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初等考試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任用的消極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的消極任用資格,以及《公務人員考試法》對「依法停止任用者」經考試錄取後如何處理的規定。作答時要分清楚「可以參加考試、考試錄取」與「可以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並非同一件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涉及的消極要件,再比對任用後的法律效果:
-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考試錄取,停止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
- 任用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法應予免職。
- 任用後受監護宣告且尚未撤銷,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精神狀況改善本身不等於法院撤銷監護宣告。
-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者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不得以該考試資格任用;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依其他考試資格任用。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依實務見解,這裡的依法停止任用包括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的情形。
第 2 題2 分
關於應予免職之考績結果,應自何時開始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對「考績應予免職」的執行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在處分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確定」是指免職處分已不能再循法定救濟程序爭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例如受考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復審,或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或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均涉及處分確定的判斷。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應予免職之考績結果」,先抓住免職會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因此法規特別規定須等處分確定後才執行。一般考績的執行日期,不能直接套用到免職情形;本題應依免職的特別規定判斷,選「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下列何者任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的任命權限。初任簡任、薦任或委任官等的公務人員,須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再呈請總統任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程序關鍵:銓敘部完成「銓敘審定合格」後,題目問的是「呈請何者任命」。銓敘部負責銓敘審定,任命權則由總統行使,因此選總統。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乃公法上職務關係,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與國家間的公法上職務關係,可從「職」與「務」兩個面向理解:
- 「職」的關係:著重公務員在機關組織中的職位及由此形成的身分、官等職等等級關係,屬於身分保障與組織法上的關係。
- 「務」的關係:著重公務員實際執行職務、服從指揮監督及履行工作義務,屬於勤務執行上的關係。
本題涉及公務員法的一般理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所指的是「職位與身分」還是「具體任務與勤務」。涉及官等、職等及其保障者,重點在「職」;涉及日常工作時間、執行任務及機關指揮監督者,重點在「務」。再判斷選項是否把兩者的法律性質混淆。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明文規定,下列何者應予迴避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的親屬迴避任用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長官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對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則應在其主管單位迴避任用。
判斷時要看兩件事:親屬是否屬於法定範圍,以及任用地點是否為本機關或主管單位。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所稱對象是否屬於「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再對照任用地點。旁系血親親等按世代計算:本人至父母一親等、至兄弟姊妹二親等、至兄弟姊妹的子女三親等。因此,外甥屬三親等血親;若在主管長官的主管單位任用,依法應迴避。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的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規定,重點包括調任時的職系範圍,以及調任低官等、低職等時的任用職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的職務間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得在同職組各職系,以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的職務間調任。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職務為限,且仍以原職等任用。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描述的是「職系、職組範圍」、「跨官等調任」,還是「調任低職等後如何任用」。再將各選項的關鍵字與法條規定比對,尤其留意「原職等任用」與「低職等任用」的差別。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的陞遷類型、職務出缺時的陞遷原則、陞遷序列,以及甄審委員會的設置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規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依法得免經甄審(選)的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的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涉及的法條,再對照選項有沒有把法定原則、程序或例外說錯。尤其要留意「功績原則」與「陞遷序列」的規範,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是否須設甄審委員會。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務人員陞遷法》所稱陞遷類型,包含「陞任」及「遷調」。主管職務平調到非主管職務,並非本法所列的陞遷類型。題目把職務間的調動情形混入陞遷類型,容易造成混淆。
第 8 題2 分
關於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對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的資格、適用職系與初任訓練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並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其中,轉任資格不是取得考試及格與執業資格後即可直接任用,還須符合相當考試等級、類科與職系相近等條件,並依規定的執業年資、經歷及實績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條例第 3、4、6 條:
- 第 3 條列出專技人員範圍,包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前及施行後考試及格者。
- 第 4 條規定轉任限制、適用職系的決定方式,以及初任轉任人員的訓練。
- 第 6 條規定不同考試等級專技人員的任用條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專技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執照,並不代表即可申請轉任相當職等公務人員。依條例第 6 條,高考及格者還須實際從事相當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並具執業經歷與實績證明,才得依規定轉任;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關鍵在於分辨「公立學校聘任教師」與「依法執行公務、受有俸給的人員」,以及公營事業人員的法定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另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則就其兼任的行政職務適用該法。
解題方法
先按身分分類:公立學校教師若未兼任行政職務,原則上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營事業純勞工以外的人員,以及負有公務職責的機關首長、委員,則屬適用對象。依此檢視選項,符合「非適用對象」者為 A。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之義務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的一般義務,重點在分辨依法負有的保密義務,與公務員並非對所有職務內容都不得透露。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第 6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 7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第 4 條則規範公務員的保密義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若選項把法定義務擴張成不分內容、不分情形的一概禁止,便可能不正確。本題關鍵是 D 的「對任何人透露職務內容」過於廣泛:保密義務針對依法應保密的事項,並非所有職務內容都不得透露。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服從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服從義務與違法命令的責任界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規定,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認為命令違法時,應先向長官報告。長官若認為命令合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員原則上應服從;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掌握服從義務的兩階段判斷:
- 命令在長官監督範圍內:原則上應服從。
- 公務員認為命令違法:先報告;若長官仍認為合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原則上應服從。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公務員不得以長官書面命令為由主張仍有服從義務。
因此,題目問「錯誤」的敘述,關鍵在於辨認書面命令是否可以使刑事違法命令也成為必須服從的命令。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關於公務員服從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服從義務,以及長官命令發生衝突時的適用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公務員對於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但法條另規定,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牴觸時,以主管長官所發命令為準。解題以命令是否牴觸及長官身分為判斷重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完整符合服從義務的法定範圍,再檢視命令衝突時法條指定的優先順序。選項若把服從義務擴張到監督範圍以外,或改用法條未採取的「職級高低」作為準則,即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0 條對各機關違法任用的處理方式。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規定,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該法時:
- 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且不准核銷其俸給。
- 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組關鍵機關即可:
- 一般違法任用:銓敘部通知改正,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俸給。
- 情節重大: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比對選項時,特別留意「審計機關」不可換成考試院或行政院主計總處;「考試院」也不可換成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關於公務員兼職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兼任他項公職、領證職業及營利事業職務的限制。判斷時要區分「原則禁止」與「法令明文允許兼任」:若其他法令明定可由公務員擔任,仍須依規定取得機關同意;沒有法令依據的兼職,原則上不得為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中的職務性質:
- 民意代表屬他項公職,原則上不得兼任。
- 家族企業董事屬營利事業職務,受到《公務員服務法》關於經營商業及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等規定限制。
- 執業律師屬領證職業,原則上不得兼任。
- 考選部聘任的命題委員,則有考試法規所定的遴聘依據,屬依法兼任的情形。
因此,宣稱「不得兼任考選部聘任之命題委員」的選項,與依法得遴聘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不得兼任民意代表:正確。 民意代表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所稱的他項公職。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民意代表與公務員職務原則上不得兼任。
第 15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關於行政資源管理、接受招待或餽贈、保密義務,以及肖像權與智慧財產權報酬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特別留意條文是否設有例外,以及選項是否把法定責任或權利限制說得過寬。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8 條,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原則上禁止;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與 B 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務員服務法》第 21 條規定,公務員對職務上管理的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選項寫成「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不是條文用語;善良管理人責任是依客觀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判斷,不能直接等同於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程度。
第 16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關公務員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義務,以及「陳述對長官命令的意見」是否違反服從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 111 年修正、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公務員服務法》。
該法第 4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陳述意見或報告疑義,並不等於拒絕服從。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為是否違反題目所指的法定義務。關鍵在於區分「表達意見」與「不服從命令」:前者不當然違反服從義務;後者才涉及是否未依規定服從長官命令。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有關考績評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的年終考績辦理方式,重點是:年終考績原則上看受考人截至年終是否符合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及任職滿一年的條件;未滿一年時,則須依升任、調任或轉任等情形,判斷能否併計先前任職年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第 3、11、12 條;本題涉及的第 4 條規則並未因此變動。
解題方法
先找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的兩層規則:
- 原則: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
- 未滿一年時的例外併計:升任高一官等,可併計先前經銓敘審定有案的低一官等職務年資;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也可在法定條件下併計先前年資。
因此,判斷選項時要特別留意「全部以升等後職務表現評定」或「不實施考績」這類絕對說法:法規容許符合條件的前職年資併計,並非一概只看現職任職期間,也非調任未滿一年就不考績。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的原則: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這是年終考績的基本判斷標準。
第 18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考核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考核程序: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再經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機關長官覆核時能否直接調整分數,是判斷選項的關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程序中的不同角色與權限:考績委員會負責初核,機關長官負責覆核;長官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原則上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但有一項例外:只調整分數而不變更考績等次,得逕行調整。銓敘部若發現違法,則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不能逕自改定考績結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規定,非於年終辦理的另予考績,得逕由「長官」考核。選項改稱「考績主管人員」,並用「原則上」概括表述,未精確對應法定考核者及適用情形;法條明定的是例外情形下得由長官逕行考核,並非一般原則。
第 19 題2 分
公務員離職後,違反旋轉門條款者,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離職後旋轉門限制及違反時的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公務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依同法第 24 條,違反第 16 條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違反旋轉門條款後如何處置」,應直接對應《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的刑事責任。關鍵是記住法定刑的兩個部分:最高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得併科」表示法院得選擇是否併科罰金。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公務人員甲整年都任職於同一機關,應該參加下列何種年終考核?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所定的考績種類與適用條件:
- 年終考績:每年年終辦理當年 1 月至 12 月連續任職期間的考績。
- 另予考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但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
- 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題目指出甲「整年都任職於同一機關」,符合當年 1 月至 12 月連續任職的情形,應辦理年終考績。
解題方法
先看任職期間是否涵蓋完整考績年度。甲整年都任職於同一機關,題幹未提到重大功過或其他特殊情形,因此適用全年連續任職的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則是同一年度任職未滿一年且累計達六個月時適用。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公務員有下列何種情形,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得一次記兩大過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所列「一次記二大過」的懲處事由。判斷時要比對選項是否符合該項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選項中的行為與法條用語是否相符。法定事由包括「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符合這項規定,得一次記二大過。
選項分析
- (A) 正確。「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與《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列事由完全一致,得一次記二大過。
- **(B) 錯誤。
第 22 題2 分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綜覈名實,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下列何者為其考績之比較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的考績原則:考績應綜覈名實,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的考績,應以同官等人員為比較範圍。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官等」是公務人員職務及任用制度中的分類;「職等」則是官等之下的職務層級,兩者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的考績規定。判斷關鍵在於記住法條所定的比較範圍是「同官等」,而不是依職等、職務或俸級比較。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對考績評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年終考績的辦理、考核細目、考績比較範圍,以及考績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法條,再留意容易被改動的限定條件:不同官等職務併資考績是否須繼續任職、考核細目由誰訂定、機關首長的考績如何辦理,以及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所需的考績組合。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升任高一官等職務而合併低一官等職務年資辦理高一官等年終考績,須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選項稱「不以繼續任職者為必要」,與法條明文相反。
-
**(B) 錯誤。**依同法第 5 條,年終考績的考核細目原則上由銓敘機關訂定;只有性質特殊職務,才得由各機關依職務需要自行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第 24 題2 分
有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考績之考核程序,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考績程序,包括考績評定的流程、考績委員會的調查權限,以及特定考績處分前的程序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考績法第 14 條規定,考績由主管人員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法定用語是「銓敘審定」,不是「銓敘備查」。
解題方法
先把第 14 條的程序順序記成:
主管人員評擬 → 考績委員會初核 → 機關長官覆核 → 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 銓敘部銓敘審定
再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A 將最後的「銓敘審定」寫成「銓敘備查」,程序用語不符法條,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A 機關考績委員會評定公務人員甲之年終考績為甲等,惟機關長官乙認為應為乙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的年終考績覆核程序。考績委員會負責初核,機關長官負責覆核;長官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原則上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機關長官覆核考績案,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僅調整分數、未變更考績等次而得逕行處理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本題長官乙認為甲的考績等第應由甲等改為乙等,涉及變更等次,故應交付復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程序階段:考績委員會已將甲評定為甲等,機關長官乙正在覆核,且其意見會改變考績等次。接著依施行細則第19條判斷:這不是單純調整分數,而是對初核等次有不同意見,因此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之意旨,下列關於公務員懲處與懲戒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對公務員「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雙軌制度的說明,以及公務員受懲戒時的憲法程序保障。
- 行政懲處是機關依考績等人事制度,考評公務員的工作表現,作成獎懲或免職等處分。
- 司法懲戒是依《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施以制裁,由司法機關審理。
- 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公務員仍是憲法基本權的保障主體,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而失去訴訟權保障。
本題涉及法規與憲法裁判,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當時有效的憲法解釋、憲法法庭裁判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選項的判斷核心:行政機關能否作成免職處分,以及公務員是否享有訴訟權。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肯認行政機關依考績制度作成免職處分,並指出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雙軌併行不當然違憲;但懲戒案件仍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且公務員享有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
因此,將選項與判決意旨對照,找出否認公務員訴訟權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機關依考績制度行使行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與司法院依憲法第 77 條掌理司法懲戒,屬不同制度。
第 27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的「職務當然停止」,並要和第5條的「職權先行停止」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第4條所列當然停止事由為:
-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
至於違失情節重大而有停止職務必要者,屬第5條所定得先行停止職務的情形,並非第4條的當然停止事由。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職務當然停止」,再將各選項逐一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的三類事由。若選項描述的是違失重大、需要先行停職,則應辨認為第5條的職權停職,而非第4條當然停職。
選項分析
-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錯誤選項。 依第4條,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職務當然停止。此為法定事由之一。
第 28 題2 分
罰款處分不得與下列何種懲戒併為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的懲戒處分併處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罰款處分得與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款以外的其餘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其中,第 6 款是「減俸」,所以罰款不得與減俸併處。此處的「減俸」與選項中的「減俸」相同。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罰款能否與哪一種懲戒併處」,再依第 9 條第 3 項找出法律明文排除的種類:第 3 款及第 6 款。選項中只有「減俸」屬第 6 款,因此選 C。
第 29 題2 分
政務人員有應受懲戒之情形時,下列何種懲戒處分不適用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列的懲戒種類,以及其中哪些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公務員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同條另明定,休職、降級及記過不適用於政務人員。因此,政務人員有應受懲戒情形時,選項中的「休職」不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政務人員」適用懲戒處分的例外,再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排除規定。選項中只有「休職」屬於政務人員不適用的處分。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及第 15 條,重點是分辨撤職、休職、降級與「一年內記過累計」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其中,記過累計的門檻與改敘幅度是明確考點: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降一級改敘;題目選項 D 所稱「至少四次、降二級」,不符法定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處分的法定效果,特別檢查兩個要素:一是觸發條件,例如停止任用期滿、休職期滿或一年內記過累計;二是後續效果,例如不得晉敘的期間、降級幅度。選項 D 把記過累計門檻和降級幅度都寫錯,故為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撤職處分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後再任公務員,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 31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職務停止制度,尤其要分清「當然停止職務」與「先行停止職務」:
- 當然停止職務:法律列舉特定事由,事由發生即停止職務。
- 先行停止職務:懲戒案件情節重大且有必要時,由懲戒法庭裁定;或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規定,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等情形,職務當然停止;第 5 條規定懲戒法庭及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的權限;第 6 條規定,依前二條停止職務者,在停職中所為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至第 6 條。題目問「何者錯誤」,判斷重點是:通緝或羈押究竟是「無需停職」,還是依法「當然停止職務」。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有關懲戒法院承審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法官迴避事由、聲請迴避的救濟方式,以及法官應迴避卻參與審判時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7 條,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的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曾參與該案再審前裁判者,也應迴避,但迴避以一次為限。依同法第 30 條,聲請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得提起抗告。依第 66 條,依法應迴避的法官參與審判,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依第 85 條,依法應迴避的法官參與裁判,也列為再審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關鍵用語即可:第 27 條的「前審裁判」與「再審前之裁判」是不同事由;第 30 條規定駁回迴避聲請後可「抗告」;第 66 條與第 85 條則分別處理判決違背法令及再審救濟。選項若把救濟途徑寫成「等實體判決時一併表示不服」,或把程序違法直接說成判決「不生效力」,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關於懲戒和懲處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戒」與「懲處」的區別:懲戒是公務員懲戒法上的司法責任,由懲戒法院審理;懲處則是機關依公務人員相關法規,對所屬人員所為的行政責任處置。判斷時應比較兩者的作成機關、法律性質及處分種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制度,再核對處分種類:
- 懲戒由懲戒法院作成判決,種類包括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罰款及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
- 懲處由行政機關依內部人事管理規範作成,常見種類包括申誡、記過、記大過,以及免職、記過或申誡等考績懲處。
因此,關鍵在於「免職、休職」是否屬於懲處種類。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再審之訴的提起期間、管轄及提起權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再審是對已確定判決的特別救濟,須具備法定再審事由,並遵守法定期間與管轄規定。本題關鍵在於辨認「再審案件由哪一個懲戒法庭管轄」:原則上應由作成原判決的懲戒法庭管轄,並非一律由上訴審法庭管轄。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公務員懲戒法》再審規定:先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期間起算,再看管轄法院,再看五年期間限制及例外,最後確認受判決人死亡後的提起權人。B 將管轄概括限定為上訴審法庭,與法條所定的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6 條,受判決人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應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起;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則自送達之翌日起算。選項所述符合期間及起算方式。
第 35 題2 分
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懲戒案件移送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25條及第26條,重點是辨別誰可以移送懲戒案件、哪些案件可以逕送懲戒法院,以及案件無管轄權時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法定應付懲戒事由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主管機關對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此項逕送權限的對象與行使者,須符合條文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主體與要件:先確認移送者是監察院或主管機關,再確認主管機關逕送的對象是否限於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接著核對多人案件的移送方式,以及無受理權限時的移送對象。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同法第2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敘述符合規定。
第 36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 條第 2 項的適用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第 1 條第 1 項則揭示立法目的: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 條兩項的關鍵:一般情形依本法;本法沒有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更嚴格時,改依其他法律。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把適用順序說反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黨及從事政治活動的規範。判斷時要分清楚「加入政黨」與「擔任政黨職務、競選職務或主持政治集會」並非同一件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同條並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職務,也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第 9 條則禁止公務人員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主持集會等政治活動。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明文准許的行為:第 5 條明定「得加入政黨」。再逐一核對其餘選項是否落入同條禁止兼任職務,或第 9 條禁止的政治活動。題目問「得為何種行為」,因此選出法條明確許可的行為。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意旨,各機關首長基於維持行政中立之立場,於選舉期間應禁止特定政黨為下列何者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依該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的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在機關辦公、活動場所進行造訪活動,並應在各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競選活動的告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法定情境:「機關首長」、「選舉期間」、「禁止特定政黨的行為」。對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條文直接規定應禁止的是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的「造訪活動」,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長官不當要求的禁止,以及公務人員違法時的責任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3 條,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的行為;公務人員遇有此情形,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或向該長官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提出檢舉。依第 16 條,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核對關鍵字是否一致。A、B、C 均在考第 13 條的禁止與救濟方式;D 則考第 16 條的違法責任。D 將責任法規寫成《公務員服務法》,與第 16 條明定的法規不同,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符合第 13 條規定:長官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行為時,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的上級長官提出報告。
- **(B) 正確。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同法第 17 條列出準用本法的人員,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或僱用的人員,以及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工友雖在機關或學校服務,但其行政中立規範另依工友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所列的準用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身分與第 17 條列舉的類別。只要能直接歸入其中一類,就是準用對象;不在列舉範圍內者,即為本題所問「不屬於」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定義之公職人員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列的公職人員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同項第 9 款列有「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未將書記官列入。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第 2 條第 1 項的明列職務:列在條文中的職務屬本法所定公職人員;未列入者,便是本題所問的「非」公職人員。關鍵在於分辨司法機關中不同職務,不能因為都在法院或檢察機關任職,就一概認定都屬第 9 款範圍。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迴避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的三種迴避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9 條,分別是:
- 自行迴避: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即自行迴避。
- 申請迴避: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情事而未迴避,得向法定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 職權迴避: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悉其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監察院是依法受理、調查及裁罰等機關之一,但法定職權迴避的主體並非「監察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還是機關依職權令其迴避;再比對法條列出的行為人與權限機關。題目問「何者非為」法定迴避類型,選出把法定職權交給錯誤機關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而遭收受申請之機關團體駁回,嗣經其不服駁回決定而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0 條第 4 項,考的是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遭駁回後,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的處理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不服機關團體的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處置。
題幹問的是「受理機關團體」應於幾日內處置,故應找條文中的「十日」,而不是申請人提請覆決的「五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程序階段:
-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原受理機關團體駁回。
- 利害關係人不服,向上級機關團體提請覆決。
- 題目問上級受理機關團體應於幾日內處置。
第 44 題2 分
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情事,經向個人查詢,受查詢者卻違反應善盡配合調查之義務時,須由下列何者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第 19 條及第 20 條所定的「調查配合義務」與「裁罰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第 15 條,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服務或上級機關(構)的政風機構,為調查違法情事,得向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依第 19 條,受查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說明、提供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裁罰機關則依「由誰查詢」判斷: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是「政風機構」向個人查詢,應先找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0 條對違反第 19 條的裁罰管轄規定。由政風機構查詢而違反配合調查義務,裁罰權屬於法務部,因此選 (B)。
注意題幹問的是「由誰處罰」,不是「由誰調查」;調查者是政風機構,裁罰者是法務部。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於裁罰確定後,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確定罰鍰處分的公開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1 條規定:「依本法裁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條文中的「並」表示兩種方式都要辦理:刊登政府公報,也要公開於電腦網路。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裁罰確定後」,對照法條第 21 條即可。處分機關負有公開義務,且須同時採取刊登政府公報及公開於電腦網路兩種方式,因此選項須同時包含這兩項。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公職人員,何者不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列的法定申報義務人。判斷時要看職務是否落入法條列舉範圍,不能只因任職於公務機關或具有公務員身分,就認定必須申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2 條列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監察人;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以及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職稱與法定類別:
- 屬於法條明列職務者,須申報。
- 職稱未列入法條,也不屬於其他列舉類別者,原則上不因公務員身分而當然負申報義務。
本題要找「不必申報」者,逐項套用上述規定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應由何機關依如何程序制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9 條所定的施行細則制定權限與程序。依該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關鍵在於記住法條所列的三個機關及其順序: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施行細則由何機關依如何程序制定」,直接對照母法第 19 條即可。依條文,制定機關是行政院,並須會同考試院及監察院;三個機關缺一不可,且須依「會同」程序共同定之。因此選項 C 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有關財產申報及申報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的申報對象與申報期限,包括就(到)職申報、代理職務申報、公職候選人申報,以及財產信託後另取得應信託財產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3 條,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後三個月內申報財產,並每年定期申報一次。依第 2 條,法定應申報人員的職務如係代理,也須申報;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免申報。候選人申報則限於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依第 7 條,完成信託後另取得應信託財產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所述制度,再核對適用對象與期限。容易混淆之處有兩個:代理職務並非「一律」申報;候選人申報也不是鄉、鎮、市級以上,而是縣(市)級以上。財產信託後另取得應信託財產的期限是三個月,不是四個月。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其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的「就(到)職強制信託」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特定職務人員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特定財產,在就(到)職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適用對象包括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的首長、副首長,以及法條列舉的其他人員;特定財產包括不動產、一定範圍的國內上市(上櫃)股票及其他法定有價證券。一般申報財產義務與強制信託義務的適用對象不同,不能只因某人須申報財產,就認定其也須強制信託。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所列的強制信託對象,再排除僅負一般財產申報義務、但不在信託對象範圍內的人員。
選項分析
- (A) 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正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明列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為強制信託對象。
第 50 題2 分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時,於下列何種情形,得處以刑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逾期未申報」及「逾期未信託」的法律效果,尤其是何種情形會進一步構成刑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2 條,申報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先處罰鍰;受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仍無正當理由未申報或補正,才進一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信託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依期限信託,則依同法第 13 條處罰鍰;該條並未就「受罰鍰後,經通知限期信託仍不信託」另設刑罰。
解題方法
判斷時抓住兩個要件:第一,違反的是申報義務還是信託義務;第二,是否已先受罰鍰,再經機關通知限期履行,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只有申報義務的連續不履行符合本題所問的刑罰規定,因此選 B。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