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初等考試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初等考試・五等・廉政
試題代碼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 題2 分

有關於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官等、職等,以及「權理」、「機要任用」與現職人員調任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官等由低至高為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則依序排列: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規定,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得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權理。第 18 條則規範現職公務人員調任,包括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涉及的是「權理」、「機要職務」或「調任」,再分別套用對應規則:

  • 權理:只能在同官等內,且至多高二職等。
  • 機要職務:機要人員得不受一般任用資格限制。
  • 降調: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非自願時以低一職等為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薦任第七職等與薦任第九職等同屬薦任官等,且相差二職等。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應予以如何之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的試用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成績不及格者,予以解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直接對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所定法律效果: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再從選項中選出法條使用的處置名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某君係大學畢業,以公務人員考試初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未來如欲晉升薦任官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重點是委任第五職等人員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後,取得薦任任用資格的條件,以及升任後可擔任職務的列等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題幹指出某君具有大學學歷,並以初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依該法第 17 條,符合特定學歷與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年資條件者,另須符合最近三年考績、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及訓練合格等要求,才能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提供的學歷及考試資格,再對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的晉升條件。大學畢業者須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但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還須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最後核對升任後的職務列等限制:原則上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符合特定碩士學位及考績條件者,才可擔任最高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的職務。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公務人員任用後,如有不得任用的特定情形,法律依情形分別規定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28 條的處理方式是:

  • 任用後有同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0 款情事者,原則上應予免職。
  • 任用後有第 1 項第 11 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 11 款所列情形是「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的哪一款,再套用處理方式:第 1 款至第 10 款是免職;第 11 款才是辦理退休或資遣。因此,題目問「應辦理退休或資遣」,關鍵是找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的情形。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曾任行政機關人員而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下列人員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職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6條的年資採計與提敘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且服務成績優良者,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

解題方法

抓題幹所問的「哪些考試及格人員,得採計優良年資提敘職等」,再比對法條列出的考試資格:須為「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選項中只有(D)符合這項資格。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有關各機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考的是各機關首長在特定期間內,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這項限制涵蓋退休、罷免、選舉交接及任期屆滿等情形,須注意每一類的起訖時間並不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將選項的起訖時間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對照。關鍵是分清楚「民選首長」與「民意機關首長」的交接時點:民意機關首長的限制期間,會延續至新任首長宣誓就職,而非選舉結果公告時即結束。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 1 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公務人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外,有另以法律定之,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所列「任用另以法律定之」的人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這些類別有各自的特別任用法規;未列入者,原則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32 條的列舉名單逐一比對即可。題目問「何者非屬」,也就是找出沒有列在名單中的人員類別。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公務員從事下列何種行為,無須經服務機關之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兼職限制,以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加入政治團體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11 年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原則上應經服務機關同意;無報酬等特定情形,則依規定辦理備查或免經備查。相對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明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屬於哪一類行為:

  1.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通常落入《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的兼職規範。
  2. 擔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通常也須依服務法規定辦理同意或備查。
  3. 單純加入政治團體成為會員:行政中立法明文允許,且不是兼任團體職務。

依此判斷,只有單純加入政治團體成為會員,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奉派就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有關接奉任狀後就職期限的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但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法定就職期限與例外延長期限:

  • 一般情形: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
  • 有正當事由並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得延長,且最多延長一個月。

因此,題目所問的通常就職期限是「一個月」,有正當事由時也不能僅憑本人主張自行延後,更不能延長二個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認定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規定之擅離職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判斷是否擅離職守,重點在於公務員是否未經同意,擅自離開應執行職務的場所或中止職務。

遇有重大災害或執行勤務時的危險情況,應依實際安全需要及機關指揮處理;若依法令、命令或機關指示撤離,並非擅離職守。反之,特定地區的停班公告不能當然適用於其他地區,公務員不可自行比照下班。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有正當避難理由、機關命令或適用於該地的停班依據。前三者中的災害避難或依命令撤退,均有正當理由;異地辦公者未等所在地公告就自行下班,則欠缺適用依據,可能構成未經同意擅離職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職務上基本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的職務上基本義務,重點是《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就職期限、奉派出差、不得擅離職守及依法定時間辦公的規定。以下依命題所採用的民國 112 年考題法規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中的期限與義務,尤其留意出差期限:題目將法定的「一星期」改成「二星期」,因此該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命題所採用的規定,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
  • **(B)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下列人員,何者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對象範圍(包含第 2 條之「適用對象」與第 17 條之「準用對象」),以及政務人員是否受該法規範之核心界線。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亦同):

  1. 適用對象(第 2 條):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2. 準用對象(第 17 條): 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教師、公立醫療機構兼行政職醫師、代表公股之董監事、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第 6 款)、憲法及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第 7 款)、**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第 8 款)**等。
  3. 政務人員之規範原則: 一般政務人員(如部會首長、政務次長、直轄市副市長、縣市副縣長等)負有政治責任,本質上須推動執政團隊政見並隨政黨進退,因此非本法適用對象;僅有法律明定「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始列入準用範圍。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應採取**「身分定性與法條對應法」**:

  1. 先確認身分屬性:分辨各選項人員屬於「常任文官」、「公營事業決策者」、「受訓人員」,抑或是「一般政務人員」與「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
  2. 檢視是否該當法規:
  • 常任公務員 →\rightarrow 依第 2 條適用。
  • 具有特定身分之人員 →\rightarrow 檢視是否落入第 17 條各款準用清單。
  • 一般政務人員 →\rightarrow 排除在行政中立法之外。

選項分析

  • (A)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錯誤,為規範對象)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總經理掌理公司經營決策,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第 6 款所定「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依銓敘部函釋,包括公營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等),屬於本法之準用對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規定公務員離職後幾年內仍應適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旋轉門條款」,目的在避免公務員離職後,利用任職期間掌握的職務資訊、人脈或職權便利,轉任與原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而取得不當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題目問的是「離職後幾年內」,因此應辨別「離職後 3 年」與「離職前 5 年」這兩段期間。

解題方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甲為公職候選人乙之配偶,甲就不涉及與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的政治活動限制,以及候選人親屬的例外規定。公務人員為支持公職候選人,不得在辦公場所穿戴支持候選人的標示,也不得公開為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或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具銜或具名廣告。

但公務人員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若為公職候選人,得為該候選人刊登「具名、不具銜」廣告,並得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前提是行為不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的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候選人乙的配偶,再對照第 9 條列舉的政治活動行為,辨認哪些受到親屬例外保護。配偶例外可以適用於助講、遊行等行為;廣告例外則有明確限制,必須是「具名不具銜」。辦公場所穿戴支持候選人的服飾,不在本題所述親屬例外之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迴避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餽贈、親屬利害關係迴避及職務相關借貸所設的義務。解題時要分辨各規定適用的情境與範圍,特別是「收受餽贈」與「接受招待」並非一律禁止,須看是否落在法條所定的情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服務法》。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至第 19 條及第 22 條:

  • 第 17 條:公務員不得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18 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19 條: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
  • 第 22 條:公務員對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工程等與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選項若把特定情境的禁止擴張成全面禁止,就可能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職務,應經下列何者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由哪個機關同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4 項,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則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公務員兼任」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職務」,對應《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4 項。條文直接指定由服務機關(構)同意,因此選項中應選「服務機關」。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錯誤。 內政部不是本條一般所定的許可機關;除非另有特別法規另定權責,不能因團體性質就直接選內政部。
  • **(B) 銓敘部: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之條件,於下列何法規中明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年終考績考列甲等的條件,由哪一部法規明定」。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考列甲等的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具體條件則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律授權」與「具體條件」: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只指出甲等條件應由施行細則明定。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列出評列甲等所需的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

因此,題目問條件「於下列何法規中明定」,應選施行細則。

選項分析

  • **(A) 公務人員考績法:錯誤。**第 6 條規定甲等分數為 80 分以上,並明示考列甲等的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本法並未直接列出具體條件。
  • **(B)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公務人員任本職等之年終考績,如獲 1 年甲等、2 年乙等者,可以取得下列何種之任用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的升等任用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本職等的年終考績,符合「二年列甲等」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等法定條件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

題目所列「1 年甲等、2 年乙等」正是「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的情形,法律效果是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現行法已於民國 114 年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任用資格」,再將考績紀錄對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

  • 考績組合:一年甲等、二年乙等。
  • 對應法定條件: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 法律效果: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年終考績獎懲」的法律效果。年終考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其中,丙等的效果是留原俸級,丁等才是免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的法律效果,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比對各等獎懲規定。丙等並非減俸或免職,而是維持原有俸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的專案考績。專案考績是在有重大功過時辦理,與平時考核、年終考績的程序及效果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者,依規定晉敘俸級並給獎金;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 一次記二大功的標準,應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中明定。
  • 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者,應予一次記二大過。

解題方法

先區分專案考績與平時考核:平時考核的獎懲可併入年終考績計算;專案考績則因重大功過而辦理,不能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也不是等到年終才辦理。

再辨別法律規範層級:一次記二大功的標準由施行細則明定;一次記二大過的法定情形及曠職門檻,則由《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據此逐項判斷,只有曠職四日應一次記二大過的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考績委員會於下列何種情形,處分前無須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所定的程序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的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處分是否屬於這兩種法定情形;法條沒有把「考績列丙等」列入其中。

解題方法

先抓出法條列舉的兩種情形:

  • 考績列丁等:須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
  • 一次記二大過:須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

逐一比對選項。凡不屬於上述兩種情形者,即為「處分前無須給予」的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勵種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的平時考核獎懲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平時考核的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獎懲種類中並沒有「記小功」。

解題方法

題目問哪個選項不屬於平時考核獎勵,直接將各選項與法定獎勵種類比對即可。三種法定獎勵是嘉獎、記功、記大功;不在其中的「記小功」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後,原則上應由何者初核及覆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考績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後,依序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再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本題只問「初核及覆核」的層級: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則是後續程序。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程序順序即可:

主管人員評擬 → 考績委員會初核 → 機關長官覆核 → 主管機關核定 → 銓敘部銓敘審定。

題目問初核與覆核,因此直接對照程序中的第二、第三步,選出考績委員會與機關長官。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之公務人員甲、乙等年終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的年終考績獎懲,要分清甲等與乙等的晉俸及一次獎金:

  • 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 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若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晉敘方式依條文改為晉年功俸一級;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則依規定改給較高月數的獎金。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後續於民國 114 年修正,作答本題仍依 112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年終考績」,因此直接對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甲、乙等規定,不要誤用另予考績的獎金規定。逐項核對各選項所列的俸級與獎金月數,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重點是「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如何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以及不同官等、職等併資年資能否併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取得資格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二年列甲等。
  •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是指當年 1 月至 12 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的年終考績。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的年資,原則上不得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可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的升等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於民國 114 年修正,現行法已有調整;本題仍依民國 112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何者錯誤」,再依序核對考績年資定義、考績等第組合,以及不同官等職等併資的原則與例外。A、B 對應法條的定義與資格門檻;C、D 則考併資年資的限制及其例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對於符合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得先行停止職務案件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關於**「先行停止職務」(職權停職)**的主體、要件與發動程序。

公務員之停職分為兩大類:

  1. 當然停職(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具備法定事由(如通緝、羈押、受褫奪公權或徒刑在監執行)即依法直接發生停職效果。
  2. 先行停職/職權停職(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由權責機關本於裁量權限發動,區分為:
  • 懲戒法庭裁定停職(第 1 項):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及其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職權停職(第 2 項):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職務亦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止:
  • 一、依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
  • 二、依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庭審理。
  • 三、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庭審理。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析**「誰有權發動停職」與「停職的法律形式」**:

  1. 懲戒法庭:自身具有審判形成權,認為有必要時係「直接作成停止職務之裁定」,裁定一旦生效即直接發生停職效力,無須透過主管機關轉介執行,更非「裁定命主管機關停職」。
  2. 主管機關:在移送程序的各個關鍵節點(送監察院審查、逕送懲戒法庭、監察院彈劾移送),法律均賦予主管機關獨立的「依職權先行停職權」,機關可自行衡酌決定,不以懲戒法庭通知為要件。
  3. 監察院:監察院為彈劾審查機關,並非公務員之人事主管機關,亦非司法審判機關,無權自行作成停職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於公務人員記過處分之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公務人員「行政懲處」(內部平時考核懲處)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消滅時效)。

  1. 釋字背景與法律保留原則: 公務人員考績法上之申誡、記過、記大過等平時考核懲處,性質屬行政機關行使之懲處權。司法院釋字第 583 號解釋指出,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攸關公務人員權益,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處罰時效制度之精神。
  2. 法定行使期間之適用依據: 在考績法尚未就懲處權行使期間完成法律明文化之前,銓敘部依司法院釋字第 583 號解釋意旨,並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之規定及法理,於民國 106 年 3 月 27 日以部法二字第 1064209183 號令明定公務人員懲處權行使期間:
  • 無行使期間限制: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
  • 行使期間為 5 年:一次記一大過、記過、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 5 年者,即不得予以懲處。

解題方法

  1. 定性處分性質: 題幹詢問「行政機關對於公務人員記過處分」,可知所問為公務人員考績法體系下的「平時考核懲處」,而非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之「司法懲戒」。
  2. 檢索時效規範: 依銓敘部令釋,平時考核之「申誡」、「記過」、「記一大過」處分,其懲處權行使期間均為 5 年(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3. 確認答案: 對應選項,5 年為選項 (C)。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休職期間為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所定的「休職」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休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休職的效果是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且休職期間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的期間規定即可:最低期間是六個月,最高期間是三年,因此選擇同時符合這兩個界限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罰款,得與下列何種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列有九種懲戒處分,其中第 7 款為「罰款」。同條規定,罰款得與第 3 款、第 6 款以外的其餘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其中,第 3 款是「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第 6 款是「減俸」。因此,罰款不得與這兩類處分併科;其餘處分則得併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罰款能否併科」,再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例外:排除第 3 款與第 6 款。把各選項對應到法條款次,即可判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懲戒罰與刑罰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與刑事責任的關係: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原則上各自獨立,同一行為即使已受刑罰處罰,仍得懲戒;未受刑罰處罰,也不當然排除懲戒。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其他法律制裁者,仍得予以懲戒;縱使未受刑罰或其他法律制裁,亦同。
  • 同法第 39 條規定,懲戒案件若同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懲戒法院「得」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 同法第 85 條規定,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的理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抓選項中的法定效果用語。尤其比較「應」與「得」:刑事訴訟與懲戒程序併行時,法院有裁量是否停止審理,並非一律停止。其他選項則可用懲戒與刑罰責任分立,以及法定再審事由核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官迴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法官迴避事由,以及法官違反迴避規定時的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7 條規定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情形,其中:

  • 第 9 款: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的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但迴避以一次為限。
  • 第 10 款: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 同條第 2 項另規定: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的法官,於該確定判決的再審訴訟中,毋庸迴避。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敘述對照第 27 條的兩種迴避規定:一種是「曾參與再審前裁判」,法條明定以一次為限;另一種是第二審確定判決進入再審的特別規定,原參與第二審的法官毋庸迴避。

再確認違反法官迴避規定的法律效果:《公務員懲戒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將「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列為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的事由;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則得依法提起上訴。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案件的審理原則,以及免議、不受理判決的法定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公開審理」與「言詞辯論」都有法定例外;褫奪公權確定、被付懲戒人死亡,則分別涉及免議與不受理。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44 條、第 46 條、第 56 條及第 57 條:

  • 第 44 條規定原則上公開審理,但有例外。
  • 第 46 條規定原則上本於言詞辯論判決,但有例外。
  • 第 56 條列出應為免議判決的情形。
  • 第 57 條列出應為不受理判決的情形。

題幹以「均應」表述公開審理義務,忽略第 44 條明文例外,因此該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務員懲戒法》第 44 條規定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進行,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等例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再審程序。再審是對已確定的終局判決,在符合法定事由時請求重新審理的非常救濟程序;它不是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的通常上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 85 條規定,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於法定情形下,得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同條並明定,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解題方法

抓住再審程序的三個特徵即可判斷:

  1. 救濟對象:確定的終局判決。
  2. 提起主體:不只受判決人,原移送機關也可能提起。
  3. 執行完畢的效果:原判決執行完畢,不會當然排除再審。

符合這些特徵的是選項(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政治活動的界線,以及法律對公務人員權益的保障。行政中立制度要求公務人員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不剝奪其政治結社、言論等基本權利;但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影響他人參與政黨或政治活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保障與限制:確認選項是否符合公務人員的基本權利保障、禁止利用職務影響他人,以及留職停薪期間的政黨職務限制。凡與法定限制相反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中立法不剝奪公務人員的政治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公務人員仍可依法行使政治權利,只是執行職務及從事政治活動時,須遵守法律所定限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公務人員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黨、競選活動與政治活動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相關條文自民國 103 年修正後,至命題年度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依同法第 7 條,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依第 8 條,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依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列舉的政治活動,包括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限制:擔任政黨職務看第 7 條,擔任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看第 8 條;支持候選人的廣告與遊行活動則看第 9 條。判斷廣告時,要特別留意親屬例外是否同時符合「候選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及「只具名、不具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人民行使參政權,必須保持中立,係指下列何種活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保障的人民參政權,以及公務人員不得以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干預其行使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行使。

解題方法

判斷選項是否屬於人民行使參政權,關鍵在於它是否為法律所定的公職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黨內初選、法人幹部選舉及非營利團體理事長選舉,屬於政黨或團體內部的選舉;公民投票則是人民依法行使直接民權的方式,明文列在第 10 條規範中。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1條。依民國112年命題時的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後,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解題方法

掌握第11條的兩個關鍵:

  1. 請假期間:從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算,不是登記日起算。
  2. 請假效力:長官不得拒絕。

因此,公務人員並非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登記後也不是立即開始請事假或休假。比對選項中的起算時間及長官能否拒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政治活動限制、長官不得要求屬官從事違法行為,以及違反規定時的懲處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辦公場所懸掛相關旗幟等,或動用行政資源散發宣傳品。第 14 條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的行為;第 16 條則規定,違反本法者按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或懲戒。公立學校校長依第 17 條準用本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幹行為是否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禁止的政治活動,並留意「上班或勤務時間」的範圍包含因公出差時間;競選期間,機關及學校的辦公、活動場所也須禁止候選人或支持者造訪活動。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在辦公室懸掛特定政黨旗幟,屬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禁止的行為。經規勸仍不改,得依第 16 條按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懲處。
  • **(B)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的準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準用本法規定的人員,其中包含:

  •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所列身分是否符合條文用語,尤其要分辨公營事業人員的「經營政策主要決策責任」與特定業務的「主要執行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即可。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選出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的人員;不可只因其任職於公營事業或參與公司治理,就認定必然屬於準用對象。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非財產上利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規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法定機關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或部隊中的任用、聘任、聘用、約僱、進用、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類似人事措施。

相對地,現金、不動產、珠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給付,屬財產上利益。

解題方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關係人之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關係人」範圍。依該條,關係人包括:

  1. 公職人員的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 公職人員的二親等以內親屬。
  3.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的受託人。
  4. 公職人員、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職務的特定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5. 公職人員進用的機要人員。
  6. 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

本題關鍵在於親屬範圍是「二親等以內」,不包括三親等血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目前仍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 條列舉的關係人類型即可:

  • 若屬法條明列的身分,便是關係人。
  • 親屬則要特別核對親等:二親等以內才符合,三親等已超出法條範圍。

因此,三親等血親不屬於本法所定關係人,選出該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公職人員依法迴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後,後續執行事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職人員依法迴避時,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的代理人執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後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說「依法迴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後」,辨認法條規定的後續處理方式:迴避者停止承辦該項職務,再由職務代理人接手。不是讓該項業務暫停,也不是等待指示或另行徵詢意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自行迴避義務。該法第 5 條所稱「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

依同法第 6 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直接對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的構成情形與法律效果:知悉利益衝突,即應自行迴避。題幹問的是公職人員本人應如何處理,因此選擇「自行迴避」。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關於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裁處確定後的公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1 條第 2 項。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依本法裁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所列的兩種公告方式:「刊登政府公報」及「公開於電腦網路」。題目問裁處確定後的公告規定,選項須同時符合這兩項要求。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某縣長令縣政府所屬機關局長聘用縣長之姪子為臨時人員,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公職人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的規定。

縣長屬本法所稱公職人員;縣長的姪子是三親等旁系血親,不屬於本法第 3 條所列「二親等以內親屬」的關係人範圍。即使姪子不是第 3 條所稱關係人,題目仍可依第 12 條判斷:縣長是否利用職務權力,促使所屬機關聘用其姪子,藉此圖得人事上的非財產利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2 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利益;違反者依第 17 條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600 萬元以下罰鍰。該法此部分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為人及其行為:縣長以首長身分命令縣政府所屬機關局長聘用特定人,具有利用職務權力影響人事措施的情形。聘用臨時人員屬人事上的非財產利益,因此此舉符合第 12 條所規範的假借職務權力圖利行為。

再區分法律效果:第 17 條規定的是行政罰鍰,並非本法直接規定刑事責任;罰鍰也不是固定 100 萬元,而是 30 萬元至 600 萬元的裁罰區間。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等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的申報身分,以及第4條的申報受理機關。要分清楚兩件事:某人是否負有財產申報義務,以及申報資料應送交哪個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當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11年6月22日;截至目前,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申報對象,再判斷申報機關。依同法第4條,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的各級主官,申報機關為監察院;總統候選人則由各級選舉委員會受理。公立大專校院附屬機構人員是否向監察院申報,須看其職務是否屬於法條所定的「附屬機構首長」。

選項分析

  • (A) 總統候選人:錯誤。 總統候選人應依同法第2條第3項準用財產申報規定,但第4條明定其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不是監察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關於財產申報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申報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就(到)職申報:就(到)職後 3 個月內申報;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辦當年度定期申報。
  • 定期申報:每年申報 1 次。
  •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喪失申報身分後 2 個月內,申報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的財產情形。
  • 兼任申報:依施行細則,兼任未滿 3 個月者毋庸申報。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申報類型與法定期限,特別分辨「就(到)職申報」的 3 個月與「卸(離)職申報」的 2 個月。選項(A)把就(到)職申報期限寫成 2 個月,與法條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種選舉之候選人無須申報其財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公職候選人」的財產申報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應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判斷關鍵是選舉職務的層級:規定涵蓋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未涵蓋鄉(鎮、市)長候選人。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的候選人是否屬於法定範圍:

  • 總統候選人:屬於明文列舉對象。
  • 立法委員候選人:屬於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
  • 縣長候選人:屬於縣級公職候選人。
  • 鄉長候選人:屬於鄉級公職,未達縣(市)級以上。

因此,鄉長候選人無須依這項候選人申報規定申報財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所應申報之財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的申報範圍與金額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應申報財產,包含境內及境外財產;其中不動產均應申報,而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的投資,則以每類總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為申報門檻。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則以每項(件)價額達新臺幣 20 萬元為門檻。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財產類型,再套用相應的範圍或金額門檻:

  • 土地屬不動產,無論位於境內或境外,均在申報範圍內。
  • 債權及對各種事業的投資,各按類別合計;每類總額達 100 萬元才須申報。
  • 高爾夫球證屬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單項達 20 萬元即須申報。

因此,找出未達適用申報門檻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信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的強制信託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院、考試院等各院院長及副院長、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於就(到)職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範圍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 3 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法定信託財產包括不動產、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及經核定應交付信託的其他財產。但自擇一戶供自用的房屋(含基地)不在強制信託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確認該職務是否屬於強制信託對象,再檢查財產屬於誰、是否在法定信託範圍內,最後核對期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納入信託規範;成年子女不因親屬關係而列入。期限是就(到)職日起 3 個月,不是 4 個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2 年廉政的其他科目

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