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初等考試五等 經建行政 法學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依公務員懲戒法,得對公務員實施的懲戒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懲戒處分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9 條第 1 項列有九種懲戒處分: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其中沒有「命公開道歉」。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所列處分比對。若選項不在法定種類之中,即為題目所問「並非得實施的懲戒處分」。
選項分析
- (A) 撤職:錯誤選項。 撤職列於第 9 條第 1 項,是法定懲戒處分。
- (B) 休職:錯誤選項。 休職列於第 9 條第 1 項,是法定懲戒處分。
第 2 題2 分
有關普通法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法系(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制度差異。普通法系重視法院判決所形成的判例法;大陸法系則以成文法典為主要法源。兩者在法院組織與法律編纂方式上,也有典型差異。
本題是法系比較題,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依題意,以民國 109 年的制度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普通法系的典型特徵,還是大陸法系的典型特徵。普通法系通常不採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分立的雙軌制;此種法院分立較常見於大陸法系。因此,選項中把「區別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列為普通法系特徵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主要以判例作為法源:正確。 普通法系重視法院判決所形成的判例法,尤其透過遵循先例原則,使先前判決對後續案件具有重要拘束力。不過,普通法系並非沒有制定法;制定法同樣是法源。
第 3 題2 分
民間常見以他人名義進行財產登記,但約定由本人保有對該財產之事實上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權限,民法對此種「借名登記」契約並無明文規定。法院認為此種契約與民法規定之「委任」契約相近,因此適用民法有關委任的規定。這是運用何種解釋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解釋方法中的「類推適用」。類推適用是指:法律對某種事實沒有明文規定時,若該事實與法律已規定的另一種事實,在重要性質上相同,且立法目的也相近,便比照適用該規定,以填補法律漏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法沒有明文規定「借名登記」契約。題目指出,法院認為借名登記與民法上的委任契約相近,因此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正是以相類似的法律關係填補規範空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是否有明文規定:題目已說明民法對借名登記契約「並無明文規定」,表示存在法律漏洞。再看法院如何處理:法院將借名登記與委任契約比較,認為兩者相近,並把委任規定適用於借名登記。
「無明文規定」加上「性質相近,援用既有規定」,就是類推適用的典型判斷線索。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職業軍人公然侮辱長官時,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和陸海空軍刑法的公然侮辱長官罪,如認應優先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之規定,此種法律適用原則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普通法是一般性規範;特別法則針對特定身分、事項或情境作較具體規範。同一行為同時落入普通法與特別法規定時,原則上優先適用特別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法設有公然侮辱罪;陸海空軍刑法則另就軍人公然侮辱長官設有特別規定。後者限於特定軍人身分及侮辱長官的情境,規範範圍較為具體。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個規定的範圍: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是一般規定;陸海空軍刑法的公然侮辱長官罪則針對軍人侮辱長官的特定情形。題目明示「如認應優先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因此考的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適用順序,而非新舊法的時間先後。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關於我國法律之制定與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關於法律的定義、法律案提案權,以及法律公布時的副署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第 170 條,憲法所稱之法律,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依《憲法》第 58 條,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均得就其職權範圍提出法律案;依《憲法》第 37 條,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並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判斷重點是:司法院有沒有法律案提案權,以及考試院的提案權是否限於其職權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第 170 條規定,憲法所稱之法律,係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選項所述與條文相符。
第 6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應規定其施行日期。關於施行日期及生效日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重點是分清「施行日」與「生效日」:
- 第 12 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 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第 14 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上述條文當時即為此規定,現行法亦未有相關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中最容易混淆的兩個日期:法規寫「自公布日施行」,不等於公布當日即生效。依第 13 條,公布日算第一日,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才發生效力。因此,凡主張「公布日就是生效日」的選項,與法條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就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之立法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自治法規與委辦規則的制定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得制定自治法規。其中,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 委辦事項: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交付的事項,得訂定委辦規則;地方立法機關沒有制定「委辦條例」的權限。委辦規則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解題方法
先辨認事項性質,再配對制定機關與法規形式:自治事項可有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事項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選項 C 把委辦事項也交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委辦條例」,混淆了自治條例與委辦規則的權限配置,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得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言論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言論自由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的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解釋,對人民言論自由的限制,應由法律規定;立法機關也得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補充規定限制的具體內容。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仍須符合明確性要求。
本題所涉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將法律保留分成兩種情形:一是完全禁止立法限制,二是要求限制只能寫在法律本文、不得授權命令補充。兩者都過於絕對。釋字第 577 號採取的原則是: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但法律可以在符合授權明確性的前提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因此選擇符合這項原則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所定的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這項程序分為兩階段:先由立法院提出罷免案,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罷免程序的兩個關鍵:立法院的提議與同意門檻,以及選舉人的投票門檻。立法院同意提出罷免案後,尚須經選舉人投票;僅有立法院同意,並不代表罷免已通過。
依當時《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才算通過。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事項,司法院大法官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的職權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法規為準,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仍在施行;《憲法訴訟法》雖已於民國 108 年公布,但至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才施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立法院得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這是憲法法庭的專屬案件類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的事項,而非泛問大法官有哪些職權。民國 109 年時,大法官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原則上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由大法官作成解釋;總統、副總統彈劾則由憲法法庭審理。因此選擇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
選項分析
- (A)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這與其他大法官解釋案件的程序不同。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部分條文之規範內容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所揭示的憲法修改界限。憲法雖可依修憲程序變更,但修憲內容仍不得破壞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作為整體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基本原則。
這類基本原則包括權力分立與制衡、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國民主權等。判斷重點在於:該規定是否承載憲法秩序的核心原則,而非只具有象徵或形式意義。
解題方法
先掌握釋字第499號所指的憲法核心原則,再逐項比對選項。題目問「非屬」者,因此要找出不屬於憲政秩序存立基礎的項目。依題示官方答案,國旗規定不在上述核心原則之列。
本題涉及司法院解釋意旨,沒有特定法條需要計算或適用;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的法規與解釋意旨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院如於特殊例外情形,授權立法委員以外之人員代為行使調查權,仍負有監督受委任人員履行職務之義務,此係下列何種原則之展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以及立法委員以外之人員受委任協助調查時,立法院所負的監督責任。依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意旨,立法院調查權屬於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即使在特殊例外情形下,委由立法委員以外的人員代為行使,立法院仍須監督受委任人員履行職務。這項責任與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相連。
本題涉及憲法原則與解釋意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立法院仍負有監督受委任人員履行職務之義務」。立法院的調查權來自其憲法職權,委任他人協助行使,不代表立法院可以卸除對調查及其執行結果的責任。
立法院由民意代表組成,行使職權須對民意負責;因此,即使調查工作由受委任人員代行,立法院仍須負監督責任。這正是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的展現,故選(D)。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憲法第 13 條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信仰宗教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國家中立原則。宗教自由不只保障個人內心是否信仰某一宗教,也包括宗教行為、宗教結社與宗教團體自主運作等面向;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制若影響其宗教活動或自治,仍須接受憲法審查。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憲法》第 13 條至今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宗教自由保障的不同面向:個人內心信仰與不信仰、宗教行為及宗教團體自治。再對照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與釋字第 573 號解釋:前者說明宗教信仰與基本義務的關係,後者說明宗教團體的財產處分可能涉及宗教自治與宗教活動自由。
題目問「何者錯誤」,應找出否認宗教團體權利,或把宗教團體財產管制一概排除於宗教自由審查之外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宗教自由保障人民內在信仰的自由,也保障人民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內在信仰涉及個人的思想、信念與精神領域,屬宗教自由的核心保障範圍。
第 14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違法授益行政處分後,若不得撤銷該處分,係基於下列何種原則之考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19 條及第 121 條所涉及的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得依職權撤銷;但違法處分若是授予人民利益,撤銷可能損及人民對處分存續的合理信賴。行政機關因此須衡量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符合信賴保護要件時,可能不得撤銷,或須對撤銷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違法授益行政處分」與「不得撤銷」。題目問的是機關不得撤銷的理由,而非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或如何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得撤銷;但撤銷如違反第 117 條但書所定的信賴保護限制,即不得撤銷。判斷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並須留意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例如人民以詐欺、脅迫或賄賂取得處分,或明知處分違法等。
因此,題幹所問「不得撤銷」所依據的原則,是保護人民對授益處分存續所形成的正當信賴。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基本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尤其是公益與人民權益的權衡。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須依法律授權及個案情形,衡量所欲達成的公益目的與可能侵害的人民權益;公益並非一概優先,私人權益也不是絕對不可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且不得超過必要程度;同法第 9 條要求行政機關對有利、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第 10 條則要求行使裁量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授權目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行政法原則說成「一律適用」或「必然優先」的絕對規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通常要求依法、合目的且合比例地處理個案,不會因涉及公益,就當然排除人民權益。再對照選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依法行政的個案衡量要求。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法、刑法的基本法律原則不能不分性質地直接、一體適用於行政法。行政法有其公法規範與原則;
第 16 題2 分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法源為《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遵守下列要求:
- 適合性:所採方法須有助於目的達成。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者。
- 狹義比例性: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相關規定現行法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比例原則的三個層次。選項若只說機關可以任選達成目的的方法,卻未要求選擇侵害較小者,就不符合必要性原則。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律,係基於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間的效力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自治法規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法規牴觸上位規範者,依該條規定無效。這是法律優位原則的具體表現:下位規範的內容不得違反上位規範。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自治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律」,先判斷它在說哪一種規範要求:
- 法律優位原則:下位規範的內容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 法律保留原則:特定事項須有法律依據,才能由行政機關作成規範或措施。
題幹著重「不得牴觸」,問的是規範內容的上下位階關係,因此選 (C) 法律優位原則。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甲公司申請外籍勞工,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但要求須贊助特定道路拓寬工程經費,可能違反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附加負擔時,所要求的義務必須與處分目的及其所處理的事項具有合理關聯。若主管機關核准甲公司申請外籍勞工,卻要求甲公司贊助與聘僱外籍勞工無關的道路拓寬工程經費,便可能將兩項欠缺合理關聯的事項不當連結。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在裁量處分附加附款;第 94 條則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須與該處分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主管機關附加的要求:甲公司須贊助道路拓寬經費,才能取得外籍勞工許可。接著比較「外籍勞工許可」與「道路拓寬工程經費」是否具有合理關聯。
題幹未顯示道路拓寬工程與外籍勞工許可的目的或條件有關。主管機關將贊助工程經費作為許可要求,涉及把無關事項綁在同一行政處分上,因此符合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所要防止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信賴保護原則:錯誤。 信賴保護原則處理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先前的行政行為而安排生活或財產,嗣後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時,是否應保護其正當信賴。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懲戒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
-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其中,「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及「其他失職行為」明列於第 2 條第 1 款;取得雙重國籍則不是該款列舉的懲戒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的法定事由逐一比對。A、C、D 都是第 2 條第 1 款的文字;B「取得雙重國籍」並非該款所列的職務上懲戒事由,因此選 B。
此處依題目問法判斷「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之事由」。取得雙重國籍可能涉及其他任用或身分法規問題,但不能因此直接把它當成《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列的懲戒事由。
第 20 題2 分
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為違法行為可能負擔之責任,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違法行為可能涉及的責任類型。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違法行為可能同時引發民事、刑事及行政懲戒責任;「政治辭職責任」則不是依法任用公務人員通常須負擔的責任類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且有懲戒必要時,得予懲戒。公務員的違法行為也可能另行構成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依相關法律負責。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指的「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再將選項區分為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主要依法執行職務;政治辭職責任通常與政務官的政治責任相連,並非此類公務人員違法後所負擔的責任。因此,不包括的是政治辭職責任。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造成損害時,國家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以及賠償義務機關事後向行為人求償的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同條第 3 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 第 4 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賠償義務機關為委託機關。
要分清兩種責任門檻:對人民賠償,故意或一般過失即可;對行為人求償,則須故意或重大過失。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情形套入「視同公務員」的規則,再區分對外與內部責任:
- 對外:行為人執行受委託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賠償義務機關即可能負國賠責任。
- 對內:機關賠償後,只有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得向其求償。
第 22 題2 分
我國目前行政訴訟採取何種審級救濟制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審級救濟制度。「三級二審」是指行政訴訟設有三個審級的法院層級,但案件原則上經兩個審級審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我國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度。當時通常程序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則受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相關上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因此,制度設有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三個層級,但一般案件並非都會逐級經過三個審級。
解題方法
判斷時要分清「級」與「審」:「級」看法院層級數,「審」看案件可經過幾個審級。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起,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題目所問的正是這項制度名稱。
第 23 題2 分
甲接到國稅局核發補繳新臺幣 35 萬元之營業稅核課通知書,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第一審法院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管轄法院,以及「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當時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法院。
解題方法
甲不服的是國稅局核課補繳營業稅的行政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屬行政訴訟事件。題目所示補繳稅額為 35 萬元,低於 50 萬元門檻,依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得審判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審判範圍,以及法律另定專屬審判機關的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判斷選項時,先看爭議是否屬公法,再確認是否有特別法律將審判權交給其他法院或機關。
解題方法
交通裁決、公法契約及公務員考績評定,均可能涉及行政機關的公法行為或公法上權利義務,得由行政法院審判。公務員懲戒則有專屬的懲戒審判制度,並非行政法院審判事項,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不服交通裁決書之爭議: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 設有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人民不服交通裁決書,可依該法向行政法院提起交通裁決訴訟。
- **(B) 不服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爭議:正確。**公務員懲戒案件由專責懲戒機關審理,依法不屬行政法院審判事項。
第 25 題2 分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遭否准,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的類型判斷。甲依法申請建造執照,主管機關作成否准決定;甲要爭取的是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或至少重新作成准駁處分,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依法申請案件遭行政機關駁回,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申請遭拒絕的情形,通常稱為「拒絕申請型課予義務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的起點與原告想達成的結果:
- 甲曾向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屬於依法申請行政處分。
- 機關已經否准,屬於拒絕申請,而非機關尚未處理。
- 甲的目標是取得建造執照,亦即請求機關作成有利的行政處分。
因此,訴訟不只在於排除否准決定,還要請求機關作成准予申請的行政處分,符合課予義務訴訟的功能。依題目設定,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事裁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的判決方式、自由心證,以及損害額的認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這是判決原則上須經言詞辯論的要求。第 222 條則規定,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但自由心證仍須受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拘束。
若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不能證明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允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並非要求法院委託特定機關或民間業者調查。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的明文原則,再檢查其餘選項是否把法院的權限說成受行政機關拘束、要求特定人員共同評議,或強加法律未規定的調查及費用負擔方式。A 與第 221 條文字相符;B、C、D 都加入了法律沒有的要求。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規定採行何種訴訟法上之主義或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事訴訟的直接審理原則。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這項規定要求作成判決的法官親自參與形成判決基礎的辯論,讓審理與裁判直接相連。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的關鍵字「參與……辯論」及「參與判決」:作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參與作為判決基礎的辯論,這是在要求審理者與裁判者具有同一性,符合直接審理原則。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辯論主義:錯誤。 辯論主義主要規範訴訟資料如何提出,例如事實與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提出。本題規定的是法官須親自參與辯論後才能判決,重點不在資料由誰提出。
- **(B) 處分權主義:錯誤。
第 28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代理權的範圍與效力,主要涉及《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72 條及第 73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可以就受委任事件為一切訴訟行為,但特定重要行為須有特別委任。
- 訴訟代理人所作的事實上陳述,當事人本人到場時,可以即時撤銷或更正。
-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
- 委任書表明代理權不受審級限制,且經公證者,代理權不因第一審終結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對應哪一項代理規則,再與法條效果比對。A、B 將法條明定的效果說反;D 忽略提起反訴須有特別委任;C 則符合委任書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民事訴訟之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上和解」,包括法院試行和解的時點、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時的筆錄,以及和解筆錄的執行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進行到何種程度,均得隨時試行和解;第 379 條規定,和解成立應作成和解筆錄;第 380 條則規定,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關鍵字與法條:
- 「僅在訴訟開始時」是否符合第 377 條的「隨時」?
- 「第三人均不得參加」是否符合第 377 條允許第三人參加的規定?
- 和解成立應作成哪一種筆錄?
- 和解筆錄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
選項分析
(A) 僅在訴訟開始時,法院始得試行和解: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因此,從訴訟開始到進行中,法院都可以試行和解,並非限於訴訟開始時。
第 30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人性質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人種類與法人權利能力,並須區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設立目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民法》規定,社團法人以社員為組織基礎,得為公益或營利目的;財團法人則以捐助財產為基礎,具有公益性質。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比較兩類法人的目的限制:社團法人不以公益為必要條件,因此「社團法人均是公益法人」不正確;其餘敘述分別對應財團法人的公益性、法人權利能力,以及法人登記成立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社團法人均是公益法人:錯誤。 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依其目的可分為公益社團法人與營利社團法人,並非一律以公益為目的。選項中的「均」字把範圍說得過廣,因此錯誤。
-
(B) 財團法人均是公益法人:正確。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基礎,依命題當年《民法》規定,須以公益為目的。與社團法人不同,財團法人並非供社員共同營利的組織。
第 31 題2 分
甲 19 歲,偽造父母同意書,承租乙之 A 屋,乙信以為真,與甲訂立租賃契約,該租賃契約之效力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未成年人訂立契約的效力,以及未成年人以詐術使相對人相信其已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時的法律效果。甲雖已滿 18 歲,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民法》第 12 條,滿 20 歲才為成年,因此甲仍屬未成年人。
依當時《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未經允許所訂契約,依第 79 條,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然而,第 83 條另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若以詐術使人相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其法律行為有效。
解題方法
先依命題當年的成年年齡判斷甲的行為能力,再判斷租賃契約是否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甲 19 歲,當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偽造父母同意書,則是以詐術使乙相信甲已取得允許,符合《民法》第 83 條的要件。因此本件租賃契約有效,且不得依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撤銷。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甲被乙詐欺而成立買賣契約,日後發現被騙,遂依民法規定要求乙返還甲已支付的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的撤銷權,以及撤銷後返還價金的法律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 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甲、乙成立買賣契約時,契約尚未撤銷,乙受領價金有買賣契約作為法律上原因。甲依詐欺規定撤銷意思表示後,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乙受領價金才失去法律上原因,甲可據此請求返還。
解題方法
先分辨「詐欺成立契約」與「撤銷契約」是兩個不同階段:詐欺不會使契約當然無效,而是讓受詐欺者取得撤銷權。撤銷前契約仍有效,因此乙受領價金有法律上原因;撤銷後契約溯及失效,甲再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題幹問甲依民法規定要求返還價金,選項須同時符合這個先後關係:乙原本得依契約受領價金,而甲得撤銷因詐欺所為的意思表示。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其贈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贈與的撤銷事由,主要涉及民法第 408 條、第 412 條及第 416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規定後續沒有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民法第 408 條規定,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撤銷贈與;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等情形,不適用這項任意撤銷規定。另依民法第 416 條,受贈人有法定侵害行為,或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民法第 412 條則規定,附負擔贈與的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不得撤銷」是哪一種撤銷,再逐項對照法條:
- 道德義務贈與:排除第 408 條的任意撤銷。
- 受贈人加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屬第 416 條的撤銷事由。
- 附負擔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屬第 412 條的撤銷事由。
因此,只有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符合題目所問的「不得撤銷」。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關於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公同共有」:數人基於公同關係,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與分別共有不同,公同共有人的權利不是按應有部分分配;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原則上也不能各自處分其權利或請求分割共有物。
依民國 109 年命題當時的民法:
- 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數人基於公同關係,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
- 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 民法第 829 條: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 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準用第 819 條第 2 項:公同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分別共有有「應有部分」的概念;公同共有則是基於共同關係共同享有權利,不能直接把分別共有人的權利規則套用過來。
第 35 題2 分
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農育權的期限、權利讓與、出租限制,以及權利消滅時的出產物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850 條之 1,農育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的權利。一般約定期限最長為 20 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農育權專章:第 850 條之 1 規定期限,第 850 條之 3 規定權利讓與,第 850 條之 5 規定出租限制,第 850 條之 7 規定權利消滅時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的取回。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民法》第 850 條之 1 規定,農育權約定期限者,最長為 20 年;超過者縮短為 20 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時,不受此限制。選項所稱「一般期限」最長 20 年,符合原則。
第 36 題2 分
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效力,重點在於辨別法定代理人允許、承認及特定例外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 78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無效;第 79 條則規定,未得允許所訂立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第 84 條另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的財產,該人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中的行為類型:單獨行為、契約,或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特定財產後所為的處分行為。再核對各選項是否誤將法條要求加上書面形式、主管機關核可,或將詐術例外擴張到題目未規定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錯誤。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依《民法》第 78 條是無效,並非經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允許後始生效力。選項所稱「以書面」也不是該條規定的要件。
第 37 題2 分
甲男、乙女有二子丙、丁。丁與戊女婚後育有一子己。若甲死亡後,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法定繼承順序、代位繼承,以及配偶與同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的應繼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第 1140 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依第 1144 條第 1 款,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與各該繼承人平均。
解題方法
甲死亡時,乙為配偶;丙、丁為甲的子女,原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丁雖依法拋棄繼承,但民法第 1176 條明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因此,丁的兒子己不會因此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須分清:民法第 1140 條的代位繼承,適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丁是在甲死亡後依法拋棄繼承,不符合代位繼承條件。故實際繼承人為乙、丙,由兩人平均分配: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關於遺囑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所定遺囑方式及各方式的法定作成程序。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五種法定方式;作成時須符合各該方式的要件。
解題方法
以「誰負責記錄」及「由誰簽名」區分各種遺囑方式:
-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筆記。
- 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 密封遺囑可以由他人代為繕寫,但遺囑人須親自簽名,並依法律程序封緘、聲明及提出。
- 口授遺囑的筆記方式,只須由見證人中一人據實記錄;其他見證人一同簽名即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民法第 1195 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得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一人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再由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法律要求的是「一人筆記、見證人同行簽名」,不是見證人全體都筆記,因此本項錯誤。
第 39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毀損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典權與回贖權的關係,以及典物因不可抗力全部滅失時的法律效果。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後,取得占有典物並使用、收益的權利;出典人則得在法定期間內支付典價,行使回贖權取回典物。
依民法第 913 條,以土地或建築物為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滅失時,典權與回贖權均消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因不可抗力」及「全部毀損」。典物已全部滅失,典權人無從再占有、使用或收益典物,出典人也無物可取回,因此法律使典權與回贖權一併消滅。題幹所述情形符合民法第 913 條,故選 (D)。
第 40 題2 分
被告於下列何種情形下所為之自白,得為證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的「自白任意性」及自白的證據能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被告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始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也要求訊問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
因此,判斷重點是:取得自白的方法是否不正,並且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僅有自白任意,仍須符合與事實相符的要求。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列舉的不正方法。若是,原則上自白不得為證據;若只是一般勸說,未達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的程度,則不因勸說本身當然排除。
選項分析
- (A) 親友規勸:正確。 親友一般性規勸被告說出實情,並非當然屬於刑事訴訟法所稱的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若被告仍是基於自由意志自白,且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證據。
第 41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羈押的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的一般羈押原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被告須經法官訊問,且犯罪嫌疑重大;另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並有羈押必要,法院始得羈押:
-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第三款雖列為羈押原因之一,仍不是「只要犯了該罪就必然羈押」;仍須犯罪嫌疑重大,並符合羈押必要性等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所列原因,並留意選項是否把法定原因說成「只要」成立就可羈押。題目問「非屬羈押的原因」,A、B、D 均對應第 101 條列舉情形;C 的關鍵錯在「只要」,將重罪條件誤寫成單獨且充分的羈押條件。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羈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羈押的法定原因,以及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檢察官到場義務與卷證資訊獲知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3 條之 1。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注意敘述有沒有把「得」寫成「應」,或把例外情形擴大成一律適用。尤其檢察官於羈押訊問時是否必須到場,須區分一般規定與法律明定的例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列出羈押原因之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選項以「被告逃亡」概括羈押原因,符合此規定。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依當時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包括:
-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者。
因此,不能只看任職機關是否為公家機關;也要看當事人實際職務是否依法令涉及公共事務,以及是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解題方法
先排除僅因任職於公立機關或公共機構,就被直接視為刑法公務員的想法;再看各選項有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及法定職務權限。題目特別指出台電人員「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正是判斷關鍵: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承辦、監辦人員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的公務員。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關於論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中「妨害公務及公務文書」相關罪名,以及刑法第 163 條妨害考試罪的適用範圍。解題關鍵是辨別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尤其是考試是否屬於《考試法》舉行的考試。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行為與法條要件:撕除法院張貼的文告,須看是否具有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的意圖;侮辱法院,須看是否符合當時刑法對侮辱公署的規定;撕毀警員製作並掌管的談話筆錄,須看是否屬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至於考試作弊,則要確認該考試是否由《考試法》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民國 109 年刑法第 141 條規定,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的文告者,成立犯罪。法院張貼的文告屬公署文告,若出於侮辱法院的意圖而除去,符合該條要件。
-
(B) 正確。 民國 109 年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規定,對公署公然侮辱者,成立犯罪。法院是公署,因此對法院公然侮辱,符合當時規定。
第 45 題2 分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下列何項罪名,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罪的加重規定。依民國 109 年當時的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本章以外之罪者,除各該罪有特別規定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此,判斷關鍵有二:一是所犯罪名是否屬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二是該罪是否已有特別加重規定。若屬瀆職罪章內的罪名,就不適用第 134 條這項概括加重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罪名所在:
- 《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有其特別法規定。
-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及「凌虐人犯罪」均屬刑法瀆職罪章。
- 「傷害罪」屬刑法傷害罪章,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題目又明示公務員是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之,符合第 134 條的適用條件。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傷害罪。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貪污治罪條例》的減免刑規定,重點是分清楚「犯罪後自首」與「偵查中自白」的法律效果,以及自白後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選項提到的情形對照法條:
- 第 12 條: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情節輕微且所得財物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 第 8 條第 1 項: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第 8 條第 2 項: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 11 條第 5 項:犯該條所定行賄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逐項比對可知,偵查中自白並繳交所得財物,原則上是「減輕其刑」;只有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時,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D 把免刑效果直接套用在一般自白情形,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關於自首與自白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自首」與「自白」的區別,關鍵在於犯罪是否已被發覺,以及行為人向何人、以何種方式陳述。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自首須在犯罪尚未被有偵查權限的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人申告犯罪並接受裁判;也可以請託他人代為申告。
「自白」則是行為人承認自己犯罪事實的陳述,不以犯罪尚未被發覺為前提,也不限定只能在法院審判時作成。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自首與自白的要件對調:
- 自首:犯罪尚未被發覺,並向有偵查權之人申告。
- 自白:承認犯罪事實;不以未發覺為條件,也不限定於審判階段。
- 自首的方式:可以本人申告,也可以請託他人代為申告。
依此逐項判斷,只有選項(C)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之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的「預防性羈押」及其適用罪名。依該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所犯為條文列舉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法院得裁定羈押。
因此,作答關鍵是核對各選項的罪名是否列在法條中;不能只因某罪常見或刑度較重,就認為它也屬列舉罪。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逐項將選項所列刑法罪名與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對照:
- 列舉罪名:符合該條所列罪名。
- 非列舉罪名:不符合本題所問,即為正解。
本題所列的準放火罪、強制罪及特定詐欺罪,都在當時條文中;普通賭博罪則不在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 (A) 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明列刑法第 176 條的準放火罪,屬於列舉罪之一。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圖利罪所違背之法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圖利罪中「違背法令」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條文,該處所稱法令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以及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風俗習慣本身不在條文列舉的法令範圍內,也不因為社會上普遍遵循,就成為圖利罪所稱的「法令」。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與第 6 條明列的法令種類: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職權命令均列於條文中;風俗習慣則未列入。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選出不在法令範圍內的風俗習慣。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事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的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嚴格證明與自由心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證據的證明力雖由法院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或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 嚴格證明是指證據須具備證據能力,並經法定程序調查,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原則上須經嚴格證明。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敘述是在說「證據能否使用」或「法院如何評價證據」:
- 證據能力欠缺,或未經合法調查,原則上都不能作為判斷依據。
- 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須以嚴格證明認定。
- 法院評價證據證明力雖有自由,但仍受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拘束。
因此,宣稱「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的選項,與證據調查法則相反,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