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初等考試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有關公務人員體格檢查應遵守的法令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關於擬任人員體格檢查的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重點在於:擬任人員的體格須與職務種類及職責相當;機關應依職務說明書考查其體格,並得通知其提出公立醫院的檢查合格證明。性質特殊職務的體格檢查標準,則須由各機關訂定並報考試院核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中的規定與題目敘述,尤其注意特殊職務體格檢查標準的核定機關。選項 D 將核定機關寫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法定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機要人員之進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機要人員的任用與免職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機要人員是依機關組織法律所設機要職務進用的人員,其任用不受一般公務人員須經考試及格等任用資格限制;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並應隨同機關長官離職。進用時仍須注意公平性與正當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機要人員」的特別任用規定,再逐項比對:考試資格、免職程序、進用原則,以及是否隨長官離職。選項若把機要人員說成受一般任用限制,或否定其隨長官離職的特性,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所定的試用成績不及格情形。判斷時要區分「試用期間的考核事由」與「年終考績等第」:試用成績不及格須符合規定所列的具體情形,不能只因為年終考績有某種等第,就直接認定試用不及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試用成績不及格的法定事由。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沒有列在規定中的那一項。
選項分析
- (A)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情形之一:錯誤,為本題答案。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情形之一」本身不是試用成績不及格事由。試用期間的成績,應依試用規定所列的不及格情形判斷,不能直接把年終考績列丙等的條件套用進來。
第 4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所應注意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對任用原則及任用條件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並兼顧初任與升調。
- 同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的種類、職責相當。
判斷關鍵在忠誠的對象:法律規定的是「對國家之忠誠」,不是「對機關首長之忠誠」。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拆成兩組核對法條:A、D 對應第 2 條的任用原則;C 對應第 4 條的職務適任條件。B 雖提到「忠誠」,但把法條中的「對國家」改成「對機關首長」,因此不符合規定,選 B。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尚未撤銷者,應為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重點是區分公務人員任用後發生不同法定事由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且尚未撤銷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任用後」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再對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定效果。該條規定,任用後有特定款次情事者應予免職;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則另規定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題目詢問的是後者,因此選退休或資遣。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各機關首長於下列何期間不得遷調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對特定選舉及罷免期間人事遷調的限制,重點是辨認「哪些首長」受限制,以及法定期間的起訖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民選首長或民意機關首長在特定選舉、罷免程序期間,不得遷調人員。判斷選項時,應核對法條列舉的首長身分及期間起訖文字;本題 D 所述期間符合民意機關首長的限制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選首長受罷免時,限制期間並非自罷免案通過之日起算;選項所述起算點不符法定規定。
- **(B) 錯誤。
第 7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停職」的法定事由,以及停職事由消滅或停職處分遭撤銷後的復職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
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主管機關認為所屬公務員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時,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但公務員違反不得經營商業規定時,另受《公務員服務法》特別規定拘束,主管長官應先行停職。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談的是哪一類停職:一般違法失職的職權停職、經營商業的特別停職義務,或停職後的復職程序。再對照法條判斷。尤其要注意,停職處分撤銷後,原停職處分雖失其效力,仍須由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辦理復職,並依程序通知報到;撤銷本身不等於公務人員立即回復原職。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一般違法失職案件,主管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第 3 項依職權先行停職,須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未達此等程度,不能僅依該項規定先行停職。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判斷重點是:任職於政府機關、領有俸給的文職人員,原則上屬於規範對象;但公立學校教師是否適用,須看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也屬本法所稱公務員。未兼行政職的公立小學教師,不因任教於公立學校就當然成為本法規範對象。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為受有俸給的政府機關公務員;若是公立學校教師,再確認是否兼任行政職務。題目明確指出選項(C)「未兼行政職」,因此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對象。
選項分析
(A)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錯誤。 警察局局長是政府機關的文職或武職公務員,受有俸給,屬《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
第 9 題2 分
公務員未經長官許可,以公職頭銜參與電視談話性節目,發表與職務有關之談話,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何種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的保密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對於機關機密,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有保守義務;離職後亦同。未經長官許可,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談話或資料。
題幹指出公務員「以公職頭銜」參與談話性節目,且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談話,關鍵在於未經許可將職務相關內容對外表述,應依官方答案認定違反保密義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線索:「未經長官許可」與「發表與職務有關之談話」。再判斷規範重點是公務員對外揭露職務相關內容,而非談話節目本身或使用公職頭銜,因此對應保密義務。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屬官對於長官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採取下列何項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關於長官命令與屬官服從義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因此,屬官對命令有意見時,法條明定可採取的方式是「隨時陳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與法條的關鍵詞:「長官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及「如有意見」。題目詢問屬官可以採取何種作為,直接對照第 2 條但書,即可選出「隨時陳述」。
本題問的是表達意見的方式,並非詢問對命令是否服從、向誰報告,或如何提起救濟。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公務員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義務,重點是分辨「依法應遵守的行為義務」與「違反服務規範的禁止行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屬利害關係的事件,應行迴避。處理與自己相關的事務而依法迴避,屬公務員應履行的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應為」或「禁止」。題目問公務員的義務,因此找出明確要求公務員採取的行為;涉及利益衝突迴避者是應為義務,其餘選項則是違法或違反服務規範的禁止行為。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公務員欲至某私立大學兼課,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兼任教學工作的限制,重點在於:公務員至私立大學兼課,是否須經服務機關許可,以及有無報酬是否影響許可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條文並未以是否支領報酬作為判斷條件,因此有報酬或無報酬,均須先取得服務機關許可。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兼課是否須經機關許可」,再依當年法條判斷。兼課屬於兼任教學工作;既然法條要求此類工作須經許可,就不必再以有無報酬或學校是否營利作區分。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保守機關機密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依法負有的保密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在職或退職,均負保守秘密的義務;離職後也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知悉的機密。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保密義務的適用範圍:保密義務不以職務主管權限為限,也不因公務員退職而消滅。凡因職務知悉的機密事件,都應保密。
選項分析
- (A) 有絕對保密義務:正確。 公務員對機密事件負有保守秘密義務,不得任意洩漏。此處「絕對」是指不得以自己是否主管該事項作為免除保密義務的理由。
第 14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執行職務應行迴避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到涉及本人或特定親屬利害關係的案件,是否應自行迴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人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判斷重點在於案件是否涉及本人或法定範圍內親屬的利害關係,不能只以自認公正無私作為不迴避的理由。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案件是否涉及公務員本人或親屬的利害關係。若涉及,依法應迴避;若選項稱依法無須迴避,則須確認親屬是否在法定範圍內,以及案件是否確實涉及利害關係。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之限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1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的「旋轉門條款」。依當時規定,公務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違反者涉及刑事責任。
解題方法
核對條文時,抓住三個要件:限制期間是離職後 3 年、職務關聯範圍是離職前 5 年內直接相關的職務、禁止擔任的職務不只董事。接著檢視選項是否把法定限制或責任說錯,並留意法條並未以「受懲戒免職」作為排除適用的例外。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兼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兼職限制: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但法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依法兼職;依法兼職的資格也受本職身分與職務關係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兼任的職務是否屬於公務員不得兼任的職務,並注意依法兼職是否能在離去本職後繼續保留。離去本職後已不具公務員身分,依法兼職的依據隨本職關係終止,不能據此主張仍得兼任。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禁止受餽贈財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公務員餽贈與受贈的禁止規定,並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前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18 條規定:「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同法第 17 條另規定,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也不得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這些規定著重防止職務隸屬或所辦事件影響公務廉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判斷標準:一是雙方是否有隸屬關係;二是餽贈是否涉及公務員所辦事件。若有隸屬關係,禁止贈受財物不以涉及職務為限;若是公務員所辦事件,則不得收受該事件相關餽贈。再逐項比對題目敘述是否漏掉法條的禁止範圍。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下列何種法規範層級中明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所定的專案考績,以及「法規範層級」的判斷。專案考績是公務人員有重大功過時辦理的考績;一次記二大功的具體標準,應由哪一層級的規範訂定,則由法律條文明文指示。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的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屬於法規命令,因此答案為 B。
判斷時要分清楚:法律條文規定「標準要訂在哪裡」,不代表具體標準本身就寫在法律中;本題問的是標準的規範層級。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受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中的專案考績、功過抵銷、陳述申辯程序及一次記二大過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專案考績是公務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的考績。依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法律效果為免職;而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一次記二大過」屬於專案考績,再核對四項法律效果:是否得功過相抵、處分前是否須給予陳述申辯機會,以及是否免職。關鍵在於區分「平時考核獎懲」與「專案考績」:平時獎懲得互相抵銷,但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獎懲相抵銷。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一次記二大過屬於專案考績,係對重大違失隨時辦理。
第 20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另予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另予考績」的定義、辦理條件,以及另予考績列乙等的獎勵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公務人員考績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另予考績是指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未滿一年,且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所辦理的考績。依同法第 7 條,另予考績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另予考績在考績種類中的定位,再核對它的任職期間門檻;最後比對列乙等的法定獎勵。特別要把另予考績和年終考績的乙等獎勵區分開來:兩者的晉俸規定不同。
選項分析
(A) 屬年終評定之考績:錯誤。 另予考績與年終考績是考績法列出的不同種類,不能因為可能在年終辦理,就把另予考績歸為年終考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另予考績原則上於年終辦理;但符合規定的特定情形,也可能隨時辦理。
第 21 題2 分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下列何者非屬平時考核之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年終考績所依據的平時考核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則明定,年終考績按「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分。
因此,平時考核項目中有工作、操行、學識;選項中的「年資」不屬於這四項考核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平時考核之項目」,再對照法定四項:「工作、操行、學識、才能」。逐一比對選項,找出不在其中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列年終考績考列丁等的情形,重點在辨認各款法定事由的完整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丁等事由中,與本題相關者包括: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且有確實證據;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且有確實證據;以及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且有確實證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定事由,特別留意「經疏導無效」是否為該事由的必要條件,以及題目所列要件是否完整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非機關首長之公務人員,其考績之比較範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9 條所定的考績比較範圍。依該條規定,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的比較範圍。考績比較的法定標準是「官等」,不是年資、職等或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第 9 條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題幹限定「非機關首長」,因此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9 條後段:其餘人員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直接對照選項即可得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銓敘部審定考績案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為下列何者之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下,銓敘部審定考績案時發現原考績處分違法,應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規定,考績案經銓敘部審定後,原考績機關應依審定結果辦理;銓敘部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解題方法
抓住銓敘部與原考績機關的職權分工:銓敘部負責審定考績案,發現違法時是將案件退回原考績機關依法重作處理,而非由銓敘部直接改定考績等次,也不是逕行指示受考人採取特定救濟途徑。因此選擇「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對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的訂定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5 條,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此處要分清楚「考績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誰訂定」與「考績案件的銓敘審定由誰辦理」:前者是考試院的法規訂定權,後者涉及銓敘部職掌。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的法條關鍵句:「組織規程,由何機關定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5 條明文指定考試院,因此選考試院。法條沒有規定須由行政院會同,也沒有授權銓敘部自行訂定。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時的救濟權、免職處分的執行時點,以及免職與平時考核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對於損害其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者,得續行行政訴訟。免職會直接影響公務人員身分及服公職權利,因此受免職處分者得依法尋求行政救濟。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規定,考績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專案考績應予免職者,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三件事即可:免職能否救濟、處分確定前能否執行、免職是否屬於平時考核。免職涉及公務員身分,具有行政救濟途徑;但免職處分原則上須確定後才執行,確定前則得先行停職。平時考核與專案考績也須分清楚。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規定的考績執行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年終辦理的考績結果,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的專案考績,以及非於年終辦理的另予考績,則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甲、乙、丙、丁等都是年終考績的等次,適用同一個執行時點,並不因等次不同而改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年終考績」何時執行,再直接套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年終辦理的考績結果,一律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因此,選項中只有乙等所述的時間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案件的移送管道、移送期間的身分保障,以及懲戒法庭第二審和裁定救濟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 109 年修正、同年 7 月 17 日施行的《公務員懲戒法》。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關鍵用語:機關首長能否直接移送,要看被付懲戒人的職等;案件移送後能否辦理退休或資遣,要看法律是否設有禁止規定;第二審言詞辯論及迴避裁定抗告,則看法律是採原則或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規定,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同法第 2 條所定情事,原則上應將事由及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只有對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才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選項把可直接移送的範圍說成「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方向相反。
第 29 題2 分
公務員受下列何種懲戒處分時,禁止其於受懲戒期間申請退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各種懲戒處分的法律效果,尤其是哪一種處分會限制公務員在處分期間申請退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條,休職是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且在休職期間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休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受懲戒期間」及「禁止申請退休」,直接對照各懲戒處分的法定效果。第 14 條明文將「不得申請退休」列為休職的效果,因此選項 A 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種類、各種類的法律效果,以及哪些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 109 年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
依該法第 9 條,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其中,休職、降級及記過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述的處分效果,再確認政務人員適用的處分範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律規定不符的敘述即可:政務人員不適用記過,故稱政務人員懲戒「包括記過處分」的選項錯誤。
第 31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公務員違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同一違法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行政懲處與懲戒責任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即使已受刑罰或行政懲處,仍可能再受懲戒;刑事程序與懲戒程序原則上也各自進行。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三件事:刑罰與懲戒能否併行、刑事審判是否當然使懲戒程序停止,以及刑事法院的程序判決是否會排除懲戒責任。關鍵在於:刑事程序的進行或結果,不當然決定懲戒法院能否審理。
選項分析
(A) 正確。 我國採併罰主義,同一違法行為即使已受刑罰,仍得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刑罰與懲戒的目的及法律性質不同,受刑罰不會當然免除懲戒責任。
第 32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懲戒法庭第二審的上訴要件、上訴狀提出方式、審理範圍與言詞辯論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懲戒法庭第二審採法律審,原則上審查第一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但法律另外規定第二審判決應經言詞辯論,懲戒法庭認為不必要時,才可不經言詞辯論。掌握這項原則即可辨認錯誤選項。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二審言詞辯論的法定原則,再逐一核對選項。題目中的 C 把「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認為不必要時例外」顛倒成「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有必要時例外」,因此 C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67 條,當事人提起上訴,應以書狀表明法定事項,並提出於原懲戒法庭。原懲戒法庭負責受理上訴狀,再依規定進行後續程序。
第 33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庭如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 88 條規定,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則以判決駁回。
「不合法」是指再審之訴欠缺法定程序要件,例如逾越法定期間或不符合提起再審的法定要件;「無理由」則是程序合法,但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兩者所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再審之訴不合法」,還是「再審之訴無理由」。本題明確問不合法,直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8 條,選擇以裁定駁回。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有關退休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退休(職、伍)金的懲戒種類、法律效果及執行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同法第 9 條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列為懲戒處分種類。
- 同法第 13 條規定,減少退休金,是減少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或其他離職給與 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已支領者應追回。
- 同法第 94 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的效力。
- 同法第 96 條規定,受懲戒人因懲戒判決應為金錢給付,經催告仍未履行者,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受懲戒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也由行政執行機關就其遺產執行。
解題方法
第 35 題2 分
公務員懲戒案件審判程序之就審期間,除有急迫情形外,至少應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37 條第 2 項所定的就審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送達,至少應有 10 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受此期間限制。
就審期間是為了讓被付懲戒人有合理時間準備言詞辯論,保障其程序上的防禦權。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公務員懲戒案件審判程序」「就審期間」及「除有急迫情形外」,即可對應《公務員懲戒法》第 37 條第 2 項,直接辨認法定期間為 10 日。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政治活動的限制,關鍵是區分:
- **特定政治行為的禁止不因下班、請假或留職停薪而消失。**第 9 條列出不得從事的行為,例如領導連署,以及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刊登廣告;相關禁令並非只限上班時間。
- **一般政治言論不等於違法政治活動。**公務人員下班後以個人身分表達政治意見,仍須看是否涉及法定禁止行為,或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方法。
- **候選人親屬有特定例外。**公職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原則上不受第 9 條該款禁止;但不得涉及與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的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相關規定自民國 103 年修正後,與本題判斷有關的規範在 111 年仍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落入第 9 條的禁止項目,再看有無明文例外。尤其不要只看「請假」或「下班」:第 9 條所列行為不因離開辦公時間而當然變成合法;反過來說,也不能把所有假期間的競選活動一概認定違法。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有關公務人員參政活動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政活動的限制。解題關鍵是分辨「可以參加政黨」與「不得擔任特定政治職務或參選」:法規限制部分參政行為,但不是全面禁止公務人員參與政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政治團體之職務,也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10 條及相關參選規範。若選項把「不得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擴大成「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就是將禁止事項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下列何者非屬上班或勤務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的範圍。依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上班或勤務時間包括:
- 法定上班時間。
- 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的上班時間。
- 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職務有關活動的時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不得於上述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施行細則列舉的上班或勤務時間。前三類法定情形均屬之;自行安排、非因公派訓的進修時間則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選出 非屬 上班或勤務時間者。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種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7 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規定,其中第 9 款明定:「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符合第 17 條列舉的準用身分;不能只因某人任職於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就推論其當然屬於準用對象。
解題方法
先抓第 17 條各款的範圍,再比對選項:
- 私法人董事、監察人須是「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
- 公立學校教師須是「兼任行政職務」。
- 公營事業人員限於「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逐一比對後,只有 (A) 完全符合條文明文。
選項分析
(A)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正確。 符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第 9 款。條文也列有監察人;題目只舉董事,仍屬準用對象。
第 40 題2 分
下列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何者應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以及法律規定「準用」該法的特定人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規定,政務人員及其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準用該法相關規定。
「準用」是指法律明文指定某類人員比照適用相關規定;不能只因某人是公務機關人員,就推論其屬準用對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及「應準用」兩個關鍵詞,對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所列對象。選項中符合明文列舉者為政務人員。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各級政府機關辦理下列何項業務之主管人員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列的公職人員範圍。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等,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屬本法所稱公職人員。
法條列舉的業務中沒有「法務」;「法務」與「政風」是不同業務,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的列舉項目即可:
- 選項若屬法條明列業務,其主管人員屬本法所稱公職人員。
- 選項若不在列舉範圍內,則不因其為業務主管人員,就依本款成為本法所稱公職人員。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關係人」的範圍,特別是助理、機要人員、配偶,以及政府指派代表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3 條,公職人員的配偶、受其進用的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以及符合條件的營利事業,均可能屬於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但就公職人員等人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而言,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在內。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身分是否落入第 3 條列舉範圍,再檢查營利事業項目是否適用政府指派或聘任的排除規定。本題的關鍵在於 C:不能只看到公職人員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還要判斷其是否為政府指派。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迴避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迴避義務、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迴避權,以及迴避後的職務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6 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即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得申請迴避。依第 10 條,公職人員迴避後,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由職務代理人執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文用語,特別注意「應即自行迴避」、「得申請迴避」及「由職務代理人執行」;再檢查選項 C 是否把機關的法定處置誤寫成移送懲戒。C 所述「應移送懲戒」不是本法對未自行迴避情形所定的處理方式,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非屬應由監察院裁處罰鍰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0 條的罰鍰裁處管轄。判斷重點不是某職務是否屬於本法的公職人員,而是該身分是否列在「由監察院處罰」的範圍內。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依當時第 20 條,監察院負責裁處特定職務人員及其關係人的罰鍰;其餘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由法務部裁處。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列公職人員,再對照第 20 條的監察院裁罰範圍。軍職主官的關鍵是編階:第 2 條將上校編階以上的主官、副主官列為公職人員;但第 20 條列入監察院裁罰範圍的是少將編階以上人員。上校主官雖是本法公職人員,卻不屬監察院裁罰範圍。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公職人員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的「應交付信託財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特定職務人員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下列財產,應在就(到)職日起三個月內交付信託:
- 不動產;但自擇一戶供自用的房屋(含基地),以及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
- 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的財產。
因此,判斷時要先看財產是否屬法定類型,再看是否有法定例外;配偶持有的國內上市公司股票也在規範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7 條的財產類別:自用房屋先檢查是否適用自用一戶例外;小提琴與自用小客車不屬法條列舉的財產;上市公司股票則屬國內上市股票。題目未交代職務,應依題目設定的信託義務人脈絡作答;若是第 7 條第 1 項所列職務人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財產均須納入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之適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列的應申報財產人員。判斷時要直接比對各選項的身分與法定門檻;其中,政府機關幕僚長須達「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不是只要擔任幕僚長就一律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修正內容未改變本題所涉的適用對象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是否落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的列舉身分:
- 政府機關幕僚長:須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
- 鄉(鎮、市)民代表:屬地方民意代表。
- 軍事單位主官:上校編階以上即在法定範圍內。
- 公立學校副校長:屬法定應申報對象。
選項分析
- (A) 各級政府機關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之幕僚長:錯誤,為本題答案。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列的政府機關幕僚長,須「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
第 47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準用該法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之公職候選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公職候選人的財產申報義務。依民國 111 年有效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2 項,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應準用該法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所稱的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包括登記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的候選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候選人不在這份列舉名單內。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屬於「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不必比較各職位的政治影響力或選舉方式。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與縣議員均明列於施行細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則未列入,因此選出該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信託財產與變動申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8 條的強制信託與變動申報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8 條,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每年應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特定財產辦理變動申報;範圍是第 7 條第 1 項所列財產,包括不動產、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及其他經核定應交付信託的財產。
另依第 7 條第 5 項,完成信託的財產仍須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申報;但這是「申報信託財產」,不等同於對已信託財產辦理「變動申報」。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申報:
- 變動申報:第 8 條所定特定職務人員,每年申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特定財產變動。
- 信託財產申報:已完成信託的財產,依第 7 條第 5 項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須申報。
因此,判斷選項時要留意:同一財產雖仍有申報義務,卻不表示已信託財產也要辦理變動申報。
選項分析
(A) 立法委員為應辦理變動申報之適用對象:正確。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8 條明定立法委員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第 49 題2 分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該一定金額是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所定的財產申報門檻。申報人須申報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門檻為新臺幣 10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所列「現金」的申報金額門檻,再對照法條規定:現金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應申報。因此選擇 10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機關若為政風單位,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何者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4條的罰鍰處理權限:受理申報機關(構)發現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法而應處罰鍰時,依受理機關的類型,交由不同機關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條文明定: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要分清楚「受理申報」與「處理罰鍰」是不同事項。政風單位受理申報,不代表由政風單位或其所屬機關處罰。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指定的受理申報機關類型:本題是「政風單位」。再對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4條的權限分流規定:受理機關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時,應移由法務部處理。因此選法務部。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