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農會招考技工工友晉升職員 共同科目 農會第6次招考技工工友晉升職員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1 題1 分
農會為營利事業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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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的法律性質,以及「法人」與「營利事業法人」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農會法》規定,農會為法人,並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農民收益、改善農民生活及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農會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營利事業法人。
農會雖得依法經營信用、供銷、推廣、保險等事業,並可能產生收入或盈餘,但其設立目的在於服務農民、推展農業及農村發展,不能因為從事事業或有收入,就認定為營利事業法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拆解為兩個部分:
- 「農會為法人」:此部分正確。
- 「農會為營利事業之法人」:此部分錯誤。
題幹將正確的「法人」與錯誤的「營利事業法人」結合,整句判斷題只要後半段不符合法律性質,即應判斷為錯誤。
第 一、2 題1 分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依事實需要,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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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第 7 條關於農會合併之規定,重點在於:
- 農會合併須有「主管機關」依事實需要命令。
- 合併對象包括:
- 同一直轄市內之區農會;
- 同一縣(市)內之鄉、鎮(市)、區農會。
- 合併方式有二:
- 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
- 若干基層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解題方法
判斷法條題時,應將題干逐字與法條要件核對,尤其注意:
- 行使權限的機關;
- 合併的區域範圍;
- 合併的對象;
- 法條所使用的法律用語。
《農會法》第 7 條規定為:
「主管機關得依事實需要,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第 一、3 題1 分
上級農會理、監事之候選人,不限於下級農會出席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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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組織中「上級農會理、監事候選人資格來源」的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規定,上級農會的理事、監事候選人,須由下級農會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中產生。因此,候選人並非毫無範圍限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時,應掌握「上級農會」與「下級農會代表」之間的法定選任關係:
- 下級農會選派代表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
- 上級農會的理事、監事候選人,必須從這些出席代表中選任。
- 候選人範圍因此受到「下級農會出席代表」的限制。
第 一、4 題1 分
農會之圖記,係於法院登記時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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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施行細則》對於農會「圖記」核發機關的規定,並區分:
- 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 主管機關:核發農會圖記及相關印章。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圖記並非由法院於登記時核發。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核發機關」這個關鍵:
- 法院辦理的是農會法人登記,確認其法人資格及登記事項。
- 農會圖記屬於農會使用的正式印信,依《農會法施行細則》規定,係由主管機關核發。
- 題目將「法院登記」與「圖記核發」混為一談,因此敘述錯誤。
第 一、5 題1 分
農會會員如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或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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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關於「農會會員除名事由」的規定,並區分「除名」與一般自願退會、死亡或其他出會原因。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除名:
-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
題目所列兩種情形,均屬法定除名事由。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時,直接將題目敘述與《農會法》關於會員除名事由逐一比對:
-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符合除名事由。
-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亦符合除名事由。
- 題目使用「或」連接,表示只要發生其中任一情形,即可成立除名事由。
第 一、6 題1 分
農會選舉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但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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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選舉中「候選人登記撤回」的時間限制,以及撤回後能否再次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農會選舉相關規定:
- 候選人完成申請登記後,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前,得撤回登記。
- 登記期間截止後,為維持選舉程序安定,候選人不得再撤回登記。
- 若在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登記,仍得於同一登記期間內,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撤回登記的時間」:
- 登記期間截止前:可以撤回。
- 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
題幹前段指出,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候選人登記;後段則補充,若在截止前撤回,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這兩項敘述均符合規定。
第 一、7 題1 分
農會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財產之處分,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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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財產處分」時的特別決議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判斷。
財產處分屬於農會重要事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 出席門檻: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 同意門檻:出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可整理為:
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是非判斷題,應將題幹拆成「出席數」與「決議數」兩部分逐一核對。
第一,題幹要求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符合財產處分之法定出席門檻。
第 一、8 題1 分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一律移充農會事業資金,並准予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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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修正施行前已收股金」的過渡規定,重點在於辨認其法律效果,而非一般會員入會時股金之繳納或退還問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法規定: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一律移充農會事業資金,並准予繼承。
其法律效果包括:
- 修法前農會已收取的股金,統一列入農會事業資金。
- 該股金並非因修法而當然退還會員。
- 股金財產上之權利,法律特別准許其繼承。
解題方法
本題為是非題,應將題幹與農會法的過渡條文逐句比對:
-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指修法前已存在的特定股金。
- 「農會已收之股金」:指農會在修法前已經收取的股金。
- 「一律移充農會事業資金」:表示法律直接規定其用途,不以個別會員另行同意為必要。
第 一、9 題1 分
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假處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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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對於農會選舉、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任、解任程序,是否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法》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以及總幹事聘任、解任程序,除《農會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準用」是指法律關係具有類似性時,將另一法規的規定加以適當調整後適用。因此,並非完全排除《民事訴訟法》,而是在《農會法》沒有特別規定時,得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包括符合要件時聲請假處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農會法》所採的規範方式:
- 先確認農會選舉、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的程序法源。
- 再判斷《農會法》是否完全排除《民事訴訟法》。
- 法條採「準用」而非「不得適用」或「排除適用」,表示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制度原則上可以適用。
- 假處分屬於民事訴訟上的保全程序,只要符合假處分的法定要件,且《農會法》沒有特別排除,即可準用。
第 一、10 題1 分
基層農會會員代表名額,最高不得超過 65 人,最低不得少於 31 人。其人數有不足或超過時,按會員人數比例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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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施行細則》關於「基層農會會員代表名額」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基層農會會員代表名額具有兩項限制:
- 最高不得超過65人。
- 最低不得少於31人。
會員代表名額如有不足或超過的情形,應依會員人數比例增減,以維持會員代表名額與會員人數間的合理比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判斷題,直接將題幹內容與《農會法施行細則》規定的三個要件比對:
- 「最高不得超過65人」:符合規定。
- 「最低不得少於31人」:符合規定。
- 「按會員人數比例增減」:符合名額調整方式。
題幹所述完整符合基層農會會員代表名額的法定規範,因此判定為正確。
選項分析
第 二、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農會章程所應載明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第 13 條所規定之「農會章程應記載事項」。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會員及組織運作事項;
- 會務、財務及會計事項;
- 屬於財務處理或會計技術性規範,但不屬章程必要記載事項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農會法》第 13 條規定,農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以及會費、經費、財產、會計等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農會法》第 13 條所列章程應記載事項:
- 會員資格及身分變動事項,屬章程必要內容。
- 農會組織及理、監事制度,屬章程必要內容。
- 會費,屬章程必要內容。
- 「資產及負債之評價」屬財務、會計處理上的技術性事項,並非農會章程應記載事項。
因此,選出不屬於章程應載明事項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第 二、2 題2 分
農會會員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幾年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對農會理、監事候選人消極資格的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農會法》規定,農會會員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於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即使已完成登記,仍應予撤銷或廢止;若已當選,其當選亦同樣失效。
關鍵期間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不是自法人宣告破產日起算。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破產終結未滿幾年」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依《農會法》條文判斷即可:
因此,正確年限為五年。
此外,本題還考查法律效果:
- 尚未登記者:不得登記。
- 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 已當選者:其當選亦應失效。
選項分析
第 二、3 題2 分
農會理、監事任期均為 4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幾分之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關於農會理事、監事任期及連任限制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4年。
- 理事、監事均得連選連任1次。
- 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的二分之一。
因此,關鍵比例為:
解題方法
題目已直接給出任期及連任次數,真正要求判斷的是「連任人數上限」。
依《農會法》規定,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例如:
- 理事名額為12人,連任人數最多為 人。
- 監事名額為6人,連任人數最多為 人。
所以本題應選「二分之一」。
選項分析
第 二、4 題2 分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幾日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關於總幹事聘任期限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農會理事會成立後,應在法定期限內聘任總幹事,期限為 30日內。
這裡的「內」表示包含期限最後一日,並非滿30日後才開始辦理。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法條中的兩個要件:
- 起算點:理事會成立後。
- 完成期限:30日內聘任總幹事。
因此:
題目詢問的是法定期限,不是總幹事任期,也不是理事會成立前的程序期間,故答案為30日。
選項分析
- (A) 15日:錯誤。 15日不是本題所考總幹事聘任期限,屬於干擾數字。
第 二、5 題2 分
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幾年以上,得登記為縣(市)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施行細則》關於「縣(市)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資格的規定,重點在於辨識:
- 學歷或考試資格;
- 曾任相關機關、學校、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之相當委任職職務;
- 所需服務年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具備「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資格者,並曾任相關相當委任職職務 3年以上,得登記為縣(市)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年資題,應先抓住資格條件中的「大學以上或高考及格」這一層級,再對照其所要求的服務年資。
法規所定結構為:
因此,題目所問「幾年以上」,答案為:
選項分析
- (A) 2年:錯誤。 民國110年規定並非服務滿2年即可登記,年資未達法定最低標準。
第 二、6 題2 分
農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幾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施行細則》關於農會選任人員改選期限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農會選任人員應於:
- 任期屆滿前 90日 完成改選;或
- 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
因此,關鍵期限是「任期屆滿前90日」。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任期屆滿幾日前」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直接回憶農會選任人員改選的法定期限即可。
本題不是計算任期長短,而是考法規所定的固定日數:
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日期時,則依指定日期辦理,但不影響本題所問的法定日數為90日。
選項分析
- (A) 90日前:正確。 農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前90日,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
第 二、7 題2 分
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關於:
- 總幹事候聘人資格。
- 總幹事候聘人的退休年齡限制。
- 農會選任人員同時選舉時的登記限制。
- 農會選任職員的罷免事由與程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規規定,特別注意「任期內未滿一年」與「任期不足一年」的語意差異。
法規對現任總幹事的限制,是指其於下屆任期開始後未滿一年即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並不是指下屆任期本身只剩不足一年。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規規定,現任總幹事於下屆任期內未滿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
其重點是「下屆任期內未滿一年」,也就是當選後只能任職未滿一年即屆齡退休。
本選項卻寫成「下屆任期不足1年即將屆齡退休」,將「任期內未滿一年」與「下屆任期不足一年」混為一談,法律意義不同,因此錯誤。
(B) 正確
依《農會法施行細則》關於總幹事候聘人資格的規定,全國農會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候聘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 二、8 題2 分
農會經費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第40條至第43條的農會經費規定,重點包括:
- 入會費之決定及核定程序。
- 常年會費之決定及上級農會提繳比例。
- 農業金融機關提撥輔導、推廣事業費之最低比例。
- 政府編列農會農業推廣事業補助費。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農會法》相關規定:
- 入會費:看決定機關是否為理事會。
- 常年會費:看決定機關是否為會員(代表)大會,以及提繳比例是否為百分之二十。
- 農業金融機關撥助費:看最低提撥比例是否為百分之十。
- 政府補助費:看預算中是否編列農會農業推廣事業補助費。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農會法》第41條,入會費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標準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因此本選項正確。
(B) 正確
第 二、9 題2 分
對於有農會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會受到以下何者之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關於農會選舉賄選行為的刑事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法》規定:
對於有農會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重點包括:
- 對象:有農會選舉權之人。
- 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 目的:約定對方不行使選舉權,或依指定方式行使選舉權。
- 刑度: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行求」是提出要求或請求;「期約」是雙方約定;「交付」是實際給付。三者均屬法律明文處罰的行為,不以賄賂已實際交付為必要。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對照法條中的兩個數字:
- 有期徒刑:5年以下
- 罰金:新臺幣15萬元以下
第 二、10 題2 分
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 6 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幾公頃以上,為申請成為農會雇農會員之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施行細則》中「雇農會員」的資格要件。依民國110年命題時法規,雇農申請成為農會會員,須同時符合:
- 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6個月以上。
- 耕作農地面積達0.2公頃以上。
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並非只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第一項條件:「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6個月以上」,接著詢問所需的農地面積。
依民國110年《農會法施行細則》關於雇農會員資格的規定,面積門檻為:
因此選擇農地面積為0.2公頃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0.1公頃:錯誤。 0.1公頃低於法定的0.2公頃門檻,即使每年受僱耕作達6個月以上,仍不符合雇農會員資格。
第 二、11 題2 分
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幾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關於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時之遞補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時,應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並應於出缺日起 30日內補足。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有二:
- 遞補人員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 遞補完成期限為出缺日起30日內。
因此,本題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法定期限即可:
故正確選項為(C)。
選項分析
- (A) 10日:錯誤。 10日不是本題所定農會理事、監事出缺之遞補期限。
第 二、12 題2 分
基層農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幾人以下者,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時,由所屬農事小組選任會員代表,舉行會員代表大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施行細則》關於基層農會會員大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基層農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
- 會員人數在 200人以下:應舉行會員大會。
- 會員人數超過 200人:由所屬農事小組選任會員代表,舉行會員代表大會。
因此,本題關鍵數字為「200人」。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判斷對象為「基層農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直接套用《農會法施行細則》所定之人數門檻:
題目問「在幾人以下者,應舉行會員大會」,答案即為 200 人。
選項分析
第 二、13 題2 分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一定條件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上開所指「成年」是幾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會員資格中的「成年」定義。
《農會法》規定,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符合一定條件,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
「成年」並非由《農會法》自行規定年齡,而是依民法關於成年年齡的規定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示資格逐一判斷:
- 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
- 必須設籍於農會組織區域內。
- 必須實際從事農業。
- 必須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並經審查合格。
- 其中「成年」依民國110年民法規定,須年滿20歲。
因此,本題所問的「成年」是20歲。
選項分析
第 二、14 題2 分
全國農業金庫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該費用之分配及管理運用,應組成審議小組,其小組委員共為多少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之審議組織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按《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分配及管理運用辦法》規定,全國農業金庫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作為各級農會辦理輔導及推廣事業之經費;其分配、管理及運用,應組成「審議小組」辦理。
審議小組委員總人數為 27人。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個關鍵要件:
- 經費來源:全國農業金庫每年度純益。
- 經費用途: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
- 審議組織:負責費用分配、管理及運用之審議小組。
只要掌握《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分配及管理運用辦法》對審議小組之組成人數規定,即可直接判斷:
第 二、15 題2 分
各級農會為辦理農會任務之事業,得由幾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關於各級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法》第38條規定:
各級農會為辦理農會任務之事業,得由三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題目所問的最低農會數為「三個」。
解題方法
題幹中的關鍵文字是「由幾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對應《農會法》第38條的法定門檻:
因此,正確答案為三個農會。
選項分析
- (A) 3個:正確。 《農會法》第38條明定,須由三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故「3個」符合最低法定人數。
第 二、16 題2 分
農會申請合併前,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計畫書,該計畫書包含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後組織區域概況、業務發展計畫、預期進度及可行性分析,還有未來幾年之財務預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申請合併時,合併計畫書應記載的「未來財務預測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農會申請合併前,應就合併相關事項擬具合併計畫書,內容包括:
- 合併方式
- 經濟效益評估
- 合併後組織區域概況
- 業務發展計畫
- 預期進度
- 可行性分析
- 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因此,題目所問的期間為三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關鍵在於掌握「農會合併計畫書」的必要記載事項。
題幹前段已列出合併計畫書的主要內容,最後詢問財務預測應涵蓋幾年。依民國110年適用規定,財務預測期間為:
故選擇「3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二、17 題2 分
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幾年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關於農會理、監事候選人消極資格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曾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於任職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而被解除職務者,自解除職務起未滿四年,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
關鍵期間為「四年」,且法條用語是「未滿四年」。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題幹中的三個要件:
- 曾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
- 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而被解除職務。
- 被解除職務後未滿四年。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即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因此本題所問年數為四年。
「未滿四年」表示解除職務後尚未經過完整四年均受限制;滿四年後,便不屬於本項「未滿四年」的期間限制。
選項分析
第 二、18 題2 分
依法請求召開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理事長不於幾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法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時,理事長的法定召集期限,以及逾期不召集時原請求人的救濟方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規定,依法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後,理事長應於法定期限內召集;如逾期仍未召集,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期間」記憶題,關鍵在於掌握理事長收到合法召集請求後的期限:
若理事長未於10日內召開,原請求人即可依法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方式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因此,正確期限為「10日」。
選項分析
第 二、19 題2 分
農會理事、監事有農會法第 21 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幾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 46 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施行細則》對於農會理事、監事具有《農會法》第 21 條所定不得兼任或經營情事時的處理期限。
依規定,農會應通知該理事、監事,限期自行選擇是否保留理事、監事職務。其選擇期限為 14 日;屆期未作決定者,由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 46 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法條所設計的處理流程即可:
- 理事、監事有《農會法》第 21 條所定不得兼任或經營情事。
- 農會通知其限期自行選擇。
- 自通知日起算,期限為 14 日。
- 逾期未選擇,由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 46 條解除職務。
因此,題目所問「應通知其在幾日內自行選擇」,答案即為 14 日。
選項分析
第 二、20 題2 分
農會與理事、監事間之關係,除農會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什麼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對農會與理事、監事法律關係的特別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農會法》規定:
農會與理事、監事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因此,農會與理事、監事間,原則上屬於《民法》上的「委任關係」。
委任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理事、監事是依農會組織及選舉程序產生,分別負責農會業務之決策、執行監督等事務,性質上是受農會委託處理特定事務,並非單純提供勞務換取工資。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關鍵語句「農會與理事、監事間之關係」,直接對應《農會法》關於農會與理監事關係的規定。
判斷流程如下:
-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農會與「理事、監事」的法律關係。
- 依《農會法》規定,除《農會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
- 選擇「委任」,即選項(A)。
選項分析
第 三、1 題2 分
農會擬增設企劃稽核部,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因業務需要增設企劃稽核部」時的設置程序與員額標準。依命題當年相關規定及函釋:
- 增設部門涉及農會章程所定組織事項,應先修訂章程。
- 修訂章程須經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基層農會須以「主管機關核定員額」作為設置企劃稽核部及配置人員的計算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範曾有修正,解題仍依民國110年命題時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部分判斷:
- 程序面:看是否須修訂章程,以及報主管機關的法律效果是「核定」還是「備查」。
- 員額面:看門檻是「核定員額」或「實際用人」,以及每增加人員的計算單位。
民國94年5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40126684號函釋明確指出:
- 農會因業務需要增設部門時,應先修訂章程。
- 應提經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基層農會核定員額達80人以上,得設置企劃稽核部。
- 核定員額每滿20人,得增置企劃稽核人員1人。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核定」二字,以及「核定員額」與「實際用人」的區別。
選項分析
(A) 應先修訂農會章程。
正確。
增設企劃稽核部屬於農會組織及部門設置事項,並非僅由總幹事或行政單位逕行決定。農會因業務需要增設部門時,應先修訂農會章程。
(B) 需提經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
錯誤。
前半段「提經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正確,但報主管機關後的法律效果是「核定」,不是「備查」。
正確程序為:
第 三、2 題2 分
農會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農會舉辦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那些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第4條第2項關於農會舉辦事業免稅規定的法源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法》第4條第2項規定:
農會舉辦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辦理。
因此,農會事業涉及免稅事項時,應以《農業發展條例》作為參照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接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農會法》第4條第2項的指定法規:
題目問的是「免稅部分應參照哪一項規定」,直接對照法條所指定的法規名稱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人民團體法:錯誤。 人民團體法主要規範人民團體的組織、成立、管理及監督事項,並非《農會法》第4條第2項所指定的免稅依據。
第 三、3 題2 分
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中總幹事聘任、理監事名額、會員資格、上級農會代表產生方式,以及贊助會員權利限制。解題關鍵在於逐字核對法條,尤其注意數字與日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農會法》相關規定:
- 總幹事聘任決議門檻。
- 各級農會理事法定名額。
- 雇農會員之過渡規定及修法日期。
- 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產生方式。
- 贊助會員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本題屬於多個選項正確的題型,須選出所有符合條文內容者。
選項分析
(A) 錯誤
《農會法》第25條規定,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
選項將法定門檻「二分之一以上」誤寫為「三分之二以上」,故錯誤。
判斷重點是:
(B) 正確
《農會法》第19條規定,省(市)農會理事名額為:
省轄市農會屬於省(市)農會範圍,因此理事名額為15人至21人,選項正確。
相關名額可整理如下:
- 鄉、鎮(市)、區農會:9人。
- 縣(市)農會:9人至15人。
- 省(市)農會:15人至21人。
- 全國農會:21人至27人。
(C) 錯誤
《農會法》第12條之過渡規定為:
第 三、4 題2 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會員消極資格」,也就是法律明定具有特定身分或紀錄者,不得成為農會會員。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農會法》關於不得為農會會員之規定,下列情形均屬消極資格:
-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 曾受農會除名處分。
-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本題屬複選題,須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採「逐項對照法條」解題。題幹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表示只要選項內容符合其中一項法定事由,即屬不得為農會會員。
判斷重點在於:
- 「尚未復權」表示法律上不利狀態仍然存在。
- 「尚未撤銷」表示監護宣告仍有效。
- 「曾受除名處分」不以目前是否仍具農會會員身分為限。
- 「拒絕往來尚未期滿」須注意是票據信用受限制期間尚未經過。
選項分析
(A)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正確
破產人受破產宣告後,在尚未依法復權前,屬於《農會法》明定不得為農會會員之人。
因此,關鍵不是「曾經受破產宣告」本身,而是目前仍處於「尚未復權」狀態。選項敘述符合條文,故正確。
(B)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正確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其公法上權利仍受到限制,法律明定不得成為農會會員。
第 三、5 題2 分
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不得登記為農會何項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第25條關於農會相關職務候選人、候聘人的消極資格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凡「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者,不得登記為下列人員:
- 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
- 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其中,「理監事候選人」包含理事候選人及監事候選人;「總幹事候聘人」則是指接受農會聘任之總幹事人選。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法律效果:「不得登記」。
再將題幹所列的欠款事由,與《農會法》第25條所列的職務逐一比對:
因此,選項中凡屬「會員代表候選人」、「理事或監事候選人」、「總幹事候聘人」者,均應選取。
選項分析
(A) 理監事候選人:正確。 《農會法》第25條明定,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或農業推廣經費者,不得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因此「理監事候選人」符合題旨。
第 三、6 題2 分
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第33條及《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3條,重點包括:
- 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 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
- 臨時會議之發動原因有二:
- 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 理事會認為必要。
- 基層農會會員人數眾多、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以上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農會法施行細則》嗣後曾修正,但本題所考《農會法》第33條核心規定不影響。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農會法》第33條:
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因此,看到「三分之一」及「理事會認為必要」即可判斷為正確;看到「二分之一」或「監事會認為必要」則不符法條。
另外,基層農會因會員眾多而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法條允許改採會員代表大會,但須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
選項分析
(A) 臨時會議,須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正確。
《農會法》第33條明定,臨時會議得由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這裡的三分之一,是指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不是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
(B) 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正確。
第 三、7 題2 分
農會總盈餘之分配,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關於「農會總盈餘分配」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年度決算後之總盈餘,應依下列比例分配:
- 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 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 公益金:百分之十五。
- 法定公積:百分之五。
- 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百分之四。
其中,農業推廣等事業費的法定要求是「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而非「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二」。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判斷題,最有效的方式是逐一比對各選項的「比例」與「法律用語」。
關鍵在於分辨:
- 「不得少於」:最低應提撥比例,不可低於該數額。
- 「不得超過」:最高限制比例,不可高於該數額。
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依法應維持至少百分之六十二,因此選項若改寫為「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二」,即與法條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A) 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第 三、8 題2 分
下級主管機關為下列何項之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第46條,重點在於區分:
- 下級主管機關作成特定重大處分時,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 對農會理事、監事及總幹事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法律另有規定,並未列入前述須經上級核准的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農會法》第46條的列舉內容。該條前段規定,下級主管機關作成下列四種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 命農會撤銷違法或不當決議。
- 對農會予以警告。
- 解散農會或廢止其登記。
- 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職權並予整理。
至於農會理事、監事及總幹事因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而遭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屬於同條後段的獨立規定,不在前段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的範圍內。
因此,題目問「不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答案為 E。
選項分析
(A) 錯誤
農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撤銷。
此種「命撤銷農會決議」的處分,屬《農會法》第46條前段所列舉的處分。下級主管機關作成時,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B) 錯誤
農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任務範圍時,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
「警告」雖屬較輕的監督處分,仍是《農會法》第46條所明文列舉的處分。下級主管機關作成警告處分時,仍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C) 錯誤
第 三、9 題2 分
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農會法》及其相關規定為準,重點在於:
- 農會服務對象是否包括會員同戶家屬。
- 農會選任、聘僱人員遭羈押或通緝時的職務處理。
- 理事、監事的給職性質。
- 農會選任職員的罷免事由及程序。
- 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的消極資格。
本題屬於多個選項正確的選擇題。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農會法》的明文規定,特別注意下列容易混淆的法律效果:
- 「應予」表示法律要求必須採取該措施。
- 「得予」表示具有裁量空間。
- 「均為無給職」若存在例外,即不能直接認定為正確。
- 「解任」與「罷免」不同:解任多屬法定事由發生後的當然處理;罷免則須依法定程序作成決議。
選項分析
(A) 農會對會員之服務,得包括其同戶家屬。
正確。
《農會法》明定,農會對會員之服務,得包括其同戶家屬。
因此,農會服務對象原則上是會員,但法律允許服務範圍擴及會員同戶家屬。選項內容與法規相符。
(B)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解除職務。
正確。
《農會法》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解除職務。
本選項的關鍵是「應予解除職務」,並非僅為得解除職務。只要符合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的要件,即應依法解除職務。
(C)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錯誤。
第 三、10 題2 分
擬申請為農會雇農所持有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得依下列方式證明其僱用事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會員資格中「雇農」之僱用事實證明方式,法源為《農會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擬申請加入農會之雇農,若持有雇主出具的僱用證明書,該僱用事實須經「農事小組組長查證屬實」,始得作為資格證明。
本題重點在於辨認法規指定的查證人員,不是判斷一般公證或地方自治組織首長是否具有證明效力。
解題方法
解題時直接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文字:「雇農」、「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及「證明其僱用事實」。
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雇農的僱用事實證明方式為:
因此,法規所指定的查證機關或人員為農事小組組長,正確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A) 經農事小組組長查證屬實。
正確。這正是《農會法施行細則》所規定,雇農以雇主出具的僱用證明書證明僱用事實時,應經農事小組組長查證屬實的方式。
(B) 經村長查證屬實。
第 三、11 題2 分
下列何項不是農會理事會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對「理事會」與「總幹事」職權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理事會屬於農會的合議決策機關,主要負責重大事項之審議與議決。
- 總幹事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並實際主持會務、業務及所屬員工之管理。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該事項是屬於理事會的政策決定權,還是總幹事的日常執行及人事管理權。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明顯屬於理事會「議決、任免、監督」性質的事項,再辨認是否有選項涉及總幹事對員工的直接管理。
理事會職權包括聘任及解聘總幹事、議決會費及事業資金等重大事項,也負有監督會務及業務推行的權責;但員工的訓練、考核及獎懲,屬於日常人事管理與執行事項,應由總幹事辦理。
選項分析
(A) 解聘總幹事
正確。依《農會法》關於理事會職權之規定,總幹事的聘任及解聘,屬於理事會的職權。總幹事雖負責執行會務,但其任免仍由理事會決定。
(B) 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農會之法定書類
第 三、12 題2 分
農會對外行文,下列何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重點在於判斷農會「對外行文」時,依行文事項不同,應由理事長、總幹事單獨簽署,或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
- 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
- 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以及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
- 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簽署。
- 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的行文事項,逐一對照《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三類規定:
- 「召開法定會議」屬理事長單獨簽署事項。
- 「對外行使權益」、「法定會議紀錄」、「處分財產」均屬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事項。
- 「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屬總幹事單獨簽署事項。
因此,只要注意各選項是否多加或漏掉「總幹事副署」,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
錯誤。
召開各種法定會議,依法是「由理事長簽署」的事項,並未規定總幹事副署。選項多列總幹事副署,與第32條規定不符。
(B) 對外行使權益,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
正確。
「對外行使權益」明文列於《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二類事項,應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
(C) 法定會議紀錄,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
正確。
第 三、13 題2 分
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關於農會組織層級、發起組織要件、理監事名額,以及會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規定。
農會分為:
- 基層農會:以鄉(鎮、市、區)為組織區域。
- 縣(市)農會:以縣(市)為組織區域。
- 全國農會:以全國為組織區域。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辨識題,應依序檢查:
- 基層農會的發起人數是否正確。
- 上級農會的組織條件是否正確。
- 各級農會理事、監事名額是否混淆。
- 會員取得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所需的入會期間是否正確。
其中,選項最容易設計為「組織條件或人數門檻錯置」。
選項分析
(A)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100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
錯誤。
依民國110年《農會法》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之農民達一定人數,始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該法定人數為200人,而非100人。
因此,將200人改為100人,選項錯誤。
(B) 鄉(鎮、市、區)農會成立3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組織上級農會。
正確。
農會採三級制。基層農會成立達三個以上時,得組織縣(市)農會;縣(市)農會成立達三個以上時,得組織全國農會。此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也得組織上級農會。
第 三、14 題2 分
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關於:
- 上、下級農會理事、監事之兼任限制。
- 農會理事、監事之農民身分比例。
- 農會會員種類。
- 會員代表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農會法》規定即可:
- 看到「上級農會」與「下級農會」時,檢查是否涉及理、監事不得兼任。
- 看到「三分之二」時,確認法律規定的對象是會員代表,還是理事、監事。
- 看到「公司、行號、工廠」時,注意其加入農會的會員類型。
- 看到「強制工作、流氓感訓」時,對照會員代表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及期間限制。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農會法》規定,上級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事、監事,以避免上下級農會之間產生權責衝突及利益牽連。
因此,本選項所述正確。
(B) 錯誤
《農會法》所規定「自耕農、佃農及雇農應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對象,是各級農會的理事、監事,而不是會員代表。
本選項將適用對象誤寫為「會員代表」,因此錯誤。
(C) 正確
第 三、15 題2 分
農會申請合併前,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該契約書依規定應載明下列那些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施行細則》關於農會合併程序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申請合併前,應就合併相關事項訂立合併契約書,內容重點包括:
- 合併前各農會名稱、合併後農會名稱及組織區域。
- 合併後農會章程。
- 農會資產及負債之評價。
- 對會員權益、選任人員名額分配及聘、僱人員權益之處理。
因此,本題是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合併契約書的法定記載事項。
解題方法
解題時,直接將選項與《農會法施行細則》所列的合併契約書必要內容逐一比對:
- 涉及合併前後農會名稱及組織區域者,屬於合併後組織定位。
- 涉及資產、負債評價者,屬於合併後財產責任的處理。
- 涉及會員、選任人員及聘僱人員者,屬於合併後人員權益保障。
- 涉及合併後章程者,屬於合併後農會運作規範。
至於「會員名冊」,雖可能是合併程序中需要整理或備查的資料,但並非合併契約書依法必須載明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合併契約書應載明合併前各農會名稱、合併後農會名稱及組織區域。此項完整符合規定。
第 三、16 題2 分
農會會員合於下列那些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關於「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資格」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會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 入會滿二年以上,且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
-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 國民小學畢業,曾任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或總幹事一任以上。
- 國民小學畢業,曾任農會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本題的關鍵在於:第一種資格是「入會年資、實際從事農業及主管機關資格」三項要件同時具備,不能拆開單獨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農會法》所列的四種資格比對:
- 具國民中學以上學歷者,直接符合第二種資格。
- 國民小學畢業且具有特定農會職務經歷者,分別符合第三、四種資格。
- 「入會滿二年以上」及「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必須同時具備,單獨列出的任一條件均不完整。
因此,正確選項為 B、C、D。
選項分析
(A) 入會滿 2 年以上。
錯誤。
入會滿二年以上只是其中一項條件,還必須同時具備「實際從事農業」以及「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單獨入會滿二年以上,尚不足以取得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
(B)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正確。
第 三、17 題2 分
請選出下列所列之親等關係,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關於農會重要職務間親屬關係限制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具有下列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上述職務:
- 配偶
- 二親等以內之血親
- 一親等以內之姻親
本題屬複選題,須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落入法定限制範圍。
解題方法
先將法規限制範圍整理為:
再將各選項與上述三種關係逐一比對:
- 「配偶」屬法條明文列舉。
- 血親須在二親等以內。
- 姻親須在一親等以內。
因此,超過法定親等範圍者,不在本題禁止之列。
選項分析
(A) 配偶:正確
配偶關係雖不以親等計算,但法條明文將「配偶」列入限制。因此,配偶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B) 二親等以內之姻親:錯誤
第 三、18 題2 分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下列何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第37條之「重大事項特別決議門檻」。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下列事項,須同時符合:
- 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 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同意。
其法定事項包括:
- 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 會員之處分
- 選任人員之罷免
- 經費之募集
- 財產之處分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逐一對照《農會法》第37條列舉事項:
- 若屬章程變更,選入。
- 若屬會員處分,選入。
- 若屬選任人員罷免,選入。
- 若屬經費募集,選入。
- 若僅涉及一般會務或普通決議,不能直接適用三分之二特別門檻。
本題五個選項均可分別對應第37條所列事項,因此為複選題,全部選入。
選項分析
(A) 會員之處分:正確。
《農會法》第37條明定「會員之處分」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因此,會員遭處分涉及會員身分及權益,須採特別決議門檻。
(B) 理事、監事之罷免:正確。
理事、監事均屬農會選任人員。《農會法》第37條所稱「選任人員之罷免」,包括理事、監事之罷免,故須符合雙重三分之二門檻。
第 三、19 題2 分
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應選任會員代表之名額,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施行細則》關於「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會員代表名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種計算方式:
-
鄉(鎮、市、區)農會參加縣(市)農會: 會員總數在 2,000 人以下,選出 2 人;超過 2,000 人者,每滿 1,000 人加選 1 人。
-
直轄市各區農會參加直轄市農會: 會員總數在 1,000 人以下,選出 2 人;超過 1,000 人者,每滿 500 人加選 1 人。
-
縣(市)及直轄市農會參加全國農會: 會員代表名額合計 65 人。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所列的「基本數額」及「超過後的加選人數」與《農會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比對即可。
判斷重點如下:
- 鄉(鎮、市、區)農會:門檻為 2,000 人,每滿 1,000 人加選 1 人。
- 直轄市各區農會:門檻為 1,000 人,每滿 500 人加選 1 人。
- 參加全國農會的會員代表總額:為 65 人。
選項分析
(A) 錯誤
鄉(鎮、市、區)農會參加縣(市)農會時,2,000 人以下選出 2 人的規定正確;但超過 2,000 人後,應是「每滿 1,000 人加選 1 人」,不是每滿 500 人加選 1 人。
因此本選項錯在加選標準。
第 三、20 題2 分
農會法第五章職員之規定,係指農會那些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法》第五章「職員」的適用範圍。依命題當年《農會法》的規定,農會職員分為:
- 總幹事。
- 聘雇人員。
因此,凡屬農會第五章職員規定所稱之人員,須具有「總幹事」或「聘雇人員」身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先區分農會人員的法律身分:
- 會員代表:屬於會員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
- 理事、監事:屬於農會的選任職員,負責理事會、監事會職務。
-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屬於農事小組組織中的人員。
- 總幹事、聘雇人員:屬於農會業務執行及行政管理體系中的職員,受第五章規範。
題目問的是「農會法第五章職員之規定,係指農會那些人員」,應直接找出法律上列入「職員」範圍的身分,而非泛指所有在農會任職或參與農會運作者。
選項分析
(A) 會員代表:錯誤。
會員代表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主要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例如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以及審議重要事項。會員代表並非《農會法》第五章所稱的職員。