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初等考試五等 廉政 法學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在現代社會中,有關道德與法律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德與法律在規範對象、制裁方式及內容上的異同。道德與法律都可能規範人的行為,但兩者的範圍並非截然分開:道德不只涉及內在思想,也會評價外在行為;法律則主要規範外在行為,但部分法律規定的內容也與道德要求有關。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適用法規版本。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把道德與法律的差異說得過於絕對。若將「道德只管內心、法律只管外在行為」當成完全排他的區分,便忽略道德也評價外在行為,因此該敘述錯誤。其餘選項所述,則符合兩者常見的區別與關聯。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道德並非只規範內在思想或意念,也會評價外在行為,例如誠實、守信、助人等行為都涉及道德判斷。法律通常以外在行為為規範對象,但有時也會考量行為人的故意、過失或動機。
第 2 題2 分
有關習慣法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習慣法」的成立要件,以及習慣作為民事法源的適用限制。依民國 108 年《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處的「習慣」通常指習慣法,須有客觀上長期反覆的慣行,以及主觀上一般人相信該慣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之確信」。此外,民事習慣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選項是否屬於習慣法的成立要件或適用限制。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於辨別:習慣法的成立是否以法院事先裁判承認為必要。習慣法並不必須先經法院裁判才成立;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可能認定某項習慣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法之確信,但這是司法認定,不是習慣法成立的前置要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長期、反覆且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慣行,屬於習慣法的客觀要件。若只有少數人偶然為之,或僅是短暫流行的做法,通常不足以構成習慣法。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法院進行訴訟時,應適用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訴訟程序中的基本原則。民國 108 年初等考試的題目以一般訴訟法理為背景,須辨別哪些是法院審理時應遵循的原則,以及「發現絕對真實」是否屬於我國訴訟制度的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訴訟法理,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逐條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指原則的意義:
- 「不得為訴外裁判」與「不告不理」都在限制法院超出當事人請求或起訴範圍裁判。
- 「一事不再理」在避免同一案件反覆受訴、裁判。
- 「發現絕對真實」則把訴訟目的說成追求不容偏差的客觀真相;我國訴訟制度並不以發現「絕對真實」為普遍原則。
因此,應選與法院訴訟原則不符的 (D)。
選項分析
(A) 不得為訴外裁判:正確。 法院裁判原則上應以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及訴訟標的為界,不得自行裁判當事人未請求的事項。
第 4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有關法律之生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第13條的法規施行與生效日期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現行法未修正。
依第12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依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須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若法規特定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則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分辨「施行日」和「發生效力日」:法規寫明「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不代表公布或發布當日就已生效,而是依第13條自該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其餘特定日期的情形,則依所定日期生效。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有關法律解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方法。解釋法律時,須依文義、條文在法律體系中的位置、立法背景與法律目的等因素,探求法律規範的意義。常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及比較法解釋。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 108 年的法律解釋方法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對解釋方法的定義,關鍵在於比較法解釋是否與我國法的解釋無涉。比較法解釋可以參考外國法制、判決與學說,作為理解或解釋我國法律的參考,因此不能說它與我國法解釋毫無關聯。
選項分析
**(A) 錯誤。**比較法解釋是參考外國法制及其判決、學說,協助理解我國法律規範的解釋方法之一。外國判決或學說不是我國法的直接法源,但可作為解釋上的參考;
第 6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各機關發布命令得使用之名稱,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定「命令的名稱」。依該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解題時須核對法條列出的名稱。選項中的「綱領」與法條所列的「綱要」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第 3 條的列舉:規程、細則、準則均在法條中;「綱領」不在其中,因此選出 B。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後續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修正。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關於憲法人權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人權保障的基本理念:人權清單是否封閉、人權保障是否容許限制,以及誰可以成為人權主體。解題時應分辨「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與「人權清單採取何種立法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憲法學理為準。憲法第 22 條規定,人民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均受憲法保障;這表示憲法上的人權不以明文列舉者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人權保障的一般原則。關鍵在於選項 B 把「採取窮盡式人權清單」與「新增人權須修憲」直接連結;但我國憲法第 22 條承認未列舉權利也可能受保障,因此不能說新增人權一律須經修憲。其餘選項所述,則分別符合人權發展、權利限制與人權主體的基本概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近代人權思想最初著重保障個人自由,要求國家不得任意侵害人民權利,因此人權首先具有防禦權性質。隨著憲法發展,人權保障也擴及要求國家積極作為的給付權、受益權等面向。
- **(B) 錯誤。
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隱私權保障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隱私權,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隱私權保障範圍的說明。隱私權不只保障私人生活領域免受侵擾,也包括個人資料自主;但人民在公共場所的活動,仍須依社會通念判斷其合理隱私期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受到大法官解釋明確認可的隱私權保障:
- 釋字第 603 號解釋:指紋屬於受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保障的個人資料。
- 釋字第 535 號解釋:警察臨檢、盤查會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及隱私權,不得任意為之。
- 釋字第 689 號解釋:即使身處公共場所,仍可能享有合理期待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接近」侵擾的自由;但這不等於可以要求免於他人短暫注視。
依此判斷,只有 (C) 將保障範圍擴張為免受短暫注視,與解釋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A) 免於國家無特定目的而強制蒐集人民指紋之權利:錯誤選項。 釋字第 603 號解釋指出,指紋具有高度識別性,屬受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保障的個人資料。國家蒐集、利用指紋,須有法律依據與正當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不能無特定目的地強制蒐集。
第 9 題2 分
依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暫予收容之期限未設有規定,不符合「迅速將受收容人強制出境」之目的,並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例原則,尤其是國家限制人民人身自由時,所採取的措施與目的是否相稱。
依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修正公布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受收容人暫予收容的期限未設明文規定。題目指出,此種規定不符合迅速強制出境的目的,並有使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所指向的是限制手段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違反比例原則。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不符合……目的」及「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題目不是在問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收容期限,而是在問無期限限制可能造成的侵害,是否超過達成迅速強制出境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比例原則要求國家手段與目的相稱;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尤其須避免過度。因此,題幹描述對應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基本權利之主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基本權利的主體範圍,重點在於區分「個人或私人團體」與「行使公權力的公法人」。憲法基本權利主要是用來保障人民免受國家公權力侵害;個人及符合條件的私人團體得享有基本權利,但國家及其公法人原則上不能主張基本權利來對抗國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憲法理論為準:憲法第 7 條以「人民」為權利主體;憲法第 22 條則保障人民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與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性質:
- 未成年人是否仍是自然人及人民?
- 外國人是否得依基本權利的性質享有保障?
- 人民團體是否屬私人團體,並得在權利性質相容時主張基本權?
- 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屬公法人、是否以基本權利主體身分對抗國家?
前三者可在符合權利性質與適用範圍時受基本權利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則是公權力組織,原則上不屬基本權利主體,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未成年人:錯誤選項。 未成年人仍是自然人,也是憲法所稱人民,享有人格權、身體自由等基本權利。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12 條的秘密通訊自由,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對通訊監察程序的要求。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通訊的秘密與自主,其範圍不只包含通訊內容,也包含通訊的方式。對人民實施通訊監察,涉及重大基本權限制,原則上須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解題方法
先確認秘密通訊自由是否屬於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再判斷其保障範圍是否包含通訊方式;最後檢視監聽書應由何機關核發。釋字第 631 號解釋指出,秘密通訊自由受憲法第 12 條保障,通訊監察則應有法官保留的程序保障。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授權明確性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授權的內容、目的及範圍須達到可理解、可預見的程度;法規命令也須符合母法授權意旨。授權條款所需的明確程度,會依授權事項及命令對人民權利的影響而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22 號解釋所示的授權明確性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住授權事項涉及基本權時的審查強度:命令對人民權利影響越重大,授權的明確要求越高。尤其涉及剝奪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的事項,不能只因授權文字具體明確,就概括認為可以交由行政命令補充規定。據此辨認各選項是否把授權明確性說成足以取代對法律保留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選項稱,事項即使涉及剝奪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只要授權具體明確,立法者仍得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補充規定。此說把「授權明確」當成可以單獨滿足要求的條件。
第 13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修憲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修憲案須由立法院提出,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後,公告半年,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修憲案才通過。
解題方法
先確認修憲程序的兩個關鍵階段:修憲案由誰提出,以及最後由誰複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由立法院提出修憲案,並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立法院提出」與「選舉人複決」。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以命令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以及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時較嚴格的法律保留要求。涉及人民重要權利的事項,原則上應有法律依據;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得在法律具體授權下由命令補充。但若措施會剝奪人身自由,管收的核心要件不能只交由行政機關以命令決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指出,管收屬人身自由的剝奪,須有法律依據並踐行必要司法程序。題目問「何者應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以命令規定」,因此要找出管收要件這項直接涉及人身自由剝奪的核心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別四個選項所規範的是技術標準、範圍劃定、外匯管理,還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要件;再依權利受影響的程度,判斷法律能否授權命令補充。管收直接拘束人民身體自由,其發動條件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命令自行創設或改變。
選項分析
- (A) 工廠排放污水之標準:錯誤。 污水排放標準涉及污染防治的專業與技術判斷,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具體標準。此類標準仍須有法律授權,並受授權目的及範圍拘束,但不屬於必須由法律逐項列出數值的事項。
第 15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依憲法第 7 條意旨,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對於相同或性質相近的事件,應為相同處理;若事件存在與規範目的相關的差異,則得為合理的差別待遇。平等原則並非禁止所有差別待遇,而是禁止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行政機關辦理社會救助等公法事項時,須遵守平等原則。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原則上也不能因此完全脫離平等原則的拘束。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是否把平等原則說得過度絕對,或錯誤排除其適用:
- 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得合理區別,不是禁止一切差別待遇。
- 社會救助案件屬行政機關處理人民公法上事項,應遵守平等原則。
- 行政機關採用私法形式執行任務,不代表可以完全不受平等原則拘束。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係屬下列何原則之展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管轄法定原則。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須由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加以規定;機關不能自行創設或任意變更管轄權。題幹所述即是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現行法並無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這表示行政機關能否處理某事項,必須有法規依據,對應的原則就是管轄法定原則,因此選項(C)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定義,以及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重點在於: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若只是提供事實上的服務、傳達資訊或要求補正程序資料,尚未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通常不是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行為的法律效果:
- 是否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
- 是否針對具體事件?
- 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三者符合,即屬行政處分;若只是事實上的作用或程序上的通知,則非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市區道路開放通車:錯誤。 道路開放通車是行政機關完成道路設施後,提供公眾使用的事實行為,通常不因該行為本身直接設定特定人民的權利義務,屬行政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
第 18 題2 分
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的種類,以及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措施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罰法》第 2 條,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以及其他種類的行政罰。罰鍰、沒入與停止營業都屬法律列舉的行政罰種類。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行政罰,關鍵在於辨別其法律性質:若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施加裁罰性不利處分,屬行政罰;若是為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以其他方式達成行政目的所採取的措施,則不因對人民不利,就當然屬於行政罰。
《行政罰法》第 2 條明列「停止營業」為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行政罰;「停止供水、供電」則不是該條所列行政罰種類,應依其具體法源及目的判斷其性質,不能直接視為行政罰。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公務人員甲因違法失職行為,經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記大過一次處分。甲得依下列何者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人員因服務機關所為的考績懲處不服時,應循哪一套公務人員權益救濟制度。題幹的「記大過一次」是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懲處,救濟依據為《公務人員保障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區分兩類救濟:對影響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分,依規定提起復審;對機關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依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考績記大過屬機關對所屬人員所為的懲處,應循保障法的救濟途徑。
解題方法
先看「誰作成、依什麼法律作成」:本題是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記大過,並非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作成的懲戒判決。再從選項中找出規範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程序的法律,即可選《公務人員保障法》。
特別注意,題目問的是「依何者尋求救濟」,不是問懲處的實體依據,也不是問公務員應遵守的服務義務。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甲受服務機關記一大過處分,其得尋求下列何種管道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懲處」的救濟途徑。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實務見解,機關所為記一大過,屬機關內部的懲處措施,並非得直接提起復審或行政訴訟的行政處分;受懲處人應先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申訴程序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別處分的性質與作成機關:題目是「服務機關」記一大過,並非公務員懲戒機關所作的懲戒處分。依當時實務見解,記大過屬服務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所為的懲處,應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而非逕循復審或行政訴訟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救濟規定後續曾有修正,作答本題仍應依題目指定的年度與官方答案判斷。
選項分析
- (A) 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再審議:錯誤。 再審議是對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判決或議決,依法定事由聲請重新審理的救濟程序。
第 21 題2 分
公務員甲收到休職處分書,該處分機關應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懲戒處分由何機關作成」。休職屬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公務員懲戒法》,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並作成懲戒議決。
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列有休職等懲戒處分;第 24 條規定,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者,應為懲戒處分之議決。因此,題目問「休職處分書」的處分機關,應辨認為負責懲戒審議、作成議決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看處分性質:題目說的是「休職處分」,不是機關內部的一般行政懲處。休職列於《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種類,接著判斷哪個機關依法作成懲戒議決,即可選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選項分析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正確。 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負責審議懲戒案件並作成議決;休職既屬懲戒處分,處分機關為該委員會。
第 22 題2 分
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人民不服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向有管轄權的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判斷時,先確認作成處分的機關,再依其組織隸屬與法定管轄規則,找出受理訴願的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為獨立機關;依當時訴願管轄規定,不服其行政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處分是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成,直接依該機關的訴願管轄規則判斷即可:其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因此選 (A)。
要注意,題目問的是「向何者提起訴願」,不是提起行政訴訟時應向哪一行政法院起訴;訴願與行政訴訟是不同的救濟程序。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甲申請營業執照遭主管機關否准,在訴願未獲救濟後,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否准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時,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依法申請案件遭機關駁回,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事實:甲提出營業執照申請,主管機關作成「否准」決定;甲經訴願仍未獲救濟。這屬於「依法申請遭駁回」的情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此訴訟可請求法院撤銷否准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機關作成甲所申請的行政處分,或命機關依法律重新作成決定。
題目未提供否准處分是否違法、甲是否有取得執照的公法上請求權等細節;這些涉及訴訟是否有理由,並不影響本題所問的訴訟類型。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種爭議,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法爭議的審判管轄:某事件即使涉及公法,也不一定由行政法院審理;須進一步確認法律是否另設特別救濟途徑或指定其他法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會計師懲戒決議不服,經覆審後得提起行政訴訟;律師懲戒、選舉無效訴訟及公務員懲戒則不屬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法第 2 條以公法爭議為行政訴訟的一般範圍,但仍應受特別法律規定限制;會計師懲戒案件依會計師法及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解釋,可循行政訴訟救濟。
解題方法
逐一辨識各選項的懲戒或選舉爭議,再判斷其法定救濟機關:
- 律師懲戒:由律師懲戒及覆審程序處理,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 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依選舉罷免法定程序,由普通法院審理。
- 公務員懲戒:由公務員懲戒機關審理,不屬行政法院管轄。
- 會計師懲戒:不服覆審決議得提起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甲收到國稅局所核定之遺產稅繳納通知書,其應納稅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整。甲不服,下列何者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管轄,關鍵是辨別爭議屬於稅捐課徵事件,並依命題當年《行政訴訟法》所定的金額門檻,判斷應適用何種程序及由哪一法院管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稅捐課徵事件中,所核課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解題方法
甲不服的是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額,屬於稅捐課徵事件。題目所示應納稅額為 30 萬元,符合「40 萬元以下」的門檻,因此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選項分析
- (A) 高等行政法院:錯誤。 本題稅額未超過命題當年的 40 萬元門檻,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不是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B)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正確。
第 26 題2 分
民事訴訟法上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的區別,並涉及胎兒及非法人團體的訴訟地位。
- 當事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義成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同條另規定,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也有當事人能力。
- 訴訟能力:能否自行有效進行訴訟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未成年人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問的是哪一種「能力」。選項 A、B、C 涉及能否成為訴訟當事人;選項 D 則問能否自行進行訴訟。再比對民事訴訟法第40條與第45條的要件:有權利能力者原則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團體須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訴訟能力則看能否獨立為法律行為負義務。
選項分析
- (A)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正確。 這是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亦是本題官方答案。
第 27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的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與專屬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原則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這是普通審判籍。
- 特定類型的訴訟,法律另定特別審判籍;如法律使用「得由」等文字,表示可選擇的管轄法院。
- 法律明定「專屬管轄」時,該類訴訟只能由指定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逐項找出選項中的管轄連結點,再核對民事訴訟法是否明文規定該地為管轄法院,以及是否真屬「專屬」管轄。特別注意「得由」與「專屬」的差別:前者是擇一管轄,後者排除其他法院。
選項分析
(A) 訴訟由原告寄寓地之法院管轄:錯誤。 一般民事訴訟原則上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並非原告寄寓地。原告所在地只有在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才可能成為管轄連結點;本選項所述並非一般原則。
(B) 被告在臺灣住所不明者,由被告之雇主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錯誤。 民事訴訟法並未以「被告雇主所在地」作為被告住所不明時的一般補充管轄地。
第 28 題2 分
有關民事訴訟中之人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的人證制度,包括證人的到場義務、法院訊問證人的方式、親屬拒絕證言權,以及傳聞證言的證據價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對他人訴訟均有作證義務。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法得處罰鍰,並得拘提;因此作證義務並非沒有制裁。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選項是否把「有作證義務」誤說成沒有制裁、是否否認法院在證人所在地訊問的權限,或把「得拒絕證言」和「證言沒有證據能力」、把「證明力較弱」和「無證據能力」混為一談。依此判斷,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甲將其駕駛的 A 車借給乙使用,經多次催討,乙遲不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選擇哪些法院程序救濟,以及三種訴訟類型的區別。甲將 A 車借給乙,乙經催討仍不返還,甲原則上得依使用借貸關係請求乙返還借用物;民法第 470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屆滿,或依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借用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支付命令的適用範圍見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請求標的須為一定數量的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返還特定 A 車是請求返還特定物,不符合支付命令的標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看甲要達成的法律效果:乙返還 A 車。再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說的程序能否處理這類請求:
- 支付命令限於法定種類的給付請求,不能用來請求返還特定車輛。
- 法院調解可用於處理民事爭議,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調解。
- 甲請求乙履行返還義務,是請求法院命乙為一定給付,屬於給付訴訟,不是形成訴訟。
- 車輛毀損不代表甲不能起訴;若乙應負責,甲仍可請求損害賠償。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甲授權其已滿 20 歲之子乙,向丙洽購機器一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代理,重點在代理權的行使方式,以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03 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人所為意思表示是否拘束本人,須分別看代理權限及是否以本人名義為之;本人事前是否同意每一項交易內容,並非代理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是否有代理權:題目明示甲已授權乙洽購機器。再看乙是否以甲的名義與丙締約。選項 D 表示乙向丙表明代理甲,並以代理人身分簽約;只要乙在代理權限內為之,契約效果即直接歸於甲,不以甲另行同意該筆契約為必要。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法並未規定代理權必須以書面授與。代理權授與原則上不以特定方式為必要;題目也未指出該代理行為依法須採特別方式。乙不必僅因代理甲簽約,就取得甲的書面授權。
第 31 題2 分
甲受乙詐欺,將其所有之 A 屋低價賣給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乙間 A 屋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受詐欺之意思表示」的效力。依民國 108 年當時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詐欺原則上不使意思表示當然無效,也不使其效力未定。
題目所稱甲「受乙詐欺」,表示乙是詐欺者。甲因此將 A 屋低價賣給乙,買賣契約屬於因詐欺而作成的意思表示,甲得依規定撤銷。
解題方法
先辨認瑕疵類型:題幹指出的是「詐欺」,而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或由無權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接著套用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判斷效力為「有效,但得撤銷」。
題目另提到 A 屋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會改變買賣契約因詐欺而得撤銷的判斷。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涉及物權變動。甲撤銷買賣契約後,後續返還及物權效果依相關規定處理,但不能因此把原買賣契約說成自始無效或效力未定。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甲、乙為夫妻,生有一子丙,懷有胎兒丁。一日甲騎摩托車出門,不幸遭遇車禍,被戊撞傷,數日後傷重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胎兒的權利能力,以及胎兒因父親死亡而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民法第 7 條另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因此,胎兒原則上尚未取得權利能力;不過,為保護胎兒的個人利益,法律附條件地將胎兒視為已出生。若胎兒日後活產,相關權利即受保護;若死產,則不符合民法第 7 條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死亡是否使乙、丙及胎兒丁取得對戊的慰撫金請求權,再處理丁尚未出生時能否受保護。
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甲遭戊撞傷後死亡,乙是甲的配偶,丙是甲的子女,均屬法定請求權人。丁若將來非死產,依民法第 7 條,就其個人利益視為已出生,也得依其與甲的親子關係請求慰撫金。
胎兒的權利受「將來非死產」這項條件限制;若丁死產,便不取得此項受保護的權利,已給付的丁之部分應返還戊。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無因管理」的成立與管理人義務。無因管理是指未受委任、也無法定義務,卻為他人管理事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民法第 172 條至第 175 條:
- 民法第 172 條:管理事務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為之。
- 民法第 176 條: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時,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必要或有益費用、清償其因管理所負債務,並賠償其損害。
- 民法第 174 條:管理人違反本人意思,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等情形,原則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管理者,責任減輕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 民法第 175 條: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管理,即使違反本人意思,仍不因此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故意或重大過失除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上述法條,重點在分清兩件事:管理人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費用及損害的條件,以及管理人未盡義務時的責任。選項 C 將違反管理義務的效果說成「所有費用與損害均由管理人自行承擔」,與民法第 174 條的責任規定不符,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甲想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一棟別墅,由乙建商承包興建工程。該別墅交屋時適逢雨季,甲受領後旋即發現頂樓書房的天花板有漏水情事。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承攬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可行使的瑕疵擔保權利,以及承攬人拒絕修補的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民法》第 493 條,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逾期不修補,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必要費用。但修補所需費用過鉅時,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依同法第 494 條,工作瑕疵不能修補時,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如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也得請求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先確認漏水屬於承攬工作有瑕疵,再依序判斷定作人能否請求修補、承攬人逾期不修補時能否自行修補,以及承攬人有無拒絕修補的法定事由。最後再看瑕疵不能修補時的權利。
題目問「何者錯誤」,應找出與上述規定不符的選項:承攬人並非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拒絕修補,修補費用過鉅即屬例外。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關於物權法定主義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物權法定主義」及其例外。民法第 757 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因此,物權種類與內容原則上須有法律依據;但法律也承認依習慣形成物權的例外。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民法第 757 條的兩種創設依據:「法律」與「習慣」。再逐一比對選項:判決、法理及行政命令本身都不是該條所稱的創設依據;習慣則是條文明定的例外。
選項分析
- (A) 得依最高法院判決創設物權:錯誤。 判決是法院對個案法律爭議的裁判,不能單獨作為創設物權的法源。
第 36 題2 分
關於普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61 條普通抵押權的法定擔保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利息、遲延利息及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的違約金,得優先受償的期間另受法條限制。
解題方法
依第 861 條逐項核對選項:題目問哪一項不在條文列舉的法定擔保範圍內。其中「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是實現抵押權所生的費用;「設定抵押權之費用」則是設定抵押權時的費用,兩者發生階段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剩餘財產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
判斷重點是:財產是否為婚後取得,以及是否落入上述排除項目。須注意,侵權行為所生的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的慰撫金不同,前者不因源自侵權行為就當然排除。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取得原因,再對照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兩類排除財產: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原因取得的財產:不列入。
- 慰撫金:不列入。
- 不屬於上述排除類型的婚後財產:原則上列入。
選項分析
(A) 因無主物先占而取得先占物之所有權:錯誤。 依民法第 802 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者,得取得其所有權。此類取得屬於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排除,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為代位繼承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40 條的代位繼承。依該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代位繼承人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且被代位者須屬第一順序繼承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誰得為代位繼承人」,再依《民法》第 1140 條辨認代位者的親屬身分。法條明定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故選項中符合該身分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公務員違反下列何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絕對不得作為證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中「違法取證所得證據的證據能力」,尤其要分辨「依法應排除」與「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是否排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自白若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不得作為證據。這是對自白任意性的保障;以恐嚇、威脅迫使犯罪嫌疑人陳述,取得的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至於違反詢問程序取得的其他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原則上採權衡判斷,法院須考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等因素,並非一律排除。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另對特定告知義務違反設有排除規定,但適用範圍及條件仍須具體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述違反事項,是否直接使自白欠缺「任意性」。若警員以恐嚇威脅取供,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自白不得作為證據;若只是漏做錄音或漏告知權利,則須依相關條文判斷其適用要件,不能一概視為絕對排除。
題目問「絕對不得作為證據」,因此應選直接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全程錄音: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違反錄音規定,可能影響筆錄的證據能力,但不是所有情形都因此絕對排除。仍須依法律規定及個案情形判斷。
第 40 題2 分
共同被告與本案被告的利害關係相反,共同被告之陳述,審判中應進行如何的程序,始得作為認定本案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被告的陳述,能否作為認定其他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以及被告對不利證人的詰問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共同被告就其他被告的犯罪事實而言,屬於「被告以外之人」,具有證人適格。若要以其陳述作為不利於本案被告的證據,原則上應使共同被告在審判中以證人身分陳述,並讓本案被告行使詰問權。這是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防禦權的要求。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判斷點即可:
- 程序階段:釋字第 582 號要求原則上於審判中踐行人證調查程序。
- 陳述身分與防禦保障:共同被告須以證人身分陳述,並接受本案被告詰問。
題幹特別指出雙方「利害關係相反」,表示共同被告的陳述可能直接影響本案被告是否有罪,更須保障本案被告對其詰問的機會。因此符合要求的是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學說謂之為「嚴格證明法則」。但依實務見解,法院為下列何項判斷時,並不適用上述法則?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或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這項要求通常稱為「嚴格證明法則」:法院認定與犯罪成立及刑罰相關的犯罪事實,原則上須以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的證據為基礎。
實務上,犯罪所得的沒收及其範圍認定,並非犯罪事實有無的判斷,因此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而採「自由證明」即可。自由證明仍須有卷證資料及合理依據,並非可以任意認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所問的是「犯罪是否成立」或「犯罪所得沒收範圍如何認定」。前者涉及犯罪事實,須依嚴格證明法則;後者屬於沒收標的及範圍的認定,依實務見解得採自由證明。因此,找出與犯罪所得沒收相關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 (A) 起訴之犯罪事實:錯誤。 起訴所指犯罪事實,是法院判斷被告是否實施犯罪的核心內容,須以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的證據認定,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第 42 題2 分
下列有關偵查中押票之記載,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的押票記載事項,以及押票由誰簽發。羈押是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偵查中也必須由法官決定是否羈押;檢察官可以聲請羈押,並指揮羈押的執行,但不能簽發押票。
本題以下列規定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規定,押票應記載案由及觸犯之法條、被告不服羈押處分的救濟方法等事項,並由法官簽名。上述押票記載及簽名規定後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幹所問的「偵查中押票之記載」,分成兩類判斷:一是押票應記載哪些內容,二是押票由誰簽發。前兩個選項都在考記載事項;後兩個選項則在考羈押權限。依《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押票由法官簽名,因此「由檢察官簽發」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法上的公務員不是泛指在公營機構工作的人,而須符合下列類型之一:
-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
判斷時,不能只看雇主是否由政府持有或出資;要看是否符合條文所要求的機關身分、法定職務權限,或依法受託執行公共事務。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上述公務員類型。法官、警察與鄉長分別在司法、警察及地方自治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公務員的判斷標準。台電修繕人員僅因受僱於國營事業,並不當然取得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題目所指的一般修繕工作,也不屬於依法授權或受託執行公共事務的法定職務。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規定,公務員犯收賄罪,情節輕微,而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者,法院應減輕其刑?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的小額貪污減刑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且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公務員收賄罪屬於該條所稱的貪污犯罪類型;符合「情節輕微」及金額門檻,法院即應減輕其刑。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情節輕微」,只要辨認《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的金額門檻即可。條文門檻是新臺幣五萬元以下,因此應選 5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甲之子乙與朋友丙共同殺害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以及共同正犯間身分關係如何影響罪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殺害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者,成立本罪;共同參與者若與被害人沒有該身分,則依刑法第 31 條處理。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該身分,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這表示無身分者仍可能成立犯罪,惟其罪名與有身分者不同。
解題方法
先分別確認乙、丙與被害人甲的身分關係:乙是甲的兒子,甲是乙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丙只是乙的朋友,與甲沒有直系血親關係。接著依刑法第 31 條判斷丙是否因參與乙的行為而負刑責。
第 46 題2 分
甲因心肌梗塞送公立醫院急救,經醫師乙急救後脫離險境,甲為酬謝乙,致贈價值數萬元之金牌一面給乙,乙亦予以收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公務員受賄罪與行賄罪的適用範圍,關鍵是行為人及收受者是否具備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以及所送財物是否與職務行為有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公務員,包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以及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公立醫院醫師並不因任職於公立醫院,就當然具備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須依其實際職務及是否行使公權力判斷。
《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可能成立職務受賄罪;第 122 條則處罰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以及對該行為行賄者。
解題方法
先確認醫師乙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再判斷甲給付金牌是否涉及職務上或違背職務的行為。
題目只說乙是公立醫院醫師,並指出乙急救甲、甲事後致贈金牌以酬謝,沒有交代乙依法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依本題官方答案的判斷,乙不具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因此公務員受賄罪及以公務員為對象的行賄罪均不成立。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甲持偽造之汽車買賣契約,至監理所辦理過戶登記,利用不知情之承辦人乙在其職掌之電腦系統內將丙名下的汽車辦理過戶登記至甲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間接正犯、共同正犯的區別,以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的想像競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刑法第 216 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文書者,依各該規定處罰。
-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刑法第 55 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甲拿什麼文件辦理」、「不知情的承辦人做了什麼」,再確認兩罪是否由同一行為觸犯。
甲持偽造的汽車買賣契約向監理所辦理過戶,已將偽造私文書提出供承辦人辨識、使用,屬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題目並指出承辦人乙不知情,仍依甲提出的不實資料,在職掌的電腦系統中將車籍過戶登記。電腦系統的登載在本題中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的登載,甲利用乙完成不實登記,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 48 題2 分
甲至銀行提款,適該銀行進行防搶演練,甲將參與演練之乙誤認為搶匪,於是當場把乙摔倒並制服於地,過程中乙受有手腳擦傷,並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誤想防衛」。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而為必要防衛,得阻卻違法。若客觀上沒有現在不法侵害,行為人卻誤以為侵害正在發生而採取防衛,稱為誤想防衛。
判斷時要區分兩件事:客觀上是否真有不法侵害,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誤認有侵害。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客觀情況:乙是銀行防搶演練的參與者,並未真的對甲或他人發動不法侵害,因此不符合正當防衛所要求的「現在不法之侵害」。
再看甲的認知:甲把乙誤認為搶匪,並以制服對方的方式排除自己所認為的侵害。這是「客觀上無侵害、主觀上誤認有侵害」,符合誤想防衛的結構。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甲欲射殺乙,對乙開槍射擊,卻誤中一旁的丙,丙因傷重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打擊錯誤」,以及殺人未遂與傷害致死的區別。打擊錯誤是指行為人鎖定並攻擊特定對象,卻因射擊偏差等原因,實際侵害到另一人的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5 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未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 271 條規定殺人罪。甲以殺死乙為目的,向乙開槍,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故須判斷甲對乙是否成立殺人未遂,以及對丙的死亡結果應如何評價。
解題方法
先依「故意指向誰」判斷甲對乙的責任:甲有殺乙的故意,且已開槍著手,但乙未死亡,因此成立殺人未遂。
再依「實際結果發生在誰身上」判斷甲對丙的責任:題目明示甲欲射殺乙,並未交代甲對丙有殺人故意;開槍誤中丙,屬打擊錯誤。依本題官方答案採取的處理,甲對乙的殺人故意不移轉為對丙的故意,丙死亡不成立甲對丙的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犯罪。題目也未提供足以認定甲對丙成立過失犯罪的事實。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調查員甲收受販毒之犯罪嫌疑人賄款,而未以販賣毒品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與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規定的適用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斷重點在於:公務員所收受的賄款,是否與其違背職務的行為有對價關係。
刑法第 134 條則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始加重其刑;但因公務員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適用此加重規定。
解題方法
甲是調查員,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應有偵查、移送等職務;甲收受販毒嫌疑人的賄款,卻不以販賣毒品罪嫌移送地檢署,表示其收賄是為了不履行依法應執行的職務,屬於以違背職務為對價收受賄款,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收賄罪。
再看是否須依第 134 條加重:第 134 條所稱「本章以外各罪」,是指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收賄罪本身位於刑法瀆職罪章,且刑法已因公務員身分對此特別規定刑責,因此不另依第 134 條加重。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