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初等考試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初等考試・五等・廉政
試題代碼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

第 1 題2 分

有關機要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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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機要人員的進用條件、任用限制及去職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機要人員是為協助機關長官處理機要事務而進用的人員,其任用雖有特殊規定,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的部分資格條件及限制拘束,不能概括說「均不受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機要人員的法定規範:先看進用規範由何機關訂定,再確認任用是否完全排除任用資格限制,最後檢視其去職是否與機關長官職務異動連動。題目問「何者錯誤」,應選與法定規定不符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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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之試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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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的試用制度。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若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且達六個月以上的經驗,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不及格者予以解職。

同條另規定,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解題時要分清楚:試用期間是六個月,不及格的法律效果是「解職」,而且不是所有初任人員一律都須試用。

解題方法

先抓試用制度的三個關鍵:期間、適用對象及試用期間的職務限制。再逐項對照法條用語:

  • 期間是六個月,不是最長一年。
  • 初任人員若具備法定經驗,可以免經試用。
  • 試用不及格的效果是解職。
  •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選項分析

(A) 試用期間最長為 1 年:錯誤。 依命題當年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應先予試用六個月,法條並非規定「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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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下列何種情事者,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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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消極資格,重點是區分哪些情事一旦符合,就不得任用;以及刑事判決須同時看罪名類型、刑度確定與執行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任用;第 5 款規定,犯前述內亂、外患罪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任用,但受緩刑宣告者除外。第 7 款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不得任用;第 11 款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任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8 條的不得任用事由。刑事犯罪選項要特別確認是否屬於法律明列的特殊犯罪,或是否仍處於「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的狀態。若刑已執行完畢,且不是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不得任用的犯罪,就不符合第 5 款所列的不得任用要件。

選項分析

  • (A) 依法停止任用:錯誤。依第 28 條第 1 項第 7 款,依法停止任用者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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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臨時機關派用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最長多久期限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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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所設的過渡安排。派用條例廢止後,部分臨時機關現職派用人員尚未具備所敘官等、職等的任用資格,法規因此容許其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依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派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之 1 規定,這類人員自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 九年內,得適用原規定繼續派用。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適用對象是「臨時機關派用人員」,且「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直接對應前述過渡規定。抓住條文中的期間「九年」,即可選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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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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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法源、適用範圍、虛偽請假效果,以及休假如何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2 條的適用範圍,再用其他選項所對應的法條核對規定:第 1 條說明法源,第 10 條規定休假得以時計,第 14 條則規定虛偽請假的效果。四項中,只有將適用對象說成「文武職」與規則原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其法源依據為公務員服務法:正確。 命題當年《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訂定。因此請假規則的法源依據是《公務員服務法》。

  • (B) 以受有俸(薪)給之文武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錯誤。 命題當年《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並未包含「武職公務人員」。選項把文職擴大成文武職,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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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公務人員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如經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者,則其獎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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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有關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的獎勵,以及受考人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者,晉俸級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給的條件:公務人員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且因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前者適用已達本俸最高俸級的特別規定,後者是觸發該獎勵的考績結果。依規定,獎勵為晉年功俸一級,另給一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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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公務人員經專案考績免職者,其免職處分應自何時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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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有關考績免職的執行時點。依民國 108 年的規定,考績結果原則上依考績類型於指定時間執行;但考績結果如為免職,須等到處分確定後才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題目所稱「專案考績免職」,正屬於上述例外,故應掌握「免職處分確定後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免職處分何時執行」,而不是一般專案考績何時生效。一般專案考績有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的規定;但考績應予免職時,法律另設「自確定之日起執行」的特別規定。依特別規定作答,選擇處分確定之日。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並說明「確定」的判斷:例如受考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或救濟程序終結而處分確定時,免職處分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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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懲處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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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的「平時考核懲處」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平時考核獎懲的種類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以及申誡、記過、記大過;「停職」不在平時考核懲處種類之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平時考核中的「懲處種類」,再將選項與法定懲處種類核對。申誡、記過、記大過均屬平時考核懲處;停職則屬另一種人事處分或法律效果,不能與考績法上的平時考核懲處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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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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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的訂定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5 條,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主詞與動詞:「考績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誰「定之」。法條明定權限機關為考試院,無須依各機關的層級或人事權限另作推論,因此選擇考試院。

選項分析

  • (A)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錯誤。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是其他人事法規可能採用的權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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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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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再審制度。再審是對確定懲戒判決聲明不服的非常救濟程序,須具備法定再審事由;它與通常上訴不同,不能把再審視為懲戒案件的上訴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64 條規定,懲戒案件判決有法定情形時,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另規定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仍得提起再審,以及提起再審之訴不停止原懲戒處分的執行。民國 109 年《公務員懲戒法》有重要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再審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1. 再審是不是通常的上訴程序?
  2. 哪些人可以提起再審?
  3. 懲戒處分執行完畢後,還能不能提起?
  4. 提起再審會不會停止原處分執行?

只有把再審誤認為上訴審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再審係懲戒案件判決之上訴審——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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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公務員受記過懲戒處分,自記過之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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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記過處分所附加的陞遷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8 條規定:公務員受記過處分,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解題方法

題幹所列「自記過之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的規定直接相符。依條文期間判斷,限制期間為一年,因此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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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減俸懲戒處分之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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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減俸」懲戒處分的期間。減俸是按月減少俸給,處分期間依法定範圍決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減俸期間為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減俸懲戒處分的法定期間,直接比對法定起訖範圍:下限為 6 個月,上限為 3 年。因此選項中符合者為「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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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公務員懲戒處分之判決於何時發生懲戒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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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員懲戒判決何時對受懲戒人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3 條,懲戒判決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指定的兩個要素:判決書正本須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效力自送達的「翌日」起算。題目問的是懲戒處分效力何時發生,不是判決何時宣示、判決書何時作成,也不是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本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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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有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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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及第 2 條,公務員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判斷選項時,關鍵是該身分是否屬於懲戒法上的公務員。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身分,再判斷其是否屬於公務員懲戒制度的適用對象。公務員懲戒法上的公務員範圍不只包括一般常任文官,也包括依法任用、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政務人員;但民選議會人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以及未兼任行政職務的公立學校教師,不因其身分或工作具有公共性,就當然適用該法。

選項分析

  • (A) 國防部長:正確。 國防部長屬政務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也屬公務員懲戒制度的適用對象。政務人員可受懲戒;只是部分懲戒種類因其職務性質而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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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係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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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授權規定,重點是辨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的訂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由考試院定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相關訓練業務,並不因此成為辦法的訂定機關。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何機關定之」,應依法律授權條文確認法規命令的訂定機關,不能只看哪個機關負責執行訓練。先掌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訓練辦法的授權,再與選項所列機關比對,即可選出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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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須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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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準用對象,以及特別法另行規定準用的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該法所稱公務人員,主要是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第 17 條另列準用對象,例如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主要決策責任的人員,以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監察人。

此外,當時《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3 條明定,農田水利會會長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因此也須遵守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看選項是否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的適用對象;若不是,再核對是否列於第 17 條準用對象,或有其他法律明文規定準用。特別注意:公營事業的董事身分須看其代表政府或公股,不能只因任職於公營事業,就一概認定須準用本法。

選項分析

  • (A) 公營事業機構代表民股之董事:錯誤。 第 17 條第 9 款所稱的是「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並非代表民股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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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公務人員之下列何種親屬參選民意代表時,不得為之公開助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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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這項例外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的事項。

親等判斷以本人為起點,沿親屬關係上溯或下行計算;旁系親屬則須上溯至共同直系血親,再下數至對方。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候選人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 屬於上述範圍者,得公開助講。
  • 不屬於上述範圍者,仍受公開助講的禁止規定拘束。

選項分析

(A) 外祖父:錯誤。 外祖父是候選人的直系血親,親等為二親等:本人上溯至母親為一親等,再上溯至外祖父為二親等。因此,公務人員得為參選的外祖父公開助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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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種公務人員之行為,並未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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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政治活動的時間限制,以及對特定政治行為、行政資源運用與候選人親屬行為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規定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判斷時要分清楚兩類規範:

  • 同法第 7 條限制公務人員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
  • 同法第 9 條列舉部分禁止行為,並未以「上班時間」為限,例如動用行政資源製作文宣、主持集會,以及在媒體具銜或具名刊登支持廣告等。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發生的時間,再檢查行為是否落入第 9 條列舉的禁止類型:

  1. 若只涉及參加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判斷是否在上班或勤務時間。
  2. 若涉及第 9 條列舉的行為,不能只因為在下班、請假或停職期間,就認定不違法;仍須檢查是否適用法定例外。
  3. 尤其注意配偶例外: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在特定行為上有例外,但「具名」不等於可以「具銜」,而具銜廣告仍在禁止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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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政治團體,係指依下列何法律規定經許可而設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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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對「政治團體」的定義:本法所稱政治團體,是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的政治團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答案是 《人民團體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字:「政治團體」與「經許可」。接著對照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用語,即可判斷應選《人民團體法》。

政黨與政治團體的法定方式不同:同條對政黨另有規定,政黨依《政黨法》完成備案;題目問的是「政治團體經許可設立」,因此不能把政黨的備案規定套用到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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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政務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卻未自行迴避者,應由下列何機關處以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政務人員未自行迴避的裁罰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該法第 16 條,政務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而未自行迴避,依法處以罰鍰;依同法第 24 條,相關裁罰由監察院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政務人員」及「知有利益衝突而未自行迴避」。這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的違法情形,接著辨認題目問的是「由誰處以罰鍰」,也就是裁罰機關,而非服務機關、懲戒機關或一般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規定,裁罰機關為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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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無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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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列的法定申報對象。判斷是否須申報,應看該職務是否落入條文列舉的身分或職務範圍,不能只憑職稱或職務重要性判斷。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行政執行官、依法選舉產生的鄉長,均屬應申報財產的人員;軍事單位則須達「上校編階以上」的法定門檻。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比對:

  • 看選項是否明列於法條。
  • 軍事單位職務再核對編階門檻;「中校」低於「上校編階以上」,不在該款申報範圍內。

因此,無須依本法申報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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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下列何者無須申報財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候選人財產申報規定。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須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所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包括縣(市)議員、縣(市)長、直轄市議員及直轄市長等;鄉民代表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候選人登記時」的財產申報義務,而非當選後公職人員的一般申報義務。接著依候選人職位是否屬於縣(市)級以上判斷:縣議員、縣長及直轄市長都符合;鄉民代表屬鄉(鎮、市)層級,未達法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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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係先採取下列何種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故意隱匿財產、作不實申報的處罰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2 條規定,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者,先處以罰鍰;此屬行政罰中的秩序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違反申報義務」的行為,再看法律效果為何。法律以罰鍰制裁此種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目的在維護財產申報制度的正確性與公信力,屬秩序罰。題目問的是「先採取」何種處罰,應按法條所定的處罰性質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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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其所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之申報期間,係指每年何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的定期申報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每年定期申報一次者,申報期間為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因此選 (C)。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每年定期申報一次」,直接辨認法定申報期間即可;本題不涉及申報義務人身分或財產內容的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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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公務員受罰款懲戒處分,經主管機關書面限期催告履行,逾期未履行者,由下列何機關就受懲戒人之財產執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員受「罰款」懲戒處分後,逾期未繳納時的強制執行機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7 條,主管機關以書面限期催告受懲戒人履行,逾期仍未履行者,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就其財產執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流程:「罰款懲戒處分 → 主管機關書面限期催告 → 逾期未履行 → 就財產執行」。法規已明定,後續財產執行由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辦理,因此選擇 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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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公務人員服從命令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服從命令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對於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沒有服從義務。若認為命令違法,則應先向長官報告;長官仍堅持時,應以書面表示,長官如以書面下達,公務人員即應服從,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除外。

解題方法

抓住「違法命令」與「違反刑事法律的命令」不同:一般違法命令並非一律可以拒絕服從;只有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法律明定無服從義務。再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人員對兩級長官同時所發的命令,以直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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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公務員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直到何時為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保密義務。依民國 108 年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不論是否主管事務,均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保密義務不因調職、離職或退職而消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保密義務的「期間」。判斷關鍵在於:這項義務不是只在任職期間存在,而是離職後仍持續。因此,選出明確指出退職後仍不得洩漏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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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具有碩士學位之委任職等公務人員,如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則其得擔任之最高職務列等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7 項所定的委任升薦任訓練合格人員,得擔任職務的最高列等。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委任第五職等人員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原則上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的職務;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符合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等條件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的職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最高職務列等」,而非訓練合格後取得的薦任任用資格。接著套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的規則:

  • 一般上限:薦任第七職等。
  • 碩士以上學位且符合條文所定考績條件:上限提高至薦任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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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丙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年終考績等第、考績獎懲效果,以及考列丙等時的救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年終考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甲等 80 分以上、乙等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 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丁等未滿 60 分。依同法第 7 條,丙等不晉俸級,也不給年終考績獎金。考列丙等者不服考績決定,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解題方法

先核對丙等的分數區間,再比對丙等的俸級及獎金效果;最後判斷考績決定是否有救濟途徑。題目把「丙等」的分數、獎勵效果與救濟程序混在一起,逐項對照法條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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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A 為委任第三職等之公務人員,已達所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其當年度年終考績為乙等,應如何給與獎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判斷年終考績列乙等時,依受考人目前的俸級位置給予何種獎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乙等考績的獎勵,須區分是否已達年功俸最高俸級:

  • 尚未達年功俸最高俸級者,依規定晉敘俸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題目所稱「俸給總額」,包括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解題方法

先看考績等第:A 當年度年終考績為乙等。再看俸級狀態:A 已達所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因此適用乙等考績獎勵規定中「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的特別情形。

此時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不再晉敘年功俸,也不是晉高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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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對象,以及公務員離職後,是否仍可就其任職期間的違法失職行為受懲戒。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同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

適用時要分清兩件事:一是行為人是否屬於懲戒法上的公務員;二是違失行為發生時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退職、資遣或外出進修等情形,不當然排除對任職期間違失行為的懲戒。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行為發生時的身分,再看行為與職務是否相關:

  • 已退伍者的行為發生在軍職身分終止後,不能僅因其曾任軍職,就以《公務員懲戒法》懲戒。
  • 資遣者若在資遣前違法失職,離職不會使原有違失免於懲戒。
  • 中央銀行行員屬公務員懲戒法適用範圍;對外談話若涉及違法或失職,得依該法判斷是否應受懲戒。
  • 現職公務員出國進修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進修不會使其脫離懲戒法適用。

因此,題目問「不適用」者,關鍵是找出行為發生時已不具公務員身分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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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懲戒法對已離職公務員所得行使之懲戒種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已離職公務員的懲戒。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懲戒種類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及罰款等;但對已離職公務員,應依其身分與法定條件,判斷哪些懲戒仍可執行。

解題方法

題幹限定「已離職公務員」,關鍵在於其已無現職可供免職或撤職;應從仍能對其發生法律效果的懲戒種類中判斷。退休金屬離職後仍可能領取的給付,法律得以減少退休金作為懲戒,因此選項 A 符合法定種類。

選項分析

  • (A) 減少退休金:正確。《公務員懲戒法》明定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為懲戒種類;對已離職且符合規定者,得減少退休金。
  • **(B) 免除職務: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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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撤職之期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撤職」的定義及其停止任用期間。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撤職是撤除受懲戒人的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停止任用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撤職之期間」,即可直接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的法定期間。期間下限為一年,上限為五年,因此選項中只有「1 年以上、5 年以下」符合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撤職期間規定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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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公務員受下列何種懲戒,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各種懲戒處分的法律效果,關鍵是分辨「永久不得再任用」與「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暫時不能任職」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列有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等懲戒處分。其中,第 11 條規定,免除職務是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第 12 條規定,撤職是撤其現職,並於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停止任用。

解題方法

先找題目問的效果:「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再對照各種處分的法律效果:免除職務直接禁止再任用;撤職則是在法定期間內停止任用;休職是暫時休其現職;停職則是暫時停止職務執行,不是題目所問的永久不得任用。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免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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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種類之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各種懲戒處分的法律效果,重點是分辨降級、減俸、記過及罰款的比例、期間與職務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降級及罰款的敘述符合規定;減俸比例與法定比例不同,因此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受降級懲戒者,按現職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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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主管機關首長如認為所屬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主管長官對所屬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的移付懲戒程序,關鍵在於區分公務員的職等及移送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應送監察院審查;但對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主管機關首長」與「違法執行職務」,再核對法條所設的程序分流:

  • 原則:送監察院審查。
  • 例外: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因此,題目問的是符合例外身分時,主管機關首長「得」採取何種處理方式;符合條件者可以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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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與準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7 條列舉準用對象,包括:

  •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 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另依同法第 18 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準用本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身分是否落在第 17 條或第 18 條的列舉範圍。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以及正式任用前的訓練人員,都能在第 17 條找到依據;直轄市副市長則不屬第 18 條所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因此是「並非準用對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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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基於參政權之保障,公務人員得關心政治,但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政治活動的界線:公務人員享有參政權,可以在法律規範範圍內表達政治理念、參與政黨活動;但在辦公場所或上班、勤務時間,仍須維持行政中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在辦公場所穿戴或標示其旗幟、徽章或服飾。題目所述「穿著印有特定政黨標誌之服飾上班」,正落入此禁止範圍。

本法相關規定自 103 年修正後,至命題時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解題仍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抓住兩個關鍵:行為是否發生於上班或勤務時間,以及是否在辦公場所公開表明對特定政黨的支持或反對。

單純加入政黨、於下班後參與活動,或在放假時自行表達政治理念,原則上屬於個人政治參與;但在上班時穿著帶有特定政黨標誌的服飾,會在辦公場所呈現政黨立場,違反行政中立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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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公務人員應遵循之行政中立原則,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基本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行政中立要求公務人員以法律與公共利益為依據,不因政黨、團體或個人而有差別待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行為標準:若以法律、公正或平等作為執行職務的準則,符合行政中立;若要求公務人員效忠特定政黨、推行執政黨政策,則違反中立原則。行政中立要求公務人員忠於國家與法律、服務人民,而非忠於特定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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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縣議員候選人甲,其配偶乙為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公務人員,則乙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重點在於: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得為支持或反對公職候選人從事特定政治活動,但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有部分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第9條第1項第4款禁止公務人員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禁止之列。同項第6款禁止公開為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不在此限。依同條第3項,這些親屬例外行為不得涉及公務人員職務上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應到第9條所列行為,再確認是否有配偶例外:

  • 廣告:配偶可「只具名、不具銜」。
  • 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候選人的配偶不受該款禁止,但不得涉及其職務事項。
  • 發起遊行、辦公場所穿戴政黨或候選人服飾:不屬於上述配偶例外,仍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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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1 項對「公職人員」的列舉範圍。判斷時須留意各款的職稱與條件,不可只因某人任職於政府捐助的法人,就認定其當然屬於本法公職人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列的是「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監察人並未列入該款。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2 條第 1 項列舉的身分:

  • 政務人員,屬法定公職人員。
  • 矯正學校副校長,屬法定列舉職務。
  • 代表政府出任其出資私法人的董事,符合該款規定。
  •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察人,須檢查該款是否將監察人納入;108 年法條列舉的是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及相類職務,未包括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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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下列何種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關係人」範圍,以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交易的禁止及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公職人員的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屬於本法所稱關係人;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以及經公職人員進用的機要人員,也列為關係人。依同法第 14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但法律列有例外。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兩件事:第一,當事人是否為公職人員或本法所稱關係人;第二,是否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交易,以及有無適用法定例外。

親屬稱謂要依親等判斷;採購案則要留意是否依公告程序辦理。只有符合本法列舉的例外,才不受交易禁止規定限制。

選項分析

(A) 公職人員之子賣水果予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正確。 子女是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屬本法關係人。向其服務機關出售水果,屬買賣交易,原則上落入第 14 條的禁止範圍;題目未說明有符合法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本題所問的禁止行為為此項。

(B) 公職人員之外甥女參與服務機關依公告程序辦理的政府勞務採購案:錯誤。 外甥女是三親等旁系血親,不在第 3 條「二親等以內親屬」的親屬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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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有權調查機關(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調查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得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並向相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的機關(構)為:

  1. 監察院
  2. 法務部
  3. 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的政風機構

受查詢者並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15 條列舉的機關(構)核對選項即可。題目問「並非」有權調查機關,因此找出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者。法條列有監察院、法務部及政風機構,沒有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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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卻未迴避時,誰有權申請、向何機關申請,以及受理機關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7 條,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情事而未迴避,可以向法定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民意代表的迴避申請,由民意機關受理;民意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若認為自己沒有受理權限,應移送有權受理的機關團體。駁回申請時,申請人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判斷點:申請人限於「利害關係人」;申請應向法律指定的機關團體提出;民意代表案件由民意機關依職權調查。逐項比對選項中的「任何人」、「上級機關」及「不得表示不服」等用語,即可辨別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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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裁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三項規定:裁罰確定後的公開方式、裁罰管轄機關,以及哪些違規得按次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修正的條文。

解題方法

先依序核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6 條至第 21 條:

  • 第 20 條規定第 16 條至第 18 條罰鍰的裁罰機關。
  • 第 19 條規定拒絕或不實配合調查的罰鍰。
  • 第 21 條規定罰鍰確定後的刊登與公開。
  • 「得按次處罰」須看各條文有無明文,不能推論所有罰鍰都能按次處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第 21 條,依本法裁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選項內容與條文相符。

(B) 正確。 依第 20 條,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的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五院院長知有利益衝突而未自行迴避,違反第 6 條第 1 項,依第 16 條處罰,因此由監察院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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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者,應在何時申報財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申報時點,重點是區分就職申報、定期申報與卸(離)職申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應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後 3 個月內申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卸(離)職後 2 個月內,申報卸(離)職當日的財產情形。卸(離)職申報期間內若再任應申報財產的公職,另有免辦卸(離)職申報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述申報事件,再對照法定期間:

  • 就(到)職申報:3 個月內。
  • 定期申報:每年一次。
  • 卸(離)職申報:卸(離)職後 2 個月內,申報卸(離)職當日財產。
  • 申報期間內再任:免辦卸(離)職申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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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的申報範圍與應併同申報的親屬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職人員應申報本人所有的不動產、船舶、汽車、航空器,以及一定金額以上的債權、債務與對各種事業的投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上述財產,也應一併申報。

關鍵在於親屬範圍限於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已成年子女。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財產類型分成兩類核對:

  1. 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均在申報範圍內。
  2. 一定金額以上的債權、債務及事業投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均應申報。

接著檢查選項提到的親屬是否在法定範圍內。選項 D 提到「已成年子女」,超出法定併同申報的親屬範圍,因此是「非申報範圍」。

選項分析

(A) 公職人員配偶所有之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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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財產,無須自就職之日起 3 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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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所定的強制信託義務人。依民國 108 年當時的規定,總統、副總統、各院院長及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及副首長、直轄市長與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須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範圍財產,自就(到)職日起 3 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其後於民國 111 年修正;本題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7 條列舉的強制信託對象。注意,立法委員雖是財產申報義務人,但並未因此自動成為第 7 條所列的強制信託義務人;應區分「申報財產」與「強制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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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財產申報資料,無須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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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所定的申報資料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對象。這種定期公告義務只適用於法條列舉的特定身分;其他依法須申報財產的人員,其資料仍須依規定審核、彙整列冊並供人查閱,但不因此一律負有定期刊登公報及上網公告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6 條列舉的公告對象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及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判斷時要看職稱是否落在法定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6 條的列舉身分:

  • 「立法委員」直接列在法條中。
  • 「直轄市長」屬法條所列地方首長。
  • 「行政院政務委員」屬政務人員。
  • 「最高法院院長」是法院首長,並非五院院長;法條所稱「司法、立法等各院院長」是指五院院長,不是各級法院院長。

因此,無須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的是最高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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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收受直轄市市長公職候選人之申報後,應於多久期間內,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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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關於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公開查閱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收受直轄市市長公職候選人的申報後,應於 10 日內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主體:「直轄市市長公職候選人」,再辨認所問的是受理申報機關收件後,辦理資料審核彙整並供人查閱的期限。依當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期限為 10 日,因此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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