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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院組織法》所定地方法院的組織名稱,特別是地方法院內負責少年及家事相關調查、保護業務的單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設有調查保護室、統計室及書記處;地方法院的法定組織名稱已不是「觀護人室」。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院組織法》所列的地方法院組織名稱。辨別時要留意「觀護人室」容易與地方法院檢察署的組織混淆;法院內相關單位的名稱是「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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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最高法院大法庭的組織與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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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最高法院大法庭的組成、功能及成員產生方式。大法庭是統一最高法院裁判法律見解的機制,裁判的是法律爭議;其成員包括審判長及票選庭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考的是「組織」還是「功能」: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各由 11 人組成;審判長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擔任,票選庭員則由法官會議選出,任期均為二年。依這些規定逐項比對,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 (A) 由 11 位法官組成合議庭:正確。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各由 11 位法官組成,符合題目所述。
  • **(B) 負責最高法院判例之編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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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我國目前高等法院設有分院,關於高等法院與其分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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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管轄、法官調派、分院院長設置,以及院長監督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分別辦理所轄區域內的司法事務;分院是高等法院的分院,其管轄事件範圍與高等法院相同。高等法院院長對分院法官具有監督權,不能因法官在分院任職,就認為不受高等法院院長監督。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層次:一是高等法院與分院的管轄事件範圍;二是分院的組織及監督關係。選項 (A) 至 (C) 是對管轄或組織規定的敘述,(D) 則否定高等法院院長的監督權。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錯誤的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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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最高法院管轄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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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48條所列的最高法院管轄事件,以及刑事聲請再審的管轄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最高法院主要審理法律審的上訴案件,並依法審理非常上訴及特定再審案件。刑事聲請再審的管轄,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判斷:原則上由判決的原審法院管轄;若判決在第三審確定,原則上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法院組織法》第48條列舉的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再留意「聲請再審」不能只看原判決是由哪一級法院作成,還須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確認再審管轄法院。選項B將「高等法院刑事確定判決」一概說成最高法院管轄,與再審管轄規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的刑事案件,屬《法院組織法》第48條所列最高法院管轄事件。這類案件雖由高等法院作第一審,仍可依法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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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人參訪地方法院時,旁聽到一件刑事案件的一審過程,該案件應是下列何一犯罪類型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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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案件的第一審事務管轄。依民國 114 年《刑事訴訟法》第 4 條,地方法院原則上對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例外是內亂罪、外患罪及妨害國交罪,這三類案件的第一審由高等法院管轄。

因此,在地方法院旁聽到刑事案件的一審,應判斷哪個選項不屬於上述例外類型。

解題方法

先記住管轄原則:「地方法院管轄刑事第一審;內亂、外患、妨害國交則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再逐一比對犯罪類型。殺人罪不在三項例外之列,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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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刑事強制處分專庭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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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所定刑事強制處分庭的設置、職務及法官迴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的審核;承辦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列出的兩級法院: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因此,凡稱高等法院不設置強制處分專庭的選項,都與法條所定設置原則不符。再核對其餘選項的職務範圍與迴避規定,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地方法院設置強制處分專庭:正確。《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明定地方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司法院另依人力及業務需要指定部分地方法院成立專庭;此一實務上的配置,不影響法條所定的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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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高等法院組織配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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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高等法院法官、法官助理、庭別及書記處的組織配置,判斷時要注意各職稱的適用法院,以及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的人力調度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職稱、調派對象及組織配置。尤其要區分「候補法官」與「法官助理」:高等法院業務需要時,司法院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協助處理訴訟案件相關事務。

選項分析

  • **(A) 錯誤。**高等法院配置的是法官;試署法官及候補法官的設置,並非高等法院的組織配置。此選項將不同法院層級的人員配置混在一起。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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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最高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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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中最高法院的審判職掌、庭別、大法庭制度及院長職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訴訟的終審法院;依同法第 51 條,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最高法院設有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以裁判法律爭議。最高法院並不設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的終審審判機關是最高行政法院。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法院職掌與組織:最高法院審理民事、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則由行政法院體系審理。因此,凡將「行政訴訟庭」列為最高法院的庭別,即與法院組織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規定,最高法院為民事、刑事訴訟的終審法院。故此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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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高等法院管轄之事件或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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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所定高等法院管轄事件,以及刑事裁定的抗告管轄。判斷時要分清楚案件是在高等法院「第一審」還是「第二審」: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的刑事案件,依法由高等法院管轄的是第一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則通常由高等法院審理第二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題目所述的案件類型與審級,是否符合高等法院的法定管轄:

  1. 外患罪刑事案件:確認高等法院管轄的是第幾審。
  2. 地方法院裁定的抗告:確認有無特別規定可提起抗告,以及其上級法院。
  3. 貪污罪、民事事件的上訴:確認是否屬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第二審案件。

只有把「案件由高等法院審理」和「高等法院審理第幾審」分開,才能判斷選項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關於刑法外患罪之第二審訴訟案件: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規定,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的刑事訴訟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因此,外患罪案件雖由高等法院審理,但題目稱其為「第二審」並不正確。本選項是把管轄法院說對了,卻把審級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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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職掌與組織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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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的設置方式,以及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察官之間的職掌分際。法規依據為《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3 條: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

主任檢察官並非各檢察署一律必設的「副檢察長」,也不是專責替檢察官執行搜索、扣押的偵查人員。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三個關鍵詞:「事務較繁」、「檢察長得指定」、「襄助處理有關事務」。這表示主任檢察官的設置具有條件性,且由檢察長指定一人襄助處理事務;再比對選項是否把這項規定說對,或將其擴張成一律設置、特定員額門檻或直接執行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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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各級法院有其各自不同的土地管轄,各級檢察署亦同。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關於檢察署土地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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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2 條與第 63 條之 1 的檢察官職務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一般原則:依第 62 條,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檢察署的管轄區域原則上與其配置的法院管轄區域相應。
  • 法定例外:依第 63 條之 1,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檢察官得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職權,不受第 62 條土地管轄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一般土地管轄」還是「法定例外」。第 62 條確立檢察官通常在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辦案;第 63 條之 1 則允許符合特定案件類型、並經有權者指定的檢察官跨區域執行職務。選項 D 描述的正是這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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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檢察官職權行使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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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定檢察官職權,以及檢察官與法院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檢察官的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以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把檢察官的職權、訴訟角色或指揮關係說錯。檢察官不是受法官指揮的公訴執行者,也不是受人民委託提起自訴;依法指揮刑事裁判執行,則是《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明列的職權。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檢察官實行公訴,但不須受法官指揮。《法院組織法》第 61 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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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高等檢察署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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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各級檢察署人員與內部單位的設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檢驗員、執行科及所務科的規定,涵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觀護人室則設於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稱的機關層級是否與法條一致。尤其注意「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與「地方檢察署」的範圍不同:觀護人室並非各級檢察署一律設置。逐項核對設置規定,即可找出把觀護人室擴大到高等檢察署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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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檢察官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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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官職權,以及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規定,檢察官的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並包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

判斷時要區分兩類工作:檢察官依法行使的職權,以及由法院或法院所屬專業人員辦理的事項。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主要由少年法院(庭)及少年調查官負責。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選項所述事項是否有法規依據,並特別留意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主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9 條明定,少年法院受理事件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與事件相關的行為、品格、身心狀況、家庭及社會環境等事項,提出報告及建議。因此,將這項工作說成檢察官「協助少年法庭」的職權,與法定分工不符。

選項分析

(A) 向法院聲請羈押、聲請搜索票、聲請扣押裁定等強制處分:正確。 檢察官偵查犯罪時,得依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請羈押、核發搜索票或為其他依法須由法院裁定的強制處分。選項列舉的是檢察官執行偵查職務時可能向法院提出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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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在地檢署擔任職務期間,下列何者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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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哪些任職期間依法計入律師執業年資」。關鍵不是任職地點在地檢署,而是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該職務年資可以採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5 第 3 項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職務,再對照《法院組織法》的年資採計規定。只有法律明定可計入的職務期間,才能算入律師執業年資;不能只因為工作與司法、檢察業務有關,就推論年資可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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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檢察一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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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一體」及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第 64 條,檢察總長、檢察長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指揮監督長官的命令。檢察總長或檢察長並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檢察官的事務,或移轉由其他檢察官處理。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第 64 條的規定。關鍵在於檢察總長對檢察官事務的處理方式:法律允許其「親自處理」或「移轉處理」;若說只能移轉、不得親自處理,即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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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書記官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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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各級法院書記官長的職等、職掌及書記處組織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52 條,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列簡任第 11 職等至第 13 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依第 38 條,高等法院設書記處,書記官長列薦任第 9 職等至簡任第 11 職等,同樣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紀錄、文書等具體業務則由書記官分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考哪一級法院,再對照該級法院的書記官長規定。最高法院書記官長的職等範圍是簡任第 11 至第 13 職等,因此可直接判定 A 正確;其他選項則分別把任用資格、職等或職掌混淆。

選項分析

(A) 正確。《法院組織法》第 52 條明定,最高法院書記官長列簡任第 11 職等至第 13 職等,符合選項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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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法官助理之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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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官助理的職務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法官助理聘用辦法》,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及其他與案件相關事務。法官助理是協助法官處理案件的司法行政人員,並非執行法院強制執行職務的人員。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官助理的工作範圍。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及資料蒐集,均屬協助法官處理案件的工作;強制執行查封則屬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執行職務,不是法官助理的工作。

選項分析

  • (A) 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正確。 法官助理得依承辦法官指示,協助審查案件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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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法院組織法之規定,關於司法事務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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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司法事務官的職務配置與工作內容,以及司法事務官和法官助理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司法事務官是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依法辦理特定司法事務;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明定,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協助法官審查案件程序、分析法律問題、蒐集資料等工作,則是法官助理的職務範疇。

解題方法

先從選項中辨認法條明文列出的司法事務官職務,再核對職等、年資及工作內容。民事執行處是最直接的切入點: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已明定司法事務官可以辦理該處事務,因此可確定選項(B)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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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小明在火車上與鄰座乘客聊天,對方表示他是在法院任職的司法人員,並具有官等與職等。該乘客最可能是擔任何一類司法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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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院人員的身分,以及「官等、職等」所代表的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依民國 114 年法規,法警是法院的司法人員,職務列有官等、職等;法官則屬司法官,其任用與職務制度不同,不能僅因其在法院任職,就說具有一般公務人員的官等、職等。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線索:「在法院任職」及「具有官等與職等」。法警負責法院的值庭、警衛、解送人犯及相關司法警察事務,屬法院編制內人員,具有官等、職等;因此符合兩項條件。

法源可參考《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以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中關於法警等司法人員的規定。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說明。

選項分析

  • **(A) 法官:錯誤。**法官是司法官,具有法官任用及職務等級制度;題目以「具有官等與職等」描述,對應的是一般公務人員的官職等任用制度,不是法官的身分特徵。
  • **(B) 法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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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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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以及司法院依該條訂定的「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司法事務官依法可獨立辦理特定訴訟、非訟及強制執行等事務;但其職權以法定及司法院指定的範圍為限,不能取代法官行使審判權。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事務是否列在司法事務官可辦理的事務範圍內,再區分「程序、執行事務」與「由法院裁定的裁罰事件」。前三者屬司法事務官辦理範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罰則屬法院審理裁定事項,故應選 D。

選項分析

  • **(A) 返還擔保金事件:正確。**返還擔保金事件列在司法事務官辦理的民事相關事務範圍內,並非本題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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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書記官甲發現同事書記官乙,就其權限之工作難以準時完成。此時甲採取下列何一作為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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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書記官的職務分工與同事間協助精神。書記官各自承辦職務範圍內的工作,但同事遇到工作難以按時完成時,適時協助有助於維持法院業務順利運作,也符合司法機關合作互助的要求。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乙「就其權限之工作難以準時完成」,沒有說明乙失職,也沒有交代工作過量或需要改變職務分工。判斷重點是:甲應採取能協助完成法院業務、又不任意變更職權分工的作法。因此,甲協助乙完成工作最為適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甲協助乙處理工作,可促使職務如期完成,維護司法互助精神,符合題意。
  • (B) 錯誤。 書記官各有職掌,不代表同事間不得互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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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上之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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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定的「司法上之互助」,也就是司法機關內不同職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法互相協助。解題關鍵是辨認條文列舉的互助對象與職務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處理事務、檢察官執行職務,以及書記官在其權限內處理事務,均應互相協助;另規定檢察事務官與司法事務官間應互相協助。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司法上之互助」,應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落在條文列舉的互助事項。前三項均是條文明定的職務互助;D 雖描述兩種職務人員互相協助,但不屬於本題所問的司法上互助範圍,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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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院或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互相協助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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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十章「司法上之互助」,並以《刑事訴訟法》中可由其他法官或檢察官代為執行的程序作為判斷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法院組織法》第 107 條規定,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第 108 條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
  • 題目要找的不是「法院或檢察官能不能囑託他人辦事」,而是所列事項是否屬於法院、檢察官之間得相互協助的司法事務。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受託者的身分與受託事項:若是由所在地的法官或檢察官代為訊問、拘提或執行扣押,屬司法機關間的協助;鑑定則是法院或檢察官將專業鑑定委託鑑定人或鑑定機關辦理,性質不同,不屬本題所問的機關間互助。

選項分析

  • (A) 囑託訊問證人:屬於互助事項。《刑事訴訟法》第 195 條規定,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的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符合司法機關間相互協助。
  • **(B) 囑託拘提被告:屬於互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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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有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涉嫌收受高價禮物,引發輿論批評,此時下列何一人員可對該檢察官行使行政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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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官的行政監督體系。檢察機關雖與法院同屬司法體系,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時具有獨立性,但檢察機關的行政監督,仍依檢察機關的指揮監督體系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法務部部長對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官有行政監督權;檢察總長則監督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所屬檢察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行政監督權」,不是案件審判權、檢察官個案職權,也不是法院對檢察署的監督。再看涉案人員是「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依行政監督體系,法務部部長對各級檢察官有監督權,因此選擇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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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最高法院院長接到人民陳情,表示有證據顯示某地方法院的法官言行不當,可能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此時最高法院院長依法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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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法》的法官職務監督權限。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若有違反職務義務或言行不檢等情事,應由依法具有職務監督權的機關首長依權限處理,不能只因為法院有審級關係,就認定上級審法院院長有權監督下級法院法官。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官法》第 20 條,最高法院院長監督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院長則監督該院及其分院,並監督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法官因此不屬最高法院院長的職務監督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法官的任職法院,再依《法官法》第 20 條確認誰是其職務監督權人。題目中的法官任職於地方法院,最高法院院長沒有直接監督權;應將陳情所附證據轉交依法具有監督權的院長處理。

此處所稱「有行政監督權之院長」,依該地方法院的組織與轄區,指依法負有監督權的院長,例如所屬高等法院院長或地方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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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如某法院法官有廢弛職務之行為,該法院院長依法得為下列何一種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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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至第 113 條的司法行政監督權。

依第 110 條,各級法院院長對該法院法官有行政監督權;依第 112 條,監督長官對被監督人員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的情形時,得加以警告。若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仍不悛,第 113 條則規定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院院長對法官可以採取哪種「行政監督處分」,再將「廢弛職務」對應到《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第 2 款的「警告」。若要進一步依懲戒程序辦理,還須符合第 113 條所列的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等條件;題目未交代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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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司法行政監督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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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的司法行政監督處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該條,有監督權者對被監督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1. 關於職務上的事項,發命令使其注意。
  2. 對於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另依同法第 113 條,被監督人員有前述第二款情事,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法定的第一種處分是「發命令使之注意」,並沒有「發調職令使之注意」這種處分;調職令不能替代法條所列的注意命令,因此選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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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某新進律師甲獨立開業後,基於學習需要,除以律師身分開庭外,也積極到法院旁聽其他律師的開庭,吸取經驗。甲以律師身分開庭與旁聽時的服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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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執行職務人員的服制,以及一般民眾旁聽時是否也須穿著法袍。依《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律師執行職務時穿著黑色法袍,鑲白邊。法袍鑲邊用來區別不同職務:法官為藍邊、律師為白邊、公設辯護人為綠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甲在法庭中的身分與行為:以律師身分開庭,是執行律師職務,應依律師服制穿著法袍;以一般民眾身分旁聽,則不是以律師身分執行職務,不須穿著代表特定法庭職務的法袍。據此判斷法袍顏色與旁聽時的服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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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關於法院開庭,下列敘述何者最合乎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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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秩序與開庭禮節的規定。法庭的訴訟指揮權及維持秩序權,均由審判長行使;法庭內的席位、到庭人員的座次或起立禮節,則不能解讀成只保障法官席位,或一律要求當事人站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法院組織法》對審判長職權的明文規定,再檢視其餘選項所述的起立禮節、法庭席位及當事人坐立要求是否過度概括。B 直接對應審判長的法定職權,其他選項則把法庭禮節或秩序要求說成不合規定的絕對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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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檢察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即公開該案件之起訴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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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3 項所定的起訴書公開時點。依該項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同條關於裁判書公開及個人資料遮隱的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起訴書雖是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形成的書類,法律仍明定其對外公開的時點,不能只因已經起訴就立即公開,也不必等到判決確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檢察署何時依法公開起訴書」,再依《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3 項確認法定時點: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題幹說檢察署在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前即公開起訴書,因而違反法定公開時點,與選項 B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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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民眾在法院旁聽時,大聲與其他旁聽民眾進行交談,影響法庭審理。此時審判長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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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及處理旁聽民眾違規行為的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法院組織法》第 88 條,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法庭秩序的權限;旁聽民眾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得命其退出法庭。

解題方法

先判斷旁聽民眾的行為是否已影響審理秩序。本題明確指出,大聲交談已影響法庭審理,因此不是單純的言論表達,而是妨礙法庭秩序的行為。接著依審判長維持秩序的權限,選擇法律允許的處置:命其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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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與其附圖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少年保護法庭獨有之特徵?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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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及其附圖中,各類法庭的席位配置與設計理念,重點在於辨識「少年保護法庭」相較於一般法庭的特殊性。

少年保護法庭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法庭布置應降低審判場所的威嚴與壓迫感,強調親和、教化及輔導功能,以符合少年司法保護與教育的目的。因此,少年保護法庭獨有的核心特色,是以親和、教化與輔導取代嚴肅的審判氣氛。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及官方答案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辨各選項所描述的是:

  1. 一般法庭普遍具備的硬體配置;
  2. 法官席位的通常規格;
  3. 一般訴訟參與者的席位安排;
  4. 少年保護法庭特有的設計理念。

其中,只有「以親和、教化與輔導方法取代嚴肅審判氣氛」直接表現少年保護法庭的特殊功能與精神,故選擇 B。

選項分析

(A) 設置欄杆區分旁聽區與審判區,並設置活動門方便進出

錯誤。欄杆用以區分旁聽區與審判區,活動門則便於人員進出,屬於法庭安全、秩序與動線安排的一般性設計,並非少年保護法庭獨有的特徵。

(B) 強調須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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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法庭旁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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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對旁聽證的核發、旁聽資格及開庭前違規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規則第 3 條,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第 10 條則規定,旁聽人或其他人在開庭前違反規則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如有疑義,應報請該法庭之審判長裁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規文字,特別注意規則所說的是「得斟酌席位多寡核發旁聽證」,以及有疑義時由「審判長裁定」。選項若擴大旁聽範圍,或把決定權人寫錯,即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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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關於國民法官法庭席位之配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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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及其附圖二之一,重點是國民法官法庭的席位安排。作答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檯宜採圓弧狀;備位國民法官席可依空間安排於法檯兩端或法檯後方兩側;席位圖亦列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代理人席,以及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的配置說明與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圖。A、B、D 都符合規定;C 說「不設置」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代理人席,與席位圖所列席位相反,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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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關於少年保護法庭席位之布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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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7 條及少年保護法庭的席位配置。少年保護法庭採取親和、教化與輔導的布置理念,以減少嚴肅的審判氣氛;會議桌形狀則有明文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7 條規定,少年保護法庭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

解題方法

看到「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布置,先抓住第 7 條的兩個考點:一是親和、教化與輔導的目的;二是桌型限於橢圓型或長方型。再逐項比對,凡將桌型說成「圓型」者,與規則文字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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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訴訟指揮與法庭秩序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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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88條、第89條、第91條、第92條及第94條,重點是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法庭秩序維持權,以及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 第88條: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 第89條: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 第91條:對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 第92條: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 第94條:第84條至第93條關於審判長的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特別留意第91條對處分救濟的規定。若選項敘述與法條相反,即為錯誤選項。本題 C 選項把「不得聲明不服」寫成「得聲明不服」,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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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於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屬開庭時,對於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行為人屬性之量刑證據,均以無必要遭駁回,被害人家屬乃忍無可忍,當庭對審判長出言不遜。經審判長制止後,發出請家屬保持安靜之命令,被害人家屬更為光火,反而舉牌標明抗議,而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下列處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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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的違反法庭秩序命令責任。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法規,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且經制止仍不聽者,處 3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成立要件可拆成三項:違反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仍不聽。本題已明確交代這些情形。

解題方法

題目聚焦在家屬舉牌抗議,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經制止仍不聽並妨害法院執行職務。將事實對應《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直接比對法定刑,即可選出 B。家屬對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的意見,以及其出言不遜的背景,都不改變本題所問的法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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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法院之臨時開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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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臨時開庭」的性質與辦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院組織法》第 5 條,法院得因事實需要,在管轄區域內定期或不定期開庭;其開庭處所不以法院辦公處所為限,得在法院外適當處所進行。臨時開庭所處理的案件,包含訴訟及非訟案件。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判斷點:案件範圍、開庭地點、開庭頻率。臨時開庭不限於訴訟案件,也可辦理非訟案件;可在法院管轄區域內的法院外適當處所開庭,並得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因此,只有同時符合案件範圍與院外開庭特性的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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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如果臺灣高等法院因需要必須臨時開庭,下列何一種作法最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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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及《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臨時開庭可以使用自有辦公處所,也可以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的辦公處所。

法官的安排及開庭所需文書也有明文:除指派本院法官外,得由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任;臨時開庭所需的傳票等例行公文用紙,則由各法院預先蓋妥印信、交付備用。

解題方法

抓住臨時開庭辦法的三個規定:可借用哪些機關的場地、可由哪些法院的法官充任,以及文書印信應在何時蓋用。題目問哪一種作法最符合法規,逐項對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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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某一獨任庭案件採取遠距審理開庭。開庭時,未在法院而利用遠距科技設備開庭之當事人律師,用手機錄下電腦中法官審判的過程。法官發現後,要求該律師除去其錄影,並不得再為錄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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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第 3 項及遠距審理時「在庭之人」的範圍。依第 90 條第 3 項,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而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錄音、錄影內容。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遠距審理時,遠距端出庭者也屬於「在庭之人」,受前述規範限制。因此,身處法院外並不代表可以自行錄下法庭審理過程。

解題方法

先確認錄影者是否屬於法規規範的「在庭之人」,再判斷其錄影是否經審判長許可,以及法官是否有權命其消除錄影。

題目中的律師是以遠距方式出庭,仍屬於「在庭之人」;題幹也未表示其錄影經審判長許可。因此,法官可以要求其停止錄影並消除已錄製的內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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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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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各級法院行政監督權的層級與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分院院長則監督該分院。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選項所列的「監督者」與「監督範圍」,尤其留意最高法院院長的監督範圍是否包括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選項若縮小或漏列法條所定的監督範圍,即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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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法庭之錄音、錄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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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對法庭錄音及錄影的規定,包括錄音設備、錄音起訖、遠距審理錄製視訊,以及法庭錄影的指揮與筆錄記載。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其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7 條規定:「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因此,法庭內錄影必須記明於筆錄。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辦法規定。A 至 C 的內容均符合辦法;D 把「並命記明於筆錄」改成「無庸記明於筆錄」,與第 7 條相反,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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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某案件合議庭開庭時,原告律師刻意發言攻擊被告,審判長加以警告。之後被告律師進行陳述時,因發言較久,被陪席法官打斷並加以責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秩序、律師在庭陳述及審判長指揮訴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要求法庭席位依當事人平等原則設置;第 91 條授權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第 92 條則規定,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言語或行動不當時,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情節嚴重時得禁止其當日代理或辯護。

被告律師有為當事人辯護、陳述的訴訟功能,法院應給予適當而充分的發言機會;但這不代表律師可以無限制發言,或不受法庭秩序規範。維持秩序的法定指揮權屬於審判長,不能任意由陪席法官代行。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幹中的兩種情形:原告律師「刻意發言攻擊被告」,審判長予以警告,是審判長依法維持秩序;被告律師「因發言較久」遭陪席法官打斷、責罵,題幹沒有指出其言行不當或妨害秩序,不能只因發言時間較長,就否定其適當陳述與辯護的機會。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哪一方的律師受到提醒,而是警告或限制是否有法定理由、是否由有權指揮法庭者作成,以及是否妨礙當事人適當行使訴訟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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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關於法院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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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對法院便民服務設置的要求,重點包括通知書與傳票的資訊、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的服務方式、訴訟輔導科人員的遴選,以及電話服務與接聽禮貌。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要點規定,尤其留意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的午休安排。規定明定「午休時間不休息」,因此凡稱中午設有休息時間的選項,即與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院通知書、傳票應詳載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信封應載明法院地址、位置圖,以及可搭乘的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方便民眾前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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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關於裁判之評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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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第 106 條的裁判評議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裁判評議以過半數意見決定;關於數額,法官意見分三說以上且各不達過半數時,將最少額意見順次算入次少額意見,直到達過半數。
  • 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
  • 裁判確定後,法定之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上述規定。A、D 將評議秘密說成永久且絕對,與裁判確定後得聲請閱覽的規定不合;C 符合評議簿記載及裁判確定前守密的規定。另須注意:B 的文字也與《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所定數額評議規則相符,題目若採單選,官方答案雖為 C,B 仍有選項瑕疵。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評議意見並非永不公開。《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規定,裁判確定後,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因此「永不公開」過度絕對。
  • **(B) 依條文內容應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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